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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X—XXXX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編制通則

Generalprinciplesforestablishingallowanceofcarbonemissionperunitthroughput

or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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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選擇

GB/TXXXXX—XXXX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編制通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內容、編制依據和原則、單位產品(服務)碳排

放限額的取值原則以及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應用。

本標準僅考慮二氧化碳一種溫室氣體,其他溫室氣體限額標準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編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T32151.1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部分:發電企業

GB/T32151.2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2部分:電網企業

GB/T32151.3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3部分:鎂冶煉企業

GB/T32151.4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4部分:鋁冶煉企業

GB/T32151.5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5部分:鋼鐵生產企業

GB/T32151.6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業

GB/T32151.7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產企業

GB/T32151.8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產企業

GB/T32151.9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9部分:陶瓷生產企業

GB/T32151.10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allowanceofcarbonemissionperunitthroughputorservice

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所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

3.2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定值

現有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所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3.3

1

GB/TXXXXX—XXXX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準入值

新建及改擴建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所允許排放的二氧

化碳量。

3.4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先進值

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行業領先

水平的值。

4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內容

4.1除標準應包含的內容外,碳排放限額標準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術語和定義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定值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準入值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先進值

--碳排放統計范圍

--碳排放核算方法

--減排措施

--附錄:燃料低位發熱量表、排放因子表等

5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編制依據和原則

5.1編制依據

編制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應主要依據以下內容:

a)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

b)近5年行業碳排放數據;

c)現有生產裝置、工藝技術和排放設施的碳排放現狀;

d)主要生產裝置、工藝技術和排放設施的技術發展趨勢和減排潛力;

e)實施減排項目的經濟可行性。

5.2編制原則

5.2.1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格式應符合GB/T1.1的要求。

5.2.2統計或調查樣本應有代表性,且有足夠數量,其覆蓋的產量(服務量)原則上應占全行業比例

的60%以上或二氧化碳排放量應占行業總排放量70%以上。

5.2.3不同行業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應制定相應的產品(服務)的種類規則或相應的修

正系數,以對應不同的碳排放基準值。

5.2.4應依據國家有關產量(服務量)和排放量的統計規定,明確主要生產系統、輔助和附屬生產系

統中應納入碳排放統計范圍的工藝(工序)、裝置、設施和設備。

2

GB/TXXXXX—XXXX

5.2.5應明確產品產量(服務量)和碳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并確保計算方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計算

方法所涉及的范圍要明確。

5.2.6統計和計算過程中各種燃料的低位發熱量、單位熱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相關物料的排放因子

應以企業報告期內的實測值為準,沒有實測條件的,應按照GB/T32151.1、GB/T32151.2、GB/T32151.3、

GB/T32151.4、GB/T32151.5、GB/T32151.6、GB/T32151.7、GB/T32151.8、GB/T32151.9、GB/T32151.10

中的有關數值。

5.2.7應根據行業減排技術發展和碳排放管理需要,適時對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進行修

訂,不斷提升要求。

6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的取值原則

6.1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應首先滿足產品(服務)質量的技術要求。

6.2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應滿足產品(服務)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要求。

6.3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應可促進行業碳減排技術進步。

6.4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應限額值應以現場測試、設計計算、計量和統計資料為

基礎,運用統計分析方法確定,保證指標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6.5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應限額值應以支撐碳市場配額分配為目的,獎勵先進,

懲罰落后,劃分為限定值、準入值、先進值。

7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的標準的應用

7.1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可應用于配額發放、排放對標、減排考核等。

7.2企業應建立碳排放監測、統計、考核、監督和獎懲制度,加強全過程的受控管理。

8數據獲取要求

8.1活動水平數據的獲取,應采用獨立的計量器具監測,應月度統計匯總;可安裝溫室氣體在線監測

系統進行監測,并將在線監測結果和計算結果交叉驗證。

8.2排放因子及計算參數的獲取,應優先來源于企業內部直接監測的數據,測量分析頻率應符合國家

或地區頒布的相關核算方法的要求,應根據月度統計結果計算加權平均值;如果不具備實測條件,應采

用GB/T32151.1、GB/T32151.2、GB/T32151.3、GB/T32151.4、GB/T32151.5、GB/T32151.6、GB/T

32151.7、GB/T32151.8、GB/T32151.9、GB/T32151.10中的推薦數值。

9數據質量管理要求

9.1人員的管理

企業對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相關人員的要求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指定專人負責企業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的一切相關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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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定專人對企業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檢查;

c)所有涉及到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專門的培訓合格后方可執行工作;

d)應對數據管理相關人員的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9.2數據記錄的管理

企業應建立內部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庫。其中每個數據或文件應標注來源、收集時間和負責人。數據

庫一般宜符合如下要求:

a)所有記錄都應依據核算年份進行分類編號;

b)數據原始記錄應填寫準確、清晰,不得隨意涂改;

c)應保存數據原始記錄,月度總結記錄等文件,及第三方提供的銷售或購買憑證作為數據質量檢

驗依據;還應注明排放因子數據的來源、適用性和時效性。若引用國家、地區或行業默認值時,

應及時替換并更新排放因子數據;

d)對于存在。嚴重風險的排放源,其工作文件和相關數據信息歸檔文件應自統計核算期結束之日

起保存至少5年以上,存檔的形式應同時具備書面與電子兩種形式。

9.3計量器具、檢測設備和在線監測儀表的管理

計量器具、檢測設備和在線監測儀表的管理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a)企業應對所有相關計量設備進行定期的校驗和運行維護;

b)對于新安裝或發生故障大修后的計量設備都應檢驗合格后才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c)燃料消耗量的計量設備的標準應符合GB17167的相關規定;

d)未經過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的設備,不應用于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監測;

e)企業自己如果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器具、設備、儀表,應委托相關機構,并提供相關證明;

9.4數據的質量檢驗

企業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核對方法對數據進行驗證:

a)交叉驗證:將核算數據和可得的內部數據源比對,例如燃料到場量和爐前量交叉驗證、能源購

買發票與抄表數據交叉驗證;

b)數據波動:通過觀察統計核算期內數據波動情況識別不正常數據,例如歷史運行數據比對,核

算期的燃料消耗率應在企業多年歷史運行數據的波動區間之間。若不在區間之內,應做必要的

澄清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GB/TXXXXX—XXXX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對氣候變化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碳排放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48)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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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編制通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內容、編制依據和原則、單位產品(服務)碳排

放限額的取值原則以及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應用。

本標準僅考慮二氧化碳一種溫室氣體,其他溫室氣體限額標準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編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17167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T32151.1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部分:發電企業

GB/T32151.2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2部分:電網企業

GB/T32151.3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3部分:鎂冶煉企業

GB/T32151.4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4部分:鋁冶煉企業

GB/T32151.5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5部分:鋼鐵生產企業

GB/T32151.6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業

GB/T32151.7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產企業

GB/T32151.8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產企業

GB/T32151.9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9部分:陶瓷生產企業

GB/T32151.10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產企業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allowanceofcarbonemissionperunitthroughputorservice

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所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的量。

3.2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定值

現有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所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3.3

1

GB/TXXXXX—XXXX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準入值

新建及改擴建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所允許排放的二氧

化碳量。

3.4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先進值

企業(裝置)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或加工、處理單位原料或服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行業領先

水平的值。

4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內容

4.1除標準應包含的內容外,碳排放限額標準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術語和定義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定值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準入值

--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先進值

--碳排放統計范圍

--碳排放核算方法

--減排措施

--附錄:燃料低位發熱量表、排放因子表等

5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編制依據和原則

5.1編制依據

編制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應主要依據以下內容:

a)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

b)近5年行業碳排放數據;

c)現有生產裝置、工藝技術和排放設施的碳排放現狀;

d)主要生產裝置、工藝技術和排放設施的技術發展趨勢和減排潛力;

e)實施減排項目的經濟可行性。

5.2編制原則

5.2.1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的格式應符合GB/T1.1的要求。

5.2.2統計或調查樣本應有代表性,且有足夠數量,其覆蓋的產量(服務量)原則上應占全行業比例

的60%以上或二氧化碳排放量應占行業總排放量70%以上。

5.2.3不同行業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應制定相應的產品(服務)的種類規則或相應的修

正系數,以對應不同的碳排放基準值。

5.2.4應依據國家有關產量(服務量)和排放量的統計規定,明確主要生產系統、輔助和附屬生產系

統中應納入碳排放統計范圍的工藝(工序)、裝置、設施和設備。

2

GB/TXXXXX—XXXX

5.2.5應明確產品產量(服務量)和碳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并確保計算方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計算

方法所涉及的范圍要明確。

5.2.6統計和計算過程中各種燃料的低位發熱量、單位熱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相關物料的排放因子

應以企業報告期內的實測值為準,沒有實測條件的,應按照GB/T32151.1、GB/T32151.2、GB/T32151.3、

GB/T32151.4、GB/T32151.5、GB/T32151.6、GB/T32151.7、GB/T32151.8、GB/T32151.9、GB/T32151.10

中的有關數值。

5.2.7應根據行業減排技術發展和碳排放管理需要,適時對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標準進行修

訂,不斷提升要求。

6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的取值原則

6.1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應首先滿足產品(服務)質量的技術要求。

6.2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應滿足產品(服務)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要求。

6.3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應可促進行業碳減排技術進步。

6.4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應限額值應以現場測試、設計計算、計量和統計資料為

基礎,運用統計分析方法確定,保證指標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6.5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應限額值應以支撐碳市場配額分配為目的,獎勵先進,

懲罰落后,劃分為限定值、準入值、先進值。

7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的標準的應用

7.1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限額指標限額值可應用于配額發放、排放對標、減排考核等。

7.2企業應建立碳排放監測、統計、考核、監督和獎懲制度,加強全過程的受控管理。

8數據獲取要求

8.1活動水平數據的獲取,應采用獨立的計量器具監測,應月度統計匯總;可安裝溫室氣體在線監測

系統進行監測,并將在線監測結果和計算結果交叉驗證。

8.2排放因子及計算參數的獲取,應優先來源于企業內部直接監測的數據,測量分析頻率應符合國家

或地區頒布的相關核算方法的要求,應根據月度統計結果計算加權平均值;如果不具備實測條件,應采

用GB/T32151.1、GB/T32151.2、GB/T32151.3、GB/T32151.4、GB/T32151.5、GB/T32151.6、GB/T

32151.7、GB/T32151.8、GB/T32151.9、GB/T32151.10中的推薦數值。

9數據質量管理要求

9.1人員的管理

企業對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相關人員的要求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指定專人負責企業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的一切相關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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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定專人對企業溫室氣體數據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檢查;

c)所有涉及到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專門的培訓合格后方可執行工作;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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