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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清單(試行)》解讀2025年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目錄01背景介紹02條文解讀重大事故隱患定義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一 背景介紹法律法規要求l 《安全生產法》全文共計出現“事故隱患”30次,“重大事故隱患”14次。l 第41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l
第65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l 第70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l 第74條: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90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一 背景介紹法律法規要求第101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第113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刑法》第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一 背景介紹二 條文解讀《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在2022版判定標準10個方面的基礎上,新增了施工臨時堆載和冒險作業兩大內容,共涉及12個方面51種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施工安全管理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拆除工程基坑、邊坡工程高處作業隧道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施工臨時用電施工臨時堆載腳手架工程有限空間作業冒險作業(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l
主要危害:此類企業往往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其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可能不足,容易導致安全管理混亂,難以保證施工現場的安全。l
正確做法:建筑施工企業應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l
主要危害:容易導致安全管理不到位,無法及時發現和糾正安全隱患,不能有效預防和控制事故發生。l
正確做法:項目負責人應持有B證,項目安全員應持有C證且配備數量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典型案例l
2023年4月13日,隨州高新區某項目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2死4傷。l
事故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員、勞務分包單位實際安全員均未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l
主要危害:特種作業如起重機械安拆和操作、腳手架搭設等具有較高的危險性,未取得有效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能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從而增加事故風險。2024年度省級飛行檢查發生的34條重大事故隱患中,此類問題出現8次,占23%。l
正確做法: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相應操作資格證書,證書信息可在《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系統》查詢,新取證人員在實習期內不得獨自作業。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典型案例l
2023年9月18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某項目發生一起高墜事故,造成2人死亡l
項目兩名吊籃安拆作業人員無相應特種資格操作證書,在吊籃配重、安全繩未安裝完成的情況下使用吊籃,吊籃在提升過程中失穩傾覆,兩人墜亡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l
主要危害: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審查和論證程序落實不到位,可能導致施工方案缺乏指導性或現場不按照施工方案實施,容易造成危大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措施不足。2024年省級飛檢危大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問題出現9次,占重大事故隱患總數的26%。l
正確做法: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廳關于危大工程相關管理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履行審核審查和專家論證程序。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l
主要危害:未經驗收合格的危大工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直接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可能在施工過程中引發嚴重事故。l
正確做法:危大工程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再進入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一)未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l
主要危害: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因土體擾動對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造成損害,未采取防護措施可能導致結構損壞、管線破裂,甚至引發坍塌事故。l
正確做法:施工前應對周邊環境進行詳細勘察,制定專項防護方案,并嚴格按照方案實施防護措施。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l
主要危害:土方超挖可能導致基坑或邊坡失穩,增加坍塌風險,在缺乏有效支護措施的情況下,基坑與邊坡容易發生滑坡、坍塌等事故。l
正確做法: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和施工方案進行開挖,超挖應制定方案等。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三)深基坑、高邊坡(一級、二級)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l
主要危害:深基坑、高邊坡施工涉及復雜的地質條件和結構穩定性問題,施工過程中未進行第三方監測可能導致變形、位移等異常情況無法及時發現,不能及時應對處置,易造成事故。l
正確做法: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實時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及時向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或突涌;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l
主要危害:以上情形都屬于基坑、邊坡出現坍塌風險的預兆和原因,說明基坑、邊坡側壁或者底部土體結構穩定性發生變化,若不及時處理,可能導致坍塌事故。2024年省級飛檢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的問題出現3次,占重大事故隱患總數的9%。l
正確做法:施工過程中加強監測(增設監測點、提高監測頻率),發現預兆后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加固、排水、修復等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后再繼續施工。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典型案例l
200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某地鐵項目發生基坑坍塌事故,造成21死24傷l
事故項目基坑嚴重超挖,支撐系統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監測單位施工監測失效(監測內容和方法存在嚴重缺陷、監測點數量不足、偽造監測數據)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模板支架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l
主要危害:模板支架的基礎承載力不足,支架在承受施工荷載的過程中容易發生不均勻下沉或變形,破壞支架的整體穩定性,可能導致支架失穩引發坍塌事故。l
正確做法:模板工程施工前對支架的基礎承載力進行驗算和設計,確保滿足施工要求,基礎嚴格按照方案和設計要求施工,施工過程中加強監測和維護,及時發現并處理異常情況。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l
主要危害:支架可能因超載發生變形失穩,無法有效地支撐模板和混凝土,增加坍塌風險。l
正確做法: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荷載,避免在支架上集中堆放大量材料或設備,確保不超過設計值。典型案例l
2013年11月20日,襄陽南漳某項目發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7死5傷l
事故項目無高支模專項施工方案,未對滿堂支撐架承載力進行設計計算,施工荷載超過高支模的實際承載力導致模架坍塌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l
主要危害:混凝土承載能力不夠,可能因無法承受自重和施工荷載而發生裂縫、變形甚至垮塌。l
正確做法:模板支架拆除及爬前應檢測混凝土強度,確保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典型案例l
2016年11月24日,江西宜春某電廠項目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倒塌事故,造成73死2傷l
事故項目在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滑模,導致筒壁混凝土和模架體系連續傾塌墜落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四)危險性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或分層厚度澆筑混凝土。l
主要危害:導致模板支撐系統受力不均,增加坍塌風險,尤其是在高大模板工程中,更容易發生模板坍塌事故。l
正確做法:澆筑過程中安排專人負責監控,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和分層厚度澆筑混凝土。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典型案例l
2020年1月5日,武漢市江夏區某項目發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6死5傷l
事故項目高支模部分材料不合格導致架體承載力及穩定性低于設計預期,部分掃地桿、水平桿缺失,澆筑時采用不對稱澆筑,致使局部梁支架穩定性不滿足設計承載要求,且在豎向結構混凝土強度不夠的情況下澆筑梁板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一)腳手架工程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腳手架整體或局部失穩,引發坍塌事故。正確做法:設計階段充分考慮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要求,腳手架基礎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腳手架的整體穩定性大幅下降,增加坍塌風險。2024年省級飛檢此類問題出現5次,占重大事故隱患總數的15%。l
正確做法:設計階段充分考慮連墻件的設置數量和位置,嚴格按照方案和設計要求設置連墻件。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典型案例l
2021年7月23日,安徽宣城某項目發生一起腳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l
事故項目落地式腳手架連墻件設置不足、連墻件抗拉強度不足、扣件螺栓擰緊扭力矩嚴重不符要求、扣件抗滑力不足,將黏土空心磚集中堆放到架體上導致架體嚴重超載,造成架體失穩坍塌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缺失。l
主要危害:均為爬架的安全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缺失,可能導致爬架傾覆或墜落,造成嚴重事故。l
正確做法:應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正確安裝安全裝置,定期對其進行檢查。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l
主要危害:未經驗收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可能存在設備性能不穩定、安全裝置失效等安全隱患,使用過程中易發生事故。2024年省級飛檢建筑起重機械未辦理使用登記的問題出現7次,占重大事故隱患總數的21%。l
正確做法:起重機械設備應經驗收合格并辦理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l
主要危害:基礎承載力不足或變形過大可能導致基礎下沉、開裂或變形,嚴重影響起重機械的整體穩定性,引發傾覆事故。l
正確做法:方案設計充分考慮起重機械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要求,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方案施工,定期對基礎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爬升(降)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爬升裝置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l
主要危害:未檢查的部件可能存在損壞、磨損或松動等問題,可能導致安裝、拆卸或爬升過程中發生結構失效,引發事故。l
正確做法:明確起重機械檢查內容、方法和周期,安裝、拆卸、爬升前對結構件、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全面檢查。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典型案例l
2016年5月21日,山東威海某項目發生一起塔機傾覆事故,造成3死2傷l
事故項目安裝單位沒有對塔機基座和預埋螺栓進行檢查復核,盲目配備塔機基礎預埋螺栓螺母,地腳螺母直徑、螺距與螺栓規格不匹配,造成組合承載力嚴重不足,導致安裝過程中塔機傾倒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四)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l
主要危害:安全裝置包括起重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小車變幅限制器、回轉限制器、斷繩保護器等,不齊全或失效等可能導致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失控,增加事故風險。l
正確做法:定期檢查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確保其齊全有效。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典型案例l
2023年10月5日,廣西桂林某項目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l
塔式起重機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導致作業時吊鉤裝置上升撞擊小車下端,起升卷揚機仍未停機,起升鋼絲繩被拉斷,吊鉤裝置墜落致人死亡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五)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有可見裂紋、嚴重銹蝕、塑性變形、開焊,或其連接螺栓、銷軸缺失或失效;l
主要危害:造成建筑起重機械結構破壞,導致整體失穩,引發坍塌或傾覆事故。l
正確做法:定期檢查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現缺陷及時修復或更換。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六)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l
主要危害:附著間距是指相鄰附墻架之間的垂直距離,間距過大可能導致升降機運行中晃動過大降低穩定性,間距過小增加安裝、維護的難度和成本l
最大懸高指的是最高附著點以上的導軌架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過高會增加升降機的傾覆風險l
垂直度是指升降機導軌架或籠體相對于垂直線的偏差程度,垂直度偏差過大會導致升降機在運行過程中吊籠對導軌架產生附加應力,也就是額外負擔,嚴重影響其穩定性和安全性l
正確做法:嚴格按照施工升降機的使用說明書、施工方案和相關規范要求控制附著間距和懸高,定期對升降機的垂直度進行檢查和測量,發現偏差過大及時校正。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典型案例l
2016年7月15日,山東龍口某項目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墜落事故,造成8人死亡l
事故項目施工升降機最上一道附墻以上的導軌架自由端高度達到14.25米(使用說明書要求導軌架自由端高度不大于7.5米),施工升降機上升到頂部時,吊籠重量對導軌產生的附加彎矩超出了附墻架的承載能力,致使附墻架斷裂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七)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l
主要危害:獨立起升高度指的是塔式起重機在未進行附著于建筑物或其他支撐結構的情況下,達到的最大起升高度,超高會導致塔吊在強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失穩傾覆l
附著間距、最大懸高和垂直度同施工升降機。l
正確做法: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的使用說明書、施工方案和相關規范要求控制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懸高,定期對塔機的垂直度進行檢查和測量,發現偏差過大及時校正。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八)塔式起重機與周邊建(構)筑物或群塔作業未保持安全距離;l
主要危害:相鄰塔機之間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都要保證不少于2m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足,塔機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碰撞導致事故。l
正確做法: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和塔機的性能參數,合理規劃塔機的布局,確保安全距離。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九)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進行起重吊裝作業。l
主要危害:達到報廢標準的設備和吊索具可能存在結構疲勞、銹蝕、變形等安全隱患,其可靠性和穩定性大大降低,容易導致事故發生。l
塔式起重機出廠年限達到以下年限的考慮報廢:最大起重力矩630KN·m以下的10年,630-1250kN·m的15年,1250kN·m以上的20年。l
施工升降機SC型(齒輪齒條型)的報廢年限通常為出廠后8年,SS型(鋼絲繩型)的報廢年限通常為出廠后5年。l
正確做法:嚴禁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起重機械或吊索具,定期對設備和吊索具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換報廢設備和吊索具。第九條
高處作業(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超過設計承載力或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l
主要危害:支撐結構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時,可能導致支撐結構在受力過程中發生下沉、傾斜或變形,從而影響整個鋼結構或網架的穩定性和安全性。l 支撐結構超過設計承載力,可能導致結構破壞或失效。l
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將增加鋼結構或網架在風力、施工荷載等外力作用下的傾覆風險。l
正確做法:鋼結構、網架安裝前對支撐體系的基礎進行詳細的設計和計算,確?;A承載力和變形滿足施工要求。安裝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施工荷載,避免超過支撐結構的設計承載力,按照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對支撐結構和鋼結構、網架進行安全檢查和監測。第九條
高處作業(二)單榀鋼桁架(屋架)等預制構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l
主要危害:若未采取防失穩措施,這些構件在安裝過程中可能因受力不均、支撐不足或外部因素(如風力、施工荷載等)的影響而發生失穩,導致結構坍塌或變形,引發安全事故。l
正確做法:在施工方案設計時充分考慮構件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制定完善的防失穩措施,施工時嚴格按照方案和設計落實各項防失穩措施。第九條 高處作業典型案例l
2016年8月13日,貴州黔西南州某項目發生一起鋼結構坍塌事故,造成4死2傷l
事故項目鋼網架安裝施工中未搭設安裝支撐架,吊裝無防傾覆措施,在重力和風荷載作用下鋼網架失穩傾覆。第九條
高處作業(三)懸挑式卸料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l
主要危害:懸挑式卸料平臺若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或連接不可靠,將嚴重威脅平臺的穩定性,可能導致平臺發生傾斜、下沉或脫落。l
正確做法:施工方案應明確懸挑式卸料平臺的設置位置、拉結方式、支撐方式、連接方式等關鍵要素,卸料平臺施工時按方案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并確保連接可靠。第九條 高處作業典型案例l
2012年8月1日,十堰市某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l
事故項目卸料平臺斜拉鋼絲繩上端錨固點不牢靠,使用過程中被拉脫導致卸料平臺前傾垮塌第九條
高處作業(四)腳手架與結構外表面之間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或電梯井道內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且電梯井口未設置防護門;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施工人員或物料從高處墜落,增加事故風險。l
正確做法:腳手架每3層或高度不大于10m處應設置一層水平防護,作業層邊緣與結構外表面距離大于150m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l
電梯井口應設置防護門,其高度不應小于1.5米,電梯井道內應每隔2層且不大于10m加設一道水平防護,電梯井內的施工層上部,應設置隔離防護設施。第九條
高處作業(五)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安全鎖失效、安全繩(用于掛設安全帶)未獨立懸掛。l
主要危害:超載使用吊籃會導致吊籃結構受力過大,可能引發結構破壞或失穩。安全鎖失效將導致吊籃在緊急情況下無法得到有效制動,增加事故風險。安全繩未獨立懸掛,可能與其他物體發生纏繞或摩擦,導致安全繩損壞或失效。l
正確做法:在使用吊籃前對吊籃的承載能力進行核實,定期對安全鎖進行檢驗和保養,對失效的安全鎖進行更換或維修,正確懸掛安全繩。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一)特殊作業環境(通風不暢、高溫、有導電灰塵、相對濕度長期超過75%、泥濘、存在積水或其他導電液體等不利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l
主要危害:在特殊作業環境中,若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施工人員可能因接觸帶電體而遭受電擊。l
正確做法:特殊作業環境下應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確保用電安全。l
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l
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24Vl
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應≤12V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二)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l
主要危害:施工人員或機械設備在作業過程中可能意外接觸帶電體,導致觸電事故。l
正確做法:在施工方案設計時,應考慮安全距離。在無法調整安全距離的情況下,應設置屏障、遮欄、圍欄或保護網等防護措施,防止觸電。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典型案例l
2020年8月1日,陜西西咸新區某項目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3人死亡l
項目施工區域與10kV高壓線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且未采取防護措施,工人在高壓線危險距離內移動腳手架,腳手架觸碰高壓線,導致3名工人觸電死亡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一)未辨識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施工人員對潛在危險缺乏認識,在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誤入有限空間,增加事故風險。2024年省級飛檢此類問題出現2次,占重大事故隱患總數的6%。l
正確做法:施工前對現場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注明有限空間的名稱、危險因素及應急措施等信息。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二)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l
主要危害:沒有充分通風和檢測的有限空間內可能缺氧或有害氣體超標,增加中毒、窒息等事故風險。l
正確做法: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履行審批流程,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三)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無專人負責監護工作,或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l
主要危害:無專人負責監護或無專職管理人員監督,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和糾正,增加事故風險,一旦發生事故可能盲目施救導致傷亡擴大。l
正確做法:明確有限空間作業的監護人員和職責,確保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l
主要危害:氣體檢測設備的缺失可能導致無法準確了解有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缺少機械通風設備有限空間內的空氣可能無法得到有效更新,呼吸防護設備的缺失將直接導致作業人員呼吸到的空氣質量差,甚至可能吸入有害氣體。沒有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一旦發生事故,將無法進行及時有效地救援,從而延誤救援時機,增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l
正確做法: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典型案例l
2023年8月22日,黃岡某項目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死2傷l
事故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環境發生變化未及時辨識,未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監測,施工人員在無救援設施的情況下盲目施救l
2024年10月4日,潛江某項目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l
事故項目未對現場有限空間風險進行辨識,無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和通風、檢測等措施,施工人員在無救援設施的情況下盲目施救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一)裝飾裝修工程拆除承重結構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復核;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承重結構損壞,影響建筑安全,甚至導致傾斜或倒塌,引發坍塌事故。l
正確做法:拆除前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復核,復核未通過時,暫停拆除,采取臨時措施加強結構固定。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典型案例l
2023年4月28日,黑龍江哈爾濱某小區樓體出現裂縫,引起較大輿情l
業主私自拆改房屋承重墻,導致樓棟整體結構被破壞,建筑受力不均勻,引發墻體開裂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二)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l
主要危害:導致結構穩定性受損,特別是當承重結構被過早或不當拆除時,可能引發整體或部分坍塌,增加人員傷亡風險。l
正確做法:拆除施工作業嚴格按照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進行。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典型案例l
2021年8月8日,廣西梧州某商鋪發生一起墻體傾倒壓傷事故,造成2人死亡l
事故項目在拆除商鋪隔墻時,2名作業人員未按照技術交底中從上到下的墻體拆除順序開展作業,導致墻體坍塌,兩人被掩埋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l
主要危害:帶水施工可能有涌水涌沙的風險,地下水位控制不當增加隧道側壁和底部的土壓力,導致隧道坍塌。l
正確做法:帶水施工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實時監控地下水和圍巖變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未及時采取措施;l
主要危害:隧道穩定性破壞,可能造成施工現場環境迅速惡化,導致隧道坍塌,增加事故風險。l
正確做法:施工過程中加強地質勘探和水文監測,對于涌水、涌沙等突發事件,應立即采取排水、注漿等措施進行封堵,對于局部坍塌和支護結構變形,應立即加固支護結構,防止坍塌范圍擴大。建立預警機制,一旦發現異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施工人員安全撤離。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三)未按規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制值且未及時采取措施;l
主要危害:采用不合適的開挖和支護方法可能導致圍巖失穩,引發塌方或結構坍塌。缺乏超前地質預報可能使施工突遇不良地質,如斷層或溶洞,增加事故概率。監控量測不足或數據超標未處理,可能導致結構變形未及時發現,引發事故。l
正確做法:嚴格按照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并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和監控量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采取措施。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四)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未按設計進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達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開始施工;l
主要危害:可能造成洞門與盾體之間的空隙處涌水涌砂,造成地面沉降,甚至洞門失穩、地面塌陷,導致盾構機始發或接收時受阻,無法順利進行施工,也可能出現滾動、軸線偏移等問題造成隧道軸線偏差過大,無法滿足設計要求。l
正確做法: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應嚴格按照方案設計要求進行加固,對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及周邊地層進行連續監測,根據監測數據及時調整施工參數和加固措施。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五)盾構機盾尾密封失效、鉸鏈部位發生滲漏仍繼續掘進作業,或盾構機帶壓開倉檢查換刀未按有關規定實施;l
主要危害:盾尾密封失效和鉸鏈部位滲漏會導致泥水、漿液等施工介質進入盾構機內部,損害機器部件,導致隧道管片安裝質量不達標,甚至可能導致盾構機故障停機。帶壓開倉作業存在極高的安全風險,若未按規定實施,可能導致作業人員受傷甚至死亡。l
正確做法:加強密封檢查與維護,定期對盾尾密封和鉸鏈部位進行檢查,發現密封老化、損壞等問題及時更換或維修。制定并嚴格執行盾構機帶壓開倉檢查換刀的操作規程,確保作業人員熟悉并遵守。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六)未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受損,建筑物、構筑物出現裂縫、傾斜甚至倒塌,地下管線挖斷、壓壞造成停水、停電、燃氣泄漏等嚴重后果,危及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l
正確做法:施工前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進行詳細勘察,制定專項防護方案并實施。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七)未經批準,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新(改、擴)建建(構)筑物、敷設管線、架空、挖掘、爆破等作業。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軌道交通的隧道、橋梁、軌道、信號系統等關鍵設施受損,同時引發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如列車脫軌、信號故障等,嚴重威脅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l
正確做法: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前應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典型案例l 2018年2月7日,廣東佛山某軌道交通項目發生一起透水坍塌事故,造成11死8傷l 事故項目盾構機盾尾密封裝置失效,在掘進過程中被外部水壓力擊穿,出現涌泥涌砂,最終造成隧道坍塌第十四條 施工臨時堆載(一)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l
主要危害:基坑及支護結構承受過大的荷載,導致基坑支護結構變形或開裂,甚至引發基坑坍塌。l
正確做法:基坑周邊堆載應嚴格按照設計允許值進行控制,避免在基坑邊緣或支護結構薄弱部位進行堆載,嚴禁超載。(二)無支護基坑(槽)周邊,在坑底邊線周邊與開挖深度相等范圍內堆載;l
主要危害:堆載產生的附加荷載可能導致基坑邊坡土體失穩,進而引發基坑坍塌事故。l
正確做法:無支護基坑周邊嚴禁堆載,確?;臃€定。第十四條 施工臨時堆載(三)樓板、屋面和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l
主要危害:可能導致結構破壞,甚至坍塌,腳手架超載則可能導致其整體失穩,發生倒塌事故。l
正確做法: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合理布置堆載區域,避免在結構構件和腳手架的薄弱部位進行堆載。嚴格控制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重量,嚴禁超載。第十四條 施工臨時堆載典型案例l 2024年2月20日,遼寧大連某拆除工程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死2傷l 事故項目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方案中使用自重2噸小型挖機的要求,使用總重量約113.5噸的4臺挖掘機在三層開展作業,遠大于樓板容許承載力,再加上拆除垃圾未及時清運,導致樓板全面坍塌第十五條 冒險作業(一)使用混凝土泵車、打樁設備、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未校核其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l
主要危害:大型機械設備在作業過程中,其運行路線或作業位置的承載能力不足,可能導致設備失穩,進而發生傾覆或坍塌事故。l
正確做法:使用大型機械設備前應校核其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確保安全。第十五條 冒險作業典型案例l
2020年6月9日,武漢市某項目發生一起履帶吊側翻事故,導致2人受傷,造成較大輿情l
施工單位在履帶吊作業前未及時校核其作業位置承載能力,車道局部地基被水浸泡,承載力下降,導致履帶吊傾翻第十五條 冒險作業(二)在雷雨、大雪、濃霧或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裝作業、設備安裝、拆卸和高處作業;l
主要危害:吊裝或安拆作業中的起重機械可能因風力過大而失去穩定性,導致設備損壞或倒塌;高處作業人員可能因風大、視線不清等原因失去平衡,導致高處墜落;吊裝物可能因風力影響而失控,造成物體打擊事故。l
正確做法:惡劣天氣下停止吊裝、設備安裝、拆卸和高處作業,確保安全。第十五條 冒險作業(三)施工現場使用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或輪胎起重機等非載人設備吊運人員。l
主要危害:非載人設備的設計和使用規范中并未考慮人員吊運的安全性,吊運過程中可能導致人員墜落。l
正確做法: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定,明確非載人設備的用途和使用范圍,嚴禁使用非載人設備吊運人員。第十六條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l
主要危害: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沒有安全保障,容易導致事故或人員傷害。l
正確做法:根據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等文件,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第十七條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目錄01總體要求02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內容03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一 總體要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清單(試行)》共10類80款。u
清單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審查、專家論證等環節的嚴重缺陷判定;u
通用條款適用全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判定;u
在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審查、專家論證等環節,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其審核、審查和專家論證應不予通過;u
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環節,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 施工方案主要內容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u 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u 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u 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u 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u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u 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u 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u 應急處置措施;u 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三 施工方案嚴重缺陷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l
第一條:無工程及周邊環境情況描述。后果:施工人員對工程環境和周邊情況不了解,可能導致施工過程中對周邊建筑物、管線等造成損害,甚至引發安全事故。正確做法:在施工方案中詳細描述工程及周邊環境情況,包括地形、地質、周邊建筑物、地下管線等。l
第二條:無施工風險辨識、風險分級及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l
第三條:無施工現場布置圖和資源配置計劃表。l
第四條:施工工藝技術不滿足設計和現場實際情況。l
第五條:無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含組織保障措施、技術保障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l
第六條:無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安全職責(含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后果:施工人員職責不清,管理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正確做法:明確相關人員的配備和分工,以及安全職責。l
第七條:無關鍵工序檢驗與驗收要求。后果:關鍵工序質量和安全無法保證,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正確做法:根據標準規范,制定關鍵工序的檢驗與驗收要求。l
第八條:無應急處置措施。l
第九條:設計和計算不符合強制性規范要求。l
第十條:無相關施工圖紙。三 施工方案嚴重缺陷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l
第十一條: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l
第十二條: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無通風、有害和可燃氣體檢測、專人監護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l
第十三條:涉及地下水,無地下水控制措施。l
第十四條:涉及高空作業,無防高墜安全技術措施。l
第十五條:涉及臨時用電,無臨時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措施。l
第十六條:涉及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線等,無專項防護措施。l
第十七條:存在其他重大施工安全風險,但無針對性施工安全保證措施。三 施工方案嚴重缺陷第二部分 基坑工程l
第一條:未明確土方開挖施工工藝。l
第二條:無支護體系施工工藝及要求。l
第三條: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錨桿,無防漏水漏砂措施。l
第四條:支撐結構與圍護結構未實現有效連接。l
第五條:未明確支撐工程拆撐條件及拆撐順序。三 施工方案嚴重缺陷第三部分 模板及支撐體系工程l
第一條:爬模無附著支撐、承載體設計。l
第二條:滑模無支撐節點構造設計。l
第三條:滑模施工無混凝土強度保證及監測措施。l
第四條:支撐架基礎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風險,無防范措施。l
第五條:高寬比大于3的獨立支撐架無架體穩定構造措施。l
第六條:模板及支撐體系未明確安裝、拆除順序及安全保證措施。三 施工方案嚴重缺陷第四部分 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l
第一條:采用汽車起重機或流動式起重機,未明確站車位置和行走路線,未對支撐面行走路線的平整度、承載能力進行驗算。l
第二條:借用既有建筑結構的,未對既有建筑的承載能力進行驗算。l
第三條:未進行起重機械的選擇計算、未明確吊裝工藝(至少應包含施工工藝、吊裝參數表、機具、吊點及加固、工藝圖)。l
第四條:架橋機架梁工程,未對縱、橫向的穩定性進行校核,未明確支腿的穩固措施。l
第五條:起重機械作業安全距離不滿足規范要求,覆蓋人員密集場所無有效措施。三 施工方案嚴重缺陷第四部分 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l
第六條:多機聯合起重工程,未對荷載分配和起重能力進行校核,無多機協調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l
第七條:對構件翻身、空中姿態控制、奪吊、遞吊等關鍵環節要求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協調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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