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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修改后的《刑訴法》第73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制度,并規定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刑事訴訟規則》第120條則明確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從近幾年實踐來看,卻沒有發揮較好的刑事訴訟作用。相反,隨之而來的是難題的不斷涌現,主要表現在信息來源單一、監督手段單一、缺乏救濟手段,亟需破解。檢察機關在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督時也面臨著監督手段、內容缺乏以及配套規制欠缺等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中逐步探索應對策略。關鍵詞:監視居住;指定居所;檢察監督
前言新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73條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做了詳細規定并規定人民檢察院監所部門對該強制措施的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和監視居住相比,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具有更加嚴厲的強制性,但又不同于逮捕等強制措施,它是一種新型的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概述新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73條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做了詳細規定并規定人民檢察院監所部門對該強制措施的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于外地人犯罪來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有另一層意義。司法實踐顯示,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外出務工,其在務工地一旦犯罪,因為沒有固定的居所和穩定的工作,往往被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同樣的案情本地人就具有地域的優勢而往往被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理論上對外地人就有著司法平等的意義。從適用條件看,該又具有排除對偵查干擾的功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三項選擇性條件:一是涉嫌國家安全類犯罪;二是涉嫌恐怖活動類犯罪;三是涉嫌重大賄賂的犯罪;這些犯罪往往涉及的利害人員眾多,在住處執行有可能會礙于偵查,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無論是保證人身安全還是保障偵查取證都具有積極意義。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出發點是完善刑事強制措施適用,但與此同時,我們應當看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且目前尚無法律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地點以及檢察監督的方式、程序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范,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也面臨現實困境。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督的難點《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8條和第120條就怎樣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開展監督進行了細化和職責分解:強制措施的決定的監督由檢察院的偵監部門負責,強制措施的執行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目前尚無法律對公、檢、法如何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進行協調、配合、監督進行具體規范,檢察監督的方式、程序等方面也無明確規范,這就給檢察機關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帶來現實困境。案件信息獲取渠道不明確信息獲取是監所檢察部門開展監督的前提。法律未具體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機關的配合義務和責任,這在被動方面就面臨啟動困難;也未明確規定監所檢察部門如何主動獲取案件信息,這在主動方面也缺少有效方法。而對于有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控告,有的當事人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已經被送到看守所拘留,由于獲取信息較為滯后,大多數只能開展事后監督,甚至無法監督。監督內容、方法不明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20條對執行機關的五項違法內容作了列舉,這些列舉內容是開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檢察的重要內容,但不是全部內容。該條也規定,發現列舉的五類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但通過提出糾正意見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進行監督,這種方式要求在違法行為結束前發現并提出,才能起到檢察監督作用,督促執行機關及時糾正。考慮到實踐中,執行部門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并不主動報備監所檢察部門,待監所檢察部門發現侵害結果時,執行部門的違法行為已經結束,再對其提出糾正意見也于事無補。上述提出糾正意見的監督方法是否囊括了所有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有效監督方法,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執行違法后救濟途徑缺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案件中,辦案機關可以合法地限制犯罪嫌疑人長達6個月的時間。加上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自行執行,不需報備檢察機關,且適用條件寬松,程序方便靈活,在突破口供越來越難的背景下,偵查機關有理由青睞于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既可以規避拘留、逮捕的復雜程序,又能靈活掌握辦案進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這無疑給他們的合法權利造成嚴重影響,而又無可奈何。當前,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制,刑事訴訟法只是籠統規定了一些控制措施,如在在適用的范圍方面,限定了案件類型(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的規定又如同兜底條款,大大擴展了適用范圍);指定居所的地點方面,排除了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采用排除法并沒有限定地點范圍);在審批程序上,一律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實踐中,偵查機關采用該強制措施較為普遍,其批準機關就是公安局);但卻偏偏缺少了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執行違法責任的追究以及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的被侵害后救濟內容的具體規范。顯然我國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定位為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立法本意上注重其有利于減少羈押的一面,沒有足夠認識到司法實踐中可能使用不當的情形。在當前沒有配套的規制措施的情況下,如果執行機關不適當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如何認定執行部門違法責任?如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監所檢察部門無從下手,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權益被侵害后也難以獲得救濟。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督的對策明確監督內容、明確目標只有明確監督內容,才能明確目標,有的放矢。總結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將監督內容的范圍界定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全過程,即所有執行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執行機關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執行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是否為變相羈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根據執行進程明確監督措施啟動階段,對法律手續檢察在收到辦案機關報送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案件信息后,監所檢察部門要對《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權力義務告知書》等法律文書進行檢察,檢察內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執行過程中,要不定期進行檢察在收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案件信息后,監所檢察部門要及時到指定居所地點對進行現場檢察,之后還要不定期的到現場對執行機關進行檢察,檢察是否依法管理。還要重點對指定居所的條件進行檢察,檢察居所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防止變相羈押。指定居所必須排除羈押和辦案場所,還要具備正常的休息條件、便于監視、保證安全。要對監管場所是否存在體罰、刑訊逼供等進行詳細檢察,檢察的方法:一是可以采取回看錄像查看;二是聽取被監視居住人反映進行了解;三是對被監視居住人現場進行人身檢查。多渠道發現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監所檢察部門要認真受理被監視居住人、辯護人或者家屬關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違法情形的控告和申訴,及時認真審查。監所檢察部門現場巡視時,可要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談話,除了督促其遵守監視居住的法律義務,重點了解監視居住期間執行機關的管理是否合法,其合法權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形。發現問題后要及時糾正監所檢察部門對于執行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等問題,情節輕微的,可以發出口頭建議;對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問題,可以發出檢察建議及時糾正;對于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若發現被監視居住人受到刑訊逼供、體罰的,監所檢察部門要啟動調查程序,涉嫌刑訊逼供的,啟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程序。建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的檢察監督制度檢察機關要與公安機關、法院建立指信息通報機制,共享案件信息,及時跟蹤案件;在檢察系統內部,監所部門也要與偵查監督部門、自偵部門建立案件信息聯動機制。檢察院偵監部門負責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進行監督,對被監視居住人指定居所后,監視居住的條件可能隨著案情的變化而變化。監所檢察部門對執行檢察中發現指定居住監視居住適用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時,可及時向偵查監督部門通報,通力協作保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依法進行、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利。結論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要求其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居所,并對其活動進行控制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修改后刑訴法第73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提出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刑事訴訟規則明確指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檢察機關執檢部門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的監督自2013年起到目前已經有9年多的時間,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也積累了一些經驗,本文在分析監督情況的基礎上,對執行監督的機制、流程、技巧、應該注意的問題等方面進行探索,促使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的監督更加規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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