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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10/271《精神衛生法》解讀2024/10/272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艱難歷程立法過程歷時27年,過程漫長而曲折。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1日實施2024/10/273目
錄第一章
總則(12條)第二章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
礙預防(12條)
第三章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29條)
第四章精神障礙的康復(6條)
第五章保障措施(12條)
第六章法律責任(11條)第七章附則(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32024/10/274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艱難歷程
第一階段:衛生部起草階段1985年—2007年,用時22年1985年8月,衛生部指示四川、湖南兩省衛生廳組成專家小組,起草《精神衛生法》。1988年,劉協和教授《精神衛生法》第一稿形成。其后,“數易其稿”。衛生部成立專門起草小組。2024/10/275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艱難歷程第一階段:衛生部起草階段1990年,北京亞運會,北京制定了有關精神病人監護管理的暫行辦法,引起極大爭論,客觀了加速了立法進程,首次提出了自愿治療的問題。2024/10/276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艱難歷程第二階段: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階段2007年--2010,精神衛生法均被列入當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多次各方面,特別兩次征求了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的意見,并分專題召開專家論證會。2011年6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4/10/277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艱難歷程第三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2011年10月、2012年8月和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了精神衛生法草案。2012年10月26日表決通過。2013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何立法突然加速?2024/10/278中國精神衛生立法的艱難歷程近幾年重大案件北大幼兒園殺人事件。2004年8月4日,具有精神分裂癥病史的徐和平持刀行兇,砍傷18人,其中一名兒童死亡。武漢徐武“被精神病事件”。2011年4月19日,在被醫院精神科監護治療4年多的徐武自醫院逃離,來到廣州,試圖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4月27日,他在南方電視臺大院內接受采訪后,被武漢警方的便衣警察帶走,并送回其之前接受治療的武鋼二院。2024/10/279地方立法:農村包圍城市地方立法2002年04月07日,《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2006年04月01日,《寧波市精神衛生條例》2007年03月01日,《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2007年03月01日,《杭州市精神衛生條例》2007年11月01日,《無錫市精神衛生條例》2010年09月01日,《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2012年01月01日,《深圳經濟特區心理衛生條例》2024/10/2710地方立法:非自愿治療問題非自愿治療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法律。除上海外,其他六地方法規均規定只能由公安機關強制送診。北京拒絕出診。2024/10/2711精神衛生法結構及內容全文共7章,85條第一章
總則,12條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12條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29條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6條第五章
保障措施,12條第六章
法律責任,11條第七章
附則,3條2024/10/2712一、精神衛生法總則“大法”與“小法”之爭《精神病防止法》還是《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與“精神病”精神病—精神疾病—精神障礙第一次在國家立法采用“精神障礙”說法。2024/10/2713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精神障礙的定義第83條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與“精神疾病”基本同義。2024/10/2714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立法宗旨第1條
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
規范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注意:立法的主要目的,不是“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我們需要在“被精神病”和“被精神病危害”之間進行理性而縝密的平衡。2024/10/2715一、精神衛生法總則適用范圍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2024/10/2716人類疾病的分類生理性疾病心理性疾病心身性疾病心身性疾病心身性疾病心身性疾病2024/10/2717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原則第3條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精神衛生預防分為三級。
2024/10/2718精神障礙的三級預防機制一級預防病因預防,通過消除或減少致病因素防止精神障礙發生。最積極、最主動預防措施。包括:加強相關知識的普及和宣傳,自我保健;加強遺傳咨詢,減少精神障礙發生率;對高危人群采取特殊心理干預;定期進行精神障礙的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發生率、發生規律、影響因素等。2024/10/2719精神障礙的三級預防機制二級預防重點是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爭取良好預后,防止復發。包括:提高社會公眾的早期識別能力,早發現;指導患者及家屬及時就診,爭取良好預后;在綜合醫院內設立精神科和心理治療科,做好會診、聯絡和咨詢。2024/10/2720精神障礙的三級預防機制三級預防重點是做好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訓練,最大限度地促進患者社會功能的恢復,減少功能殘疾,延緩精神衰退進程,提高生活質量。2024/10/2721一、精神衛生法總則保護患者權益
尊重、理解、關愛患者第4條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2024/10/2722一、精神衛生法總則保護患者權益
尊重、理解、關愛患者第5條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2024/10/2723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精神衛生工作管理機制第6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2024/10/2724一、精神衛生法總則各級政府的職責第7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監督。2024/10/2725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精神衛生主管部門第8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2024/10/2726一、精神衛生法總則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責第8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
2024/10/2727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的職責第10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精神衛生工作。精神殘疾屬于殘疾范疇。2024/10/2728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的職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法的規定開展精神衛生工作,并對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的精神衛生工作予以協助。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依法開展精神衛生工作。2024/10/2729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第9條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2024/10/2730監護人的職責與遺棄罪遺棄罪系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果監護人拒不辦理出院手續,則屬于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惡劣時,則可能構成遺棄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4/10/2731一、精神衛生法總則監護人的特殊職責第49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藥、接受隨訪或者治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患者所在單位等應當依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2024/10/2732一、精神衛生法總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第11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維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現代醫學、我國傳統醫學、心理學,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2024/10/2733一、精神衛生法總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第12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精神衛生志愿服務,捐助精神衛生事業,興建精神衛生公益設施。2024/10/2734二、心理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特點內容包括各級政府的預防職責、心理援助;用人單位、學校、監獄等場所的預防義務;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義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預防職責,家庭責任、公益性宣傳、心理咨詢、監測網絡與工作信息共享機制、醫務人員的心理健康指導義務等。倡導性條款多,多為軟性條款。2024/10/2735二、心理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心理援助第14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心理援助的內容。發生突發事件,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2024/10/2736二、心理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心理援助該詞以往使用較少。一般稱為“心理危機干預”,是指對處于心理失衡狀態的個體進行簡短而有效的幫助,使他們渡過危機,恢復生理、心理和社會功能水平。
2024/10/2737二、心理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心理援助2012年6月25日,國家減災委員會發布《關于加強自然災害社會心理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專業支撐、社會參與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對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造成的心理傷害。2024/10/2738爭議:心理咨詢師可否從事心理治療第23條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咨詢人員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
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心理咨詢人員目前,我國有兩套管理體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衛生部。2024/10/2739爭議:心理咨詢師可否從事心理治療《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職業定義:運用心理學以及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遵循心理學原則,通過心理咨詢的技術與方法,幫助求助者解除心理問題的專業人員。職業等級:心理咨詢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學歷要求:最低中專以上。2024/10/2740爭議:心理咨詢師可否從事心理治療第51條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2024/10/2741二、心理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醫務人員心理健康指導第17條醫務人員開展疾病診療服務,應當按照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2024/10/2742二、心理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家庭的責任第21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2024/10/2743二、心理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
監測網絡第24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絡,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精神障礙發生狀況、發展趨勢等的監測和專題調查工作。精神衛生監測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2012年6月,衛生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辦法》2024/10/2744三、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29個條款,占全法的1/3;本法的核心章節,逐條釋解2024/10/2745設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條件第25條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1、有相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2、有相應的設施和設備;3、有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控制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2024/10/27461、設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條件目前,我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分為三類精神專科醫院:637所;綜合醫院精神科(設有病床):479家;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21家數字源自2010年衛生部統計年鑒,截止至2009年底。2024/10/2747綜合醫院精神科門診、心理門診第65條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有關文件要求: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應當設立精神科(臨床心理科)門診。
2024/10/27482、診療原則和診療規范的制定第26條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
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
2024/10/27493、精神障礙的診斷依據第27條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2024/10/27503、精神障礙的診斷依據聯合國《保護精神病患者權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確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絕不應以政治、經濟或社會地位,或者是否屬某個文化、種族或宗教團體,或與精神健康狀況無關直接關系的其他任何理由為依據。2024/10/27513、精神障礙的診斷依據世界精神病學會(WPA)《關于精神疾病患者權利和法律保障的宣言和觀點》對道德、社會、政治和其他價值標準的適應不良者不能診斷為精神疾病。2024/10/27524、疑似患者自愿/非自愿就診程序第28條第一款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定義2024/10/2753“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定義?精神衛生法未定義本概念。一般認為有明顯外在的言語、行為等異常表現,既往無精神病史或雖有精神病史但無法獲取相關診斷信息者。
2024/10/27544、疑似患者自愿/非自愿就診程序疑似患者非自愿就診程序精神衛生立法的焦點。問題:誰可以送疑似患者到醫院?部分地區相關法律規定2024/10/2755部分地區相關法律規定上海市精神衛生條例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會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事發地公安部門應當將其送到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的,應當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事發地公安部門報告。2024/10/2756部分地區相關法律規定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單位和個人發現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24/10/2757部分地區相關法律規定寧波市精神衛生條例
精神障礙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者有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為的,事發地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委托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經鑒定其事發當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依法決定將其送往指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實施強制住院治療,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2024/10/2758部分地區相關法律規定杭州市精神衛生條例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為,或者有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為,或者有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應當向事發地公安機關報告。
2024/10/2759部分地區相關法律規定無錫市精神衛生條例
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公安部門可以依法將其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單位和個人發現上述情形的,可以制止并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2024/10/27604、疑似患者自愿/非自愿就診程序第28條第二款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問題醫院可否介入送疑似精神障礙者到醫院?2024/10/27615、醫療機構的接診義務第28條第三款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非自愿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是否有權拒絕服用抗精神病藥物?2024/10/27626、精神障礙的診斷主體和程序第29條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醫療機構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并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2024/10/27637、自愿住院原則與非自愿住院條件第三十條第一款: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第二款: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
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2024/10/2764“嚴重精神障礙”的定義第83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疾病癥狀嚴重,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損害、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認識,或者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障礙。2024/10/2765問題:“傷害自身”的確認患者無自殺危險是否等于無傷害自身危險?例如精神分裂癥患者由于存在被害妄想,擔心食物被下毒藥,拒絕進食,因影響生理需要,而傷害自身甚至危及生命。“傷害自身”應包括所有可能給患者帶來損害結果的行為,如拒食拒飲等。(引自湖南醫大王小平教授文章)
2024/10/27668、傷害自身患者非自愿住院第31條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2024/10/27678、傷害自身患者非自愿住院第79條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應當住院治療而其監護人拒絕,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情形的,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024/10/27689、危害他人患者的救濟途徑第32條第一款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2024/10/27699、危害他人患者的救濟途徑第32條第二款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并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2024/10/27709、危害他人患者的救濟途徑第32條第三款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公示經公告的鑒定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并及時出具鑒定報告。2024/10/277110、醫學鑒定程序相關規定第33條鑒定人應當到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
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2024/10/277210、醫學鑒定程序相關規定第34條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按照精神障礙鑒定的實施程序、技術方法和操作規范,依法獨立進行鑒定,出具客觀、公正的鑒定報告。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記錄的文本或者聲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2024/10/277311、“疑病從無”原則第35條第一款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2024/10/277412、傷人者服從診斷和鑒定結論義務第35條第二款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其監護人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2024/10/277513、異議不影響住院治療原則第35條第三款在相關機構出具再次診斷結論、鑒定報告前,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如果患者/監護人仍然不服,怎么辦?
2024/10/2776精神障礙患者的司法救濟權第82條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024/10/277714、住院手續與相關單位代辦義務第36條第一款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患者屬于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有關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2024/10/277814、住院手續與相關單位代辦義務第36條第二款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并由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2024/10/277915、醫方關于患者權利的告知義務第37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精神障礙患者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非自愿住院患者可否拒絕治療?根據其自知力、監護人意見決定。
2024/10/278016、患者安全保障與舒適環境營造第38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設施、設備,保護就診和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傷害,并為住院患者創造盡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2024/10/278117、遵章守規與治療方案告知第39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制定治療方案,并向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治療方案和治療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
2024/10/278218、合理使用保護性醫療措施第40條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沒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并在實施后告知患者的監護人。2024/10/278318、合理使用保護性醫療措施禁止利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
2024/10/278419、合法使用藥物
禁止強迫勞動第41條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藥物,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藥物,不得為診斷或者治療以外的目的使用藥物。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
2024/10/278520、精神外科治療的對象限制第42條禁止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2024/10/278621、對患者實施特定治療的程序第43條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下列治療措施,應當向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并經本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準:(一)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外科手術;(二)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2024/10/278721、對患者實施特定治療的程序第43條第二款實施前款第一項治療措施,因情況緊急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應當取得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和倫理委員會批準。
2024/10/278822、實驗性臨床醫療的禁止性規定第43條第三款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與治療其精神障礙無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2024/10/278923、自愿/非自愿患者出院程序第44條第一款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2024/10/279023、自愿/非自愿患者出院程序第44條第二款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2024/10/279123、自愿/非自愿患者出院程序第44條第三款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后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2024/10/279223、自愿/非自愿患者出院程序第44條第四款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2024/10/279323、自愿/非自愿患者出院程序第44條第五款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2024/10/279423、自愿/非自愿患者出院程序第45條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問題非自愿患者可否自已申請出院?
2024/10/279524、尊重患者通訊/會見探訪者權第46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住院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除在急性發病期或者為了避免妨礙治療可以暫時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問題:患者可否使用手機進行通訊?
2024/10/279625、病歷的書寫、保管和復制第47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病歷資料中如實記錄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治療措施、用藥情況、實施約束、隔離措施等內容,并如實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但是,患者查閱、復制病歷資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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