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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務合規報告華稅律師事務所二○二五年一月煤炭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5)2024年,隨著新增產能逐步釋放,我國煤炭產量保持增長且進2024年以來,八部門聯合常態化打擊涉稅違法犯罪以及嚴查違性愈發凸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新聞易企業向其采購煤炭時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及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憑證。另外,自2010年國家發改委發布企業重構業務模式,利用掛靠、代開等方式取得進項發票,但因模式的多樣性、復雜性及稅企對業務模式的理解差異,存在較大的虛開風險。除虛開問題外,近年來煤炭行業曝出多起開采環節偷逃資源稅、加工環節偷逃消費稅,以及股權變動過程偷逃所得稅的案件,煤炭行業的稅收風險呈現出多環節、多稅種的特點?;诖?,為使廣大煤炭行業企業在今后的經營中,合規合法地進行稅務管理、加強內部風險防控與外部風險隔離,有效應對和化解涉稅法律風險,華稅基于對煤炭行業的深入觀察以及煤炭企業涉稅案件代理經驗撰寫本報告,深入分析稅收征管新形勢下煤炭行業的稅收環境,匯總2024年最新的煤炭企業涉稅刑事、行政案件,揭示煤炭行業涉稅風險的現狀及最新變化,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企業管理合規建議,以期為煤炭企業防控涉稅法律風險提供參考。一、2024年我國煤炭行業發展情況二、2024年煤炭行業涉稅案件觀察三、2024年煤炭行業稅收環境分析四、煤炭行業各環節常見涉稅風險五、煤炭行業涉稅刑事案件辯護要點及案例分享六、2025年煤炭行業稅務合規管理建議第1頁共27頁一、2024年我國煤炭行業發展情況歷經“十三五”時期的供給側改革,煤炭行業正逐步進入成熟發展階段,行業集中度隨著市場出清與兼并重組持續提升,行業競爭格局日趨穩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經濟秩序持續向好,煤炭行業經濟效益明顯改善,在國家發改委出臺指導價格及長協簽約率與履約率提升的背景下,煤炭價格趨于穩定。在綠色發展理念的引領下,我國能源行業持續發展,能源結構不斷優化,煤炭優質產能加快釋放、清潔高效利用率不斷提升,煤電結構不斷優化,能效水平大幅提高。同時,新型煤化工得到大力發展,預計化工行業對煤炭的需求增速將保持較高水平,全國煤炭產量和市場供應量整體呈現上升趨勢。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3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為57.2億噸標準煤,煤炭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55.3%,占比超能源消費總量的半數;全國原煤產量32.17億噸,比2022年同比增長12.8%,原煤生產增速再次提升;全國規模以上煤炭開采和洗選企業營業收入3.50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2.9%。煤炭生產重心持續向資源稟賦好、開采條件好的地區集中。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原煤產量超億噸省份共7個,原煤產量超10億噸省份2個,分別為山西(13.78億噸)和內蒙古(12.42億噸);其余為陜西(7.62億噸),新疆(4.60億噸),貴州(1.33億噸),安徽(1.12億噸),河南(1.03億噸),上述7省份產量合計41.90億噸,同比增長8.0%,占全國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原煤產量的88.7%,比2022年提高2個百分點。年產量在5000萬噸至億噸省份5個,寧夏(9900萬噸),山東(8700萬噸),黑龍江(7000萬噸),云南(7500萬噸)、甘肅(6000萬噸),合計產量為3.91億噸,占全國產量的9.3%。第2頁共27頁2023年各省原煤產量2023年各省原煤產量■山西■內蒙■陜西■新疆■貴州■安徽■河南■寧夏■山東■黑龍江■云南■甘肅其他2023年我國各省原煤產量分布2025年是我國“十四五”規劃的收官之年,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綠色轉型的關鍵時期,也是推動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關鍵時期,煤炭行業在有關部門的關注和政策的扶持下,將迎來新的發展契機。二、2024年煤炭行業涉稅案件觀察(一)2024年煤炭行業涉稅行政案件觀察通過對煤炭行業涉稅行政案件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煤炭行業涉稅風險涵蓋多個稅種。一方面,由于配額制政策的延續,煤炭貿易企業難以取得合法憑證用于抵扣進項稅款及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通過代開、財政返還等模式解決發票問題存在較大的虛開及偷稅風險;另一方面,由于煤炭企業股權價值難以估量,股權轉讓環節存在所得稅風險;此外,煤炭的開采、加工等環節涉及資源稅、消費稅等多個稅種,稅收風險居高不下。本報告摘錄三類煤炭行業典型案例:1.取得虛開發票被認定為偷稅并以虛開移送司法機關中國泛InnerMongolia中國泛InnerMongoliaAutonomo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本站熱詞:減稅降費個稅增值稅小微企業發票Q首頁>盟市頻道>哪爾多斯市>通知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鄂爾多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發布時間:2024-01-10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鄂爾多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字號:[大][中][小分享到O02011-2012年度,鄂爾多斯市某煤炭企業取得包頭市A礦業有限公司、包頭市B礦業有限公司和包頭市C礦業有限公司三家公司開具的共26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查明,該煤炭企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與包頭市B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回流,取得173份發票為虛開行為,價稅合計20,064,456.00元;與包頭市C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回流,取得70份發票為虛開行為,價稅合計8,173,336.00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之筆錄,其取得包頭市A礦業有限公司開具的2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的發票,價稅合計2,300,000.00元。根據上述違法事實,稅務機關作出如下處理:取得的263份虛開發票進行進項抵扣的增值稅做轉出處理并補繳增值稅共計4,437,123.02元;補繳2011-2012年度少繳附加稅費共計443,712.3元;取得虛開發票進行的稅前列支進行調增并補繳企業所得稅共計6,414,239.17元;對上述應繳未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另外,稅務機關將該煤炭企業的行為作出如下定性:取得263份虛開發票的行為定性為虛開增值稅發票;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在帳簿上多列支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行為,擬處不繳、少繳稅款11,073,218.34元以1倍的罰款,但由于以虛開發票移送司法機關,暫不作出行政簡體|繁疆|無障礙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請輸入關鍵字請輸入關鍵字本站熱詞:減稅降費個稅增值稅小微企業發票青島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發布時間:2024-05-31來源:青島市稅務局字號[大][中][小】打印本頁文章下載第4頁共27頁2024年5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稽查局查處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經查,某能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虛構煤炭銷售業務,通過偽造銷售合同、票貨分離、資金回流等方式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46份,價稅合計金額1億元。目前,稅務部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3.收到財政獎補未計征增值稅、煤炭貨權轉移少計增值稅被定性偷稅處罰類別罰款2024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公布一起稅務行政處罰案件。經稅務機關查明,同江市某經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2-2023年供暖季銷售黑龍江省內煤炭8,932.44噸,收到政府補貼446,622元,應計征增值稅而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51,381.29元;2024年2月償還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借款,將19,179.8噸煤炭貨權轉移給該貿易有限公司,貨款價稅合計13,118,983.20元,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509,263.55元;2024年2月,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7,272.23元;2022年簽訂煤炭購入合同2份、銷售合同1份、煤炭倉儲合同1份,2023年簽訂煤炭購入合同27份,銷售合同32份,少繳印花稅共計28,648.90元。根據上述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將某經貿有限公司不繳少繳稅款的行為定性為偷稅,處不繳少繳稅款以0.5倍罰款,共計121,849.62元。(二)2024年煤炭行業涉稅刑事案件觀察2024年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北京召開全國八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推進會議,明確要持續深化完善聯合第5頁共27頁打擊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以下簡稱“兩高涉稅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雙彪指出,煤炭等行業仍是虛開騙稅犯罪高發領域,要聚焦涉稅犯罪高發多發等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群體,堅持全鏈條一體化打擊,從嚴懲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留抵退稅等犯罪,持續保持刑事打擊的高壓態勢。以下為選取的三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裁判文書網等披露的煤炭領域涉稅刑事案件:1.山西臨縣破獲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鋁錠變煤炭,暴力虛開12.4億元中國新用綢中國新用綢山西山西臨縣破獲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2024年9月,山西臨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破獲一起涉案金額12.4億元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據悉,2024年夏,臨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在日常工作巡查中發現呂梁市某能源公司涉嫌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拓展線索發現一個以暴力虛開煤炭、運輸發票為主的犯罪集團。經查,該案涉及安徽、河北、河南、江西、內蒙古、山東、山西、陜西、天津、重慶1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97家企業,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萬余份,票面金額10.98億元,稅額1.42億元,價稅合計12.4億元。目前,該案已抓獲犯罪嫌疑人6人。本案中,以犯罪嫌疑人張某、弓某、高某為骨干的犯罪團伙在山西呂梁、山東、安徽等地利用他人身份注冊數家企業,利用上游公司虛開鋁錠增值稅專用發票,再由呂梁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變更品名對外虛開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公司虛開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公司注銷或者逃匿,屬于典型的暴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流竄全國各地利用手中資源大肆介紹有需求的公司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第6頁共27頁票,從中抽成牟利。2.收取“開票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判處十年八個月2017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龐某與張某2(已判刑)、李某4(已判刑)三人通過西鄉縣人孫某1、周某1介紹,在西鄉縣雇傭李某1、彭某、孫某2三人為公司法人,分別開設了西鄉縣S煤炭運輸有限公司、西鄉縣J煤炭有限公司、西鄉縣F煤炭有限公司用于領取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龐某、張某2、李某4商議,三家公司對外開具發票,按照銷項稅金額8%左右收取“開票費”牟利,利潤三人平均分配。后三人利用上述三家公司,在無真實煤炭交易和運輸服務的情況下,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之間,向下游13家公司實際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747份,不含稅價款74,135,288.86元,銷項稅額12,602,998.97元,下游公司收到發票后全部到稅務機關進行了抵扣。為保持三家公司進銷項稅額平衡,應付稅務檢查和掩飾對外虛開的事實,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之間,龐某等三人利用上述三家公司,在沒有真實的煤炭交易和運輸服務的情況下,以開票稅額4%-5%的低價購買了上游24家公司開具的進項稅增值稅專用發票612份,不含稅價款76,813,604.47元,進項稅額為12,580,039.89元,已認證抵扣573份,扣除失控發票已作進項稅額轉出11份,實際抵扣進項稅額11,757,224.16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伙同同案被告人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3.采用變票方式低買高賣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2011年3月16日,被告張某剛利用其堂弟張某昌名義在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原永年縣)注冊成立永年縣某甲貿易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某昌,被告人張某剛為實際控制人,該公司于2011年6月1日成為一般納稅人。被告人張某剛于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堂弟張某昌、弟弟張某明、表弟許某陽等銀行卡過賬,主要采取變票方式(其進項稅票貨物有煤、柴油、油,而銷項稅票顯示均為煤,進銷不符),低買高賣增值稅票從中獲利25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剛在沒有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第7頁共27頁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三、2024年煤炭行業稅收環境分析(一)八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持續推進自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四部委聯合啟動打擊“假企業”“假出口”“假申報”虛開發票、騙取退稅及稅費優惠專項行動以來,各級稅警查處了一大批虛開騙稅案件。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對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作出全面部署。為更好應對涉稅違法犯罪形勢變化,進一步強化境外資金分析監控、密切執法司法機關協作配合、加強執法工作法律監督,專項打擊行動在四部門聯合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加入打擊虛開騙稅工作機制。通過整合六部門的專業優勢、偵查優勢、數據優勢等,使虛開騙稅違法犯罪打擊行動更為精準、高效。2023年7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北京召開全國七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推進會議,聯合打擊行動由六部門拓展到七部門。2024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加入聯合打擊工作中,七部門由此拓展到八部門。2024年2月,全國八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推進會議在京召開,會議指出,要“持續深化完善聯合打擊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保障國家稅收安全、保障經濟運行秩序、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持續提升八部門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質效”。(二)“兩高司法解釋”發布,煤炭行業涉稅刑事案件面臨新的風險與挑戰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明確兩高涉稅司法解釋自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發布會指出,“新業態、行業性逃稅問題突出。貴金屬、農產品、廢舊物資、電子產品、石化、煤炭等行業仍是虛開騙稅犯罪高發領域”。兩高涉稅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等涉稅罪名的定罪與量第8頁共27頁刑均作出了修訂。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例,在出罪方面,明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在量刑數額標準方面,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稅款數額標準由二百五十萬以上提高至五百萬以上,回應了此前呼聲極高的量刑畸重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司法解釋重新明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情節標準,若涉案主體雖稅款數額未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刑期,但有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的,也將面臨刑期升格的風險。此外,兩高涉稅司法解釋強調了對虛開共犯的懲處,在明知涉案主體有虛開等涉稅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仍提供銀行賬戶進行資金回流等幫助的,將以共犯論處。此次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的出臺回應了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爭議與呼聲,對相關罪名條款作出了與時俱進的修訂,這些修訂將給煤炭行業涉稅刑事辯護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三)數電發票正式推廣應用,稅收征管數字化全面推進首頁>政策>中央有關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著力推進內外部涉稅數據匯聚聯通、線上線下有機貫通,驅動稅務執法、服務、監管制度創新和業務變革,進一步優化組織體系和資源配置。在發票管理領域,《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指出要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2021年12月,數電發票試點工作開始,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建成,各省市逐步開展試點工作。2023年11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下發《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及其解讀,確定將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啟動數電票開票試點,數電票試點工作完成全國省級覆蓋。2024年11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1號)及相關解讀,對第9頁共27頁數字化電子發票(簡稱數電發票)的試點背景、種類、開具流程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與解讀,2024年12月1日數電發票在全國正式推廣應用,“以數治稅”新時代正式到來。“數電發票+大數據”的征管方式能夠實現對生產經營全鏈條、全流程的全面監控。數電發票在系統中自動流轉,能夠使發票違法行為更突出、更明顯且更便于追查異常點。若企業虛開發票,發票從何處開出、何時認證、如何流轉、進銷項分別是什么貨物均會留存在系統之中,稅務機關將可通過大數據分析排查出風險。而且,數電發票試點以來,已出現多起虛開數電發票被稅務處罰或被判刑的案例。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一個主體的發票出現問題,稅務風險將向全鏈條傳導。如何預防及解決各個交易環節的稅務風險,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稅務風險防控制度,仍然是稅收征管方式變革下煤炭行業企業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四)財政獎補監管形勢嚴峻,行業經營模式面臨挑戰1.《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明確不得違規給予稅收優惠或財政獎補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對特定主體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了優惠政策,在特定的歷史時期與經濟環境背景下促進了地方投資增長和產業集聚。煤炭企業因取得源頭發票難的問題,大多選擇在園區搭建貿易鏈條享受地方財政返還政策,以解決增值稅進項不足、無法取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地方財稅優惠政策虛開發票、惡意偷逃稅款的現象,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致使國家稅收流失,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2024年8月1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正式施行,明確“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一)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二)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三)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在前述政策背景下,依賴財政返還運行的煤炭企業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相應的業務模式是否需要作出調整也應充分考量。2.國家與地方層面持續開展清理違規財政獎補行動第10頁共27頁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要“規范地方招商引資法規制度,嚴禁違法違規給予政策優惠行為”,定調規范地方招商引資行為。2024年以來,無論是從國家宏觀層面還是地方層面,清理違規返稅行動持續開展:近五年來,審計署歷年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均指出要清理和規范部分地方違規返稅行為,在2024年12月22日,審計署發布《國務院關于202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就6月份發布的《國務院關于202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所反映的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匯報,其中提及“34省市已從2561戶企業追回違規享受的稅費優惠或補征稅款等22.85億元”。2024年9月2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了“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會上,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饒立新指出,將“堅決抵制各類破壞全國市場統一性和公平性的違規招商引資行為。稅務總局及各省級稅務局均成立違規招商引資涉稅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常態化監控指標體系,對發現的疑點及時預警、及時核查處理,并會同相關部門通報違規招商引資涉稅問題典型案例,推動以案促治”,積極響應二十屆三中全會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本次發布會之前,部分地區已開展招商引資涉稅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例如,2024年2月5日,天津市稅務工作會議召開,提出“排查整治地方違規招商引資中的涉稅問題,嚴格抓好稅費政策統一規范執行”。2024年6月3日,江蘇省漣水縣稅務局召開招商引資涉稅問題專項治理推進會,明確要遏制違規招商引資返稅。此外,部分地區已成立規范招商引資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如2023年4月5日,浙江省永豐鎮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成立永豐鎮招商引資領域亂象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全面摸排招商引資領域亂象問題;2023年6月16日江蘇省浦西街道辦事處印發《關于開展“三違一濫”問題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針對違規獎補問題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梳理招商引資獎勵政策,開展招商引資項目違規獎補的自查自糾工作。四、煤炭行業各環節常見涉稅風險第11頁共27頁(一)煤炭行業購銷環節稅務風險為促進能源產業的優化升級,我國對煤礦的開采實施了配額制度,超開采額度部分即不能正常銷售,導致中小型煤礦超過配額開采的煤炭無法以自己的名義銷售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方難以獲取進項發票。同時,自2010年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啟動煤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以來,煤炭行業轉為賣方市場,煤炭貿易企業能夠從正規大型煤礦采購配額內煤炭的數量愈發緊張,因此不得不從小型煤礦采購超采煤炭。這種矛盾現象造成了煤炭行業進項抵扣不足的行業痼疾,進而導致部分煤炭企業重構業務模式,利用掛靠、代開等方式取得進項發票,但因模式的多樣性、復雜性及稅企對業務模式的理解差異,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1.掛靠經營模式不被認可,引致虛開風險一方面,由于煤炭開采配額的限制,采煤企業銷售超過配額開采的煤炭無法以自己的名義銷售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部分小型煤礦無法直接向用煤企業供煤。另一方面,盡管2014年煤炭經營行政許可制度取消,個人持有小型煤礦也可從事煤炭經銷活動,但對于小型煤礦主而言,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煤炭經銷活動面臨向用煤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定義務,并且需要依法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因此,出于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手續的繁瑣以及稅費經濟因素的考慮,小型煤礦主通常不愿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用煤企業供煤。為緩解上述問題,現實中存在不少小型煤礦尋求正規的大型煤礦,通過掛靠經營的模式開展煤炭銷售業務。然而,在實踐中,該種掛靠經營模式容易出現“票貨分離”的情形,且資金收付方面又容易存在墊資、借貸等情形,容易被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認定為不具有真實貨物交易的資金回流。又由于掛靠方、被掛靠方法律意識薄弱,在達成口頭掛靠協議后疏于簽訂書面的掛靠合同,導致稅務機關對掛靠的真實性產生懷疑,企業將面臨掛靠模式被否認甚至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2.不帶票銷售超額開采煤炭易引發稅務稽查如前所述,因配額制的存在,采煤企業超配額開采的煤炭不能正常對外銷售。為了解決產量過剩問題、避免煤炭積壓,采煤企業往往會將超過額度開采的煤炭進行無票銷售。同時,為了避免賬面顯示開采超配額,采煤企業往往未將上述收第12頁共27頁入列支賬簿,也未進行相應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等稅種的納稅申報。隨著“數電發票+大數據”征管形式變革下稅收征管能力的加強,銷售不開發票、私戶收款的行為越來越難以逃避稅務監管,稅務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比對企業信息,納稅情況存在異常的企業更容易收到推送預警提示,甚至引發稅務稽查,進而面臨被認定為偷稅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風險。3.嚴查違規返稅情勢下,依托財政返還開展業務涉稅風險不可忽視煤炭企業因源頭第一張發票問題,大多選擇在園區搭建貿易鏈條享受地方財政返還政策,以解決增值稅進項不足、無法取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而今年以來,無論是《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實施還是各地采取的清理不當財政返還的行動,都意味著依托財政返還運營的業務模式面臨較大的涉稅風險:一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政、刑事風險:適用財政返還的煤炭貿易企業的購銷差價與貨物價值波動缺乏實質的關聯,通常約定固定價差或比例,加之運輸發票不規范等問題,極易產生企業無真實業務、以財政返還為工具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嫌疑。在實踐中,還有辦案機關認為,依托財政返還的企業向下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全額納稅后又取得財政返還,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因此,在嚴查違規返稅的背景下,煤炭貿易企業依賴財政返還運轉的業務模式面臨被質疑利用財返牟利、虛開的風險。二是因政策依據不合法而被要求退回財政返還的風險:目前已有多家企業被園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要求繳回財政返還款甚至加收利息,主要的依據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及《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第四條“各地區、各部門今后制定出臺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準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后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對于已注銷的企業,其股東面臨被連帶追回返還款的風險。三是因稅務處理不當引發的補稅、加收滯納金風險:在目前的稅收征管實踐中,對于財政返還、財政獎補的納稅爭議主要聚焦于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上,已第13頁共27頁有企業因取得的收入被認定為不屬于“不征稅收入”而面臨補繳企業所得稅、加收滯納金的問題,而有的企業則因取得的財政獎補被判定為與銷售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被要求補繳增值稅。綜上,無論是業務本身的事實認定問題還是業務發生后的財稅處理問題,在目前嚴查違規返稅、清理違規財稅優惠政策的背景下,適用財政返還的煤炭貿易企業均面臨不同程度的涉稅行政、刑事風險。(二)煤炭行業運輸環節稅務風險公路運輸以其適應性強、機動靈活、快速直達的優勢,在煤炭行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中短距離的煤炭運輸以公路運輸為主要方式。然而,目前我國公路運輸業務的經營主體呈現出“多、小、散、弱”的特征,由于這些個人無法或不愿為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煤炭企業無法取得合規憑證用以抵扣進項稅額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列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煤炭企業通常采取“掛靠”“代開”等方式與第三方運輸公司合作。但由于煤炭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疏于保存業務真實性資料,以及實踐中對此類代開、掛靠行為的認定存在爭議,導致煤炭企業面臨虛開、偷稅的風險。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網絡貨運平臺發展迅速。網絡貨運平臺依托互聯網平臺,平臺經營者以承運人的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煤炭企業以托運人的身份與網絡貨運平臺訂立運輸合同,由網絡貨運平臺向其開具運輸服務發票,以解決無法自個體司機處取得進項發票的問題。然而,近期多起網絡貨運平臺虛開案件爆發,亦為取得運輸發票的煤炭貿易企業帶來了新的稅務風險。實踐中,流程倒置、信息后補等現象廣泛存在于網絡貨運平臺模式中:即煤炭企業自行組織車隊,然后向網絡貨運平臺提供車隊車輛信息、運輸信息以錄入系統,再由網絡貨運平臺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間伴隨墊付個人車隊運輸報酬的現象,易被認定存在“資金回流”的情形,繼而企業可能被認定為虛開或者取得虛開發票用以偷稅的風險。(三)煤炭行業加工環節稅務風險1.農產品變煤虛開風險我國是秸稈等農作物的產出大國,但由于秸稈等農作物的實際使用用途有限,將其作為廢物處理會引發一定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等問題。因此,部分地區倡第14頁共27頁導“秸稈變綠煤”等工程,將玉米秸稈、稻稈、稻殼、枝椏材、木屑等生物質資源直燃與制備成型燃料,部分不法分子企圖牟利,將農產品收購發票變票為煤炭發票對外虛開,進而引發煤炭行業虛開風險。開具“煤炭”M、H、L煤炭經銷公司下游16家煤炭經6家生物燃料企業近期披露了一則稅額高達3.2億元的農產品變煤虛開大案。黃某、李某、張某等9名人員分別控制6家生物燃料公司和3家煤炭經銷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采購的情況下,6家生物燃料公司自行開具大量“秸稈”等農業收購發票,并在沒有加工和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向下游3家煤炭經銷公司開具品名為“*基礎化學品*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再通過3家煤炭經銷公司對外開具品名為“*煤炭*原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團伙共計虛開發票2200余份,涉及金額3.2億元,9人均獲刑。2.分類加工偷稅風險以往煤炭行業涉稅案件主要集中在煤炭購銷和運輸環節,近年來,隨著煤炭行業逐漸向高端化、一體化發展,眾多煤炭企業拓展自身業務鏈條,引入煤炭加工環節,以增加煤炭產品附加值。煤炭行業的加工環節主要包括分類加工與深加工兩類。分類加工一般是指通過篩選、選煤、煤炭成型、煤炭制漿等環節,并應用物理、化學方法排除煤中的礦物雜質和有害元素,生產出不同質量的適應使用部門需求的煤炭品種,為有效地綜合利用煤炭創造條件。礦山篩選煤選洗煤精煤占比50%-80%中煤占比15%-30%泥煤占比15%-30%此前,中國稅務報公布一則煤炭企業分類加工偷稅的案例。A企業系從事煤第15頁共27頁炭選洗和分類加工的企業,稅務機關在進行風險篩查過程中發現A企業銷售的中煤與傾倒處理的矸石比例嚴重失衡。通常情況下,原煤中中煤的產出比例為15%至30%,矸石作為原煤選洗過程中產出的固體廢料,比例在10%至20%之間,中煤的產量高于矸石,但A企業產出的矸石重量是中煤重量的2倍,明顯與經營業務不符。稅務機關經調查后發現,A企業存在通過賬外經營的方式將中煤對外銷售,并在賬簿中記載為研石的隱匿收入行為。稅務機關認定其構成偷稅,追繳金額超500萬元。3.煤炭深加工偷稅風險甲基發泡劑甲基發泡劑高效發泡劑6號溶劑油120號溶劑油苯天然汽油混合戊烷30號溶劑油石腦油穩定輕烴催化劑液化石油氣液體石蠟煤氣凈化費托合成分離精制深加工2023年6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明確規定“對混合芳烴、重芳烴、混合碳八、穩定輕烴、輕油、輕質煤焦油按照石腦油征收消費稅”。在11號公告出臺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的相關規定,對于符合《GB9053-2013穩定輕烴》國家標準的煤基穩定輕烴是否征收消費稅,實踐中尚存爭議,各地稅務機關執行的口徑存在一定差異。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將其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導致煤炭深加工企業面臨被追繳消費稅并加收滯納金的風險。以一則稅務稽查案件為例,甲公司系一家從事煤炭開采、選洗、銷售以及煤炭加工的企業,成立于2014年。2019年初,甲公司為提升產品價值、延長自身業務鏈條,計劃新增煤制油項目建設,利用煤炭等原材料加工生產輕質煤焦油等產品。2020年底,項第16頁共27頁目基本建設完成,甲公司開始煤炭深加工產品的研發,并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生產。2021年6月,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向甲公司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認定甲公司生產的輕質煤焦油1#應當視同石腦油繳納消費稅,要求A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辦理消費稅稅(費)種認定,自行申報繳納消費稅。2021年底,甲公司未完成消費稅稅種認定,主管稅務機關再次向甲公司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認定甲公司應納消費稅稅額3000余萬元,要求甲公司限期繳納消費稅和滯納金。11號公告發布后,稅務機關將其作為煤基穩定輕烴等煤基液態產品需要按照“石腦油”征收消費稅的依據,已有多家從事煤炭深加工的企業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下發的文書,要求企業在收到文書的5個工作日內申請消費稅稅種認定。對于從事煤炭深加工的企業而言,上述規定將不可避免地提高企業的稅負成本,企業若未能及時調整其生產、經營模式,或將面臨納稅調整的風險,甚至可能面臨行政及刑事風險。(四)煤炭行業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偷逃稅風險200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眾多煤炭企業以此為契機進行煤炭資源整合。兼并重組是煤炭企業資源整合的常見形式,其中涉及大量股權轉讓的稅務問題,存在較大的涉稅風險。隨著部分地區開展的煤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持續進行,煤炭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逐漸顯現。一方面,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完成探礦權及采礦權轉讓易引發涉稅風險。2014年修訂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對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作出了諸多限制性規定,將審批權提升至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導致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的程序較為繁瑣。因此,部分煤炭企業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轉讓,以規避轉讓審查,實踐中稅務機關可能會根據交易實質進行穿透,企業將面臨補繳稅款的風險,同時存在偷稅情形的,可能將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風險。另一方面,探礦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難以評估,部分股東在轉讓煤炭企業股權時,或是以股權轉讓掩飾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未將上述無形資產的價值在轉讓價格中充分體現,對于股權轉讓價格偏低且無正當、合理的理由的,此種情況下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進而進行納第17頁共27頁稅調整,甚至可能面臨被認定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偷稅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五)上下游企業虛開風險傳導,購銷鏈條上多主體面臨涉稅風險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上游企業是否合法合規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按期、足額繳納增值稅稅款直接影響到下游企業能否正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及其抵扣行為是否會造成國家增值稅損失。在煤炭行業虛開案件中,有相當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業出現虛開問題進而牽連到下游企業,下游受票企業輕者接受稅務檢查、進行增值稅進項轉出,影響企業的持續經營;重者可能移交公安機關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無論以上何種情形都將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具體闡述如下:1.虛開發票風險不止傳導一個環節從虛開類案件的緣起來看,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系由上游企業(或上游企業的上游)涉嫌虛開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而通過案件協查引出的。例如,一家煤炭企業通過享受地方稅收返還降低了其增值稅稅負,在進項稅額充足、有利潤空間的情況下,向多家下游生產企業虛開,一旦該企業定罪,則下游企業均面臨虛開風險。有罪判決的牽連作用對各行業的影響巨大,就煤炭行業而言,若交易鏈條中的某一企業被定性為虛開,風險有可能會向全鏈條傳導,進而對上、下游煤炭企業的經營產生沖擊。2.上游稅務機關發出協查函,受票方面臨虛開風險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在查處虛開問題后,將向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送《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及《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由受票方稅務機關開展稅務協查或立案檢查。部分受票方稅務機關或以上游已證實虛開為由,要求受票企業進行進項轉出、補繳稅款;司法層面,司法機關在查處虛開案件中存在兩種做法,一是對異地企業行使管轄權,對上下游企業并案查處;二是在跨省/市調查后將本案企業的上下游企業犯罪線索信息通過內部傳送,由上下游企業公安機關立案偵3.受票方接受虛開發票各地處理不一在虛開案件中,稅收法律法規對于開票方和受票方的評價并不相同,在開票方構成虛開的情形下,對受票方在增值稅上的定性和處理可能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第18頁共27頁情形:1允許受票方正常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2受票方構成善意取得,需進項轉出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國稅函〔2007〕1240號)3受票方不得進項抵扣,需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4受票方構成偷稅,需進項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稅收征收管5五、煤炭行業涉稅刑事案件辯護要點及案例分享(一)資金回流僅是虛開線索,業務真實性是關鍵1、資金回流≠虛開,不能僅憑資金回流認定虛開犯罪前已述及,由于煤炭行業的特殊性,在購銷、運輸過程中,小型煤礦主或個體司機為了保證及時取得款項,要求用煤企業先行墊付貨款或運費,隨后煤炭貿易企業根據與用煤企業的約定在業務完成后進行償還。上述資金往來的過程中,產生了用煤企業向貿易企業付款、貿易企業再支付給用煤企業的資金流轉跡象,此種情形極易被認定為“資金回流”,從而成為認定企業虛開發票的重要線索或證據之一。由于資金流向有跡可查,且獲取方便,因而在稅務或公安調查涉案企業是否構成虛開時,“資金回流”往往成為主要線索與切入點。辦案機關通常會將票面金額與“回流貨款”的差額認定為開票費,并制作相應的統計表,以證實“資金回流”。加之,煤炭貿易過程中,為降低倉儲和運輸成本,貿易企業通常采用“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讓,在此種運輸方式下,處于中間環節的貿易企業沒有實際參與貨物運輸,因此容易得出“無貨交易”“虛假交易”的判斷,進而認定涉案業務構成虛開。然而,資金回流僅是涉嫌虛開的線索,而非定案依據,在認定是否構成虛開第19頁共27頁時,不能過度強調資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交易鏈條、未對貨物真實來源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無真實交易、資金流轉原因等情況下,不能僅憑資金回流的客觀痕跡認定構成虛開。對于涉案煤炭企業而言,應當梳理資金收付鏈條,并提供真實貨物交易的相關憑證,就“資金回流”積極抗辯。2、實案:存在資金回流,但不能排除真實貨物交易的可能,法院判處無罪被告人葛某軍系寧波某能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9年6月,葛某軍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經他人介紹,以某公司名義向濱州市某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2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50208500元,稅額人民幣17280624.6元。其中6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抵扣稅額共計人民幣7390845.43元,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本案經浙江省某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葛某軍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伙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葛某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提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濱州市某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為對國家增值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僅憑資金回流情況不具有證明結果的唯一性與排他性,故該項指控不應得到支持。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雖能證明存在資金回流的情況,但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濱州市某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制的詢問筆錄,其陳述濱州市某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有真實煤炭業務發生,主觀上并無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且客觀上是否已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在案證據亦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該節事實,本院不予認定。(二)支付“票點”、“開票費”取得發票不必然構成虛開1.存在真實交易的情形下不應認定為虛開煤炭貿易企業為了解決進項發票抵扣不足的問題,往往會存在支付“開票費”或“票點”向第三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而該行為通常會被辦案機關認定為“不具有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行為。首先,支付“開票費”“票點”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爭議,因為“開票費”“票點”未必是煤炭貿易企業為了虛開發票而支付的費用,也可能是綜合折算的經營成本。其次,支付“開票費”“票點”第20頁共27頁是否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對這種情形作出解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往往以支付‘開票費’‘稅點’等名義,從他人處獲得進項票后進行抵扣,由此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又同時形成非法出售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系。對受票方來說,如果其取得虛開的發票后繼而騙抵稅款,則其系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手段,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目的,系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犯,按照從一重處原則定罪處罰,即按照《刑法》第208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如受票方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不是用以騙抵稅款,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構成犯罪的,則系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罪;如其他目的構成其他犯罪的,則系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其他目的罪的牽連犯。”意即,判斷支付“票點”取得發票是否構成虛開犯罪的關鍵在于其取得虛開的發票后是否騙抵稅款?;诿禾啃袠I的特殊性,企業支付“票點”取得發票的目的并不一定是騙抵稅款。對于有真實交易從第三方取得發票的煤炭貿易企業,涉案后應當以業務真實性為出發點,圍繞主觀上不存在騙抵目的、客觀上未造成稅款損失兩個方面進行證明,以爭取不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票罪并減輕刑事責任。2.實案:支付“開票費”取得發票被判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劉某某系被告單位太倉市A煤炭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被告人廖某某系被告單位A煤炭有限公司業務員。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廖某某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淮北市H運輸有限公司、淮北市J運輸有限公司、淮北L運輸有限公司、淮北市B運輸有限公司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83份,涉及稅款人民幣640,516.44元,價稅合計人民幣7,757,365.86元,上述發票已被A煤炭有限公司向稅務部門申報抵扣。案發后,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以太檢刑訴〔20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A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某、廖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后以太檢刑變訴〔2024〕**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指控被告單位A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某、廖某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A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某、廖某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決如下:被告單位A煤炭有限公司第21頁共27頁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適用財政返還的案件應回歸對業務真實性的判斷享受財政返還并不意味著必定存在虛開,在財政返還與虛開之間,表面上是企業基于發票開具確認收入、繳納稅款后取得財政返還,但發票開具合法與否的背后實質還是要判斷業務是否具有真實性,而對業務真實性的判斷,則需回歸行業的特殊性與操作慣例,理解業務鏈條設置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如若企業有真實業務,業務流程合規,那么其發票開具行為就不應認定虛開,此時再談財政返還政策的合法性問題,若財政返還政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要求企業繳回有一定的法律依據;若企業與地方政府訂立的合作協議或政府會議紀要、文件等符合規定,則企業理應取得約定的財政返還,不應要求企業退回。(四)對開、環開等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的,不構成虛開1.以虛增業績為目的的對開、環開無騙稅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構成虛開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钡囊庖姟分忻鞔_“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2024年,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若有證據證明涉案主體進行對開、環開的主觀目的系虛增業績,則不應當被認為主觀上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另一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納稅義務的發生以應稅行為的發生為依據,而環開、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并未實際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在增值稅抵扣鏈條上不存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因此,當事人以虛增業績為目的的對開、環開,主觀上無騙抵稅款的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2.虛增業績被定虛開,一審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再審獲無罪第22頁共27頁Z公司為省屬企業,從事煤炭加工、購銷業務,王某是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J公司為民營企業,從事煤炭批發,王某是J公司實際控制人;F公司為礦業公司,其經營范圍包括煤炭開采、銷售。為保證Z公司(省屬企業)的利潤,王某決定利用J公司對外以正常價格購入煤炭,并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銷售給Z公司,導致J公司存在大量虧損,為保證業務的進行,Z公司預付了大量貨款至J公司。然而,由于交易量過大,J公司出現了資金流短缺的情況,拖欠Z公司大量貨物未交付;同時王某還以Z公司的名義對外投資,但因投資公司經營不善導致Z公司虧損近2億元。后來,王某經人介紹認識了F公司,為了應付Z公司上級部門的審計,并掩蓋J公司的虧損事實,王某與F公司簽訂了虛假的購銷合同,隨后王某安排了三家公司進行資金走賬,并操縱三家公司相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貨款預付貨款低價銷售煤炭以市場價外購煤炭Z公司循環虛開發票F公司市場價對外銷售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為應付上級單位年度審計,要求三家公司簽訂沒有貨物來源、亦無具體使用單位的煤炭買賣合同,在沒有真實貿易的情況下,三家公司僅進行了銀行資金流轉,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侵害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王某是為掩蓋其控制Z公司期間產生巨額虧損的事實,安排三家公司簽訂虛假的煤炭買賣合同,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依法懲處,維持原判。王某遂申請再審。2023年,再審法院經審判認為:王某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安排策劃三家公司進行銀行資金流轉,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上是為了將舊賬轉為新賬、應對上級單位的年度審計,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陀^上,三家公司在無真實貨物購銷交易的情況下,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均已進行進項稅第23頁共27頁額抵扣,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納稅申報,整個流程環開環抵、閉環抵扣,并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撤銷一審判決與二審裁定,改判王某無罪。(五)開票方構成虛開,受票方未必構成虛開1.開票方與受票方的責任應當獨立判斷實踐中,受票方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復雜多樣,既存在以偷逃稅款為目的的情形,亦存在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并非開票方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則受票方必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于存在真實交易且受票方企業沒有主觀過錯的,企業可以積極爭取定性為善意取得,爭取補繳增值稅稅款后,不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同時避免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風險。此外,對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認定為偷稅的情形,根據刑法及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受票方企業若能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能夠免除逃稅罪的刑事責任。對于客觀存在虛開行為的受票方企業,亦可結合是否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是否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出罪條款進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2.取得虛開發票以不繳少繳稅款的受票方應以逃稅罪論處并適用刑事阻卻實踐中出現的一種新情況是,受票方企業被稅務機關定性為偷稅的同時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司法機關,或者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又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此時受票方將面臨嚴峻的刑事責任風險。結合兩高涉稅司法解釋關于逃稅罪的條款及解讀,納稅人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通過虛增進項進行抵扣以少繳納稅款的,即便采取了虛開抵扣的手段,但主觀上還是為不繳、少繳稅款,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以逃稅罪論處。因此,存在真實交易的受票方企業取得虛開發票的主觀目的若在于不繳、少繳稅款,在不超過應納稅范圍內抵扣稅款的,根據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更為妥當,而結合刑法二百零一條及兩高涉稅司法解釋關于逃稅罪阻卻事由的規定,對于偷逃稅案件,應當由稅務機關先行查處并依法作出追繳通知,若受票方企業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的,則可以免于承擔刑事責任,此為逃稅罪條款的應有之義。則在企業出于不繳、少繳稅款的目的取得虛開發票、稅務機關將其定性為偷稅的情況下,若企業能夠符合逃稅罪的阻卻事由從而免于承擔刑事責任,由于企業的目的行為尚且被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則虛開發票的手第24頁共27頁段行為更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若稅務機關將企業取得虛開發票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后又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進行了移送,司法機關應當審慎判斷受票方企業構成逃稅罪還是虛開犯罪。若司法機關認定受票方企業的虛開發票行為是手段行為,而真實目的在于逃避繳納稅款,受票方企業應當構成逃稅罪的,那么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的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將案件退回至稅務機關,以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為先。若稅務機關未對企業偷稅行為依法進行追繳或作出行政處理的,那么根據兩高涉稅司法解釋,司法機關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3.實案:開票方被判虛開,受票方獲不起訴準格爾旗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煤炭生產與銷售,由趙某飛(已判決)、劉某論(已判決)合伙經營。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間,田某某伙同趙某飛、劉某論,在明知沒有貨物購銷業務關系的情況下,從準格爾旗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介紹為山西某能源產業集團某公司某發運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2份,金額共計19999982.99元、稅額共計3399997.11元、價稅合計共計23399980.1元;從準格爾旗某煤炭有限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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