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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資源配置效率,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由北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第三條管理原則(一)聚焦需求。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需求,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確定項目研發方向和任務。(二)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類型科技計劃項目的特點,實施差異化管理,提高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三)協同創新。加強產學研用深度融合,促進各類創新主體協同合作,形成創新合力。(四)績效導向。強化項目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四條管理部門職責(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管理和監督評估等工作。(二)市財政局負責本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等工作。(三)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做好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專業機構職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專業機構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組織評審、合同簽訂、過程管理、驗收等環節。專業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確保項目管理工作規范、公正、高效。第三章項目申報與立項第六條指南發布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本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需求,定期發布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的方向、重點、要求和支持方式等。第七條申報要求(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二)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記錄,具備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的能力和經驗。(三)申報項目應符合申報指南要求,具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內容和技術路線,預期成果具有創新性和應用前景。第八條申報受理專業機構負責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應及時通知申報單位補充或修改。第九條評審立項(一)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根據項目申報書和相關要求,對項目的科學性、創新性、可行性等進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評審意見,結合本市科技發展戰略和財政預算安排,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正式下達立項通知。第四章項目實施與管理第十條合同簽訂項目立項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與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或專業機構簽訂項目合同,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括項目名稱、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經費預算、實施期限、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第十一條項目實施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要求,制定詳細的項目實施計劃,明確項目各階段的工作任務、時間節點、責任人等,并報專業機構備案。第十二條經費管理(一)項目經費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經費核算,確保經費使用合規、合理、有效。(三)市財政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確保經費安全。第十三條知識產權管理(一)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二)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第十四條監督檢查(一)專業機構應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重點項目進行抽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三)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第十五條調整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需要對項目合同內容進行調整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專業機構審核后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批準。涉及項目經費預算調整的,應按照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項目驗收第十六條驗收申請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并提供項目驗收所需的相關材料。第十七條驗收組織(一)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工作,成立驗收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二)驗收專家組應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驗收專家應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獨立出具驗收意見。第十八條驗收標準項目驗收應按照項目合同要求,對項目的研究任務完成情況、技術指標達成情況、知識產權成果、人才培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全面評價。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整改后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三種。第十九條驗收結果處理(一)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專業機構出具驗收意見,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備案。(二)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并提交整改報告。經專業機構審核后,出具驗收意見,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備案。(三)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應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過驗收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回已撥經費。第六章績效評價第二十條評價原則項目績效評價應遵循科學公正、分類評價、注重實效的原則,客觀反映項目實施效果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條評價內容項目績效評價主要包括項目目標完成情況、技術創新水平、人才培養、成果轉化與應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第二十二條評價方式項目績效評價采取自我評價、第三方評價和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后及時開展自我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專業機構。專業機構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在此基礎上,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評價。第二十三條評價結果應用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后續支持、調整預算安排、科研信用評價等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優秀的項目,在后續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給予優先支持;對績效評價較差的項目,將減少或暫停其后續項目支持。第七章科研信用管理第二十四條信用記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建立健全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活動的相關主體進行信用記錄。信用記錄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為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等內容。第二十五條守信激勵對守信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經費支持、驗收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和便利措施,在科研誠信宣傳等方面進行正面宣傳。第二十六條失信懲戒對失信主體采取限制項目申報、暫停項目實施、撤銷項目立項、追回已撥經費、取消一定期限內參與本市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等懲戒措施,并將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第八章附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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