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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究竟是補給誰的?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汽車的需求持續(xù)強勁,不過也帶來能源緊張和環(huán)境污染問題,發(fā)展新能源汽車是既能滿足需求又能緩解能源和環(huán)境壓力的戰(zhàn)略舉措。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給予支持。
中央層面的補貼政策(以下簡稱國補)有:《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2〕22號)中“保障措施”部分要求,中央財政要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商給予技術創(chuàng)新資金支持,對于消費者給予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發(fā)〔2012〕22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其中第(十五)項要求,對消費者給予購置補貼,對新能源汽車企業(yè)給予資金獎勵。
按照國辦發(fā)〔2014〕35號等文件要求,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發(fā)改委(以下簡稱四部委)發(fā)布《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中央財政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實行普惠制,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yè)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yè)。
根據上述文件,可以歸納出以下兩種中央財政補貼方式:一是對消費者進行購車補貼,在銷售結算時先由企業(yè)墊付,然后按照程序由中央財政撥付;二是對于新能源汽車企業(yè),給予資金獎勵。
四部委的通知表述很具體、很清楚,購車補貼的對象是消費者,但補貼方式不是直接補給消費者本人,而是通過生產企業(yè)代墊和受領。因此,對于這部分代墊代領的購車補貼款來說,汽車生產企業(yè)在給消費者開具發(fā)票時,應當按照原銷售價格開具,而不是按照銷售價格減去國補后的差額開具。簡言之,這部分購車補貼是國家代消費者支付的,屬于消費者應當享受的利益,生產企業(yè)只是“過過手”而已。
在地方層面,各地出臺的配套補貼方式不一(以下簡稱地補),造成理解上的較大分歧。經過梳理,筆者歸納出比較有代表性的三種做法。
一是對消費者實行購車補貼,補貼資金直接打入消費者賬戶。比如,《肇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肇財工〔2015〕65號)規(guī)定,對在廣東省肇慶轄區(qū)內購買、注冊登記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補貼資金由各地財政部門與發(fā)改部門通過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撥付到補貼對象賬戶里。
二是參照國補方式,對消費者實行購車補貼,但由生產企業(yè)代墊和受領,補貼撥付給生產企業(yè)。比如《廈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廈經信能源〔2015〕133號)規(guī)定,對在廈門市轄區(qū)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實行購車補貼,生產企業(yè)按扣除國補和地補后的價格向用戶銷售,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yè)。
三是對消費者實行購車補貼,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代墊、代為申請和受領補貼。比如《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5〕19號)規(guī)定,對公共領域(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huán)衛(wèi)、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實行購車補貼。公共領域消費者由各自申請,私人消費者由4S店代為申請和受領,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銷售結算。
在實踐中,生產企業(yè)和4S店代墊代領補貼款的情況下,往往以銷售價格扣除補貼款后的差價部分開具發(fā)票,這樣就形成了增值稅的進銷項倒掛問題:進項稅大于銷項稅,永遠不用繳納增值稅。這樣的現象是政策本身留下的漏洞(抑或優(yōu)惠),還是銷售方操作不規(guī)范導致的錯誤?
銷售方如此操作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該條政策解讀如下:
“據了解,為便于補貼發(fā)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3號公告及其解讀的表述,筆者認為,這里的“補貼”實質上是針對銷售方的補貼,所以不論支付方式如何,終究由銷售方進行處理。這里的中央財政補貼也不限于新能源汽車補貼,屬于補貼領域的“一般規(guī)定”。在新能源汽車補貼領域,國務院有國發(fā)〔2012〕22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有國辦發(fā)〔2014〕35號文件、四部委有財建〔2015〕134號文件,均為新能源汽車相關補貼的“特別規(guī)定”。筆者認為,在這些特別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了車輛購置補貼的補貼對象是“消費者”,強調的是“購”而不是“銷”,所以不論撥付方式如何,消費者享受的購車補貼終究應由消費者進行處理,汽車銷售者應按照銷售價格全額開具發(fā)票、全額確認收入。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jié)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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