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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10.01

CCSP01DB4401

廣州市地方標準

DB4401/T88—2020

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afetyofprecastbuildingonconstruction

site

2020-07-23發布2020-09-01實施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合發布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DB4401/T88—2020

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的基本規定、構件進場、運輸與存放、構件安裝、

高處作業與外防護、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廣州市裝配式混凝土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與技術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14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12523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25849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設計計算、安全要求和測試方法

GB27548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安全規則、檢查、維護和操作

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507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GB51210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

JGJ1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3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

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5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80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146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JGJ16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

JGJ276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JGJ300建筑施工臨時支撐結構技術規范

JGJ/T429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precastconcretebuilding

建筑的結構系統由混凝土部件(預制構件)構成的裝配式建筑。

3.2

構件存放架storagerackofcomponent

預制構件存放時,用于支承和固定構件的工具架。

3.3

平衡吊架balancehanger

由鋼構架制作而成,用于平衡被吊裝構件的輔助工具。

3.4

臨時支撐系統temporarysupportsystem

在安裝預制混凝土構件時,為保持構件的穩定,保證安裝精準就位(位移、標高和垂直度)所采取

的一種暫時的支撐系統。

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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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與技術管理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

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基本規定

5.1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的各參與單位應具備相關資質,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與管理制度,明

確各職能部門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5.2裝配式建筑施工前應編制安全可靠的專項施工方案,當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

工程時,所編制的專項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

5.3監理單位應結合專項方案,編制相應的監理實施細則,動態調整施工安全監理方案,強化對施工現

場的安全生產措施和條件的監控。

5.4預制構件生產廠家應提供預制構件吊點、施工設施設備附著點等的隱蔽驗收記錄;確保預制構件的

吊點、施工設施設備附著點、臨時支撐點的成品保護并做好相應標識;標識應保證清晰。

5.5預制構件在翻轉、運輸、吊運和安裝等短暫設計工況下的施工驗算,應將構件自重標準值乘以動力

系數后作為等效靜力荷載標準值。

5.6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的裝配式建筑專用的施工操作平臺、高處臨邊作業的防護設

施等,應在相關設計文件中,明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技術措施,需要組織

專家論證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論證。

5.7裝配式建筑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對施工全過程及關鍵工藝進行信息化模擬和安全管控。

5.8運輸機械、起重機械等的安拆與調試、檢驗、運行與維護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GB5144、JGJ33

和JGJ276等的有關規定。

6構件的進場、運輸與存放

6.1一般規定

6.1.1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應包含構件場內運輸與存放方案,根據預制構件的種類、規格和重量等

參數制定,其內容應包括運輸時間、次序、存放場地、運輸路線、固定要求、存放支墊及成品保護措施

等內容。

6.1.2現場運輸道路和預制構件堆場應滿足承載力要求,并應有排水措施;當構件堆場或運輸道路位于

地下室頂板時,應對頂板進行結構受力復核,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

6.1.3預制構件運輸和存放過程中,應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避免構件變形、傾覆、滑移和損壞;對于

超高、超寬和形狀特殊的大型構件的運輸和堆放應制定專門的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6.1.4預制構件吊裝、運輸、存放等工況的工具、吊架、吊具和輔材等應滿足相關安全技術要求。

6.2構件進場

施工單位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按相關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6.3運輸

6.3.1構件運輸應執行專項施工方案中的有關安全技術要求。

6.3.2施工現場應根據構件運輸車輛設置合理的回轉半徑和道路坡度,運輸道路應滿足構件運輸車輛通

行的承載力要求。

6.3.3進入施工現場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按照專項方案中指定的線路和規定的速度進行安全行駛,嚴

禁違章行駛、亂停亂放;司乘人員應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6.3.4裝載構件時,應采取保證車體平衡的措施;托架、車廂板與預制混凝土構件間應設置保護襯墊;

構件應用鋼絲繩或夾具與托架綁扎,構件邊角或與鋼絲繩、夾具、鎖鏈接觸部位的混凝土應采用柔性墊

襯材料保護。

6.3.5預制構件的運輸車輛應滿足構件尺寸和載重要求。

6.3.6梁、板、柱、樓梯和陽臺等構件宜采用水平運輸;水平運輸時,預制梁、柱構件疊放不宜超過2

層,板類構件疊放不宜超過6層;預制墻板、預制梁墻一體等構件宜采用立式運輸,并使用支架固定。

6.3.7構件裝卸時應充分考慮構件的裝卸順序,保證車輛平衡;構件裝卸時掛吊鉤、就位摘取吊鉤應設

置登高工具,或采取其他防護措施,嚴禁沿支承架或構件攀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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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同一運輸車輛構件分區堆放時,部分構件卸車后,剩余構件應重新固定,經檢驗滿足安全要求后

再次運輸。

6.3.9當在有坡度的運輸道路上裝卸構件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滑的措施。

6.4存放

6.4.1構件吊裝前,應按規格、種類、使用部位和吊裝順序等分類存放于專門設置的構件存放區;存放

區應設置圍護設施,并設置標牌和警示牌。

6.4.2預制構件存放時,預埋吊件應朝上或朝外,標識宜朝向堆垛間的通道,不得隨意顛倒堆放方向;

存放預應力構件時,應根據構件起拱值的大小和堆放時間采取相應措施。

6.4.3預制水平類構件和預制柱可采用疊放方式,層與層之間應墊平、墊實,各層墊塊應上下對齊,底

部宜設置托架或墊木;采用墊木時,墊木距構件端距離宜大于200mm,且墊木之間距離不宜大于1600mm,

堆放時間不宜超過2個月;構件支墊應堅實,墊塊支點宜與脫模、起吊位置一致。

6.4.4重疊堆放構件時,堆垛層數應根據構件強度、墊塊的承載力等確定;預制樓板、疊合板、大型屋

面板、陽臺板和空調板等構件宜平放,疊放層數不宜超過6層;預制梁、柱堆放層數不宜超過2層;堆

垛間應留不小于2m的通道。

6.4.5預制內外墻板、掛板宜采用專用支架直立存放,支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薄弱構件、構件薄

弱部位和門窗洞口應采取防止變形開裂的臨時加固措施。

6.4.6預制構件應采取措施避免構件傾覆,嚴禁采用未加任何側向支撐的立式架放置預制墻板等構件;

對于超高、超寬和形狀特殊的大型構件的堆放應采取針對性的支撐和墊襯措施。

7構件安裝

7.1一般規定

7.1.1構件安裝應執行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制。

7.1.2吊裝機具和臨時支撐等應優先選用技術成熟的工具式標準化定型設施。

7.1.3應根據預制構件形狀、尺寸、重量和作業半徑等要求選擇吊具和起重設備,所采用的吊具和起重

設備及操作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及產品應用技術手冊的有關規定。

7.1.4構件安裝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對現場管理人員、

操作班組、作業人員分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包括安裝工藝、工序、作業要點和

安全技術要求等內容,并保留書面記錄。

7.1.5起重機械作業前,應進行檢查和試吊,確認機械性能良好;起重機具吊鉤規格應滿足吊裝構件的

起重要求,吊鉤應有安全閉鎖保險裝置。

7.1.6應采取措施保證起重設備的主鉤位置、吊具及構件重心在垂直方向上重合;吊運過程應平穩,不

應有偏斜、大幅度擺動和旋轉。

7.1.7吊裝施工時,起重設備的型號、起吊位置、回轉半徑應與專項施工方案一致,并滿足施工工況需

要;起重設備變更或施工工況變化時,應重新編制方案,經審批后實行,必要時還應按規定重新進行專

家論證。

7.1.8構件安裝除滿足本標準外,尚應符合JGJ1、JGJ276等規范的有關要求。

7.1.9夜間不宜進行吊裝作業,當確需夜間作業時,應有足夠的照明。

7.2起吊準備

7.2.1吊裝開始前,應安排專人擔任現場總指揮,負責協調構件吊裝作業人員。

7.2.2塔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應辦理相應的備案登記、檢驗檢測、驗收和使用登記等手續。

7.2.3塔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的附著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宜采用與起重設備型號一致的原廠設計加工的標準構件;

b)非標準附著裝置應根據裝配式建筑的結構特點單獨設計,并經設計單位和設備生產單位確認;

c)附著支座預埋件宜設置在現澆部位,若設計在預制構件內,則構件應經設計復核,且應在預制

構件生產時預埋,不得在施工現場加裝;

d)在結構形成整體并達到設計承載力之前,不得附著。

7.2.4吊具的安全性應經設計與驗算,并滿足起吊重量的要求;吊索水平夾角不宜小于60°,且不應小

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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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應根據預制構件的外形、尺寸和重量,選用合適的吊裝方式和配套的吊具吊裝,按設計吊點要求

起吊;在構件吊運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使吊具受力平衡,防止吊點破壞和構件開裂。

7.2.6吊裝前,應對構件上各預設螺栓(孔)功能標識進行檢查復核,避免因吊點錯誤造成構件損壞;

吊裝用內埋式螺母、吊桿、吊鉤應有制造廠的合格證明書,表面應光滑,不應有裂紋、刻痕、剝裂、銳

角等現象存在,否則嚴禁使用。

7.2.7吊裝用鋼絲繩、吊裝帶、卸扣、吊桿、吊鉤等吊具應經檢查合格,在其額定范圍內使用,并按相

關規定定期檢查;吊具應有明顯的標識,如編號、限重等。

7.2.8起吊前,應按照施工方案搭設臨邊防護設施并進行驗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外挑防護架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

b)工具式外防護架應試組裝并全面檢查,附著在構件上的防護系統應復核其與吊裝系統的協調性;

c)防護架應經計算確定;

d)高處作業人員宜采用工具式操作架進行安裝作業。

7.2.9吊裝作業應實施區域封閉管理,設置警戒線和警戒標識,并安排專人警戒;對無法實施隔離封閉

的,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7.2.10正式吊裝前應對處于最不利工況的構件進行試吊,確定起重設備承重力能夠承受構件重量。

7.2.11為避免起吊就位時的來回擺動,構件起吊前,應在構件上綁扎不少于2條攬風繩,構件起吊的

正前方嚴禁站人,手持攬風繩時不宜把繩子拉得過緊。

7.2.12嚴禁在重疊的豎向構件上起吊上層的構件。

7.3構件吊裝

7.3.1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作業或通過,待構件降落至作業面1m以內方準靠近、手扶。

7.3.2負責協調構件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佩戴明顯的標志;嚴禁酒后

從事吊裝工作。

7.3.3起重指揮應按規定執行吊裝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相關人員應清楚吊裝

安全操作規程和指揮信號;信號工、司索工、起重機械司機應協調一致,保持通訊暢通,信號不明不得

吊運和安裝。

7.3.4吊裝過程中,若出現故障,起重操作人員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設備、機具

或構件升降。

7.3.5預制構件應按照施工專項方案吊裝順序提前編號,吊裝時應按編號順序起吊。

7.3.6吊裝過程中,嚴禁吊裝構件長時間懸停在空中,如因故中斷,應采取安全措施,構件不得懸空過

夜。

7.3.7應當在構件下降至樓層預留插筋頂部約0.5m時,調整構件的位置以使樓層上預留插筋和構件內

部預埋鋼套筒對準,緩慢落下以保證吊裝安全;支撐固定好后,方可解開吊裝索具。

7.3.8外圍構件吊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操作人員應站在樓層內,佩戴穿芯自鎖保險帶并與樓面內預埋件(點)扣牢;

b)在吊升過程中,非操作人員嚴禁在操作架上走動與施工;

c)當構件吊至操作層時,操作人員應在樓層內用專用鉤子將構件上系扣的攬風繩勾至樓層內,然

后將墻板拉至就位位置。

7.3.9吊裝大型構件、薄壁構件或形狀復雜的構件時,應使用分配梁或分配桁架類吊具,并應采取避免

構件變形和損傷的臨時加固措施。

7.3.10吊裝構件時,應待構件下端超過外架頂端0.5m~1m距離后,再進行起重機械的擺臂操作。

7.3.11預制構件吊裝就位后,宜采用移動式升降平臺等開展摘鉤作業;當采用簡易人字梯等工具進行

登高摘鉤作業時,應安排專人對梯子進行監護。

7.3.12預制構件摘鉤作業前應將安全繩固定于牢靠位置,并由相關人員對現場進行吊裝完工確認后,

方可摘鉤。

7.4構件連接

7.4.1預制構件校準定位后,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固定,防止變形和位移;預制構件與吊具的分離應在

臨時固定措施安裝完成后進行。

7.4.2當預制柱、預制墻或預制梁等構件安裝就位后,應及時進行構件連接。

7.4.3預制構件主要受力鋼筋采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時,材料及施工質量驗收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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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

7.4.4預制構件采用型鋼連接時,應對外露鐵件采取防腐和防火措施。

7.4.5夾芯保溫外墻板后澆混凝土連接節點區域的鋼筋連接施工時,不得采用焊接連接。

7.5模板與臨時支撐

7.5.1裝配式建筑支撐體系應按JGJ300、JGJ162等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相關單位審批后

方可施工。

7.5.2裝配式建筑構件應按專項方案設置臨時支撐,支撐結構搭設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進

行驗收,并應做好驗收記錄,驗收通過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5.3豎向現澆構件模板應采取加固措施,局部采取防傾倒措施;與預制構件相連接處,宜在預制構件

深化設計、加工時提前預留對拉固定孔位。

7.5.4豎向預制構件安裝采用臨時支撐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預制構件的臨時支撐不宜少于2道;

b)對預制柱、墻板構件的上部斜支撐,其支撐點距離板底的距離不宜小于構件高度的2/3,且不

應小于構件高度的1/2;

c)斜支撐應與構件可靠連接。

7.5.5預制剪力墻、柱灌漿完成,應在灌漿料的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并經驗收合格報批后,方可拆除支

撐,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5.6水平預制構件安裝采用臨時支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首層支撐架體的地基應平整,且符合承載力有關要求;

b)臨時支撐的間距及其與墻、柱、梁邊的凈距應經設計計算確定,豎向連續支撐層數不宜少于2

層且上下層支撐宜對準;

c)疊合板預制底板下部支架宜選用定型獨立鋼支柱,豎向支撐間距應經計算確定。

7.5.7疊合樓板、陽臺和空調板等水平構件安裝就位后,對未形成空間穩定體系的部分應設置豎向支撐

體系,其中陽臺等邊緣構件的豎向支撐構架應采取可靠的防止傾覆的措施。

7.5.8預制樓梯踏步安裝后,應采用專用夾具安裝臨邊防護。

7.5.9臨時支撐系統拆除時,應有專人指揮和切實的安全措施,并標出作業區,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嚴禁交叉作業。

8高處作業與外防護

8.1高處作業

8.1.1高處作業應執行JGJ80等的相關規定。

8.1.2在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及作業指導書中應明確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材

料和工具。

8.1.3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施工前進行檢查,確認完好后

方能投入使用。

8.1.4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應放入工具袋防止掉落;不得從高空或地面拋擲物件,應使用繩

索或吊籃等傳遞物件。

8.1.5高處作業平臺臨邊應設置不低于1.2m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8.1.6預制構件安裝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作業設施和用具應牢固可靠;墜落高度大于等于2m時,應

有可靠防護措施。

8.1.7預制構件安裝采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時,應符合GB25849和GB27548等的要求。

8.2外防護

8.2.1臨邊作業時,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設置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防護設施。

8.2.2外防護設施附墻點或受力點宜設置在現澆部位,當設置在預制構件位置時,預留預埋應在預制構

件設計時確定。

8.2.3外防護設施應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應設有防傾覆、防墜落等安全裝置,防護設施的安裝和拆除

應由專業人員操作,經檢驗檢測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2.4裝配式建筑工程外防護宜采用整體式操作架、圍擋式安全隔離或外掛式防護架。

8.2.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圍擋式安全隔離和外掛式防護架在吊升安裝階段,吊升區域下方應設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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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區域,安排專人監護,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8.2.6外掛式防護架應采用穿墻螺桿、螺母、鋼板墊片與預制墻體進行緊固連接,每一接觸面處不得少

于2道穿墻螺桿。

8.2.7當建筑物周邊搭設落地式或懸挑式腳手架時,所用的桿件、節點連接件等構配件應配套使用,并

應能滿足組架方法和構造要求。

8.2.8裝配式建筑樓層臨邊防護可采用預埋件連接鋼管或定型網片等其他形式。

8.2.9陽臺、樓梯間、電梯井、卸料臺、樓層臨邊防護及平面洞口等的防護應符合JGJ80的有關要求。

8.2.10當臨街通道、場內通道、出入建筑物通道、施工電梯及物料提升機地面進料口作業通道處于墜

落半徑內或處于起重機起重臂回轉范圍內時,應設置防護棚或防護通道。

9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

9.1職業健康

9.1.1施工前應編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9.1.2施工現場應制定職工的疾病預防措施,并配備事故救援設施。

9.1.3施工生產流程和生產布局應合理,施工作業、材料堆放區與辦公、生活區應采取隔離措施,減少

從業人員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9.1.4對接觸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危險施工環境的作業職工,應按有關規定發放個人勞動保護

用品,并定期監督檢查。

9.1.5使用密封膠等化學品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并保證施工現場通風良好。

9.1.6應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檢查,強化施工和管理人員衛生意識,搞好環境衛生。

9.1.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9.1.8面對流行性傳染病,施工單位應及時制定防疫工作總體方案,并拒絕發病人員進場;施工現場宜

采用封閉式管理,實行出入人員登記管理制度。

9.2環境保護

9.2.1施工現場應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并制定相對應的環境保護方案,嚴格控制噪音、污水和垃圾等

污染源,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在工程施工期間,對環境的影響應滿足JGJ146等國家和當地有關法規的

要求。

9.2.2現場道路和材料堆放場地周邊應設排水溝,雨水污水應分流排放,工程用水應經處理達標后排入

市政污水管網。

9.2.3建設工程項目中防止污染的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9.2.4施工過程中,應對材料搬運、施工設備和機具作業等采取可靠的降低噪聲措施,預制構件安裝施

工期間,噪聲控制應符合GB12523的規定。

9.2.5構件和部品安裝應采取光污染控制措施,可能產生強光的安裝作業應采取防護和遮擋措施;夜間

施工時,應防止光污染對周邊居民的影響,采用低角度燈光照明。

9.2.6預制構件、部品運輸及現場施工過程中,應保持車輛整潔,防止對場內道路的污染,并減少揚塵,

采取防塵和降塵措施。

9.2.7構件、部品安裝等施工過程中,應對所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統計和處理;產生的不可循環

使用的建筑垃圾,應集中收集,并及時清運至有關部門指定地點;可循環使用的建筑垃圾,應加強回收

利用,并做好記錄。

9.2.8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任何雜物,以及其它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嚴禁將有毒有害

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9.2.9起重設備、吊索和吊具等保養中的廢油脂應集中回收處理;操作工人使用后的廢舊油手套、棉紗

等應集中回收處理。

9.2.10施工過程中,對施工設備和機具維修、運行和存儲時的漏油,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不得直

接污染土壤;漏油應統一收集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9.2.11宜選用環保型脫模劑,涂刷脫模劑時應防止灑漏;密封膠、涂料和粘接劑等化學物質應按規定

進行存放、使用和回收,嚴禁隨意處置;混凝土外加劑、養護劑的使用,應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

10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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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人員與場地管理

10.1.1裝配式建筑施工應執行JGJ59等國家、行業、地方的規范、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落實各

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制。

10.1.2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書。

10.1.3施工單位應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0.1.4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安全裝備,酒后不得上崗作業;過度疲勞狀態嚴禁操作機

械。

10.1.5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裝配工、灌漿工應

進行專項培訓,具備崗位需要的基礎知識和技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10.1.6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相關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10.1.7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式圍擋施工,嚴禁敞開式施工;工地大門口應設置門衛值班室,配置一定

數量的安全帽,嚴格執行外來人員進場登記制度。

10.1.8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組織對現場的安全進行巡視,對事故隱患應及時定人、定時間、

定措施進行整改。

10.1.9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辦公區域和生活區域宜分別獨立設置。

10.1.10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分析并予以公示,施工現場應設置重大危險源

公示牌,并按照安全標志布置圖,在現場出入口、主要施工區域及危險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

10.1.11施工單位應針對現場可能發生的危害、災害和突發事件等危險源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應急

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并配備救援人員、器材、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10.1.12場地內起重設備位置的選定,應結合場內道路、存放場地、構件安裝位置、起重量和裝拆方便

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

10.1.13施工現場道路的路基承載力、回轉半徑和寬度等應滿足預制構件運輸的要求。

10.1.14場地及道路布置應考慮排水設施,或者利用地理條件自然排水。

10.1.15施工場地管理宜采用信息化技術。

10.2機械設備管理

10.2.1建筑起重設備使用應按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或拆卸備案登記、安裝告知登

記、使用登記及拆卸告知登記等手續。

10.2.2現場的垂直運輸設備,應按照“一機一檔”原則,建立設備出廠、現場安拆、安裝驗收、使用

檢查和維修保養等資料。

10.2.3設備應定期做好維護保養,各項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有效。

10.2.4應由專人對大型機械設備的進場、安裝、使用、維護、退場等進行統一管理。

10.2.5塔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宜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加大維保頻率。

10.3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10.3.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GB50194及JGJ46的有關規定。

10.3.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施工單位應編制用電組織

設計。

10.3.3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應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

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

紙資料。

10.3.4臨時用電工程應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3.5施工現場供用電應符合下列原則:

a)對危及施工現場人員的電擊危險應進行防護;

b)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和電動機具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線路絕緣應良好。

10.3.6灌漿等設備臨時電源線應臨時架立,不得隨意放置地面。

10.4消防安全管理

10.4.1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專項檢查和消防應急演練。

10.4.2現場消防設施應符合GB50720的有關規定,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工程施工進度同步設置。

10.4.3構件之間連接材料、接縫密封材料、外墻裝飾和保溫材料應滿足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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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裝配式建筑密封膠配套的清洗液和底涂液均屬于易燃易爆物品,并具有一定的毒性,應分類專

庫儲存,庫房內應通風良好,并應設置嚴禁明火標志。

10.4.5電、氣焊作業時,應有專人看守,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隔離和消防措施。

10.5特殊氣候施工安全管理

10.5.1大雨天、大霧天、五級以上大風天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吊裝作業;重新作業前,應先試吊,

并應確認各種安全裝置靈敏可靠后進行作業。

10.5.2雨季施工中,應經常檢查起重設備、道路、構件堆場和臨時用電等。

10.5.3在雨、霧等天氣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防滑和防雷措施,并應及時清除作業面上的積水;當

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0.5.4針對起重機械選型、安裝、使用、檢查與維護工作環節的防御臺風技術要求,施工單位應從設

備選型、使用和維保等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在臺風后進行相應的檢查與處置。

10.5.5臺風藍色預警時,應停止吊裝作業;臺風黃色預警時,應對當前作業層上有安全隱患的預制構

件進行加固。

10.5.6高溫作業時應做好防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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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條文說明

A.1術語和定義

第3.4條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中常見的臨時支撐系統包括框架式、桁架式、斜撐式(墻板支撐、

柱支撐)、混合式等形式。

A.2基本規定

A.2.1第5.1條裝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工程安全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

預制構件及建筑部品生產等與工程質量安全相關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依法對施工現場安

全負責。

A.2.2第5.2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指針對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生產部位進行安全施工安排及配置。除

常規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外,裝配式建筑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尚應包括部品部件的場內運輸與存放方案、預

制構件安裝方案、應急預案等;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報請監理審批,并嚴格按照施工圖和專

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于預制構件水平連接的現澆部分的支撐需要在支撐的專項方案里面有獨立的章

節專門編寫,或者專門編制專項方案,若危險性達到一定標準應組織專家論證。

對于裝配式建筑工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涉及起重吊裝、起重機械安

裝拆卸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包括:a)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

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b)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

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包括a)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b)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此外,當裝配式建筑高度超過50m時,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宜組織專家論證。

A.2.3第5.3條施工安全監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特點

和施工現場環境狀況;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流程和監理人員安排與分工;安全監理

工作的方法及措施針對性的安全監理檢查、控制點;相關過程的檢查記錄(表)和資料目錄。

A.2.4第5.5條構件運輸、吊運時,動力系數宜取1.5;構件翻轉及安裝過程中就位、臨時固定時,動

力系數可取1.2。

A.2.5第5.6條裝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

尚無國家、行業、省和市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的相關依據的,應由施工單位組織行業專家進行論證。

A.2.6第5.7條信息化技術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中的應用主要包括場地布置、視頻監控、大型施工機

械遠程監控、遠程教育系統、BIM模型風險檢測等;其中,將BIM技術應用到實際建筑施工中,可以基于

BIM技術的數據庫信息建立并完善施工三維模型結構,模擬實際施工中會遇到的各種問題,利用BIM模型

將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細化、完善,整合模型分析結果制定施工安全指標,對建筑施工階段的風險進

行檢測,避免實際施工出現建筑構件不符以及施工安全問題。

A.3構件的進場、運輸與存放

A.3.1一般規定

A.3.1.1第6.1.2條預制構件運輸和存放對已完成結構、基坑有影響時,應經計算復核,必要時應進行

加固處理。

A.3.1.2第6.1.3條預制構件運輸和存放過程中,當輕微變形不可避免,需滿足設計及施工安裝偏差有

關要求。

A.3.2構件進場

第6.2.1條預制構件進場時需要對其質量進行檢測,以免運輸和堆放過程中出現的構件質量缺陷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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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吊裝事故。

A.3.3運輸

A.3.3.1第6.3.1條預制構件的運輸涉及質量和安全要求,應按工程或產品特點制定運輸方案,策劃重

點控制環節。

A.3.3.2第6.3.2條施工現場內道路應考慮大型平板掛車通行要求,回轉半徑不宜小于15m,道路坡度

不宜大于3%。

A.3.3.3第6.3.3條機動車輛在施工現場內正常行駛時,速度不宜超過10km/h。

A.3.3.4第6.3.6條高寬比較大的構件的運輸,應采用支承框架、固定架、支撐或用倒鏈等予以固定,

不得懸吊或疊放運輸,支承架設計應進行受力計算,應穩定、可靠和裝卸方便;當大型構件采用半拖或

平板車運輸時,構件支承處應設轉向裝置。

A.3.3.5第6.3.8條當構件需要在多個區域卸除的時候,每次卸完后都應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后,才可

移到下一個位置卸構件。

A.3.4存放

A.3.4.1第6.4.3條預制構件存放時與剛性擱置點之間應設置保護襯墊,且墊片表面應有防止污染構件

的措施。

A.3.4.2第6.4.6條構件的最多堆放層數應該按照構件強度、堆場地面承載力、構件形狀等因素確定。

A.4構件安裝

A.4.1一般規定

A.4.1.1第7.1.3條應根據建筑工程結構的平面布置、吊裝高度、構件重量以及作業條件和現有起重機

類型、起重機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徑、起重臂長度等工作參數選擇起重機;吊具的設計制作應

有足夠的強度、穩定和剛度,構件吊點布置應使吊具受力合理,吊索受力均勻。

A.4.1.2第7.1.5條起重機工作前應先空載運行檢查,并檢查各安全裝置的靈敏度和可靠性;起吊重物

時應離地面200~300mm停機,進行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作業。

A.4.1.3第7.1.6條當采用多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點置于構件的重心以上,

使各吊索的匯交點(起重機的吊鉤位置)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支座面垂直。

A.4.2起吊準備

A.4.2.1第7.2.2條在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各主要螺栓應連接緊固,主要焊縫不應有裂紋和開

焊;按規定檢查電氣部分;機械傳動減速機的潤滑油質和油量;各制動器應動作靈活,制動可靠;吊鉤、

滑輪應轉動靈活;各部鋼絲繩應完好,固定端牢固可靠;力矩限制值,高度、變幅限位器完好。

A.4.2.2第7.2.3條c)款附著支座設在現澆部位時,不應設在疊合梁、板的疊合層。

A.4.2.3第7.2.4條施工人員應在吊裝工作開始前在構件上標明吊點位置,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吊

裝作業,需要現場安全檢查人員定期檢查吊具、吊索的質量情況并及時更換。

A.4.2.4第7.2.5條為防止預制構件起吊時單點起吊引起構件變形,可采用平衡吊架均衡起吊就位。

A.4.2.5第7.2.7條應正確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

當磨損斷絲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合格鋼絲繩。

A.4.2.6第7.2.11條預制構件的起吊方式應根據預制構件的外形、尺寸、重量,采用專用吊架(平衡

梁、平衡吊架等)來配合吊裝的開展。平衡吊架應根據吊裝構件專門設計和計算復核,對吊裝工具(吊

鉤、吊繩、鋼梁)的質量安全情況定期檢查。吊具選用按起重吊裝工程的技術和安全要求執行。為提高

施工效率,可以采用多功能專用吊具,以適應不同類型的構件吊裝。自制、改造、修復和新購置的吊具

需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驗算或試驗檢驗,并經認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4.2.7第7.2.12條在豎向構件重疊堆放的情況下,為保證安全,起吊上層構件時,應先將構件平移到

地面上再起吊。

A.4.3構件吊裝

A.4.3.1第7.3.1條吊鉤脫落、吊點損壞都極易引起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特別防范。

A.4.3.2第7.3.3條在吊裝回轉、俯仰吊臂、起落吊鉤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吊裝時應遵循“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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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升、緩降”原則,吊運過程應平穩,不應有大幅擺動,不應突然制動。回轉未停穩前,不得反向操作。

A.4.3.3第7.3.5條預制柱宜按照角柱、邊柱、中柱順序進行安裝,與現澆部分連接的柱宜先行吊裝;

預制墻與現澆部分連接的墻板宜先行吊裝,其他宜按照外墻先行吊裝的原則進行吊裝;吊裝一般按順時

針的方向,對除預制樓梯外的各類構件進行順序編號,并按順序逐個吊裝,最后吊裝預制樓梯。

A.4.4構件連接

A.4.4.1第7.4.2條現階段,連接工藝是裝配式建筑施工中的一大技術難點,深化節點設計連接水平,

提高支撐材料質量,嚴格遵循支撐施工順序,加強對人員的培訓是該階段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的關鍵。

A.4.4.2第7.4.5條鋼筋焊接作業時產生的火花極易引燃或損壞夾芯保溫外墻板中的保溫層。

A.4.5模板與臨時支撐

A.4.5.1第7.5.4條裝配體系預制柱就位后,宜采用長短2條斜向支撐將預制柱臨時固定;斜向支撐主

要用于固定與調整預制柱體,確保預制柱安裝垂直度,加強預制柱與主體結構的連接,確保灌漿和后澆

混凝土澆筑時,柱體不產生擾動;斜支撐調整垂直度時同一構件上所有支撐應向同一方向旋轉,以防構

件受扭。

A.4.5.2第7.5.8條樓梯夾具的參考做法:a)利用鐵件卡住樓梯平臺板側面,擰緊緊固螺栓;b)兩跑

樓梯安裝后,中間要預留15~20mm縫隙,利用休息平臺的縫隙,將螺桿插入縫隙內,在平臺下面,設置

墊片,擰緊螺帽即可。

A.4.5.3第7.5.9條拆除預制梁、板等臨時支撐系統時應注意:

a)拆除4m以上的模板時,應搭腳手架或操作平臺,并設防護欄桿;

b)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

c)拆除時應逐塊拆卸,不得成片松動和撬落或拉倒;

d)拆除平臺和樓層板的底模時,應站在門窗洞口外拉拆,更應嚴防模板突然全部掉落傷人;

e)嚴禁站在懸臂結構上面敲拆底模。

A.5高處作業與外防護

A.5.1高處作業

A.5.1.1第8.1.2條除了發放安全帶、安全繩,進行防高墜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管等措施,還應通過設置

安全母索或防墜安全平網等方式對高墜進行防御;預制梁吊裝高處作業前應拉設安全母索,作業人員需

正確佩戴安全帶,并保證雙大鉤同時掛靠在安全母索上;預制板吊裝前宜在預制梁之間拉設安全平網。

(a)(b)(c)

圖A.1安全母索的使用效果示意

A.5.1.2第8.1.4條高處作業中,操作時涉及的工器具存在高處墜落的可能而引起傷亡事故,故對相應

的安全防范做出規定。

A.5.1.3第8.1.5條防護欄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防護欄桿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各處,在經受任意方向的1kN的外力時不得發生明顯變形或斷

裂;

b)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立柱組成,上桿離防護面高度不低于1.2m,下桿離防護面

高度不低于0.6m,橫桿長度大于2m時,應加設欄桿柱,防護欄桿及防護擋腳板應涂刷醒目的

黃黑或紅白相間顏色;

c)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上桿離防護面高度不應低于1.5m,并增設一道橫桿滿掛安

全立網;

d)下方有人員通行或交叉施工的場所的防護欄桿,應滿掛密目安全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

密牢固的高度不低于200mm的擋腳板。

A.5.1.4第8.1.6條考慮攀登作業中使用的梯子種類較多,且主要功能是上下攀爬,應設置專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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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落高度大于等于2m時,宜設置穩定性和防護更好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操作平臺面可鋪設鋼、木或

竹膠合板等材質的腳手板,平臺應設可供人上下、踏步間距不大于400mm的梯子。

A.5.1.5第8.1.7條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安裝時可采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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