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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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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偽造公司印章罪的認定

偽造公司印章罪的認定

在大陸法系各國中,日本刑法關于偽造印章犯罪的規定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刑法典》第167條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處三年以下懲役;不當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偽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處三年以下懲役。”第168條規定,不當使用他人的印章或者署名的,或者使用偽造的印章或者署名的,即使未遂也應該處罰。根據該規定可知,日本立法保護主體涵蓋范圍遠遠大于我國立法規定,保護對象包括簽名等,從行為方式來看還包括使用偽造的印章、不正當使用真實的他人印章的行為,明文規定處罰未遂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條文規定比較簡單,同時缺少相應的司法解釋,理論上對于該罪的分析研究也較少,導致實踐中出現對此類犯罪的認定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影響司法公信力。現實生活中此類犯罪十分猖獗,刑事立法目的并沒有完全達到,許多關聯或者相近行為無法處理,呈現出立法空擋。本文擬就該罪客觀要件方面涉及的偽造的類型和印章的范圍進行分析,從而為準確認定該罪提供借鑒。

關于偽造的含義和類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偽造”,僅僅規定“偽造”這一犯罪行為方式的立法其考慮在于:在實踐中,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司印章的行為極少發生,造成立法空置。事實上,變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在現實中也并不罕見,立法未作規定,不利于打擊犯罪。同時,對于偽造的含義和類型,國內理論研究較少涉及,不利于司法實務中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的性質。

國外刑法理論中關于“偽造”的含義有不同類型,具體有廣義、狹義和最狹義三種含義。就廣義的偽造而言,形式主義立場者認為,沒有制作文書權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義的文書的行為,即有形偽造(包括有形變造);而實質主義立場者認為,具有制作權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文書的行為,即無形偽造(包括無形變造)。雖然從構成要件來看,區分二者并無實質意義,但是兩者所侵犯的法益嚴重程度不同,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有形偽造僅侵犯了文書的社會信用和交易安全,而無形偽造除了侵犯文書的社會信用和交易安全之外,還侵犯了在這基礎上的證明力。無形偽造的文書雖然其形式是真實的,但是實質卻是虛假的,并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從危害的程度來看,無形偽造因其形式的真實性而更具隱蔽性,導致人們很難識別其虛假性,從而對社會的危害也更甚。所謂狹義的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有形變造。有形偽造,是指沒有制作權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成新的文書的行為。有形變造是指沒有制作文書權限的人對已經作成的他人名義的真實的文書的非本質部分加以變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證明力的文書的行為。最狹義的偽造,是指不包括變造的有形偽造。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含義也具有相對性,但理論通說與司法實踐在理解偽造概念時,通常僅從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最狹義的偽造的含義即有形偽造的角度來把握,而忽視了偽造可能包括變造,以及偽造與變造可能既包括有形偽造、有形變造,還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即沒有注意到偽造含義的相對性。國內有學者在借鑒國外刑法理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刑法的規定提出,“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偽造的概念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包括有形偽造與有形變造、無形偽

造與無形變造。第二,包括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在刑法分則條文并列規定偽造與變造概念,或者就同一對象在不同條文中規定了偽造行為與變造行為時,其中的偽造便不可能包含變造,但卻包含了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第三,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至于我國刑法分則中是否存在最狹義的有形偽造,還是需要研究的問題。”

有形偽造,是指沒有制作權限的人,冒用他人公司名義制作印章。無形偽造

,是指有制作權限的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制作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公文。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結合國外刑法理論關于偽造含義的界定,筆者認為,在我國刑法中,偽造的概念包括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根據刑法理念、處罰的必要性,而不得不將該偽造解釋為包括了有形變造與無形變造。承認這里的偽造屬于廣義的偽造,有助于防止行為人辯稱自己的行為屬于變造或者屬于無形偽造而無罪。

關于公司印章的認定

公司印章,是指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專章,它是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符號和標記,能夠代表單位內部行使管理職權,外部從事活動并承擔法律后果的標志。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印形,是指固定了公司名稱等內容并可以通過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體上的圖章;印影,是指印形加蓋在紙張等物體上所呈現的形象。

刻制的印章沒有經過主管機關備案的,是否屬于“公司印章”范疇,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公司印章的管理規定,印章的刻制、更改等事項都要到印章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因此,未經備案的印章不屬于“公司印章”范疇。另一種意見認為,印章的本質在于體現某一主體的同一性,只要客觀上足以損害公司信用及交易安全,仍屬于“公司印章”。筆者同意另一種意見。探究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質,本質是能夠體現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代表公司與向對方發生權利義務關系,體現公司商業信用。據此,侵犯了實際存在單位的誠實信用度的印章,既包括公司的公章、專用章,也包括公司內部機構、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印章。偽造虛構公司的印章,是否應當認定為偽造公司印章罪一直存在爭議。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第一,偽造虛構公司的印章仍然妨害了國家對印章的管理秩序,因為制作印章需要到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第二,現實中公司名稱五花八門,不一而足,一般普通大眾根本無法辨別該公司的真實性,很有可能將虛構公司誤認為是與之名稱類似的真實公司,偽造行為則侵犯了該真實公司的對外信用。第三,偽造虛構公司印章的行為頻繁發生,和偽造真實公司印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差無幾,若不加以打擊勢必放縱此類犯罪,不利于法益保護。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首先,印章管理秩序保護的是實際、具體的印章效力和信用,是行使具體、實際的印章管理權。沒有真實單位存在,那被偽造的印章就不會對具體印章效用管理產生實質影響。其實,刑法設立偽造印章罪的目的不僅為了維護印章管理秩序,還為了保護真實存在公司的商業信用。最后,刑法的謙抑性,偽造虛構公司印章的行為不必用刑法調整。

筆者同意否定說,偽造虛構公司的印章,雖然可能侵犯交易安全,但是并未侵犯相關公司的商業信用,若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詐騙罪論處。

偽造與真實印章內容不一致的印章,是否構成本罪,實務中也存在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偽造印章的內容需要和真實印章的內容一致,否則偽造對象條件不成立,不構成本罪。相反意見認為,只要偽造的印章足以使一般普通大眾誤認為是真章,那么就符合構成要件,應當以偽

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偽造與真實印章內容有差異的假章,足以使人合理信賴主體的同一性,侵犯公司的商業信用和交易安全。

篇二:偽造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本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專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偽造。如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制作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后果的符號和標記。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條僅對偽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毒。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偽造上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偽

造”是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印章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偽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等等。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實施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篇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刑辯專家張智勇釋義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

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

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

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

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

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

印章。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1998·8·28法釋[2000]20號)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6號)

對于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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