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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97173202三用地與建筑

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納本規范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示。

3.0.2居住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0.2.1居住區用地平穩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穩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穩;

3.0.2.2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穩操縱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穩操縱指標(%)表3.0.2

用地構成居住區小區組團

1.住宅用地(R01)45~6055~6560~75

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

3.道路用地(R03)8~157~135~12

4.公共綠地(R04)7.5~155~123~8

居住區用地(R)100100100

3.0.3人均居住區用地操縱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操縱指標(平方米/人)表3.0.3

居住規模層數大都市中等都市小都市

居住區多層16~2116~2216~25

多層、中高層14~1815~2015~20

多、中高、高層12.5~1713~1713~17

多層、高層12.5~1613~1613~16

小區低層20~2520~2520~30

多層15~1915~2015~22

多層、中高層14~1814~2014~20

中高層13~1413~1513~15

多層、高層11~1412.5~15-

高層10~1210~13-

組團低層18~2020~2320~25

多層14~1514~1614~20

多層、中高層12.5~1512.5~1512.5~15

中高層12.5~1412.5~1412.5~15

多層、高層10~1310~13-

高層7~108~10-

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5人運算。

3.0.4居住區內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也稱公建)兩部分;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

四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組織治理;

4.0.1.2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合理組織人流、車流,有利安全防衛;

4.0.1.4構思新穎,體現地點特色。

4.0.2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建筑應體現地點風格、突出個性,群體建筑與空間層次應在和諧中求變化;

4.0.2.2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幸免煙、氣(味)、塵及噪聲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精心設置建筑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

4.0.2.4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停車庫等小建筑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筑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五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確定。

5.0.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幸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5.0.2.1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表5.0.2-1

建筑氣候區劃Ⅰ、Ⅱ、Ⅲ、Ⅳ氣候區Ⅳ氣候區Ⅴ、Ⅵ氣候區

大都市中小都市大都市中小都市

日照標準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時數(h)≥2≥3≥1

有效日照時8~169~15

間帶(h)

運算起點底層窗臺面

注: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

5.0.2.2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操縱,也可采納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表5.0.2-2

方位0°~15°15°~30°30°~45°45°~60°>60°

折減系數1.0L0.9L0.8L0.9L0.95L

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②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5.0.2.3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線干擾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0.3.1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幸免直截了當開向都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5.0.3.3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氣候區,要緊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Ⅲ、Ⅳ建筑氣候區,要緊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勢變化而產生的地點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阻礙;

5.0.3.5利于組織居民生活、治安保衛和治理。

5.0.4住宅的面積指標和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宜采納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并以一樣面積標準為主,并應利于住宅商品化。

5.0.5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5.0.5.1按照都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

5.0.5.2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后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運算。

5.0.6住宅凈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過表5.0.6-1規定;

住宅建筑凈密度最大值操縱指標(%)表5.0.6-1

住宅層數建筑氣候區劃

Ⅰ、Ⅱ、Ⅵ、ⅦⅢ、ⅤⅣ

低層354043

多層283032

中高層252830

高層202022

注: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操縱指標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應符合表5.0.6-2規定。

住宅面積凈密度最大值操縱指標(萬平方米/ha)表5.0.6-2

住宅層數建筑氣候區劃

Ⅰ、Ⅱ、Ⅵ、ⅦⅢ、ⅤⅣ

低層1.101.201.30

多層1.701.801.90

中高層2.002.202.40

高層3.503.503.50

注:①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操縱指標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計入地下層面積。

六公共服務設施

6.0.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治理和其他八類設施。

6.0.2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6.0.3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操縱,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6.0.3.1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6.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標操縱;

6.0.3.2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按照選用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和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應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

6.0.3.3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按照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

公共服務設施操縱指標(平方米/千人)表6.0.3

居住規模類不居住區小區組團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總指標1605~2700(2165~3620)2065~4680(2655~5450)1176~2102(1546~2682)1282~3334(1682~4084)363~854(704~1345)502~1070(882~1590)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600~12001000~2400160~400300~500醫療衛生(含醫院)60~80(160~280)100~190(260~360)20~8040~1906~2012~40文體100~200200~60020~3040~6018~2440~60商業服務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金融郵電(含銀行、郵電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自行車存車處)40~130(460~800)70~300(500~900)30~120(400~700)50~80(450~70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治理85~15070~20040~8030~10020~3030~40其它------

注:①居住區級指標含小區和組團級指標,小區級含組團級指標;

②公共服務設施總用地的操縱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③總指標未含其它類,使用時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確定本類面積指標;④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

⑤市政公用類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自行確定。

6.0.3.4地處流淌人口較多的居住區,應按照不同性質的流淌人口數量,增設有關項目及增加相應面積;

6.0.3.5在Ⅰ、Ⅶ建筑氣候區和處于山地的居住區,其商業服務設施的配建項目和面積可酌情增加,但應符合當地都市規劃治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6.0.3.6舊區改造和都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都市規劃治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6.0.3.7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都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都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結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

6.0.4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6.0.4.1按照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應采納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治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6.0.4.2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在使用方便、綜合經營、互不干擾的前提下,可采納綜合樓或組合體;

6.0.4.3基層服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6.0.5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0.5.1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操縱指標,應符合表6.0.5規定;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操縱指標表6.0.5

名稱單位自行車機動車

公共中心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7.50.3

商業中心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7.50.3

集貿市場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7.5-

飲食店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3.61.7

醫院、門診所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積1.50.2

注:①本表機動車停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6.0.5.2配建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納地下或多層車庫。七綠地

7.0.1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7.0.2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宜進展垂直綠化;

7.0.2.2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的運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2.3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造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按照居住區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納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或改造范疇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7.0.4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按照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設置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居住區級)、小游園(小區級)和組團綠地(組團級),以及兒童游戲場和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7.0.4.1中心公共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符合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各級中心公共綠地設置規定表7.0.4-1

中心綠地名稱設置內容要求最小規模(ha)居住區公園花木草坪、花壇水面、涼亭雕塑、園內布局應有明1.0

小賣茶座、老幼設施、停車場地確的功能劃分

和鋪裝地面等

小游園花木草坪、花壇水面、雕塑、兒園內布局應有0.4

童設施和鋪裝地面等一定的功能劃分

組園綠地花木草坪、桌椅、簡易兒童設施等靈活布局0.04

(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不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納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院墻欄桿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許多于1/3的綠地面積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疇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各項要求,其面積運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院落式組團綠地設置規定表7.0.4-2

封閉型綠地開敞型綠地

南側多層樓南側高層樓南側多層樓南側高層樓

L≥1.5L2L≥1.5L2L≥1.5L2L≥1.5L2

L≥30mL≥50mL≥30mL≥50m

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

S2≥1000m2S2≥2000m2S2≥600m2S2≥1400m2

注:①L--南北兩樓正面間距(m);

L2--當地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S1--北側為多層樓的組團綠地面積(m2);

S2--北側為高層樓的組團綠地面積(m2)。

②開敞型院落式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4條規定。

7.0.4.2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小于400m2和本條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

7.0.4.3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按照規劃用地周圍的都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確定。

7.0.5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按照居住人口規模分不達到:組團許多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許多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許多于1.5m2/人,并應按照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

八道路

8.0.1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按照地勢、氣候、用地規模和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利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使居住區內外聯系通而不暢、安全,幸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搶救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小區內幸免過境車輛的穿行。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都市舊城區改造,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考慮居民小汽車的通行;

8.0.1.9便于尋訪、識不和街道命名。

8.0.2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區路:路面寬5~8m,建筑操縱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10m;

8.0.2.3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筑操縱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8m;

8.0.2.4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都市規劃治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8.0.3.1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操縱指標應符合表8.0.3規定;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操縱指標(%)表8.0.3

道路類不最小縱坡最大縱坡多雪嚴寒地區最大縱坡

機動車道≥0.3≤8.0L≤200m≤5L≤600m

非機動車道≥0.3≤3.0L≤50m≤2L≤100m

步行道≥0.5≤8.0≤4

注:L為坡長(m)。

8.0.3.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操縱。

8.0.4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8.0.4.1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8.0.4.2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8.0.4.3要緊道路宜平緩;

8.0.4.4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都市規劃治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8.0.5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0.5.1小區內要緊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要緊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數應操縱,其出入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60m時,應當設不小于4m×4m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0.5.2居住區內道路與都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當設緩沖段與都市道路相接;

8.0.5.3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搶救車的通行,又應愛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

8.0.5.4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當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m,縱坡不應大于2.5%;

8.0.5.5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并應當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8.0.5.6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7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要緊道路,宜采納柔性路面;

8.0.5.8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量小距離(m)表8.0.5

道路級不與建、構筑物關系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宅間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無出入口高層5多層33322有出入口-52.5建筑物山墻面向道路高層4多層2221.51.5圍墻面向道路1.51.51.5

注:居住區道路的邊緣指紅線;小區路、組團路及宅間小路的邊緣指路面邊線。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8.0.5.9居住區內宜考慮居民小汽車和單位通勤車的停放。

九豎向

9.0.1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操縱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

9.0.2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9.0.2.1合理利用地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表9.0.1規定;

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表9.0.1

場地名稱適用坡度

密實性地面和廣場0.3~3.0

廣場兼停車場0.2~0.5

室外場地:

1、兒童游戲場0.3~2.5

2、運動場0.2~0.5

3、雜用場地0.3~2.9

綠地0.5~1.0

濕陷性黃土地面0.5~7.0

9.0.2.3滿足排水管線的埋設要求;

9.0.2.4幸免土壤受沖刷;

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

9.0.2.6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都市道路標高相銜接。

9.0.3當自然地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

9.0.4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按照地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都市居住區規劃區設計規范4十管線綜合

10.0.1居住區內應當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暖區還應增設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煤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電纜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

10.0.2居住區內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0.0.2.1必須與都市管線銜接;

10.0.2.2應按照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規定;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m)表10.0.2-1

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煤氣管③熱力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電信管道低壓中壓高壓排水管1.51.5-------煤氣管③低壓1.01.0-------中壓1.51.5-------高壓2.02.0-------熱力管1.51.51.01.52.0----電力電纜1.01.01.01.01.02.0--電信電纜1.01.01.01.02.01.00.5--電信管道1.01.01.01.02.01.01.20.2-

注:①表中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凈距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電力電纜與其它任何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凈距可減至0.1m;小于10kv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壓煤氣管的壓力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壓為0.005~0.3MPa,高壓為0.3~0.8MPa。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凈距(m)表10.0.2-2

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煤氣管熱力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電信管道給水管0.15------排水管0.40.15----煤氣管0.10.150.1---熱力管0.150.150.1---電力電纜0.20.50.20.50.5-電信電纜0.20.50.20.150.20.10.1電信管道0.10.150.10.150.150.150.1明溝溝底0.50.50.50.50.50.50.5涵洞基底0.150.150.150.150.50.20.25鐵路軌底1.01.21.01.21.01.01.0

10.0.2.3宜采納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并應使管線之間及管線與道路之間盡量減少交叉;

10.0.2.4應考慮不阻礙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10.0.2-3規定;

各種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表10.0.2-3

建筑物基礎地上桿柱(中心)鐵路(中心)都市道路側石邊緣公路邊緣圍墻或籬笆給水管3.01.05.01.01.01.5排水管3.01.55.01.51.01.5煤氣管低壓2.01.03.751.51.01.5中壓3.01.03.751.51.01.5高壓4.01.05.002.01.01.5熱力管-1.03.751.51.01.5電力電纜0.60.53.751.51.00.5電信電纜0.60.53.751.51.00.5電信管道1.51.03.751.51.00.5

注:①表中給水管與都市道路側石邊緣的水平間距1.0m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給水管與圍墻或籬笆的水平間距1.5m是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間距,當埋深淺于建筑物基礎時應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熱力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最小水平間距關于管溝敷設的熱力管道0.5m,關于直埋閉式熱力管道管徑小于或等于250mm時為2.5m,管徑大于或等于300mm時為3.0m,關于直埋開式熱力管道為5.0m。

10.0.2.5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子管線或電信管線、煤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煤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管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10.0.2.7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10.0.2.8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規定。

管線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表10.0.2-4

管線名稱最小水平凈距喬木(至中心)灌木給水管、闡井1.5不限污水管、雨水管、探井1.0不限煤氣管、探井1.51.5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電信管道1.51.0熱力管1.51.5地上桿柱(中心)2.0不限消防龍頭2.01.2道路側石邊緣1.00.5

十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11.0.1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表11.0.1規定。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系列一覽表表11.0.1

項目計量單位數值所占比重(%)人均面積(平方米/人)居住區規劃總用地ha▲--1、居住區用地(R)ha▲100▲①住宅用地(R01)ha▲▲▲②公建用地(R02)ha▲▲▲③道路用地(R03)ha▲▲▲④公共綠地(R04)ha▲▲▲2、其它用地(E)ha▲--居住戶(套)數戶(套)▲--居住人數人▲--戶均人口人/戶△--總建筑面積萬平方米▲--1、居住區用地內建筑總面積萬平方米▲100▲①住宅建筑面積萬平方米▲▲▲②公建面積萬平方米▲▲▲2、其它建筑面積萬平方米△--住宅平均層數層▲--高層住宅比例%▲--中高層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a▲--人口凈密度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a△--住宅建筑套密度(凈)套/ha△--住宅面積毛密度萬平方米/ha▲--住宅面積凈密度萬平方米/ha▲--(住宅容積率)-▲--居住區建筑面積(毛)密度萬平方米/ha△--(容積率)-△--住宅建筑凈密度%▲--總建筑密度%△--綠地率%▲--拆建比-△--土地開發費萬元/ha△--住宅單方綜合造價元/ha△--

注:▲必要指標;△選用指標。

11.0.2各項指標的運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2.1規劃總用地范疇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都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疇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疇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11.0.2.2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不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場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

11.0.2.3底層架空建筑用地面積的確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不計入有關用地內;

11.0.2.4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運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都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m;對其它圍墻、院墻算到墻腳;

(2)道路綠地面積運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運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運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

臨都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墻腳1.5m;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筑操縱線寬度不小于10m的組團級主路放開,并向其開設綠地的要緊出入口和滿足本規范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運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都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

11.0.2.5居住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級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運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運算;

(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運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和單位通勤車停放場地,按實際占地面積運算;

(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11.0.2.6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2)規劃用地范疇內的其它用地,按實際占有面積運算。

11.0.2.7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本規范表6.0.5中機動車停車位操縱指標,是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表11.0.2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

各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表11.0.2

車型換算系數微型客、貨汽車機動三輪車0.7臥車、兩噸以下貨運汽車1.0中型客車、面包車、2t~4t貨運汽車2.0鉸接車3.5本規范用詞講明B.0.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不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講明如下:B.0.1.1表示專門嚴格,非如此不可的:正面詞采納“必須”;反面詞采納“嚴禁”。B.0.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形下均應如此做的:正面詞采納“應”;反面詞采納“不應”或“不得”。B.0.1.3表示承諾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第一應如此做的:正面詞采納“宜”或“可”;反面詞采納“不宜”。B.0.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都市規劃差不多術語標準(節選)

您在與房地產開發商談判時,千萬不要被他們的一些專業術語“唬住”。自己適當把握一些專業詞匯,了解其中的含義,有利于正確把握商品房的品質。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都市規劃差不多術語標準(您能夠重點關注桔黃色的部分)。

3.0.1城鎮體系規劃urbansystemplanning一定地域范疇內,以區域生產力合理布局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的分布和進展規劃。

3.0.2都市規劃urbanplanning對一定時期內都市的經濟和社會進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治理。

3.0.3都市設計urbandesign對都市體型和空間環境所作的整體構思和安排,貫穿于都市規劃的全過程。

3.0.4都市總體規劃綱要masterplanningoutline確定都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原則的綱領性文件,是編制都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3.0.5都市規劃區urbanplanningarea都市市區、近郊區以及都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都市建設和進展需要實行規劃操縱的區域。

3.0.6都市建成區urbanbuilt-uparea都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差不多具備的地區。

3.0.7開發區developmentarea上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設置的實行國家特定優待政策和各類開發建設地區的統稱。

3.0.8舊城改建urbanredevelopment對都市舊區進行的調整都市結構、優化都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礎設施、整治都市環境、愛護都市歷史風貌等的建設活動。

3.0.9都市基礎設施urbaninfrastruct-ure都市生存和進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

3.0.10都市總體規劃masterplan,co-mprehensiveplanning對一定時期內都市性質、進展目標、進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3.0.11分區規劃districtplanning在都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都市基礎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進一步安排。

3.0.12近期建設規劃immediateplan在都市總體規劃中,對短期內建設目標、進展布局和要緊建設項目的實施所作的安排。

3.0.13都市詳細規劃detailedplan以都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對一定時期內都市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空間環境和各項建設用地所作的具體安排。

3.0.14操縱性詳細規劃regulatorypl-an以都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操縱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操縱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操縱的規劃要求。

3.0.15修建性詳細規劃siteplan以都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操縱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3.0.16都市規劃治理urbanplanningadministrarion都市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等治理工作的統稱。

4.3都市用地

4.3.1都市用地urbanland按都市中土地使用的要緊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專門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4.3.2居住用地residentialland在都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于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4.3.3公共設施用地publicfacilities都市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及設計等機構或設施的建設用地。

4.3.4工業用地industrialland都市中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的建設用地。

4.3.5倉儲用地warehouseland都市中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4.3.6對外交通用地intercitytranspo-rtationland都市對外聯系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4.3.7道路廣場用地roadsandsquar-es都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4.3.8市政公用設施用地municipalutilities都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供應當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施工與修理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4.3.9綠地greenspace都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愛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4.3.10專門用地specially-designatedland一樣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專門性質的用地。

4.3.11水域和其它用地watersandmiscellaneous都市范疇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村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保留地reservedland都市中留待以后開發建設的或禁止開發的規劃操縱用地。

4.3.13都市用地評判urbanlanduseevaluation按照都市進展的要求,對可能作為都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和開發的區位條件所進行的工程評估及技術經濟評判。

4.3.14都市用地平穩urbanlandusebalanve按照都市建設用地標準和實際需要,對各類都市用地的數量和比例所作的調整和綜合平穩。

4.4都市總體布局

4.4.1都市結構urbanstructure構成都市經濟、社會、環境進展的要緊要素,在一定時刻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阻礙與相互制約的關系。

4.4.2都市布局urbanlayout都市土地利用結構的空間組織及其形式和狀態。

4.4.3都市形狀urbanmorphology都市整體和內部各組成部分在空間地域的分布狀態。

4.4.4都市功能分區functionaldistri-cts將都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如住宅、工廠、公共設施、道路、綠地等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布置組成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

4.4.5工業區imdustrialdistrict都市中工業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

4.4.6居住工residentialdistrict都市中由都市要緊道路或自然他界線所圍合,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相對獨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4.4.7商業區commercialdistrict都市中市級或區級商業設施比較集中的地區。

4.4.8文教區instisutesandcollegesdistrict都市中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區。

4.4.9中心商務區centralbusinessdistrict(CBD)大都市中金融、貿易、信息和商務辦公活動高度集中,并附有購物、文娛、服務等配套設施的都市中綜合經濟活動的核心地區。

4.4.10倉儲區watrhousedistrict都市中為儲藏都市生活或生活資料而比較集中布置倉庫、儲料棚或儲存場地的獨立地區或地段。

4.4.11綜合區mixed-usedistrict都市中按照規劃能夠兼容多種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區。

4.4.12風景區sceniczone都市范疇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以自然景物為主體,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游玩、休息的地區。

4.4.13市中心civiccenter都市中重要市級公共設施比較集中、人群流淌頻繁的公共活動地段。

4.4.14副中心sub-civiccenter都市中為分散市中心活動強度的、輔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級公共活動中心。

4.5居住區規劃

4.5.1居住區規劃residentialdistrictplanning對都市居住區的住宅、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室外環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所進行的綜合性具體安排。

4.5.2居住小區residentialquarter都市中由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以居民差不多生活活動不穿越都市要緊交通線為原則,并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滿足該區居民差不多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4.5.3居住組團housingcluster都市中一樣被小區道路分隔,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6都市道路交通

4.6.1都市交通urbantransportation都市范疇內采納各種運輸方式運送人和物資的運輸活動,以及行人的流淌。

4.6.2都市對外交通intercitytranspo-rtation都市與都市范疇以外地區之間采納各種運輸方式運送旅客和物資的運輸活動。

4.6.3都市交通推測urbantransporta-tionforecast都市規劃期末都市的人口和用地規模、土地使用狀況和社會、經濟進展水平等因素,對客、貨運輸的進展趨勢、交通方式的構成、道路的交通量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4.6.4都市道路系統urbanroadsystem都市范疇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車場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有機整體。

4.6.5都市道路網urbanroadnetwork都市范疇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適當的形式組成的網絡結構。

4.6.6快速路expressway都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采納立體交叉與操縱出入,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

4.6.7都市道路網密度densityofurb-anroadnetwork都市建成區或都市某一地區內平均每平方公里都市用地上擁有的道路長度。

4.6.8大運量快速交通massrapidtr-ansit都市地區采納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設施,以機動車輛大量、快速、便利運送旅客的公共交通運輸系統。

4.6.9步行街pedestrianstreet專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車輛或只準通行特種車輛的道路。

4.7都市給水工程

4.7.1都市給水watersupply由都市給水系統對都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治理等所需用水進行供給的給水方式。

4.7.2都市用水waterconsumption都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治理等活動所用水的統稱。

4.7.3都市給水工程watersupplyen-gineering為都市提供生活、生活等用水而興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處理以及成品水輸配等各項工程設施。

4.7.4給水水源watersources給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體。

4.7.5水源選擇watersourcesselection按照都市用水需求和給水工程設計規范,對給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質及給水工程設施建設的技術經濟條件等進行評判,并對不同水源方案進行比較,作出方案選擇。

4.7.6水源愛護protectionofwatersources愛護都市給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種措施。

4.7.7都市給水系統watersupplysys-tem都市給水的取水、水質處理、輸水和配水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4.8都市排水工程

4.8.1都市排水sewerage由都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都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2都市污水sewage排入都市排水系統中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和徑流污水的統稱。

4.8.3生活污水domesticsewage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4.8.4生產廢水industrialwastewater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水。

4.8.5生產污水pollutedindustrialwastewater生產過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熱污染的水。

4.8.6都市排水系統seweragesystem都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4.8.7分流制separatesystem用不同管渠分不收集和輸送都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8合流制combinedsystem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輸送都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9都市排水工程sewerageenginee-ring為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都市污水的雨水而興建的各種工程設施。

4.8.10污水處理sewagetreatment,wa-stewatertreatment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的過程。

4.9都市電力工程

4.9.1都市供電電源powersource為都市各種用戶提供電能的都市發電廠,或從區域性電力系統同意電能的電源變電站(所)。

4.9.2都市用電負荷electricalload都市市域或局部地區內,所在用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

4.9.3高壓線走廊hightensioncorri-dor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行經的專用通道。

4.9.4都市供電系統powersupplysy-stem由都市供電電源,輸配電網和電能用戶組成的總體。

4.10都市通信工程

4.10.1都市通信communication都市范疇內、都市與都市之間、城鄉之間各種信息的傳輸和交換。

4.10.2都市通信系統communicationsystem都市范疇內、都市與都市之間、城鄉之間信息的各個傳輸交換系統的工程設施組成的總體。

4.11都市供熱工程

4.11.1都市集中供熱districtheating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的供熱方式。又稱區域供熱。

4.11.2都市供熱系統districtheatingsystem由集中熱源、供熱管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4.12都市燃氣工程

4.12.1都市燃氣gas供都市生產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的統稱。

4.12.2都市燃氣供應系統gassupplysystem由都市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4.13都市綠地系統

4.13.1都市綠化urbanafforestation都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都市生態、愛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都市景觀的活動。

4.13.2都市綠化系統urbangreenspacesystem都市中各種類型規模和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4.13.3公共綠地publicgreenspace都市中向公眾開放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疇內的水域。

4.13.4公園patk都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疇和良好的綠化及一定服務設施,供群眾游憩的公共綠地。

4.13.5綠地greenbelt在都市組團之間、都市周圍或相鄰都市之間設置的用以操縱都市擴展的綠色開敞空間。

4.13.6專用綠地specifiedgreenspace都市中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等機構或設施,以及工廠和部隊駐地范疇內的綠化用地。

4.13.7防護綠地greenbuffer都市中用于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化用地。

4.14都市環境愛護

4.14.1都市生態系統cityecosystem在都市范疇內,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動態系統。

4.14.2都市生態平穩balanceofcityecosystem在都市范疇內生態系統進展到一定時期,其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保持的一種相對穩固的狀態。

4.14.3都市環境污染cityenvironmen-talpollution在都市范疇內,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和放射污染等和總稱。

4.14.4都市環境質量cityenvironmen-talquality在都市范疇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氣、水體等),對人群的生存和繁育以及經濟、社會進展的適宜程度。

4.14.5都市環境質量評判cityenviro-nmentalqualityassessment按照國家為愛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按一不定期的方法對都市的環境質量所進行的評定、講明和推測。

4.14.6都市環境愛護cityenvironmen-talprotection在都市范疇內,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和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以保持都市生態平穩,保證都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育以及經濟、社會進展具有適宜的環境。

4.15都市歷史文化地區愛護

4.15.1歷史文化名城historiccity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儲存文物專門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都市。

4.15.2歷史地段historicsite都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點特色的街區或地段。

4.15.3歷史文化愛護區conservationdistrictsofhistoricsites經縣級以上人民下放核定公布的,應予以重點愛護的歷史地段。

4.15.4歷史地段愛護conservationofhistoricsites對都市中歷史地段及其環境的鑒定、儲存、愛護、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復和復原的活動。

4.15.5歷史文化名城愛護規劃conservationplanofhistoriccities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愛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愛護范疇,提出愛護措施為要緊內容的規劃。

4.17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4.17.1豎向規劃verticalplanning都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都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操縱高程和平穩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4.17.2都市工程管線綜合integrateddesignforutilitiespipelines統籌安排都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引的空間位置,綜合和諧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都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所進行的規劃設計。

5.0.1都市規劃法規legislationonur-banplanning按照國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關于都市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點法規和地點規章的總稱。

5.0.2規劃審批程序procedureforapprovalofurbanplan對已編制完成的都市規劃,依據都市規劃法規所實行的分級審批過程和要求。

5.0.3都市規劃用地治理urbanplann-inglanduseadministration按照都市規劃法規和批準的都市規劃,對都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的選址、定點和范疇的劃定,總平面審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各項治理工作的總稱。

5.0.4選址意見書permissionnotesforlocation都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目的選址的布局的法律憑證。

5.0.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landusepermit經都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其建設項目位置和用地范疇的法律憑證。

5.0.6都市規劃建設治理urbanplann-inganddevelopmentcontrol按照都市規劃法規和批準的都市規劃,對都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所實行的審查、監督檢查以及違法建設行為和查處等各項治理工作的統稱。

5.0.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buildingpermit都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

5.0.8建筑面積密度totalfloorsoaceperhectareplot每公頃建筑用地上容納的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

5.0.9容積率plotratio,floorarearatio一定地塊內,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

5.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一不定期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用地面積的比例。

5.0.11道路紅線boundarylinesofroads規劃的都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5.0.12建筑紅線buildingline都市道路兩側操縱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如外墻、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又稱建筑操縱線。

5.0.13人口毛密度residentialdensity單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數量。

5.0.14人口凈密度netresidentialdensity單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數量。

5.0.15建筑間距buildinginterval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之間的水平距離。

5.0.16日照標準insolationstandard按照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居住衛生要求確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陽房間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獲得的日照量,是編制居住區規劃確定居住建筑間距的要緊依據。

5.0.17都市道路面積率urbanroadarearatio都市一不定期地區內,都市道路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

5.0.18綠地率greeningrate都市一定地區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占該地區總面積的比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公布《住宅設計規范》

條文講明1

1總則

1.0.1都市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系到寬敞都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住宅建設要求投人大量資金、土地和建樹等資源,如何按照我國國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資金和資源,以滿足寬敞人民對住房的要求,保證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條件,提升都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差不多要求,是制定本規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是國家計委于1986年頒布實施的,執行已有12年。原規范是在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住宅建設標準基礎上制定的,在改善都市居民的住房條件、提升住宅設計質量方面無疑起了重大作用。然而,隨著國民經濟進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續提升,原規范一些條文已不適應當前對都市住宅提升質量的要求,國家制定了新的都市住宅建設標準,與此相適應,中規范也應修訂,修改不適用的條文,補充新的內容。同時,為加大立法,使本規范具有強制性法規的性質,增加了監督、執行規范的保證措施,擴充了各專業的內容,使其成為綜合性的設計法規,規定了設計中差不多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術治理內容,實施后必將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都市住宅建設健康進展。

1.0.2隨著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都市住宅已不再是單一標準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檔標準的都市一般住宅外,尚有標準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獨立式住宅、并聯式住宅等等,按層數分也有從低層到高層不同類型。不同類型的都市住宅,差不多功能及安全、衛生要求是一樣的,故本規范應適用于全國都市新建、擴建的各種類型的住宅設計。

1.0.3住宅層數的劃分與原規范規定差不多——致,因《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修訂后,高層建筑己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規范不再作高層住宅上限為三十層的限制。劃分的依據要緊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層的低層住宅住戶一樣自用樓梯,四至六層住宅住戶共用樓梯,七層以上應當設電梯,GB50045規定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要求設消防電梯和防火設施,但又規定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設消防電梯,故這類住宅十一層以下可像中高層住宅一樣設一樣的電梯,但其防火設計仍須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國家對住宅建設專門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了都市住宅建設標準,專門是安全衛生、環境愛護、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方針政策和法規與住宅建設關系專門緊密,住宅設計時必須嚴格遵守,如建設部提出“從1995年起到2000年,新設計的采暖居住建筑應完成1980-1981年當地通用設計能耗水平基礎上節能50%”的目標,對《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進行了修訂,為此要改革墻體,加大住宅建筑的保溫隔熱性能;我國是土地和水資源缺乏的國家,因此在設計中要采納節地型方案,使用節水型器具等等。

1.0.5本規范只對住宅單體工程設計作出規定,但住宅與居住區規劃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層數、防火等與規劃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道路系統、豎向設計等都有內在的聯系,必須共同形成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因此,住宅設計應符合都市規劃和居住區規劃的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和諧,以制造方便、舒服、優美的生活環境,因此還包括前條規定的安全、衛生等要求。

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廣,因此,建筑構配件需要標準化、模數化,應符合建筑模數和諧標準,適應工業化生產,建筑設備與建筑主體也需模數和諧,有利于商品化生產;目前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層出不窮,國家正在實行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政策,改變以往設備陳舊、工藝落后、粗放經營的局面,采取集約化規模經營,提升產品質量。住宅設計應主動采納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1.0.7住宅物質壽命一樣許多于五十年,設計時難推測也不可能按如此長時刻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結構的變化,生活水平的提升,新技術和產品的持續涌現,又會對住宅提出各種新的功能要求,這將導致對舊住宅改造,如果在設計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將比新建節約大量投資和材料,并延長了住宅的使用壽命。

1.0.8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處處要以人為核心,除滿足一樣居住使用要求外,還應按照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的專門使用要求。國家已頒布《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都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故住宅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必須執行上述規范的有關規定。

1.0.9住宅設計涉及建筑、結構、防火、熱工、節能、隔聲、采光、照明、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等各種專業,各專業已有規范規定的內容,除必要的重中外,本規范不再重復,因此設計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要緊有: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

《都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118;

《民用建筑照明設計規范》GBJ133;

《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

《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J15;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劑設計規范》GBJ19;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都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JGJ50等。

3套內空間

3.1套型

3.1.1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戶界線應明碉,必須獨門獨戶,每套住宅至少應包含臥房、起居室(廳)、廚居和衛生間等差不多空間,要求將這些功能空間設計于戶門之內,不得共用或合用。

3.1.2都市大量建筑的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并規定了相應的最少居住空間數和最小使用面積,其依據是:

一、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核心,住宅設計應按不同使用對象和家庭人口構成分類設計。本規范的4種套型可滿足我國都市一般居民的差不多居住生活要求。

二、本條以每套“最少空間數”和“最小使用面積”兩個量限定了每一類套型的最小規模,即通常講的“幾室幾廳’’的套型至少應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積才能保證差不多的生活要求。

三、本條以下限低標準為統一要求,不因地區氣候條件、墻體材料等不同而有差異。

四、本條以《都市住宅建設標準》中各類住宅的下限面積指標為依據,并與本規范規定的各空間最小面積相吻合,即:每套使用面積=各空間最小使用面積十適當調劑的使用面積

3.2臥房、起居室(廳)

3.2.1住宅設計應幸免穿越臥房進入另一臥房,而且應保證臥房有直截了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條件。臥房的最小面積是按照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動空間確定的。原規范規定雙人臥房不小于9m2,單人臥房不小于5m2。此次修編分不提升為10m2和6m2,其依據為;

一、據對國外資料統計分析,普遍規定雙人臥房大于10m2,單人臥房大于6m2,我國住宅面積小要緊是臥房間數少,每間臥房最低面積不應過小。

二、據對近年來各種新住宅方案的統計分析,極少顯現小于10m2的雙人臥房和小于6m2的單人臥房。

三、按照實態調查,我國住宅的臥房普遍兼有供學習之用的功能,以床、衣柜、寫字臺為必要家具布置臥房,雙人臥房10m2單人臥房6m2才能保證上述家具的布置。

四、在供主干戶家庭居住的套型中(如兩代居住宅),常有一間臥房需兼起居活動,這種兼起居的臥房必須在雙人臥房的面積基礎上,至少增加一組沙發面積(2m2)才能保證家具的布置。

3.2.2起居室(廳)在現時期住宅套型中,已成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間,本條要求保證這一空間能直截了當采光和自然通風,宜有良好的視野景觀;最低面積尺度分析表明,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應在12m2以上才能滿足必要的家具布置和方便使用。

3.2.3起居室(廳)的要緊功能是供家庭團圓、接待客人、看電視之用,常兼有進餐、雜務、交通等作用。除了應保證一定的使用面積以外,應減少交通干擾,廳內門的數量不宜過多,門的位置應集中布置,宜有適當的直線墻面布置家具。按照低限尺度研究結果,只有保證3m以上直線墻面布置一組沙發,起居室(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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