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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三章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

第四章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第一節建(構)筑物

第二節生產裝置

第三節儲運設施

第四節消防設施

第五節電氣及防雷、防靜電設施

第五章生產環節安全管理

第六章儲存環節安全管理

第七章裝卸環節安全管理

第八章應急救援

第一節應急準備

第二節應急報告與響應

第三節應急處置

第九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規范企業

安全生產行為,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職

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落實生

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

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從事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的企業,城鎮燃氣

的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項目應嚴格遵照《危險化學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

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獲得安全行政許可后方可投入

生產(使用),現有企業應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

第四條企業應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開展

安全標準化創建活動,不斷提高自動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本質安全。

第五條企業應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

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嚴格按照《安

全生產法》的規定擔負起自己的職責。

第七條企業應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

全生產負責。

第八條企業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

險費。

第九條企業應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

[20061478號)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安全生產投入,不斷開展事故隱患排

查治理活動,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第十條企業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提高防治職業病水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十一條企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設備設施。

第二章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山東

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全、消防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三條企業選用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必須符合建設項目有關法規、

規定的要求,嚴禁委托給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單位,嚴禁超資質范圍設計、施工

和監理。

第十四條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計、施工單

位要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實行終生負責。建設項目設計中應采用先進、安全可靠

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對國內首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建設項目的

安全性分析,設計單位盡可能選擇危險和可操作法(H0ZAP)對固有的危險進行分析

評價,并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設計必須考慮物料中硫含量的不均衡性所帶來的影響,裝置、設施匹

配能力應按可能達到的苛刻條件考慮,設備、管線的材質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點裝

置主要設備設計選材導則》(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點裝置主要管

道設計選材導則》(SH/T3129——2002)規定,合理選用。

第十六條對于硫化氫富集的設備、管線,應按其腐蝕特性和相關選材導則,進

行選材。在設計時應同時考慮工藝、設備的防腐措施。

第十七條設計裝置、液化燒罐區時,應設置適量的設備防腐檢測、檢查工具、

硫化氫和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大、中型企業應按《化工企業氣體防護站工作和裝備

標準》(HG/T23004-92)設置氣防站、配備應急搶險救援器材等。小型企業可設立救

護室,配備必要的救護器材,并培養和建立義務氣防搶險救護隊伍。

第三章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

第十八條企業的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應符合當地政府的總體規劃,按規定辦

理相關的建設用地行政許可。廠址選擇應充分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企業的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的安全間距及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石

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石油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

布置設計規范》(SH/T3053-2002)及《煉油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8195T987)

的規定。

第二十條廠址應根據企業及相鄰企業裝置設施的特點和火災爆炸危險性,結合

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應考慮當地常年風向等因素,一般應位于城鎮、工廠

居住區、人員密集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布置在山區和丘陵地帶,裝置

和罐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廠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

和電源。

第二十一條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

及臺風、雷暴、雪災等氣象危害,避免建在斷層、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礦陷

落區界線、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及重要的通信、輸配電

設施等地段和地區。

第二十二條廠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

必須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

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

機場、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總平面布置中散發可燃氣體(液體)的工藝裝置、液化燒罐

組、高架火炬、廠區綠化的布置以及工藝裝置或設施之間、工藝裝置(設施)與建構

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

第一章第二節工廠總平面布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汽車裝卸站、液化燃裝卸站等機動車頻繁出入的場所應本著人流物

料分開避免交叉、利于消防疏散撤離原則,布置在遠離散發可燃氣體(液體)的工藝

裝置、液化燒罐組的廠區邊緣及廠外,并設圍墻獨立成區。

第二十六條廠區內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大,散發煙塵、水(酸)霧和噪聲的散

發可燃氣體(液體)的工藝裝置、液化燒罐組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

廠前區、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分析化驗、休息室、控制室等人員相對集中的應

位于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下風向。

第二十七條廠區出入口的數量、消防檢修通道的寬度、消防道路的高度及距離、

轉彎半徑、凈空高度、回車場設置等應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三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廠內鐵路、物料輸送管線及污水管線應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

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四、五節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液化石油氣區域內地溝、明水溝在通向廠外(圍墻)之前,應采取

可靠的隔斷和集中收集回收設施,防止串入含油污水系統。

第四章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第一節建(構)筑物

第三十條廠房及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耐火極限、允許層數、允許建筑面

積、功能區劃分布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3.k3.2、3.3、

3.6的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廠房及建(構)筑物在滿足工藝條件要求的

情況下,宜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結構。

第三十一條廠房及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防爆泄壓面積、防火分區安

全疏散出口數量及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離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第3.4、3.6、3.7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廠房及建(構)筑物的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p>

制室、現場操作間、辦公室、休息室、維修間、分析室等不宜設置在具有火災爆炸危

險性甲、乙類廠房和建(構)筑物的安全間距內。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

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LOO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

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第三十三條廠房的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間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

耐火等級單層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6850016-2006)表3.3.1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必要防火分隔。

第三十四條同一座廠房、建(構)筑物或廠房、建(構)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區

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物料時,該廠房、建(構)筑物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

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同一建筑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類別的房間時,

其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

第三十五條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它防

火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2006)、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6.1.1條、《35—110KV變電所設計

規范》(GB50059-92)附錄九等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變、配電所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及建(構)筑物內或貼鄰建造,

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

以下的變、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鄰建造,并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規范的有關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設置密封固定的甲級防火窗。

第三十七條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其泄壓面積宜按《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第3.6.3條規定執行。泄壓設施不應采用普通

玻璃,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屋頂上的

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第三十八條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應采用不引發火

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和

電纜溝,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和電纜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

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采用防火材料密封,電纜溝應采取隔

段充沙。

第二節生產裝置

第三十九條設備、設施、儲罐(中間罐)、建(構)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

應不小于《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4.2.1的規定。

第四十條在裝置內部,應用貫穿式道路將裝置分隔成為占地面積不大于10000m?

的設備、建筑物區,貫穿式道路應滿足消防和檢修的需要。裝置內的道路的設置應符

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2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當受地形限制時,

應將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生活間等布置在較高的地平面上;中間儲罐,宣布

置在較低的地平面上。明火加熱爐,宜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且位于可燃氣體、液

化燒、甲B類液體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明火加熱爐與露天布置的液化

煌設備之間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5

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裝置、罐區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和生活間等,應

布置在一側,并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并宜位于甲類設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

風側。多套裝置聯合的大型企業宜采用控制室集中設置的方式。

第四十三條控制室、化驗室、辦公室、休息室、維修間等朝向具有火災危險性

的設備、儲罐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非燃燒材料實體墻。兩個及兩個以上聯

合裝置或裝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類或明火設備不應小于25m;距丙類設備不應

小于15mo

第四十四條控制室或化驗室的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及

有毒氣體、液體的在線分析一次儀表和取樣口。當上述儀表安裝在控制室、化驗室的

相鄰房間內時,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

第四十五條可燃氣體壓縮機及其廠房;液化燃泵、可燃液體泵及其泵房;超高壓

有爆炸危險的反應設備;超高壓有爆炸危險的反應設備、烷基金屬化合物、有機過氧

化物等甲類化學危險品的裝卸設施、儲存室;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鋼瓶(含實瓶和

空瓶)、設備的框架或平臺的安全疏散通道(門)的布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

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空氣冷卻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設備

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應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隔離保護。

第四十七條在裝置生產過程中,不直接參加工藝過程,但又需要緊靠裝置設置

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裝置儲罐,當其總容積:可燃液體儲罐不大于1000m:'時,其與設

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照:甲B、乙A類裝置儲罐與介質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工藝

設備(甲B、乙A類)不應低于9叱甲B、乙A類工藝裝置與控制室、變配電室、化

驗室、辦公室、生活設備距離不應小于15m,與可燃氣體壓縮機不應小于9m。

第四十八條非防火因素決定的或在防火規范中未加規定的設備間距,其中,管

廊下或兩側,兩塔之間最小凈距為2.4m,塔類設備的外壁至管廊(或建筑物)的柱子

最小凈距為3.0m。道路、通道、操作平臺上方的凈空高度或者垂直距離不得小于《化

工裝置設備布置設計工程規定》(HG20546.2-92)表3.2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在開停工、檢修過程或在事故狀態下,可能有可燃液體泄漏、漫流

的設備區周圍,應設置不低于150nlm的圍堰和導液設施。

第五十條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筑物、

采樣管道不應引入化驗室,其管道的敷設等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三節工藝管道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工藝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層敷設時,宜將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

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層;液化燒及腐蝕性介質管道布置在下層;必須布置在下層的

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側,但不應與液化燃管道相鄰。

第五十二條工藝管廊的下方不易布置液化燒泵、可燃液體泵。在具有火災爆炸

危險性裝置、罐區內設置的機組及泵宜在控制室或裝置、罐區外設置緊急停車設施或

按鈕。

第五十三條可能超壓的設備、液化燃儲罐安全閥的設置;事故緊急排放設施設

置;可燃氣體排氣筒、放空管的高度及裝置內火炬的設置,必須按《石油化工企業設

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四節排放泄壓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裝置內液化石油氣塔器、罐區儲罐的超壓排放系統,應按排放壓力

等級分別并入相應等級的火炬排放系統,低壓火炬排放管網應根據需要設置分液罐。

第五十五條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應在其入口前設爆破片或在其

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掃、加熱或保溫等防堵措施。安全閥的設置應符合《安全閥安全

技術監察規程》(TSG,ZFOO1-2006)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液化燃儲罐上設置的安全閥宜設置為雙安全閥,其入口前宜設截止

閥,在正常運行時,截止閥為全開啟狀態。出口泄放管應接至火炬系統或其他安全泄

放設施。

第五十七條承重鋼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蓋的耐火層及其部位應符合《石

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五節耐火保護的相關

規定。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是L5h,選用防火涂料應采用厚型無機并能適用于煌類火

災的防火涂料。在工藝條件和施工周期允許的條件情況下設備的框架、支架、管架宜

選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第五十八條有可燃液體設備的多層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樓板,應采取防止可燃液

體滲漏至下層的措施。甲、乙,、類設備和管道,應有惰性氣體置換設施。可燃氣體壓

縮機的吸入管道,應有防止產生負壓的措施。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轉動設備若必須

使用皮帶傳動,應采用防靜電皮帶,皮帶要有相應的保護設施。

第五十九條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裝置及罐區內,宜按區

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和有毒氣體報警器探頭??扇?/p>

氣體報警器和有毒氣體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

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的規定。

第六十條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等儲罐的扶梯口處,宜設置安全有效的

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六十一條液化燒裝置內的電纜敷設宜采取電纜橋架的敷設方式,并應采用阻

燃型電纜。如采取電纜溝的敷設方式,應采取全部充沙或隔斷充沙的措施,并定期進

行沉降檢查和可燃氣體檢測,及時補充新砂,堵塞漏洞。電纜溝通入變配電室、控制

室的墻洞處,應填實、密封。

第六十二條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內所選用的電機、開關、照明等各類電氣設備

的級別和組別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1992)

規定。儀表電纜橋架的布置宜盡量遠離火災爆炸危險區域,如必須經過應進行耐火保

護。

第三節儲運設施

第六十三條液化燒、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的儲罐的基礎、防火堤、隔堤、液化

燃及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及管架、管墩等,均應采用非燃燒材料。液化燃、可燃液體

的儲罐的隔熱層,宜采用非燃燒材料,當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時,其氧指數不應

小于30??扇家后w的罐組內,不應布置與其無關的管道。

第六十四條液化燃儲罐應分別成組布置。成組布置液化燃儲罐應符合儲罐之間

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5.3.3

的規定。兩排臥罐的間距,不應小于3m,相鄰液化燃罐組儲罐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16m。

第六十五條液化燃壓力儲罐宜設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儲罐不應小

于3m,堤內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內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液化燒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0.85o

第六十六條液化燃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

報警裝置或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裝置,液位計宜采用雙套液位計設置。液化燃儲

罐的罐體開口應最少化。

第六十七條液化石油氣儲罐采用的二次脫水設施,其壓力容器的類別應與儲罐

的類別應相同,且要有必須的防凍措施。液化烽儲罐開口接管的閥門及管件的管道等

級不應低于2.OMPa,特殊安全需要時,應進一步提高壓力等級。其墊片應采用金屬纏

繞式墊片,閥門壓蓋的密封填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使用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應采用高頸對焊法蘭、帶外環的金屬纏繞

式墊片和高強度螺栓組合。

第六十八條液化烽儲罐,應在罐底部安裝注水設施。

儲罐工作壓力低于消防車供水壓力的,應設立雙重隔離隔斷閥的專用注水線及快

速接頭。儲罐工作壓力高于消防車供水壓力的,注水線可設置在罐區機泵入口線上,

采用固定密閉注水。

外接注水線應采用遠程閥門控制。

第六十九條可燃液體、液化燃的裝卸設施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

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五章第四節的規定。液化燃裝卸車所使用的金屬軟

管,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按規定每半年進行一次壓力及密封情況檢測,檢驗合格后可

繼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更換。

第七十條液化石油氣的灌裝站的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5.5.1條、第5.5.4條、第5.5.5條的規定。液化石油

氣的灌瓶間和儲瓶庫應《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

3063-1999)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

第七十一條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設施的火炬系統、泵和壓縮機、工藝及熱力

管道的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五章

第六、七、八節的要求。

第七十二條生產、儲存、灌裝、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采取露天或半露天

設計。必須采用室內設計時,應采用防爆通風設施、無泄漏機泵設備及可燃氣體報警

設施。作業場所液化石油氣在空氣中的最大允許濃度不應超過180mg/m3o

第七十三條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應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

術監察規程》和當地氣候溫度條件而定。

第七十四條儲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強鋼要標明腐蝕介

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要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第四節消防設施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設消防站。消防站的規模,應根據工廠的規模、火災危險性、

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以及鄰近單位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確定。消防站的服務范

圍、消防站的位置、消防站車輛的配置數量、接受火災報警的設施和通訊系統等應符

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企業消防車輛的車型配備,應以大型泡沫消防車為主,且應根據液

化石油氣的特性配備干粉或干粉一泡沫聯用車。

第七十七條企業的消防水的水源及消防的用水量應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

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三節中(I)消防水源和(II)消防

用水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石油化工企業的工藝裝置區、罐區等,宜設獨立的穩高壓消防給水

系統,其壓力宜為0.7?L2MPa。其它場所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時,其壓力應確保

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不

應與循環冷卻水系統合并。

第七十九條消防給水管道應環狀布置,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環狀管道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

二、環狀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三、當某個環段發生事故時,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其余環段,應能通過100%

的消防用水量;與生產、生活合用的消防給水管道,應能通過100%的消防用水和70%

的生產、生活用水的總量;

四、生產、生活用水量應按70%最大小時用水的秒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

大秒流量計算。

第八十條地下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應埋設在冰凍線以下,距冰凍線不應小于

150mm。工藝裝置區或罐區的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但不宜小于200nlln。

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第八十一條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選用地上式消火栓;

二、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設;

三、消火栓距路面邊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墻不宜小于5m;

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邊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雙車道路肩邊不

得小于0.5m;距單車道中心線不得小于3m;

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徑出水口,應面向道路。當其設置場所有可能受到車輛

沖撞時,應在其周圍設置防護設施;

六、地下式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第八十二條消火栓的數量及位置,應按其保護半徑及被保護對象的消防用水量

等綜合計算確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20m;工藝裝置區、罐區,宜設公稱直徑150mm

的消火栓;

二、高壓消防給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應根據管道內的水壓及消火栓出口

要求的水壓經計算確定,低壓消防給水管道上公稱直徑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

水量,可分別取15L/s、30L/so

第八十三條工藝裝置區的消火栓應在工藝裝置四周設置,消火栓的間距不宜超

過60m。當裝置內設有消防通道時,亦應在通道邊設置消火栓??扇家后w罐區、液化

燃罐區距罐壁15m以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儲罐可使用的數量之內。

第八十四條工藝裝置內加熱爐、甲類氣體壓縮機、介質溫度超過自燃點的熱油

泵及熱油換熱設備、長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設箱式消火栓,其保

護半徑宜為30mo

第八十五條工藝裝置內的甲、乙類設備的框架平臺高于15m時宜沿梯子敷設半

固定式消防給水豎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各層需要設置帶閥門的管牙接口;

二、平臺面積小于或等于501n2時,管徑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時,管徑不宜

小于100mm;

三、框架平臺長度大于25m時,宜在另一側梯子處增設消防給水豎管,且消防給

水豎管的間距不宜大于50mo

第八十六條可燃氣體、可燃液體量大的甲、乙類設備的高大框架和設備群宜設

置水炮保護,其設置位置距保護對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為30?40L/s,

噴嘴應為直流一水霧兩用噴嘴。工藝裝置內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護的特殊危險設備及

場所,設置的水噴淋或水噴霧系統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7.3.23條。

第八十七條對在寒冷地區設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噴淋或水噴霧等固

定式消防設備,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八十八條消防水泵房宜與生活或生產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

級。消防水泵房宜與生活或生產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消防水泵

的吸水管、出水管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

第7.3.27條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備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

一臺泵的能力。消防水泵應在接到報警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第九十條消防水泵應設雙動力源;當采用內燃機作為消防水泵備用動力源時,

內燃機的油料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6h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撲救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電器設備及烷基金屬化合物等的火災,

宜選用鈉鹽干粉。當干粉與氟蛋白泡沫滅火系統聯用時,應選用硅化鈉鹽干粉。宜采

用干粉滅火系統的火災場所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

年版)第7.5.2條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蒸汽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六節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生產區內宜設置干粉型或泡沫型滅火器,但儀表控制室、計算機室、

電信站、化驗室和變配電室、繼電保護室等宜設置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第九十四條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棧臺,應沿棧臺每12m處

上下分別設置一個手提式干粉型滅火器??扇細怏w、液化燒、可燃液體的地上罐組,

宜按防火堤內面積每400m2配置一個手提式滅火器,但每個儲罐配置的數量不宜超過

3個。

第九十五條生產、儲存、充裝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滅火器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

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七節的規定。

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室內的干粉型滅火器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或《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六條石化企業的甲、乙類裝置區、罐區及充裝站、裝卸臺站四周應設置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感煙、感溫、火焰等自動報警器的信號盤應設置在其保護區的控

制室或操作室內?;馂膱缶到y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八節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七條液化石油氣罐區應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并應配置移動式的干粉等

滅火設施。液化石油氣儲罐容積大于100m,時,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或固定

式水炮和移動式消防冷卻供水系統。當儲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n?時,可不設固定式

消防冷卻水系統或固定式水炮。移動式消防冷卻供水系統應能滿足消防冷卻總用水量

的要求。

第九十八條液化石油氣罐區消防用水的延續時間,應按火災時儲罐安全放空所

需的時間計算;當其安全放空時間超過6h時,按6h計算。

第九十九條液化石油氣罐區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可采用水噴淋或水噴霧等

型式;但當儲罐儲存的物料燃燒,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積時,應設水噴霧。水噴淋可

采用噴頭、穿孔管或罐頂多齒堰式等淋水型式。固定式水炮的噴嘴應為直流一水霧噴

嘴,距罐壁宜為15?40m。儲罐的閥門、液位計、安全閥等,當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

水系統采用水噴霧時,均宜設噴頭保護;當采用水噴淋時,均宜設噴頭、移動式消防

冷卻水系統等輔助保護。

第一百條液化石油氣罐區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用水量計算、全冷凍式液化燃儲罐

的固定消防冷卻供水系統的設置、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及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道的

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九節

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建筑物內消防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H^一節的相關規定。

第五節電氣及防雷、防靜電設施

第一百零二條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

設計規范》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事故

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電設備

的供電,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實現自動切換。其配電線路宜采用耐火電

纜。

第一百零三條工藝裝置內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分類及防雷措施,應按現行國

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

當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時,可不設避雷針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第一百零四條可燃氣體、液化燒、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大型儲

罐還應符合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大型浮頂儲罐安全設計、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并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二、裝有阻火器的甲八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時,可不設避雷針、線;當頂板厚度小于4mm時,應裝設避雷針、線;

三、浮頂罐(含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積不

小于50nrn?軟銅線作電氣連接;

四、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第一百零五條防雷接地裝置的電阻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地電阻應定期進行測試,發現不合格時,

立即整改。

第一百零六條靜電接地或靜電連接的設置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92,1999年版)第八章第三節和《防止靜電事故通則》的要求。在儲罐扶

梯口處應設置安全有效的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五章生產環節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液化石油氣的裝置、罐區,必須具有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崗

位操作手冊》、《生產工藝手冊》、《生產工藝卡片》、《開停工方案》或者《操作規程》

等,并按要求進行定期修訂。

第一百零八條因原料組分變化需要進行工藝流程動改或操作參數調整時,企業

生產、技術等主管部門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車間、班組或崗位。

第一百零九條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及管線,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嚴禁超溫、超壓、超裝、超負荷運行。

第一百一十條在冬季氣溫下降時,應減少液化石油氣與瓦斯系統帶水帶液,并

及時脫水排液,防止凍凝或凍壞設備與管線;在大風天應加強巡回檢查,謹防爐子滅

火和火炬回火。

第一百一十一條新裝置投產前,應對液化石油氣及瓦斯裝備進行專項檢查驗收,

開工前應有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開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規程,并嚴格貫徹執行。

試生產方案應按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與管線,應做好日常的密封及泄漏檢

查,預防泄漏事故發生。一旦發生泄漏,應立即應急采取措施,緊急切斷一切火源和

進料,關掉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斷絕車輛來往,以防止事故的發生和蔓延。所有監

測報警設備,應定期檢查試驗,確保靈敏好用。

第一百一十三條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禁止隨便放空,應通過火炬排放燃燒,火炬

的點火與引火裝備應定期檢查,定期試驗,保證靈敏好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管線的低點與脹力點應安裝排凝閥和引線,

定期排凝和自動排凝,排凝應采取密閉方式進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企業應為液化石油氣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崗位人員,配備便

攜式可燃或有毒氣體報警儀。

第一百一十六條液化石油氣裝置區域,應在裝置進出口和易發生泄漏揮發的位

置,設立明顯禁止標志、警告標志和提示標志。

第一百一十七條含有硫化氫的液化石油氣企業,在生產和儲運過程中應嚴格按

《煉油化工企業硫化氫防護管理規定》(魯安監發[2008]51號)組織執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液化石油氣儲罐在投用之前,必須進行置換,經分析氧含量應

小于1%后,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企業應認真組織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及相應的崗位責任制、交接

班制、防火和巡回檢查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轉動設備、壓力容器等設備的技術檔案。如實填寫各崗位原始運行、流

程動改作業等操作記錄,并歸納存檔。

2、制定落實設備的年度技術檢驗和維修計劃,對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及時按

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報檢測檢驗申請計劃,嚴禁設備帶故障或超檢驗期使

用。

3、定期對靜電接地、防雷設施、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液位計、可燃及有

毒氣體報警器和消氣防等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測試,并將檢查測試結果記錄歸檔。

4、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產區內的明火管理,嚴格禁止將火種帶入生產區內。

對維修、擴建、改造需要發生的動火,按動火規定進行分析、審批和監護,確保動火

安全。

5、做好對液化石油氣滲漏的監控和檢測工作,及時有效地消除“跑、冒、滴、

漏”現象和生產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建立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并報有關部門

備案。

6、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崗位技術練兵。

第一百二十條加強裝置、罐區的封閉管理,控制移動危險源

1、外來人員禁止進入生產、儲存區域。確因工作需要進入時,須按規定辦理入

廠手續,并由本單位工作人員陪同,經檢查登記后方可進入。

2、進入生產區域的工作人員、外來人員不得攜帶火種(火柴、打火機等),不

得穿著化纖衣物和帶釘鞋,操作人員上崗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手機應處

于關閉狀態。

3、酒后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儲存區域,嚴禁孩童或領小孩進入生產、儲存區域。

經批準進入生產、儲存區域的非工作人員,要服從管理。

4、汽車罐車和運瓶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儲存區域,必須配裝可靠的防火帽和滅

火器等有關的消防器材,并經檢查合格后方準進出。

5、外來機動車輛,沒有辦理審批手續并佩帶合格的防火帽,不得進入生產、儲

存區域。

6、安全檢查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做好對進出人員和車輛的檢查登記工作,

如實記錄進出檢查登記表中的內容,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

7、生產、儲存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8、設在地面上的儲罐、設備和管道應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其接地電阻不得大

于10歐姆,并應由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查一次,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9、在生產、儲存區域進行操作和維修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器)具。

10、禁止使用非防爆的無線通訊設施和其他非防爆電器設備。

第一百二十一條液化石油氣生產車間應認真執行生產區巡回檢查制度

1、巡回檢查分為值班領導組織的每日安全巡查和操作人員對本崗位的定期操作

巡查。領導實行輪班制,每日應有一名領導負責做好當日的安全巡查工作。

2、應定期組織技術、設備、安全技術人員和維修人員,對生產設備、工藝管路

的運行狀況、操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各類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完好等情況進行一

次安全生產巡查,并將巡查結果填入安全巡查記錄中。

3、崗位操作員,應每2小時對運轉設備的溫度、電流、聲音、壓力、液位、油位、

油壓與振動情況,以及與機器相關的系統設備和附件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巡查,巡查

結果如實填入操作記錄表中。

第一百二十二條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球罐容器的脫水排凝制度,嚴禁操作

人員在脫水、排凝期間脫離崗位。

第一百二十三條裝置設備檢維修時,必須制定完善的生產處理方案以及安全監

控方案,并得到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企業及車間,應嚴格執行設備維護保養的規定和要求,加強設

備、管道安全監測,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積極作好預防性的檢修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液化石油氣球罐的管理

1、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

等級,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2、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

應設手動根閥,根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

3、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4、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

警實現聯鎖;

5、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石油氣應引至火炬等密閉安全的地點排放;

6、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

緊急切斷閥后安裝切水閥。切水罐應設置在球罐投影線以外;

7、當環境溫度高于30C或儲罐壓力達到工作壓力的80%,對無保溫的露天儲罐

應采用噴淋水降溫。

第一百二十六條機泵管理

1、嚴格執行機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

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6、機泵的密封應采用無密封技術,避免密封損壞泄漏液化氣;

7、定期對備用機泵盤車,并做好機泵盤車記錄。

第一百二十七條管道管理

1、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水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并應有

一定保壓時間,達到無滲漏、無顯著變形與不均勻膨脹,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

準;

3、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

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

5、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5年以上,每年應在低洼、潮濕處

開挖檢查1次;

6、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并處于常閉

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7、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備及管線鋼框架與大型鋼支架下部,應砌以或襯以耐

火隔熱保護層,加以保護;

8、凡鋪設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管線,應有防腐涂層、陰極保護等措施;

9、液化石油氣及瓦斯的設施與管線的施工,應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生產及檢維修作業的通用安全防護要求:

1、進入塔(容)器、設備、地下(半地下)地溝(槽)等受限空間內作業前,

應切斷一切進料,徹底沖洗、吹掃、置換,加好盲板,經取樣分析合格、落實好安全

防護措施,辦理相關的作業票證,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2、設備、儀表檢維修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來源,經沖洗、吹掃、置換合格

后,用盲板徹底隔斷;

3、在拆卸、解體和更換設備、儀表之前,應做最后一次的放空檢查和低點排空

檢查,并確保設放空線和低點排空線始終處于開啟暢通狀態;

4、涉及易積存易揮發易自燃等可燃有毒介質的設備,作業前應作好特殊安全處

理并取樣分析合格;

5、人員在拆卸、解體、更換設備、儀表或進行放空、排空檢查時,應站在上風

口;

6、在拆卸設備、儀表或法蘭螺絲時,應首先松開設備、儀表或管線法蘭一側的

螺絲,待設備余壓全部放盡后,再卸開其他螺絲。作業時,要采用身體背向設備或法

蘭開啟方向的作業方式,以免受到殘存帶壓介質的沖擊噴濺傷害;

7、在拆卸、解體和維修高溫設備時,必須待設備內部溫度冷卻至正常溫度時,

再進行拆卸、解體和檢維修作業;

8、在拆卸、解體和更換含有硫化氫等有毒物料的設備、儀表或閥門時,必須全

程佩戴好空氣呼吸器。現場監護人必須佩帶空氣呼吸器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近距離指

導和監護,何時解除空氣呼吸器佩帶,由現場監護人員發出確認指令。同時,監護人

員應配備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報警儀器,以便隨時確認現場的硫化氫濃度,發現異常狀

況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9、在拆卸、解體和更換酸堿設備、儀表和閥門時,必須戴好防酸堿眼鏡或保護

頭盔,穿好防酸堿服裝。同時,還應準備好酸堿中和液、水沖洗設施,作好回收處理;

10、在2米以上高處且易發生墜落事故的地點進行檢維修和加拆盲板等作業時,

要系好安全帶,并將其高掛在牢固的承重體上;

11、在設備的拆卸、解體和更換作業時,要及時回收設備內殘存或閥門內漏產生

的易燃有毒液體。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險化學品;

12、對涉及到硫化氫、氫氣、液化石油氣、瓦斯等高風險的設備檢維修作業時,

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車間和施工單位應共同參加處理(施工)方案和應急方案的制定,

對作業時機、實施過程、實施方法等進行全面系統的風險分析,對其安全可靠性和法

規制度符合性進行充分的論證;

13、處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對安全準備、吹掃置換、安全隔離、采樣分析、

動態檢測、安全防護、安全監護、安全聯系、逃生撤離、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體的

規定和安排;

14、高風險的設備檢維修作業,應安排在白天天氣晴好的時間段進行。無特殊情

況,禁止安排在夜間和惡劣天氣下進行;

15、高風險的設備檢維修作業處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審批會簽后,企業應及

時將確定后的方案印發到具體的執行人員和施工單位。同時作好對方案執行人員、施

工單位負責人、具體施工作業人員的處理方案和作業程序的交底,并簽字確認;

16、高風險設備檢維修作業所需的安全準備工作全部完成后,檢維修施工單位的

安全人員應對現場的安全作業條件進行檢查確認并在檢維修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企業安全人員對施工單位安全措施及安全防護設施的符合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并在檢

維修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第六章儲存環節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企業應制定液化石油氣罐區各類設備的操作規程及相應的崗

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和巡回檢查制等;建立完整的運行原始記錄(包括壓力、溫度

和液位等);建立設備檔案;定期執行設備的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以保證各類設備

和監測儀表的完好工作狀態。

第一百三十條液化石油氣罐區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

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1)罐區操作工藝指標;2)罐區崗位操作法;3)

罐區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和防止措施,以及

緊急情況的處置程序等。

第一百三十一條液化石油氣罐區應結合本單位條件和現狀,編制液化氣泄漏、

著火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崗位職工演練。

第一百三十二條組份相同的液態燃儲罐,宜布置在一個罐組內,可以互為備用

以適當減少儲罐容量及個數。

第一百三十三條液化石油氣罐區宜設置不超過1米的實體防護墻,防護墻至少

應該有兩處用不燃材料制成的踏步。

第一百三十四條液化石油氣罐區宜設置備用罐,以供發生事故或者開罐檢查、

檢修時的備用儲罐。

第一百三十五條液化石油氣罐區的噴淋設施宜采用防銹材質,控制閥后宜安裝

過濾器,防止管線內的渣子堵塞噴嘴。

第一百三十六條液化石油氣罐區的噴淋控制閥門宜采用方便開關的氣動或者

能夠遠程控制開關的閥門,并設置于距罐壁15米以外的地點,以便于火災時仍能安

全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條液化石油氣儲罐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儲罐技術檔案。內容應

至少包括:1)液化石油氣儲罐檔案卡;2)液化石油氣儲罐設計文件;3)液化石油

氣儲罐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4)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

和資料;5)檢維修方案,實際檢維修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6)液化

石油氣儲罐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

7)安全附件檢驗、修理和更換記錄;8)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一百三十八條液化石油氣的儲罐的隔熱層,宜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采取固定

式冷卻水噴淋系統。

第一百三十九條儲罐必須設有直觀的液面計,并應標有最高液面充裝量的紅線

標尺。當液面計損壞或液面不準確時,應查明原因并經修復后再使用。應設現場和遠

傳(帶高低液位報警)的液位計、不推薦選用玻璃板液位計。

第一百四十條儲罐上的壓力表、溫度計應隨時注意檢查,如有失靈現象,應即

時更換,并應每半年檢驗一次。

第一百四十一條各類閥門應加強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不漏,開

關靈活。

第一百四十二條貯罐的定期檢驗應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TSGR7001-2004)執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液化石油氣系統管道必須選用無縫鋼管,壓力等級不得低于

2.OMpa?

第一百四十四條液化石油氣的液相管道,可根據工藝條件確定是否需要保溫隔

熱措施,保溫材料材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地上敷設液化石油氣管道,無隔熱層時,在兩個切斷閥之間應

有安全泄壓措施。

第七章裝卸環節安全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汽車槽車的充裝前安全檢查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是否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是否已按規定進行了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志應符合《液化石油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要隨車攜帶齊全;

5、隨車應攜帶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資料:汽車罐車使用證;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

罐車準駕證;押運員證;準運證;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液面計指示刻度與

容積的對應關系表,在不同的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運行檢查記錄

本以及汽車罐車裝卸記錄等;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驗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

換,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86.7kPa或罐內含氧量不大于1%;

7、車內余壓應在0.IMPa以上;

8、檢查罐體、安全附件,閥門、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異常。

第一百四十七條汽車槽車充裝過程的安全控制

1、汽車槽車在充裝過程應按在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動機,用手閘制動。裝

車區域應加防滑塊;

2、充裝前應接靜電接地線,靜電接地線必須連接必須連接牢固,接地電阻必須符

合規范要求;充裝軟管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固,并排盡空氣;

3、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駕駛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裝卸過程中,不得啟動車

輛;

4、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允許超過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面計、流量計、

地磅或其他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復查充裝重量。如有超裝必須立即

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5、裝卸完畢后,應認真填寫裝卸紀錄,并妥善保存,內容包括:罐車使用單位、

車型、車號、充裝介質、充裝日期、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復驗者和押運員等相關內

容并簽字;

6、汽車罐車到站后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

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做儲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鋼瓶灌裝;

7、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

升壓卸液,采用熱水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

8、裝卸作業完成后,應立即按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9、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嚴禁裝卸作業。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

漏或罐體內壓力異常時嚴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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