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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

1.0.1為合理使用城市街道空間和加強運維管理,規范道路市政設施桿件設

置,達到統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承載力,美化城市環境的目的,制

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區范圍內各級城市街道的綜合桿設施。

1.0.3城市街道綜合桿一體化的設計、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除應符合本標

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現行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有關標

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街道綜合桿Streetcomprehensivepole

指街道空間中,通過掛載各類設備(傳感器),提供智慧照明、移動通

信、城市監測、交通管理、信息交互和城市公共服務等功能的桿件。

2.0.2街道綜合桿系統Streetcomprehensivepolesystem

由街道綜合桿、掛載設備及綜合配電箱、綜合機箱、綜合管道、管理平臺等為相

關設備提供服務保障的設施組成,是一種新型公共設施。

2.0.3綜合配電箱Integrateddistributionbox

為街道綜合桿桿體上各類搭載設施的配套設備,為綜合配網箱和街道綜合桿集成

供配電及路燈控制功能而設置的箱體。具備供電監測和管理功能,并提供通信、供

電、防雷接地和布線等功能。

2.0.4區塊配電箱Blockdistributionbox

是由一個配電箱供電范圍內所有街道綜合桿形成的單元,對掛載設備、綜合配電

箱進行供配電服務。

2

3基本規定

3.0.1街道綜合桿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片區專項規劃要求。

3.0.2遵循安全性原則,保證結構安全和交通安全。街道綜合桿應具有足夠的

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同時符合交通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

3.0.3遵循功能性原則,街道綜合桿的設置應統籌用地、建筑、景觀、道路空

間等規劃設計的管控要求,滿足所在場景空間的服務功能需求。

3.0.4遵循可持續性原則,應選用綠色環保節能材料,符合國家、行業、地方

相關標準及規范的規定,并取得相關產品認證。

3.0.5遵循可拓展性原則,掛載設備和配套設施應預留接口、箱體倉位、適度

荷載和管孔,掛載設備接口應滿足該設備接入相應管理平臺的要求。

3.0.6遵循集約化原則,對各類具備條件的桿體、掛載設備及配套設施等進行

整合,實現基礎設施的共建、共治、共享。桿體、機箱及搭載設備宜采用新材

料、新工藝、新技術以減小桿徑尺寸和設備箱體體積。

條文說明:

3.0.6街道綜合桿以照明燈桿作為主體,其建設宜圍繞道路照明工程開展。

3.0.7遵循景觀化原則,街道綜合桿的外觀設計應與當地城市規劃設計和所處

場景相融合,符合城市規劃中對城市街道風貌的規定。

條文說明:

3.0.7外觀指風格、造型、色彩等,應與道路環境相協調,與街道風貌相匹

配,體現城市特色。

3.0.8街道綜合桿的建設應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經濟性,宜與架空線入地、

路面優化、景觀提升等工程同步開展,避免后期重復投入。

條文說明:

3.0.8街道綜合桿的建設要兼顧產品的先進性、方案的科學性、工程的經濟

性,依托合適建設時機開展,最大化街道綜合桿功能效應。

3.0.9街道綜合桿設施的建設和養護應實現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過程覆蓋。在

工程設計、施工、驗收與移交、運行與養護等各個環節之間應有機銜接,為搭

載設施提供高質量服務。

3

4資料收集與分析

4.1項目周邊環境調查

4.1.1應充分調查項目所在街道周邊環境要素,包括:沿線自然地理概況、工

程地質概況、沿線道口和交叉口分布情況、沿線環境敏感點分布及對項目建設

影響以及規劃用電、地下管線等基礎設施條件。

4.1.2應充分掌握項目所在街道沿線情況,包含:沿線市政管線和構筑物的現

狀與規劃、沿線喬木長勢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等。

4.1.3應充分掌握當地人文景觀特色,收集當地文化資料。

4.1.4改擴建項目應充分調查地上桿件、配電箱、控制箱及地下管線的分布情

況。

4.2搭載設備的需求調研與分析

4.2.1應征集主管部門相關業務管理規定。

4.2.2應征集各相關業務部門建設規劃和業務應用需求,并預測5~10年的設備

搭載需求。

4.2.3應明確相交街道的銜接需求,包含交叉口綜合桿件布設的一體化銜接,

已建街道未合桿設施之間的銜接。

條文說明:

4.2.1~4.2.3街道綜合桿的建設項目應做好前期的資料收集與分析。

1收集工程范圍內的地質勘探資料,在建成街道上實施綜合桿設施建設

時,還應對地下設施進行物探和排摸,獲取地下設施分布資料;

2銜接規劃部門的地下管線規劃,獲取綜合管道規劃資料,確定綜合管道的

規劃安排;在建成街道上實施綜合桿設施建設時,還應結合物探和排摸,協調

好與建成管道、線纜以及地下構筑物等之間的交叉和沖突;

3做好與街道綜合桿件建設相關的其他設計之間的銜接。在新建、改擴建

街道過程中,應銜接好街道工程總體設計,獲取街道以及附屬設施的設計資

料,建立有效的銜接。在建成街道上結合架空線入地實施綜合桿設施建設時,

還應協調好架空線入地工程設計,在總體規劃框架下做好協同設計工作,實現“一

路一方案”;

4做好街道綜合桿件的搭載需求調查,獲取設計中有關的搭載設施資料;

在街道新建、改擴建過程中,應獲取各類需要立桿設置的桿上設施設置資料;

對建成街道上通過排摸和調研,獲取需要整合的桿上、箱內搭載設施資料;在

街道綜合桿設施的設計中應同步完成上述設施的搭載設計;

5做好對街道綜合桿件上設施搭載用戶近5~10年內搭載需求的調研,獲取

相應的設計或規劃資料,協調好街道綜合桿設施建設規模、預留空間與近期需

求之間的關系;

6做好與設計范圍內相交街道及接入的已建街道、規劃街道的調研,獲取

相關街道綜合桿設施或其它照明、信號燈等的立桿、機箱、管線、供電資料,

協調好與相交街道的接口界面和銜接方案。

4

5系統規劃

5.1一般規定

5.1.1街道綜合桿的布設應按照“先路口區域、后路段”的順序進行整體布局

設計。

條文說明:

5.1.1街道綜合桿的總體布局應主要考慮交通安全及需求。一般來說,交叉口

交通安全要求高,因而設置的桿件數量較多,位置也有相關要求。街道綜合桿

布點首先應滿足交叉口范圍內的交通安全要求,再由點及線,同步配合調整路

段上下游街道綜合桿的間距。

5.1.2街道綜合桿在地上和地下的空間位置應與城市工程其它配套設施相互協

調,并合理利用空間資源。

5.1.3位于路側的各種搭載設備邊緣及桿體結構邊緣至車行道路面邊緣的側向

距離,應滿足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5.1.4桿體和掛載設備不應侵入道路建筑限界。應避免被樹木、橋墩、柱、箱

柜等物體遮擋,影響視認。

條文說明:

5.1.4道路建筑限界為道路上凈高線和道路兩側側向凈寬邊線組成的空間界

線,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對道路建筑限界規定做了

具體要求,為保證道路和行人安全,街道綜合桿掛載設備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

界內。

5.1.5桿體搭載設備與架空線路、樹木及影響桿體設備維護的建筑物等的安全

距離應滿足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5.2桿型分類

5.2.1街道綜合桿根據主要搭載設施分為7類,桿件分類樣式應符合本標準附

錄A的規定,桿件的尺寸、結構需結合街道環境及尺度應經專業設計后確定。

條文說明:

5.2.1街道綜合桿搭載設備較多,不同的設備對桿件結構的要求也不盡相同,

因此,在綜合交通、照明等專業的需求,確定7種主要搭載設備,將桿件進行

分類,并根據搭載設備的質量、面積等情況,確定桿件的樣式。

5.2.2桿件類型及搭載設備等應符合表5.2.2的規定,桿體和挑臂應預留搭載設

備接口,其他可搭載設施可根據需要搭載。

表5.2.2桿件分類表

桿件類型主要搭載設備其他可搭載設施

照明、路名牌、小型交通標志、公

A類桿交通信號燈

共設施指示牌、監控、通信等設施。

照明、小型交通標志、公共設施指示

交通設施類B類桿電子警察、視頻監控等

牌、監控、通信等設施。

大型交通標志(分向行照明、小型交通標志、公共設施指示

C類桿

駛車道標志、指路標志牌、監控、通信等設施。

5

等)

小型交通標志(警告、

照明、公共設施指示牌、監控、通信

D類桿禁令、指路標志、路名

等設施。

牌等)

停車誘導屏、可變信息照明、公共設施指示牌、監控、通信

E類桿

標志等設施。

照明、功能預留,可搭載小型設施設

F類桿路燈桿

備。

人行空間類G類桿智慧燈桿參照當地智慧燈桿標準。

5.3立桿布設

5.3.1街道綜合桿的布設應滿足點位控制、整體布局、功能齊全、景觀協調的

總體要求。

5.3.2路口綜合桿布設點位應優先滿足交通信號燈、電子警察、交通標志牌等

對位置有嚴格要求設施的需求,照明設施位置宜根據控制點位合理調整間距,

整體布局。

條文說明:

5.3.2街道綜合桿的布設應首先考慮點位設置要求嚴格的掛載設備的布設要

求,如交通信號燈、電子警察、交通標志牌等,以免妨礙其功能實現;其次考

慮街道照明需求,包括燈桿布置方式、間距、位置等;最后考慮其他掛載設備

的布設要求。

5.3.3街道綜合桿布置應結合不同斷面形式進行布設,并保持中心對齊并應符

合下列規定:

1街道綜合桿設置于分車帶內時,桿體宜布設于分車帶中線處;

2街道綜合桿設置于機非分隔帶時,桿體宜布設在街道行車方向右側的機

非分隔帶內;

3當街道綜合桿設置于人行道內時,桿體宜布設于距路緣石外邊

400mm~750mm處,應避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4當街道綜合桿設置于步行街時,桿體宜布設應適應街道寬度。若布設步

行街兩側,桿體水平距離寬度不應小于4m,以滿足消防車通道需求;街道寬度

小于4m時,可單側布設或雙側交錯布設。應避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5布設點位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條文說明

5.3.3街道的斷面形式不同,對應綜合桿的布設位置也不同。桿件中心對齊,

一是為了美觀,二是節約地下基礎的縱向空間,為其他專業管線提供更多的敷

設條件。

3桿件布設應不影響交通,桿件基礎應與緣石不沖突為準,桿件距離盲

道、人行過街和無障礙設施的距離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5.3.4交叉口綜合桿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A類綜合桿應設置于進口道停止線前,靠近人行橫道處;出口道路緣線

切點附近,靠近人行橫道處;

2B類綜合桿應設置于進口道停止線上游25m~32m處;

3C類綜合桿應設置于進口道停止線上游60m~100m處;

6

4當道路為支路時,D類桿應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在進出口道合適位

置;

5E、F類桿應根據實際需求布設;

6G類桿應布置在文化或商業步行街,根據實際需求布設。

7布設點位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

5.3.5路段綜合桿的布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1在無其它功能需求時,路段宜采用F類桿,滿足照明需求;

2當A、B、C、D、E類桿需在路段上布設時,具體點位應以相關部門意

見為準。

7

6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城市街道綜合桿宜采用技術成熟的新材料、新工藝,優化城市道路綜合

桿桿體內部空間和機箱體積,提高設施的安全性及安裝、維護和管理的便捷

性。

6.1.2城市街道綜合桿掛載設備的安全、性能、安裝和電磁兼容等應滿足對應

行業規范的相關要求,同時應優化整體設計,實現小型化、減量化、接插件標

準化,顏色協調統一。

6.1.3城市街道綜合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道路照明、交通、監控、通信、指示等功能設計方案進行統籌考

慮,并綜合考慮桿裝設備的工作環境、安裝空間、承重、整體安全性、穩定性

及整體外觀協調性等因素,技術參數指標應滿足桿裝設備正常工作需求;

2桿體應統一顏色,宜選用深灰色,并統一樣式,宜選用多邊棱形的錐形

桿,有特殊要求的,應進行專項設計;

3城市街道綜合桿的高度與燈頭形式應與道路的整體功能、城市風貌和周

邊環境相協調,并符合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

6.1.4城市街道綜合桿系統的桿體、綜合機箱、掛載設備、附屬設施等的相關

金屬構件應可靠接地。

6.1.5城市街道綜合桿設計時應考慮整體桿件的節能技術評估,合理優化掛載

設備的類型和數量。同時規范燈具光源和相關設備的節能標準和能效標準,盡

可能選用節能產品。

6.1.6城市道路綜合桿系統的設計應滿足電氣安全、信息安全、結構安全的要

求。

6.2桿件

6.2.1主桿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主桿宜采用Q355B及以上材質,鋼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合金高強度

結構鋼》GB/T1591有關規定。在滿足設計及結構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其

他優質鋼材。合桿結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等

規范執行;

2主桿類型選擇八棱、十二棱;實施時可根據道路具體情況確定;

3桿體高度應滿足該區域路面平均照度和垂直照度標準值要求,同時需滿

足桿體搭載設備安裝高度要求;

4主桿鋼板的壁厚應為4mm~6mm;

5合桿的桿體內應分倉設計,分開走線,桿體內豎向倉位數不少于4倉,

宜按路燈照明、桿頂通信設備、搭載設備供電、搭載設備信號功能分倉、并易

于搭載設備擴展后的線纜敷設;

6桿體設施搭載應采用卡槽形式,預留接口,接口型式應標準化,用于設

施搭載,主桿卡槽設置高度宜為2.5~5.5m;

7桿體鋼結構應進行熱浸鋅和噴塑處理,其中熱鍍鋅厚度不應小于

8

0.8mm、噴塑厚不應小于0.8mm,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金屬覆蓋層鋼鐵制件

熱浸鋅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GB/T13912的規定,下部桿體應采用高強度合金

鋼材。桿體2.5m以下部分應進行防粘貼處理。

6.2.2橫臂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主桿宜采用Q355B及以上材質,鋼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合金高強

度結構鋼》GB/T1591有關規定。在滿足設計及結構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

其他優質鋼材。合桿結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

等規范執行;

2橫臂與主桿宜采用法蘭連接,螺栓采用8.8級及以上高強熱浸鍍鋅螺

栓,螺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栓、螺釘和螺柱》GB/T

3098.1、《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母》GB/T3098.2的有關規定。

6.2.3副桿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副桿宜采用牌號6063,狀態T6鋁合金材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鋁及

鋁合金擠壓棒材》GB/T3191、《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GB/T3190、《鑄

造鋁合金熱處理》GB/T25745的有關要求;

2副桿類型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表6.2.3副桿類型

副桿及部件材料備注類型

碳鋼主桿Q235B(4mm壁厚)八角錐

碳鋼滑槽Q235B類似型材

(3mm壁厚)

連接法蘭盤Q235B類似型材

副桿1(16mm壁厚)

裝飾件Q235B類似型材

(3mm壁厚)

內六角SS304/SS316用于連接

緊釘螺釘不銹鋼燈臂鎖緊

帶滑槽6063鋁合金鋁合金帶滑槽

副桿2鋁合金主桿(6mm壁厚)

裝飾件ADC12鋁

3副桿與主桿宜采用法蘭連接或滿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其他形式,采用螺

栓連接的螺栓采用8.8級及以上高強熱浸鍍鋅螺栓,螺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栓、螺釘和螺柱》GB/T3098.1、《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母》

GB/T3098.2的有關規定。

6.2.4卡槽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材料:卡槽宜采用鋁合金、碳素結構鋼或滿足要求的其他材料,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GB/T3190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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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卡槽與主桿連接宜采用不銹鋼空心螺栓或拉鉚螺栓連接,或采用其他符

合要求的連接方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擴口式管接頭空心螺栓》GB/T5650

或《緊固件機械性能不銹鋼螺栓、螺釘和螺柱》GB/T3098.6的有關規定;

3卡槽材質為鋁合金的宜采用螺栓連接;卡槽材質為碳素結構鋼的宜采用

焊接。

6.2.5燈臂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燈臂宜采用牌號6063,狀態T6鋁合金材質,壁厚3mm,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鋁及鋁合金擠壓棒材》GB/T3191、《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GB/T

3190、《鑄造鋁合金熱處理》GB/T25745的有關要求或能夠滿足結構安全使用

要求的其他材料;

2燈臂應采用結構件與副桿連接(圖6.2.5-1);中桿燈臂應采用螺栓與套

筒連接,套筒采用頂緊螺栓與副桿連接(圖6.2.5-2)。

圖6.2.5-1燈臂與副桿連接件圖6.2.5-2中桿燈臂連接件

6.2.6裝飾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主桿和副桿連接處、主桿卡槽下口處應采用可拆卸裝飾件美化。

2裝飾件宜采用鋁合金或不銹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變形鋁及鋁合金化

學成分》GB/T3190、《不銹鋼熱軋鋼板和鋼帶》GB/T4237的有關規定。

3美化罩連接螺栓宜采用隱藏式螺栓固定。

6.2.7接口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卡槽安裝于主桿和橫臂上(圖6.2.7-1),適宜搭載交通信號燈、攝像

機、交通標志等。

圖6.2.7-1卡槽截面及設備連接件連接示意

2主桿倉內應設有安裝接線盒和接地的連接件(圖6.2.7-2、圖6.2.7-3、

圖6.2.7-4)。分倉宜采用碳素鋼或UPVC分倉走線,分倉材料的使用年限不

應小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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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7-2主檢修門圖圖6.2.7-3主副門框尺寸

圖6.2.7-4三角螺栓

3副桿頂端應預留法蘭接口(圖6.2.7-5)。

圖6.2.7-5副桿頂部法蘭

4副桿應通過螺栓連接于主桿上(圖6.2.7-6)。如采用其他截面樣式應滿

足預留卡槽的要求。

圖6.2.7-6副桿截面

5橫臂卡槽材質為碳素結構鋼,宜采焊接在橫臂上;材質為鋁合金,宜采

用空心螺栓或拉鉚螺栓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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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照明接口可選用兩種,一種是懸臂式接口(圖6.2.7-7),端部開有防墜

落孔;另一種中桿燈套筒式接口,與副桿采用螺栓固定(圖6.2.7-6)。

圖6.2.7-7懸臂式接口

6.2.8支撐方式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懸臂式標志板應安裝于懸臂上。標志下緣離地面的高度應大于該道路規

定的凈空高度。懸臂式適用于以下情況:

1)智慧綜合桿位置合理,桿高、挑臂、燈臂懸挑長度、仰角符合設計要

求;

2)柱式安裝有困難;

3)道路較寬、交通量較大、外側車道大型車輛阻擋內側車道小型車輛視

線;

4)視距或視線受限制;

5)景觀上有要求。

2門架式標志應安裝在門架上。標志下緣離地面的高度應大于該道路規定

的凈空高度。門架式標志適用于以下情況:

1)多車道道路(同向三車道以上)需要分別指示各車道去向;

2)交通流量大、外側車道大型車輛阻擋內側車道小型車輛視線;

3)交通流在較高運行速度下發生交織、分流和合流的路段;

4)受空間限制,柱式、懸臂式安裝有困難;

5)出口匝道在行車方向的左側;

6)景觀上有要求。

3附著式標志應安裝在上跨橋和附近構造物上。按附著板面所處位置不同

分車行道上方附著式、路側附著式兩種。附著式標志的安裝高度應符合柱式和

懸臂式的規定。

6.3搭載設施

6.3.1街道綜合桿如使用本標準未提及的其他材料,應按該種材料的行業規范

要求執行。

6.3.2使用年限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中的相關規定。

6.3.3掛載設備在桿體上應按照縱向分層方式進行布局設計(圖6.3.4):

12

圖6.3.4桿體分層設計示意圖

1第一層:高度0m~2.5m,適用充電樁、多媒體交互、一鍵求助、檢修

門、配套設備等設施;

2第二層:高度約2.5m(含2.5m)~5.5m,適用路名牌、小型標志標

牌、人行信號燈、攝像頭、公共廣播、LED大屏等設施;

3第三層:高度5.5m(含5.5m)~8m,適用機動車信號燈、交通視頻監

控、交通標志,路側單元、分道指示標志牌、小型標志標牌、公共WLAN等

設施;

4第四層:高度8m(含8m)以上,適用氣象監測、環境監測、移動通

信、智慧照明、物聯網基站等設施。

6.3.4掛載設備與桿件間的連接應穩固牢靠,可采用抱箍式、固定式、滑槽式

及機架式等方式相連接。

條文說明:

6.3.4該條款中提及的設備掛載方式說明如下:

1抱箍式:掛在設備通過U型抱箍固定在桿體上,可按需安裝,易于安

裝維護,適用于改造的桿體或對造型及功能要求不高的區域;

2固定式:設備一次性安裝在智慧燈桿的指定位置,可通過桿體預留接口

擴展設備,建設完成后設備位置不能改變;該桿體結構造型簡單,成本造價較

低,適用于城市大面積新建布設、功能需求較明確的高速公路及市區主干道沿

線等;

3滑槽式:以鋁制桿體為主,在桿體上設計多個滑槽,設備通過連接件安

裝在滑槽上,可靈活確定設備的安裝位置;由于鋁制材料強度偏低,應根據需

求綜合評估其安全性進行選用;

4機架式:可按需通過標準機架單元和安裝背板靈活安裝多種設備,易于

安裝維護,造價低;機架式單元會影響桿件的美觀度,適用于工業區等對功能

模塊有增減需求、造型要求不高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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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基礎

6.4.1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桿體的設計使用年限。

6.4.2前期設計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勘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

范》GB50021的相關規定。

6.4.3桿體基礎應進行地基承載力、抗拔、抗傾覆及抗滑移的驗算,設計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高聳結構設計規范》

GB50135、《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架空輸電線路基礎設計技術規程》

DL/T5219的相關規定。

6.4.4基礎應滿足桿體和機箱功能性、安全性要求,與桿體和機箱配套設置。基礎

應與桿體和機箱的各類預埋件相適應,預制的線纜保護管應與綜合桿件和綜合機箱

的進線孔相匹配。

6.4.5基礎應充分考慮后續功能的可拓展性,為后續掛載設備和配套設置預留充足

荷載。

6.4.6根據地基不同情況,基礎形式可采用擴展基礎或樁基礎。當地基的軟弱土層

較深厚,采用淺基礎已不能滿足多功能桿對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的要求時,宜采用樁

基礎。

6.4.7基礎宜采用整體現澆方式或預制方式。整體現澆基礎混凝土等級不應低于

C25,預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混凝土配合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

6.4.8當基礎處于沿海地區或地下水位以下時,應考慮地下水對基礎及覆土的浮力

作用,并應根據工程巖土勘察報告確定地下水對基礎有無侵蝕性及進行相應的防腐

蝕處理。

6.4.9桿體與基礎的連接,應根據桿體尺寸,選用地腳錨栓連接或法蘭連接(圖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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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4.9燈桿基礎示意圖

6.4.10基礎與桿件采用地腳錨栓連接時,地腳錨栓宜采用Q235及以上強度的低

合金高強度結構鋼,錨栓不得焊接。桿體安裝完成后,應用細石混凝土將錨栓外露

部分進行包封;地腳錨栓設計埋深應按受拉鋼筋錨固長度計算,采用整材制作,雙

螺母防松;螺桿和螺母均應采用熱浸鋅法進行防腐處理。

6.4.11基礎與桿件采用法蘭連接時,燈桿基礎應按燈桿的法蘭盤來決定基礎籠

的鋼筋用材和對角尺寸,并按基礎圖紙進行挖方、倒混凝土施工,埋基礎籠時

宜保護好鋼筋螺紋,以便燈桿安裝時正常進行施工。基礎承載埋深、尺寸根據

具體工程燈桿應用場景宜參考表6.4.11設計計算。

表6.4.11基礎尺寸要求

序號燈桿高度基礎斷面尺寸基礎深度法蘭厚度

114m900mm×900mm≥1800mm≥20mm

212m800mm×800mm≥1600mm≥18mm

310m600mm×600mm≥1200mm≥16mm

48m500mm×500mm≥1100mm≥14mm

53.5~6m400mm×400mm≥900mm≥10mm

6.5供配電

6.5.1供配電系統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規定,一般道路的街道綜合桿電力

負荷應為三級負荷;重要道路、交通樞紐及人流集中的廣場等區段應為二級負

荷;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或對公共交通、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影

響的街道燈桿及設施,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不同等級負荷的供電要求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

6.5.2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回路供電,變壓器低壓側至用電設施間的配電級

數不宜超過三級,交流變壓器及配電箱的位置宜設在負荷中心。供配電系統應

為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擴展性預留備用容量。

6.5.3機房應由由雙路電源供電,并應設置備用電源。電子信息設備宜由不間

斷電源系統供電。

6.5.4在街道綜合桿上新增用電設備時,市政電力不能獨立供應和市電正常供

電中斷的情況下,桿體掛載設備在容量允許的條件下宜采用蓄電池備用供電的

設計作為設備電源的應急補充方式。當采用蓄電池供電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要求。當不具備雙回路供電條件時,可

采用UPS電源作為交通信號及視頻監控設備的備用電源,其持續供電時間、

旁路裝置、主備電源自動切換功能的要求應滿足交通信號及視頻監控設備供電

相關規范。

6.5.5在已建城市道路中,街道綜合桿系統的供電應優先采用既有滿足設備供

15

電需求電源擴容方式。原有道路的外電容量能滿足桿體設備要求,宜從原有道

路供電柜取電,新增電表另外計費。

6.5.6供配電系統接線方式宜采用放射式和樹干式相結合的方式,區塊配電箱

至綜合配電箱的配電系統采用樹干式接線,綜合配電箱至終端用電設備的配電

系統采用放射式接線。

6.5.7街道綜合桿應具備為掛載設備提供統一供電服務的功能,通過在桿體綜

合倉內配置空氣開關或即插即用的方式接電,每根街道綜合桿宜配置遠程可控

安全用電模塊,支持遠程控制和斷電保護,具備單路開關控制等功能。

6.5.8采用交流供電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供電電壓等級宜為0.22kV/0.38kV;用電設備端電壓應為標稱電壓的-

10%~+5%;

2用電設計宜使三相負荷平衡,三相配電干線的各相負荷宜分配平衡,最

大相負荷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不宜低于三相負荷平

均值的85%;

3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或TN-S接地系統,中性線截面不應小

于相線截面。

6.5.9區塊配電箱的服務范圍應結合街道綜合桿布置位置和桿上搭載設施需求

確定,服務范圍應結合區域供電規劃確定,服務半徑宜400m至800m之間。

6.5.10供配電系統采用市政交流供電時,照明、燈桿專網、移動通信基站、充

電樁、交通信號及監控設備等宜分別設置專用配電回路,分路敷設、獨立計

量,除照明以外的供電線路需24小時供電。當條件有限時,可合用供電干線,

且不宜多于兩類。

6.5.11強、弱電纜線應分管敷設,不得敷設在同一根保護管內。

6.5.12街道綜合桿供電系統宜在綜合配電箱進線處設置計量裝置,并根據通信

設施、公共安全、交通設施和智能照明的隸屬單位進行分類分項計量。計量

表、互感器的精度應符合供電部門計費要求或產權單位內部考核要求。

6.5.13街道綜合桿應設置用電安全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

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規定。

6.6管道與線路

6.6.1街道綜合桿系統的電力、通信線纜宜埋地敷設,敷設要求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通信管道與通道工程設計標

準》GB50373、《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城市綜合管廊工

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

6.6.2線纜管(槽)的敷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

GB50311、《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并應結合電氣連

接、布線路由、施工工藝、防火阻燃、防雷接地等進行施工。

6.6.3街道綜合桿系統的供電和通信管線宜統一建設和管理,可采用綜合管

廊、電纜溝或穿管埋地的敷設方式。

6.6.4新建道路的電力和通信管線應入地敷設,現有架空線纜具備入地敷設條

件的,應入地敷設;管線不具備入地敷設條件的,應對各線纜種類、管理單位

及責任人等信息進行標識。管線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預留,主干路、次干路管孔數

量不宜少于6孔,新建管道宜采用不同管道色彩區分不同權屬單位。

16

6.6.5街道綜合桿旁應設置接線手孔井,電纜、光纖分支接線在接線手孔井或

燈桿的設備倉內實施完成。

6.6.6線纜在燈桿出線孔處需做密封處理,燈桿出線孔至附著在路燈桿上的有源

設備之間的線路不應有裸露,應采取保護管敷設。

6.6.7管線設計時應符合以下原則:

1電纜線與通信線應分別敷設管道;

2照明電纜與其他電纜應分別敷設管道;

3強弱電管線應分別敷設管道;

4智慧燈桿旁應設置接線手孔井,電纜分支接線在接線井內實施完成,并

進行防水處理。

6.6.8綜合配電箱處、過路管道兩端或沿道路縱向超過50米時應設置手孔井,

亦可根據街道綜合桿件的位置和搭載的設施情況設置手孔井。手孔井的規格可

參考現行行業標準《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圖集》YD/T5178的相關規定,井蓋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檢查井蓋》GB/T23858的相關規定。

6.6.9手孔井位置的設置應符合原則:

1街道綜合桿旁宜設置手孔。

2綜合配電箱、交流配電變壓器旁應設置手孔。

3連接管道兩端應設置手孔。

4綜合管道轉折處應設置手孔。

5預留的桿、箱基礎及管道末端應設置手孔。

6.6.10供電系統應采用地下電纜線路供電,其供電電纜設計及選型應滿足現行

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及《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的相關規定。

6.6.11電力、通信線纜宜采用穿電纜保護管的敷設方式,保護管道連接應牢

固,密封良好。管道穿越機動車通行的地段時應采用滿足承壓強度的保護管,

且應預留備用管道。

6.6.12通信管道的埋設深度(管頂至路面)不應低于表6.6.12的要求。當達不到

要求時,應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鋼管保護。電纜保護管敷設位置應與智慧綜合桿

處于同側,兩者間橫向凈距不宜大于1米。強弱電管線應分別單獨穿管敷設,電

纜管敷設凈距不應小于0.25米,距排水溝底不宜小于0.3米。

表6.6.12路面至管頂的最小深度表

與電車軌道交越與鐵道交越

類別人行道下車行道下(從軌道底部算(從軌道底部算

起)起

水泥管、

0.70.81.01.5

塑料管

鋼管0.50.60.81.2

6.6.13街道綜合桿基礎應預置不少于8根D32毫米的彎管與配套手孔井連通。

6.6.14街道綜合桿應具備為掛載設備提供統一傳輸接入服務的能力,每根街道

綜合桿宜配置不少于12芯的光纖資源,滿足安防監控、移動通信基站、智能

網關等設備的裸纖傳輸接入需求。非裸纖傳輸接入的掛載設備可由智能網關統

一提供傳輸接入服務。

17

6.7綜合箱(柜)

6.7.1綜合機箱(配電箱和配網箱)、機房宜布設在人行道設施帶、路邊綠化

帶和機非隔離帶內,不應布設于路口人行道過街橫線進出口、居住小區和商業

設施等進出口處。

6.7.2街道綜合桿建設時應配置綜合配電箱和綜合配網箱,在建設條件允許的

情況下,可考慮建設綜合機柜,應充分考慮各種業務需求和設備安裝維護要

求,按照業務應用的不同功能區域進行設計,同時做好界面劃分。

6.7.2綜合機箱(配電箱和配網箱)在設備布放時,配電、配網應隔離分區設

計,宜配置消防滅火裝置,應考慮到長遠功能需求,預留相應的位置空間。機

箱內的每個倉位應有接地、管道和安裝支架等。

6.7.3綜合配電箱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綜合配電箱的設計應滿足服務區塊各類設備的用電需求;

2綜合配電箱的照明供電與其他設備供電應分別獨立設計;

3綜合配電箱的智慧照明控制設備應統一接入智慧照明管理平臺;

4綜合配電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

備》GB7251.1和《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50293的要求;

5綜合配電箱應安裝門禁設備,箱門開關時觸發開關門報警,并上傳報警

信息到管理平臺。

6綜合配電箱應設置遠程監測系統.遠程監測系統宜具備數據采集、電能

計量、開關量控制、剩余電流檢測、終端控制固件遠程升級、支持多時段開關

燈控制、多時段電壓、電流限值報警、電源輸出、智能門鎖等功能。

7箱內應能實現運行狀態監測,包括輸入電壓、電流、箱內溫度、風扇啟

閉狀態、箱門狀態、底部積水狀態及用戶倉的電壓、電流、功率、溫度等。可

及時給出告警信息,可接受遠程控制。

6.7.5綜合配電箱的布置位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布置在道路兩側建筑場所內時,應選擇塵埃少、腐蝕介質少、周圍環境

干燥和無劇烈振動的場所;

2布置在道路兩側綠地內時,應安置在綠地中靠側后隱藏處,不得阻礙綠

化以及主要景觀的景觀視線,并設置維護通道,預留維護空間。與綠化邊界的

距離宜不小于1.5m,便于進行綠化遮擋與裝飾。箱體顏色、外觀宜與綠地景觀

相協調,裝飾方案應專項設計;

3布置在道路公共設施帶內時,箱體邊緣與人行道路緣石內側齊平,與街

道綜合桿系距離宜不小于1.5m;

4當人行道寬度小于2m、隔離帶寬度小于3m時,不宜布置綜合變配電

箱;

5路口停止線合圍區域內不宜布置綜合機箱、綜合變配電箱;

6應預留箱體日常使用及操作門開合空間和檢修通道;

7箱體開門方向應結合行人和車輛、保障安全維護便捷性而定;箱門外應

設置用電安全警示標志。

6.7.4綜合配網箱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綜合配網箱在設計時應考慮共建共享,根據街道綜合桿所承載的業務和

設備型號、數量,確定建設網絡容量,同時根據業務預測,做好遠期規劃和預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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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綜合配網箱在設計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通信建筑工程設計規范》

YD5003及《通信局(站)機房環境條件要求與檢測方法》YD/T1821的有關規

定。

6.7.5綜合配電箱、綜合配網箱在設計時必須綜合考慮節能環保、環境和諧、

安全使用等因素,同時須滿足設備集中布放、集中供電、信號線纜接入便利的

要求。

6.7.6綜合配電箱、綜合配網箱在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各種業務需求和設備安裝

維護要求,按照業務應用的不同功能區域進行設計,同時做好界面劃分。

6.7.7箱內掛載設備應進行抗震設計,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信設備安裝工程

抗震設計標準》GB/T51369的相關規定。安裝應牢固、有序,宜優先采用導軌式

安裝,也可采用壁掛或盤式安裝。箱體底部應與基礎上地腳螺栓連接固定,牢固

可靠,不搖晃;連接固定點不得裸露在外;

6.7.8綜合配電箱、綜合配網箱應配置消防滅火設備。可考慮與6.7.10合并

6.7.9綜合配電箱、綜合配網箱基礎及防水應滿足以下要求:

1采用砌體基礎時,基土處于稍潮濕環境的,基礎應采用MU30以上毛石

或MU15普通磚,M5水泥砂漿砌筑;基土處于很潮濕或含水飽和環境的,基

礎應采用MU40以上毛石或MU20普通磚,M10水泥砂漿砌筑;

2采用混凝土平板基礎形式時,混凝土基礎表面承重應符合設計要求。正常

情況下,基礎底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

3箱體材料宜采用不銹鋼,確保機械強度和熱力性能滿足功能和技術要求。

并應具備鎖具防淋雨,門軸防銹蝕和進出線防劃割、防進水措施,應考慮結構

安全防護;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使用壽命應不小于20年。

4綜合機箱混凝土基礎頂面應高出地面30cm并具有散水面;

5機箱與外部的連接孔、通風孔等應設置防水、防潮、防小動物進入等措

施,宜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封堵。預留線纜進入的進線孔及密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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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防雷接地安全與漏電保護

6.8.1防雷接地安全應符合以下規定:

1街道綜合桿系統的防雷與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

范》GB50057、《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GB50689及現行行業標

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的技術要求

和檢測方法》YD/T1429的相關要求。

2防雷引下線附近應采取防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的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相關規定。

3接地系統應采用TT系統或TN-S系統,同一個配電系統內不得采用不同的

接地形式。

4街道綜合桿系統接地和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及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城市道

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等的要求。桿體及構件、設備外殼、配電及控制箱等外

露可導電部分應進行保護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應利用桿體基礎鋼筋等作

為自然接地體,如自然接地體無法滿足接地電阻值要求,則應增加人工接地體。

5街道綜合桿、綜合配電箱應設置電涌保護器(SPD)沒有電子信息設施的

綜合桿件宜預留電涌保護裝置安裝空間。

6電涌保護裝置的選擇和布設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涌保護器(SPD)

第12部分: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涌保護器選擇和使用導則》GB/T18802.12及《低壓

電涌保護器第22部分:電信和信號網絡的電涌保護器(SPD)選擇和使用導則》

GB/T18802.22執行。

7街道綜合桿桿體高度超過15m時,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

規范》GB50057的規定配置避雷裝置。

8街道綜合桿系統配電線路應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作接地故障保護,接地和

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現行行業標準《城市

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等的相關要求。

9電擊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XGB/T16895.28第7-714

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戶外照明裝置和現行行業標準CJJ89《城市道路照明

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的相關規定。

10街道綜合桿、綜合配電箱、交流配電變壓器內應配置接地端子排,端子

數量根據需求確定。接地端子排宜采用具有防腐涂層的銅排,其截面積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的相關規定。接地

端子排應采用單獨的保護導體與接地裝置相連接。

11街道綜合桿應根據周邊地理環境進行雷電風險評估,直擊雷防護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相關規定。

6.8.2電路保護應符合以下規定:

1街道綜合桿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應用、選擇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

13955規定。

2街道綜合桿應配置遠程漏電監測裝置。

3桿體、懸臂、底座等所有裸露金屬部件與接地端子之間應具有可靠的電

氣連接。

20

4漏電保護器標有負載側和電源側時,應該按規定安裝接線,不得反接;

漏電保護器負載側的中性線不得與其他回路共用。

5設備機使用的接地體宜與道路上其他接地體有效連通。

6漏電保護器的選擇和防護等級應與使用環境條件相適應,宜采用電磁式

漏電保護器;選擇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值時,應充分考慮線路和設

備可能發生的正常泄露電流值。

7街道綜合桿應安裝感應式桿體漏電傳感器,便于供電電源的管理及安全

監測。

8配電系統應具有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間接接觸防護,末端回路應設

置漏電保護裝置,各單相回路應單獨進行控制和保護。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

13955等規范的相關要求。

9為了保證多級保護的選擇性,下一級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小于上一級額定

漏電動作電流,各級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有1.2~2.5倍級差。

10漏電保護器的選擇和防護等級應與使用環境條件適應,宜采用電磁式漏

電保護器,選擇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值時,應充分考慮線路設備可

能發生的正常泄露電流值。

21

7施工與驗收

7.1一般規定

7.1.1路燈、交通標志、智能交通、路名牌、導向牌等設施的施工建設應符合

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有關規范要求,并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7.1.2街道綜合桿的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做好安裝調試工作。

7.1.3街道綜合桿的施工及設備安裝調試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施工及

調試人員應根據工程項目熟知產品的技術性能和安裝調試方法,掌握電氣安裝

操作流程。

7.1.4街道綜合桿位置應合理選擇,在實際施工中如遇設計要求或現場條件約

束,不能避免將街道綜合桿安裝在易受車輛碰撞區域時,應在街道綜合桿周圍

加設防撞裝置。

7.1.5街道綜合桿的現場安裝調試和試運行等過程應有書面記錄,安裝調試后

的設備及系統功能及性能應達到設計要求。

7.1.6針對現有照明設施進行的街道綜合桿改建工程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施工過程導致街道照明功能暫停時,應架設臨時街道照明設施;

2街道綜合桿施工應在確認無電后進行;

3施工安裝過程中應有專人安全監護,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及施工規范;

4施工結束后,應及時修復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建筑物破損。

7.2施工

7.2.1材料設備進場檢查應符合以下規定:

1街道綜合桿進場前應完成定型試驗,具有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

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內容包含但不限于外觀檢測、材質及

性能檢測、桿件的規格檢測、焊縫檢測、熱浸鍍鋅層檢測、噴塑檢測等;

2街道綜合桿產品到貨包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裝牢固,保證在運輸過程中包捆不松動,避免部件之間、部件與包

裝物之間相互摩擦而損壞外涂層;

2)金屬突出部分,如法蘭、節點板等,采用有彈性、牢固的包裝物包

裝;

3)包裝前使用耐老化橡膠塞、耐老化塑料塞或其他有效方法封堵鍍工藝

孔;

4)部件運輸至現場后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變形及時進行校正。

3街道綜合桿應在產品主體的明顯位置作標記,標注產品的型號、規格、

名稱,主要技術參數、出廠編號、生產制造商名稱;

4街道綜合桿送達現場后,應對產品進行復驗,復驗包括以下內容:

1)對產品外觀進行目視檢查,表面無劃傷、變形、凹坑、脫鋅,脫漆等

缺陷;

2)產品的規格、型號、名稱、主要技術參數、出廠日期、制造商名稱等

22

內容明確;

3)根據實際需要對產品焊縫質量、尺寸規格、鍍鋅層厚度等進行抽樣檢

查和記錄,并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4)產品合格證、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易損件圖冊、備件明細表、裝箱

單、產品安裝指導手冊等文件資料齊全。

5街道綜合桿到達現場后,外觀檢驗主要以目測為主;對產品焊縫質量、

尺寸規格、鍍鋅層厚度等項目進行的抽樣檢查一般需要專業器具,因此需要合

理考慮實際需要;街道綜合桿應采用現場無焊接拼裝,安裝說明為必要的文件

資料。

7.2.2桿體應符合以下規定:

1針對街道綜合桿桿體以及一體化桿體綜合倉的施工安裝,基礎及支撐面

應滿足以下要求:

1)桿體安裝前應根據招標技術資料復核各項數據,符合相關規定;

2)柱腳底板(法蘭)與基礎間的空隙(為調整法蘭、底板水平高差而預

留的空隙),在安裝校正后應用微膨脹細石混凝土澆筑密實;

3)露出基礎頂面的錨栓在街道綜合桿施工安裝前應涂防腐材料,并妥善

保護,防止螺栓銹蝕與損傷。

2街道綜合桿不宜進行現場焊接工作,如確需進行現場焊接,所有現場的

焊縫應按一級焊縫要求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應對焊縫進行防銹處理。

7.2.3管道、管井與基礎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1電纜保護管不應有孔洞、裂縫和明顯的凹凸不平,內壁應光滑無毛刺,

保護管敷設應與路基施工同步進行,保護管安裝位置應符合規范及設計圖紙要

求;

2電纜保護管連接應牢固,密封良好,金屬保護管宜采用套管連接的方

式,套接的短套管或帶螺紋的管接頭長度不小于導管外徑的2.2倍,管口應無

毛刺和尖銳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型并做瀝青防腐處理,若采用插接連接方

式,其插入深度宜為套管內徑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應涂以膠合劑粘牢密

封;

3街道綜合桿旁側處應設置接線手孔井,當過街管道兩端、直線段超過

50m時、管線有轉彎變向時,應在轉彎處設接線手孔井,接線手孔井不宜設置

在交叉路口、建筑物門口、與其他管線交叉處;

4工作井宜采用M5砂漿磚砌體,內壁粉刷應用1:2.5防水水泥砂漿抹

面,井壁光滑、平整;井深不宜小于1m,并應有滲水孔,井內壁凈寬不宜小

于0.7m;

5接線手孔井進出線孔應進行密封處理,防止水汽和小動物進入,封堵材

料宜采用阻燃材料;

6電纜保護管伸出接線手孔井壁30mm~50mm,有多根電纜管時,管口

應排列整齊,不應有上翹下墜現象;

7街道綜合桿基礎施工時,需對基礎范圍內埋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雨

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氣、電力(高壓、低壓、路燈、交通設施線)、運營商

通信電纜等方面地下管線進行探明普查;

8其他未提及內容,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

規程》CJJ89的相關要求。

23

7.3驗收

7.3.1竣工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1街道綜合桿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系統檢測;

2進行系統檢測時,以下檢測內容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的要求:

1)街道綜合桿的數量、型號、生產廠家、安裝位置等;

2)街道綜合桿的各項功能及性能指標;

3街道綜合桿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在試運行合格并且完成系統檢測后組織。

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資料,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4街道綜合桿工程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要求,符合設

計和工程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具備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

7.3.2桿體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查驗街道綜合桿的材質、規格、焊縫質量、防腐涂層厚度、接地電阻的

檢測報告時,檢測對象以街道綜合桿或被檢裝置為計數單位,最小抽樣檢測數

量應符合表7.3.2.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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