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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二、我國的貿易救濟措施制度——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一〕反傾銷1.調查程序:啟動——公告——初步調查——初步裁定——否認/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價格承諾——繼續調查——終局裁定——否認/公告征收最終的反傾銷措施〔不得超過傾銷幅度〕2.調查主管機關:商務部;涉及農產品時會同農業部。3.調查發起方式:國內產業申請發起;商務部主動發起。國內產業申請發起調查的前提條件:有足夠的國內支持者〔在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生產者中,支持者產量占二者總產量的50%以上,同時不得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4.調查內容:是否存在傾銷、損害、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第3條——傾銷:出口價格<正常價值第4條——正常價值: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生產本錢加合理費用、利潤〔推定價格〕第5條——出口價格: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首次轉售給獨立購置人的價格;根據合理根底推定的價格

第7條——損害的三種形式〔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實質性阻礙〕

5.反傾銷措施〔1〕臨時反傾銷措施〔調查起60天后,不超過4個月〕:①臨時反傾銷稅;②提供擔保。〔2〕價格承諾:①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向商務部作出價格承諾;②商務部可建議但不能強迫出口者進行價格承諾;③商務部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④商務部作出初裁前不得接受價格承諾。〔3〕最終反傾銷稅①納稅人:進口經營者;②稅額:不超過傾銷幅度;③對象:原那么上是終裁決定公布后的進口產品,特殊情況下可追溯征收。〔4〕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經復審可適當延長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二〕反補貼1.調查程序:啟動——公告——初步調查——初步裁定——否認/臨時反補貼措施或承諾——繼續調查——終局裁定——否認/公告征收最終的反補貼措施2.采取反補貼措施的三個前提條件;專向性補貼〔專向性問題——特定補貼〕、損害、因果關系補貼必須:獲得利益、具有專向性專項性補貼:由出口國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由出口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以使用本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3.承諾:出口國政府承諾/或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三〕保障措施1.調查程序:啟動——調查公告——初步調查——初步裁定——否認/臨時保障措施——繼續調查——終局裁定——否認/公告實施保障措施〔1〕實施條件:進口增加、嚴重損害、因果關系〔2〕初裁決定——臨時保障措施〔提高關稅〕實施不超過200天;終裁決定——提高關稅或者數量限制〔3〕特點——無歧視貿易救濟措施比擬前提條件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存在傾銷存在專項性補貼進口數量增加造成損害〔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實質性阻礙〕同左造成嚴重損害傾銷和損害存在因果關系補貼和和損害存在因果關系進口增加和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起4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價格承諾、反傾銷稅臨時反補貼措施、承諾〔出口國政府或出口經營者作出〕、反補貼稅臨時保障措施〔提高關稅〕、保障措施〔提高關稅或者數量限制〕實施期限5年,經復審有必要可適當延長5年,經復審有必要可適當延長4年,最長不超過10年特點針對特定國家針對特定國家針對所有WTO成員方法〔無歧視〕三、世界貿易組織的一般制度1.世貿組織的成員〔管理對象是政府、成員包括地區〕2.世貿組織的法律框架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那么和程序的諒解》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件四、諸邊貿易協定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那么和程序的諒解》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件四、諸邊貿易協定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GATT1994》《GATT1994》附件一A、貨物貿易多邊協定附件一A、貨物貿易多邊協定12個配套協議:《農》《紡》和10個非關稅措施協議12個配套協議:《農》《紡》和10個非關稅措施協議附件一B:《效勞貿易總協定》附件一B:《效勞貿易總協定》附件一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附件一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3.世貿組織的根本法律制度(1)最惠國待遇原那么——普遍、自動、相互、同一性例外——一般例外、平安例外、關稅同盟、邊境貿易、普惠制、反傾銷反補貼、收支平衡、對特定成員豁免等例外(2)國民待遇原那么——例外〔政府采購、僅對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商提供的補貼、一般例外〕(3)關稅減讓原那么——約束性關稅(4)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那么——例外〔糧食等短缺、歸類或分級或銷售標準、農漁產品過剩、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的主要內容:國民待遇原那么、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那么不得采取: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限制進口、限制用匯、限制出口〔國內銷售要求〕4.效勞貿易總協定(GATS)——四種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WTO成員方關于效勞貿易的承諾:〔1〕一般承諾:最惠國待遇〔2〕具體承諾: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僅限于列入減讓表的部門〕四、WTO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構〔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總理事會〕爭端的類型〔違反性申訴、非違反性申訴、其他〕〔爭端解決的所有階段、爭端各方均可調解和磋商,WTO總干事亦可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磋商〔必經程序〕=1\*GB3=1\*GB3錯誤!未找到引用源。只審法律,不審事實;=2\*GB3錯誤!未找到引用源。不得發回重審。60天內磋商未果,可申請成立專家組專家組報揭發布后60天內,爭端方可提起上訴專家組審理上訴機構審理=1\*GB3錯誤!未找到引用源。通過方式:否認性協商一致;=2\*GB3錯誤!未找到引用源。通過的報告構成最終裁決或建議。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報告執行方式:執行方式:=1\*GB3錯誤!未找到引用源。修改或廢除違規措施;=2\*GB3錯誤!未找到引用源。如未能修改或廢除有關措施,可對申訴方提供補償。報告的執行如補償不能滿意,申訴方可申請報復授權報復〔平行或交叉報復——對稱性原那么〕五、中國在WTO中的特殊義務中國入世時的幾個重要承諾:〔1〕3年放開外貿經營權的承諾〔2〕15年非市場經濟承諾——可以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時適用替代國價格反傾銷:進口國確定正常價值時,可選擇中國國內價格或替代國價格非市場經濟地位反補貼:如中國政府提供補貼的主要接受者是國有企業,該補貼被視的后果為專向性補貼〔3〕12年特定產品保障措施承諾——可以專門針對中國產品適用保障措施《中國入世議定書》規定采取特保措施的前提條件:市場擾亂;市場擾亂的威脅、貿易轉移磋商和3種限制措施——自己采取、受影響的國家采取、受貿易轉移影響的其他國家采取。針對中國紡織品的特別保障措施——已經因過期而失效第五局部國際經濟法的其它領域一、國際知識產權法1.知識產權的保護〔世界上影響最大的三個實體性國際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巴黎公約根本原那么〔國民待遇、優先權、臨時性保護、獨立性原那么〕〔工業產權〕對成員工業產權法的最低要求、強制許可原那么〔2〕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比擬根本原那么客體范圍權利內容保護期伯爾尼公約雙國民待遇自動保護獨立性寬:文學藝術、演繹作品、實用藝術品、工業品外觀設計2項精神權利8項經濟權利嚴格的權利限制一般為50年攝影和實用藝術品25年〔三〕TRIPS主要內容〔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華盛頓公約〕1.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原那么——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首次〕、最低保護原那么、促進經濟與社會福利原那么2.知識產權保護的七種客體:〔1〕版權:客體包括計算機程序、有獨創性的數據匯編;內容包括電影作品的出租權〔2〕商標:首次下定義、7年可續展、對著名商標絕對保護且擴大適用于效勞標記〔3〕專利:可強制許可、〔動植物新品種、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外科手術的方法〕〔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物品],期限10年]〔5〕地理標志;〔6〕工業品外觀設計;〔7〕未披露信息3.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措施〔1〕民事和行政措施:①程序公平公正②證據提交③禁令④賠償費〔2〕刑事措施:商業規模的成心假冒商標或盜版〔3〕臨時措施:侵權發生之初制止其繼續及防止銷毀證據,有權責令擔保,如果合理期限內(20個工作日或31個自然日)未發起案件程序,應被申請人要求應撤銷臨時措施〔4〕邊境措施:海關中止放行有證據被疑心的侵權商品、申請者提供擔保、措施期滿未起訴那么提交保證金可放行,但假商標或盜版除外;對假冒商標的貨物,不得允許貨物以未作改變的形態再出口。中國的邊境措施:①收貨人或發貨人可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備案,備案10年有效可續展;權利人充分舉證并提供擔保,可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也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海關認定侵權可以沒收2.技術轉讓法國際許可證協議的主要種類:獨占、排他、普通許可證協議二、國際投資法1.海外的法律形式國際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國際間接投資:輸出借貸資本,不直接參與經營,如債券或股票投資等2.國際投資的淵源〔1〕國內立法〔2〕國際慣例、國際條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多邊公約3《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1〕險別〔政府違約險、戰爭和內亂險、貨幣匯兌險、征收征用險〕〔2〕合格的投資〔3〕合格的投資者〔例外〕——主要投資來源于境外的東道國國民、聯合申請〔4〕合格的東道國〔5〕代位求償權4.《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的公約》〔ICSID〕——國際投資爭端之解決〔1〕主體〔例外——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東道國法人與東道國之間〕〔2〕主觀條件〔3〕爭端性質〔4〕外交保護與用盡當地救濟三、國際融資法1.國際資金融通方式:國際貸款、國際證券融資、國際融資租賃2.國際融資擔保:保證、備用信用證、意愿書、浮動抵押、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四、國際稅法1.兩種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營業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財產所得2.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1〕雙重征稅〔2〕解決重復征稅的幾種方法:通過雙邊協議劃分征稅權、免稅法、抵免法〔全額或限額〕、扣除法3.國際逃稅、避稅及其防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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