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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及啟示摘要:日本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其中失業保險制度很有特色,其促進就業做法非常成功。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由失業保障和失業預防雙層系統構成,突出了預防、保障、能力開發三大特點,發揮了強化就業、穩定生活、實現再就業三大功能。借鑒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的經驗,對處于改革中的中國失業保險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日本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籌集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為勞動者化解失業的不利影響,確保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安排。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從時間上看并不是世界上最早的國家,但從其建立到它的不斷補充、完善,卻可以說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較為完備,保障水平較高的國家之一,不僅具有鮮明的特點,而且在實施上也是較為成功的國家。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失業保險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失業的認識,日本開始轉變觀念,從單純重視失業后的生活救濟轉向失業預防和促進就業。為此,1974年制定的《雇用保險法》取代了《失業保險法》,旨“在謀求工人生活安定的同時,使求職活動容易進行,促進其就職并有助于工人職業的穩定,從而預防失業,增加雇用機會,改善雇用結構,開發和提高工人的能力,增進工人的福利”。日本的雇用保險制度,在結構與功能上都對原失業保險制度進行了積極的調整,發展成為以生活保障為基本任務、以促進就業為根本目的的就業保障制度。(一)失業保障系統1.失業保險費的籌集。失業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雙方共同負擔,按年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家予以適當補助。一般行業總負擔比例是11.5‰,其中業主負擔7.5‰,工人負擔4‰;建筑業總負擔比例是14.5‰,其中業主負擔9.5‰,工人負擔5‰;農業、水產、煙酒、制造業總負擔比例是13.5‰,其中業主負擔8.5‰,減員,盡量內部消化,進行勞動力的“儲備囤積”,而對雇主進行資助。顯然,此項工作對安定多余雇員的心態十分有益,并有益于社會穩定。(2)用于安定高齡者雇用的補助金。對那些繼續雇用應退休職工的雇主和多雇用高齡者的雇主進行資助。資助雇員留用和吸納高齡勞動者,此舉既可縮小不同年齡勞動者就業的差別,又可緩解養老金的給付壓力。這項活動不僅有利于發揮老年人的余熱,滿足他們再就業的要求,還有利于經濟和社會發展。(3)用于加強地方雇用安定性的補助金。對在就業難的地區,通過開創新事業為當地居民提供就業機會的雇主進行的資助。鼓勵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的雇主挖掘潛力,盡量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以滿足當地勞動者的就業需求。顯然,此項工作對地區開發有益。(4)其他用于安定雇用的補助金。對通過公共職業安定所的介紹、雇用高齡者、殘疾人等就業難的勞動者的雇主進行的資助。2.能力開發事業。指為了完善職業訓練設施、幫助工人參加教育訓練等在職業生活和整個期間內謀求工人的能力開發、提高的各項政策的總稱。勞動者想就業安定,就必須有較強的且適應時代要求的能力,這樣的勞動者失業性較小,即便失業,再就業也容易。主要內容:一是設置、管理公共職業能力開發設施,供勞動者使用,借以開發他們的能力;二是資助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的雇主及給職工帶薪教育培訓、休假的雇主。資助雇主對雇員進行內部專業培訓。三是舉行現場職業講習及技術訓練,對舉辦講習訓練的企業主進行援助,對聽講者及取得資格者進行獎勵。3.雇用福利事業。指為了改善和完善工人職業生活方面的環境,幫助他們解決就業問題及增進其他福利的各項政策的總稱。這是為了謀求勞動者工作環境的完善與改進、援助就業及其他一些加強勞動者福利而實施的事業。主要內容有:一是為因就業而須遷移的勞動者提供宿舍,這稱為促進就業住宅;二是對勞動者提供關于就職受雇、調換工作崗位等的咨詢服務和其他的一些援助;三是為中小企業勞動者設置、管理娛樂設施。二、日本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的主要特點分析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不難看出該制度具有三大特點:(一)豐富給付內容,完善失業保障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失業率猛增,2003年失業率高達5.8%,創下了經濟高速成長后的最高紀錄。為了解決大批失業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問題,日本政府對《雇傭保險法》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原有制度的同時,增加了新的補助金使用制度。首先,按照年齡和勞動形式的不同,將給付對象分成一般失業者給付、高齡失業者給付、短期就業失業者給付和日工失業者給付四類。其次,針對不同對象的實際需求給付不同內容的待遇。如對包括大量年輕自愿失業者在內的一般失業者除了給付基本的失業津貼,確保其基本生活外,也對其因學習某種技能而產生的花費給予一定的補償。另外,對一些因傷病暫時無法尋找工作的失業者還進行一定的傷病補助。這既能從善后的角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生活保障功能,又能激勵失業者盡快恢復就業。(二)注重技能培訓,預防公開失業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始終以充分就業為目標,以促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始終以充分就業為目標,以促進就業為主導思想。為了切實提高勞動者應對失業風險的實際能力,政府與企業展開合作,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由企業舉辦各種技能培訓學校,激發企業人才培養觀念。企業內部培訓機制的形成,既能夠防止生產緊縮時企業的大量減員行為,為企業節省大批招募費和重新培訓成本,留住人才;也能通過提升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增強其應對失業風險的能力。(三)強化能力開發,提升就業選擇為了加強對公開失業人員的勞動技能培訓,政府一是通過建立公共培訓機構,聘請小學、中學甚至大學教師對失業者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包括會計、出納、打字、禮儀等方面;二是對經過公共培訓,取得相關資格證的雇員予以獎勵,激發失業者的學習熱情;三是對雇傭取得相關資格證雇員的雇主進行資助,進一步擴大企業對失業人員的吸納能力。三、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的啟示(一)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更加突出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在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中,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開支僅規定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責中也僅僅規定了“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和“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這對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是不利的。失業保險具有“保生活”和“促就業”的雙重功能。一般來說,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是救濟性的、應急性的,要從根本上解決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還要依賴于實現再就業。只有實現了再就業,才能徹底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據我國目前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實際承受能力,我國只能實行積極的失業保險政策,要在確保失業人員一定期限內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在促進再就業,并把這一功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要明確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再就業的開支渠道和具體標準,擴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服務的范圍,增強促進再就業服務的工作力度。同時,要明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中介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的工作銜接程序,制定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的工作規范和方法,確定各個機構在促進再就業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做到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改變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限的確定依據,按失業人員失業前一定期限內,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時間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限的,最長為24個月。這種方法并沒有明確失業人員失業前,是在多長時間內的累計繳費時間,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對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不影響其職工失業后,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限的長短;二是對單位惡意拖欠失業保險費的,只要其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的,其職工失業后(同時符合其他條件),按規定都應該支付失業保險金。因此,要改變這種確定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限的依據,可按失業人員失業前一定期限(如:失業前的最近5年)內,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在這一期限內,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其職工失業后,可申領2—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種方法更有利于單位和個人連續、不間斷地參保繳費。(三)縮短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提高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按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并按低于失業人員所在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這與日本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國家的規定相比,這一規定,顯然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過長、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過低,很難盡快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期限和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城市居民生活消費水平、提高失業人員就業競爭能力的期限和求職實現再就業所需的時間等因素,并參考國際做法。因此,應縮短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提高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應在12—18個月為宜,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按失業人員失業前最后5年內,個人平均工資的50—60%比例確定。同時應明確失業人員在不同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期間,應領取不同的失業保險金,逐步降低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程度,激發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四)增加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再就業的支付項目,多形式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對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資金的支付項目,只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這與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我國就業所面臨的嚴峻形勢、黨和政府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視程度以及為促進就業再就業所采取的多種措施相比,顯然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渠道單一、力度不夠。對此,失業保險應采取多種措施,多種渠道、多種形式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失業保險除保留原有的促進再就業的資金開支項目外,應增加新的開支項目。(五)制定其他配套就業政策,多管齊下,共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中,與勞動就業關系最為密切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僅僅靠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本身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其他就業政策的支持。這樣,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作用才會明顯、效果才會突出。提高失業人員業務素質、增強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能力,除失業保險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外,還需要就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培訓質量和經營管理狀況的改善和提高等;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同時還需要財政、稅收、銀行、勞動保障內部其他機構的配合與支持。因此,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必須加強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落實。總之,一個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積極的就業政策。失業保險除了應具備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外,更重要的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這不僅是積極失業保險政策的一種體現,而且也應該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的方向。參考文獻:[1]呂學靜.《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2]林競君,何云燕。《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的特點及其啟示》.喀什師范學院學報,2001,(6).[3]麥麗臣。《日本失業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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