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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違反自然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行為目錄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相關規定行為
1.采礦權人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不繳或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2.地質勘查單位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估價轉入固定資產
3.未辦理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
4.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違規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5.未按規定標準收取或管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
6.違規辦理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
7.未按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有償取得的方式管理采礦權
8.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價款繳納不規范
9.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10.違規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11.違規批準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12.新設探礦權、采礦權未采取招拍掛的方式授予
13.違規管理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中標人、競買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
14.違規組織探礦權、采礦權招拍掛活動
15.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16.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17.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18.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19.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
20.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1.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22.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23.采礦權人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
24.采礦權人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
25.采礦權人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26.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
27.采礦權人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
28.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29.未依照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30.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
31.地質礦產部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
32.地質礦產部門封鎖地質資料,限制他人查閱、利用公開的地質資料
33.地質礦產部門不按照規定管理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
34.地質礦產部門有關人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質資料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規的行為
1.未按規定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年度計劃
2.違規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3.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
4.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5.未編制或者未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6.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未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
7.對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條件的地塊,未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8.未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9.變更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用途,未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10.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11.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基本農田用途
12.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等名義,占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
13.未足額、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4.未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
15.未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16.違規減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17.通過罰款代替補辦違法用地合法手續
18.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農用地
19.截留、挪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
20.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地產開發用地
21.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
22.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計劃未落實
23.政府儲備用地或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未優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
24.對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設用地未按規定實行劃撥供地
25.對可以采用有償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未按規定設置前置條件
26.違規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或以毛地出讓土地
27.超越權限審批土地
28.征收土地未按規定報批
29.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
30.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
31.違規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32.征收土地未按規定進行公告或登記
33.經營性用地未辦理土地招拍掛出讓手續,由相關單位無償使用
34.有償使用或劃撥用地改變建設用途未辦理相關手續
35.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
36.應當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
37.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超出試點范圍開展增減掛鉤或建設用地置換
38.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模
39.煤礦建設使用土地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0.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或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41.違規下放土地管理權限
42.土地使用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3.擅自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44.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45.未按規定范圍使用土地出讓收入
46.未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47.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
48.改變土地用途未征得出讓方同意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9.挪用應繳財政的耕地開墾費
50.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51.違規管理或使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
52.違規動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53.違規占用、管理征收土地安置補助費
54.未按規定標準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55.土地管理部門未及時、足額將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上繳財政
56.越權減免或截留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57.挪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58.截留、挪用應繳的土地出讓金
59.未按規定標準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0.挪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
61.超出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
62.未按規定范圍使用土地儲備資金
63.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未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64.挪用土地儲備資金
65.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未全部繳入同級國庫
66.財政部門未及時下達用于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67.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經費,未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
68.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組織實施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69.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儲備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70.土地儲備資金未實施預決算管理
71.土地儲備機構未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
7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未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73.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作為入庫儲備土地
74.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未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的土地,作為入庫儲備土地
75.土地儲備機構未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
76.土地儲備機構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臨時利用超過兩年
77.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搭建建(構)筑物
78.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
79.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復墾費
80.未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81.違規在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使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82.違規在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使用教育資金
83.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決算
8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未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85.違規變更房地產權屬
86.未根據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要求,擅自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
87.未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方案
88.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
89.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轉讓房地產
90.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未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91.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預售商品房
9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
93.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未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9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95.截留、挪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96.未制定或未嚴格執行土地出讓規劃
97.少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98.部分土地未實行“凈地”出讓
99.對國有建設用地疏于管理形成閑置土地
100.擠占、挪用土地調查經費
101.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102.土地調查人員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
103.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
104.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土地調查資料
105.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被調查土地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106.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
107.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依法立案查處應予立案查處的案件
108.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依法申請應予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處分建議、移送有權機關
109.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110.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篡改案件材料
11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
11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違反保密規定
113.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
114.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執法監督職責
115.土地儲備項目涉及的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116.土地儲備項目未實現總體收支平衡或年度收支平衡
117.土地儲備項目未實行項目庫管理
118.土地儲備項目專項債券發行規模超過項目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的70%
119.財政部門未根據土地儲備項目年度收支預算及時撥付財政預算資金或發行專項債券
120.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挪用或擅自改變土地儲備項目財政資金用途
12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未督促土地使用者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122.土地儲備機構未合理控制土地儲備項目收儲成本或前期開發成本
123.土地儲備機構未按照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對每個土地儲備項目編制年度收支決算草案
124.土地儲備項目實施過程中未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審計或項目實施完畢后未對總體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125.財政部門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對土地儲備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126.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未與土地儲備項目預算及資金實行分賬核算
127.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活動
128.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不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供地
129.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禁止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
130.低于國家規定用地最低價標準供應有償使用的土地
131.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13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城市新區、開發區或工業園區
133.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
134.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
135.土地復墾義務人未在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或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136.土地復墾義務人未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137.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備案
138.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或采取管護措施
139.土地復墾義務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140.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在其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情況
14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情況等逐級上報
142.自然資源上級主管部門未對下級落實土地復墾法律法規情況、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土地復墾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
143.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
144.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違規批準建設用地或者批準采礦許可證及采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注銷
145.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在土地復墾驗收中弄虛作假
146.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147.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148.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149.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
150.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151.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152.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或設備三、違反古生物化石保護法規行為
1.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規定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
2.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規定批準古生物化石出境
3.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
4.發掘單位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
5.發掘單位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
6.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
7.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8.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
9.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10.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或贈與
11.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12.未取得批準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
13.有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
14.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編制和實施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
15.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失竊或者遺失的情況報告自然資源部
16.有關單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
17.有關單位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18.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行流通四、違反自然環境保護管理法規行為
1.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
2.未按規定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
3.未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
4.未按規定報送環境監測數據,或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
5.應予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
6.擅自對外公布環境監測信息
7.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緩沖區內建設生產設施
8.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違規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9.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項目影響保護區內環境質量
10.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或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11.在風景名勝區開山、采石等破壞景觀、植被
12.在風景名勝區違規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
13.未經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從事建設活動
14.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
15.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景物等造成破壞
16.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
17.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18.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19.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允許其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20.擅自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
21.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
22.無權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
23.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
24.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使用草原
25.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
26.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或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
27.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
28.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具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29.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未取得資格證書
30.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超出其資格證書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31.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
32.環保部門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33.環保部門越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34.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未優先采購或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或設施
35.未預提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
36.排污者拒絕、阻撓環境監測工作人員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或者偽造監測數據
37.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38.無排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39.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40.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4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符合排污許可證受理條件的申請未依法受理
4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依法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決定
4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
4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時擅自收取費用
45.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依法公開排污許可相關信息
46.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47.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
48.排污單位有關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
49.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未及時補辦
50.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
51.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53.排污單位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54.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
55.排污單位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
56.排污單位超過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
57.排污單位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58.排污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9.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
60.施工單位違規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6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62.未按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
63.對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64.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
65.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
66.在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67.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
68.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
69.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70.違規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
71.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未按規定進行封場
72.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
73.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74.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75.未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
76.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77.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78.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79.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
80.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81.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或容器、包裝物轉作他用
82.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
83.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
84.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85.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處置費用
86.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87.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88.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
89.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90.固體廢物非法入境
91.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或者污染環境事故
92.2018年1月1日起未停止征收排污費五、違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法規行為
1.未實行“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的形式使用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2.擠占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
3.未經批準調整中央農村環境保護項目計劃
4.申報的項目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年度申報通知所支持重點不一致
5.未及時對農村環境保護項目進行考核驗收
6.農村環境保護建設項目未落實管理主體、后期運行費用,制定維修、養護、運行制度
7.政府部門未就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8.農村環境保護項目申報、立項、審批不合規
9.違規撥付農村環境保護項目“以獎促治”資金
10.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未專款專用
11.截留、挪用農村環境保護項目“以獎促治”專項資金
12.未經批準調整農村環境保護項目計劃,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
13.農村環境保護項目整治運行費未及時撥付到位
14.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配套資金到位晚或未到位
15.農村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未分項獨立核算
16.農村環境保護項目專項資金用于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或公務車輛、辦公用房購建等支出
17.設計費、監理費、考核驗收等經費占用農村環境保護項目專項資金
18.相關部門未對農村生活污水污染進行防治
19.相關部門未對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處理處置
20.相關部門未對農村生活空氣污染進行防治
21.相關部門未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新技術開發與示范推廣工作
22.農村環境保護建設項目未實施招投標
23.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24.違規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25.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26.地方人民政府未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27.地方人民政府未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
28.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六、違反放射性污染管理法規行為
1.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安全保衛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
2.核設施未建造防治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違規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
4.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貯存、使用、處置等放射性污染活動
5.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
6.未按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
7.不按照規定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8.未經許可或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七、違反污水處理法規行為
1.在飲用水水源區內設置排污口
2.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
3.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4.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
5.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
6.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7.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
8.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9.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
10.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
11.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12.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13.侵占、盜竊或者搶奪防汛物資,防洪排澇、農田水利、水文監測和測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設備和器材
14.貪污或者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移民安置和補償及其他水利建設款物
15.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建設水源保護無關項目及從事網箱養殖等項目
16.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17.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閑置
18.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中存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或設備
19.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0.水土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1.生產建設項目未按要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即開工建設項目
22.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即開工建設項目
23.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24.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
25.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產使用
26.建設單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傾倒砂、土、廢渣等
27.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
28.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29.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相關手續不完備
30.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權出讓未實行招投標
31.污水處理廠規模及配套管網建設滯后
32.污水處理建設項目未進行竣工驗收
33.污水廠未實施環保驗收程序
34.污水處理廠未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的在線監測技術設備進行驗收
35.未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責權
36.污水處理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
3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試生產
38.試生產未及時申請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
39.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0.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1.未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或轉移聯單制度
42.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地點或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未取得環保部門的環境評價,存在二次污染的隱患
43.污泥處置不及時、不規范
44.未對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
45.收費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46.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
47.向不具備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48.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49.排水戶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50.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
51.環保部門未按照監測方案的要求對污水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比對監測
52.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排水戶收取費用
53.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人未繳納污水處理費
54.污水處理費未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或污泥處理處置
55.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未向社會公開
56.截留、挪用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57.超范圍使用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58.未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使用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59.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未按規定對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
60.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未對下一級政府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開展績效監控
61.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未對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八、違反海洋、海岸環境管理法規行為
1.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
2.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
3.海洋工程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或核準環境影響報告書
4.海洋工程自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核準
5.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海洋主管部門批準
6.海洋工程建設單位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
7.海洋工程建設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
8.建設單位違規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
9.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10.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規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殘液殘渣
11.船舶、港口、碼頭或裝卸站配備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數量不符合要求
12.船舶、港口、碼頭或裝卸站配備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
13.船舶未持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14.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15.船舶向海域排放超過標準的污染物
16.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或過境停留
17.船舶載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不具備適運條件
18.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
19.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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