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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各項收入確認規定(2024版)目錄一、收入基本規定二、銷售貨物收入2.1一般銷售收入的確認2.2不同銷售方式收入的確認2.2.1托收承付2.2.2預收款2.2.3銷售需安裝和檢驗的商品2.2.4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2.2.5售后回購2.2.6以舊換新2.2.7商業折扣2.2.8現金折扣2.2.9銷售折讓和退回2.2.10買一贈一2.2.11分期收款2.2.12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三、提供勞務收入3.1一般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3.2不同勞務方式收入的確認3.2.1安裝費3.2.2宣傳媒介的收費3.2.3軟件費3.2.4服務費3.2.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3.2.6會員費3.2.7勞務費3.2.8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加工制造或勞務四、轉讓財產收入4.1股權轉讓所得收入4.2國債轉讓收入4.2.1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4.2.2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4.2.3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4.2.4國債成本4.3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4.3.1納稅義務人的范圍界定問題4.3.2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4.3.3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五、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六、利息收入6.1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6.2債券利息收入6.3混合性投資業務6.4永續債七、租金收入八、特許權費九、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十、接受捐贈收入十一、產品分成收入十二、視同銷售收入12.1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12.2資產權屬改變應視同銷售12.3視同銷售價格十三、政策性搬遷收入13.1適用范圍13.2搬遷收入13.3搬遷支出13.4搬遷資產稅務處理13.5應稅所得13.6征收管理13.7新舊政策銜接十四、其他收入14.1已作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資產14.2補貼收入14.3債務重組收入14.4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14.5政府財政資金十五、不征稅收入15.1財政撥款15.2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15.3其他不征稅收入15.3.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財政撥款15.3.2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15.3.3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15.3.4動漫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15.3.5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入一、收入基本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019號《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二、銷售貨物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2.1一般銷售收入的確認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不同銷售方式收入的確認2.2.1托收承付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2預收款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3銷售需安裝和檢驗的商品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4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銷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5售后回購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6以舊換新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7商業折扣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8現金折扣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9銷售折讓和退回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10買一贈一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2.2.11分期收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2.2.12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三、提供勞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3.1一般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不同勞務方式收入的確認3.2.1安裝費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2宣傳媒介的收費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3軟件費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4服務費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6會員費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7勞務費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3.2.8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加工制造或勞務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四、轉讓財產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4.1股權轉讓所得收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摘自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2014]81號《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2016]127號《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新三板精選層公司轉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創新層掛牌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相關政策,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有關規定執行。(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4.2國債轉讓收入4.2.1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4.2.2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4.2.3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4.2.4國債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4.3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4.3.1納稅義務人的范圍界定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4.3.2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一)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依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二)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4.3.3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一)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二)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處理的納稅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已經處理的納稅事項,不再調整。(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五、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摘自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執行。(摘自財稅[2014]81號《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二、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2.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3.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摘自財稅【2016】127號《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六、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摘自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2008〕121號《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6.1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1.自2010年12月5日起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6.2債券利息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34號《關于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6.3混合性投資業務一、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一)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二)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6.4永續債二、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七、租金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摘自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摘自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國稅發[2009]31號《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八、特許權費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九、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后,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摘自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十、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十一、產品分成收入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十二、視同銷售收入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12.1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摘自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12.2資產權屬改變應視同銷售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摘自國稅函[2008]828號《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12.3視同銷售價格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該條款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十三、政策性搬遷收入13.1適用范圍限于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13.2搬遷收入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一)對被征用資產價值的補償;(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五)其他補償收入。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企業各類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企業由于搬遷處置存貨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正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不作為企業搬遷收入。(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13.3搬遷支出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資產處置支出,是指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企業由于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13.4搬遷資產稅務處理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企業搬遷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13.5應稅所得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一)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二)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搬遷年度應從實際開始搬遷的年度計算。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13.6征收管理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包括遷出地和遷入地)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一)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二)搬遷重置總體規劃;(三)拆遷補償協議;(四)資產處置計劃;(五)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企業遷出地和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搬遷清算。企業在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本辦法未規定的企業搬遷稅務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13.7新舊政策銜接一、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二、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二十六條同時廢止。(摘自稅務總局公告[2013]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十四、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14.1已作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資產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摘自財稅[2009]57號《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14.2補貼收入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摘自財稅[2008]151號《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14.3債務重組收入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摘自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14.4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14.5政府財政資金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十五、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15.1財政撥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摘自財稅[2008]151號《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15.2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一)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三)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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