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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條文說明制定說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6月6日以第1042號公告批準發布。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作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本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1總則1.0.1隨著我國城鎮建設規模的擴大和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火災數量呈增多趨勢,火災危害呈增大的趨勢。因此,為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沒工程的施工現場防火,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等施工現場,但不適用于線路管道工程、拆除工程、布展工程、臨時工程等施工現場。1.0.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一般具有以下特點,因而火災風險多,危害大:1)施工臨時員工多,流動性強,素質參差不齊;2)施工現場臨建設施多,防火標準低;3)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多;4)動火作業多、露天作業多、立體交叉作業多、違章作業多;5)現場管理及施工過程受外部環境影響大。調查發現,施工現場火災主要因用火、用電、用氣不慎和初起火災撲滅不及時所導致。針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特點及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施工現場的防火應針對“用火、用電、用氣和撲滅初起火災”等關鍵環節,遵循“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則,制訂并采取“安全可靠、經濟適用、方便有效”的防火措施。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應以“撲滅初期火災和保護人身安全”為主要任務。當人身和財產安全均受到威脅時,應以保護人身安全為首要任務。2術語2.0.1、2.0.2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常被合并簡稱為臨建設施。有時,也將“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類辦公、生活、生產用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統稱為臨時設施,即臨時設施包含臨時用房。但為了本規范相關內容表述方便、所表達的意思明確,特將“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分別定義。2.0.3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僅指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現場初起火災的設施和設備。常見的有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2.0.4由于施工現場環境復雜、不安全因素多、疏散條件差,凡是能用于或滿足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15-GB50720-2011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的路徑、設施均可視為臨時疏散通道。3總平面布局3.1一般規定3.1.1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的基本條件。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常受現場客觀條件〔如氣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質,地上、地下管線及周邊建(構)筑物,場地大小及其“三通一平”,現場周邊道路及消防設施等具體情況〕的制約,而不同施工現場的客觀條件又千差萬別。因此,現場的總平面布局應綜合考慮在建工程及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按照“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占地面積少、場內材料及構件二次運輸少、施工生產及生活相互干擾少、臨時用房及設施建造費用少,并滿足施工、防火、節能、環保、安全、保衛、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則進行。燃燒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施工現場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級裝飾、保溫、防水材料,樹脂類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釋劑,焊接或氣割用的氫氣、乙炔等。這些物質的存在,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一個必備條件──可燃物。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如焊接、氣割、金屬切割、生活用火等,使施工現場具備了燃燒產生的另一個必備條件──火源。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以及消除著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明確施工現場平面布局的主要內容,確定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置及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區域的布置原則,規范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場所及動火作業場所的布置要求,針對施工現場的火源和可燃物、易燃物實施重點管控,是落實現場防火工作基本措施的具體表現。3.1.2在建工程及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是施工現場防火的重點,給水及供配電線路和消防車道、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消防水源是現場滅火的基本條件,現場出入口和場內臨時道路是人員安全疏散的基本設施。因此,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應明確與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密切相關的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的具體位置,以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的要求。3.1.3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當施工現場劃分為不同的區域時,不同區域的出入口設置也要符合本條規定。3.1.4“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是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的原則性要求。宿舍、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不應設置于在建工程內。3.1.5本條對固定動火作業場的布置進行了規定。固定動火作業場屬于散發火花的場所,布置時需要考慮風向以及火花對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集中區域的影響。-16-GB50720-20113.1.7本條對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的布置位置進行了規定。既要考慮架空電力線對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影響,也要考慮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失火對架空電力線的影響。3.2防火間距3.2.1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間距。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采用6m,主要是考慮臨時用房層數不高、面積不大,故采用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的數值。同時,由于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故提高了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3.2.2本條規定明確了不同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各省、市發布實施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或地方標準,但對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最小防火間距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2010年上半年,編制組對我國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七個區域共112個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間距進行了調研,調研結果表明:1)不同施工現場的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離散性較大;2)受施工現場條件制約,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防火間距符合當地地方標準的僅為52.9%。為此,編制組參照公安部《公安部關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綜合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設項目現場客觀條件的差異,確定以不少于75%的調研對象能夠達到或滿足的防火間距作為本規范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間的最小防火間距。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行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相鄰兩棟臨時用房成列布置時,其最小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縱墻外邊線間的最小距離。按照本條規定,施工現場如需搭設多棟臨時辦公用房、宿舍時,辦公用房之間、宿舍之間、辦公用房與宿舍之間應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間距。當辦公用房或宿舍的棟數較多,可成組布置,此時,相鄰兩組臨時用房彼此間應保持不小于8m的防火間距,組內臨時用房相互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按照本條規定,如施工現場的發電機房和變配電房分開設置,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間距。如發電機房與變配電房合建在同一臨時用房內,兩者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現場需設置兩個或多個配電房(如同一建設項目,由多家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包,各總承包單位均需設置一個配電房)時,相鄰兩個配電房之間應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間距。3.3消防車道3.3.1本條規定了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的基本要求。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主要是考慮滅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3.3.2本條依據消防車順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而制定。當無法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的時候,應設置回車場。3.3.3本條基于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工程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及棟數超過10棟,且為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的火災撲救需求而制定。-17-GB50720-20113.3.4本條規定明確了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置要求。許多位于城區,特別是城區繁華地段的建設工程,體量大、施工場地十分狹小,尤其是在基礎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樓的結構施工階段,因受場地限制而無法設置臨時消防車道,也難以設置臨時消防救援場地。基于此類實際情況,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或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最遲應在基礎工程、地下結構工程的土方回填完畢后,在建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形成。因為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現場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體交叉作業多、動火作業多,火災事故主要發生在此階段,且危害較大。4建筑防火4.1一般規定4.1.1在臨時用房內部,即相鄰兩房間之間設置防火分隔,有利于延遲火災蔓延,為臨時用房使用人員贏得寶貴的疏散時間。在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區(點)與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之間設置臨時防火分隔,以減少火災發生。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作業場所是施工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疏散通道。4.1.2本條規定確定了臨時用房防火設計的基本原則和要求。4.1.3本條規定確定了在建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原則及要求。4.2臨時用房防火4.2.1由于施工現場臨時用房火災頻發,為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故要求施工現場宿舍和辦公室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檢測確定。近年來,施工工地臨時用房采用金屬夾芯板(俗稱彩鋼板)的情況比較普遍,此類材料在很多工地已發生火災,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因此,要確保此類板材的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達到A級。依據相關文件規定,本規范提出的A級材料對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中的A1、A2級。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款。4.2.2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是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因而對其進行較為嚴格的規定。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款。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應分別布置在不同的臨時用房內,每棟臨時用房的面積均不應超過200m2,且應采用不燃材料將其分隔成若干間庫房。采用不燃材料將存放可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臨時用房分隔成相對獨立的房間,有利于火災風險的控制。施工現場某種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油漆),如需用量大,可分別存放于多間庫房內。4.2.3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較多,且其布置受現場條件制約多,不同使用功能的臨時用房可按以下規定組合建造。組合建造時,兩種不同使用功能的臨時用房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其防火設計等級應以防火設計等級要求較高的臨時用房為準。1)現場辦公用房、宿舍不應組合建造。如現場辦公用房與宿舍的規模不大,兩者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300m2,可組合建造;2)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組合建造;3)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組合建造;4)會議室與辦公用房可組合建造;5)文化娛樂室、培訓室與辦公用房或宿舍可組合建造;6)餐廳與辦公用房或-18-GB50720-2011宿舍可組合建造;7)餐廳與廚房操作間可組合建造。施工現場人員較為密集的房間包括會議室、文化娛樂室、培訓室、餐廳等,其房間門應朝疏散方向開啟,以便于人員緊急疏散。4.3在建工程防火4.3.1在建工程火災常發生在作業場所,因此,在建工程疏散通道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保持同步,并與作業場所相連通,以滿足人員疏散需要。同時基于經濟、安全的考慮,疏散通道應盡可能利用在建工程結構已完的水平結構、樓梯。4.3.2本條規定是為了滿足人員迅速、有序、安全撤離火場及避免疏散過程中發生人員擁擠、踩踏、疏散通道垮塌等次生災害的要求而制定的。疏散通道應具備與疏散要求相匹配的通行能力、承載能力和耐火性能。疏散通道如搭設在腳手架上,腳手架作為疏散通道的支撐結構,其承載力和耐火性能應滿足相關要求。進行腳手架剛度、強度、穩定性驗算時,應考慮人員疏散荷載。腳手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疏散通道。4.3.3本條明確了建筑確需在居住、營業、使用期間進行改建、擴建及改造施工時,應采取的防火措施。條文的具體要求都是從火災教訓中總結得出的。作出這些規定是考慮到施工現場引發火災的危險因素較多,在居住、營業、使用期間進行改建、擴建及改造施工時則具有更大的火災風險,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群死群傷。因此,必須采取多種防火技術和管理措施,嚴防火災發生。施工中還應結合具體工程及施工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本條為強制性條文。4.3.4外腳手架既是在建工程的外防護架,也是施工人員的外操作架。支模架既是混凝土模板的支撐架體,也是施工人員操作平臺的支撐架體,為保護施工人員免受火災傷害,制定本條規定。4.3.5阻燃安全網是指續燃、陰燃時間均不大于4s的安全網,安全網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網》GB5725的要求,阻燃安全網的檢測見現行國家標準《紡織品燃燒性能試驗垂直法》GB/T5455。本條規定是基于以下原因而制定:1)動火作業產生的火焰、火花、火星引燃可燃安全網,并導致火災事故的情形時有發生;2)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立網將整個在建工程包裹或封閉其中,可燃安全網一旦燃燒,火勢蔓延迅速,難以控制,并可能蔓延至室內,且高層建筑作業人員逃生路徑長,逃生難度相對較大;3)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時,既有建筑一般難以停止使用,室內可燃物品多、人員多,并有一定比例逃生能力相對較弱的人群,外腳手架安全網的燃燒極可能蔓延至室內,危害特別大;4)臨時疏散通道是施工人員應急疏散的安全設施,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一旦燃燒,施工人員將會走投無路,安全設施成為不安全的設施。4.3.6本條規定是為了讓作業人員在緊急、慌亂時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便于人員有序疏散而制定。4.3.7在建工程施工期間,一般通視條件較差,因此要求在作業層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5臨時消防設施5.1一般規定5.1.1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是施工現場常用且最為有效的臨時消防設施。-19-GB50720-20115.1.2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與在建工程施工保持同步。對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樓層,因混凝土強度等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時拆除,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難以及時跟進,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應(允許)存在3層左右的差距(滯后)。5.1.3基于經濟和務實考慮,可合理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5.1.4火災發生時,為避免施工現場消火栓泵因電力中斷而無法運行,導致消防用水難以保證,故作本條規定。本條為強制性條文。5.2滅火器5.2.1本條規定了施工現場應配置滅火器的區域或場所。5.2.2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難以明確規范施工現場滅火器的配置,因此編制組根據施工現場不同場所發生火災的幾率及其危害的大小,并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制定本條規定。施工現場的某些場所既可能發生固體火災,也可能發生液體或氣體或電氣火災,在選配滅火器時,應選用能撲滅多類火災的滅火器。5.3臨時消防給水系統5.3.1消防水源是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基本條件,本條對消防水源作出了基本要求。5.3.2本條對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的總和,消防水源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3.3本條對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進行了規定。5.3.4本條規定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室外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由于臨時用房單體一般不大,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滿足消防要求,一般不考慮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5.3.5、5.3.6這兩條為強制性條文,分別確定了臨時用房、在建工程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是在借鑒了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并參考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調查發現,臨時用房火災常發生在生活區。因此,施工現場未布置臨時生活用房時,也可不考慮臨時用房的消防用水量。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而初期火災未及時撲滅主要是由于現場人員不作為或初期火災發生地點的附近既無滅火器,又無水。事實上,初期火災撲滅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現場防火首先應保證有水,其次是保證水量。因此,在確定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計取標準時,以借鑒建筑行業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經驗取值為主。5.3.7本條明確了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是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區域,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以現場重點防火區域位于其保護范圍為基本原則。5.3.8本條明確了在建工程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20-GB50720-20115.3.9本條確定了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計取標準。5.3.10本條明確了室內臨時消防豎管設置的基本要求。消防豎管是在建工程室內消防給水的干管,消防豎管在檢修或接長時,應按先后順序依次進行,確保有一根消防豎管正常工作。當建筑封頂時,應將兩條消防豎管連接成環狀。當單層建筑面積較大時,水平管網也應設置成環狀。5.3.11本條明確了消防水泵結合器設置的基本要求。5.3.12本條明確了室內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軟管設置的基本要求。結合施工現場特點,每個室內消火栓處只設接口,不設水帶、水槍,是綜合考慮初起火災的撲救及管理性和經濟性要求而給出的規定。5.3.13本條明確了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的配置要求。消防水帶、水槍及軟管設置在結構施工完畢的樓梯處,一方面可以滿足初起火災的撲救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減少消防水帶和水槍的配置,便于維護和管理。5.3.14消防水源的給水壓力一般不能滿足在建高層建筑的滅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壓。為實現在建高層建筑的臨時消防給水,可在其底層或首層設置貯水池并配備加壓水泵。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還需在樓層上增設樓層中轉水池和加壓水泵,進行分段加壓,分段給水。樓層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0m3,在該水池無補水的最不利情況下.其水量可滿足兩支(進水口徑50mm,噴嘴口徑19mm)水槍同時工作不少于15min。“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的規定是綜合以下兩方面的考慮而確定的:1)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越大,對水泵揚程、給水管的材質及接頭質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2)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過小,則需增多樓層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的數量,經濟上不合理,且設施越多,系統風險也越多。5.3.15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可滿足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及在建工程外圍10m以下部位或區域的火災撲救。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可基本滿足在建工程上部3層(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一般較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滯后3層,尚未安裝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所發生火災的撲救。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m,不足24m,且體積不足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本規范要求,可不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在此情況下,應通過加壓水泵,增大臨時室外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以滿足在建工程火災撲救的要求。5.3.16本條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的前提和貯水池的最小容積。5.3.17本條明確了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與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的具體做法及相關要求,在滿足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基礎上兼顧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5.4應急照明5.4.1、5.4.2這兩條規定了施工現場配備臨時應急照明的場所及應急照明設置的基本要求。6防火管理6.1一般規定-21-GB50720-20116.1.1、6.1.2這兩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61號令)制定,主要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消防責任。施工現場一般有多個參與施工的單位,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防火實施統一管理,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現場防火、臨時消防設施、防火管理等進行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避免各自為政、管理缺失、責任不明等情形發生,確保施工現場防火管理落到實處。6.1.3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是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礎。義務消防組織是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臨時建立的業余性、群眾性,以自防、自救為目的的消防組織,其人員應由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組成。6.1.4、6.1.5我國的消防工作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這兩條規定是按照“預防為主”的要求而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點從管理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本規范第6.1.4條明確了施工現場五項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此外,施工單位尚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臨時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及獎懲制度等。防火技術方案重點從技術方面實現施工現場的“火災預防”,即通過技術措施實現防火目的。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是施工單位依據本規范的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和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的,用以具體安排并指導施工人員消除或控制火災危險源、撲滅初起火災,避免或減少火災發生和危害的技術文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應作為施工組織設計的一部分,也可單獨編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應針對施工現場的重大火災危險源、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進行編制,以便做到“有的放矢”。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是指施工人員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的工序時,在“人、機、料、環、法”等方面應采取的防火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及疏散設施是施工現場“火災預防”的彌補,是現場火災撲救和人員安全疏散的主要依靠。因此,防火技術方案中“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應具體明確以下相關內容:1)明確配置滅火器的場所、選配滅火器的類型和數量及最小滅火級別;2)確定消防水源,臨時消防給水管網的管徑、敷設線路、給水工作壓力及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等設施的位置、規格、數量等;3)明確設置應急照明的場所,應急照明燈具的類型、數量、安裝位置等;4)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臨時投人使用的安排及說明;5)明確安全疏散的線路(位置)、疏散設施搭設的方法及要求等。6.1.6本條明確了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編制的主要內容。6.1.7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應側重于普遍提高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撲滅初起火災、自我防護的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為全體施工人員。6.1.8消防安全技術交底的對象為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作業的人員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工序的人員。交底應針對具有火災危險的具體作業場所或工序,向作業人員傳授如何預防火災、撲滅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識、技能。-22-GB50720-2011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是安全技術交底的一部分,可與安全技術交底一并進行,也可單獨進行。6.1.9本條明確了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的責任人及主要內容。在不同施工階段或時段,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應有所側重,檢查內容可依據當時當地的氣候條件、社會環境和生產任務適當調整。如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對現場消防管理制度的制訂,防火技術方案、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編制,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消防設施的設置與配備情況進行檢查;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按本條規定每月組織一次檢查。此外,施工單位應在每年“五一”、“十一”、“春節”、冬季等節日或季節或風干物燥的特殊時段到來之際,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應的專項檢查或季節性檢查。6.1.10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每半年應進行1次,每年不得少于1次。6.1.11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以下文件和記錄:1)施工單位組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及聘任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文件;2)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審批記錄;3)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及其審批記錄;4)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及其審批記錄;5)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6)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交底記錄;7)施工現場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驗收記錄;8)施工現場消防設備、設施、器材臺賬及更換、增減記錄;9)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記錄;10)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含消防安全巡查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專項檢查記錄、季節性檢查記錄、消防安全問題或隱患整改通知單、問題或隱患整改回復單、問題或隱患整改復查記錄);11)施工現場火災事故記錄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報告;12)施工現場消防工作考評和獎懲記錄。6.2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6.2.1在建工程所用保溫、防水、裝飾、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耐火極限應符合設計要求,既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也是減少施工現場火災風險的基本條件。本條為強制性條文。6.2.2控制并減少施工現場可燃材料、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量,規范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管理,是預防火災發生的主要措施。6.2.3油漆由油脂、樹脂、顏料、催干劑、增塑劑和各種溶劑組成,除無機顏料外,絕大部分是可燃物。油漆的有機溶劑(又稱稀料、稀釋劑)由易燃液體如溶劑油、苯類、酮類、酯類、醇類等組成。油漆調配和噴刷過程中,會大量揮發出易燃氣體,當易燃氣體與空氣混合達到5%的濃度時,會因動火作業火星、靜電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災事故。乙二胺是一種揮發性很強的化學物質,常用作樹脂類防腐蝕材料的固化劑,乙二胺揮發產生的易燃氣體在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時,遇明火有爆炸危險。冷底子油是由瀝青和汽油或柴油配制而成的,揮發性強,閃點低,在配制、運輸或施工時,遇明火即有起火或爆炸的危險。因此,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物資,應保持室內良好通風,嚴禁動火作業、吸煙,并應避免其他可能產生靜電的施工操作。本條為強制性條文。6.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6.3.1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用(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此,本條對施工現場動火審批、常見的動火作業、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環節的防火管理作出相應規定。動火作業是指在施工現場進行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23-GB50720-2011-24-工具進行可能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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