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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株政辦發(2009)14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

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廉

租住房保障辦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辦

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廉租住房實物

配租是指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以下條款中的“市”指市本級,“區”指城市四區。

第三條市房產局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協調、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城市

四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市房產局指導下負責本紅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

施與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與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廉

租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政府補助建設的廉租住房由企業自主安排本企業的

保障對象,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審定。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株洲市(區)戶籍,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

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條件,并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標

準;

(三)沒有購買房改房或享受過其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本條第?款()、(二)項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同征詢有關部門

意見后,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登記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確定保障范

圍,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六條符合上述條件且年滿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申

請廉相住房。

第七條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

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

家庭。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

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第九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

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審批程莊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株洲市區

廉租住房保障相關

表格;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和相

關資料;

(三)初審受理:街道辦事處(即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

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庫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

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

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住房

保障部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

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

況。初審合格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本區住房保

隙部門進行復審。

(四)復審和審批: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人

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復審意見并將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

局,市房產局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批。

(五)公小: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

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

人居住的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

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

況有異議的,向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口起3

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

門批準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后報市房產局,市房產局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

請人發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六)抽簽: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

號確定先后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

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

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在7個工作日內到市房產局或區住

房保障部門簽訂《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回》,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

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

房。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

(?)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

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

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

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

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

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

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

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

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二條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

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后,將核實結果報

市房產局,山市房產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

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

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改建、回收、

回購、收購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房產局或區住

房保障部門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

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回購廉租住房時暫緩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廉租住房修繕維護和設

備維修更新等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配建的廉租住房應當納入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o實物配租

保障對象應當遵守小區物業菅理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市、區人民政府根據

房屋權屬情況,給予實際交納物業管理費用50%的補貼。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按照《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交納

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

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C

(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

戶和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保障對象退同廉租住

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

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購、收購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

前,由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視實際需要進行的基本裝修等相關費用,納入

市、區廉租住房的維護費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經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價獲得房屋產權。購置人不

得將廉租住房對外轉讓或出租。如確需轉讓的,經政府同意,由市房產局或區住

房保障部門按成本價抵扣折舊后回購。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轉讓所得資金,由市、區財政設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廉租

住房建設。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5月底前向市房產局或區

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

部門會同民政局對其

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租廉租住房;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

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標準;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面積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

標準;

(三)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經調查發現除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八)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典;

(二)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

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口遷出;

(三)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

酗當事人。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

標準計租。過渡期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產局或區住房

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實物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政府職能部門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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