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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忠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020年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嚴重危害,

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

定,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協

調配合;以人為本、科學處置;依法規范,措施果斷。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

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人民政

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

病、免疫異常反應、群體性服藥異常反應、群體性高溫中暑事件、

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環境污染事件、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生物

化學、核輻射恐怖事件、自然災害導致的疾病流行、其他影響公

眾健康事件的管理和處置。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1.5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

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1重大(n級)、較大(in級)

和一般(w級)四級。詳細標準按照《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分類分級標準(試行》執行。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機構

縣政府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衛生

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縣政府辦

公室分管副主任和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副總指揮。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下設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以

下簡稱縣衛生應急辦),設在縣衛生健康委,負責日常工作。

2.2現場指揮機構

一般(w級)和較大(m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衛生

應急指揮部視情況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重大(n級)和特別重大(I

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生應急指揮部即為現場指揮部,統一

—2—

組織指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服

從市級指揮部的統一調動,組織體系框架圖見附件4。參與現場

處置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縣衛生健康委組建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

咨詢委員會職責:

(1)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

建;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

(3)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

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

咨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

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應急聯動

突發公共事件時,應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建立部門聯動、

區域聯動、上下聯動的應急聯動機制。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醫療救助聯動:縣衛生健康委接到報警

在第一時間內,根據突發公共事件人員傷亡情況,組織第一響應

醫療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救援,同時根據事件發展,采取調集全縣

醫療救援支援等醫療救援措施。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在縣衛生

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為衛生事件應急和

醫療救援開通交通綠色通道,維護治安秩序,提供救援所需水、

電、通訊以及相關協助,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3預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信息監測

3.1.1全縣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

網絡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

癥狀監測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絡

以及統一的舉報電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

作。

3.1.2縣衛生健康委按照國家和市級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

我縣實際,組織開展新發/再發傳染病、重點傳染病、不明原因

疾病、不明原因死亡和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3.1.3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媒體監測、輿

情監測,主動搜索社會熱點公共衛生問題,及時發現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可能發生的線索,并積極開展調查。

3.1.4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建立以

預防為主的日常監督機制并保證監測質量。

3.2風險評估

縣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針對縣內常見突發公共

—4—

衛生事件、國內外各類突發事件可能對我縣造成的公共衛生影

響、我縣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開展日常和專題公共衛生風險評估,

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并提出風險管理建議措施,降

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概率和嚴重性。

3.3信息報告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①縣衛生健康委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及相關

人員。

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

③縣衛生健康委及相關人員。

④縣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

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及相關人員,如檢驗

檢疫、食品和藥品監督檢驗、環境保護監測、教育等機構等。

3.3.2義務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除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3.3.3報告時限和程序

(1)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

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縣疾控中心報

告,并采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

卡》報送縣疾控中心。縣疾控中心接報后,派出專業人員進行現

場調查確認,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小時內進

行網絡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縣衛生健康委。

(2)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縣衛生健康委應在

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隨時報告事件處

置進展情況。

(3)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件時,縣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

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4)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越

級上報,但應同時抄報被越過的主管部門。

3.3.4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

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

進程。

(1)初次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

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

床癥狀、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

方式等。

(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

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進行補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

(3)結案報告

—6—

事件結束后,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由相應級別衛生健康行

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后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

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

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3.4預警

3.4.1預警級別

預計可能發生一般(IV級、較大(HI級'重大(II級)和

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依

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3.4.2預警內容

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

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4.3預警發布和解除

(1)縣衛生健康委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

醫療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建議,報縣人民

政府。

(2)一般(W級)和較大(H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

由縣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重大(n級)和特別重大(I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由市衛生應急指揮部或由市政府(法律、

法規規定的除外)發布、調整和解除。涉及到跨省級行政區劃的

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的

發布、調整和解除須經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

3.4.4預警化解

一般(w級)和較大(in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縣政

府應就地就近利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和科學技術手段,控制危

害因素,降低風險。重大(n級)和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預警,縣政府在市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積極

開展協同應急處置工作,對預警化解進程實行全程監控,并協調

有關應急資源給予配合,防止事件進一步擴大上升為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4.1.1一般(w級)、較大(in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

縣政府負責指揮處置。

4.1.2重大(n級)、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由市政府或相關機構統一指揮處置。

4.2響應程序

4.2.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縣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應立

即做出響應,組織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置,按照預案職責分工和

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嚴格按照“救險先救

人”的原則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

生。

4.2.2在發生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衛生事件時,

—8—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在市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應急

處置工作。

4.2.3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事態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在

做好前期基本應急工作的基礎上提高應急級別,進行處置。

4.2.4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涉及港澳臺或國外時,由市衛生

應急指揮部提請市政府及時上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

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

家通報,請求協助處置或聯合處置。

4.3響應職責

4.3.1政府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根據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

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政府報市衛生應急指揮

部審核后,報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可以對甲類傳

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區市的疫區,

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須報國務院同意;對重大食

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

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3)縣政府必要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和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

業、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

的公共飲用水源等。

(4)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

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5)組織鐵路、交通、檢疫檢驗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

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

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

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指定的機構移交。

(6)組織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主動、

實事求是,作好信息發布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健康委和其

他部門、醫療機構,開展群防群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

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8)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

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

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3.2衛生健康委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開

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相關專家對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向縣政府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

—10—

措施建議。

(3)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病人的指定收治醫院和轉運醫

院。

(4)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5)組織對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

檢查。

(6)根據事件級別及權限,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的信息或公告。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7)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的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

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人群心

理應激和危機干預工作。

(8)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

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

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3.3醫療機構

(1)做好病人的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

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對傳染病病人及時

進行隔離治療。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

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

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

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

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

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4.3.4縣疾控中心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

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

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

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

關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縣疾控中心原則上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實驗室檢測工作,遇特殊情況及時向市疾控中心請求技

術指導。

4.3.5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

在縣衛生健康委的領導下,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工作,依法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項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措

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調查處理其中的違法行為。

4.3.6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措施

—12—

未發生衛生事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根據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事發地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

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

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地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

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

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

力和意識。

(6)根據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4信息發布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及縣衛生健康委根據縣政府統一要求和

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

關信息。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發布,須報市

政府相關部門按總體預案規定,向新聞媒體發布。

4.5響應結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結束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

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4.5.1一般(W)、較大(m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衛

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

請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

4.5.2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的結束由市政府實施。

5后期處置

5.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縣衛生健康委在縣政府

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

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

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

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縣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

5.2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

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1.1縣級衛生應急隊伍

分別組建醫學救援、傳染病防控、中毒處置等衛生應急隊伍,

由各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承擔本縣范圍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應急處置任務,必要時支援周邊區縣。

6.1.2機構應急隊伍

—14—

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組建本單位衛生應急隊伍,承

擔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任務,并作為市

級、縣級衛生應急隊伍的技術支撐。

6.2醫療救治保障

6.2.1醫療救治保障體系

市急救中心、重慶醫科大學系統醫院等大型綜合醫院承擔全

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的醫療救治保障。縣人民醫院承

擔本轄區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治保障。各醫療機構日常重點加強傷

病人員現場救治、危重癥搶救、長途轉運等能力建設。

市公共衛生醫療救治中心負責全市重大傳染病病例集中收

治。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醫院負責本轄區重大傳染病病例的集中

收治。重點加強隔離病房、負壓病房、傳染病防護等能力建設。

市中毒控制中心(市職防院)、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專

業職責,負責指導或參與全市重大突發中毒事件現場醫學處理、

中毒病例的急救工作,開展中毒檢測、診斷和臨床救治、中毒信

息咨詢和技術指導培訓工作等。縣疾控中心和縣人民醫院根據專

業職責,負責忠縣內突發中毒事件的現場處理和臨床診治技術指

導,向其提供中毒信息服務。重點加強事件現場調查、中毒檢測、

診斷和臨床救治能力建設。

6.2.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專家、醫療設備、

應急裝備、救護車等醫療救治保障資源必須接受縣衛生應急指揮

部的統一調度和管理。

6.3衛生執法監督保障

健全衛生執法監督體系。縣衛生健康委要明確職能,落實責

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

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

督的能力和水平。

6.4物資保障

6.4.1縣應急物資儲備

縣衛生健康、經濟信息、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

建立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健康委

提出應急物資儲備計劃,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落實物資儲備,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物資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

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儀器和試劑、傳染源隔

離及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根據市衛計委對國內外疫情流行

情況分析,適時采購儲備新發傳染病實驗室檢測用試劑盒。

6.4.2衛生應急物資專業儲備庫

按照市衛生健康委制定的衛生應急物資儲備標準建立忠縣

衛生應急物質儲備庫。在縣疾控中心設立縣級衛生防疫應急物資

儲備庫,在縣人民醫院設立中毒救治應急物資儲備庫和縣級傳染

病臨床救治特殊藥物儲備庫。

6.5通信與信息保障

6.5.1縣科技局應依法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

間的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

6.5.2縣衛生健康委進一步建設完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指

揮決策系統和醫療救治信息網絡系統,實現有關部門、醫療救治

—16—

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做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信息傳

遞等工作。

6.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應急指揮部及參與

處置的有關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和聯絡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

通。

6.6交通保障

交通、海事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陸等應急運輸保障體系,

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物資、裝備、器材、

生物樣品等運輸,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

件應急處置車輛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7經費保障

縣政府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納入本縣社

會事業發展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同時積極爭取中央專項

資金支持、通過國內、市內等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體系日常運轉所需經費應納入

財政預算安排,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經費按規定動支縣政

府預備費。

6.8技術保障

6.8.1縣衛生健康委應加強建設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等

技術保障機構生物安全檢測實驗室、毒物分析實驗室,鼓勵其開

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規范、現場處置措施、新發

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各方面的科學研究。縣科技局、財政部

門要大力支持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開展的對可能引發公共衛

生事件的新工藝、新材料等危險因素預測預警的科學研究。

6.8.2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針對處置公共衛生事件快速、高

效檢測和監測技術與有效防治技術等科學研究;加強工作協調,

組織共同攻關,提高全縣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檢測能力、處

置能力和研究水平,開展預防和治療藥物等研發工作。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公眾宣傳教育

有關部門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

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

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

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2培訓

縣衛生健康委定期邀請有關專家,開展專題培訓和講座,使

衛生應急救治人員及時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技術規范

和標準,提高有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縣衛生健康

委根據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的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

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培

訓。各相關部門單位根據情況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相應的培訓工

作。

7.3演練

7.3.1縣衛生應急指揮部或衛生健康委應定期組織相關部

—18—

門單位、疾病預防、衛生監督、醫療急救機構開展綜合演練,提

高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

急救援的綜合應對能力。各相關部門單位根據情況組織本單位開

展相應演練。

7.3.2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縣政府同意。

8附則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衛生健康委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相關

部門單位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

預案。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本預案實施后,《忠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012版)予以廢止,單病種事件處置參照國家疾控中心有關

技術規范執行。

9附件

1.忠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及其下屬機構、成員單位職責

2.忠縣衛生應急相關機構及專家(適時更新)

3.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類、分級標準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示意圖

附件1

忠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及其下屬機構、

成員單位職責

1縣衛生應急指揮部

1.1忠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

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發展改革委、

縣教委、縣科技局、縣經濟信息委、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

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生態環境局、縣城市管理局、縣交通局、

縣農業農村委、縣商務委、縣衛生健康委、縣應急局、縣市場監

管局、縣林業局、縣醫保局、縣人武部、縣總工會、團縣委、縣

婦聯、縣紅十字會等。

1.2縣衛生應急指揮部職責及分組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處置重

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各鄉鎮(街道)、各部門、

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應急處置準備

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各級各部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

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向縣政府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報告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應急處置情

況。

縣衛生應急指揮部內設醫療衛生組、食藥安全組、職業中毒

組、動物防疫組、學校衛生工作組、交通衛生檢疫組、后勤保障

—20—

與物資供應組、治安消防控制組、部隊民兵組、綜合協調組。各

組在縣衛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并按照

預案中確定的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其中:

(1)醫療衛生組由縣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

(2)食藥安全組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3)職業中毒組由縣應急局牽頭負責。

(4)動物防疫組由縣農業農村委牽頭負責。

(5)學校衛生工作組由縣教委牽頭負責。

(6)交通衛生檢疫組由縣交通局牽頭負責。

(7)后勤保障與物資供應組由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牽頭。

(8)治安消防控制組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

(9)部隊民兵組由縣人武部負責。

(10)綜合協調組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

2各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制定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

相關政策文件;組織召開部門協調會議,協調縣級各部門、各鄉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檢

查督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向縣領導報

告有關工作情況。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平臺規

劃,統籌規劃全縣衛生應急項目建設,掌握全縣衛生應急物資的

儲備有關情況。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置緊急重大事項,協調較大和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事后調查和評估、

新聞發布等工作。

(2)縣委宣傳部:負責牽頭新聞通稿,組織新聞發布會,

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做好現場新聞媒體接待和服務工作。

(3)縣委政法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社區排查、疏

導、穩定工作。

(4)縣發展改革委:加強價格監管,嚴厲打擊相互串通、

操縱市場、哄抬價格和趁機亂收費的違法行為;采取價格干預措

施,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5)縣教委:指導、協調和督促學校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

件處置措施酒已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疫苗接種、預防性服藥、

消毒和衛生管理等工作,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學校發

生和流行;收集教育系統信息,做好在校學生、教師及其家屬的

宣傳教育。

(6)縣科技局:組織科技力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檢

測、診斷、預防、治療技術和方法研究,新藥研究以及干預措施

研究,利用大數據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7)縣經濟信息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

藥品、診斷試劑、醫療器械和用品、消毒產品、防護用品的生產

和儲備以及新藥研制等后勤物資保障工作。

(8)縣公安局:打擊利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擾亂社會秩序

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大巡邏防范力度,做好黨政機關、金融網點

以及公共設施等重要地區和單位的安全防范;負責現場控制、疫

—22—

區封鎖和事件發生地交通控制及安全保衛工作;協助實施對傳染

病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由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嚴密互聯網信息監控及網

絡運行安全監測,依法查處網上散布謠言、制造恐慌、擾亂社會

秩序,惡意攻擊黨和政府的有害信息;打擊攻擊或破壞網絡安全

運行、制造網上恐怖事件的違法犯罪行為。

(9)縣民政局:加強傳染病死亡尸體火化的管理;制定城

鄉困難群眾救助政策;指導慈善組織做好國內外團體、個人對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捐助經費和物資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10)縣財政局:制定經費保障相關政策及方案;建立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儲備基金,保證疾病預防、衛生監督和緊

急救治體系建設及應急處置的藥械、醫療救治、疫情控制等所需

經費;將常規監測、預警和培訓、演練等日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11)縣人力社保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人員符合國

家政策認定工傷的,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12)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對水、大氣等

環境的應急監測并提出污染處置措施,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

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依職責做好醫療廢棄物

的運送處置。

(13)縣城市管理局: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和城市環

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提供安全衛生的

生活飲用水,配合設置緊急避難場所。

(14)縣交通局:建立交通檢疫機制;在縣級有關部門的配

合下,牽頭組織各部門實施對乘坐交通工具人員和物資的交通檢

疫、物品查驗及消毒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做好

疫區的交通運輸管理,優先安排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

人員運送,協助做好有關人員的疏散或隔離工作。

(15)縣農業農村委: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人畜

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防治工作;加強農藥管理,指導和加強廣大

農民的衛生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

(16)縣商務委:做好重要生活應急物資(食鹽除外)儲備、

調撥供應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加強商業流通單位的衛生管理、建

章建制和經營人員的衛生業務知識培訓,協助督促所屬商業單位

落實各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措施。參與協調外資企業實

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措施。

(17)縣衛生健康委:設立常設工作機構,制定各項衛生應

急預案和技術方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與預警,組

織縣級專家委員會判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提出采取應急措

施以及根據情況加強或撤銷控制措施的建議和意見;組織開展突

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現場調查、檢測和衛生監督,指導

現場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協調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公

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病人的救治工作;及時收集、上報和通

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情況;編制健康教育資料;組織人員培

訓和應急演練。

—24—

(18)縣應急局:建立有毒有害物資的生產、儲備和運輸信

息數據庫,按職責組織職業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置;配合相關部門

開展中毒傷病員的救治。

(19)縣市場監管局: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野生動物的

非法流通,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牽頭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經營行

為引起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

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

械質量的監督管理。

(20)縣林業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來源涉及或可能涉及陸

生野生動植物時,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獵捕或采集、經營利用

的監督管理以及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

(21)縣醫保局:對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突發公共衛生事

件中發生的醫療費按我縣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報銷。

(22)縣人武部: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依照有關程

序,組織協調民兵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23)縣總工會:參與突發急性職業中毒事件調查處置。

(24)縣團委、婦聯:負責做好團員、青年及婦女、兒童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

(25)縣紅十字會:做好國內外團體、個人對突發公共衛生

事件的捐助經費和物資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3縣衛生應急指揮部下屬機構

(1)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組建

監測和預警系統,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

急處置工作;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組織培訓和

演練,培訓公共衛生和醫療救援專業人員,指導各鄉鎮(街道)

政府結合《忠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

區應急預案,幫助和指導鄉鎮(街道)應對其他經常性突發事件

的傷病救治工作。

(2)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

感染控制,檢測樣本采集,配合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傳染病、食物中

毒、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

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

施技術指導,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

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

測,開展健康教育。

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

控制以及對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情況信息的收集和報告。協助

事件主管部門對事件發生地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醫療救

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監督執法。

附件2

—26—

忠縣衛生應急相關機構及專家名單

2.1忠縣處置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專家組成員名單

2.1.1臨床救治組專家

組長:黃大勇縣人民醫院院長

副組長:李華縣人民醫院副院長

成員:龔翠碧縣人民醫院應急辦主任

張宏斌忠縣人民醫院醫務部主任

周玲忠縣人民醫院護理部主任

張燕忠縣人民醫院院感科主任

戴新華忠縣人民醫院公衛科主任

黃波縣人民醫院急診科主任

汪先忠忠縣人民醫院重癥醫學科主任

楊翠華縣人民醫院醫院感染科主任

李金博縣人民醫院呼吸內科主任

陶東亞縣人民醫院兒科主任

范建華忠縣人民醫院產科主任

萬輝縣人民醫院檢驗科主任

謝勇忠縣人民醫院放射科主任

宦文縣中醫醫院急診科主任

毛林安縣中醫醫院內科主任

劉正英縣中醫醫院婦產科主任

楊海蓉縣中醫醫院院感辦主任

候濟民縣中醫醫院醫務科科長

2.1.2疫情防控組專家

組長:陳林縣疾控中心主任

副組長:袁瑞華縣疾控中心主任副主任

申黃承縣疾控中心副主任

涂吉林縣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員:陳愛華縣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長

萬青縣疾控中心衛生監測科科長

聶桂華縣疾控中心技管科(含實驗室)科長

余平縣疾控中心職業衛生科科長

樊強縣疾控中心免規科科長

李華縣疾控中心健康教育科科長

2.2忠縣處置突發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事件專家組:縣市

場監管局、縣衛生健康委、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縣衛生健

康綜合執法支隊等相關單位成員。

2.3忠縣處置突發職業中毒事件專家組:縣應急局、縣衛

生健康委、縣疾控中心、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縣人民醫院、

縣中醫院等相關單位成員。

2.4忠縣處置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專家組:縣衛生

健康委、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衛生健康綜合

執法支隊等相關單位成員。

附件3

—28—

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類、分級標準

(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管理,加強監

測、預警,及時發現、有效處置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相關規范性文件和重慶市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全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一、編制依據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

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

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內涵

的釋義(試行)》《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在全市范圍內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

管理。

三、事件的報告和分級標準

(-)傳染病事件

1.鼠疫

(1)報告標準:發現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6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1-9例腺鼠疫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6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10-19例腺鼠疫病例;或相關聯的腺

鼠疫疫情在2個及以上區縣(自治縣)均發現病例;或出現死亡

病例。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6天內,以區縣(自治縣)

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20例及以上腺鼠疫病例;或相關聯的疫

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病例發現。

特別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級):發現1例及以上肺鼠

疫病例。

2.霍亂

(1)報告標準:發現1例及以上霍亂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1-9例霍亂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川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10-29例霍亂病例;或相關聯的霍亂

疫情在2個及以上區縣(自治縣)均發現病例;或出現死亡病

例。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縣)

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30例及以上霍亂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

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病例發現,且有擴散趨勢。

—30—

3.脊髓灰質炎

(1)報告標準:發現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

脊灰野毒株病例;或在外環境、健康人群中發現脊灰野病毒或

II型脊灰相關病毒。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發現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病例、攜帶者;或在外環境中發現II型脊灰相關病毒。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出現脊灰疫苗衍生病毒

循環病例局限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或在外環境、健康人群中發

現脊灰野病毒。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出現單例輸入性脊灰野

病毒病例或局限傳播;或出現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環病例關聯

到2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

特別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級):出現廣泛流行的脊灰

野病毒疫情。

4.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1)報告標準:發現1例及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

疑似病例。

(2)分級標準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發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疑似病例。

特別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級):發現1例及以上傳染

性非典型肺炎確診病例。

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報告標準:發現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

似病例。

(2)分級標準

重大傳染病病疫情事件(II級):發現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

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特別重大傳染病疫情事件(I級):發現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

學關聯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以區縣(自治縣)行政

區域為單位,多點散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6.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他禽流感

(1)報告標準:發現1例及以上人感染H7N9禽流感或其

他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以區縣(自治縣)行政

區域為單位,首次發現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他禽流感散發病

例,確定為IV級事件;再次發現散發病例,則為未分級事件。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發現2例及以上有流行

病學關聯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7.炭疽

(1)報告標準

a、肺炭疽:發現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32—

b、其他炭疽: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

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現3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

病例,或1例及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3

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發現1例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發現2例及以上無流行

病學關聯的肺炭疽病例。

特別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級):發現2例及以上有流

行病學關聯的肺炭疽病例。

8.甲肝/戊肝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

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現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

-99例甲肝/戊肝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0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或發病10例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

9.輸血性乙肝、丙肝、HIV

(1)報告標準: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現1例及以上因

輸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醫療機

構、采供血機構發現2-4例因輸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

感染。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醫療機

構、采供血機構發現5例及以上因輸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

或HIV感染。

10.傷寒/副傷寒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

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現5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

-99例傷寒/副傷寒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0

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發病10例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

11.細菌性/阿米巴性痢疾

(1)報告標準: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

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現10例及以上細菌性/阿米巴性痢

疾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達到報告標準,但未達

到III級標準,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研判事件

—34—

性質、波及范圍、發生時間、涉及人群及社會影響程度,確定

為未分級事件或IV級事件。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0

例及以上細菌性/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累計發病10例及以上,

且出現死亡病例。

12.麻疹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

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現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

10-99例麻疹病例;或達到報告標準,且出現1例及以上死亡病

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

100-199例麻疹病例,或累計發病20-49例,且出現2例及以上

死亡病例。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20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累計發病50-99例,且出現2例及以上死

亡病例。

13.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1)報告標準: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

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現3例及以上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累計發

現5例及以上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累計發

現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現死亡病例。

14.登革熱

(1涉告標準:7天內,以區縣(自治縣時政區域為單位,

發現5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本地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5-99例本地登革熱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100例及以上本地登革熱病例。

15.流行性出血熱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

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現3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或出現1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累計發

現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并出現死亡。

—36—

16.鉤端螺旋體病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體單

位,發現5例及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或出現1例及以上死亡

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7天內,同一起事件中,

發現5-19例鉤端螺旋體病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7天內,同一起事件中,

發現20例及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

17.流行性乙型腦炎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鄉鎮、街道,發現5例及以上

流行性乙型腦炎病例,或出現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10-19例流行性乙型腦炎病例,或出

現2例死亡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20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腦炎病例,

或出現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8.布魯氏菌病

(1)報告標準:

既往5年內,無本地人間布魯氏菌病疫情的區縣(自治縣),

發現1例及以上本地布魯氏菌病病例;或21天內,局部地區或

同一牲畜飼養場、牧場或交易場、屠宰場內發現2例及以上布

魯氏菌病病例或(和)隱性感染者,但不符合暴發疫情定義;或

21天內,局部地區或同一牲畜飼養場、牧場或交易場、屠宰場

內發現3例及以上布魯氏菌病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21天內,一個自然村、

養殖場等集體單位,發現5例及以上本地感染布魯氏菌病病

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21天內,同一起事件

中,發現20-49例布魯氏菌病病例。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21天內,同一起事件中,

發現50例及以上布魯氏菌病病例;或2個及以上區縣(自治縣)

發生III級事件。

19.瘧疾

(1)報告標準

以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2例及以上輸入聚

集性瘧疾病例,或出現輸入繼發瘧疾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以區縣(自治縣)行政

區域為單位,發現5-49例輸入聚集性瘧疾病例;或出現輸入繼

發瘧疾病例。

—38—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以區縣(自治縣)行政

區域為單位,發現50-99例輸入聚集性瘧疾病例;或出現輸入繼

發瘧疾病例引起本地傳播;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以區縣(自治縣)行政

區域為單位,發現100例及以上輸入聚集性瘧疾病例;或出現

輸入繼發瘧疾病例在2個及以上區縣(自治縣)范圍內引起本地

傳播。

20.血吸蟲病

(1)報告標準:發現本地感染的血吸蟲病病例、病牛或感

染性釘螺。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發現本地感染的血吸蟲

病病例、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14天內,以行政村為單

位,發現1-9例當地急性血吸蟲病病例。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14天內,以行政村為單

位,發現10例及以上當地急性血吸蟲病病例。

21.肺結核

報告標準:一個學期內,同一所學校,發現10例及以上有

流行病學關聯的肺結核病例,或出現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2.白喉

(1)報告標準:14天內,以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為單

位,發現2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現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14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2-4例白喉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14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5-9例白喉病例,或出現1例死亡病

例。

重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級):14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10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現2例

及以上死亡病例。

23.百日咳

(1微告標準:7天內,以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為單位,

發現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20-49例百日咳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7天內,以區縣(自治

縣)行政區域為單位,發現5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24.猩紅熱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發

現10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2)分級標準

—40—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20

-99例猩紅熱病例。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0

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25.流行性腮腺炎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發

現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達到報告標準,但未達

到III級標準,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研判事件

性質、波及范圍、發生時間、涉及人群及社會影響程度,確定

為未分級事件或IV級事件。

較大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II級):同一起事件中,發現10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6.流感或流感樣病例

(1)報告標準: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或其他集體單

位,發現3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樣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

樣癥狀住院病例,或出現1例及以上流感樣死亡病例。

(2)分級標準

一般突發傳染病疫情事件(IV級):達到報告標準,但未達

到III級標準,由區縣(自治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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