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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船舶應用液化石油氣燃料指南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圖紙和資料 第3節產品檢驗 第4節船舶檢驗 第2章船舶設計與布置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燃料艙布置 第3節處所位置和分隔 第3章材料和管路設計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管路設計 第3節材料 第4章燃料圍護系統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可移式LPG燃料罐 第3節壓力釋放系統 第4節燃料艙裝載極限 第5節燃料儲存狀態的維持 第6節燃料圍護系統內的環境控制 第7節惰化 第5章燃料加注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加注站 第3節加注系統 第6章燃料供應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燃料供應系統安全功能 第3節機器處所外的燃料供應 第4節機器處所內的燃料供應 第5節壓縮機和泵 第7章燃料使用設備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活塞式內燃機 第3節鍋爐 第4節燃氣輪機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防火 第3節滅火 第4節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第9章危險區域劃分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危險區域劃分 第10章機械通風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燃料艙接頭處所 第3節機器處所 第4節燃料準備間 第5節加注站 第6節雙壁管 第7節燃料閥件單元處所 第1節一般規定 第12章控制、監測和安全系統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監測與控制 第3節氣體探測和火災探測 第4節燃料供應系統的安全功能 第13章操作要求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操作要求 第14章LPG燃料動力系統預設技術要求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預設要求 第3節圖紙資料 第4節檢驗 為適應船舶應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的快速發展,中國船級社在評估國際海事組織第1章通則1.1.1.1《船舶應用液化石油氣燃料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適用于船長1.1.1.2LPG燃料船舶除應滿足本指南的要求之外,還應滿足中國船級要求。此類船舶尚應滿足船旗國主管機關的有關要求(1.1.1.3凡申請取得LPG燃料動力系統預設附加標志的船舶,應滿足本指南第14章的相關要求。①3H8)、丁烷(C4H10)或兩者的混合物構成,可能含有少量其他碳氫化合物和雜質。在本指南中,液態或氣態1.1.2.2燃料使用設備:系指船上以1.1.2.1定義1.1.3.2為達到上述目的,LPG燃料船舶的設計(2)應能通過布置和系統設計(如通風、探測和后果限制在最低水平。應考慮燃料的特點,確保通風和檢測燃料泄漏的有效性。當燃料泄漏或風險(4)應盡量限制危險區域范圍,將其可能影響船舶、船上人員和設備安全的潛在風險降至最低;(5)危險區域內應僅安裝操作所必需的設備,且此類設備的性能應與其工作環境相適應并經C(7)應對系統部件進行適當防護,以免其遭受(9)應設置安全且合適的燃料供應、儲存和加注裝不會造成泄漏;除出于安全原因而必須排放或者本指南規定以外,系統應設計成能在所有正常運行(11)機器、系統和部件的設計、制造、安裝、操作、維護和保護應確保其安全和可靠地運行;(12)燃料圍護系統和含有液態燃料或燃料蒸氣釋放源的機器處所的布置和位置,應使其中任何(15)應針對潛在的火災風險設置防火、探火和滅(17)技術文件應能評估系統及其部件與下述內容之間的符②與安全性、可用性、可維護性和可靠性相關的原則。1.1.3.3在任何含有潛在釋放源①和潛在著火(1)對位于除該事故發生所在處所以外的任(2)損壞船舶從而發生主甲板以下浸水或任何(7)影響船舶的其他區域從而導致可能產生連鎖反應,尤其是貨物、燃料蒸氣和燃料的連(8)妨礙人員使用救生設備(LSA)或第1章至第13章的相關規定后,可授予LPGFuel附加標志。具(1)LPGFuel:船舶主推進系統使用LPG燃料,但LPG1.1.4.2對于LPG燃料動力系統預設的船舶,經船東或船廠/設計單位申請并經CCS審圖與檢驗,確認符合本指南第14章的相關規定后,可授予LPGF①Rea(1)LPGFReady1:針對LPG燃料動力系統合將來可使用LPG燃料動力系統的基本要求,船上未實際安裝LPG燃料動力系統相關的(2)LPGFReady2:針對LPG燃料動力系統船舶預設進行詳細圖紙的設計和認可,確保擬預LPG燃料動力系統滿足本指南第14章相關要求,船上未實際安裝LPG燃料動力系統相關的設備和系(3)LPGFReady2(X在滿足LPGFReady2要求的基礎上,船上已實際安裝LPG燃料動力系③使用LPG燃料的主推進發動機已安裝,由大寫字母M表示;④LPG燃料管路系統已安裝,由大寫字母P表⑤LPG燃料動力系統相關危險區域內電氣設備均滿足相應防爆要求,由大寫字母D表示。1.1.4.3LPG燃料動力系統預設附加標志授予后,在LPG動力系統實船安裝改LPG燃料動力系統預設附加標志予以取消。應采取的特別措施和任何程序或布置,CCS允許采用其他替代設備或措施,但應通過試驗或其他方1.1.6.1風險評估的目的是確保對所涉及的風險進行必要的評估,以環境、結構強度或船舶完整性造成的不利影響。對于可預測的故障,應考慮與船舶布置、操作1.1.6.3應使用可接受和公認的風險分析技術①進行風險分析。應考慮損壞、火災、爆炸、毒性和觸電等,制定相應的消除風險的措施。對于無法消除的風險,應記錄風1.1.6.4客船、危險品運輸船舶應進行風險評估,以降1.2.1.1LPG燃料船舶除按CCS相關規范的要求提交圖紙資料外,還應將下列圖紙資料提交CCS①機器處所和鍋爐間、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布置圖;③燃料加注系統布置圖(含加注接頭④燃料艙處所、燃料艙接頭處所的出入口、透氣管和其他開口的布置;⑤危險區域的通風管、門和開口的布置;⑥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氣進口和開口的布置;⑦空氣閘(如設有)位置和結構圖;@燃料圍護系統布置圖。(2)燃料圍護系統應按CCS《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海船)或CCS《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內河船)中關于貨物圍護系統的圖紙送審適用要求提交圖②燃料管路系統中法蘭、閥和其他裝置的圖紙和說明;③燃料管路的材料、焊接、焊后熱處理和無損檢測試驗技術文件;⑩燃料準備間和燃料艙處所的艙底水和疏排水系統布置圖(如設有);@管路壓力釋放閥的排量計算書。①危險區域機械通風系統布置圖和說明,包括風機排量計算、風機型式及電動機①水霧系統(包括管路、閥件、噴嘴和附件)布置圖和說明(水霧泵排量、壓③燃料艙/燃料艙處所及其通風管、加注站(如適用)結構防火布置圖;②本質安全電路的校核資料,包括對電壓、電流、電容和電感的校核;⑤LPG發動機控制和監控系統布置圖及說②燃料噴射系統原理圖及防爆、防泄漏措施說明;⑤與LPG燃料相關的控制系統原理圖(含監測、報警和安全保護裝置⑦進氣系統防爆布置與計算書(如適用①與燃料有關的系泊與航行試驗程序,如所有燃料管系及其閥件、附件和相關設備1.2.2.1除CCS相關規范要求的常規資料外,還應將相關風險分析報1.3.1.1除滿足本指南的要求外,產品檢驗還應滿足CCS相關規范和產品檢驗指南的有關要求。(2)燃料艙的安裝和試驗,可參照CCS《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內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范》及入級規則等對液化氣體船舶貨艙的檢驗要求;燃料管路的安裝(5)LPG發動機機器處所、燃料艙接頭處所(如設有)、雙壁管、燃料準備間(如設有)、燃料(9)防爆設備的確認和安全檢查,如防爆電氣設備的安全性依/或報警(如正壓型設備的失壓報警)裝置動作,則保護裝置和報警裝(11)確認本質安全電路的設備和電纜安裝的關文件中,當壓力異常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關斷和/或報警)動作1.4.3.1年度檢驗:除應按CCS相關規范的適用要求進行檢驗外,①對C型獨立燃料艙(如設有),檢查燃料艙銘牌是否清晰、牢固可靠,內容是否齊全;②檢查燃料艙液位計是否處于工作狀態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液位自動關閉系統是否處于正③對燃料艙的壓力釋放閥進行外部檢查;④檢查燃料艙壓力、液位、溫度指示裝置及控制與報警裝置是否處于正常狀態;⑤燃料艙的外部檢查和檢驗維修通道的可達性檢查(如燃料艙設有次屏壁且檢查可行時);⑦確認燃料艙安全操作程序保存在船上(包括燃料艙主閥控制、液位容積對照表、);⑨艙室安裝的艙底水報警器和排水方式的檢查和試驗;(2)對熱交換器(如設有)進行檢查,確認其運行狀態、加熱能力滿足技術規格書要(4)檢查面向危險區域的上層建筑和甲板室端壁上的門、舷窗和窗等是否處于良好狀(5)檢查在出現燃料泄漏時供保護船員用的任何特殊圍蔽處所的關閉裝置和其他裝置(如設有)(6)檢查用于危險處所通風的機械通風風機工作是(8)對于包含燃料儲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應裝置/部件或相關系統的處所(包括空氣閘、的便攜式通風設備)進行檢查。若設有報警器(如壓差和失壓報警器),應盡可能對其進行操作測(9)燃料供應和加注系統應盡可能驗證其控制、管路上的膨脹接頭、支架等應特別注意。應檢查惰化功能是否有效。應盡可能確認在系統緊急切斷(11)檢查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和艙壁/甲板的貫穿(包括危險區域的進出口以確保其預定用途和安裝區域達到連續的適宜性,并檢查維護及維修(12)檢查設有燃料儲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應裝置/部件或相關系統的艙室,其配備的氣體探測和其他泄漏探測設備(包括指示器和報警器)應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并根據制造商的建議檢驗氣(17)核查是否配有LPG發動機系統的安全(20)制造商/建造者提供的涵蓋運行、安全和維護要求以及職業健康危害(與燃料儲存、燃料加(21)應檢查危險區域的電氣接地布置(包括配備的接地①燃料供應系統控制、檢測和切斷系統正常運行狀態的檢驗;(1)確認用于危險處所通風的機械通風風機的備件(2)對燃料系統關于壓力、溫度和液位的儀表(3)電氣設備: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盡實際可整性、電纜外護套損壞情況、正壓型設備和相關報警設備的功能試驗、空氣閘保護處所(如設有)(4)安全系統:氣體探測器、溫度傳感器、壓力設備,應隨機進行試驗以確認處于正常的操作狀態。應驗證在故障狀態下燃料安全系統具有適當的1.4.3.3特別檢驗:除應按CCS相關規范的適用要求和1.4.3.2的要求進行檢驗外對液貨艙的檢驗要求之外,還應增加以下檢(a)應對燃料艙的絕熱情況和支撐結構布置進行外觀檢查。如果對結構完整性產生懷疑①應檢查燃料儲存、燃料加注和燃料供應(如通風、壓縮、制冷、液化、加或其他燃料處理方式)和液氮裝置(如設有)的所有管系,要求移除管系和開口的絕緣以便檢查,的液壓試驗。重新裝配后,應對整個管系進行密性試驗,若采用壓縮空氣進行密性試驗,其密性試②應打開燃料供應和加注管系的壓力釋放閥,用于檢查、校正和功能試驗。若單個壓力釋放閥保持有連續的徹底檢查和重新試驗的合理記錄,并且航行日志證明其余的閥件在上次特別檢驗記錄以后已經進行了徹底檢查和試驗,則將考慮接受對閥件(包括使用中的液化氣體或蒸氣加注和燃料供應管系壓力釋放閥檢查的隔離閥,并驗證可操作性。應隨機抽查閥件進行打開檢查。或CCS《內河船舶入級規則》第5章有關輪機檢驗(內河船)②正壓型設備和相關報警器的功能試驗;④對終止于或穿過危險區域和處所的電路,應進行絕緣電阻測試。①氣體探測器、溫度傳感器、壓力傳感器、液位指示器和燃料安全系統②應驗證在故障狀態下燃料安全系統具有正確的響應;(7)將氣密艙壁上的軸封拆開,檢查其密封裝置(8)對LPG發動機除參考CCS相關規范對柴油機的特別檢驗項目檢查外,尚應進行如下檢查:對燃料管路外的雙壁管或通風導管進行總體檢查;對管路的吹掃或惰化裝置進行檢查;對LPG發動機第2章船舶設計與布置2.1.1.1本章的目的是對動力設備、燃料圍護系統、燃料供應設備及加注系統的安全位置、處2.1.2.1本章與1.1.3.2(13)、(5)、(6)、(8)、(1215)、(17(1)考慮到船舶的安全操作以及與船舶相關的其他危險(2)燃料圍護系統、燃料管系及其他燃料釋置。該安全位置應考慮周圍的布置情況,以盡量減少釋放的燃料蒸氣在開敞空間聚集的可能性,并(3)通向含有燃料釋放源的處所的通道或該處所的其他開口,在考慮LPG的比重和擴散特性后,(5)推進和燃料供應系統的設計應確保在任何燃料泄漏后的安全動作不會導致不可接受的動力(6)機器處所內由于燃料泄漏導致發生火災或爆炸的概率應(7)透氣、吹掃和燃料蒸氣釋放系統,其設計應確保液態燃料不會排放到大2.2.1.2位于開敞甲板上的燃料艙和/或設備的設置應確保有足夠的自然通風,以防止逸出的氣2.2.1.3燃料艙應采用如下方式予以保護,以(1)每一燃料艙的限界面應視為燃料艙結構(包括燃(2)對于獨立燃料艙,保護距離應量至燃料艙殼艙,保護距離應量至燃料艙絕熱層周圍的艙壁。不同類型燃料艙的保護距離見圖2.2.1.3細節燃料艙B.L.細節燃燃料艙外殼型線絕熱型外殼舷側外板絕熱型外殼舷側外板線保護距離AA型線燃料艙外殼型線絕熱保護距離型線B.L.i外殼(船底板)(a)獨立棱形燃料艙B.L.細節細節絕熱內殼絕熱內殼保護距離型線型線型線型線型線絕熱內底保護距離B.L.型線外殼(船底板)型線(b)薄膜燃料艙i燃料艙//l細節型線型線保護距離型線型線細節燃料艙外殼外殼舷側外板型線,-"燃料艙外殼外殼舷側外板燃料艙外殼保護距離-燃料艙外殼B.L.型線B.L.外殼(船底板)(c)C型獨立燃料艙圖2.2.1.3(2)不同類型液艙的保護距離①燃料艙應位于自舷側向內沿垂直于夏季載重線處的中線量取至少B/5或11其中,B系指船舶處于或低于最深吃水(夏季載重線吃水)時的(取小者)之間的區域,此距離不必大于B/15或2m,取小者(參見CLB/5B/10體·-'B體·-'B10/取小者i(a)使用確定法時的保護距離CLB/5B/10船體外板船體外板界界B/10B/10B/15或2m,取小者B/10(b)使用概率法時的保護距離圖2.2.1.3(3)客船燃料艙的布置要求③燃料艙的底層限界面應位于自船底外板中心線量起②在任何情況下,燃料艙的限界面不應位于距離船殼外板或艉端點小于0.8m;(1)按下式計算所得fCN值,對于客船應小于0.02,對于貨船應小于0.04。fl采用SOLAS公約第II-1/7-1.1.1.1條中系數p的公式計算。x1的值應相當于自船舶最前端限界面的距離,x2的值應相當于自船舶艉端點至燃料艙最后端限界面ft=1-r(x1,x2,b)式中,當燃料艙的最外邊界位于由最深分艙載重線給出的邊fv采用SOLAS公約第II-1/7-2.6.1.d——最大吃水(夏季載重線吃水m。的fCN。用于燃料艙整體布置的fCN值為各個獨立燃料艙的fCN值之和。(4)如燃料艙關于船舶中心線非對稱布置,則應分別計算左、右舷的fCN值,取二者的平均值。2.2.1.5對于要求設有完整或部2.3.1.1除2.3.1.4要求之外,設有燃料使用設備的機器處所應采用氣體安全機器處所,其布置應使該處所在所有情況下,包括正常和異常情況下,均可視為氣體安全,即本質氣體安2.3.1.2氣體安全機器處所發生的單一故障不應導致氣態和液態2.3.1.3機器處所內燃料管路的布置應滿足本指南第62.3.2.1燃料管路距離舷側應不少2.3.2.2燃料管路不應直接通過起居處所、服務處所、電氣設備間或控制站。2.3.2.3通過滾裝處所、特種處所以及開敞甲板上的燃料管路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機械損傷。2.3.3.1除非燃料準備間布置在開敞甲板,否則其應按燃料艙接頭處所的要求予以布置和設2.3.3.2燃料準備間應位于A類機器處所(海船)/重要機器處所(內河船)外。當燃料準備間2.3.4.1可能出現燃料泄漏處所內的艙底水系統,應獨立于其他處相鄰船體結構進入燃料艙處所或絕熱處所的泄漏物,并應設置能探測此類泄漏的裝置。艙底水系統2.3.4.3A型獨立燃料艙的燃料艙處所或屏壁間處所,應設有適當的排水系統,用于處理燃料艙探測器的封閉艙柜。當不同艙室內兩根或兩根以上的艙底水管相連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2.3.5.2集液盤及其管系應由合適的材料制成。2.3.5.3露天甲板的每一集液盤均應設置一個自閉式排水閥,以將間距離至少為1.5m,但不大于2.5m。除非符合《國際載重線公約》或主管機關相則空氣閘門檻高度應不小于300mm。此類門應為自閉式,2.3.7.2空氣閘應在相對鄰近的危險區域或處所的正壓狀態下進行機械通風。安全處所。此類事故應按照1.1.6的要求通過風險第3章材料和管路設計(1)燃料管路應能吸收燃料因極端溫度引起的熱膨脹或收縮,而不會產生過(2)應采取措施保護管路、管系及其部件和燃料(3)如氣態燃料中含有一些會在系統中凝結的較重成分,則應設有能安全除去凝結物的裝置;(4)應對低溫管路與其鄰接的船體構件進行熱隔離,3.2.1.1本節適用于其內部可能與LPG燃料相接觸的管路。3.2.1.2應按照CCS接受的標準①對燃料管路和3.2.1.3如在燃料艙或管路與船體結構之間采用熱氣接地措施。所有具有密封墊片的管接頭和軟管接頭也應進行電3.2.1.4所有可能被隔離且含有液態燃料的管路應安裝壓力釋放閥。3.2.1.5可能含有低溫燃料的管路應予以隔熱,將濕氣冷3.2.1.6對于非燃料供應管路和電纜,若其不會成為著火源或破壞雙壁管或通風導管的完整性,則可以設置在雙壁管或通風導管內。雙壁管或通風導管應只包含操作必需的管t=(t0+b+c)/(1-a/100)mm其中:P——設計壓力,MPa,參見3.D——外徑,mm;3.2.2.2除上述規定外,燃料管系的最小壁厚尚應滿足CCS相關規范的規定。3.2.3.1對于管路、管系和部件,設計壓力應采用下列設計情況中的較大者①,②:(1)對于可能與其釋放閥隔離并在任何時候僅含有蒸氣的管系或部件,應為45℃時的蒸氣壓力(不小于1.5MPa),并假定管系中飽和蒸氣的初始3.2.4.1對于鋼制(包括不銹鋼)管路,3.2.2.1的厚度公式中須考慮的許用應力應取下列計算值Rm/2.7或Re/1.8式中:Rm——室溫下材料的規定最低抗拉強度,N/mmRe——室溫下材料的規定最低屈服強度,N/mm2。如在應力-應變曲線上無明顯屈服應力,則3.2.4.2為防止附加載荷造成管子損壞、破斷、過厚度應比3.2.2要求的值有所增加。如增加管壁厚度不現實或反而會使管子產生過大局部應力,則應采取其他設計方法,以減小、防止或消除上述附加載荷。此類附加載荷可能是由于支持構件、船舶變形、駁運作業時的液壓波動、吊閥的重量、裝卸臂連接處的反作用力或其他原因產生。3.2.4.3燃料管系應具有足夠的結構強度,可根據內部介質、預定用途和營運情況考慮下列因①對于3.2.3.1(1)的設計情況,對航行于限制區域的船舶,可采用較低的環境溫度②對于在限制時間內航行的船舶,P0可基于航行期間的實際壓力上升進行計3.2.5.1燃料管路的布置和安裝應具有必要的撓性,以保持管系在實際工作狀況3.2.6.2管系應采用焊接連接,并盡量減少法蘭接頭。墊圈應予以保護以防止被吹出。3.2.6.3管路制造和連接應滿足下列要求:a)根部完全焊透的對接焊連接均可用于各種用途。當設計溫度低于-10℃時,對接焊應為雙面焊或與雙面焊等效的對接焊,這可通過采用在第一焊道上加襯墊、自耗嵌補或惰性氣體保護焊封底等方法予以實現。當設計壓力超過1.0MPa且設計溫度小于等于-10℃時,焊接后應將襯墊b)具有符合認可標準尺寸的套筒焊接接頭只能用于外徑小于等于50mm和設計溫度不低于-55℃c)符合認可標準的螺紋連接只能用于外徑小于等于25m)~3.3.1.1用于燃料圍護系統和管系的材料應滿足下表所列最低要求:表3.3.1.1(4適用于由于燃料溫度的表3.3.1.1(1)試驗溫度(℃)020<t≤40注3表3.3.1.1(2)CSPNiNbV比設計溫度低5℃,或-20℃,取其低者試驗溫度(℃)40<t用于燃料艙和燃料艙部件的材料,如焊后熱3.如設計溫度不低于-40℃,經CCS特別同意,材料的含碳量最大可增至0.18%。比設計溫度低5℃或-20℃,取低者注2度低于-10℃至-55℃時,則應進行焊后熱處理。如使用替代方法(如工程臨界評估)免除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焊表3.3.1.1(3)度(℃)4.試驗溫度應比設計溫度低5℃,或為-20℃,取其低者。表3.3.1.1(4)船體結構的最低設計溫度(℃)ABDE××××××××3.3.1.3外管或導管,如其內部設有含高壓氣體的內管,則應至少滿足表3.3.1.1(3)中設計溫3.3.1.4液態燃料管路周圍的外層管或管道應至少滿足表3.3.1.1(3)中設計溫度為-55℃時對管3.3.1.5設計溫度在0℃以上用于燃料和處理管系的鑄件和鍛件的要求,應滿足CCS《材料與焊3.3.1.6船體結構鋼應滿足CCS《材料與焊接規范》第1篇第3章相應的等級要求。第4章燃料圍護系統4.1.2.1本章與1.1.3.2(1)、(2)、(5)、(817)的功能要求相關,特別應滿足如下(1)燃料圍護系統應設計成燃料艙或其接頭泄漏不④通往集合站、脫險通道和救生設備的通道(2)燃料艙的壓力和溫度應保持在圍護系統設計限值和氣態燃料可能的裝運要求范圍(3)燃料圍護系統的布置應設計成任何燃料泄漏后所采取的安全動作不會導致不可接受的動力(4)如果可移式燃料罐用于燃料儲存,燃料圍護系統的設計應與本章規定的固定式燃料艙相當;(5)燃料圍護系統的設計應考慮LPG所有可能組分的不4.1.3.2位于甲板下方的燃料圍護系統應與燃料艙接頭處所內,該處所應能安全容納燃料艙接頭泄漏的燃料。如燃料艙位于圍蔽處所內,燃料如燃料艙接頭位于開敞甲板,除非通過風險評估驗證,逸出氣體不會在露天甲板上積聚或進入起居處所、機器處所等非危險處所,否則也應設置燃料艙接頭船體結構免受燃料艙接頭和其他潛在釋放源泄漏造成的擴散和低溫風險。此類裝置材料的設計溫度應與在大氣壓力下裝載的燃料溫度相適應。船體結構的低溫防護應考慮燃料艙的正常操作壓力可能4.1.3.5除C型獨立燃料艙外,燃料艙管路接頭應安裝在艙內最高液位的上方。4.1.3.6C型獨立燃料艙和與之相連接的第一個截止閥之間的管路,應與C型獨立燃料艙安全水平相當,同時應按4.1.3.10或4.1.3.4.1.3.7燃料艙接頭處所艙壁或限界面材料的設計溫度應與其在可能的最大泄漏情景下遭受的4.1.3.8燃料艙接頭處所應設計成能承受4.1.3.7中所述泄漏情景下的最大積聚壓力,也可設置通4.1.3.9應根據詳細設計、探測和關閉系統對進入燃料艙接頭處所的最大可能泄漏量予以確定。4.1.3.11當4.1.3.10中所述管路位4.1.3.12應設有能安全排空燃料艙內明。在使用干燥空氣進行透氣前,應用惰性氣體進行惰化,以避免燃料艙和燃料管路中出現爆炸危4.1.3.14燃料艙及燃料艙區域的船體結構的強度評估應參照《船舶應用天然氣燃料規范》的相4.1.3.15LPG燃料圍護系統的設計、分析和評估等應參照CCS《船舶應用天然氣燃料規范》第44.2.1.2除非通過風險評估驗證,燃料罐接頭逸出氣體不會在露天甲板上積聚或進入起居處所、4.2.1.3可移式燃料罐應布置在指定區域內,該區域應:(2)如燃料罐布置在開敞甲板上,設置用于冷卻的泄漏保護和水霧大預期靜態和動態傾角以及最大加速度預期值進行設計,并考慮船舶特性和燃料4.2.1.5應對可移式燃料罐的強度及其對船舶穩性和駕駛室視線的影響予以考慮。4.2.1.6連接至船舶燃料管系的連接管應使用經認可的軟管或其他設計為具有足夠柔性的合適4.2.1.7應提供在非固定式連接管意外斷開或破裂時可限制燃料4.2.1.8可移式燃料罐的壓力釋放系全系統應集成到船舶的安全系統中(例如,燃料罐閥件關閉系統、泄漏/氣體探測系統4.2.1.10應確保設有供燃料罐連接管進4.2.1.11與船舶燃料管系連接后,應符合下列要求:(2)任一燃料罐被隔離應不會影響其他燃料罐4.3.1.1所有燃料艙均應具有與燃料圍護系統的設計及其所裝載的燃料相適應的壓力釋放系統。對于所承受的壓力可能超過其設計能力的燃料艙處所、屏壁間處所、燃料艙接頭處所和隔離艙,也4.3.1.2燃料艙壓力釋放系統應獨立于本章第5節規定的壓力控制系統和其他功能管系。4.3.1.3燃料艙可能承受超過其設計壓力的外壓時,應設置(1)如燃料艙位于甲板以下,該壓力釋放裝置還應連接至透氣(2)如燃料艙位于開敞甲板,對于外殼尺寸未超過404.3.2.2燃料艙應至少設置2個/組壓力釋放閥(釋放能力50%的閥,可調至MARVS以上5%的壓力,以允許后續的開啟,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蒸氣釋4.3.2.5下列溫度要求適用于安裝在壓力釋放系統上的壓力釋放閥:4.3.2.6當燃料艙的一個壓力釋放閥發生故障時,應有緊急隔離安全裝置,且滿足下列要求:(2)隔離程序應設計成只對一個壓力釋放閥進行隔離,為此應設置物理4.3.2.7安裝在LPG燃料艙上的每個壓力釋放閥應與(2)布置成能使水或雪進入透氣系統的可能性減少至最低(3)透氣管出口的高度應高出露天甲板通常不小于B/3或6m,取其大者,如將其設在工作區域或走道4m范圍內,則通常應高出工作區域或走道6m;(4)透氣出口的布置位置應能確保(必要時可采用氣體擴散分析進②排出氣體不會被露天甲板上的結構物截留;③排出氣體不會通過機器設備排氣口和其他點火源形成可燃氣體環境。4.3.2.8壓力釋放閥的透氣出口通4.3.2.10在透氣管系中,應設有能從可積聚液體的地方排放液體的裝置。應將壓力釋放閥和管路布置成在任何情況下不會使液體積聚在壓力釋放閥內或其附近。應在排放管靠近透氣管的位置安裝兩個自動關閉閥,閥門應按順序打開,以防止氣體通過排放4.3.2.11在透氣管出口端,應設置單個網孔不大于13mm×13mm的防護網以防異物進入,且不4.3.2.12所有透氣管路的設計和布置應不會因其受到溫度的變化、氣流產生的力或船體的運動4.3.2.13應將壓力釋放閥連接至燃料艙最高部分。壓力釋放閥在燃料艙上的位置應使得充裝極4.3.2.14應設有對燃料透氣管路進行惰性4.3.2.15壓力釋放系統的排量應滿足CCS《船舶應用天然氣燃料規范》4.4.4.1.1LPG燃料艙在實際裝載溫度下的裝載極限不應超過下式計算值:LL=FL——充裝極限,用百分數表示,此處FL應不大于98%;所選擇的方法應能使燃料艙的壓力在燃料艙壓力釋放閥的設定壓力以下維持15天,并假定在正4.5.1.2除緊急情況外,不應排放燃4.5.1.3蒸氣再液化系統、熱氧化系統及其相容性、系統可用性應燃料。應將系統布置成能在氣體環境改變后使4.6.1.3每個燃料艙均應設置采樣點,以監測氣體環境改變的進程。4.6.1.4用于燃料艙除氣的惰性氣體可由船外供給。適當的干燥惰性氣體進行惰化,并用船上惰性氣體發生系統或用船上儲存的惰性氣體提供補充的惰性氣體以保持惰化。船上儲存的惰性氣體應至少能滿足30天的4.6.2.2作為替代,可用干燥空氣充填4.6.2.1所述的只要求部分次屏壁的處所,但船上仍應保持有一定貯量的惰性氣體或在船上設有足以惰化上述處所中最大處所的惰性氣體發生系統。同時,對于上述處所的形狀以及有關的蒸氣探測系統連同惰化裝置的能力,應確保能迅速探測到燃料艙的任何泄漏以及在可能發展成危險狀態之前能完成惰化。應設有能產生足夠的合適質量的干燥空氣的設環境。本要求僅適用于因寒冷的表面造成冷凝和結冰問題的液化氣體燃4.7.1.1應按照4.7.1.2~4.7.1.5要求設置防止燃料蒸氣倒流至惰性氣體系統的裝置。4.7.1.2為防止可燃氣體回流至任何非危險處所,惰性氣體供應管路應設置兩個串聯的截止閥,并在此兩閥之間設置一個透氣閥(構成雙截止透氣閥)。此外,應在雙截止透氣閥和燃料系統之間設置一個可關閉的止回閥。這些閥應位于非危從惰性氣體制造設備引出的惰性供氣管路上應安裝1個能連續讀數的含氧量測定表和1個調定在最高4.7.2.2惰性氣體系統應具有適合于燃料圍護系統的壓力控第5章燃料加注5.1.2.1本章與1.1.3.2(111)、(1317)的功能要求相關,特別應滿足如下功能要(1)用于向燃料艙駁運燃料的管系應設計成該管系的(2)加注系統應與LPG的溫度、壓力和成(3)由于加注的LPG和燃料艙內LPG的丙烷、丁烷等組分不同,應根據風險評估建議措施進行加注期間燃料艙的蒸氣管理。如船上未配備蒸氣管理設備,5.1.3.1船舶應配有安全可靠的便攜式通信措施,用于在加備適當數量、防爆等級與其所使用的環境相適應的便攜式甚高頻無風險評估中的特別考慮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設計特征:5.2.1.5在發生燃料泄漏時,周圍船體或甲板結5.2.2.1用于燃料駁運的液體和蒸氣軟管,應能與燃料相容并與燃料溫度相適應。5.2.2.2對于承受燃料艙壓力或承受燃料泵或蒸5.2.3.1燃料加注總管應設計成能承受加注期間的外配備附加的安全干式拉斷閥/自封式快速釋放裝置。接頭應為標5.3.1.2燃料加注系統的布置應確保加注時5.3.1.3每一加注管路靠近通岸接頭處應串聯安裝1個手動截止閥和1個遙控截止閥,或1個手動操作和遙控的組合閥。應能在燃料加注作業的控制5.3.1.4應設有在加注完成后排空加注管路內燃料的設備/措施。5.3.1.5加注管路應能進行惰化和除氣。加注管路未進行加注作業時,應一直處于5.3.1.6如加注管路的布置存在交叉情況,則應5.3.1.8如未經證實出于壓力波動考慮而需要一個較高值時,則應對按5.3.1.9計算所得的自警報觸發至5.3.1.3要求配備的遙控操作閥完全關閉的默認時間進行式中:U——發出操作信號時艙內液面以上的空檔容積m3BR——船和岸上設備之間相互約定的最大加注速率m3/h)。應考慮加注軟管或吊臂以及船上和岸上的有關管路系統情況,對加注速率進行調整,以使閥關5.3.1.10加注總管應設有過濾裝置,其與燃料供應方的連接應滿足3.2.1.3的要求。第6章燃料供應6.1.2.1本章與1.1.3.2(16)、(811)、(1315)、(17)和(18)的功能(2)用于向燃料使用設備駁運燃料的管系設計,應使(3)機器處所外的燃料管路的安裝和防護,應使得在(5)如燃料供應系統供應液態燃料時,應對吹掃6.1.3.1對于單一燃料動力系統,燃料供應系統的夠冗余并進行充分隔離,以使燃料供應系統中的泄漏不會導致不可接受的動力損失。6.1.3.2對于單一燃料動力系統,燃料應分別儲存6.1.3.3對于單一燃料動力系統,如兩個或以上的6.1.3.4對于單一燃料動力系統,如果采用C型獨立燃料艙,且設有兩個完全獨立的燃料艙接頭6.1.3.5對于單一燃料動力系統,如設有兩個或多個C型獨立燃料艙,且每個燃料艙均設有獨立6.1.3.6應設有對燃料供應管路進行惰性氣體吹掃的裝置或接口。6.2.1.1燃料艙進口和出口應設置閥件,這些閥件應盡可能地靠近燃料艙。在船舶正常營運期①需要操作的閥件,如其不能接近,則應遙控操作。在12.4.2要①船舶正常營運期間是指向燃料使用設備供應燃料和6.2.1.2燃料艙的每一燃料供應出口應設置一個手動截止閥和一個燃料艙主閥,兩閥串聯連接,6.2.1.3通往每臺或每套燃料使用設備的供應總管上應串聯安裝1個手動截止閥和1個主燃料閥,6.2.1.4主燃料閥應能按12.4.2所規定的情況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管路,并能從機艙內脫險通道上6.2.1.5通往每臺LPG發動機的燃料供應管路上應安裝一套雙截止透氣閥,回氣管(1)3只閥中的2只串接在通向LPG發動機的燃料供應管路上,第3只安裝在處于2只串接閥之間的燃料透氣管上,該透氣管應通向露天的安全位置);(2)當發生12.4.2所述的有關故障時,能自動關閉2只串接閥并自動(3)2只串接閥中的1只閥和透氣閥的功能可以組合在同一個閥體中,當發生12.4.2所述的有關故(5)串接的2只燃料閥應為故障關閉型,透氣閥應為故(6)當發動機停車后,能自動關閉2只串接閥并自動打6.2.1.6當主燃料閥自動關閉時,如燃料從發動機6.2.1.7在雙截止透氣閥上游通向每臺LPG發動機和燃料使用設備的燃料供應管路上應設有1個手動操作的截止閥,以確保燃料使用設備在維修期間能進行安全有效的6.2.1.8對于單臺LPG發動機系統和多臺LPG發動機系統,如每臺LPG發動機設有單獨的主燃料閥,則主燃料閥和雙截止透氣閥的功能可以進行組合,即主燃料閥可以作為雙截止透氣閥中的一個6.3.1.1若燃料管路必須穿過除2.3.2.2所述之外的圍蔽處所時,則應采用雙壁管。雙壁管應設置6.3.1.4安裝在機艙外的高壓供應管路應予以保護,使其破裂時造成人員傷害的風險減至最小。6.3.1.5燃料供應管路不應從特種處所、滾裝處所6.3.1.6含有液態燃料的管路應采用可容納液體泄二層環圍應能承受從燃料管路中泄漏的液體在環圍里可能產生的最大壓力。因此,二層環圍可能需6.3.2.1應對熱交換器燃料出口處的溫度進行監測,當燃料出口處溫度過低時,應在駕駛室或機艙有人值班的位置發出聲光報警,且自動關閉LPG輸送泵(如設有)并切斷燃料艙主閥。6.3.2.3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氣通過加熱介質泄漏至機器處所。(1)由內管和外管組成的同心管,內管含有燃料,內力的惰性氣體。當此空腔內惰性氣體壓力降低時,應有適當的報警予以警示。當內管中含有高壓燃料時,此管路系統應布置成當主燃料閥關閉時,位于主燃料閥和發動機之間的管路可自動進行惰性(2)燃料供應管路安裝在通風導管內,燃料供應管路系統,通風能力應為每小時至少換氣30次。如設有探測到燃料泄漏后通風導管內自動沖注氮氣的裝置,則此通風能力可減至每小時換氣10次。風機應符合安裝區域的防爆保護要求,通風出口應覆有防火網,并應設置在不會點燃易燃氣體-空氣混合物的位料噴射閥和氣缸蓋。發動機本體上的燃料供應管路也應采用雙壁管,直至燃料噴射至燃燒室。(1)如燃料在低壓狀態下直接噴入至各個氣缸的進氣(2)對于國內航行船舶,如燃料以低壓狀態在增壓器上方設有至少1個氣體探測器,則發動機空氣進氣總管可6.4.1.3燃料系統的外管或通風導管的設計壓力應不小于內管的最大工作壓力。對于高壓燃料 kp?=p0k?1有其他管件的壓力等級所反映的強度水平應和直管相同。根據上式計算的峰值壓力可用試驗得到的6.4.1.4應基于通風導管或管路完整性的計算來進6.5.1.1如果壓縮機或泵由穿過艙壁或甲板的軸驅動,則艙壁貫穿件應為氣密型。6.5.1.2壓縮機和泵應適合其預期用途。所有設備6.5.1.3應配備合適裝置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液6.5.1.4壓縮機和泵應配備有效第7章燃料使用設備7.1.1.1本章的目的是保證機械能、電能或熱能安全、可靠地輸送。7.1.2.1本章與1.1.3.2(1)、(11)、(13)、(17)和(18)的功能要求相關。特別應滿足(2)含有或可能含有可燃混合氣的發動機部件或系統計為可承受最惡劣情況下由于泄漏氣體被點燃后產生的超壓;根據發動機的設計特點,這些部件或7.1.3.1LPG發動機應滿足本指南第7章、第12章和CCS《鋼質海船入級規范》第3篇第9章附錄17.1.3.2應對所有可能影響LPG發動機安全運行的故障進行風險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所需7.1.3.3對于采用LPG燃料起動的發動機,如燃料供應裝置開啟后一定時間內,發動機監測系統未監測到燃燒,燃料供應裝置應能自動切斷,并應采取措施將排氣系統中未燃的可燃混7.2.1.1發動機空氣進口如位于機艙內,其應盡可能遠7.2.1.2對于活塞下部空間與曲軸箱直接相通的發動(1)曲軸箱內安裝油霧探測器或等效設備(如軸承溫度探測器),對曲軸箱內的熱點進行監測;(2)安裝在曲軸箱內的電氣設備和儀器(透氣管上應安裝火焰消除器或其他等效裝置,透氣口應通往開敞區域的安全位置或其他可安全處理7.2.1.4排氣管應安裝防爆安全閥,其設計應足以防7.2.1.5當發動機在LPG模式下停車后,應采取措施掃除排氣7.2.1.6如燃料可能直接泄漏到發動機輔助系統介質出口后面采取適當措施對燃料蒸氣進行收集以避免擴散。從輔助系統介質中收集的燃料應釋放到一7.2.1.7應采取措施對發動機的不良燃燒或失火進行監測和探測。當探測到不良燃燒或失火時,如能切斷相應氣缸的燃料供應,且發動機在考慮扭轉振動影響下能在一缸熄火時正常工作,則可允7.2.1.8對于裝有點火系統的發動機,應在LPG燃料供應裝置開啟前驗證每臺點火裝置是否正常7.2.2.1當LPG燃料供應切斷時,發動機應能僅使用燃油保持連續正常運轉。7.2.2.2發動機應安裝一套燃料模式自動轉換系統,當燃料模式轉燃料模式或從LPG燃料模式轉換為燃油模式)應保證較小的功率或轉速波動,應通過試驗證明燃料7.2.2.3正常停車及緊急停車時,LPG燃料供應的切斷不應遲于引燃油供應的切斷。切斷引燃油供應時,應確保提前或同時切斷每個氣缸或整臺發動機的LPG燃7.2.3.1對于裝有點火系統的發動機,起動過程中,達到最低點火7.2.3.2當發動機起動失敗后,應采取措施將排氣管7.2.3.3正常停車及緊急停車時,LPG燃料供應的切斷不應遲于點火源或引燃油的切斷。切斷點7.3.1.1每臺鍋爐應布置專用的強制通風系統。如任7.3.1.2鍋爐燃燒室和煙道的設計應能避免氣態燃料的積聚。7.3.1.4主/推進鍋爐應能在不中斷燃燒的情況下從LPG燃料模式自動轉換至燃油模式。7.3.1.5噴嘴和燃燒器控制系統的設計應使得LPG燃料僅能被已形成的燃油火焰點燃,除非鍋爐7.3.1.6應采取措施確保流向燃燒器的LPG燃料能被自動切斷,除非燃燒器內已經建立并維持穩7.3.1.7每個LPG燃料燃燒器的燃料供應管路上應安7.3.1.8當燃燒器熄火后,應采取措施利用惰性氣體自動7.3.1.97.3.1.4要求的燃料自動轉換系統應設有監測與報警系7.4.1.1排氣系統應布置合適的壓力釋放系統,除非7.4.1.2對于非單一燃料燃氣輪機,應安裝燃料轉換自動控制系統,從LPG燃料模式向燃油模式7.4.1.4每臺燃氣輪機應安裝一個自動停機裝置,用第8章消防8.1.1.1本章的目的是規定與船上LPG燃料的加注、儲存、供應、使用有關的所有系統部件的8.1.2.1本章與1.1.3.2(2)、(4)、(5)、(7)、(12)、(14)(1)為防止車輛碰撞導致管路損壞,將管路管路應設置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如設置足夠強度的);(2)為防止管內預期壓力的突變,增大管路的(4)為防止管路破損后可燃氣體的積聚,設置有效的通風(5)為盡早發現燃料泄漏事故,在管路附處所的限界面應采用A-60級防火分隔。此種隔熱應延伸至駕駛室甲板底面,或艙壁實際高度。位于大失火危險處所內靠近隔離空艙一側采用A-60級防火分隔。在確定燃料艙處所與其他具有較小失火危險處所之間的防火分隔時,從防火角度而言,燃8.2.2.3對于C型獨立燃料艙,若其不直接布置在A類機器處所/重要機器處所或其他具有較大失火危險處所上方,且燃料艙外殼或燃料艙接頭處所的限界面(如有時)距離A-60級防火分隔的最小界面應采用A-60級防火分隔,但具有較小失火危險的液艙、空艙、輔機處所以及衛生間和其它類似8.2.3.2對于國內航行船舶,當加注站位于開敞甲板且加注接頭與加注裝控制站、加注站和其他通常有人的甲板室的限界面,但當這些限界面與燃料艙的距離大于或8.3.3.3水霧系統應能覆蓋上述所有區域,其噴水率對水平防護表面至少為每分鐘10L/m2,對8.3.3.5水霧泵的排量和壓力應足以將所要求的水量輸送至上述被保護區域內對水壓要求最大8.3.3.7水霧系統供給泵的遙控起動和水霧系統中常閉遙控閥的操作位置,應位于易到達之處,8.3.3.8應配備經認可的水霧噴嘴,其布置應保證其所噴射的水在被保護區域內均勻有效分布。他LPG燃料系統艙室,應設置1個滿足《消防安第9章危險區域劃分9.1.1.1本章的目的是為了正確選擇和安裝該區域中的電氣設備,達到安全使用目的,預防爆②降低可燃性混合物形成的可能性。①來確定危險區域。9.1.3.1開敞甲板上的危險區域和本章中未作規定的其他處所應基于CCS接受的標準②進行確定,9.2.1.2為便于選擇適當的電氣設備和設計合適的電氣裝置,將危險區域分為0區,1區和2區④。9.2.1.3通風管道的區域分級應與被通風處所相同。9.2.2.10類危險區域該區域包括但不限于:燃料艙內部,用于燃料艙壓力釋放或其他透氣系統的任何管路,內部含③參見IEC60092-502《船舶電氣設備—專輯—液貨船》和壓力釋放口3m以內的開敞甲板上的區域或甲板上的半圍(4)距離提供燃料加注或驅除燃料艙氣體時產生的大(5)距離燃料準備間入口、燃料準備間通風進口以及通向1類危險區域處所的其他開口1.5m以內(7)燃料管路所在的圍蔽和半圍蔽處所,例如燃料管路周圍的雙壁管、半圍蔽的燃料加注(8)在正常運行情況下被空氣閘所保護的處所視為非危(2)9.2.2.2(4)中定義的區域之于燃料艙接頭處所且C型燃料艙處所不通向任何危險區域,則C型燃料艙處所應視為非危險區域。若燃料艙處所含有潛在釋放源,如燃料艙接頭,則其應視為1第10章機械通風10.1.1.1本章的目的是通過規定通風要求以確保L10.1.2.1本章與1.1.3.2(2)、(5)、(8)、(10)、(1214)、(18)的功能要求相關。特別應滿足如下功能要求:通風系統設計應考慮LPG密度比空氣大的特性,通風10.1.3.1任何用于危險處所的通風管道應與用于非危險處所的通風管道分開。船舶擬營運的所10.1.3.2除非風機電機經核準可用于與所服務處所同樣的危險區域,否則其不應位于該危險處(1)風機在通風處所或與該處所相連的通風系統⑤鐵質(包括奧氏體不銹鋼)葉輪和機殼,其葉梢設計間隙不小于13(3)對于鋁合金或鎂合金的固定或旋轉部件與鐵質的10.1.3.4除本指南另有規定外,為避免燃料蒸氣積聚而要求設置的通風系統應由多個獨立的風的空氣進口應設置在安全區域,距離任一危險區域的邊界應至少1.5m。進氣管通過一個更危險的處所時,該管道應氣密且具有高于所通過處所的壓力。危險處所空氣進出口的設計和布置應能防止排10.1.3.8通風系統所要求的通風能力通常基于艙室總容積確定。考慮到易擴散,危險處所內LPG泄漏風險較高位置的下方(如法蘭(1)在初次啟動時或正壓通風狀態喪失后,并在向該處所非合格①進行通風(至少換氣5次)或通過檢測確認該處所為非危(2)應對正壓通風裝置的運行進行監測,并在正壓通風失該非危險處所應保持負壓狀態。應對危險處所內負壓通風裝置的運行進行監測,并在負壓通風失效(2)如不能立刻恢復到負壓狀態,應按經認可的標準②自動或按程序切斷非危險處所內的電氣裝10.1.3.11危險處所的通風管道不應穿過起居處所、服務艙室或處所前,應對其進行通風,且此類艙室或處所外應設有“需要進行通風”的警告牌。可移式通風裝置的防爆等級應與危險區域的等級相匹配,且持有船用產品10.1.3.16危險處所通風管的外部開口處,應設置單個網孔不10.2.1.2燃料艙接頭處所的通風圍阱內(進風管、出風管)應設有經或者從主配電板或應急配電板由公用線路供電的一組風機失效時,通風能力不應下降超過總通風能或者從主配電板或應急配電板由公用線路供電的一組風機失效時,通風能力不應下降超過總通風能10.4.1.3在泵或壓縮機工作時,燃料準料蒸氣能被移除至站外。如自然通風不足,則應按照5.2.1.1所要求的風險評估設置機械通風裝置。10.6.1.1含有燃料管系的雙壁管應設置有效的抽吸式機械通風系統,少換氣30次。如機艙內的雙壁管符合6.4.1.1(1)的規定,則本條10.6.1.2對于雙壁管和氣體安全機器處所內的燃料閥件單元處所的通夠和有效的通風,且共用通風系統不會對彼此產生不利影響,則可以共用通風系統。10.6.1.3雙壁管的通風進口應始終位于遠離著火源的露天區域內。通風系統的入口和出口應設①自動擋火閘應滿足IMOMSC.365(93)決議和MSC.307(810.6.1.4如能確保雙壁管或管道內的空氣流速不低于3m/s,則其通風系統的能力可低于每小時換氣30次。對管道空氣流速的計算應連帶考慮燃料管路和其他所安或者從主配電板或應急配電板由公用線路供電的一組風機失效時,通風能力不應下降超10.7.1.1燃料閥件單元處所的通風系統應滿足10.6第11章電氣裝置11.1.2.2發電、配電及其相關的控制系統,應設計為單個故障不會導致維持燃料艙壓力和船體11.1.3.2除非出于操作目的或提高安全性而必須安裝,否則電氣設備或電纜應避免安裝在危險等效于CCS接受的標準②,其應經CCS認可機構的評估、認證和登記。合格防爆型電氣設備類、級別11.1.3.7潛液泵應設有在低液位時發出報警并自動關停電動機的裝置。自動關停可以通過檢測泵排出壓力低,電動機電流低,或液位低來實現。上述關停應在駕駛室、連續有人值班的集控室或11.1.3.8燃料的潛液泵電機及其供電電纜可安裝在燃料圍護系統中。燃料泵電機應能在除氣操11.1.3.9對于設有通道通向露天甲板危險區域,且此通道由空氣閘保護的非危險處所,其內部11.1.3.12LPG發動機電控系統、燃料控制應能自動轉換為蓄電池或UPS電源供電,并能在就地和駕駛室進行報警顯示。前述蓄電池電源或不第12章控制、監測和安全系統12.1.1.1本章的目的是規定涉及LPG燃料加注、儲存、供應測和安全系統的布置要求,為本指南其他章節中所涵蓋的這些系統和設備有效和安全運行提12.1.1.2除應滿足本指南的要求之外,安裝在船舶上的機電設備和裝(1)涉及LPG燃料加注、儲存、供應、使用相關系統和設備的控制、監測和安全系統應布置成,(2)燃料安全系統應布置成,在發生12.4.2所述系統故障以及其它發展速度過快以致來不及人工(3)為避免可能的共因故障,安全功能應布置在(5)當需設置兩套或多套LPG供應系統來滿足要求時,每套系統均應設有其自身的獨立燃料控制12.1.3.2獨立燃料艙的每個燃料艙接頭處所內的污水阱,應設有液位指示器和溫度傳感器。污水阱高液位時應發出報警,低溫指示應觸發安全系統。液位指示器僅用于顯示報警狀態,可為液位12.1.3.4有關氣體探測的報警,可由燃料安全系統進行報警,也可由獨立的氣體探測系統進行12.1.3.5燃料安全系統的輸出信號應為電信號,并不依賴于燃料控制系統執行相關報警和保護(1)每一燃料艙應安裝液位測量裝置,其布置應數。測量裝置應設計成能在燃料艙的設計壓力范圍①間接式裝置,即采用諸如稱重或在線流量測量的②不伸入燃料艙的閉式裝置,例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超聲波裝置(1)每個燃料艙均應設有一個獨立于其他液位指示器的(3)燃料艙中傳感器的位置應能在交付使用前確認。(5)如設有越控溢流控制系統的裝置,其應能防12.2.1.5在駕駛室、連續有人值班的集控室或船舶安全中心應設有燃料艙的高壓報警,以及低12.2.1.7應設有就地讀數的總管壓力表,以指示船舶加注總管截止閥和軟管通岸接頭之間的壓12.2.1.8未設有通向大氣開口的燃料艙處所12.2.1.9至少1個壓力表應能動機的裝置。自動關停電動機可通過探測泵出口壓力低,電動機低電流或低液位予以實現。此關停應在駕駛室、連續有人值班的集控室或船舶安全中心發出聲光12.2.1.11除設有真空絕熱系統和增壓燃料排放裝置的C型獨立燃料艙之外,每個燃料艙應至少艙溫度(如12.2.1.11要求)和液位進行監測,并能對5.3.1.3和8.3.12.2.2.2如果加注管路的雙壁管內通風失效,則應在加注控制位置發出聲光報警,同時還應符12.2.2.3如果加注管路的雙壁管內探測到燃料泄漏,則應在加注控制位置發出聲光報警,并緊12.2.3.2應對艙壁軸填料函和軸承進行溫度監控,并在駕駛室或連續有人值班的集中控制站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對柴油機監測(對于國內航行船舶)的適用要求外,還應在駕駛室、集控室);12.2.5.1所要求的通風能力發生任何損失時,應在駕駛室或連續有人值班的集控室或船舶安全12.2.5.2確認通風系統運行時具備12.(1)監測通風電動機或風扇運行并結合負壓指示;或(2)監測通風電動機或風扇運行并結合通風流量指示;或(3)含有燃料管路、燃料處理設備或者燃料使用設備的機器處所內(氣體安全機器處所除外(5)其它含有燃料管路或燃料設備,但未設置雙壁管的圍蔽處(10)可能存在燃料氣體/蒸氣的起居處所、機器處所和其他有較大失火危險處所的通風進口,除12.3.1.3探測裝置應位于燃料氣體/蒸氣可能積聚處或通風出口處。可采用煙霧試驗的方法來確定最佳安裝位置。考慮到氣態LPG比空氣重且不易擴散,氣體探測裝置應安裝12.3.1.4應依據CCS接受的標準①進行氣體探可燃氣體濃度達到40%LEL時,應觸發安全系統。當燃料氣體/蒸氣泄漏故障確認時,應出發聲光報12.3.1.7可燃氣體探測裝置的聲光報警應布置在駕駛室12.3.1.9應至少配置1套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12.3.2.1在含有LPG發動機的機器12.4.1.1如自動截止閥啟動導致燃料供應被切斷,則在確定斷開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之前不得開啟燃料供應。為此,應在燃料供應管路截止12.4.1.3在含有LPG發動機的機器處所內,應固定安裝一塊警告牌或告示板并示明:發動機在LPG燃料模式下運行時,不應進行可能對燃料時間的越控,以允許在熱交換器和相關風機沒有電力供應時,可以開啟主燃料閥提供燃料,并啟動(1)啟動主發電機前,應先啟動氣體探測系統和燃料安全(2)處于越控狀態時,和燃料供應有關的控制系統和安燃料供應系統的監測表12.4.2燃料艙接頭處所內探測到氣體濃度×兩個探測器1)探測到燃料艙接頭處×××燃料艙接頭處所、通向燃料艙接頭××××燃料艙和機器處所之間的雙壁管內×兩個探測器1)探測到燃料艙和機器處所之間的雙壁管內氣體濃度高于××燃料準備間內探測到氣體濃度達到×兩個探測器1)探測到燃料準備間氣××含有LPG發動機的機器處所內的雙×如含有LPG發動機的及兩個探測器1)探測到含有LPG發動機的機器處所內的雙壁管(通風管××如含有LPG發動機的及燃料艙和含有LPG發動機的機器處××燃料艙和含有LPG發動機的機器處所之間的雙壁管內通風失效5)××如含有LPG發動機的及含有LPG發動機的機器處所內探測××××××××3)如果燃料供至一臺以上發動機,并且不同的燃料供應管路完全獨立并安裝在獨立的管道內,同時每條管路上的主燃料閥位于管道外部和機器處所之外,則僅關閉通往探測到可燃氣體或通風失效的管道的燃料供應管路上的主),第13章操作要求(1)船上應備有所有與LPG燃料相關的裝置的維護程序(2)船上應備有操作程序,其中應包含一份詳細13.2.1.3維護和修理程序應包括爆炸危險處所和區域內所安裝的電13.2.2.1任何加注作業開始前,受13.2.2.2在加注作業完成后,船舶負責人應接收并簽署包含燃料(3)系統限制、冷卻速度和加注前燃料艙最高溫);(9)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操作程序說明,如泄漏、火災或潛在的燃料分層導13.2.3.2應復制一份燃料系統原理圖/管系和測試儀表圖,并固定展示在船舶加注控制站和加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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