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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學基礎知識》第一章

法律是什么第一節

法的定義一、法、法律的詞義漢字“法”古體寫作“灋”。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律”,《說文解字》:“律,均布也。”西文中,只有英語law同漢語中的“法律”對應。歐陸各國語言一般使用兩個詞將“法”與“法律”分別表達。

拉丁文:jus、lex德語:Recht(法)包含法律和權利雙重含義二、法律學的研究對象1.規則是法理學研究的核心范疇,規則在法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2.法理學的體系第二節

多重視角的法律觀1.立法者立場的法律觀(1)命令說:始于博丹(2)權力(強制)說(3)意志論(4)規范(規則)說2.司法者立場的法律觀:裁判案件的權威資料(弗蘭克)3.社會學視角的法律觀:社會控制的工具(龐德)4.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觀:公平正義的體現第三節

法律的基本特征與法律思維方式1.法律的基本特征:行為規范、出自國家、強制功能、權利義務內容。2.法律思維方式:規范性思維、程序化思維、邏輯縝密、并不追求絕對必然的“真”。第四節

法的構成要素及其應用一、法的要素(略)二、法的主要要素:1.成文法與法典例:我國《民法典》之難產2.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1)三要素說(2)二要素說(3)新三要素說(4)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二要素說3.法律原則4.法的概念及其解釋第五節

法律的分類及其意義1.公法與私法2.普通法與衡平法(英美法系)3.成文法與不成文法4.根本法與普通法5.一般法與特別法6.實體法與程序法7.法律分類的主要意義在于便于我們掌握和應用法。第二章

法的作用第一節

法的規范作用1.指引作用2.評價作用3.預測作用4.教育作用5.強制作用第二節

法的社會作用1.階級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2.當代中國社會主義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第三節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的主觀性2.法律的滯后性3.法律的僵化性4.法律的壓制性第三章

法律體系一、法律體系的概念與劃分部門法的標準與原則1.基本概念法律體系一般是指一個國家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成的有機整體。通常情況下,法律體系僅指成文法,法律體系由各個法律部門(即部門法)組成一個完整的有機體。2.部分法的劃分標準與原則二、我國法律部門劃分1.傳統理論上的法的部門劃分2.我國現行部門法的劃分第四章

法律淵源第一節

法律淵源的概念法律淵源又稱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式。第二節

當代中國法源1.中國法的基本淵源:制定法制定法法源:法律形式制定主體憲法全國人大法律(狹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直屬機構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較大的市政府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2.制定法以外的法源:習慣、判例(案例)、法律解釋、政策、國際條約、法理學說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屬于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則是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文件。軍事法規、規章:中央軍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2)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政府規章:(1)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2)較大的市政府。山東省有三個“較大的市”:濟南、淄博、青島。法律解釋:(1)有權解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2)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國際條約: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我國一直采取兩種做法:一種是將條約轉化為國內法;另一種是不具體規定條約內容,而是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處理法律與條約關系的基本原則,如“凡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除外。”第五章

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第一節

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種類一、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指引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二、法律關系的種類1.基本法律關系和普通法律關系2.抽象(一般)法律關系和具體(特殊)法律關系3.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4.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

5.隸屬型(縱向)的法律關系和平權型(橫向)的法律關系6.單向(單務)法律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7.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第二節

法律關系的要素一、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法律關系主體概念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法律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和法律義務(職責)的承擔者。(二)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1.自然人(公民)2.集體主體即機構和組織(法人)3.利益共同體4.國家(三)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公民的權利能力:出生到死亡2.公民的行為能力:(1)完全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視為完全行為能者”)(2)限制行為能力(10歲以上、18歲以下;精神狀況)(3)無行為能力(10歲以下;精神狀況)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法人消滅時結束。法人的行為能力體現在法人職責、經營范圍上。二、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1.物2.人身和人格3.精神產品4.行為及其結果5.法人三、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一)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概念法律上的權利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它以國家法律的規定為前提,設定或者隱含在法律規范中,是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或者人們行為的結果,并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第二,它是以權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為目的的,權利人實現一定權利的行為就是其滿足一定需要并實現一定利益的行為。法律確認和保障的權利,其實質就是確認和保障這一權利背后的需要和利益;第三,它表明權利人享有一定的意志和行為自由,表明權利人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相應行為。當然,這一意志和行為自由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圍;第四,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權利與義務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權利要以一定的義務做保證,否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可能行使。法律上的義務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它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的,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的,表現為通過國家強制力要求義務人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表現為要求義務人必須抑制一定的行為。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就要受到強制力的制裁;第二,它是滿足權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義務人的意志自由和行為自由受到一定法律上的約束;第四,它是與權利相關的概念。義務來源于、服務于并從屬于權利。(二)權利和義務的關系1.結構上的相關關系2.數量上的等值關系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4.價值上的主次關系(三)權利本位權利本位有如下特征:第一,社會成員都為法律上的平等主體。第二,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第三,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做出權利的推定,即推定為公民有權利或自由去作為或不作為。第四,權利主體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中,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而確定這種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障對其他主體的權利給以應有的同樣的承認、尊重和保護,以創造一個盡可能使所有主體的權利都得以實現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第五,當權利與權力發生沖突時,首要的價值目標應當保障公民的正當合理的權利,以維護公民的精神生存條件;較多地關注對權力的控制,以保持權力的次生性和服務性。(四)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

在法律關系的范圍內,權利和義務是以兩種形態存在著的,這就是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與實有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由法律的一般規定轉化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實有權利和義務以后,也還存在著一個實現問題。權利不能實現就歪曲了它的本質,而義務不能實現就造成了對權利人利益的損害。當然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實現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第三節

法律事實一、法律事實的概念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司法實踐中發生了的事實和法律規則中的法律事實。二、認定法律事實的基礎三、法律事實的認定與解釋第六章

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第一節

什么是法律效力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廣義的法律效力,泛指法律的約束力,即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和強制作用。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以及什么時間具有約束力。二、法律效力的層次一般來說,法律的效力層次遵循的原則主要有:1.憲法至上原則2.上一級法律的效力高于下一級法律的效力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4.新法優于舊法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第二節

法律效力的分類一、法律對人的效力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4.綜合或折衷原則二、法律對事的效力三、法律的時間效力(一)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我國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根據法的規定、慣例、需要及其他有關情況而定。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2.法律自身明文規定該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3.法律公布后達到一定期限或具備一定條件后開始生效(二)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在我國實踐中,法律終止生效有以下幾種情況:1.新法律公布施行后,原有的法律自動喪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時在新法律中明文規定原有的法律廢止。3.由有關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議、決定等,宣布廢除某些法律,從宣布廢除之日起,這些法律即停止生效。4.法律本身規定了其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又無延期規定的,該法律即自行停止生效。5.法律擔負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該項法律自然廢止。(三)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法律的溯及力,也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新法律對其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適用,該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律就不具有溯及力。在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上,一般情況下,各國都通常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法律只適用于其生效以后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適用于其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但是這一原則不是絕對的,為了維護特定的利益或由于特定形勢的需要,立法機關在某些法律中也會做出法律有溯及力或有限制地具有溯及力的規定。我國采用各國通例。四、法律的空間效力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一節

法律責任的概念法律責任是指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責任的功能主要有:預防功能、懲罰功能、補償功能和教育功能。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解決的是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類。3.主觀過錯主觀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類。4.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包括實際損失、所得利益損失及預期可得利益。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主要是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關系。第五節

法律責任的實現一、實現方式1.懲罰2.補償3.強制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1.責任法定原則2.因果聯系原則3.責任相當原則4.責任自負原則三、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免責)1.時效免責2.不訴免責3.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4.責任主體消亡免責5.判決、裁定免責第八章

法律價值第一節

法律價值的概念及其基本價值一、法的價值概念法律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二、法律的基本價值1.正義2.秩序3.自由4.平等5.效率第二節

法律價值的應用1.法律的價值在法律文本中的應用2.法律的價值在法的運行中的應用(1)法的價值在司法中的應用(2)法的價值在執法中的應用第九章

法治第一節

法治及其精神亞里士多德:法治就是已經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第二節

法治的原則與基礎一、法治原則的探討朗·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提出了作為一個真正法律制度的前提的八項法治原則:(1)法律應具有普遍性;(2)法律應公布;(3)法律適用于將來而非溯及既往;(4)法律應具有明確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7)法律具有穩定性;(8)官方行動和法律的一致性。羅爾斯指出,一個法律制度只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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