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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學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風險還要求缺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缺失發生概率專門大
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專門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缺失將相差無幾。
明顯,如此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擔,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缺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運算的首要前提。運算保費時,
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缺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定。具有一定的“時效性”,
像這種體會數據,保險人必須持續作出相應的調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一方面可積存足夠的保險基金,
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證;另一方面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缺失值在預
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范疇。如此,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
至國際范疇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證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
得到提升。
缺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有意行為而造成的缺失
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抗了保險的初衷。
此外,要求缺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
應用的前提。
缺失是能夠確定和測量的是指缺失發生的緣故、時刻、地點都可被確
定以及缺失金額能夠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
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缺失,保
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缺失金額為限,因此,缺失的確定性和
可測性尢為重要。
重要性:保險作為微觀經濟主體轉嫁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其經營承
保的對象是風險,而風險缺失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使加大保險經營風險
防范和治理成為必要。圍繞保險經營的要緊環節,如展業、承保、理賠、
風險自留額的確定和再保險安排、積存保險資金的運用等等,相應相伴著
危及保險經營穩固的各種風險,而承保風險是所有保險經營風險的起點。
按照近因原則,如果是單一緣故導致保險缺失的,則只需判定該緣故
是否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故,適用較為容易。但存在多個緣故的,
近因原則的適用較為復雜,以下結合案例來具體分析:
1、保險缺失由一系列緣故引起,則前一緣故(即誘因)是否構成“近因”
應判定各緣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性質。
(1)各緣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前一緣故(即誘因)不構成“近因”。
(案例:保險船舶因大霧偏離航線擱淺受損,本案近因是大霧導致船舶擱淺,
超載和不適航與大霧沒有因果關系不是近因。)(2)各緣故之間存在因果關
系的,則應判定因果關系的性質。A、不存在必定因果關系的不構成“近
因”。(案例: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泡浸氣缸進水,強行啟動發動機導致發動機
受損,近因是強行啟動發動機,暴雨并不必定導致發動機受損而不是近因。)
B、存在必定因果關系的構成“近因(案例:聞名的艾思寧頓訴意外保
險公司案中,被保險人打獵時從樹上掉下來受傷,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時
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從樹上掉下來的意外事故之必定,因
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定因果關系有爭議的,則取決于法官自由裁量。
(案例:投保人被車輛碰擦,送往醫院后不治身亡,死亡緣故是心肌梗塞,
車禍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誘因,即構成死亡的近因取決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個致損緣故,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截了當的、決定性作用
的緣故是近因。(案例:船舶開航前船長因病不能出航,經港監批準由大副
臨時代理船長,航行途中三副縱火造成火災事故,三副與大副之間有矛盾
不是近因,三副有意縱火才是火災事故缺失的近因。)
3、多個致損緣故共同作用導致保險事故,則多個緣故均是近因。典型
案例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單純慢性病或非典均可不能產生被保險人死
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定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則非典與慢性病
均可視為死亡的近因。
缺失與近因存在直截了當的因果關系,因而,要確定近因,第一要確
定缺失的因果關系。確定因果關系的差不多方法有從緣故推斷結果和從結
果推斷緣故兩種方法。從近因認定和保險責任認定看,可分為下述情形:(1)
缺失由單一緣故所致:若保險標的缺失由單一緣故所致,則該緣故即為近
因。若該緣故屬于保險責任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該緣
故屬于責任免除項目,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缺失由多種緣故所致:
如果保險標的遭受缺失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緣故,則應區不分析。
多種緣故同時發生導致缺失
多種緣故同時發生而無先后之分,且均為保險標的缺失的近因,則應
區不對待。若同時發生導致缺失的多種緣故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
責全部缺失賠償責任;若同時發生導致缺失的多種緣故均屬于責任免除,
則保險人不負任何缺失賠償責任;若同時發生導致缺失多種緣故不全屬保
險責任,則應嚴格區分,對能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只負保
險責任范疇所致缺失的賠償責任;對不能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則
不予賠付。
多種緣故連續發生導致缺失
多種緣故間斷發生導致缺失
致損緣故有多個,它們是間斷發生的,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緣故中,
有一種新的獨立的緣故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導致缺失,則
新介入的獨立緣故是近因。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疇的事故,則保險人應負
賠償責任;反之,若近因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近因識不
按照上述分析,我們能夠得出如此一個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
指對缺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緣故。缺失是近因的必定
的和自然的結果和延伸。如果某個緣故僅僅是增加了缺失的程度或者擴大
了缺失的范疇,則此種緣故不能構成近因。
在保險業務實踐中,一些案件,還存在著同時存在兩個近因的專門情
形。在這類情形下,又存在三種不同的情形:第一,兩個緣故都屬于保險
責任或者除外責任;
第二,其中一個緣故屬于保險責任,另一個緣故屬于非承保責任;第
三,其中一個緣故屬于保險責任,另一個緣故屬于除外責任。
第一種情形比較好處理,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屬于
除外責任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情形也不難處理,,如果缺失的
緣故差不多上近因,其中一個屬于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而另一個屬于非
承保責任(即保單并未明確規定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在一樣情形下要
對全部缺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種情形分細了還有兩種情形:(1)兩個近
因同時發生并相互依存;(2)兩個緣故同時發生但相互獨立。在第(1)
種情形下,如果兩個近因同時發生且相互依存,沒有另一個近因,任何一
個近因都可不能單獨造成缺失,現在除外責任優于保險責任,即保險人對
全部缺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司法對保險
合同的講明不是為了改變合同當事人的意圖,而是落實這種意圖,關于保
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除外責任,除阻礙公共利益的法定除外責任外,被保
險人一樣能夠支付對價予以加保,否則就表明被保險人情愿或需要自己承
擔這種危險。在第(2)種情形下,兩個近因相互獨立,哪個近因沒有,
另一個近因也會造成缺失,那么被保險人關于承保危險所造成的缺失部分
能夠獲得保險賠償,但對除外責任的近因所造成的缺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關于近因原則的判定
案情介紹:
某日,某公司為了豐富職員生活,專門安排一輛大巴,組織職員
進行省內旅行。能從紛雜的工作中抽身出來輕松一下,職員們心情都專門
舒服。車在高速公路上飛速行駛時,突然從后面飛駛而來一部人貨車(后經
交警裁定:人貨車為違章快速超車)。公司大巴來不及避讓,兩車嚴峻碰撞。
公司職員張強和王成雙雙受了重傷,趕忙被送入鄰近醫院急救。
張強因顱腦受到重度損害,且失血過多,搶救無效,于兩小時后
身亡。王成在車禍中喪失了一條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翌日
死亡。
就在事發前不久,公司為全體職員購買了人身意外損害保險,每
人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事故發生后,該公司趕忙就此事向保險公
司報案。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趕忙著手調查,了解到:張強一向軀體健康,
而王成則患心臟病多年。
最后,按照《人身意外損害保險條款》及《人身意外損害保險傷
殘給付標準》,保險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給付:
1、核定車禍屬意外事故;
2、核定張強死亡的近因是車禍,屬保險責任,給付張強死亡保險
金人民幣10萬元;
3、核定王成喪失了一條大腿的近因是車禍,屬保險責任,給付王
成人民幣5萬元意外傷殘保險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屬保險責任,不予給
付死亡保險。
案件分析:
張強和王成兩人由單位購買了同一保險公司的同一種保險,都在
同一次車禍中喪生,而保險公司為何要做出不同給付?
一、倆人投保的人身意外損害保險是保險公司承擔人們因遭受外
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險責任的保險。張強與王成遭遇的
不幸看似相同,而在遭遇人身意外損害方面的程度和實質都不同。對此判
定依據的是保險理賠的一項差不多原則-----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缺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截了當
的因果關系------“近因”,保險才對缺失負補償或給付責任。那個地點的
近因,不是指時刻上最接近缺失或事故的緣故,而是指直截了當促成結果
的緣故。如果近因在保險責任范疇內,則缺失事故為保險事故,“保險”則
應負賠償缺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否則,無責任。
二、由此判定:
1、張強的死亡是車禍,屬單一緣故的近因,屬于被保險,保險公
司應負賠償責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損害(車禍)與心肌梗塞(疾
病)沒有內在聯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損害所造成的,故屬于新介入的獨
立緣故。那個新的獨立的緣故為非保險,即使發生在被保危險之后,由非
保險所致的缺失,保險公司無賠償責任。
案例結論:
因此,本案中,車禍屬保險責任,急性心肌梗塞不屬于保險責任。
故保險公司給付因車禍身亡的張強死亡保險人民幣10萬元,不給付因急性
心肌梗塞(疾病)死亡的王成死亡保險金;只給付其因車禍造成喪失肢體的傷
殘金。如此做是合理的。
關于近因原則,保險公司會在理賠時按照實際情形合理使用。但
被保險人往往不知這一原則,這就要求保險公司處理事故時必須向被保險
人或者受益人講明清晰,并使其明白,做到理賠處理能為公司樹立不偏不
倚的公平形象。
關于保險期內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處理時第一要看事發的緣故
是不是近因,只是不是,則不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會不予賠付。可見
近因原則的重要性。近因原則屬于保險的差不多原則,對保險雙方具有同
樣制約作用。
風險因素的識不
在歐洲某個海港,一天停泊的一艘1萬噸化肥的貨船突然著火了,火
勢迅速蔓延到另外的船艙。當消防隊趕到時,火以蔓延到了大半條船。船
上裝的是硝酸鐵農藥,在高溫條件下會發生化學反應成為爆炸物品。由于
火勢失控萬噸硝酸鏤農藥船爆炸了。爆炸產生的震波和沖擊波又使大批高
樓倒塌,同時鄰近的幾個大型油庫在沖擊波的作用下相繼發生爆炸,最后
大火幾乎吞并了這座都市。
1992年4月29日,美國洛杉磯發生了一起大規模的騷亂事件,是一場
種族沖突。起因是洛杉磯法院宣判4名白人警察無罪開釋而引起的。
1991年3月3日,刑滿開釋不久的黑人青年羅德尼?金在加州的高速公
路上超速行駛,洛杉磯公路警察派出直升機和多輛警車追蹤15分鐘才把金
逼入死胡同。警察逮住金后,對他棍打腳踢50多下,使金遍體鱗傷。此事
正好被一名居民用攝像機投拍下來,并把錄像帶擠到全國各大電視臺,從
而在美國掀起一場軒然大波,引起了公憤。
10天后,這4名警察被指控犯有11條罪狀。通過一年多的起訴和審訊
工作,洛杉磯一家法院的陪審團通過7天的猛烈辯論,于1992年4月29
日傍晚宣布4名警察無罪開釋。消息傳出后洛杉磯的黑人趕忙上街示威抗
議并采取極端報復行為,結果燒毀了一些商店超市,工廠學校政府機關地
鐵被關閉,導致58人死亡、2555人受傷,1164人被捕,造成火警1713起,
有850家韓國人開設的商店被燒毀或被洗劫一空。直截了當經濟缺失10億
美元。
按照風險分類的差不多方法,此案例所表現的風險屬于哪一類?
案例:房屋索賠資格認定
2000年2月10日,張某將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內財產向某保險公司投保
了家庭財險,保險期限一年。張某按合同交納了全部保費,保險公司及時
簽發了保單。房屋保險金額30萬,其他財產的保險金額10萬。同年6月9
日,張某購新房一套,并擬將原住房賣給李某。7月160,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雙方約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并付清所有房
款。
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氣泄漏引發火災,致使房屋嚴峻受損。
事發后,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拒賠后向法院起訴。
本案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主張應該賠,一種主張不賠。
本案的關鍵在于房屋出險時被保險人張某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爺爺能否索取孫女身故保險金?
某幼兒園張某(女)3歲時父親去世,張某的母親李女士在鐵路部門做
列車員,張某隨爺爺奶奶在D都市生活。6雖上小學時,她母親調動工作
至E都市,并差不多組建新的家庭,李女士將張某接回周圍,之后張某隨
其母親李女士和繼父在E都市共同生活,她的日常所需費用由其母親和繼
父共同負擔。在張某離開E都市時,爺爺曾為她購買了一份少兒平安險(1
0年期),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
張某到E城一年后的一天,在一次上學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
發后,張某的爺爺到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給付保險金,遭保險公司拒絕。
本案涉及投保人爺爺對被保險人孫女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案例:A公司對印刷廠廠房是否存在保險利益?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廠租借了一間100多平方米
的廠房做生產車間,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一年,若有一方違約,
則違約方將支付違約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險,期限為一
年。當年A公司因訂單持續,欲向印刷廠續租廠房一年,遭到拒絕,因此
A公司只好邊堅持生產邊預備搬遷。次年1月2日至18日間,印刷廠多次
與A公司交涉,督促其盡快搬走,而A公司經理多次向印刷廠講明,并表
示情愿支付違約金。
最后,印刷廠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遲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
否則將向有關部門起訴。2月3日,A公司職員不慎將灑在地上的煤油引燃
起火,造成廠房內設備缺失215000元,廠房屋頂燒塌,需修理費53000元,
A公司因此向保險人索賠。
本案中廠房內設備屬企業財產險的保險責任范疇,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其缺失,這一點不存在爭議,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險公司對是否仍應對
廠房屋頂修理費進行賠償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租賃合同到期后,A公司對印刷廠廠房已不存在保險利
益。
第二種意見:A公司連續違約使用印刷廠廠房期間,廠房屋頂燒塌,
即A公司違約行為在先,在保險標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險公司不應給予
賠償。
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期滿后,A公司對印刷廠廠房是否存在保
險利益?
案例:被保險人是否履行告知義務
1996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干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可怕其情緒
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后出院,并正常參加工作。
8月24日,龔某經同志吳某舉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身險,辦
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癥的事實。1997年5月,龔某
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
司要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覺龔某的死亡
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癥并動過手術,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夫君
不知自己患何種病并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此案
能否獲賠?
某家銀行投保火險附加盜竊險,在投保單上寫明24小時有警衛值班,
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為減費的條件。后銀行被竊,經調查某日24小
時內有半小時警衛不在崗。咨詢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被保險人是否履行盡告知義務
李某于2000年12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住房險。2001年5月投
保人住房發生火災。保險公司查證:李某將其使用的住房出租他人開設印
刷廠,火災是因工人操作不當引起的。李某以火災責任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的住房已改變使用性質,但未通知保險公司并申請變更,
遂作出拒賠的決定,并告知李某向廠方追償。
案例:能否證明右眼失明是一次意外撞傷直截了當導致的
2000年2月15日,劉先生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綜合個人以外損害保險。
3個月不到,劉先生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一天他忙著去見客戶,在一個拐角
處猛撞到一戶人家向外打開的鐵窗邊緣,右眼被撞傷。一開始他覺得撞傷
的地點專門痛,然而依舊趕路,過了一會眼睛沒剛才那么疼了,劉先生便
以為沒事了,就沒有去醫院就診。
兩個月后,劉先生驚奇地發覺,自己的右眼帶上眼鏡也看不清任何東
西了。醫院診斷“脈絡膜萎縮”。劉先生認為自己右眼失明要緊是那一次意
外碰撞引起的,便拿著有關單證向保險公司提出意外傷殘理賠申請。
劉先生以他失明緣故完全由外傷單獨且直截了當引起為由,向保險公
司提出索賠申請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導致缺失結果是單一緣故嗎?
某紙制品廠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險,期限1年。同年8月,該
地區連降暴雨,泛濫成災,該廠對倉庫及車間采取了防洪措施,但措施并
不得力,起不到多大作用,位于低洼處的倉庫仍大量積水,造成龐大的財
產缺失。事故發生后,紙制品廠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的理賠發
生爭議,有的認為該事故發生的唯獨緣故是洪水,該賠;有的認為是由多
種緣故造成,洪水只是其中緣故之一,被保險人防洪措施不得力是要緊緣
故主張不賠。
案例:某面粉廠在2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險,期限一年。同年9
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當晚的風力專門大,某車間廠房的一角破壞,雨
水由破口淌進廠房。當時車間的一部分職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
為了趕任務,一時沒有注意到廠房進水,結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運轉的3
臺電機內部,導致電機組燒壞,生產被迫中斷,造成了財產缺失,該車間
的電機屬該廠投保的固定資產中的一項。按照當天的天氣象部門測定,出
險當晚降雨一小時,降雨量12毫米,當晚最大風力為8級?9級。這次事
故造成的保險財產缺失是否構成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內部也存在著爭議。
1983年7月31日陜西安康發洪水使安康地區煙酒副食公司的紙煙倉庫
里的底層紙煙被水浸泡,上面幾層紙煙未被浸泡,但倉庫內的防潮設施因
洪水浸淹而失效。該公司為防止受潮霉變,將遭受潮氣的紙煙全部削價銷
售,因投保了保險隨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差價缺失。投保方提供洪水進庫
時防潮設施被淹失效的證明,以及紙煙受潮后短期將要霉變失去價值的鑒
定。
保險方認為紙煙未被洪水直截了當浸泡,銷售差價屬間接缺失,不予
賠償。是否符合近因原則?
某日清晨,55歲的退休工人趙某騎車途徑一條偏僻的馬路時,由李某
駕駛的一輛出租汽車在她身后超速行駛,遇到緊急情形后又避讓不當,將
正常騎車的趙某撞倒并卷入車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車,反而加大
油門倒車,將受傷倒地的趙某在前后輪之間又反復碾壓了三次。趙某被送
到醫院后搶救無效,兩天后死亡。李某駕駛機動車違章行使,肇事后又倒
車碾壓被害人,手段極其殘酷,被依法逮捕。李某所開的出租車已投保了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此案能否從保險公司獲賠?
案例1、車輛失而復得保險賠償該退?
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屬型材廠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簽訂了一份保險合同,為該廠的一輛桑塔納2000型轎車的車輛
缺失、盜竊、搶險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險車被竊。申通廠要求保
險公司理賠獲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險賠償款13.69萬元。同時該
廠按保險公司要求,出具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一份:即被竊車輛的一切
權益轉給保險公司,并授權保險公司以立書人的名義向責任人追償。
不久,被盜車輛由常州市公安機關截獲,并送至閔行區馬橋汽車修理廠
修理,申通廠聞訊后表示舍棄對該車的所有權。保險公司獲悉后則認為,
申通廠理應返還已賠付的保險金,不然應視為不當得利。為此,保險公司
于去年12月1日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申通廠向保險公司返還保險賠償金1
3.696萬元。此案如何處理。
案例2、獲得第三者賠償后還可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2000年2月20日,張先生被江某駕駛的運貨大卡車撞傷住院治療,交
警部門認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司機江某負全部責任。經協商,江某賠償了
張先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缺失共計8000元。在
事故發生前,張先生已向其保險公司投保了1萬元的意外損害醫療保險。
那么張先生獲得了江某的賠償后,是否還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1萬元的保
險金呢?
1997年2月,王某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8
000元,保險期限自1997年2月15日零時至1998年2月14日24時。后
來有B保險公司上門推銷,其岳父不知其已投保,又為王某投保了家庭財
產,保險金額為5000元,保險期限自1997年5月8日零時至1998年5月
7日24時。1998年1月,王某的鄰居家發生煤氣罐爆炸,殃及王某家,造
成王某財產缺失1萬元。王某即通知了A保險公司。A保險公司進行勘察
后,決定賠償王某8000元。
正當王某為其投了保而感到慶幸,同時也因其余2000元無法得到賠償
而感到沮喪時,其岳父趕到告知王某還能夠向B保險公司索賠。王某趕忙
通知B保險公司,索賠5000元,B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了解到王某已由
A保險公司承諾賠償,因此拒絕賠償。與此同時,A保險公司得知王某重
復保險,也告知王某該公司決定不再足額賠償8000元。王某遂以二公司為
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保險金額對其進行賠償。
這張合同是否有效
1998年3月10日,張某為其夫投保了長期壽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
1999年4月23日,張某的夫君遇車禍死亡,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
險公司在審核單證時發覺,投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字和被保險人簽字字體完
全一樣,講明出自同一人之手。張某承認是她填的投保單,被保險人的名
字也是她代簽的。保險公司表示,按照保險法55條的規定,這是一張無效
保單,拒絕給付。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附:《保險法》5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
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受益人只填“法定”如何處理
王某于2002年12月投保了一年期意外損害險,保額20萬元。保險單
受益人欄中填寫了“法定”二字。2003年9月王某乘坐的輪船失事,王某
死亡。由于王某生前曾向劉某借款3萬元一直未還,因此王某妻子和劉某
在受益人的認定上發生了爭議。王某妻子認為“法定”二字確實是指法定
繼承人,王某父母已過世,且沒有兒女,因此保險金應該由王某妻子領受
和支配;劉某則認為“法定”應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按王某的遺
產處理,其中3萬元用于清償王某生前鈔票自己的債務。
案例:誰擁有保險金要求權
李某系某小學學生,1998年6月25日放學回家后,其父叫他去買酒,
橫穿馬路時不幸被汽車撞死。因當時天色較暗,肇事汽車逃逸,沒有目擊
者。李某死后尸骨未寒,李父不堪面對家人指責,又悲又氣,喝農藥自盡。
處于極度悲傷的李母認為,親小孩夭折,夫君身故,平常與公婆多有糾葛,
覺得難以在李家再呆下去,待喪事辦畢,便改嫁他人。
由于李某投保了學生平安險,按照合同規定,保險公司應給付3000元
保險金。但李某屬學校集體投保,未指定受益人。李母與李的祖父在圍繞
誰是保險金受益人的咨詢題上產生糾紛。保險金應該由誰領取?
保險合同訂立的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廠與財產保險公司商談簽訂財產保險合同。
化工廠于當日下午填寫的投保申請書中的保險期限為自1998年7月9日中
午12點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點止(按投保單格式填寫)。化工廠在
投保申請書上蓋章。9日下午5時,由于堤壩被洪水沖斷,廠房受淹達三天
之久,缺失達250多萬元。
7月100,保險公司將其簽發的財產綜合保險單送至化工廠,保單約
定保險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時至1999年7月9日24時止,保單同
時還對責任范疇、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等其他事項作出了規定。同時化工
廠于8月18日將保險費交至保險公司。
事故發生后,化工廠要求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
承保財產被水淹事故發生在保單約定期限之外,不屬于承保責任范疇為由,
拒絕查勘定損和賠償。為此,化工廠以保險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約定的保險
期限及缺失擴大為由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該保險車輛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案情
1995年4月8日,某棉麻公司為其車輛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缺失險、
第三者責任險、盜竊險,保險期限自1995年4月25日起至1996年4月2
4日止。棉麻公司及時交付了保險費。1995年10月25日,棉麻公司將該
車轉讓給個體戶林某,并同時在車輛治理所辦理了過戶手續。
11月14日,司機廖某駕駛該車輛與另一貨車相撞,經汽車修理廠進行修理
評估,兩輛事故車的修理費分不為3.8萬元和4.5萬元。按照公安交警大隊
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廖某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1996年5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并于同
年6月10日向保險公司出具了該車在車管所過戶的證明。保險公司以保險
車輛已過戶轉讓但未申請辦理保險批改手續為由,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
知書,雙方為此引起訴訟。
下面案例是否屬于違約。
某地個體運輸戶高某,于1985年12月將一輛面包車向當地保險公司
投保車輛缺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萬元,應對保險費285元。
當投保單填妥向高收費時,高聲稱鈔票未帶夠,因急于出車,要求先將保
險單給他,下午再將其余的鈔票交來,接著在爭得經辦人同意后,便交了
保費100元,將保險單帶走。
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約補交保費,保險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再拖欠不
交,出事后就不予負責賠償,均被其敷衍搪塞,保險公司一直未收到余額。
到第二年4月,保險車輛在行駛途中翻車,造成6000余元的缺失,投保人
便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以拖欠保費為由予以拒賠。
如何處理此案?
游客墜樓身亡保險拒絕賠償
2008年4月28日,李某與旅行社簽訂旅行合同書,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北京、
天津7日游。旅行社為李某購買了個人旅行意外損害保險。2008年5月20
日,李某夫妻跟隨旅行團到京,被安排入住豐臺區一商務酒店4層。當日
凌晨5點左右,李某家人發覺李某從酒店四樓跌落死亡。警方出具關于李
某死亡的調查結論,該人系高墜致顱腦損害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事發后,保險公司以李某并非死于“意外事故”為由,拒絕賠償保險
公司認為,李某親屬未能提供證明李某死于意外事件的直截了當證據,因
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北京市一中院以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作講明,同時保險公
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有意或過失所致,支持了李某親屬
的訴求,終審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親屬25萬。
為防災轉移保險財產,費用該由誰承擔?
興盛食品公司位于長江中下游地區一個叫桔樹灘的鎮上。1998年3月
280,該食品公司將其固定資產、原料及存貨等財產向某保險公司足額投
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期限為一年。
同年7月29日,食品廠所在地的縣防汛指揮部下達了桔樹灘進入防汛
緊急狀態的通告,通告稱:估量8月1日桔樹灘水位將超過歷史最高水位,
經上級政府批準,實施應急轉移方案。該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員轉移,
其財產也一律就近轉移到安全地區。
翌日,保險公司按照上述方案,對桔樹灘鎮上的所有保戶發出了《隱
患整改通知書》,該通知書規定了各保戶應盡快轉移財產,并強調如果不按
整改意見辦理,保險公司將依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并對合同解除
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將整改通知書送達食品公
司的當天,就派人對食品公司需要轉移的原料及存貨進行了清點、登記,
食品公司趕忙雇車將這些物品運送到安全地區。后來,由于當地政府組織
及時,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在財產轉移中,發生了轉移費用11萬元。該公司認為,11萬
元的財產轉移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則認
為這筆財產轉移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缺失,其向食品公司下達的
《隱患整改通知書》是協助食品公司轉移財產,這既是保險公司行使愛護
國家財產安全的權益,也是食品公司盡愛護國家財產安全的義務,故對該
轉移費用不予賠償。雙方協商未果,食品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為轉移保險標的所支出的費用。
案例:中國人保財產險公司第二代“金牛”家庭財產保險
保證責任:
一樣責任,自然災難和意外事故;
特約責任,盜搶、管道破裂、水漬,現金、金銀珠寶、玉器等貴重物
品。
保險投資金每份2000元,保險期限3年,保險金額10000元,保險期
滿后被保險人可領取本金2000元并獲132元的投資收益(收益率2.2%).
案例分析:未注明保險標的位置糾紛案
張某投保了家財險。某日,張某欲將其房屋墻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
家具、衣物、家電等物品搬到樓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歲的親小孩看管。
親小孩在玩耍時將一瓶汽油碰灑,當時天氣燥熱,陽光經玻璃聚焦引起大
火,燒毀張某多件財物,價值9000余元。因此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認為其全部缺失是在戶外發生的,決定不予賠償。張某回來
細看保險單,發覺保單上并未填寫詳細家庭地址,遂再度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對張某的答復則是:保險單上未注明保險財產坐落地址,是保險
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不符合保險公司的意愿,屬無效代理行為,如果要
賠償缺失的話,也應該由代理人向張某賠償。
資料:機動車輛第三者強制保險
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實行強制保險是國際上一個普遍慣例,最早由美
國于1919年開始推行。我國于2006年7月1日起推行該險。
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單位:元
此案是否屬于第三者責任
案情:2000年12月1日,肖某乘坐某客運公司一一般大客車,行至成
渝高速公路R324KM+300M處時下車,從右至左橫穿公路,在逆向主車道
上被迎面駛來的一輛小轎車撞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治理部
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客運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屬賠償缺失后,依據其所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
責任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在這起事故中,客運公司賠
償被害人的經濟缺失并不是所保車輛直截了當引起的,因此這不是保險責
任范疇內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客運公司認為拒賠不合理,
起訴到法院。
案例:
甲、乙兩車在行駛中發生碰撞事故,甲車車損600元,車內物資缺失1
500元,乙車車損400元,車內物資缺失500元。全部缺失為3000元。
交通治理部門裁定甲車負要緊責任,承擔經濟缺失70%;乙車負次要
責任,承擔經濟缺失30%。按照甲乙各自承擔經濟的缺失,運算賠款如下:
(1)甲車應承擔經濟缺失=(甲車車損600元+乙車車損400元+甲車
貨損1500元+乙車貨損500元)義70%=2100元
(2)乙車應承擔經濟缺失=(甲車車損600元+乙車車損400元+甲車
貨損1500元+乙車貨損500元)義30%=900元
運算保險賠款
①甲車自負車損=甲車車損6007GX70%=420元
甲車應賠乙車=(乙車車損400元+乙車貨損500元)義70%=630元
保險公司負責甲車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
(420元+630元)X(1-免賠率15%)=892.50元
②乙車自負車損=乙車車損400元X30%=120元
乙車應賠甲車=(甲車車損600元+甲車貨損1500元)X30%=630
元
保險公司負責乙車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
(120元+630元)X(1-免賠率5%)=712.50元
“富山海”輪理賠案
2003年5月31日,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公司所屬“富山海輪”在丹
麥東部博恩霍爾姆島鄰近海域發生海上事故。當時,載有66000噸化肥的
“富山海輪”與一艘塞浦路斯籍集裝箱船發生碰撞,外輪撞到中方船左舷
一、二艙之間,導致生活艙突然大量進水。事故發生后,丹麥海上援救部
門趕忙展開救援行動,專門快從正在下沉的中國貨輪上救出全部27名船員。
船員在棄船前,將船上所有油路封閉,未造成海上污染。
“富山海”貨輪本身保險額高達2050萬美元。該貨輪上運載的
所有物資也隨船一同沉沒,貨主是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物資保險
額為870萬美元。共計3000萬美元左右,約2.4億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中國人保隨后趕忙啟動了應急理賠程序,先預付賠
款近七千萬元人民幣。
隨后,按照國際慣例,中國人保委請了律師等有關中介機構主動進行
調查取證工作,通過兩個多月的調查取證,人保財險公司認定此次事故的
緣故屬于保險責任,決定向中遠散貨運輸有限公司支付1050萬美元的后續
賠款。這是我國船舶保險歷史上缺失最大的賠案。
案例分析
2000年6月22日,武漢航空公司一架從恩施飛往武漢的運七班機在漢
口墜毀,機上44人全部遇難,地面上有七人也同時喪生,乘客中有20余人買了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損害保險。遇難者中一些人還買了湖北、北京、河北等
地人壽保險公司的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此外,武漢航空公司的運七飛機
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2000萬元的機身險、50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
險和每一座位7萬元的乘客法定責任險,總計保險金額7550萬元;此外武
漢航空公司還連續多年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如此,運七
飛機遇難后的保險賠款共涉及以下方面:
(1)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的運七機身險,
最高限額達7550萬元,其中包括2000萬元的機身險、5000萬元的第
三者責任險和每一座位7萬元的乘客法定責任險;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擔的“雇主責任保險”,每位機組人員保險
金額為24.3萬元;
(3)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承擔的20人在恩施機場構買了人壽保險公司
的航空意外損害保險,最高給付金額為20萬;
(4)平安保險公司武漢分公司發覺“湖北煙草”于1997年在公司投
保了標準養老保險,估量可獲保險3.8萬。
(5)未參加保險人員的人身賠償費用由三部分構成:1、軀體損害賠
償費7萬元,2、充分考慮到1993以來物價指數實際情形,每名遇難者賠
付額再加4.5萬。3、給每位遇難者3600元喪葬費,三項共計11.81萬元。
(6)因飛機機尾鏟平駁船鐵篷而致死亡的7名民工也可獲得同樣的賠
償額。
(7)旅客行李按最高2000元的額度進行賠償;
(8)每位遇難者的家屬可獲得慰咨詢金3000元。
賓館責任保險賠償案
1988年12月100,某市一個五星級酒店向人保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
公眾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萬美元,期限1年。
1989年5月1日德國駐該市總領事館在該酒店設宴招待來訪的德國某
代表團。宴會后一行人到該酒店的酒吧間飲酒至10點半左右;在返回時,
副領事H先生被停車場邊緣一側綠化帶延伸出來的高80厘米、長260厘米
的水泥平臺絆倒摔傷,送經醫院檢查,確診為肋骨壓縮性骨折,并收治入
院。
事故發生后,89年8月14日代表德國政府向酒店提出索賠。H先生認
為保險方應按公眾責任賠償其受傷后各種缺失費用(醫療費、工資缺失、
房租補貼、休假津貼、駐外專門津貼、喪失探親假)22萬多德國馬克。理
由:造成其人身損害的直截了當緣故是由該酒店水泥平臺造成的,屬民事
侵權行為,而關于侵權行為的責任者應對受害人進行缺失賠償。
保險方認為H先生的損害應自己負責,但考慮到友好關系愿協商處理。
保險公司提出了協商解決意見:
1、費用運算時刻不能按6個半月,而應按4個月,即5月2日—8月
31日o
2、傷者應在中國治療,醫療費應以中國醫院確定為準為11800元,折
合馬克為3953.10元。
3、工資部分應只列差不多工資和職務津貼兩項,按4個月運算61453.
53馬克,對方要求的房租補貼、休假津貼、駐外專門津貼、喪失探親假等
4項不應列入工資缺失。
4、工資缺失+醫療費用=65406.63
5、本案要緊是傷者自己疏忽,酒店平臺為次要緣故,故酒店只負1/3
缺失責任。
結果:通過協商,以賠付50%結案。
案例:產品責任險的賠付
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時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傷左眼,
共花去各種費用63000余元。李某向啤酒生產者甲廠索賠,因甲廠已向某
保險公司投保了產品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因此保險公司在責任
限額內支付了賠償金50000元。后經調查,啤酒瓶爆炸是因專門為甲廠生
產啤酒瓶的乙廠產品質量不合格所致,甲廠遂要求乙廠承擔責任。某保險
公司則認為應由自己向乙廠提出賠償要求。甲廠與保險公司為此發生糾紛,
訴至法院。
例如:一樣死亡賠償36個月的工資。傷殘最高為48個月的工資。
臨時失去工作能力超過5天者,經大夫證明,保險公司將負責補償雇員
在此期間的工資收入缺失。
瓦斯爆炸工傷事故案
某鄉個體戶經批準合資經營了一個小煤礦,該礦與工人簽定了勞務合
同,其中規定如果工人在采礦中發生意外事故致死時,由礦方給付喪葬費、
撫恤金5000元。考慮到工人意外損害的風險客觀存在,礦方與保險方簽定
了保險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間的意外損害賠償為保險責任,每人保險限
額為5000元,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礦方。結果,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
生瓦斯爆炸而導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屬紛紛向礦方和保險公司兩方
提出索賠。此案應該如何賠償?
未成年人自殺能否得到保險賠付
1997年4月28日,嚴某為其9歲的女兒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份少兒
保險,身故受益人為嚴某。1988年3月22日晚,嚴某的妻子劉某攜帶其女
兒從11層辦公樓跳樓死亡。經公安部門現場勘察和調查詢咨詢,認定劉某
及其女兒的死亡性質為自殺。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嚴某向保險公司申請賠
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案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但其年僅9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殺是否適用責任免除條款?
人身意外損害保險(太平洋安泰)
適合年齡:|少兒險|20歲以下|20-30|30-40|40-50|50以上
保險期間:一年
保險責任:1、為被保險人遭受意外損害事故時的身故給付和殘疾給付;
2、還可提供意外醫療給付;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以投保的意外醫療金額
為限。(附約);3、意外住院現金補償,按實際住院天數給付意外住院補
償金。
特點:彈性選擇,保證切實;保費低,保證高
安先生30歲,在銀行里任出納員,盡管經濟收入無憂,但每天上下班
騎車穿梭于擁擠的車流中,始終有些忐忑不安:萬一發生了意外,以后的
生活和妻兒老小如何辦?
他為自己投保了意外損害險(職業等級為1)及其附約后,每天只需
花0.97元,如遇意外損害最高可獲得8,000元醫療費,如住院則有
高達120元/天的住院補償金,萬一身故或全殘時還可獲得80,000元保
險金。
健康之寶終身醫療保證打算(太平洋安泰)
投保年齡:18周歲至50周歲
保險期間:終身
交費方式:年繳,半年繳,季繳
交費期限:20年,或繳至被保險人60周歲、65周歲
保險特點:限期繳費,保證終身、定額給付、保證范疇廣、保
證續保
投保人安先生30周歲,為自己投保健康之寶終身醫療保證打算,差不
多保額10萬元,住院補貼日額100元,繳費20年,年繳保費3145元,平
均每天8.62元。安先生從此獲得了終身的醫療、身故、全殘保證。
1、住院補貼保險金:若安先生因意外損害而住院,每天可獲得100元
住院補貼,同一次住院最多可領取補貼9000元(90天為限),每年最多能
夠領取18000元(180天為限)。
2、重癥監護病房補貼保險金:若安先生必須住進重癥監護病房,除給付
住院補貼保險金外,另按100元/天給付重癥監護病房補貼保險金,同一次
住院最多能夠領取3000元(30天為限),每年最多能夠領取6000元(60
天為限)。
3、門診補貼保險金:安先生于住院治療的前兩周內或出院后兩周內,
因與此次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損害同意門診治療,按50元/次給付門診補
貼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最多可給付門診補貼保險金100元(兩次為限)
4、急診補貼保險金:安先生于住院治療前,因與此次住院相同的疾病
或意外損害同意急診治療,給付50元急診補貼保險金。
5、搶救車使用補貼保險金:若安先生住院醫療并以搶救車運送,可獲
得100元搶救車使用補貼保險金。
6、身故、全殘保險金:若安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殘,則本公司按投保時
的差不多保額扣除上述一到五項累積已給付保險金后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
金,本打算效力終止。
注:1-5項保險金的累積給付總額以差不多保額10萬元為限。
變額壽險一一是一種保額隨著其保費分離帳戶的投資收益的變化而變
化的終身壽險。
例如平安世紀理財投資連結保險:每份保險的年交保險費為人民幣12
60元,保險期間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二十五年四種,投保人投保一
份保險時,保險公司收到每期應交保險費后,按照下表所示分配保險費
保單年度每期保費投資賬戶保險保證
首年1260—1260
次年12602401020
以后各年12601056204
被保險人手術后意外死亡,
意外險是否賠償
某工廠為所有職工投保了團體意外損害險,每人保險金額2萬元,保
險期限一年。保單生效后3個月,該廠職工孫某患急性化膿性梗阻性膽管
炎。在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時,孫某突然顯現心躍過快、呼吸驟停。經大夫
采取急救措施使其復蘇后,孫某一直處于腦缺氧狀態,一個星期后死亡。
醫療委員會對此事故的鑒定是醫療意外死亡。
事后,孫某的家屬持醫院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孫某
并非遭受意外損害、屬于疾病死亡為由拒絕賠付。保險公司如此處理是否
合理?
1.1996年上海郊縣有一農村婦女因患高血壓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險金
額為20萬元、期限20年的人壽保險,投保時隱晦了病情。97年2月該婦
女病情發作,不幸去世。被保險人的夫君作為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
金。咨詢保險公司是否履行給付責任?
答案:因為投保人在投保時隱晦了病情,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因此,
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不退還保險費。
2.1999年9月11日,某面粉廠向保險公司報案,告知出險。該面粉
廠于同年2月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險,保險期限一年。9月7日夜
里,天上下起了瓢潑大雨,當夜的風力專門大,某車間廠房的一角被破壞,
雨水由破口淌進廠房。當時車間的一部分職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
為了趕任務,一時并沒有注意到廠房進水,結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運轉
的三臺電機內部,導致電機繞組燒壞,生產被迫中斷。經保險公司的理賠
人員驗險,最后定損為:修理費用為8510元。該車間的電機屬該廠投保的
固定資產中的一項。按照當天的氣象部門測定,出險當晚降雨近一小時,
降雨量為12毫米,最大風力為7級。咨詢這次保險財產缺失是否構成保險
責任?
答案:這次事故造成的保險財產缺失不構成保險責任。按照近因原則
的要求,當保險標的發生缺失時,應找出引起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以正
確確定保險責任,從保險人的角度講,與近因有關的風險要緊有兩種:一
是保險責任;二是除外責任。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風導致廠房漏雨,
又由于漏雨導致電機損壞,下雨起著較為要緊的作用是近因,而這場雨的
降水量達不到暴雨的限定標準,因此整個事件構不成暴雨責任,保險人不
必承擔賠償責任。
3.1999年5月11日,駕駛員王某駕駛一輛裝載水泥的解放牌卡車行
至大集路120公里處,因避讓前面一輛小轎車采取措施不當,加之下雨路
滑,致使掛車翻在公路上,與相對方向行駛而來的由駕駛員趙某駕駛的某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大型貨車相撞,造成駕駛員趙某死亡,所載物資嚴峻缺
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經公安機關認定由解放牌卡車駕駛員王某全部責任。
該事故經當地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
刑二年,賠償房地產開發公司經濟缺失87620元。判決生效后卻難以執行。
因為王某的解放卡車因未參加保險,其生活相當困難,他又差不多喪失勞
動能力,其家中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已無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賠償經
濟缺失的能力。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趙某所駕貨車投保了車輛缺失險、第三
者責任險、貨主責任險、承運物資責任險。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缺失不能
向王某索取賠償時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是否該賠?如何賠
償?
答案:保險標的的缺失是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缺失,保險車輛因碰
撞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缺失,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
該案的理賠處理,應適用代位追償原則。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疇內的
缺失應當有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
予支付或無力支付時,保險人應按照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要求,按照
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第三方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因此,
車輛缺失在被保險人履行一定手續后,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給予賠付,
并獲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償的權益,車內的物資缺失按照物資運輸保險合同
由所保保險人賠付并同樣轉移代位追償權。
4.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損害保
險,保險金額10000元。在受益人的項目內,王某填寫的受益人為“法定二
1999年5月,其妻張某因家庭糾紛將王某殺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險公司提
起索賠。保險公司經審查,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
被保險人是被其妻有意殺害,是違法犯罪行為,不屬于意外損害。退一步
講,即使是意外損害,也屬于免責的范疇。第二種意見認為,被保險人被
其妻有意殺害,是違法行為,但關于被保險人來講屬于意外損害,應承擔
賠償責任。你認為哪種意見正確,講明理由。
答案: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意外損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
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軀體受到損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對被保險人來講,
完全是一種外來的、突然的、不能預料的客觀事件,符合意外損害的定義
和特點,屬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范疇。同時,《保險法》規定:“投
保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向其他享有權益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有意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有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因
此,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需要確定其妻張某是否為受益人。在《保
險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應認定被
保險人把受益人填寫為“法定”是無效的,等同于未指定。因此,其妻張
某不是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
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領。
5.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資石化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福
壽險。徐女士是該公司的職工,受益人為徐女士的夫君。1998年5月1日
晚上,徐女士與夫君發生爭吵,最后被夫君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無子
女,父母均健在。翌日,犯罪嫌疑人自首。咨詢徐女士的繼承人能否領取
保險金及如何分配?
答案:按照《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
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益的受益人退還保險
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有意殺害
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從那個規定能夠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
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就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夫君作為受益人有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
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徐女士的夫君喪失受益權。同時,保
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也確實是被保險人的父母退還保險單現金
價值。
6.2000年3月,劉某向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
金額為3萬元,保險期間為五年。同年7月,因連降暴雨,劉某住房進水
約1米深,財產缺失1萬元,保險公司勘查定損后,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了
劉某1萬元的保險金。2001年3月,劉某又續保了家庭財產保險,后來,
保險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檢查中發覺,劉某住房進水的直截了當緣故是
其住房地勢太低,因此及時向劉某發出了在住房周圍構筑防洪墻的通知,
但劉某對此并沒有理會。2001年夏天,在連降了幾天暴雨后,劉某的住房
又進水1米多深,財產缺失達1.2萬元。劉某又象上次一樣,向保險公司
報了案,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勘查現場后,作出了拒賠的決定。請按照案
情,回答如下咨詢題:(1)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什么?(2)保險公司拒
賠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案:(1)劉某沒有履行防災防損義務。(2)《保險法》。
7.1996年11月9日,李某為其親小孩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少兒保
險。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自保單生效時起至22周歲前因意外事故
死亡,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
1997年11月4日清早,在給親小孩喂服糖漿時,發覺他表情專門,臉色和
嘴唇發紫,遂送往醫院搶救。當日上午9時許,因搶救無效死亡,次日火
化。李某以哺水嗆噎致死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
公司經調查核實,大夫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注明李某的親小孩在入院時就已
死亡。門診記錄卡是大夫應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日開具的。經鑒定,保
險公司認為“哺水嗆噎致死依據不足”,作出了退還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
的決定。請按照案情,回答如下咨詢題:(1)本案的處理,涉及到保險事
故發生后的什么咨詢題?(2)我國《保險法》對出險后的通知期限有沒有
明確規定。(3)目前,國際上關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時
刻內通知保險公司所產生的后果,通常采納的兩種做法是什么?
答案:(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義務(2)沒有作出
(3)因延遲通知而導致必要的證據及保險事故的性質、緣故無法認定
或增加保險公司的勘查、檢驗等項目費用的,受益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缺
失。因延遲通知,同時,近因無法確定,保險公司能夠不承擔保險責任。
8.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黃某,投保了
養老保險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險和意外損害醫療保險,繳費方式為年繳。199
9年1月4日,由于繳費時刻快超過了條款規定的寬限期,王某翌日又要到
外地出差,就將保險費交給了黃某,托付他代繳。不巧的是,黃某的父親
病危,他必須趕忙回老家,繳費時刻耽擱了兩天,王某的保單剛好過了規
定的寬限期,處于失效的狀態。黃某想等王某出差回來,向王某講明一下,
由自己墊付保費利息,再辦理保單復效手續。真是“天有不測風云”,王某
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車禍,經搶救治療,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間,王某
花費了2萬多元醫療費用,遂向保險公司索賠。請按照案情,回答如下咨
詢題:1、王某要緊依據所投保的什么險種進行索賠。2、如果你是保險公
司理賠人員,你對該案如何處理。
答案:1、意外損害醫療保險。2、先按條款規定,承擔對王某的保險
賠償責任;再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追究對代理人黃某的賠償責任。
1.A銀行向B企業發放抵押貸款50萬元,抵押品為價值100萬元的機
器設備。然后,銀行以機器為保險標的投保火險一年,保單有效期為1998
年1月1日至該年12月31日。銀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貸款20
萬元。后此機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毀于大火。咨詢:
(1)銀行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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