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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代建合同
要點:
委托人委托代建人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并支付相應費用。
含業主的要求、安全生產合同、銀行履約保函格式等附件。
委托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代建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保證本項目的順利實施,遵循平等、公平、
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部分代建協議書
第1條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
1.2.項目投資估算:萬元
L3.建設地點:
1.4.建設規模及內容:
L5.立項批準文號:
1.6.規劃批準文號:
1.7.代建管理期限:個日歷天
1.8.代建工期:工程擬定于年月開工,總工期初定
為個月,定于年月工程全面建成,通過工程
竣工驗收備案,并投入使用。
1.9.質量缺陷管理期:
第2條建設模式
2.1.建設階段代建范圍與內容:組織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設備
材料選購等;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
市政等手續;工程合同的洽談與履約的監督管理;編制工程建設投資、
進度計劃(年度計劃);組織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及備案、工程
保修;用款申請、工程結算及結算文件備案、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基
建帳核算、資產和建設檔案移交等。
第3條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3.1.投資控制金額:確保投資控制在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內。
3.2.工程質量標準:o
3.3.安全文明控制目標:確保工程無重大安全事故,確保現場安全文
明施工符合國家、工程所在地省、市相關規定。
3.4.進度控制目標:本項目的代建期限從代建合同簽訂之口起計,至
項目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移交使用單位,工期日歷天(不含辦
理產權時間)。
第4條代建服務費
4.1,取費費率:%,項目代建服務費暫定金額:大寫:萬
元(小寫:¥萬元)人民幣(代建服務費暫以項目投資估算人
民幣萬元作為計費基數,含代建人應繳納的稅金),最終代
建服務費;經批準的建安工程審核結果X取費費率,由委托人按合同
有關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代建人支付。但發生合同變更或終止情
形時,項目代建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執行。
第5條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5.1.合同協議書和雙方認可的補充協議書或文件
5.2.專用合同條款
5.3.通用合同條款
5.4.中標通知書(如有)
5.5.投標書及附件(如有)
5.6.招標文件及附件(如有)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5.7.初步設計文件及審查批復文件
5.8.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
釋。
第6條其他
6.1.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
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6.2.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和
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和完成本項目代建任務。
6.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委托人和代建人各
執正本份,委托人和代建人各執副本份。
6.4.本合同簽于年月日。
委托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委托人:(簽章)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建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委托人:(簽章)
開戶銀行:
賬號:
銀行行號:
地址:
郵編:
電話: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第1條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等
L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
LL2.“委托人”本合同具體為,是委托代建任務的投資主
管部門或項目投資管理單位。
1.1.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
的一方。
LL4.“使用單位”是指o
1.1.5.“代建管理機構”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1.1.6.“項目總負責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1.L7.“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代建工作。
1.1.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9.“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
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LL10.“年”:指365天,規定按年計算時間的,從開始當天的次
日零時起計算,至時限最后一天的24時止。本合同另有約定或實際
上為一完整公歷日歷年時除外。
1.1.1L“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
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
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1.L12.“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
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
作。
1.L13.“缺陷責任”:指在本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內,本項目
發生任何質量問題,由施工承包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無嘗維修、
返工、整改等補救措施的保修責任。
1.1.14.“批準”:指以書面形式批準的,包括對先行口頭批準所作
的隨后書面確認。
1.1.15.“書面形式”:指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各有關當事
人或其授權代表按本合同的規定確認的手寫、打字、復制、印刷的各
種通知、任命書、委托書、證書、簽證、備忘錄、報告、報表、函件
及會議紀要等各種有效文件。
1.1.16.“外部關系”:指與本項目有關的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1.L17.“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
相應資質的單位。
LL18.“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情形為準。
L2.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
L2.1.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1.2.2.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
性文件。
1.2.3.當與合同有關的法律及代建依據發生變化導致影響代建合同
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自動終止,各方對
此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3.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1.4.標準和規范是指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
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委托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
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
確。
L5.聯絡
1.5.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
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及時送
達接收方。
1.5.2.委托人和代建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
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
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5.3.委托人和代建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
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
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第2條合同各方的權利
2.1.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的投資控制、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建設
進度、安全文明生產、合同管埋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
正,對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代建人提出整改意見和建
議。委托人有對代建人所做出違反合同約定的決定的否決權。
2.2.委托人有權審查代建人編制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
出預算,對代建人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批意見。委托人有權對工程
成本變化控制及處理程序等提出變更要求。
委托人有權審批本項目的所有招標方案和招標文件,有權根據需要參
與項目相關的招標投標活動。
2.3.委托人可按合同規定,對代建人進行監督和考核,對代建人的違
約行為追究代建人的責任。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
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
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2.4.委托人有權向代建人了解工程進展情況,收集數據、資料,代建
人應積極配合,保證數據、資料的正確性和及時性。如代建人不及時
提供資料、辦事不力等,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相關人員,或單
方面解除合同。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員,如給委
托人造成損失的,由代建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5.委托人有權約請使用單位對代建項目具體實施方案進行監督和
審查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項目方案進行修改。
2.6.委托人有權參與設計審查,對工程變更和概算調整提出審查意見。
2.7.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代建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或考評,代建
人應積極配合,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限期整改,并及時提交整改報告。
2.8.代建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
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2.8.1.根據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組織選擇專業工作單位,負
責有關合同的洽談以及監督合同履行的全過程。
2.8.2.管理各類承包、供貨、服務合同,按合同規定處置相關問題。
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
2.8.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并按進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
計劃。
2.8.4.在初步設計批復范圍內,按本合同要求審核、簽證工程變更。
2.8.5.依法依合同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與費用°
2.8.6.負責項目各參與方的組織協調工作。
2.9.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有權拒絕
委托人提出的超出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經批準的概算等初步設計批
復的變更要求。
2.10.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
投資節余額中獲取獎勵金。
2.11.代建人有權就因非代建人原因(如服務期限延長)造成的損失
向責任方提出索賠。
第3條合同各方的義務
3.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
3.2.委托人應協調代建人與代建項目建設有關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
門的關系。
3.3.委托人應負責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提出代建項目的性質、選址、
功能、規模、標準、工期和質量。
3.4.委托人應負責落實項目用地及地塊內的拆遷工作。場地移交:委
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負責將本項目一期建設用地上
的經濟與法律關系處理完畢,拆除所有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及臨
時設施等,將場地清空、圍擋閉合后移交給代建人v如委托人遲延按
上述標準完成移交的,工期(含工期管理目標)相應順延,委托人應
配合確認該項工期順延,但代建人不配合移交導致遲延的期間不應順
延。
3.5.委托人應向代建人簽發授權委托書,授權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義
進行招標與采購,委托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與代建項目建設有關的
全部合同和協議,應在合同和協議中明確代建人,同時委托人應對專
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3.6.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3.7.委托人應對代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委托人按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對代建人提出的建設資金和項目代建服務費提出審查意見。
3.8.委托人應對代建項B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與完成
工程竣工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3.9.委托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單位進行客觀、全面、
公正的績效評價。
3.10.委托人根據設計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協助代建人組織項目使用
單位進行投產后的運行管理培訓(如需要)。
3.11.委托人應參加設計任務書和設計方案的評審并予以確認。
3.12.委托人應授權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土地、規劃、施工、環保、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接駁、證件辦理
(含不動產權證書)等法定建設手續。
3.13.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代建項目部,
代建人應按委托人要求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開發建設管埋服務需要
的項目經理部,并將代建人人員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項目開發建設
管理工作。代建人派駐項目的人員必須滿足項目管理要求,報委托人
備案,因項目進展不力,委托人可要求代建人增加或更換管理人員。
代建人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主要管理人員(指
項目總經理、副總經理、技術負責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報告委托人,
在得到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更換,委托人不同意更換的,應說明理
由,并由代建人重新委派具有相同資質和經驗的管理人員。
3.14.代建人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向委托人匯
報代建工程進展。代建人應在項目開工前提交代建項目管理方案報委
托人備案。代建人應按月向委托人報送項目管理報告及其他報表,內
容包括但不限于:
3.14.1.項目建設主要工作(包括前期、規劃設計、工程營造)的進
度和進展情況,以及和項目建設計劃的對比分析;
3.14.2.項目投資概算執行情況,項目成本、費用的發生和異動情況
分析;
3.14.3.項目當季的資金使用情況和下個季度的資金需求計劃;
3.14.4.委托人關注的其他重點工作情況。
3.15.代建人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代
建項目的專業工作單位。對于代建人管埋范圍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
招投標的項目與合同,代建人的招投標工作應符合國家、項目所在地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同時滿足國有資產招投
標相關規定,否則相關責任由代建人承擔。代建人也可將該部分工作
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并承擔招標代理服務
費。對于代建人管理范圍內、法律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與合
同,代建人也應以多方詢價、競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定專業工作
單位,確保符合公開、公平、公正與擇優的原則,禁止代建人人員與
專業工作單位人員的賄賂與腐敗行為。代建人不得與專業工作單位合
謀,采取不正當手段提高工程造價,謀取非法利益。代建人及與代建
人存在投資關聯關系的單位均不得參加本項目任何工程的投標。
3.16.代建人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負責代建項目實施過程
中各項合同的洽談工作,代建人應負責將代建項目建設有關的全部合
同和協議報委托人審核和簽訂,代建人負責對代建項目所簽訂的各項
合同實行全過程管理。以委托人和或代建人名義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
的合同均應在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報委托人備案0
3.17.代建人應負責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進度、質量、安全
文明、協調等方面管理工作,定期編制項目投資控制報表報送委托人。
每月中旬(20日前D以書面形式,代建人采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息采
集格式填報,并向委托人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內容包括:單位工程和
分部工程的工程進度、造價、質量、安全、重大事項、設計變更、簽
證及洽商等的月度報表等。
3.18.代建人應按代建項目進度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報送代
建項目月報、進度用款報告,并定期向委托人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
用情況。
3.19.代建項目因規劃調整、功能變更等原因引起建設內容、規模和
標準變化的,或因其他不可預見情況(如地質條件異常或建筑市場價
格暴漲超過規定范圍等)引起建設費用超出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
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處理。
3.20.代建人應組織代建項目中間驗收和階段驗收,加強代建過程質
量安全監管,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同時按照代建合同的約定,承
擔應由委托人負責的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3.21.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竣工驗收、辦理資
產交付手續并移交有關單位°
3.22.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組織簽訂保修服務協議,監督落實項
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責任。
3.23.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
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
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3.24.承發包合同結算報告由施工單位編制,經代建人審核后,由代
建人報委托人審核。
3.25.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26.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
人員培訓。
3.27.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
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
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
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3.28.代建人負責在代建期間對項目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照管工作,保
護期間如發生工程損壞由代建人負責維修維護;代建人須按委托人或
使用單位要求保持對施工現場和已完工程的整潔干凈。工程保修期內
由代建人負責項目維護,工程保修期結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
護。
3.29.代建人在代建期間對其為本項目工作的員工(含臨時工)購買
人身意外保險,并要求各專業工作單位也購買此項保險,保險的一切
費用由代建人(或專業工作單位)承擔并支付。
3.30.代建人采取措施保證各專業工作單位對其為本項目工作的員工
(含臨時工)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保證員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3.31.代建人應根據批準的相關文件(項目建議書等文件)編制設計
任務書,落實設計單位,按照委托人限額設計的要求組織項目方案設
計,并組織委托人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參加設計方案的審核,由設計
單位修改完善,直至通過相關部門審批。
3.32.代建人應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及委托人和相關專業人員對初步
(擴初)方案的細化分析和詳細要求,負責落實專業設計單位對代建
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負責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
3.33.代建人應根據經批準的項目方案,組織初步設計及編制初步設
計總概算,初步設計總概算報委托人審核。代建人須嚴格執行經批準
的建設規模及建設標準,以經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為投資控制的R
標。施工圖預算超過對應概算的,應優化設計或重新設計,積極推行
限額設計0
3.34.代建人應負責以委托人名義辦理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土地、
規劃、施工、環保、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接駁、證件辦理(含不
動產權證書)等法定建設手續。如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土地、立項
等問題導致未能按時開工,則工期順延。
第4條雙方責任
4.1.雙方均須按照本代建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否則按照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違反規定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2.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
擔賠償責任。
4.3.代建人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轉包代建業務。本項目也不允許各專業
工作單位將其承擔的建設任務轉包和分包。
4.4.代建人未能履行項目代建合同,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
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超過批準的概算或工程質量不合格,
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由代建人賠付。
4.5.代建人在代建工作中與委托人、使用單位或勘察、施工、監理、
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
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4.6.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
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
出和損失。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
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
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5條工程竣工驗收及工程移交
5.1.工程完工階段的工作
5.1.1.工程驗收是全面檢驗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
的重要環節,也是檢查建設管理單位及其承包商合同履行情況的重要
考核標準。
5.1.2.代建人是工程驗收的主體單位,負責組織工程的各類驗收。
5.L2.1.驗收依據:按照國家、工程所在地省市制定的有關驗收規范
與規定組織工程驗收,包括但不限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一、
施工圖設計、設備技術說明書、施工承包合同、協議、現行的工程驗
收規范。
5.1.2.2.驗收程序:按照有關規范規程的有關驗收規定與程序組織工
程驗收。
5.1.2.3.代建人負責提交各類驗收報告,辦理驗收的一切相關手續,
并向驗收備案部門備案V
5.1.2.4.代建人要確保完成合同中約定的各項內容,有關部門要求整
改的質量問題由代建人負責組織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達到國家規定
的驗收標準。
5.1.2.5.甩項工程:因各種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時完成的,但
不影響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運營)時;經業主批準,可同意對主體
工程辦理驗收手續°代建人應妥善處理甩項工程的繼續實施與主體工
程驗收、使用(或運營)的關系,加強管理,限期完成。
5.1.2.6.負責組織工程結算編制和送審工作。
5.1.2.7.負責辦理工程移交工作。
5.2.工程完工后階段的工作
5.2.1.協助使用(或運營)單位進行運營調試,確保工程安全、順利
地投入使用。
5.2.2.負責組織竣工結算編制和送審工作。
5.2.3.負責工程檔案的編制與交付。代建人完整地收集、積累與本工
程相關的技術文件資料,建立完整系統的工程檔案,全面負責檔案規
定資料的管理、編制、驗收及移交工作。
第6條代建服務費與代建資金的支付使用
6.1.委托人負責籌集項目所需資金,代建人統一支付項目建設資金
(也即代建資金,不含代建服務費),代建服務費由委托人直接支付
給代建人。
6.2.代建服務費包含代建基礎服務費和代建獎勵服務費。取費基數、
取費費率按照協議書約定;結算方式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且雙方
可在專用合同條款里約定一定的代建獎勵服務費。代建基礎服務費按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進行中間結算與支付。
6.2.1.代建服務費包括代建人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場所
費、日常辦公費、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
使用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業務招待費、竣工驗收費、財務費、人才
培訓費、應繳公司各類稅費、其它管理性質的支出和合理的利潤。
6.2.2.代建服務費不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方案專家評審
費、施工圖專家審查費、印花稅、工程報建費、工程監理費、造價咨
詢費、評標專家費、專家咨詢顧問費、檢驗檢測費、工程保險費、消
防評審等各類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評審、檢驗檢測費
及各類獎項等的申報評審費等。
6.2.3.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6.3.代建資金的范圍
雙方確認,代建人決定或同意的代建項目全部支出均應足額計入代建
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6.3.1.建安成本,包括施工費用和采購安裝費用等;
6.3.2.工程建設其他費: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用等。
6.3.3.與代建項目有關的稅金、政府收費和辦理資格證照所需費用;
6.3.4.項目融資利息和費用等成本、代建人墊付資金的融資費用;
6.3.5.保險費用;
6.3.6.因代建項目而發生的法律、財務、評估、咨詢、測繪等第三方
費用;
6.3.7.銷售費用;
6.3.8.保修期內維修費用;
6.3.9.與本項目有關的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與此相關的判決、仲裁或
和解金額;
6.3.10.任何根據本項目進展所需的未能預計成本;以及
6.3.11.其他委托人批準計入代建成本的費用。
代建資金的撥付節點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
6.4.付款流程
6.4.1.符合付款條件時,按以下流程申請撥付資金:
6.4.1.1.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請,并提交相關付款證明材料及
付款申請表;
6.4.1.2.委托人審核后,向資金撥付單位申請撥款;
6.4.1.3.代建人收到撥款后,由代建人支付給專業工作單位。
項目建設資金部分由項目單位自籌的,自籌部分由委托人支付給代建
人。
6.4.2.項目款項支付時,收款的各專業工作單位應開具合格的發票
(預付款項則為收據,以承發包合同為依據)交代建人,發票上的付
款單位填寫委托人名稱。
6.4.3.如遇水、電、燃氣、審圖等相關款項支付時,無法在支付前提
供發票的,由代建人先行向專業工作單位支付,該款項以收據簽收,
事后提供合格的發票。
6.5.除非支付流程由委托人與代建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約定外,
委托人應根據代建人或代建人以委托人名義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的
與本項目開發建設有關的各類合同的約定向專業工作單位付款。項目
建設資金由委托人自行支付的,支付流程由委托人與代建人在專用合
同條款中另行約定。
6.5.1.在代建人或代建人以委托人名義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的與本
項目開發建設有關的各類合同中,委托人可以另行簽訂三方付款合同,
但委托人在簽訂的三方合同中僅承擔符合相應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
義務。
6.5.2.委托人開發建設成本應使用代建人指定賬戶作為收支結算賬
戶,代建人有權隨時查詢該賬戶資金情況,如相關政府部門有特殊監
管要求,則委托人應無條件配合辦理監管手續。如委托人未能及時付
款,導致代建人墊付相關費用的,由委托人按要求償還。
第7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7.1.本代建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且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
7.2.由于委托人或使用單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
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
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
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代建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
任。
7.3.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
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7.4.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代建合同時、須經雙方授權代表同意,
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代建合同使另一方遭
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7.5.代建人與使用單位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直至保修期結束之日
止,并經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工程結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服務尾款,本
代建合同項下全部要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代建合同即終止。
第8條保修期責任和終身責任
8.1.對本代建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保修期內發現的任何質量問題,代
建人應承擔督促、組織、落實、管埋專業工作單位維修、返工、整改
等管理責任,若造成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嘗責任。
8.2.代建人對整個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9條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不能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可預見亦
不能避免的、嚴重影響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一切事
件,其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為準。
9.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代建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積
極的補救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代建人向委托人通報
受害情況以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代建
人應定期向委托人報告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代
建人應向委托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先由保險公司支付賠付,賠付金額無
法覆蓋的費用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9.3.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委托人承擔。
9.3.2.停工期間,代建人應委托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代建人承擔;
9.3.3.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9.3.4.委托人、代建人、專業工作單位各自遭受的損失(含設備、材
料損壞、停工損失、人員傷亡)由其自行承擔。
9.4.以下情形均不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任何一方不能據此主張
合同變更、解除:
9.4.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國際及中國國內經濟或政治形勢發生變化
的。
9.4.2.任何一方股東、控制人、經營情況、經營范圍、債務情況的變
化。
9.4.3.市場變化,包括土地、建材上漲或下降等調整。
9.4.4.非因另一方的原因,一方無力支付后期應繳付的款項或投入資
金的。
9.4.5.其他商業風險。
第10條工程保險
10.1.由承包商安排的工程保險: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
程設備、機械和機具的保險由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承包商所雇
員工在工程實施期間的人身意外傷亡的保險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V
承包商為工程提供的設備運輸險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工程設備承
包商應為其供應本工程的設備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損失和損害;該項
保險的最低限額不應低于全部重置(包括運至現場)價值。該項保險
應保證每項設備運往現場過程中以及設備停留在現場或附近期間,均
處于被保險之中。代建人督促承包商辦理上述保險,否則因未辦理保
險而給委托人、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由代建人與承包商共同承擔連帶
責任。
10.2.委托人及代建人需要購買的保險,按照專用合同條款執行。
第11條保函
ILL代建人應在本合同簽署后3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履約保函,保函
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保函原件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完成
后7個工作日內,由委托人向代建人退回。因代建人的違約行為造成
的補償款和違約金,可從代建人在銀行履約保函中抵扣。履約保函金
額、開發建設管理費和銷售管理費不足抵扣的,由代建人另行清償。
第12條保密
12.1.雙方應對本合同的條款、本合同所涉及的本次交易以及其己取
得的或可能取得的與本次交易有關的或與其他方有關的任何信息(以
下稱“保密信息”)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2.1.1.一方向參與本次交易的中介機構、雇員披露,前提是該等中
介機構、雇員負有與披露方同等的保密義務。
12.1.2.任何法律法規、有權機關要求披露。
12.1.3.在披露方披露之前,一般公眾已可通過合法途徑獲知相關信
息。
第13條爭議的解決
13.1.在代建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
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訴訟解決。
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第1條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1.1.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代建的項目,即
LL2.“委托人授權代表”,即項目法人現場代表,是指項目法人授
權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即:
1.1.3.“代建管理機構”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即:—項目部(附項目部人員名單)。代建人派駐項目的建設管理的
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人。其中:代建項目負責人一名,須具備相
應專業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及同類工程的代建業績;技術負責
人一名,須具備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及同類工程的業績;
土建、水電工程師、暖通、設計管理、造價、安全等各類專業人員需
配備齊全,各專業人員須具備相應專業工程師或以上職稱和同類工程
的業績。
姓名執業證書號(如果有)
代建項目負責人
土建專業工程師
安裝專業工程師
合約工程師
檔案工程師
LL4."代建項目負責人”是,即代建單位現場代表,指代建人任命
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即:—身份證號:
L2.法律
1.2.1.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3.標準和規范
L3.1.適用于工程的標準規范包括:國家現行規范及標準。
1.3.2.委托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L4.聯絡
L4.1.委托人指定—為本項目委托人授權代表,負責與代建人、使用
人的聯系,負責處理代建項目的相關事務,簽署代建過程中與各方的
往來文件,送達地點
1.4.2.代建人指定—為本工程代建項目負責人,負責與委托人、使用
人的聯系,負責代建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簽署代建過程中與各方的
往來文件,送達地點
L4.3.使用人的聯系人:送達地點。
1.5.場地移交條件及時間約定:_。
第2條代建工作及代建目標
2.1.代建工作
2.L1.項目前期階段
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及投資計劃
2.1.1.1.建設項目立項: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的編制及組織相應的評審工作,取得立項批文,并承擔相關費用。
2.1.1.2.負責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設總體計劃,辦理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報批。
2.1.2.報建:負責辦理與工程建設實施所需的規劃、國土、征地拆遷、
市政管理、電力管廊、環保、環衛、綠化等部門的報建、報批工作,
取得規劃設計方案復文及圖紙。
2.1.3.辦理用地手續
2.L3.1.用地選址: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L3.2,用地預審: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2.1.3.3.申辦建設用地許可: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紅
線圖、規劃條件;
2.1.3.4.辦理用地測繪,取得《土地勘測定界報告書》。
2.1.3.5.負責組織工程征地拆遷的管理與協調,負責接收工程用地并
辦理有關手續,向承建單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設中作為主要
參與方開展需涉及到的協調和監管工作;負責工程實施所需的管線遷
移及綠化臨時遷移工作。
代建人負責用地產權轉換工作及施工周邊地界的協調,負責辦理臨時
供水供電、通訊,負責進場道路的建設(如需要)、使用和維護,協
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臨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
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對處置及保護不當導致的相關損失(包
括第三方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對辦公和生活條件的環境衛生負責。
同時代建人也督促各專業工作單位做好此類相關工作。
2.1.4.方案設計階段設計工作管理
2.1.4.1.負責制定工程設計工作管理規劃,負責組織專家論證、工程
初步設計與設計單位的聯絡和協調工作,組織設計優化和報批工作,
確保項目設計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工期順利實施;
2.1.4.2.負責工程紅線范圍內公用工程項目設計的組織、聯絡和協調
工作。協調委托人組織設計單位協調項目與市政規劃、項目與當地區
域規劃的關系,并組織設計優化和批報工作;
2.1.4.3.負責組織初步設計會審,爭取在批準的范圍和規模內,控制
在總投資范圍內,并使設計進度和質量滿足項目建設的需要;
2.1.4.4.負責與設計、管線管理等有關單位的技術協調工作;
2.1.4.5.對設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疏漏缺陷或資料提供不全,經核實
確認后,督促設計單位進行改正;
2.1.4.6.其他設計管理工作及組織施工圖審查。
2.1.4.7.負責組織工程設計單位對工程投資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預
算的編制進行審查和修正;積極配合委托人組織做好工程概算、預算
和決算的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2.1.5.項目實施階段
2.1.5.1.進行工程發包招標管理、設備材料采購管理、施工進度管理、
投資控制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并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進度、投資、
合同、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統籌管理和控制。
2.1.5.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地方有關法規政策所
規定的質量終身制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科學、
擇優”的原則,負責組織開展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
對施工、設計、監理等專業工作單位必須滿足相應資質等級要求,招
標不得含有地域性歧視條件。代建人須在施工專業工作單位的招標文
件中明確要求中標人須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它形式履約擔保。委托人
對代建人或各專業工作單位進行績效評價和考評,委托人建立健全關
于代建單位和各專業工作單位的信用制度,對有關問題及處理意見實
行通報制度,并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違規違法問題進行處理。
委托人有權參與專業招標的評標工作。
2.1.5.3.代建人對各類合同負有管理、審核及跟蹤協調的責任;要建
立各類合同臺帳,做好對合同核對工作,定時向委托人報送有關合同
簽訂情況的報表。偵責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辦法,并嚴格履行,
使其發揮作用。負責編制本合同涉及的各專業系統的設計、設計咨詢、
施工、監理、供貨及其他相關的專業合同,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防范合同風險。并作為建設管理單位方參與簽訂上述與本項目實施相
關的各類工程合同。負責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委托人審批,審
核簽認付款憑證,要建立有效的支付臺帳,定期主動與委托人核對支
付情況。跟蹤和審查工程總投資的變動情況。負責有關合同的談判、
簽訂、履行、變更以及索賠等合同管理工作.
2.1.5.4.負責將工程建設成本控制在目標成本內,負責相應職責范圍
內工程變更設計管理。
2.1.5.5.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和竣工決算、資產移交使用單位、保
修期滿和辦埋產權等實施過程的建設管埋,.作及各種手續的報審管
理工作。
代建人完成從開展辦理用地手續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竣工決算、移
交和保修期結束之日止的建設全過程代建統籌管理工作。
2.2.代建目標
2.2.1.項目投資管理目標:本項目投資控制在雙方書面確認的項目投
資概算金額以內。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控制在施工圖預算金額以內,
且不得超出—億元(因委托人造成的原因或委托人同意的變更除外)。
施工圖預算應合理考慮影響預算的各項因素,確保預算合理、可操作、
可實現,并符合市場行情。施工圖預算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
價咨詢機構編制、審核。
2.2.2.工程質量管理目標:按照國家、項目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規范
要求進行質量評定和組織驗收,符合設計標準,并通過有關政府建設
工程驗收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2.2.3.工期管理目標:代建人應根據雙方確定的工期目標進行相應的
項目管理工作°除因不可抗力及委托人原因導致的遲延之外,工期管
理目標設定如下: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遲延的,代建人應在發生可能導致遲延的情形之日
起日內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委托人應于收到書面申
請后個工作日內回復;若委托人逾期不回復則視為同意代建
人提出的延期申請。
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代建人應在不可抗力發生的次日
起日內通知委托人并在可行的情況下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
2.2.4.安全管理口標:代建人全面履行項口建設管理中的安全生產管
理職責,避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代建人對本項目建設期
的安全生產負有委托人應擔負的全部管理責任,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承擔發生安全事故時應負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委托人和代建人簽訂
《安全生產合同》,履行代建合同規定的各自職責和義務。
代建人確保各專業工作單位“安全生產措施費”專款專用。對委托人
和代建人進行的各專業工作單位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隱
患未能限期整改的,由代建人代為整改,所需費用在安全生產措施費
中支付,代為支出超出5096的,給予通報警告處分,超過80%的,責
令停工整改(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代建人和各專業工作單位負責),
若各專業工作單位受到一次通報警告處分或責令停工整改的,列入安
全生產違規者名單.
2.2.5.檔案管理目標:代建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城建檔案的
存檔與移交。
2.2.6.環保管理目標:達到項目所在地綠色建筑、環保節能標準,在
項目預算范圍內優先使用綠色再生建材產品。
2.2.7.信息及工業化管理目標:代建人應對本項目采用BTM建筑信息
模型、建筑工業化等新型技術進行管理,利用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統,
對項H的各項目標進行有效的控制。進行工程項目管理有關數據的搜
集、記錄、存儲及過濾,把數據處理的結果提供給項目參與各方的管
理成員,及時掌握項目的進展,并對項目進行跟蹤和控制。
2.2.8.銷售管理目標:
2.2.9.廉潔合作目標:嚴格遵守附件廉潔合作的約定。
2.2.10.承包商合同管理目標:代建人與各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的合同
至少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2.2.10.1.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工程預付款比例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3
0機施工單位的工程預付款比例不超過合同價款的2096。
2.2.10.2.建設資金進度款的支付每月集中辦理一次。
2.2.10.3.專業工作工程質量保修金按國家規定執行,保修期滿后結
清(不支付利息)。
2.2.10.4.代建人在與施工等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對其支
付員工工資發放的措施做出約定。
2.2.10.5.代建人與各專業工作單位的招標文件與合同中均須明確:
本項目不允許各專業工作單位分包和轉包。
2.2.10.6.代建人與各專業JL作單位簽訶的合同均在簽署前及簽署后
向委托人備案,如委托人有異議的,按照委托人意見改正。
第3條代建服務費、代建資金計量與支付
3.1.本項目代建基礎服務費計算方法:
項口代建基礎服務費取費暫按項口總投資估算額(不含征地拆遷費用、
土地取得費用、財務費用和代建服務費本身)為基數。
項目代建基礎服務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
單位:萬元
算一例
工程總概算費率(%)
工程總概算項目代建基礎服務費
1000以下1000
1001-50005000
5001-1000010000
10001-5000050000
50001-100000100000
100000以上200000
如采用建設階段代建的,其代建費的計算,按照以上標準的_%計取。
該代建基礎服務費包括了代建人為提供本項目代建服務而承擔的日
常管理費用、代建人獲得的利潤及稅金等。本條所稱的日常管理費用
系指代建人員工的工資獎金、差旅、辦公費用、管理費用等代建人履
行建設管理服務而支出的費用,不包括委托人根據相關合同、協議應
向第三方支付的涉及項目開發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讓
金、契稅、配套費、前期工程費、勘察費、報建費、市政配套費和其
他政府規費及行政收費、工程建設費、材料設備款、材料測試費、招
標代理費、設計費(包括但不限于規劃設計費、建筑設計費、景觀設
計費、裝修設計費、弱電設計費、綜合管線設計費等)、監理費和工
程造價、審計、法律服務以及招商費用等各項相關費用。代建人就前
述費用的收取,應提前向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雙
方應互相配合結算前述費用。
3.2.代建基礎服務費具體的付款節點及比例如下:
付款節點付款比例付款時間
支付至該期代建基礎服務費本合同簽訂后_個工作日
預付款
的.%內支付
支付至該期代建基礎服務費達到付款節點后.日內支
基礎完成
的_%付
支付至該期代建基礎服務費達到付款節點后.日內支
主體封頂
的.%付
竣工備案支付至該期代建基礎服務費達到付款節點后.日內支
證的.%付
支付至該期經最終結算或審
竣工結算結算完成后.日內支付
計的代建基礎服務費的_%
缺陷責任支付至該期經最終結算或審自移交給使用人起.年屆
期屆滿計的代建基礎服務費的_%滿后,.日內付清
3.3.管理目標代建獎勵服務費及違約金的計取
3.3.1.投資管理目標代建獎勵服務費及違約金:
若本項目因代建人原因導致實際結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超出施工圖
預算金額的,則代建人應支付給委托人補償金,補償金=(實際結算
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一施工圖預算金額),但最高不超過代建人實際收
到的全部報酬;
若本項目實際結算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低于施工圖預算金額的,則代建
人可獲得節余獎勵,節余獎勵金額=(施工圖預算金額一實際結算的
建筑安裝工程費)X_%獎勵比率,獎勵比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3.3.2.質量管理違約金: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項目竣工驗收質量不合格,
應負責無條件組織返工直至達到合格,返工期間項目工期不順延,返
工的費用由代建人承擔,并負責向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單位追索全部
修復和賠償費用,同時,每發生一次,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支付開
發建設管理費的296作為質量管理違約金。
3.3.3.工期管理目標獎金及超期違約金:
若代建人達成本合同約定的工期管理目標的,委托人同意給予代建人
人民幣—億元的工期目標獎勵;
如因不可抗力及經委托人確認的委托人原因導致的遲延,致使未能達
成本合同約定的工期管理目標的,則委托人不給予代建人任何工期獎
勵,代建人亦無需向委托人支付任何補償款;
除因不可抗力及經委托人確認的委托人原因導致的遲延外,代建人未
能達成本合同約定的工期管理目標的,則代建人應支付給委托人人民
幣一億元作為補償金。
3.3.4.安全管理目標代建獎勵服務費及違約金:具體比例可視情
況調整。
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項目發生屬于代建人安全管理職責的重大安全生
產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傷亡事故,代建人應自行負責妥善處埋并解決
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同時:委托人有權收取—萬元/次的安全管理
違約金。
若本項目實施全過程中未發生安全生產亡人事故,委托人一次性給予
代建人—萬元獎勵。
3.3.5.組織管理目標及違約金:
在責任期內,代建人違反相關規定的,如有違反招投標規定,違反政
府采購規定,違反變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等代建人義務和責任的,委
托人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處罰的,每發現一次處違約,代建
人需承擔一萬元違約金,違約金在代建服務費結算時一并扣減。
代建人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選派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資格條
件的人員作為繼任項目負責人,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變更。未經委托
人同意,代建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長期不在崗的,
屬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一經發現,代建人需承擔—萬元違約金,違
約金在代建服務費結算時一并扣減"
代建人未按委托人要求與各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的合同的,一經發現,
代建人需承擔—萬元違約金,違約金在代建服務費結算時一并扣減。
3.3.6.本條所述的補償金/違約金/獎金應在委托人支付最近一期代
建基礎服務費時扣除/支付。補償金及違約金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代
建人收取的代建服務費和的
3.4.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代建資金:。
第4條違約責任
4.1.代建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在接到書面委
托人改正通知后按照通知的期限予以整改。代建人逾期整改的,則應
按照代建服務費總額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逾期
過30日仍未整改且影響本項目正常進行的,則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
同,且有權要求代建人按代建服務費的20%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代
建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項目代建服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代
建人應負責賠償。
4.2,除非有法定或本合同約定的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或嚴重干擾對方繼續履行本合同、推進本項目,或未經雙方書面同意
將本合同的重大權利義務轉讓、授權、委托給第三方,否則非違約方
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拒絕交付在建及已完工程或解除本合同。不論合
同是否解除,出現上述任一情形的,非違約方還有權按代建服務費總
額的20%向違約方收取違約金。
4.3.因委托人原因導致項目進展遲延等不良后果的,則由委托人承擔
相應后果;因代建人原因導致項目進展遲延等不良后果,則由代建人
承擔相關責任。
4.4.如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串通采取不正當手段提高工程造價謀
取非法利益的,代建人除負責退回非法所得外,還應按非法所得金額
的2倍的標準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如非法利益涉及金額巨大的,委
托人還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5.若委托人在監督及抽查工程質量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施工技術規
范要求的重大質量問題或工程驗收不合格,或代建人管理的本項目質
量不合格的,代建人應負責組織施工方整改并返工達到合格。
4.6.因委托人原因遲延支付代建資金的,代建人無義務但有權利選擇
墊資,因此導致代建人墊資或委托人、代建人對專業工作單位違約的,
委托人除歸還代建人墊資(如有)外,應就應付未付的金額按每日萬
分之三向代建人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其他因遲延支付導致的后果及導
致代建人的全部損失,代建人還有權暫停履行本合同及與專業工作單
位簽署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委托人逾期支付累計超過90天且影響本
項目正常進行的,代建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代建人還有權要求委托人
按代建服務費總額的2096向代建人支付違約金,并要求委托人賠償導
致代建人的其他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專業工作單位根據代建人與其簽
訂的合同、合同向代建人主張的違約金及所有索賠)。如因代建人原
因導致遲延向專業工作單位付款的,由此導致的責任由代建人自行承
擔,因此影響本項目正常進行的,代建人應負責整改,并向委托人賠
償由此導致的損失。因代建人原因遲延向專業工作單位付款超過90
日且因此影響本項口正常進行的,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委托人還
有權要求代建人按代建服務費總額的20%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
4.7.當本合同非因代建人原因被解除時,除非本合同有相反約定,代
建人仍有權要求委托人根據項目進展及工作量結清并支付代建服務
費。委托人不按上述約定與代建人協商并結清費用的,代建人有權留
置因履行本合同而獲取的另一方所有的相關資產、資料。具體結算方
法如下:
已達到付款節點的代建服務費均應結清并支付。上一付款節點實現后、
達到下一付款節點前進行的代建服務管理工作,按照已完工作占當前
付款階段總體工作的比例X達到下一付款節點應付的代建服務費予
以結算,具體由甲乙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認。
4.8.委托人遲延支付開發建設管理費及銷售管理費的,每逾期一日,
委托人應就應付未付的金額按萬分之三向代建人支付遲延付款的違
約金,代建人有權暫停履行本合同及與專業工作單位簽署的合同項下
的義務。逾期超過90天且因此影響本項目正常進行的,代建人有權
解除本合同,要求委托人按代建服務費總額的20%向代建人支付違約
金,并要求委托人賠償導致代建人的損失。
4.9.如非因不可抗力及經委托人確認的委托人原因導致的遲延,致使
本項目未能在年月日前完成本項目所有工程
竣工驗收備案,則代建人應按照代建服務費額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
委托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仍未全部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
則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有權要求代建人按代建服務費總額的2
0%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代建人應負責賠
償。
4.10.在保修期內,代建人在接到委托人或使用人保修通知后未能組
織責任單位在委托人通知的期限內提供保修的,則應按照每
日萬元的標準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超過14天仍未保修的,
則委托人可指派其他單位代為實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經與代建人核算
后從責任單位的質保金中扣除,質保金不足時,代建人應負責采用包
括訴訟方式在內的方法向專業工作單位追,嘗。
第5條保函
5.1.代建人應在本合同簽署后日內向委托人提交金額為人民
幣(大寫)—元(¥)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原件在項目竣
工驗收備案完成后個工作日內,由委托人向代建人退回。
5.2.保函的格式要求見附件。
5.3.因代建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補償款和違約金,可從代建人在銀行
履約保函中抵扣。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服務
費。項目代建服務費不足的,委托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6條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6.1.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_。
6.2.修復通知
專業工作單位收到保修通知并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代建人
須督促其專業工作單位按其保修協議約定履行保修義務。
6.3.保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為: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
保修期如下:
6.3.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
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0
6.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
為5年。
6.3.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共冷期。
6.3.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6.3.5.室外的上下水公用工程為2年。
6.3.6.道路等公用工程為2年。
6.3.7.安裝工程保修期為2年。
6.3.8.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第7條不可抗力約定:
以下情形定義為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
7.L戰爭、入侵、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空中飛行物體墜落;
7.2.非雙方亦非專業工作單位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暴亂、騷亂,
但純屬專業工作單位或其分包人派遣與雇用的人員原因引起者除外;
7.3.代建人、專業工作單位無法預見,也無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
自然力的破壞作用,但能予投保的自然力風險除外;
7.4.城市基礎設施的缺陷,例如影響項目建設的水、電、通信供應等
的中斷。
7.5.惡劣天氣,具體定義為:
第8條爭議解決方式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9條保險
9.L除通用合同條款外,委托人需要購買的保險:
9.2.代建人需要購買的保險:
第10條其他約定:_o
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一業主(委托人)的要求
業主對代建單位的工程建設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對代建單位人員組織機構的要求
2、對代建單位工作管理大綱的要求
3、對代建單位加強設計管理的要求
4、對代建單位加強投資控制的要求
5、對代建單位加強質量控制的要求
6、對代建單位加強進度控制的要求
7、對代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的要求
8、對代建單位加強招投標工作的要求
9、對代建單位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10、對代建單位加強工程索賠管理工作的要求
11、對代建單位加強設備采購工作的要求
12、對代建單位加強協調管理工作的要求
1.對代建單位人員組織機構的要求
1.1.對代建單位機構的要求
1.1.1.業績和成效
代建單位應保證現時的管理技術水平和管理力量,與以前的工作業績
和工作成效有良好的繼承關系,并且有能力使這些經驗運用到本工程
的建設實施中。
1.1.2.專業配套能力
代建單位應該配備齊全、穩定、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與管理力量,并得
到業主的認可。
1.1.3.管理水平
代建單位應在工程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全面執行質量保證程序。在
與業主及各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前,編制有針對性的工作接口文件,使
代建單位所有的管理工作,均處于受控狀態。
1.1.4.對管理分包單位的管理
代建單位若對本項目的專項工程有管理分包的需求,應先征得業主的
認可,且代建單位應對所有管理分包單位遵守本合同的行為負責。管
理分包單位的行為或違約與代建單位一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1.2.對代建單位工作人員的要求
1.2.1.具有與建設管理相對應的學歷和多學科專業知識。
1.2.2.具有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1.2.3.具有良好的熾業道德。
1.3.對項目管埋部的要求
1.3.1.項目管理經理負責制:代建單位委派的項目管理經理是項目管
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是代建單位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實現綜合目標
的主要責任者,代建單位的組織機構應形成以項口管理經理為首的高
效能的決策指揮體系;
1.3.2.實事求是:要求代建單位在工作開展中尊重事實,任何指令、
判斷應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
1.3.3.預防為主:由于本工程的復雜性、重要性,要求代建單位開展
工作時把重點放在“預控”上,在制定工作計劃、實施項目管理過程
中,對工程投資、進度、質量控制中可能發生的問題要有預見性和超
前的考慮,加強事前控制力度;
1.3.4.誠信服務: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認真履行,謹慎工作、勤
奮工作,為業主提供誠信的服務,維護業主利益。為形成本工程高素
質的管理隊伍,項目管理部配備的人員應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合理
的技術職務和職稱結構,并具有充足的高效率的管理人員。
1.3.5.針對本工程建設實施的項目管理部應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
和要求,制定嚴格的現場作息與辦公制度,根據工程實施進度,保證
朝九晚五的工程現場辦公作息時間,并在特殊情況和要求下可作靈活
調整。
2.對代建單位管理工作大綱的要求
2.1.對代建單位工作大綱的要求
2.1.1.其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工程說明、目標規劃、職責關系、項目
結構分解、組織結構、代建單位工作義務、目標控制、管理協調工作
程序。
2.1.2.工作大綱應具有針對性,對本工程的特殊情況和普遍情況進行
剖析,充分領會業主的建設意圖,結合本單位的管理體系,真正起到
指導代建單位工作的作用。
2.1.3.工作大綱是針對本工程來編寫的,而工程的動態性較強,決定
了工作大綱具有可變性。所以,要隨著工程項目展開進行不斷地補充、
修改和完善,目的是使工程項目的實施能夠在有效控制之下。
2.1.4.工作大綱在編寫完成后,需要得到業主的確認或備案。業主將
據此監督、檢查與考核代建單位的工作。
2.2.工作大綱的內容
代建單位提交的工作大綱內容應精簡,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
內容:
2.2.1.工程項目概況;
2.2.2.代建單位的工作內容根據本合同的有關委托服務范圍與職責
來開展;
2.2.3.投資控制,包括投資目標的分解、投資控制的流程與措施等;
2.2.4.進度控制,包括項目總進度計劃、進度計劃目標的分解、進度
控制的工作流程與措施、關鍵進度節點的推進與考核等;
2.2.5.質量控制,包括質量控制目標的描述,質量控制的工作流程與
措施等;
2.2.6.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結構、合同清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與
措施、合同執行情況的動態分析、合同爭議與索賠程序,有關合同管
理的表格等;
2.2.7.信息管理,包括工程建設的信息流程及相應的制度、信息分類、
信息管理的工作流程與措施等;
2.2.8.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與文明施工管理;
2.2.9.工程風險管理;
2.2.10.組織協調,包括與本工程有關的內外單位情況分析、協調程
序等;
2.2.11.代建單位的工作機構、職責分工等;
2.2.12.代建單位工作內外制度,比如變更處理制度、施工現場緊急
情況處埋制度、工程款支付簽證制度、日常作息辦公制度、上報業主
的周報月報制度等。
3.對代建單位加強設計管理的要求
3.1.加強設計管理是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投資、加快工程進度的
關鍵和手段。代建單位的職責是加強設計管理,并調動各方積極性,
保障業主、代建單位以及設計單位各方面的利益。
3.2.要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明確設計進度計劃,以便雙方能夠更
有效的進行設計和施工的管理。
3.3.在整個工程的設計管理中要充分體現以下兒項原則和指導思想:
“以人為本,功能合理”的原則,保持該工程的實施建設與周邊環境
和土地利用開發相融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百年大計,質量第
一”原則,采用先進而又成熟的技術,保證設計可靠安全;工程投資
的控制關口前移,優化設計方案,提高工程投資效益,實現實際的設
計管理要求。
4.對代建單位加強投資控制的要求
4.1.建立完善的投資控制保證體系,確保將工程成本控制在業主要求
的目標成本內。
4.2.工程設計對項目投資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任何建設工程均應以
設計階段為重點進行工程的投資控制。因此,業主要求代建單位在工
程設計和施工的管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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