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纖適配器公司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_第1頁
尾纖適配器公司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_第2頁
尾纖適配器公司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_第3頁
尾纖適配器公司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_第4頁
尾纖適配器公司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7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尾纖適配器公司

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

目錄

一、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2

二、合同簽訂時存在的法律風險.....................................11

三、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29

四、企業稅務風險的防控............................................36

五、勞動爭議解決及法律風險.......................................38

六、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41

七、項目概況.......................................................55

八、公司簡介.......................................................58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59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59

九、法人治理.......................................................60

十、人力資源配置分析..............................................75

勞動定員一覽表.....................................................76

十一、SWOT分析...................................................77

一、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

這類法律風險往往表現為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方面。

因為合同簽訂前沒有對合同對方作必要的調查和了解,與主體資格有

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主體即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

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交易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知其他組織。合同

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

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

代表人。現實的交易中,經常不是當事人出面,代理人和代表人實際

從事著洽談和簽訂合同的責任。

1、代理人及法律風險

在經濟發達的今天,大量的合同簽訂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

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代理擴大了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代理可

以補充某些民事主體資格上的不足。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

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

后果。代理人從事交易活動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

(1)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權限產生是基

于被代理人的授權,當代理人沒有經過授權,一旦發生糾紛,企業不

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代理人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給企業

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

(2)超越權限代理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在交易時比較注意對方

代理授權書的審查,而這種審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權以及授權的

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核實較為馬虎。超越權限代理,同樣使

企業面臨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3)代理人的法律風險。企業擔任他人的代理人時,若授權內容

較為含混,企業對外活動是否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存在爭議,一旦代理

活動未能正常進行,則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業承擔超越代理權限造成

的損害責任。

2、代表人及法律風險

不少企業經營者持有“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

識,在并未弄清實際的簽約主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情況下,就簽訂

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

(1)授權缺陷的法律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

此之外企業其他人員對外簽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托。若因授權缺

陷導致合同將來被認定無效,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即使

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于是否離職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

持對其授權情況的審查,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后仍使用原企業名稱

對外訂立合同的糾紛屢見不鮮。

(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風險。若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范圍進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則法

定代表人超越職權從事交易,相應合同的效力將受到質疑。這種法律

風險較為隱蔽,企業需要更加注意。這種法律風險防范成本較高,但

在重大交易活動中應當予以考慮。

3、交易主體對合同的影響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

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合同,若獨立訂立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

人追認,方為有效。追認權制度旨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但力求平衡,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以避免因合同

關系動蕩不定給相對人造成利益損失。企業經營者通常都會注意到簽

約對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企業經濟活動一般也不會有未

成年人卷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難免存在這樣的法律風險。如

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

獲得冠軍時剛滿17周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后

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

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

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發生的原因主要有;行為人自

始就沒有代理權;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行為人的代理

權消滅。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多種法律效力情

況,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結果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

①表見代理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則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代理行為應當有效,即合同為有

效合同。然而表見代理構成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都需要企

業提供證據證明,若企業簽訂合同時僅僅要求查閱了對方相關證明材

料,而并沒有與合同一并備案,將面臨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

②效力待定的不確定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根

據《合同法》規定,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這種效力

待定的不確定狀態,使企業面臨著準備履行合同還是做好補救措施的

兩難境地。其性質屬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企業在簽約時沒有審查出代理權限問題,很難在合同簽

訂后識別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通常要等到實際引發法律

危機,企業才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存在。

(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

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當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

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

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的含義,若無權處分

人訂立的合同事后權利人不追認,且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時,合同無

效。但合同無效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

度荻得相關權利。

在實際的經濟交往中,無權處分人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識別。

如某集團名下有若干緊密關聯的公司,在外部看來其資產都歸屬該整

體,若與其中A公司簽訂合同,但標的物屬于集團的B公司,在法律

上而言就屬于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人將面臨合同無效的

法律風險。若該項財產屬于行政機關登記的不動產、專利等,合同相

對人則無法說明自己在簽訂時屬于善意,相關損失只能自行承擔了。

4、合同主體欺詐的法律風險

在商業競爭中,一些經濟主體會利用法律既定規則實現不法目的。

故意設置法律陷阱引誘其他經濟主體上當,這種有預謀的法律風險較

之前面的不當簽約造成的損害更大。尤其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合同主

體進行的欺詐形式多樣,是經常遇到的法律風險類型。

(1)有限責任的惡意利用及法律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點

是公司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

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蓄意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取

得當事人資格,簽訂大宗合同,欺詐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給其造成巨

大經濟損失。在出現較大的賠償責任或者損害時,則申請公司破產清

算。這種有限責任的惡意使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

不當利用有限責任的事情不僅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中,一些較

大的公司為避免國際貿易所帶來的巨大法律風險,也常常利用這種方

法來降低風險。通過成立若干個注冊資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對

外簽訂貿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公司會以母公司的財力和人力

確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現較大法律風險,則犧牲掉子公司

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訴訟。

2005年底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

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

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此之前,我國法律沒

有關于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律雖然有了原則性規定,但

企業遇到對方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同樣面臨著法院最終認定的不確定

性法律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之前,企業只能依靠自身衡量

交易對方的信用程度。

(2)虛構合同主體及法律風險。合同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

承擔者,若與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則企業無法

確定到底誰該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非常

巨大。

①利用注冊要求差異虛擬合同主體°在普通的經濟活動中,虛構

合同主體是較容易發現的,但是由于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注冊有不同

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由于這種注冊的差異性導致的虛擬合同主體有

時不易被發現。如國際貿易中,經常會遇到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沒有注

冊資本的貿易行、商行,只有營業證明,不能提供法人資格、注冊資

本及法人地址的證明或公證書,這類人往往被稱為“皮包商”,其不

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與這類商人交易風險也很大。

②利用掛靠等方式虛擬合同主體。通過掛靠、借用名義等方式簽

訂合同的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與

名義上的合同主體并不符合,同樣屬于虛擬合同主體。由于實際履行

合同的主體缺乏相應資格或經濟實力較弱,更易發生履行合同困難的

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盡管企業可以在發生糾紛時追究被掛靠方的責

任,但解決該法律糾紛付出的代價對企業而言已經構成嚴重的法律風

險。

5、主體變更的不當利月及法律風險

合同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實施所規定的行為來履行的,

稱之為親自履行原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體。但

是,由于商業活動變動的頻繁,履行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常見的。若交

易對方惡意利用主體變更,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C

(1)合同轉讓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聲稱自己

無法履約,向對方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從而導致將合同義務

交由一個履約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履行,將產生法律風險。

(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當公司分立或合并時,

主體必然發生變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

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務人

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交易對方發生分立

時,通常情況都會確定分立后的一個公司負責履行特定合同,這種時

候對方要求企業簽訂特定的確認書,將直接導致實際承擔責任的當事

人變化。

6、主體不適格及法律風險

法律對一些商業活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

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產生預想的法律效果。一

些商人利用這種規則,故意制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

造成法律風險。

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

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

些情況較容易識別,在此不再作詳細討論。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

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

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

(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

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

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

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

控制的合同標的以非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

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

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十分嚴重。

(2)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法律規定一些商業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

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

不適格。這類關于法定資格的規定,常見于一些部門法規,建筑、醫

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若因不符合法定資格將導致合同無效,企

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計。

(3)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

若對方惡意利用這種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同樣面臨法律風

險。如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常常采

用提供擔保的方式,《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

這樣的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并沒有任何擔保效果。

(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這種主體不適格情形更為

隱蔽,合同主體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內容,而是合同部分內容必須特

定第三人才能完成,這樣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種

情況需要認真理解合同內容才能夠準確識別。常出現在與集團公司合

作,為交易方便將若干個公司共同履行的義務納入到一個合同中約定。

二、合同簽訂時存在的法律風險

這類法律風險往往發生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以及簽訂后合同的內

容與形式方面。合同簽訂過程中在要約和承諾階段,將可能產生要約

或承諾不當的法律風險。在合同內容方面,可能會出現合同內容違反

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在合同形式方面,

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下面分別進行說明。

(一)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到合意的狀態。合同的訂

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因為依法訂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

履行義務、享有權利,解決糾紛和請求法律保護的依據。我國《合同

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合同訂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

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承諾則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諾的內容同要

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1、要約過程的法律風險

要約雖然不是合同,但是作為合同訂立的一個階段,法律同樣賦

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約生效,要約人和受約人法律地位會發

生一定的變化。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在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

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或擴張。如果要約人想對要約作出某些改變,

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否則將因不能發生法律意義的改變

而承擔相應的風險。常見的要約階段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種。

(1)對要約邀請視為要約情況的忽略。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

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要約邀請也叫要約引誘,其對象可以是特

定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它的發出目的是為了引誘他人向

自己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發生法律效果,對

當事人也沒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實務中,不能簡單地適用法律的規

定,要考慮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仔細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

實踐中形式上看似要約邀請但實則為要約,而要約人卻仍誤認為

是要約邀請的情況時有發生。《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業

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

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

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

范圍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合同的訂立

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c要約一旦發出,

企業就已經簽訂合同的主動權交給對方,只要對方接受要約所提到的

條件,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企業期望自己的報價單等只作為要約邀

請,而實際的表述符合要約規定,企業誤認為可以不接受對方承諾的

約束,法律風險可見一斑。

(2)要約內容不確定,意思表示不明確。要約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

束。如果要約人要約內容不確定或不翔實,讓受要約人有機可乘,那

么受要約人一旦承諾,合同即為成立。如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對要約

內容肯定要作對自己有利的解釋,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

(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撤回

是指在要約未生效之前,要約人將要約收回,使之不產生效力和行為。

要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

到達,這就要求撤回要約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比要約送達方式要快。

而有些企業不注意這個細節問題,認為只要將通知送達即可,所以采

用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送達的方式一樣,從而導致要約撤回不能的

后杲。

(4)要約撤銷不能°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后將要約撤銷,但是

要注意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合

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

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

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C

2、承諾過程的法律風險

承諾是受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

易中,承諾又被稱為接盤。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隨著

交易的發展,承諾只要沒有對要約作出實質性改變,除非要約人明確

表示拒絕的,否則構成有效的承諾。承諾生效時,也就是合同成立的

時間。因此,一旦作出承諾,企業就應當按照已在要約承諾中確定的

合同內容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承諾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

(1)承諾方式不當。如果要約中明確了承諾的方式與時間,一旦

企業做出承諾的方式不當或錯過時限,就會失去商業機會。另外一種

情況就是企業用自己的行為做出了承諾,當對方不愿意再進行交易時,

企業證明自己做出承諾的難度會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機,最好

作出書面的明確的承諾并保留往來函件作為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的證據。

(2)將新要約當作承諾。法律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了實質性改變

則為新要約。如果企業忽視了這些改變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并開始履行

合同,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3、特殊的合同訂立過程法律風險

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過程是從合同實踐中抽象出來的法律規范,

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提供了規范和完整的環節,然而由于實際運作中,

交易具有復雜性,合同訂立過程有一些較為特殊的形式。

(1)招標投標及法律風險。在實踐中,招標投標的法律風險主要

體現為違法風險,一種是企業并不了解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招標投

標活動違反法律規定,導致招標投標無效;另一種是企業對法律規定

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活動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2)交錯要約的法律風險。交錯要約是指雙方同時向對方發出了

內容一致的要約。這時候大多數企業會不再作出承諾而履行合同。但

是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爭議。為了避免法

官認知上的對己方不利的風險,企業應當按照正常程序向對方發出承

諾。

(3)預約合同中輕率對待已決條款的風險。有些合同需要雙方長

時間的磋商,在磋商的全過程中就需要對每一個階段的磋商結論予以

固定化,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已經協商一致的條款就是已決條款。有

些企業認為預約合同中的條款不是最終條款就不予重視,內容不能具

體化。但在簽署正式合約時,已決條款是不能修改的,這種情況可能

會使企業失去商業機會或者陷入違約糾紛,帶來巨大損失。

(4)締約過失責任及法律風險。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合同訂立

過程中,當事人違反合同訂立的注意義務。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

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①惡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

(一)款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屬于此類。②欺詐

締約。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

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o③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

用原則的締約。④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c⑤合同訂立過程

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參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規定。⑥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⑦合同

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⑧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參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⑨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參見《合同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⑩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己方或對方在簽約過程中存在惡意磋商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不

規范的行為,都會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即使在簽約當時未能發現,

也會給履行合同的過程帶來潛在的隱患。所以,企業不能自認為對方

沒有詢問就沒有必要披露重要信息,在遭受對方惡意磋商使自己遭受

損失時也應主動追究其法律責任。

4、立約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其債務的履行,而向對方給

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通常而言,定金合同是從屬性合同,只

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時,才能發生效力。立約定金是一種特殊的定金,

是指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此,立約定金法律效力的

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直接關系。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

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目前我國法律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了立約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

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

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立約定金的特殊性質,使其成為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定金

合同,正確利用立約定金可以促進雙方簽訂合同。但立約定金利用不

當,同樣會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種。

(1)立約定金合同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立約定金合同性質上也

屬于預約合同的一種,但立約定金協議的未決條款更多,有時甚至幾

乎沒有已決條款,因此,立約定金條款只確定了合同當事人進行磋商

的義務,雙方協商不成的風險較大。若合同未約定雙方協商不成的處

理刃、法,因定金處理發生糾紛概率非常高。一些時候,立約定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內容不當同樣會發生各種不同的法律風險,例如,將對自

己不利的約定納入到定金合同里。

(2)誤認立約定金效力的法律風險。立約定金從性質上是為了保

障雙方磋商并訂立合同,一旦雙方實際簽訂合同后,立約定金合同就

履行完畢。然而,不少企業經營者誤認為立約定金在主合同成立后同

樣起著保障合同履行的違約定金效力,實際法律效果與企業預期的差

異同樣屬于法律風險。

(3)法律嚴格限定交易的無效法律風險。法律設定了某些交易進

行的特定條件,在條件滿足前當事人不得進行交易,如期房銷售必須

具有預售許可證。在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下,當事人通過立約定金合

同確定在將來簽訂正式合同,顯然該行為存在規避禁止性法律規定的

嫌疑,立約定金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風險是在簽約過程的法律風險

中損害程度較高的一種。

(二)合同內容方面的法律風險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份完善的合同,應該是對上述條款進行細致的撰寫,能指導合

同雙方按照簽署合同的真實意思來履行。合同條款應全面、無重大遺

漏,并且合同條款不應有歧義,否則就可能給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

因此,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清楚,避免產生歧義。對于

重要的合同條款(如金額、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要字斟句酌。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及法律風險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條款。這個條款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涉及合同各方的公司名稱的,一定要寫全稱,不能寫簡稱。②住所

條款。合同主體是自然人的,寫身份證上的地址;合同主體是法人的,

寫法人的營業執照所記載的地址。③一定要弄清楚證是合同的主體。

因為合同僅僅約束參與簽署合同的各方主體,所以把某個公司寫入甲

方、乙方、丙方、丁方就很重要。例如,購買A公司的資產,則合同

主體應寫A公司;但是如果合同是購買A公司的股權,則合同主體應

寫A公司的股東。如果主體弄錯了,就可能出現無權代理、可撤銷合

同的法律風險。

2、合同標的及法律風險

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

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體現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經濟目的。沒有合同

的標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無所指向,合同也就無法履行,

因此,標的是合同的首要條款。

根據合同性質的不同,合同標的可以分為物、權利、行為、智力

成果。這些因標的性質不同而產生的標的約定差異應當引起注意。如

權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觀察,因此以權利為標的的合同更

應當注重對權利狀態的描述。行為作為標的,往往依賴于特定人技能,

因此更應當注意行為人的確定以及與代為履行禁止相協調。這些因素

都應當作為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的考察方面。

概括而言,合同標的條款約定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要使用標的物的E式名稱,即標準學名,而且要用全稱。在

訂立合同時,合同標的物名稱一定要用科學名稱,并且完整、準確,

避免當事人利用標的物名稱的不同實施欺詐行為。例如,“小麥”在

北方某些省份簡稱為“麥”,那么在訂立合同時就不能簡單地寫成

“麥”或“麥子”,而要用全稱“小麥”。

(2)寫明商品商標。一定的商標標志著一定商品的性能、質量種

類。只有寫明商標才能使商品特定化。

(3)在確定標的時,還必須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如

大豆,一般是指黃豆,但有些地方把蠶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車,有

的叫人力車,有的叫腳踏車,有的叫單車;又如,電梯美國人叫

Elevator,英國人叫Lift,這些都屬同物異名。這種情況更需要雙方

就標的物明確約定,有時需要配合必要的圖片或描述性說明。

(4)要寫明標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購買電視機,除

寫明名稱、商標外,還要寫明型號,是黑白,還是彩電或數字電視機;

是立式,還是臥式;是遙控,還是自調,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

上這些問題弄清楚,才算是確定的,才能使標的特定化。

標的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經常出現,只是有時雙方確定不明的法

律風險因對方的實際交付行為完成而消失。但該法律風險的數量遠比

因標的發生的糾紛要廣泛得多。

3、數量條款及法律風險

數量條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個條款,也是較為簡單的一個條款,

很少受合同當事人的重視。當數量直接表述為特定數字時,該條款幾

乎不會產生法律風險。但是當數量不是簡單用數字表示時,則可能因

該條款約定不當產生嚴重影響。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的數量

條款方面約定“有多少要多少”就是很不準確的,可以認為在合同中

根本沒有規定數量條款。

(1)采用某種計算方法確定數量。一些無法直接用數字表述數量

的合同,雙方往往根據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種數量計算方法。當計算

方法出現歧義,得出的合同數量就可能有多個結果,雙方理解不同時

則容易發生糾紛。

(2)以某一方最終確定實際的數量。這種約定常出現在一些長期

供銷合同里,實際每次交貨的數量以需方書面通知確定。若當事人并

沒有考慮將來情況變化對數量需求的影響,則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

將導致供方無法滿足而違約。這種法律風險在雙方因合同其他因素發

生爭議時,也可能被需方惡意利用。

4、質量條款及法律風險

質量條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現糾紛的條款,多數情況下質量都很難

用特別明確的方式界定,一旦發生爭議才發現合同約定不明確。質量

條款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量標準約定不明。合同標的質量標準應在合同中進行明確

規定。因為合同的標的不同,其質量標準也各不相同。根據《標準化

法》的規定,對產品質量,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

家標準而有部領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按該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

也沒有部預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運用企業標準。但無論采

用哪種標準,質量條款都必須明確、具體、肯定。

(2)質量驗收事項約定不明。具體體現在驗收地點沒有明確約定

是在交貨方所在地驗收還是在收貨方所在地驗收;驗收不合格是否有

權拒絕接受貨物以及因此造成損害時如何承擔;一些約定雙方聯合驗

收的情況,沒有約定如果雙方有分歧如何處理等。

(3)質量認定的最終途徑約定不明。如果雙方就是否符合質量要

求存在分歧,則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確定最終的質量認定。由于我國質

量檢測機關較為復雜,雙方如無實際約定,則可能出現就委托最終檢

測的第三方發生爭議。最終需要由法院指定檢測機關,雙方解決糾紛

的成本將大幅增加。

(4)委托檢驗的費用承擔約定不明。費用承擔不明,必然出現譙

委托、誰負擔的情況,即使最終責任明確后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但企

業資金的占用同樣是將要面臨的風險。

5、價款或報酬條款及法律風險

價款或報酬條款是一方當事人向交付標的物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

的貨幣,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這個條款看起來比較簡單,

但是也常常發生糾紛。

(1)價格或酬金約定X明。有些合同當事人因價格難以確定,便

在合同中簡單籠統地書寫“暫按每臺xx元”或“建議價xx元”、

“xx元起”等,這些約定都是不明確的,將給以后合同的履行帶來嚴

重的風險。

(2)計算方法約定不明。如雙方約定價款以實際消耗數量結算。

而實際消耗數量有時很難衡量,雙方因此發生分歧,若沒有補救約定,

引發的法律風險損害難以衡量。

(3)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約定不明。對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尤其對于支付方式,要嚴格審查。

用貨幣履行義務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用人民幣計價和支

付,除少量款項和向個體工商戶、個人支付費用時,可以按照有關規

定以現金結算外,要求在合同中寫明通過銀行轉賬或支票方式結算支

付價款或酬金。實踐中許多欺詐現象的發生,都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

了現金結算支付方式的漏洞。另外,作為支付的對價,合同中應注明

獲得合法票據如發票的條款。

(4)合同只約定總價的法律風險。在合同標的較為復雜,不是單

一標的時,若只約定總價,當出現合同部分解除的情況,雙方關于未

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總價的比例往往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結果的不確定,

必然引起企業無法判斷自己該如何行為。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條款及法律風險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時間。履行

的地點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的地方°履行的方式是指合同

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履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中

不可缺少的主要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1)履行期限要注意起止的計算方法。例如,若僅僅約定“自增

資完成之日起屆滿十八個月,乙方應收購甲方股權”,那么在合同履

行過程中就會出現問題。究竟從以下哪一天開始算“增資完成”:①

簽署增資協議之日起計算;②資金注入驗資賬戶、注冊會計師出具驗

資投告之日起計算;③公司增資后,換取新的營業執照之日起算。因

此,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糾紛,寫合同的時候就應該予以明確。可以寫

為“自增資完成之日起屆滿十八個月,乙方應收購甲方股權。本條所

稱?增資完成之日,是指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所記載的、甲方將

資金劃入指定的驗資賬戶之日”。這樣寫清之后,履行的過程中就不

容易出現紛爭。

(2)履行地點條款。為了節省運費或其他合同履行成本,應盡量

約定在本地履行合同中的交付義務。若當事人未能對該條款進行約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個推定的法則: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

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

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與風險轉移有密切關系,也是合同較為重要的條款。

不同的合同義務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條款是

否具有法律風險,應當根據具體的交易要求與合同確定的履行方式是

否相符進行判斷。有時合同簽訂背景也會影響履行方式法律風險值。

①代為履行問題。企業在選擇交易對方時,通常會根據交易需要衡量

對方,保證對方親自履行合同能夠有效保證合同順利履行。當合同出

現代為履行約定時,則可能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特別是

在代為履行缺乏相應限制時,法律風險值將更高。在設計合同、加工

承攬合同等對當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為履行禁止條

款就應當歸入法律風險范疇。②運輸條款問題。運輸條款屬于履行方

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運輸的合同中,雙方關于運輸方式、運

輸費用承擔、運輸風險負擔等約定不明,都是較為明顯的法律風險。

(4)付款期限的條款。付款期限是雙方都非常敏感的問題,尤其

應明確約定。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例如

以下約定的付款期限就都有問題。①季付。季付僅約定了付款頻率,

但是未約定具體的付款時間。合理的約定,可以約定為“每季度開始

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結算、付款”或者“每季度最后一個工作日結算、

付款”。②檢驗合格后付款、收到貨物后付款。這種約定的問題在于,

究竟是檢驗合格、收到貨物后多少天付款?如果約定“檢驗合格后3

日內付款”,“收到貨物后3日內付款”°這樣約定后,合同的雙方

都清楚,不會因為付款期限問題發生爭議。

7、違約責任條款及法律風險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法

律責任。違約責任對于促使合同當事人正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維

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制裁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都具有重

要意義,該條款也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款。

然而多數的企業經營者在約定違約責任時,并不知道該如何約定,

經常看到合同中寫道: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或按法律規定承擔違

約責任。這樣約定沒有實際效果。因為沒有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只

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但這種損失不好計算且舉證困難。因違約責任

約定不明導致企業遭受損失的情況并不少見。

(1)部分義務缺乏對應的違約責任。在考慮義務的時候不是單一

的,如賣方的交貨義務就應當根據延遲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

符等分別約定違約責任。若合同部分義務缺乏對應的違約責任,當部

分義務履行發生分歧時,雙方必然產生爭執。

(2)違約責任缺乏具體的計算方法。一些合同義務違反帶來的損

害很難明確,雙方容易就責任承擔標準發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違約

責任的具體計算方法就會存在法律風險。

(3)未設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當對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達到一

定程度,繼續履行合同已經失去意義,然而企業若沒有保留解除合同

的權利,解除合同企業常常付出較大的代價。

8、解決爭議條款及法律風險

不同的司法區域對企業法律風險是不同的。企業對注冊所在地的

司法實踐最為了解,若合同糾紛能夠在該區域進行處理,法律風險能

夠最有效地得到控制。因此,在合同中通過爭議解決條款,約定有效

的仲裁或訴訟管轄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風險的重要環節。

若約定在對方司法區域管轄,法律風險值通常比管轄約定不明的

風險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約定在國外進行管轄或仲裁,爭議解決的

成本和難度將大幅上升,法律風險將更高。

9、合同簽署情況和簽訂日期

這個方面在實務中一般不太引起重視,其實合同的簽署關系到合

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簽署人應當是合同當事人本人或獲得授權的代

表。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單位的,除了法定代表人笠著外,一般都要

求在簽署欄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簽訂日期一般都是合同約定

的履行期限的起算時間,如果合同簽署時沒有表明簽訂日期,可能會

使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很多爭議和風險。若合同當事人簽訂日期不一

致,還應約定以最后簽訂日為成立日或生效日的條款。

(三)合同形式方面的法律風險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

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

用書面形式。

當然,書面形式并非必須要紙張記載的形式。我國《合同法》規

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對一些合同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例如,《合

同法》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

視力不定期租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應采

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

面形式;委托監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

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等。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的合同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則企業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將可

能自己承擔損失。

三、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

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目前國際上缺乏對納稅籌

劃的統一概念Q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的《國際稅收詞典》對納稅籌劃

是這樣定義的;“納稅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

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目的。”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則認

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務法規

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些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張中

秀(2004)認為,納稅籌劃專指納稅人所進行的籌劃活動,具體指納

稅人在非違法的前提下,以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目的,

而進行的避稅、節稅和稅負轉嫁活動。綜上所述,納稅籌劃是納稅人

依據所涉及的現行法規,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

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

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

動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

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

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這并不損害國家利

益。相反,通過節稅促進納稅單位發展生產,增強發展后勁,從而使

稅收能夠找到新的增長點。偷稅則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

擅目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

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故意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

行為,我國《稅收征管法》作了嚴厲的譴責,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辦

法。因此,應正確理解納稅籌劃與偷稅的區別,對納稅項目進行合理

的納稅籌劃,以提高納稅人的經濟效益,同時又不真正損害國家利益。

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屬于風險的范疇,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就是企業

在所有納稅籌劃及其實施等活動中所面臨的稅務責任的一種不確定性,

比如企業被稅務機關檢查,承擔過多的稅務責任,或是引發補稅、周

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而未達到納稅籌劃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

企業納稅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以及籌劃

方案本身的不規范,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稅務法律風險,需要進行全

面的法律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

即企業外部和企業內部。

(一)來自企業外部的納稅籌劃風險

1、經濟環境變化風險

企業的納稅事宜與稅收政策及所處經濟環境密切相關。一般來說,

政府為促進經濟增長會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制定減免稅或退稅等稅

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生產和投資,這時企業的稅負相對較輕或穩定。

反之,政府為抑制某產業的發展就會利用稅收杠桿調整稅收政策。這

時,企業的稅負可能加重或不穩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僅具有時空

性而且具有時效性,這種,稅收環境的不確定性將會給籌劃人員開展

納稅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籌劃)帶來較大的風險,所以任何企業的納

稅籌劃都將面臨經濟環境變化所引致的風險。

2、稅收政策風險

納稅籌劃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稅收政策風險。稅收

政策風險包括稅收政策選擇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收政策選擇

風險是指稅收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的產生主要是

籌劃當事人對稅收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稅

收政策變化風險是指稅收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

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一個國家的稅收政

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這些規則的不斷變化可能造成因稅率下調而

未能跟上多繳納稅款;也可能造成因稅率上調而未能跟上少繳納稅款,

從而產生被稅務機關罰款或上繳稅收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3、執法風險

納稅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

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行

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

稅收事項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

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

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

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在實務中根

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

以查處。這樣,不但得不到節稅的受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

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

4、稅務行政執法力度導致的風險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政支出的不斷增長,國家對稅

收檢查和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強。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

都不斷出臺新的規范稅務檢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這就意味著納稅人

在規范納稅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須相應加強。

(二)來自企業內部的納稅籌劃風險

1、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

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會對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產生一定的

影響。如果企業管理者依法納稅意識很強,納稅籌劃的目的是通過籌

劃理財,降低企業涉稅費用和風險,實現最合理優化納稅,那么只要

籌劃人員依法嚴格按照規程精心籌劃,風險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

業管理者納稅意識淡薄或者對納稅籌劃有誤解,認為籌劃的目的就是

通過所謂的“籌劃”盡可能少納稅或不納稅,甚至授意或唆使籌劃人

員通過非法手段達到偷稅的目的,從事這類籌劃事項的風險就很高。

另外,如果企業領導人納稅意識中,要刻意去追求稅收負擔最小,那

么他們極易導致投資扭曲風險的產生。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

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

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

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

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

源于稅收的中立性,可以說,稅收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

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2、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

納稅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籌劃風險。納稅籌劃

是在遵從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采取適當的措施知手段,合理、合

法地對納稅義務進行規避,從而達到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目的。

其中心內容是在正確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

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利用稅法的缺陷和不足節

稅、避稅,提高經濟效益。這就要求籌劃人員在納稅籌劃過程中,不

但要具備必要的籌劃知識,而且同時又要了解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

能夠掌握合法和非法的臨界點,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采取不同籌劃

方法,做好納稅籌劃。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并不符合稅法精神,

諸如一些“打擦邊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

作是偷稅,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3、稅務文書的質量

稅務文書包括經濟合同、商業票據、會計資料、稅務申請、稅務

批復、納稅資料等方面的涉稅資料Q它們是納稅的依據、完成納稅義

務的憑證、稅務檢查的對象、稅務案件的證據等。企業的稅務文書是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基礎資料,其質量嚴重地影響到企業的納稅籌劃

風險。企業的稅務文書應當及時完整合法。及時,也就是收集有關稅

務文書資料要及時,納稅人在發生經濟業務的時候,要把與該項業務

發生有關的協議、合同、票據等及時收集歸檔。完整,是指一筆經濟

業務中所有的稅務文書資料要集中收集,不得遺漏C合法,是指收集

的稅務文書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票據本身的合法性;

二是經濟業務與票據記載內容相一致;三是取得票據的渠道要合法,

不是虛開、代開或非法購來的;四是票面填寫的項目內容要正確。

稅務文書中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等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

憑據,它不僅是稅務機關據以征稅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在接受稅務

檢查時據以證明自己沒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依據,同時稅收優惠的

享受也需要正確的賬務處理支持。因此,企業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

證和記錄,保證賬證完整,正確進行各項會計處理向納稅申報并及時

足額地繳納稅款,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首要環節,也是控制籌劃風險,

提高籌劃效率的技術基礎。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會計核算水平、內

部控制制度以及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既影響可供籌劃的涉稅

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易導致籌劃人員籌劃方案的失誤。如果籌

劃方案是依據虛假的涉稅資料作出的就很可能產生失誤,風險極大。

即使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十分完美且合法的,如果面對稅務局的稽查,

而不能提供企業涉稅的相關的稅務文書或合法納稅憑證或稅務相關的

原始憑據,那么也將面對稅務局對該籌劃方案的不認可,面對稅務局

的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

四、企業稅務風險的防控

(一)設立稅務風險管理機構(崗位)

企業應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學有效

的職責分工,制衡機制和稅務風險管理的崗位責任制。設置稅務管理

機構和崗位,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

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二)風險識別和評估

企業應該對導致稅務風險的內部及外部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評估。

其中,企業內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企業經營理念而發展戰略,稅務

規劃以及對待稅務風險的態度,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業務流程,稅

務風險管理機制的設計和執行,稅務管理部門設置知人員配備,部門

之間的權責劃分和相互制衡機制,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

德,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管理層的業績考核指標,企業信息的基

礎管理狀況,信息和溝通情況,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及其他內部風險因

素。企業外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經濟形勢和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和

融資環境,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稅收法規或地方法規的完整

性和適用性,上級或股東的越權或違規行為,行業慣例,災害性因素

及其他外部風險因素。

(三)風險應對策略和內部控制

企業應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考慮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

在整體管理控制體系內,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內部控

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

對于發生頻率較高的稅務風險,企業應建立監控機制,評估其累計影

響,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四)信息與溝通

信息化是企業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體系的基礎,企業應根據自身的

業務特點和成本效益原則,將信息技術應用于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

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

息系統。在此基礎上,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稅

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與管理層和相關業務部門

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反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應對措施。

五、勞動爭議解決及法律風險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

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可分為:

①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③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④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

爭議;⑤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

議;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根據該法和

《勞動法》,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4

個階段。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以與企業協商,也可以請

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企業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無必須

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

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

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

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

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

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

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束。否

則,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協議

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協

議也無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

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

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其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申

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仲裁時效,有3種特殊情況需要另外

處理: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

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

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前

述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

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

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

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

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未經仲裁的勞動爭

議案件,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追索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

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

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兩種爭議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

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上述兩種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

裁決,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則無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但

上述兩個方面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如果存在下列情況:①適用法律、

法規確有錯誤的;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③違反法定程

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

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枉法裁決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

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對于勞動爭議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勞動爭議的性質、勞

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工傷認定爭議適用行政救濟途徑還是民事救濟途

徑、勞動爭議的時效問題及證據問題等方面。為避免勞動爭議法律風

險的產生,企業應明確勞動爭議的性質、特征和處理程序,注意對證

據的收集和保存,并靈活運用協商調解等非激烈對抗的方式解決勞動

爭議。

六、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

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2007年6月29日經第

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

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實施。該法案的出臺,對企業人力資源管

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若操作不慎,將對企業

人力資源管理形成現實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帶給企業的法律

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人力資源規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風險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對人

力資源進行管理的基本依據,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引發的問題將會比

較嚴重,可能導致企業規章制度失去執行力,可能造成企業與員工之

間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企業人員大量流失,而企業卻無能為力的情

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要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并且這種

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根據該

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勞動者只要在離職前,找到企業的

規章制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

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

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不對這一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將

導致勞動者不事先通知就離職,造成企業損失(崗位人員不能及時補

!),不但不能向勞動者索賠,反而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

險。

合法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6”一種情形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0

企業應當明確什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隨意說嚴重違反,規章

制度不明確,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難斷案。除此種情形外,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的規章制度也應當明確

多少數額是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從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可以看出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能否用好將是非常關鍵的。對于企業來

說,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資源方面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

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需要向勞動者進行公示。用人單位規章

制度發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個方面,即制度條款內容合

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謂民主程序?根據現行《公司法》

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

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

工的意見和建議。可見,現行規定當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聽取意

見”。《勞動合同法》的主要變化在于,將“聽取意見”改成了"討

論.......平等協商”,明顯加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員工在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權利,強化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

的法律程序。

新法的上述變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新法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

的規定,對自己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清理,以使規章制度符合法律的

規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單位員工人

數較多或者員工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員工人員流動較大,且尚未成立

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按新法規定進行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效率會較為低下,應考慮成立工會或者

職工代表大會。另外,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勞動者切

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招聘員工存在的法律風險

1、在招聘員工時用人些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

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就涉及勞動者

切身利益事項的如實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沒有

告知或不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

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

就有可能構成欺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

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

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該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被招

聘的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可以用人單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構成欺詐而

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會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法律后果。

2、未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

的醫療期限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即便醫療期屆

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受到嚴格限制,如《勞動合同法》第四

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

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時不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

康狀況而導致體格不健康的員工進入公司,那么用人單位事后將要付

出很大的成本°

3、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

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

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制。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或扣押勞動者

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

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

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

動者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

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

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單位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將有可能陷入訴訟中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在實踐中原用人單位對損失的舉證存在諸多障礙,但如果原用人

單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張的,新的用人單位為

應訴支出的費用也是為此付出的代價。

5、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

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應認識到,若員工與原單位簽訂有相關法律文件,致使

員工進入本單位工作構成違約,或員工使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