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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譜新區漁港及漁港水域環境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金譜新區漁港及漁港水域環境的保護與管理,保障漁港設施安全運行,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金譜新區管轄范圍內的所有漁港及其水域,包括漁港港池、航道、錨地等區域。涉及漁港內的漁業生產單位、船舶、人員以及與漁港水域環境相關的其他活動均應遵守本制度。(三)基本原則1.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將漁港水域環境保護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類污染,維護水域生態平衡。2.預防為主原則強化對漁港及漁港水域環境的日常監測與監管,提前預防環境問題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3.綜合治理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等手段,對漁港及漁港水域環境進行全面治理和保護。4.公眾參與原則鼓勵漁業從業者、周邊居民及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漁港水域環境保護,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的良好氛圍。二、漁港規劃與建設管理(一)規劃編制1.由新區漁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漁業發展規劃以及漁港建設標準,編制金譜新區漁港總體規劃。規劃應充分考慮漁港的功能定位、發展規模、布局結構以及與周邊區域的協調性。2.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廣泛征求漁業生產單位、漁民協會、相關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3.漁港總體規劃經新區管委會審核后,報上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二)建設項目審批1.凡在漁港規劃范圍內進行漁港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向新區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相關材料。2.新區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和評審。根據論證和評審意見,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批準,并發放建設項目批準文件。3.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和設計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規模。如需變更,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三)建設質量監管1.漁港建設項目應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程監理。2.新區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漁港建設項目質量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抽檢。發現質量問題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3.漁港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區漁業主管部門應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備案。三、漁港設施管理(一)設施維護1.漁港管理單位負責制定漁港設施維護計劃,定期對漁港的碼頭、防波堤、航道、錨地等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完好。2.對發現的設施損壞或安全隱患,應及時組織修復和整改。對于重大設施維修和改造項目,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并確保維修和改造后的設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3.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漁港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提高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二)設施使用管理1.明確漁港設施的使用范圍和使用規范,漁業生產單位和船舶應按照規定使用漁港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壞或改變設施用途。2.漁港管理單位應合理安排設施的使用,根據漁業生產實際情況,優先保障漁業生產作業的需要。對于臨時性使用漁港設施的,應提前向漁港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3.在漁港設施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設施損壞或影響其他船舶正常使用的情況,使用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告漁港管理單位,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設施安全管理1.漁港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漁港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設施的安全檢查和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2.在漁港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過往船舶和人員注意安全。對危險區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3.定期組織開展漁港設施安全演練,提高應對突發安全事件的能力。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和處置。四、漁港水域環境保護(一)污染防治1.水污染防治嚴格控制漁港內污水排放,禁止向漁港水域排放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污水。漁港內的漁業生產單位和船舶應配備必要的污水處理設備,對生產生活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后排放。加強對漁港周邊污染源的排查和監管,防止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漁港水域。對于發現的違法排污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定期對漁港水域水質進行監測,掌握水質變化情況。根據監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漁港水域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漁業水質標準。2.大氣污染防治鼓勵漁港內的漁業生產單位和船舶使用清潔能源,減少燃油廢氣排放。對使用燃油的船舶,應要求其安裝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氣凈化設備,降低廢氣污染。加強對漁港內各類作業活動揚塵的控制,采取灑水降塵、物料覆蓋等措施,減少揚塵污染。禁止在漁港內焚燒各類廢棄物,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罰。3.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在漁港內合理設置垃圾收集點,定期進行清理和轉運。漁業生產單位和船舶應將生產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禁止隨意丟棄。加強對漁港內船舶垃圾的管理,要求船舶配備垃圾儲存設施,并按照規定將垃圾交由岸上指定的接收單位處理。對漁港內的固體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理,可回收利用的進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固體廢棄物對漁港水域環境造成污染。(二)生態保護1.保護漁港水域的水生生物資源,嚴格執行漁業資源養護制度,合理確定漁業捕撈強度,禁止過度捕撈。2.加強對漁港周邊濕地、灘涂等生態敏感區域的保護,嚴禁在這些區域進行圍墾、填海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3.在漁港建設和改造過程中,充分考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采取生態修復措施,減少對水生生物棲息地的破壞。如建設人工魚礁、增殖放流等,改善漁業生態環境。4.加強對漁港水域生態環境的監測和評估,定期開展生態環境調查,掌握生態系統的變化情況。根據監測和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生態保護措施,確保漁港水域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三)環境衛生管理1.建立健全漁港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明確環境衛生責任主體。漁港管理單位負責漁港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清掃和保潔工作,漁業生產單位和船舶負責各自作業區域和船舶內部的環境衛生。2.加強對漁港內環境衛生的日常巡查,及時清理各類垃圾和雜物,保持漁港環境整潔。對發現的衛生死角和臟亂差問題,及時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3.定期組織開展漁港環境衛生整治活動,發動漁業從業者、周邊居民及志愿者參與,營造良好的漁港環境衛生氛圍。4.在漁港內設置必要的環境衛生宣傳標識,引導漁民和過往人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維護漁港水域環境。五、漁港船舶管理(一)船舶登記1.凡在金譜新區漁港從事漁業生產或其他相關活動的船舶,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船舶登記。船舶所有人應向新區漁業主管部門提交船舶登記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2.新區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船舶登記證書,并建立船舶登記檔案。3.船舶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船舶所有人應及時向新區漁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按照規定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二)船舶進出港管理1.船舶進出漁港應提前向漁港管理單位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船舶名稱、船籍港、預計進出港時間、貨物裝載情況等。2.漁港管理單位應根據船舶報告情況,合理安排船舶進出港順序,確保漁港水域交通秩序安全、暢通。3.船舶進出港時,應嚴格遵守漁港管理規定,按照指定的航道和泊位行駛、停靠,不得隨意穿越航道、擠占泊位或妨礙其他船舶正常進出港。4.加強對船舶進出港的現場監管,對違反進出港管理規定的船舶,予以糾正和處罰。(三)船舶安全檢查1.漁港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對漁港內船舶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船舶證書、消防設備、救生設備、通訊設備、航行設備等是否齊全有效,船舶技術狀況是否良好等。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作業。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船舶,禁止其離港作業。3.鼓勵船舶所有人自行開展船舶安全自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同時,漁港管理單位應加強對船舶安全自查情況的監督和指導。4.建立船舶安全檢查檔案,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對船舶安全狀況進行跟蹤管理。(四)船舶防污染管理1.船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2.船舶在漁港內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油類、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泄漏到漁港水域。如發生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漁港管理單位報告。3.漁港管理單位應加強對船舶防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防污染規定的船舶,依法予以處罰。同時,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實防污染主體責任,加強對船員的防污染培訓教育,提高防污染意識和能力。4.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各部門職責。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對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六、漁港經營管理(一)經營許可1.在金譜新區漁港內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取得相關經營許可。如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等。2.申請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新區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3.加強對經營許可的動態管理,對不符合經營條件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經營許可。(二)市場秩序管理1.規范漁港內的漁業交易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明確市場交易規則,加強對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2.加強對漁港內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建立水產品質量檢測制度,定期對市場上的水產品進行抽檢。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3.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4.鼓勵發展多元化的漁業經營模式,如漁業專業合作社、休閑漁業等,推動漁港經濟發展。加強對新型漁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和指導,提高其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三)收費管理1.明確漁港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項目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收費標準應公開透明,并向社會公布。2.漁港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3.加強對漁港收費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收費賬目,確保收費資金的規范使用。定期對收費情況進行審計,接受社會監督。4.對涉及漁民的相關收費,應充分考慮漁民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收費方式和時間,切實減輕漁民負擔。七、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一)監督檢查1.新區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漁港及漁港水域環境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不定期抽查。2.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漁港規劃與建設、設施管理、水域環境保護、船舶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3.漁港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落實。4.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檔案,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跟蹤管理,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二)法律責任1.對于違反本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由新區漁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2.對造成漁港水域環境污染的,責令其限期治理,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3.對違反漁港設施管理規定,擅自占用、損壞或改變設施用途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對違反船舶管理規定,未按要求進行登記、進出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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