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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典當管理辦法?一、總則1.目的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3.基本原則典當行應當依法設立、守法經營、照章納稅、誠信用,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二、典當行的設立、變更與終止1.設立條件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2.設立程序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典當行設立審批受理通知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商務部批件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3.變更事項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或者調整股本結構等,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典當行變更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管轄的其他事項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4.終止典當行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清算。三、經營范圍1.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典當行占有,將該動產作為當物質押給典當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典當行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2.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財產權利憑證移交典當行占有或者通過登記等方式將該財產權利出質給典當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典當行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3.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其房地產的占有,將該房地產作為當物質押給典當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典當行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地產的價款優先受償。4.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絕當是指當戶在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后一定時間內未贖當或續當的行為。典當行對限額內絕當物品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5.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典當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四、當票1.當票的性質與內容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地址)、有效證件(照)號碼、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估價金額、當金數額、典當期限、綜合費率、利息及續當、贖當、絕當等事項。2.當票的開具與使用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五、業務規則1.當金數額與典當期限當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當物品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2.利率與綜合費率典當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3.絕當處理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后5日內,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為絕當。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4.禁止行為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動產抵押業務。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發放信用貸款。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六、監督管理1.監管部門職責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制定有關規章、政策;負責典當行設立、變更、終止審批;對典當行業務活動及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典當行違法違規行為。公安機關對典當行進行治安管理,履行以下職責:審核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查處治安案件;監督、指導典當行的治安防范工作。2.年度檢查典當行應當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區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經營情況統計報表,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商務部。3.違規處罰典當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附則1.解釋權本辦法由商務部、公安部負責解釋。2.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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