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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飛機庫設計防火總則1.0.1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飛機庫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飛機庫防火設計。1.0.3飛機庫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飛機庫發生火災的特點,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1.0.4飛機庫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術語2.0.1飛機庫aircrafthangar用于停放和維修飛機的建筑物。包括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及其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2.0.2飛機庫大門aircraftaccessdoor為飛機進出飛機庫專門設置的門。2.0.3飛機停放和維修區aircraftstorageandservicingarea飛機庫內用于停放和維修一架或多架飛機的區域。不包括與其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和其他建筑。2.0.4泡沫一水雨淋系統foam-waterdelugesystem既能噴灑泡沫又能噴水的滅火系統。2.0.5翼下泡沫滅火系統foamextinguishingsystemforareaunderwing用來撲滅飛機機翼下流散火的泡沫滅火系統。3防火分區和耐火等級3.0.1飛機庫應分為三類。其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0.1規定。耒3.0.1耒3.0.1注: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其允許最多層數和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的有關規定。3.0.2飛機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二兩級。I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11、III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飛機庫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3.0.3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均應為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3規定。表如3重豳件的就腳g耐火極限山)樹frg稱 一一耐火等級一級防火墻3.003.00承重墻,樓梯風電梯井的墻2.002.00日障重隊疏散走道兩偵啲隔墻1.001.00房問隔墻0.750.50柱支承夢層的柱3.002.50支SMg&W2.502.00梁2.001.50樓撅蔬散樓楸屋頂承重構供航舞1.501.00帛T?0.250.253.0.4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支承屋頂承重構件的鋼柱和柱間鋼支撐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0.3條規定的耐火極限。3.0.5I類飛機庫采用泡沫一水雨淋系統后,其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可不采取外包防火隔熱板或噴涂防火隔熱涂料措施。3.0.6II、III類飛機庫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取外包防火隔熱板或噴涂防火隔熱涂料等措施,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規定飛機庫的總圖位置、飛機庫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應與航空港總體規劃要求協調一致。飛機停放和維修區與其貼鄰建造的生產輔助用房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應根據生產輔助用房的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多層辦公樓、維修車間、航材庫、配電室和動力站等生產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墻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隔開,防火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飛機部件噴漆間和飛機座椅維修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隔墻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單層維修工作間、辦公室、資料室和庫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飛機停放和維修區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飛機庫內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飛機停放和維修區時,必須用防火墻隔開。防火墻上為車輛運輸通行的門應采用由設置在門兩側的火災探測器聯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并應具有手動和機械操作的功能。甲、乙、丙類物品暫存庫房應貼鄰飛機庫的外墻設置,且必須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設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甲、乙類物品暫存庫房的建筑面積應按不超過一晝夜的生產用量設計。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作業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飛機庫的地下室內。附設在飛機庫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設置疏散走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危險品庫房、鍋爐房和裝有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飛機庫內或與飛機庫貼鄰建造。飛機庫應設置通向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屋面的室外消防梯,其數量不應少于兩具。防火間距除下列情況外,兩座相鄰飛機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0m。1兩座飛機庫,其相鄰的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2兩座飛機庫,其相鄰的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飛機庫屋面結構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7.5m。當兩座相鄰飛機庫的跨度均小于72.0m或兩座相鄰飛機庫均為III類飛機庫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0m。4.2.2飛機庫與噴漆機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8.0m;飛機庫與高層航材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0m;飛機庫與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非甲、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m;飛機庫與甲類物品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0m,與乙、丙類物品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0m。4.2.3飛機庫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0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0m。4.2.4飛機庫與機場油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0m。消防車道4.3.1飛機庫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III類飛機庫可沿飛機庫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設置盡端式消防車道時,尚應設置回車場。4?3?2當飛機庫長邊長度大于220.0m或跨度大于150.0m時,庫內宜預留與長邊平行的穿過飛機庫的消防車道。4?3?3飛機庫的長邊長度大于220.0m時,應設置進出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消防車出入口,其位置宜位于長邊的中段。4?3?4消防車道出入飛機庫門洞的凈寬不應小于4.2m,凈高不應小于4.0m。4?3?5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6.0m,消防車道邊線距飛機庫外墻宜大于5.0m,消防車道上空4.0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地或消防水池處,應設置消防車道和回車場。消防車道與飛機庫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最大輪壓。建筑構造5.0.1防火墻應設置在基礎上或相同耐火極限的承重構件上。5.0.2飛機庫的外圍結構、內部隔墻、飛機庫大門、屋面保溫隔熱層和管道保溫層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5.0.3嚴寒地區的飛機庫大門,其軌道處應采取融冰措施,并應設置排水系統。5.0.4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地面標高應高于室外地坪、停機坪和道路路面的標高,并應低于與其相通房間地面的標高。5.0.5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用防火堵料將空隙填塞密實。5.0.6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地面應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排水口。設計地面坡度時應符合飛機牽引、稱重、平衡檢查等操作要求。5.0.7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工作間壁、工作臺和物品柜等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5.0.8飛機庫地面下的溝、坑均應采用不滲透液體的不燃燒材料建造。5.0.9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地面應為不發生火花地面。5.0.10飛機庫內部裝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安全疏散6.0.1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兩個安全出口,其最遠工作地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75.0m。當飛機庫大門上設有供人員疏散用的小門時,小門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m。6.0.2飛機停放和維修區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方向應在地面上設置永久性標線,并應標明疏散通道的寬度和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方向,在安全出口處應設置明顯指示標志。6.0.3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的地下通行地溝應設有不少于兩個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6.0.4當飛機庫內供疏散用的門和供消防車輛進出的門為自控啟閉時,均應有可靠的手動開啟裝置。飛機庫大門應設置使用拖車、卷揚機等輔助動力設備開啟的裝置。采暖和通風7.0.1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及其貼鄰建造的建筑物,其采暖用熱媒應為高壓蒸汽或熱水。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采暖。7.0.2當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空氣再循環采暖系統的風機應由消防控制室自動關閉,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應設有便于工作人員關閉風機的手動按鈕。7.0.3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為綜合管線設置的通行或半通行地溝,應設計每小時不少于5次換氣的正壓機械送風。當地溝內存在可燃蒸氣時,應設計每小時不少于15次換氣的機械排風,排風機應由可燃氣體探測器自動啟動。7.0.4除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和《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的有關規定。電氣8.1供配電飛機庫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規定。1、11類飛機庫的消防電源負荷等級應為一級,111類飛機庫消防電源等級應為二級。消防用電的正常電源宜單獨引自變電所,當難以設置單獨的電源線路時,應接自飛機庫低壓電源總開關的電源側。消防用電設備的兩回電源線路應分開敷設。電源總進線處的開關和倒換電源的開關,應采用能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飛機庫低壓線路應按下列規定設置接地故障保護:1飛機庫的低壓電源總進線處或庫內變電所低壓出線上應設置能延時發出信號的漏電保護器。2插座回路上應設置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瞬時切斷電路的漏電保護器。飛機庫內應采用不延燃的銅芯電線、電纜。8.1.7飛機庫內電源插座距地面安裝高度應大于1.0m。8.1.8飛機庫內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1區: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地面以下與地面相通的地溝、地坑及與其相通的地下區域。22區:1) 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及與其相通而無隔斷的地面區域,其空間高度到地面上0.5m處;2) 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距飛機發動機或飛機油箱水平距離1.5m,并從地面向上延伸到機翼和發動機外殼表面上方1.5m處。8.1.91區和2區的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的選用、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8.1.10消防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8.2電氣照明8.2.1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疏散用應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0.5lX。8?2?2當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作電源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8.2.3安全照明用的特低電壓電源應為由降壓隔離變壓器供電的電源。特低電壓回路導線和所接燈具金屬外殼不得接保護地線。8.3防雷和接地8?3?1飛機庫的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防直接雷擊應滿足第三類防雷建筑物要求,防感應雷擊應滿足第二類防雷建筑物要求。8?3?2在飛機停放和維修處應設置泄放飛機靜電電荷的接地插座。插座的接地導線宜就近接通地下基礎鋼筋或金屬管道。8.3.3飛機庫低壓電氣裝置應采用TN-S系統,應急發電機電源裝置宜采用IT系統。8?3?4飛機庫內電氣裝置應實施等電位聯結。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飛機庫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設置的火災探測器宜按下列要求選擇:1屋頂承重構件區宜選用感溫探測器。2在飛機維修工作區宜選用火焰探測器、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3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溝內有可燃蒸氣聚集的空間宜選用可燃氣體探測器。8.4.3除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J116的有關規定。8.5滅火設備的控制消防泵的電氣控制設備應具有手動和自動啟動方式,并應防止兩臺或多臺消防泵同時啟動。內燃機驅動的消防泵宜多臺同時啟動。穩壓泵應按滅火設備的穩壓要求自動啟停。當滅火系統的壓力達不到穩壓要求時,控制設備應發出聲、光信號。泡沫一水雨淋系統應由感溫探測器組合控制自動啟動。翼下泡沫滅火系統、遠控泡沫炮滅火系統和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宜由火焰探測器或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組合控制自動啟動。泡沫一水雨淋系統啟動時,應能同時啟動相關的翼下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槍、移動式高倍數泡沫發生器和消火栓旁應設置手動啟動消防泵的按鈕,并應將反饋信號引至消防控制室。8?5?7I、II類飛機庫應設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靠近飛機停放和維修區。II類飛機庫的消防控制室應設觀察窗。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9?1消防給水和排水9?1?1消防水源必須滿足本規范規定的連續供給時間內室內外消火栓和各類滅火設備同時供水的最大用水量。9?1?2消防給水必須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9?1?3供給泡沫滅火設備的水質應符合有關泡沫液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9?1?4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應設排水系統。排水系統宜采用排水溝。排水系統采用地下管道時,進水口的連接管處應設水封。排水管應采用不燃燒材料。排水系統的油水分離器應設置在飛機庫室外,并應采取消防時跨越油水分離器的旁通排水措施。9.2滅火設備的選擇I類飛機庫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必須設置泡沫一水雨淋系統、翼下泡沫滅火系統和泡沫槍。當飛機機翼面積小于280m2時,可不設翼下泡沫滅火系統。II類飛機庫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的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應設置遠控泡沫炮滅火系統和泡沫槍。2應設置全淹沒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和移動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III類飛機庫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應設置泡沫槍。9.2.4當II、III類飛機庫停放和維修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設計噴水強度應大于7.0L/min?m2,作用面積應大于465m2,噴頭公稱動作溫度宜采用121°C。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設置的消火栓宜與泡沫槍合用給水系統。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同時使用兩支水槍和充實水柱不小于13.0m的要求,經計算確定。飛機停放和維修區貼鄰建造的建筑物,其室內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的配置以及飛機庫室外消火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的有關規定。泡沫—水雨淋系統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應分區設置泡沫—水雨淋系統,一個分區的最大保護地面面積不應大于1400m2,每個分區應由一套雨淋閥組控制。泡沫—水雨淋系統的噴頭宜采用帶濺水盤的開式噴頭或吸氣式泡沫噴頭。9?3?3噴頭應設置在靠近屋面處,每只噴頭的保護面積不應大于12.1m2,噴頭的間距不應大于3.7m。吸氣式泡沫噴頭的保護面積和噴頭間距應根據試驗確定。9?3?4當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氣式泡沫噴頭時,泡沫混合液的設計供給強度不應小于8.0L/min?m2。9?3?5當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開式噴頭時,泡沫混合液的設計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5L/min?m2。經水力計算后的任意四個噴頭的實際保護面積內的平均供給強度不應小于設計供給強度,也不宜大于設計供給強度的1.2倍。9.3.7泡沫一水雨淋系統的用水量必須滿足以火源點為中心,30.0m半徑水平范圍內所有分區系統的雨淋閥組同時啟動時的最大用水量。注:當屋面板最大高度小于23.0m時,半徑可減為22.0m。9?3?8泡沫一水雨淋系統的連續供水時間不應小于45min。不設翼下泡沫滅火系統時,連續供水時間不應小于60min。9.3.9泡沫液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lOmin。泡沫一水雨淋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84和《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的有關規定。翼下泡沫滅火系統翼下泡沫滅火系統宜采用固定式低位泡沫炮、地面彈射泡沫噴頭或其他類型的泡沫釋放裝置。9?4?2當采有氟蛋白泡沫液時,泡沫混合液的設計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5L/min?m2。9?4?3當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時,泡沫混合液的設計供給強度不應小于4.1L/min?m2o9?4?4泡沫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lOmin。9?4?5翼下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釋放裝置,其數量和規格應根據飛機停放位置和飛機機翼下的地面面積由計算確定。9?5遠控泡沫炮滅火系統9?5?l遠控泡沫炮滅火系統應采用在消防控制室內人工操縱的電動或液動泡沫炮。9?5?2泡沫混合液的設計供給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9?4?2條或第9?4?3條的規定。9?5?3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給速率應為泡沫混合液的設計供給強度乘以最大一個防火分區的全部地面面積。9.5.4泡沫液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lOmin,連續供水時間不應小于30min。9?5?5泡沫炮的配置應使不少于兩股泡沫射流同時到達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任一部位。9.6泡沫槍當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時,一支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8.0L/s。當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時,一支消防水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4.0L/s。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內任一點發生火災時,必須使用兩支泡沫槍同時滅火,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0min。9?6?4泡沫槍宜采用室內消火栓接口,公稱直徑應為65mm,消防水帶的長度不宜小于40m。9?7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9?7?1全淹沒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泡沫的最小供給速率(ms/min)應為泡沫增高速率(m/min)乘以最大一個防火分區的全部地面面積(m2),泡沫增高速率應大于0.9m/min。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大于15min。高倍數泡沫發生器的數量和設置地點應滿足均勻覆蓋飛機停放和維修區地面的要求。9?7?2移動式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泡沫的最小供給速率應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架飛機的機翼面積,泡沫增高速率應大于0?9m/min。2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大于12min。3為每架飛機設置的移動式泡沫發生器不應少于2臺。9.7.3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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