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2024年知識點背誦版-民法_第1頁
司法考試2024年知識點背誦版-民法_第2頁
司法考試2024年知識點背誦版-民法_第3頁
司法考試2024年知識點背誦版-民法_第4頁
司法考試2024年知識點背誦版-民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52考點1.民法基本原則 考點2.民事法律關系 考點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考點4.監護 考點5.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考點6.法人能力 考點7.法人的一般規定 考點8.法人機關 考點9.可撤銷法律行為 考點10.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考點11.無效的法律行為 考點12.代理權的濫用 考點13.復代理 考點14.狹義無權代理 考點15.表見代理 考點16.訴訟時效的一般原理 考點17.中斷和中止 考點18.物權的效力 考點19.物權的保護 考點20.物權法定原則 考點21.基于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考點22.基于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動產的物權變動) 考點2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善意取得) 考點24.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拾得遺失物) 考點25.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考點26.共有制度 考點27.擔保物權概述 考點28.抵押權 考點29.質權 考點30.留置權 考點31.締約過失責任 考點32.要約與承諾 考點33.合同的內容 考點34.合同的履行 考點35.合同的保全 考點36.合同的變更 考點37.合同的終止 考點38.違約責任 考點39.保證合同 考點40.保證范圍與保證從屬性 考點41.保證期間和保證時效 考點42.保證人 考點43.買賣合同一般原理 考點44.特殊買賣合同 考點45.贈與合同 4053考點46.借款合同 41考點47.民間借貸合同 41考點48.租賃合同 42考點49.融資租賃合同 44考點50.保理合同 45考點51.承攬合同 46考點52.建設工程合同 46考點53.運輸合同 47考點54.技術合同 47考點55.委托合同 48考點56.行紀合同 49考點57.中介合同 49考點58.合伙合同 49考點59.無因管理 48考點60.不當得利 考點61.精神損害賠償 考點62.具體人格權 考點63.結婚 考點64.離婚 考點65.親屬關系 考點66.法定夫妻財產 考點67.共同債務 考點68.收養關系 考點69.繼承的適用關系和繼承權 考點70.遺產 考點71.法定繼承 考點72.遺囑繼承 60考點73.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60考點74.歸責原則 61考點75.免責事由 62考點76.侵權方式 考點77.用人者責任 63考點7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64考點79.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64考點80.物件致人損害 65考點81.醫療損害責任 66考點8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66考點83.安保義務人責任 67考點84.產品責任 67考點85.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68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54民法核心考點考點1.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王原1.不欺詐,不損他(1)如實告知不隱瞞;(2)達成合意守信用;(3)關系終止協助、通知、保密2.禁止權利濫用(1)行使權利不超法律/政策/公德,不損他人/社會/國家;(2)及時補救、減少損失公序違反典型行為: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2.危害家庭關系、性道德;3.射幸(理解為僥幸)行為;4.限制經濟自由、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勞動保護;5.暴力行為考點2.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素要主體必須平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客體主要是物,還包括智力成果、榮譽、名譽等。主要是權利和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行。1.為/不為的自由:有保障,被侵犯可請求國家機關保護(1)依法直接享有/實施(自己做不做)(2)請求義務人為/不為(請求他人做不做)2.為/不為的約束:必須履行,國家強制力約束,不履行承擔法律責任(1)為/不為,滿足權利人利益(2)法定/合同約定,不承擔超出范圍義務非民事法律事1.好意施惠關系:(1)請客吃飯;(2)搭便車;(3)邀請同看演出、比賽或旅游(爽約);(4)火車過站叫醒等。【注意】好意施惠關系不產生合同法律關系,但不排除成立侵權之債。2.婚約:婚約(訂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約不是合同。3.愛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4.法外空間(1)未構成不可抗力的日出日落,刮風下雨等自然現象;(2)散步、讀書看報等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3)引發宗教關系、同學關系、友誼關系等的客觀情況。5.合同界域外的約定:指的是貌似合同,但是按照其性質不適宜采用合同調整或合同調整將產生不公正的結果。1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55考點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存續2.胎兒(1)出生活體:受胎時,可遺產繼承或接受遺贈;(2)出生死胎:自始無民事權利能力。確定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戶口登記>其他死亡順序不能確定時:1.沒有繼承人→推定長輩先死2.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死者人格利益客體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原告1.近親屬自己的名義;2.順位:(1)第一順位:配偶、父母、子女;(2)第二順位:其他近親屬(姥姥姥爺爺爺奶奶孫子孫女等)賠償金一般認為歸屬于原告(近親屬),非死者的遺產行為能力類型分類標準獨立實施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能力人2.≥16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生活來源有效能力人1.≥8歲,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成年人1.純獲利/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直接有效2.不相適應,單方、多方法律行為→無效3.雙方(合同):效力待定力人1.<8歲,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1.一律無效(含純獲利、相匹配)2.需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考點4.監護監護類型法定監護未成年人1.父母:即使離婚,雙方均為監護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是。2.均死亡/無能力:祖/外祖父母→兄/姐→其他個人/組織,需居委/村委/民政同意成年精神病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個人/組織,需居委/村委/民政同意遺囑監護父母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協議監護1.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不適于父母2.協議監護,應尊重被監護人意愿。指定監護1.有爭議或不能協商確定:(1)先居委/村委/民政指定,不服法院申請指定;(2)直接法院申請指定?指定前,被監護人處于無人保護:被監護人住所地居委/村委/法定組織/民政,臨時監?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監護責任。意定監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近親屬、其他個人/組織,協商書面確定,自己未來喪失能力的監護2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56委托監護委托協議,部分/全部委托;委托后不免監護責任(另有約定除外);被委托人→過錯連帶責任兜底民政、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村委監護人職原則最有利于被監護人職責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利益。【注意】突發緊急,被監護人暫無人監護,居委/村委/民政,必要生活照料。禁止事項1.不得損害被監護人人身;2.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3.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不得干涉。監護人責任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法律責任(財產責任、撤銷監護資格等)1.起訴主體:有監護資格的人/組織;被監護人2.訴訟時效:被監護人自己起訴的,自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監護的撤銷和恢復撤銷情形1.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2.怠于/無法履行,拒絕委托他人,導致被監護人危困;3.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其他行為。申請人1.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2.被監護人住所地村委/居委;3.學校、醫療、婦聯、殘聯、未成年人保護、老年人組織。【注意】這些人未申請,民政應申請。法律后果原監護人喪失監護權+應繼續履行負擔撫養費、贍養費資格恢復1.父母/子女+確悔改+非對被監故意犯罪+自己申請→法院,尊重被監護人意愿,視情況恢復;2.監護人資格恢復后,指定監護終止。考點5.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條件1.下落不明滿2年:戰爭時期下落不明,時間自戰爭結束或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2.利害關系人申請:有人身或財產關系;如親屬、債權人、債務人。【注意】申請人無順序限制。3.經法院宣告:受理后,應“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3個月,屆滿無下落→宣告失蹤財產代管人人員確定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愿意人(無順序、人數限制2.有爭議或無能力的,由法院指定人。職責1.妥善管理。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賠償。2.代為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費用。訴訟地位自己作為原被告1.代管人申請:有正當理由,可向法院申請變更;2.利害關系人:代管人不履行職責、侵害權益、喪失代管能力,可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條件1.下落不明:(1)原則滿4年;(2)因意外事故,滿2年;(3)因意外事故或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2.利害關系人申請;3.經法院宣告:3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57(1)原則公告期1年;(2)因意外事故或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個月。死亡1.法院判決作出之日;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意外發生之日。法律效果死亡:1.婚姻關系終止;2.遺產繼承開始撤銷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申請撤銷(要申請,法院不會主動撤銷)1.財產返還(1)“依繼承編”取得被宣告人財產的人,返還。應當返還原物,如果無法返還,補償;(2)原物已被第三人通過繼承外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返還,繼承編取得人(處分人)補2.婚姻關系→原則:撤銷后自動恢復;【例外】?配偶再婚;?配偶書面向登記機關表明不愿恢復。3.收養關系: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無效。宣告期間行為1.不影響,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是有效,是不影響;2.被宣告死亡后的行為或宣告死亡的后果有沖突的,以實際行為為準。惡意宣告1.承擔返還原物、孳息;2.對造成的被宣告死亡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2.申請什么判什么;3.同時申請,應宣告死亡。考點6.法人能力權利無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繼承權、隱私權等限制21.企業法人超越經營范圍,從事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禁止經營訂立的合同無2.企業法人超出經營范圍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訂立除以上的合同,不當然無效。【注意】清算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并未消失,但只能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1.機關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為保證人;2.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貸款業務等。行為1.與民事權利能力共存亡;2.由法人機關予以實現。責任法人機關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人承擔責任看名義)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知道外,合同有效;(超權限+對外+相對人不知情)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除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外,合同有效,即使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超越經營范圍。(超范圍+對外+不論相對人知情與否)【提示】法人對外擔責后,可內部對過錯法人代表內部追償;內部限制如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對外,即不對抗善意相對人。4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58法人機關以外的其他人員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職務侵權,無過錯“替代”責任)考點7.法人的一般規定分支機構1.分支機構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由法人擔責;2.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法律活動→(1)責任法人承擔;(2)也可以先由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夠的,法人兜底。合并分立法人合并其權利義務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權利義務繼承)對外約定→連帶→內部約定內部有效1.分立的法人與外部的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連帶;2.分立的各個法人之間的內部約定,僅具有內部效力。登記批準1.變更登記: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公信效力,登記對抗主義: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責任1.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2.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擔;3.設立人為2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4.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設立人承擔。解散與清解散法人解散的,除合并/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成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1.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清算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考點8.法人機關性質法人的內部組成部分,無獨立人格。分類權力機關又稱意思機關,社團法人的意思機關是社員大會,財團法人沒有意思機關。執行機關所有法人都有執行機關代表機關法定代表人→注意區分:代表行為,法人名義實施,法人承擔責任;個人行為與法人無關,個人承擔。【注意】代表法人的行為:法人印證+法人簽章(簽名或蓋章)。1.“我以咱的名義和他簽合同”,為代表;“我以你的名義和他簽合同”,為代理;→名義說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訂立合同,為代表(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他人以法人名義訂立合同,為代理。監督機關1.不是必設機關,可以由自然人擔任也可以由自然人團體擔任。2.捐助法人必設監督機關。考點9.可撤銷法律行為情形重大誤解含義對行為的主要內容認識錯誤→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不一致→造成較大損失誤解標準對行為的性質認識錯誤:誤把買賣合同當成贈與合同5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59對對方當事人認識錯誤:不包括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認識錯誤對標的物認識錯誤:房屋面積差不構成重大誤解,但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知假賣假構成欺詐,不知假賣假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1.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困境(乘人之危)、缺乏判斷能力(信息不對稱)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假一罰十,構成單方允諾之債,不得基于顯失公平而行使撤銷權(未處于困境或缺乏判斷能力)。欺詐含義欺騙故意和行為→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對方因認識錯誤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類型1.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國產冒充進口,劣質冒充優質,人造冒充天然)2.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反從給付義務可追究違約責任(被撤銷可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原則上不可解除合同,除非構成根本違約;不影響風險轉移;不構成重大誤解;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第三人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行為,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提示】對方知情,受害方可撤銷;如對方善意,則合同合法有效,不可撤銷。脅迫含義以損害相要挾→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因恐懼心理而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核心不正當的預告危害迫使對方陷入恐懼對象自然人(本人及其親友)或法人(以偷稅漏稅等相要挾)第三人脅迫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撤銷(不考慮對方是否知情,受害方均可撤銷)。期間起算點重大誤解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90日顯失公平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欺詐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事由之日脅迫脅迫行為終止之日以上情形(雙重除斥期間制度)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法律后果自始有效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民法行為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自始無效可以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考點10.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法定類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2.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追認權1.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對上述2種效力待定行為在事后進行承認或拒絕的權利。2.性質上是形成權,以通知方式行使即可,無須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3.追認后行為自始有效;拒絕追認的行為自始無效。催告權1.相對人享有催促權利人進行追認的權利。2.權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追認,權利人沉默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權1.性質上是形成權,以通知方式行使。2.善意相對人有權對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進行撤銷。一經撤銷,行為自始無效,權利人不能再追認。6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60【注意】追認前才可以撤銷,追認后不能撤銷。考點11.無效的法律行為類型整體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3.惡意串通損害他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隱藏行為;5.因欺詐、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部分無效1.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是一個整體,屬于一個合同內容。2.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無效事由:預先免除兩類責任條款無效;(1)免除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的責任的;(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3.無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法律后果原則1.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2.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4.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外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提示】無效的格式條款,無效的免責條款,流押(質)條款,超過20%的定金合同,年利率超過24%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考點12.代理權的濫用定義法律效果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1.原則:自己代理系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才能生效。2.例外:法律另有規定(如行紀人行使介入權)、法定代理人實施的使被代理人純獲利益的自己代理以及僅限于對被代理人履行義務的代理,系“有權代理”。雙方代理同時代理本人和相對人為同一法律行為。1.原則:雙方代理系無權代理,須經雙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后生效(僅一方被代理人同意、追認還不夠)。2.例外:法律另有規定(如證券公司同時代理買賣股票的雙方交易)的雙方代理,系有權代理。惡意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代理的法律行為無效。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考點13.復代理特征1.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2.復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基于復任權)選任;3.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4.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代理人的權限為限;5.法律效果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擔。7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61產生1.事前本人授權或同意;2.事后本人追認;3.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責任1.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對外】2.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考點14.狹義無權代理情形沒有代理權1.偽造公章、合同專用章、合同書、授權委托書等,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2.冒用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為不構成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1.擅自、自作主張、未經;2.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職務行為不構成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調離,除名等。效力追認可明示也可默示1.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行為自追認時生效,代理之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自始有效;2.相對人有“催告權”。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期滿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在追認通知到達相對人之前,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1.僅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2.善意相對人可通知撤銷合同,通知到達對方,合同確定無效;3.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因追認生效而消滅。拒絕追認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會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果:1.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履行利益2.惡意相對人(知或應知無權代理的)遭受的損失由相對人和代理人按各自過錯承擔責任。——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舉證責任考點15.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無權代理,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主觀善意(不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對權利外觀進行形式審查,但無需核實)。客觀存在權利外觀(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蓋有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交易習慣)。法律效果1.合法有效,能夠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2.本人(被代理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后向表見代理人追償(內外有別);3.在相對人不主張表見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或無權代理人不得主張表見代理(保護善意相對人)。相對人的情形總結相對人主觀代理類型相對人權力或責任善意且無過失表見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善意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的選擇權惡意無權代理相對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8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62考點16.訴訟時效的一般原理適用范圍原則1.債權請求權;2.沒有登記的動產物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例外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扶養費;【救】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存】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券】6.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資】7.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國】。效力對權利人1.權利人仍有權起訴,法院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而不受理;2.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此抗辯,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3.權利人請求權的權能減弱,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對義務人1.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若義務人行使此權利,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權利人)的訴訟請求。2.義務人有權放棄時效抗辯權。可全部或部分放棄,一旦放棄不得反悔。拋棄后重新起算訴訟時效。3.在一審程序中,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視為其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在二審和再審中不得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除非有新的證據)。【提示】法院不得主動釋明或直接適用進行裁判。類型適用糾紛起算點性質普通訴訟時效一般糾紛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可依法中止、中斷(可變期間),可以延長。長期訴訟時效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最長訴訟時效所有糾紛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債權類型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附條件或附期限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其他清償期屆滿之日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其他寬限期屆滿之日侵權之債當時發現的侵害發生之日當時未曾發現的傷勢確診之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國家賠償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9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63考點17.中斷和中止發生時間對訴訟時效的影響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暫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6個月。【提示】在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訴訟時效期清零,從中斷或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考點18.物權的效力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后,不論其標的物輾轉至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可以追及標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權利;只要在最后占有人處發現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注意】善意取得會阻斷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得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一物一權)或兩個內容相沖突的他物權。優先效力對外效力原則物權>債權例外預告登記,買賣不破租賃,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對內效力質押先于抵押留置權>質押權>登記抵押權>未登記抵押權抵押先于質押留置權>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抵押權【提示】留置權>已公示物權>未公示物權>債權考點19.物權的保護性質1.物權請求權是獨立于物權的一種行為請求權;在物權未受到妨害也不存在受到妨害之可能性時,物權人則不享有物權請求權;2.物權請求權亦不能與物權分離而單獨存在;在物權受到妨害時,僅物權人才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而派生出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救濟權;3.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救濟途徑多元化)。物上請求種類返還原物請求權1.請求人為物權人(1)須為包含占有權能的物權;(2)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基于訴訟擔當亦可作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2.被請求權人為(相對于請求人的)現時的無權占有人,該無權占有人可能相對于別人為有權占有。包栝無權的直接占有人和間接占有人,不包括占有輔助人。3.原物必須存在。被請求人返還原物及孳息。排除妨害請求1.請求人為物權人,抵押權人亦可享有此權;2.妨害人以無權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的行使;妨害可以由妨害人的行為或妨害人的物件造成;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64權3.妨害具有不法性;4.提出請求之時,妨害仍在持續中;5.被請求人為任何對物權為妨害之人,也包括對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1.除去妨害;2.排除妨害費用的承擔(1)妨害人具有過錯的,妨害人獨立承擔;(2)妨害人對妨害無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消除危險請求權1.請求人為物權人,抵押權人也享有此權;2.物權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現實危險;3.被請求人為對危險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4.提出請求之時,危險仍現實存在。1.消除危險。制造危險的相對人應采取預防措施,除去現實危險。消除危險的行為既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2.消除危險的費用,原則上應由相對人負擔。若危險的產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危險的原因與請求權人自身具有客觀上的關聯時,由請求人與相對人合理分行使訴訟方式或直接主張考點20.物權法定原則種類法定物權的種類只能由法律規定(他物權與自物權),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類型強制法定1.物權內容由法律規定;2.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物權內容的強制性規定。——內容強制【注意】2種例外情形即使權利人具備所有權,但是不得隨意轉讓處分,否則就是無權處分:?預告登記制度;?抵押權。效力法定排他效力1.不相容之排他:在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不能存在兩個以上具有相同內容的物權;2.相容之排他:在一個物上可以存在兩個及以上內容不同的物權,但是彼此之間具有排他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后,不論其標的物輾轉至何人手中,權利人均可追及標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物權,但是通過合法手段有權占有的除外。優先效力1.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數個內容相沖突的權利時,效力較強的權利排斥效力較弱的權利而優先得以實現。2.物權的優先效力體現在兩方面:(1)是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對外優先效力);(2)是物權內部的優先性(對內優先效力)。公示方法法定動產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占有,不動產的公示方法是登記。變動方式法定1.基于法律行為;——折衷主義為原則(債權行為+交付、登記=物權變動)+意思主義為例外(土地承包流轉、地役權、動產抵押、動產浮動抵押)2.非基于法律行為;如行政行為、形成判決、繼承行為、事實行為。考點21.基于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原則變動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65模式適用范圍1.不動產的所有權拋棄;2.不動產抵押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拋棄;3.不動產買賣、贈與;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5.居住權的設立;6.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7.基于設立公司(合伙)協議的不動產出資;8.附著于土地之林木的買賣與贈與例外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1.自合同生效時設立;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登記,非生效要件也非對抗要件。移轉1.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抗善未經登記,不得對意第三人;【注意】轉移取得登記對抗主義,非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沒有登記可以對抗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其他成員。2.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但承包地為林地的除外。3.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地役權1.自合同生效時便設立;2.轉讓無需辦理登記,但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規則登記機關1.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2.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指定辦理。登記人原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例外以下由當事人單方申請: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2.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3.生效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4.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5.不動產滅失或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6.申請更正登記或異議登記的。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登記生效主義形成力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一致,以登記簿為準,除非登記簿錯誤。對抗力登記使物權變動產生對外對抗力。【例外1】不動產抵押權隨擔保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即使未辦理變更登記也轉讓。【例外2】建筑物和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房地一體主義)。處分力不登記不得處分。種類更正登記1.不動產登記薄出現錯誤;2.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更正申請;3.登記名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異議1.辦理更正登記未獲成功;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66登記2.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登記。1.有異議登記,不可能再善意取得;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15日內不提起訴或仲裁的,自動失去效力。預告登記商品房預售/以預售商品房設立抵押權/不動產買賣與不動產抵押原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例外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1.辦理了買賣、贈與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合同的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1)債權消失;(2)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90日內未申請登記;(3)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3.預告登記后,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實現物權,不影響義務人本應享有的抗辯權。考點22.基于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動產的物權變動)原則模式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占有)適用范圍普通動產交付即完成物權變動,不要求登記。特殊動產1.交付即完成物權變動,但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3.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所有權轉讓中,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破產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強制執行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不屬于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4.基于設立公司協議的動產出資。例外模式1生效的法律行為+讓與人具有相應的處分權+登記適用范圍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以基金份額、股權岀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3.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模式2法律行為有效+讓與人具有的處分權適用范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1.自合同生效時發生設立,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2.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債權設立質權1.只要合同生效即設立,但應收賬款設立質權的,需要登記才能設立;2.未通知債務人的,已經成立的質權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3.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已經成立的質權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行為被凍結,清償行為無效,不發生清償的效力。交付現實交付法律效果1.動產所有權移轉于買受人;2.風險移轉給買受人承擔;3.利益承受(由買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權)。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671.約定了交貨地點(1)目的地交貨:運至目的地并交給提貨人;(2)指定地點交貨: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2.未約定交貨地點→協議補充或按合同有關條款、合同性質和目的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1)標的物不需要運輸:上門提貨。知道標的物所在地,不知則為主營業地;(2)標的物需要運輸:貨交第一承運人。出賣人代辦運輸亦同。簡易交付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己經直接占有該動產,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就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的合同生效時,即視為已經完成交付。指示交付構成要件1.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的合意;2.讓與返還請求權的合意。變動時間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注意】讓與人對直接占有人的通知到達直接占有人前,已經發生的物權變動對直接占有人發生效力。改定構成要件1.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意;2.讓與人和受讓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賃、委托、承攬等債權合同的合意,依照該債權合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變動時間受讓人取得物權的時間點是雙方的約定生效時。限制1.設立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質權未設立;2.讓與人實施無權處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動產質權。動產所有權移轉規多重買賣1.出賣人為同一人;2.出賣人就同一動產與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分別訂立合同;3.出賣人訂立每一個合同時均為“有權處分”。特殊動產1.已經交付的取得所有權,并可要求辦理過戶登記;——交付具有優先于登記的效力2.己經辦理過戶登記且未交付,要求實際履行的應予支持;3.未交付,也未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實際履行應予支持。普通動產1.已經交付的取得所有權;2.已經支付價款的,要求實際履行的應予支持;3.未交付,也未支付價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實際履行應予支持。考點23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無權處分對象須為占有委托物,即無權處分人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取得占有。【注意】占有脫離物、貨幣、無記名證券、禁止流通物以及遺失物、盜贓物、埋藏物不適用于善意取得。產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不動產名義登記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不動產。因無權處分訂立合同1.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如果無效或被撤銷,不能發生善意取得;2.若無上述效力瑕疵,則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善意1.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68人于受讓之時是善意的認定2.判斷受讓人善意的時間點是完成登記或交付之時。受讓人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之時/動產交付之時為善意,此后變更為惡意的,不影響善意取得的發生。不動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受讓人為惡意: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注意】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動產1.簡易交付:以轉讓動產的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日;2.指示交付:以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日。【注意】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理的價格轉讓1.合理價格的判斷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2.贈與、繼承不能善意取得。【注意】僅約定了合理價格即可,不要求必須實際交付了合理價格。——考試標準公示不動產須完成登記動產須完成交付其他物權善意取得擔保物權1.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均要求有無權處分之行為(留置權除外);2.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3.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4.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發生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5.留置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用益物權、股權、票據權利亦可發生善意取得。脫離物的善意取得概念指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動產,包括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盜贓物等。【注意】因欺詐、脅迫而移轉占有的動產即使屬于贓物,也不屬于盜贓,可以善意取得。原則不能善意取得。法條依據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例外1.貨幣和無記名有價證券不適用民法典第312條,權利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2.占有脫離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3.占有脫離物可以善意取得當鋪質權(營業質權)。法律物權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消滅;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69效果2.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所有權人應承受他物權負擔;3.第三人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原動產上的抵押權、質權消滅,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債法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享有債權請求權。考點24.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拾得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1.返還遺失物及孳息;2.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3.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拾得人的權利1.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2.可成立懸賞廣告之債,懸賞人須支付酬金;3.行使留置權(1)不支付必要費用可以留置;(2)不支付懸賞廣告之債不可以留置。其他1.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2.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發現隱藏物、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規定;3.懸賞人支付酬金要求懸賞人實際從權利人處領取到遺失物。4.拾得遺失物后處分給第三人的情形:(1)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可要求返還原物+(第三人通過拍賣或向具備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支付第三人購買費用+權利人支付后可向無權處分人追償/(第三人在他人處購得)無須支付購買費用。第三人的損失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2)權利人沒有在2年內,但在3年訴訟時效期間(遺失物屬于沒有登記的動產,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總則3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內主張返還的: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條件,那么第三人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否則必須歸還權利人。(3)權利人在3年屆滿之后主張返還的,除非第三人放棄時效利益,否則無法取得遺失物。考點25.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1.所有權;2.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3.費用分攤、收益分配,有約從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共有權1.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2.轉讓專有權時一并轉讓;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不存在優先購買權;4.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1)全小區共有: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共有設施,物業服務用房,維修資金,車位、車庫(開發商車位)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新增車位);(2)全樓共有: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設備間等結構部分;(3)兩戶共有:樓板,承重墻以外的其他墻體(墻體中間層說)。成員1.表決權或管理權;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70權2.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3.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4.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5.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1)一般事項(專有部分面積≥2/3且人數≥2/3參與,專有部分面積>1/2且人數>1/2同意):使用維修資金,定改規則和規約,選換成員聘物業;(2)特殊事項(專有部分面積≥2/3且人數≥2/3參與,專有部分面積≥3/4且人數≥3/4同意):籌集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決定撤銷權1.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2.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物業管理權1.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自主管理權),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委托管理權);2.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解聘權3.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接受業主的監督(監督權);4.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知情權)。【提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救濟權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義務禁止住改商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利害關系人一票否決權)。禁止權利濫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交納物業費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配合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注意】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考點26.共有制度形態1.約定→具有夫妻關系、家庭關系、遺產繼承關系的為共同共有→否則為按份共有;2.約定→按份共有的份額按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等額享有。部關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關系約定→均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收益分配共同享有約定→出資額→等額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71費用負擔約定→共擔約定→按份分割共有物約定→基礎喪失或重大理由;協商,實物,折價變價;其他共有人分擔瑕疵的損失。約定→隨時;協商,實物,折價變價;其他共有人分擔瑕疵的損失。重大修繕約定→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約定→按份共有人份額≥2/3同意處分共有物約定→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約定→按份共有人份額≥2/3同意處分份額——自由;其他共有人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外部關系對外連帶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對內共同/按份約定→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共同承擔債務;不存在內部追償問題。約定→按份共有人按份享有債權、按份承擔債務;超過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提示】未依法滿足全體一致決或絕對多數決即處分共有物的,構成無權處分。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1.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2.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及時通知,協商不成按比例)(1)繼承、遺贈,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另約除外;(2)對內處分(按份共有人之間的轉讓),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另約除外;(3)同等條件: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4)行使期間:約定>不少于15日的同等條件通知載明期間>對同等條件事實知情之日起15日>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5)優先購買權不具有排他的物權效力,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請求債權性質的損害賠償。考點27.擔保物權概述禁止流質契約概念1.約定的時間點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2.約定的內容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效力流質條款無效,但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只能就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優先受償。例外當鋪質權(又稱營業質權)中的流質條款有效。混合擔保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實現順序有約定有約定按約定,約定必守。無約定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即自己物保、他人人保:1.應當優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不足部分,再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2.若債權人沒有或放棄向債務人主張擔保的,其他擔保人有權主張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債務人自己沒有提供物保或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他人物保、他人人保:1.可以向任何一個擔保人(物保人或保證人)主張全部或部分權利。2.若債權人放棄或免除對其中一個擔保人享有的擔保權的,那其他擔保人在“被免除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免責。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723.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的追償順序 (1)無順序限制說:既可向債務人全額追償,也可在向債務人追償前,直接按照內部份額比例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2)有順序限制說:須先向債務人追償,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再依照內部份額比例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共同擔保按份共同抵押概念若兩個以上的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權時,分別或共同與債權人約定各自僅對特定的債權數額承擔擔保保責。抵押權行使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只能按照約定的份額行使抵押權。追償抵押人承擔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其他抵押人追償。連帶共同抵押概念若兩個以上的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權時,未與債權人約定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順序與份額。抵押權行使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不受順序和份額限制,可以向其中的某一抵押權(人)行使擔保權或對所有的抵押權(人)同時行使擔保物權。——內部互追無限制追償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順序無限制,既可以向債務人全部追償,也可以按內部份額向其他抵押人追償。連帶共和混合擔保的主要在于債權人行使權利是否有順序限制:1.在混合擔保中(自己物保),若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的抵押或質押,且未沒有約定債權人行使權利的順序與份額的,債權人行使權利有順序限制,債權人應先對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權或質權。2.在連帶共同抵押中,即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立了抵押權,債權人行使權利無順序限制,即使債權人尚未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抵押權,亦可對第三人的財產行使抵押權。共同擔保人之一受讓債權的處理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上述規則處理。擔保物權1.主債權全部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擔保物因不可歸責于擔保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無代位物(質權中則啟動三方代位權5.混同,指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例外】同一財產有2個以上抵押權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和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同一人時,則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行使權利時,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因混同而消滅,可作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行使權6.免責的債務承擔時,未經提供物保的第三人的書面同意,被免責承擔的債務部分不再受物權擔保;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7.混合擔保以及連帶共同抵押中,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考點28.抵押權抵押不可抵押土地所有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公益法人(非營利法人)的公益設施,違法、違章建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73的除外:1.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3.法律后果:抵押合同無效。房地一體主義1.抵押時房地一體;抵押人未依照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2.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時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抵押權的設立不動產抵押1.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抵押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3.抵押人應承擔擔保義務,即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拒絕辦理的,債權人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動產抵押1.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2.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的順位1.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已登記按登記順序,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已登記先于未登記,均未登記按債權比例;2.順位在后先到期,只能就超出順位在先的部分受償;3.順位在先先到期,剩余價款應予提存,如果變價所得不足以清償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則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消滅,其所擔保的債權轉化為普通債權;4.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抵押物的出租出租既不是有權處分,也不是無權處分,系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成立在先原則先租后押1.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2.抵押權實現后,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合同對新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先押后租1.先抵押后出租,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買賣破租賃”;2.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訂立租賃合同時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事實的,承租人自擔;未書面告知的,抵押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抵押物的轉讓1.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2.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物的保全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2.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抵押權的處分轉讓1.基于抵押權的從屬性,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2.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放棄1.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2.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抵押權的1.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護;2.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律政法考筆記·民法2024·背誦版74實現3.抵押權人可主張折價、拍賣、變賣價款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工程價款、留置權人受償金額后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實現方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4.債權部分清償,不產生抵押權部分消滅的效力;5.主債權被分割或部分轉讓,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全部抵押權;6.主債務被分割或部分轉讓,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7.抵押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之全部。動產浮動抵押主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商事主體)抵押物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注意】作為整體一并抵押,抵押物不確定。登記機關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效力1.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就算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人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虧損,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含義債務人或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債權確定期間)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特征抵押在前,主債權在后;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及其數額具有不確定性。效力1.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另約除外;3.最高額抵押權實現時,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額為限優先受償,超過部分為一般債權;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為限優先受償。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實現債權確定:約定→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抵押權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考點29.質權質權設立質權設立動產質押交付生效(不得占有改定)權利質押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1.有權利憑證:交付生效;2.無權利憑證:登記生效(有關部門3.背書對抗第三人。基金份額登記生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生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其他股權登記生效(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登記生效(有關主管部門)2024·背誦版律政法考筆記·民法75應收賬款登記生效(信貸征信機構)動產質押交付1.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2.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提示】質權人能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質權仍不消滅;不能行使則消滅。放棄債權人放棄主債務人物保(質權),放棄多少,其他擔保人擔保責任減輕多少。妥善保管1.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2.質押財產可能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及時行權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權利質押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轉質出質人基金份額、股權、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經同意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應收賬款債權出質,適用債權轉讓的基本規則(內外有別+通知債權出質的事實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質權人不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債權質押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務人向債權人(出質人)履行的債務對質權人無效。——債務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轉質承諾轉質(同意轉質)責任轉質含義質權人(轉質人)經過出質人同意質權人(轉質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效力無權處分,合同合法有效,善意取得質押權。責任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轉質權人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轉質權人有過錯的亦需承擔賠償責任。考點30.留置權成立條件1.法定擔保物權,但可約定排除;【注意】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如遺失物、身份證、檔案不得留置。2.合法占有動產;【注意】基于合同性質占有;侵權、拾得、拒絕返還遺忘物、扣押租客家具抵租金均不合法。3.債權已屆清償期,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4.(民事留置權)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牽連性),企業之間留置(商事留置權)的除外。效力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債務金額,留置財產為不可分物的留置全部;3.約定→留置權人應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寬限期,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4.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5.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考點31.締約過失責任基本原理1.在締約過程中,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與受害人締約之相對人才需要承擔該責任。律政法考筆記·民法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