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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典人格權編—人格商業化利用、器官移植、基因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zxfcufe@163.com課程大綱?一、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二、禁令制度?三、人體捐獻器?四、人體基因編輯?五、禁止性騷擾?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一、人格權商業化利用1.人格權商業化利用的具體類型早期:馬小紅案、魯迅案q

繼承的法律意義是對公民死亡之后遺留的財產及財產權利的繼承。由于肖像權屬于人格權,不屬于財產權,因此,不在繼承的范疇內,是不能繼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譽受到損害,其近親屬可以起訴(1)標表型人格權q

典型人格權: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民法典第993條)q

其他人格權益: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1023條第2款)q 自然人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民法典第1034條第2款);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民法典第1035條第2款)2.人格權商業化利用中的權利主體?(1)自然人q

社會公眾人物:標表型人格要素的財產價值趙雅芝訴上海琪姿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諾寶絲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權、肖像權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公布的8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典型案例)臧天朔訴北京網蛙數字音樂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譽權、人格權、肖像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民初字第397號民事判決書)q

普通人:標表型人格要素是否存在財產價值?否定:在楊順英訴云南日報社等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但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普通人,肖像權受到侵犯僅具有精神上的痛苦,不存在財產利益的損失,遂駁回了原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求,僅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昆民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肯定:在吳淑英、曹俊芳訴北京周林頻譜集團總公司侵害肖像權、名譽權糾紛案中,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照片用于廣告宣傳,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二審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肯定普通人肖像權也存在財產利益(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民終字第146號民事判決書)?(2)平等對待?民法典第118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q

不區分自然人是否為公眾人物而同等對待q

損害賠償規則實際損失:法釋[2014]11號)第18條第1款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獲利賠償:首先確定侵權人的獲利總額;其次,扣除獲利中與侵權行為無關部分,最后,扣除侵權人的必要成本和費用。若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取得該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設計費、廣告費、推廣策略費等等,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對此進行扣減,以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法院酌定:綜合考慮權利人的社會知名度及其肖像權的市場價值、對侵權人帶來的實際效益、被侵

權人使用肖像的時間長短和地域范圍、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權利人為維護權利的合理支出等因素 3.人格權商業化利用中的許可使用合同?(1)一般規則: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規定?(2)許可使用合同爭議解釋規則q

民法典第1021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q

原告同意被告薩秘母公司代為許可某一特定主體使用其肖像,但對肖像使用范圍及印制數量未具體說明,且在授權過程中,被告薩秘母公司自稱原告系其簽約模特,但實際原告未與被告薩秘母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最終導致原告的照片被大量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王力娟與漾濞薩秘母旅游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云南盛世七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云2922民初370號)q

民法典第1023條第1款: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3)許可使用合同解除規則:q

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1022條第1款)q

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1022條第2款第1

句) (4)許可使用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賠償損失(民法典第1022條第2款第2句)q

許可使用合同約定有明確的適用期限q

肖像權人有正當事由q

合同解除q

造成損失q

不存在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4.死者人格利益的商業化利用(1)死者人格利益的享有q

精神性人格利益民法典第992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q

財產性人格利益民法典第993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在黃人達等訴養天和集團姓名權糾紛案中,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黃菊翹父子已去世,但其姓名在醫藥界仍有一定的商業價值,黃氏后人不能直接繼承黃菊翹父子的姓名權,僅可享受該姓名權所延伸出的財產性利益,因而養天和集團存有侵犯其姓名權所延伸出的財產權的情形,應承擔侵權責任(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長中民一終字第02518號民事判決書)q

死者人格利益商業化利用的例外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第2款第3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二、禁令制度1.錢鐘書書信案提出的挑戰(1)基本案情q 在錢鐘書書信案中,中貿圣佳公司于2013年5月發布公告稱,其將于2013年6月21日公開拍賣相關私人信件,并在拍賣前舉行研討會和預展活動。該批信件涉及錢鐘書等人對當代文化界人士的臧否。q

對法律提出的挑戰q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救濟功能,不能體現預防功能,采取訴前禁令后必須提起訴訟q

著作權法第50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以著作權的存在為前提,適用范圍有限 2.訴前禁令適用的前提條件與效果民法典第997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損害后果迅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q

1.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行為q

2.速擴大或難以彌補q

3.施或者即將實施相關侵害行為q

法律效果:停止侵權行為三、人體捐獻1.基本規定q

民法典第1006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第1款)。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第2款)。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3款)。q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q

第7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第1款)。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第2款)。q

第8條: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第1款)。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第2款)。q

第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q

第10條: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2.捐獻主體與被捐獻人(1)捐獻主體q

①有權決定q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自主決定q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依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決定(民法典第34、35條)q

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共同決定q

②禁止事項q

未滿18周歲的禁止活體器官捐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9條q

死者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2款(2)被捐獻人q

原則上無限制,活體器官捐獻有例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3.捐獻形式(1)書面形式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主決定②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依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決定③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決定(2)遺囑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遺囑進行死后捐獻②遺囑形式書面形式:自書遺囑(民法典第1134條)、代書遺囑(民法典第1135條)、打印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公證遺囑(民法典第1139條)錄音錄像形式: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民法典第1137條)口頭形式:口頭遺囑(民法典第1138條)?4.捐獻的撤銷與遺囑撤回?(1)任意撤銷權q

①與身體分離之前q

②完成交付之后q

注意:不適用民法典第658條第2款: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2)遺囑撤回q

①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民法典第1142條第1款)q

②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民法典第1142條第2款)q

③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5.人體捐獻與人體買賣的禁止(1)人體捐獻的基本原則、q

自愿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民法典第1006條第1款、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7條)q

無償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民法典第1006條第1款、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3條)(2)違法行為的效力q

無效:狹義的買賣行為(活體腎臟摘取買賣案)隱藏行為(人體器官“假捐獻”案)(民法典第146條、第153條、第1006條第1款)①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的處理;②已交付的價款的處理③因過錯導致損害的賠償;④公法上的責任四、人體基因編輯1.基本規定q

民法典第1009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q

科學技術進步法第29條: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q

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危害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8條)。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符合倫理原則,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尊重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的隱私權,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護其合法權益(第9條)。禁止買賣人類遺傳資源。為科學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類遺傳資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費用,不視為買賣(第10條)。2.規范主體國q

科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3.規范對象q

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4.“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9條第3款: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人類遺傳資源,應當遵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q

民法典、科學技術進步法、執業醫師法q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q

行政規章: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q

技術規范和指導原則:人的體細胞治療及基因治療臨床研究質控要點、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基因治療研究和制劑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范、人用重組DNA制品質量控制要點、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人用單克隆抗體質量控

制技術指導原則 ?5.禁止事項?(1)不得危害人體健康?①人體健康q

人之外在身體的一致性或完整性q

人之身體內在性或內在機理的正常運行?②編輯類型q

人體基因編輯q

胚胎干細胞基因編輯非生育目的的基因編輯技術適用于人體將被編輯過的人胚胎干細胞植入人體用作生育目的,嬰兒有缺陷(2)不得違背倫理道德①道德:道德是實存的,實際存在的道德規則意義上的道德是一種社會事實,可以被描述和說明,并且可以憑借經驗法則來查明特定社會中特定群體的道德規范與道德行為,因此道德規范直接且首要地指引共同體中特定個體的行動。道德具有公共屬性,在外延上大致與社會公德相同,違反道德亦會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后果②倫理:倫理并不必然是社會事實,亦可能是一種精神產品、一種理想,屬于哲學的一部分。倫理一般不直接地和首要地指引人的行動,而是對道德、法、宗教、政策、技術、醫學、習慣等首要規范進行證成和批評。倫理對法、技術、醫學等提出的要求,即善或正義,從根本上與倫理對人類行動或人類規范提出的一般要求相應q

人類基因編輯倫理準則的實體問題:《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衛科教發〔2007〕17號)q

人類基因編輯倫理準則的程序控制:《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衛計委〔2016〕第11號)(3)不得損害公共利益①公共利益的內涵q

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公序良俗②公共利益的一般判斷標準q

公共利益屬于一般性條款,為授權性規定,具有制定法漏洞填補功能q

社會公共利益概念具有模糊性,因時代背景的變換而變化q

共同體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存在著一定的共識判斷標準:裁判者應盡量摒棄個人的主觀好惡,審慎考慮當事人所屬的民族與地域,適當借鑒經驗主義標準和唯心主義標準,兼顧普通人的感受、生活經驗以及專家的評判等多種因素,在重視多數人中的流行意見的同時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③基因編輯與公共利益

q

增強性基因編輯;治療型基因編輯 ?6.違法基因編輯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①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q

醫療服務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143條第3項、第153條、第1009條)q

合同無效的后果:民法典第157條?②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q

編輯行為侵害接受基因編輯手術的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民法典第1165條)受害人知情同意的免責?(民法典第1173條)q

編輯行為導致有缺陷的孩子出生(民法典第1165條)?(2)行政責任?①程序違法的行政責任q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設立倫理委員會擅自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第45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倫理委員會違反倫理審查要求(第46條)、項目研究者違反法定程序要求(第47條)時的機構責任、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以及其他人員的責任。?②實質違法的行政責任q

《執業醫師法》第37條作為引致規范規定了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范且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時將被處以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責任q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49條較為詳細地規定了醫療機構違法時會被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行政責任?(3)刑事責任q

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能否涵攝民法典第1009條的“社會公共利益”?由于刑法并未明確規定“危險方法”的基本特征,這使得司法實踐中對“危險方法”的認定呈現出明顯的恣意性。尤其是在公眾高度關注的如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與藥品安全、社會治安與社會秩序等領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著被過度擴張適用的現象。在此背景下,再將人類基因編輯研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當然通過解釋納入該罪的涵攝范疇,在正當性與合法性的論證上,可能會面臨更多質疑q

醫療事故罪:保護的客體是醫療工作秩序和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在構成要件上必須滿足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刑法第335條)q

非法行醫罪:保護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在構成要件上必須滿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故意從事醫療活動且情節嚴重(刑法第336條)q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五、禁止性騷擾1.基本規定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1款)。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第2款)。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2.被保護的人格權益q

身體權q

人身自由q

性自主權q

貞操權q

一般人格權?3.被保護的對象q

女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q

男性:司法判決q

平等保護4.性騷擾侵權(1)侵權主體:民事主體、(2)違背他人意愿q

主觀標準、客觀標準(3)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①騷擾方式q

語言文字方式: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講述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q

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q

設置環境方式: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②騷擾結果(4)民事責任性騷擾的界定標準q

案件事實:原告提交了其與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的聊天內容,比如:被告“家里有電嗎",原告“有啊,有電有水跟平常一樣",被告“那我來你家住,我家沒電",原告“來呀"并附一張飯菜照片,被告“確定嗎?確定我就過來。今晚和你睡了",原告“還有肉還沒好,去你的,沒個正經",被告“那你叫我來",原告“是你說要來的",被告“我說來,就是要和你住啊",原告“去你的,還能不能好好說話的",被告“不能,睡你是我的夢想"等等。q

原、被告之間曾是同事關系,被告對原告的微信聊天內容確實過于輕佻,不符合雙方的關系界定。但是,被告并沒有散布其與原告真實狀況不符的信息,使社會公眾產生對原告降低社會評價或敗壞其名譽的行為。因此,被告并不具備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主觀過錯,其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的侵害。q

林某與江某名譽權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306民初5184號(3)與猥褻、強奸的區別①猥褻q

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如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猥褻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駱某猥褻兒童案,最高檢第11批指導性案例)q

猥褻罪: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男性女性或者兒童,并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刑法第237條)q

非強制性猥褻,強制性猥褻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受害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10條救濟②強奸: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刑法第236條)③廣義的性侵害?(4)單位反性騷擾義務與責任?①目的: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②義務主體: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③采取的措施q

合理的預防措施q

受理投訴q

調查處置?④義務違反的法律后果q

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1198條)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一)隱私與個人信息的關系(二)私密信息與非私密信息(三)公開信息與非公開信息 (四)個人信息權益的主要權能(五)處理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1.基本規定(一)隱私與個人信息的規范關系q

民法典第1032條第2款: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q

民法典第1034條第2款: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2.規范關系(1)并列但存在交集q

①并列:隱私(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個人信息(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q

②交集:私密信息(2)規范適用關系q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

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民法典第1034條第3款)。 (二)私密信息與非私密信息?1.私密信息與非私密信息的根本區別q

自然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信息,且該信息也與公共利益等無關。只要不涉及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便是不道德的、為人不齒的信息,也屬于私密信息q

王菲在與姜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標準,使姜巖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巖自殺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菲的上述行為應當受到批評和譴責。但應當指出,對王菲的批評和譴責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應披露、宣揚其隱私,否則構成侵權。張樂奕作為姜巖的大學同學,在姜巖自殺后以祭奠姜巖、抨擊王菲不忠行為為目的設立“北飛的候鳥”網站,將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照片及與他人有“婚外情”等王菲不愿讓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知曉的私人信息在網站中向社會公眾披露,并通過該網站與其他網站的鏈接,擴大了王菲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傳播的范圍,對部分網民向王菲發起“人肉搜索”、謾罵王菲、騷擾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當行為有相當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嚴重干擾了王菲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菲社會評價的明顯降低。張樂奕作為“北飛的候鳥”網站的管理者未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泄露王菲個人隱私的行為已構成對王菲的名譽權的侵害,張樂奕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王菲訴張樂奕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北

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二中民終字第5603號] ?3.私密信息與非私密信息處理規則的區別(1)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條)q

取得隱私權人的“明確同意”q

依據法律的規定(2)非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5條)q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q

到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的“同意”(3)對私密信息和非私密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上的區別:q

在未經權利人同意的情形下,處理私密信息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處理非私密的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q

處理私密信息必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而處理非私密的個人信息可以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也就是說,監護人也不能擅自同意他人處理被監護人的私密信息q

明確同意,一方面意味著自然人在被告知私密信息將被處理的前提下而作出的清晰、明確的允許處理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明確的同意應當是針對該私密信息被處理而單獨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是,所謂同意既不要求必須是單獨的同意,也不要求僅針對被處理的特定個人信息作出的同意,而可以是概括性的同意?4.許可他人使用上的區別(1)隱私原則上禁止商業化利用q

隱私權人可以自行處分權利,如自行在網絡上或向媒體公開其私密信息。但隱私本身原則上是不能許可他人使用或商業化利用的。《民法典》第993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該條之所以沒有未列出“隱私”,允許隱私的許可使用很可能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2)個人信息尤其是非私密信息原則上允許商業化利用q

《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只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且符合相應的條件,可以對個人信息加以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當然,對于私密信息許可他人使用是否可以,仍然需要考慮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的問題。(三)公開信息與非公開信息?1.公開信息的內涵q

公開的個人信息是指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因他人泄露或非法公開的個人信息,雖然客觀上確實處于公開的狀態,但不屬于法律上所謂的公開的個人信息?2.個人信息公開的方式(民法典第1036條第2項)(1)自然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2)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q

①依行政行為而公開的個人信息,即因政府機關履行職責而依法加以公開的個人信息q

②依據司法行為而公開的個人信息,即因為法院的司法行為而公開法律文書,其中涉及到的應當公開的個人信息?2.處理規則的區分q

對于非公開的個人信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否則處理這些個人信息,必須告知且得到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民法典第1035條第1款)q

對于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原則上是無需告知并得到自然人同意的,除非“該自然人明確拒絕

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民法典第1036條第2項)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的年度報告中涉及個人信息的內容如“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等(《企業信息公示條例》)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應公開的情形外,都應當在互聯網上公開。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雖然應當刪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等信息,但是有些個人信息仍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保留。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11條第1項)(四)個人信息權益的主要權能1.同意他人使用個人信息的權利(第993條、第1035條)(1)基本規定q

第993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q

第1035條第2款: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2)同意他人使用個人信息的告知同意規則q

告知:基礎q

同意:前提(3)告知同意規則的例外q

第1036條第2項: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q

第1036條第3項: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2.查閱和復制個人信息的權利(1)基本規定q

民法典第1037條第1款第1句: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2)適用規則有特別規定適用特別規定,無特別規定適用本條q

一是對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權的規定。民法典第218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材料,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一)不動產的自然狀況;(二)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情形;(四)不動產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q

二是對信用評價的查詢權的規定。《民法典》第1029條第1句: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3)個人數據的可攜帶權?3.更正權?(1)基本規定q

民法典第1037條第1款第2句: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q

民法典第1029條第1句后半句: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q

網絡安全法第43條第1句后半句: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2)更正的內涵q

將不符合事實的錯誤信息予以正確化q

將不完整的個人信息予以補充(3)適用要求q

及時更正4.刪除權(第1037條第2款、第1029條)(1)基本規定q

第1037條第2款: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q

民法典第1029條第1句后半句: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2)刪除的情形q

其一,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q

其二,信息處理者違反雙方的約定使用其個人信息的問題:自然人撤銷此前對處理者所作出的處理其個人信息的同意,是否需要刪除(3)刪除的內涵q

所謂刪除究竟是指即無法在線訪問,還說包括在物理上將個人信息刪除掉?q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20)第3.10條:在實現日常業務功能所涉及的系統中去除個人信息的行為,使其保持不可被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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