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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國家結構形式

本章重點第一節國家結構形式概述第二節行政區劃第三節民族區域自治第四節特別行政區

本章小結本章重點:1.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與種類。2.我國的行政區劃。3.民族區域自治地方。4.特別行政區。返回第一節國家結構形式概述一、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與種類國家結構形式是指表現一國的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之間相互關系的一種形式,它所表現的是一種權力的劃分關系。國家依據這種關系確定行政區劃,設立行政單位。

(一)單一制與聯邦制的比較1.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域,聯邦制國家則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2.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從來就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征。但聯邦成員國不同,在聯邦國家成立前,聯邦成員是單獨地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在加入聯邦之后,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個憲法和中央政府。3.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各有其權力來源。

(二)聯邦與邦聯的比較從宏觀上說,邦聯雖然也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但它與聯邦制是截然不同的,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邦聯沒有一個設在各組成單位之上的中央政府,雖然它也組織了邦聯中央機構,但這只是一種協商性機構或者成員國首腦會議,這種機構沒有權力統治其成員。聯邦則不同,它是由各成員單位組織起來的,設置一個中央政府置于各成員單位之上,有權統治它們。2.邦聯的各成員國都是獨立的國家,各國之間的關系屬于國際關系,各國的盟約算是國際條約。聯邦中央的決定不但可以支配各成員單位,而且直接支配其人民。二、我國采取單一制形式的原因和特征(一)我國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1.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是我國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斗的結果。2.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是由我國民族狀況決定的。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人口數量極不平衡。3.社會主義建設的共同目標也要求我們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4.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也是鞏固國防的需要。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有一個和平的環境。(二)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特征1.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下,全國可以包容若干行政區域。2.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全國性的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領導,其中少數事項,如外交、國防則由中央直接管理。3.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下,可以包容民族自治地方,解決民族問題。4.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下,可以包容若干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的方針。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變。5.在單一制的國家形式下,由于經濟建設的需要,可以包容若干經濟特區。返回第二節行政區劃一、行政區劃的概念和特點1.行政區劃的確定具有鮮明的階級性。2.行政區劃是一個歷史范疇。3.行政區劃受社會條件和自然條件的制約。4.行政區劃具有層次性。5.行政區劃具有承載功能。二、我國行政區劃的歷史沿革

(一)我國行政區劃的審批權

(二)我國行政區劃的特點我國現行行政區劃具有如下特點:1.四種類別的行政區域建制并存。2.多級建制并存。3.虛實結合制。4.地市雙軌制。5.三級市建制并存。返回第三節民族區域自治一、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和特征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實現各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一種政治形式。這一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行的(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三)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必須建立自治機關(四)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必須行使自治權二、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則和類型(一)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則1.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并參酌歷史情況,可以建立以一個或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自治地方。2.在一個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3.民族自治地方依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包括一部分漢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區和城鎮。(二)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類型1.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自治地方。2.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同時又包括一個或幾個人口較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建立的自治地方。3.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三、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一)這一制度保證了各種不同聚居情況的少數民族都能行使區域自治權利(二)這一制度促進了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鞏固和發展(三)這一制度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和獨立(四)這一制度的實施,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返回第四節特別行政區一、“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形成過程二、有關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問題1.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問題。2.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來源問題。3.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三、特別行政區和中央的關系(一)中央代表國家對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1.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2.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3.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4.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5.解釋基本法。6.修改基本法。(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1.立法權。2.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3.行政管理權。4.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屬于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權,但它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相比,除享有高度自治權外,還有以下特殊性:

1.在我國一般地方政權體系中,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屬于最高的一級地方政權,在其之下還有市、市轄區、縣、鄉、鎮等行政單位;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別行政區不再下設任何下級地方。2.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和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干預程度不同。3.實施的法律不同。四、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1.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1)從香港和澳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2)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獨立。2.特別行政區的政權組織。(1)行政長官。(2)行政機關。(3)立法機關。(4)司法機關。(二)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5.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返回本章小結本章是介紹介紹國家結構形式的。與政權組織形式一樣,它是涉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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