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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后可任意編輯和復制第第頁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二)我本次供應的是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二),你可以憑借這類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二)去跟別人簽訂協議.假如你有更好的關于合同范本,請聯系我們投稿.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二)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根據監理合同專用條件商定的方法計取,并按商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假如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終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納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商定。

第四十條

假如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托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后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詢問或幫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擔當,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擔當。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賜予適當的物質嘉獎。(詳細嘉獎方法參見“專用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商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商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酬勞。

監理單位不得參加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全都,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全都時,依據雙方商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其次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商定的業主應供應的工程資料及供應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供應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賜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五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供應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支配其工作,并免費供應____名服務人員。

其次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假如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擔當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嘉獎方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準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托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依據自己的共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全都后進行填寫。雙方假如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商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挨次進行填寫。

例如:

“其次條”,要依據工程的詳細狀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全都,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全都。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擔當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具體寫明托付階段內每項詳細監理工作,應當避開遺漏。其方法可根據《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假如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擔當一些詢問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具體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討論、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供應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供應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供應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

(1)檢測試驗設備;

(2)測量設備;

(3)通信設備;

(4)交通設備;

(5)氣象設備;

(6)照相錄像設備;

(7)電算設備;

(8)打字復印設備;

(9)辦公用房;

(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賜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假如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供應的人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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