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12000字】_第1頁
【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12000字】_第2頁
【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12000字】_第3頁
【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12000字】_第4頁
【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12000字】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2-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一、人民調解制度理論概述 -6-(一)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歷程 -6-1.民間調解的歷史淵源 -6-2.新中國成立后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 -7-(二)人民調解制度的現實意義 -8-1.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需要 -8-2.彌補訴訟與仲裁機制缺陷的需要 -8-3.ADR潮流證實人民調解的時代順應性 -9-二、人民調解制度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9-(一)人民調解制度在我的適用現狀 -9-1.調解范圍逐步擴大,但調解效率不高 -10-2.調解組織逐步升級,但調解能力有限 -10-3.調解協議效力提升,但各種爭議不斷 -11-4.調解形式逐步增多,但效力發揮不暢 -11-(二)人民調解制度的困境成因 -11-1.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不明確 -12-2.人民調解員專業化路徑偏離 -12-3.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不明晰 -13-4.人民調解與其他機制銜接不融洽 -14-三、完善人民調解的制度構建 -14-(一)人民調解范圍的明確限定 -15-1.人民調解受案范圍的正面界定 -15-2.人民調解受案范圍的反向排除 -15-(二)人民調解隊伍的素質提升 -16-1.溝通能力素養 -16-2.道德感化能力素養 -16-3.法律政策意識素養 -16-(三)人民調解協議的社會約束 -17-(四)人民調解與其他解紛機制的銜接 -18-1.人民調解與其他調解類型的銜接 -18-2.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 -18-四、結論 -19-參考文獻 -20-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一、人民調解制度理論概述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立法上的確立是在《人民調解法》的第二條中《人民調解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促進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根據法律上的定義,人民調解是由特定的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遵循一定的原則——平等、協商、自愿,采用一定的方法——說服、疏導等,通過一定的形式——達成調解協議,達到一定的目的——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范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評析[J].法學家,2016(2),77-78.《人民調解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促進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范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評析[J].法學家,2016(2),77-78.(一)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歷程調解,在我國上下數千年的糾紛解決機制中都占據重要地位。王玨.從人民調解工作實踐看人民調解立法[J].人民調解,2013(11),12-15.在古代,調解甚至是民間解決糾紛最為重要的途徑,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認雖然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但古代的民間調解制度與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制度密切相連,二者是傳承關系,因此,筆者將從古代民間調解制度談起,進而考察現當代的人民調解制度,探析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歷程。王玨.從人民調解工作實踐看人民調解立法[J].人民調解,2013(11),12-15.1.民間調解的歷史淵源民間調解在古代社會的盛行主要歸結三方面的緣由:首先,儒家思想的統治地位是民間調解的文化基礎。儒家思想貫穿中華文明上下數千年,其所倡導的以和為貴、無訟厭訟等思想歷經數千年的傳承,甚至在當代社會都仍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和為貴,倡導鄉里鄰親之間和睦相處、隱忍謙讓、避免糾紛的發生;無訟厭訟,則倡導沒有訴訟,或者即使有糾紛也應當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厭惡提起訴訟。在這種思想基礎上,老百姓間發生糾紛被認為不應當,發生糾紛后訴諸公堂更是被厭惡,然而在社會交往中糾紛的發生又是不可避免的,因而民間調解成為解決糾紛的首選。其次,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合署是民間調解的體制基礎。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基本遵循行政機構即是司法機構的體制,且在地方基本由地方主要官員兼任二者職務,專門性的定紛止爭機構的缺乏一方面使得糾紛得不到及時的裁判,另一方面也背負非公正裁判的風險,因而,民眾更愿意選擇民間調解這種“及時的正義”。最后,鄉土人情的社會結構是民間調解的社會基礎。古代交通工具不發達、人口集中居住,且宗族、家族觀念強烈,在一定地域內,非親即鄰、血緣關聯的社會關系使得民眾之間即使發生口角,也愿意通過宗族里、區域內一些威望人士的調解來糾偏,以使糾紛協調解決,避免激化矛盾及落下仇恨。在古代,民間調解的形式主要有里坊調解、宗族調解、鄰里調解及親友調解等,調解組織者主要為名門望族家長或宗族長老者,也有朝代設立專門的民間調解機構,比如秦漢時期的“薔夫”、唐朝的坊正、里正,明代的“申明亭”等等,都是早期的民間調解組織。2.新中國成立后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后,建立健全了訴訟服務機制,也并沒有拋卻民間調解的傳統,相反,以立法的形式構建了人民調解制度,可以說,人民調解制度在建國以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第一,人民調解制度的創始。1954年,我國中央人民政府發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通則》,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地位,但該《通則》發布時,正式的人民調解尚處在創始時期,相關的配套制度并不全面,人民調解的定紛止爭作用并不明顯。第二,人民調解制度的茁壯。改革開放后,國人視野得到開闊,國內法律制度也與時俱進,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進,其中就包含對人民調解制度的改進。1980年《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對人民調解的規定更加細致,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又再法律中將人民調解的地位進行確認,1982年《憲法》以最高法律的形式定義人民調解組織,1989年《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豐富人民調解制度,增強其操作性及可行性。周斌.司法行政系統深入學習貫徹人民調解法亮點紛呈[N].法制日報,2010-11-27(2).這些規范性文件的頒布,推進了人民調解制度的茁壯成長。第三,人民調解制度的復興。中國進入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后,社會經濟矛盾激增,加上法治的進步,人們觀念根本上轉變,更傾向于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權益,人民調解在一定時期內被忽略,訴訟案件爆棚,法院系統壓力激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提出重視人民調解糾紛解決機制,促進各方參與的糾紛調解機制;吳英姿.調解的“復興”周斌.司法行政系統深入學習貫徹人民調解法亮點紛呈[N].法制日報,2010-11-27(2).吳英姿.調解的“復興”與未來[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4(3),104.張維煒.人民調解立法:“東方經驗”的法制升華[J].中國人大,2015(14),49.(二)人民調解制度的現實意義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當今社會有其存在的根據與基礎,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1.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需要在任何時期,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比如調解、訴訟等,都不可能獨挑定紛止爭的大梁,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一種上層建筑,在該機制之內,只存在此方式與彼方式的輕重之分、主導與輔助之分,并不存在由一種單一的糾紛解決機制全面解決社會問題的可能。在計劃經濟時代,受主流觀念的影響,調解曾今是解決糾紛的主要形式。隨著改革開放后,我國社會經濟文化飛速發展,法制與法治水平逐步提升,社會糾紛也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訴訟成為占據主導地位的解紛機制,但這并不意味著調解的失效。相反,面對錯綜復雜的糾紛類型,調解與仲裁及訴訟一樣,在解決糾紛方面有自身的特長,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糾紛更為便捷、迅速,雙方也能不傷和氣的解決問題。調解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不可或缺,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然要重視人民調解的地位與作用。2.彌補訴訟與仲裁機制缺陷的需要調解、仲裁、訴訟是我國糾結解決體制中的主要形式,閆慶霞.調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345.訴訟在法治社會無疑是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仲裁的適用范圍又非常有限,由此,調解在彌補訴訟與仲裁機制的缺陷與不足方面,有了用武之地。一方面,調解本身的優越性使其具備補缺的功能。人民調解對于熟人社會、特別是農村地區的糾紛解決,具備天然的優越性,通過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的斡旋、說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能快速解決糾紛,不受時效的限制,也能不傷害雙方之間的和氣,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調解不同于訴訟,不需要采用固定的形式,也不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調解者可以靈活的采取各種方式,組織調解也不收取任何費用,能夠極大的降低交易的經濟與精力成本。另一方面,仲裁與訴訟本身的缺陷也要求調解發揮補缺作用。王懷安.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98.仲裁與訴訟的受案范圍都由法律進行明確的約定,社會糾紛類型多種多樣,很多甚至沒有納入仲裁或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內,這就要求調解來填漏補缺,實時的解決該類糾紛;另外,不論訴訟或仲裁,其所認定的事實均是法律上的事實,其所實現的正義也就是形式上的正義、法律意義上的正義,而調解并不要求根據證據來確定事實,其所實現的正義就是事實層面的正義,是實質的正義。閆慶霞.調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345.王懷安.中國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98.3.ADR潮流證實人民調解的時代順應性Aitemativedisputeresolution簡稱為ADR,翻譯成中文就是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楊榮新.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198.該概念首源于美國,原意是指訴訟外的解決糾紛的方式,美國1998年甚至出臺了《ADR法》,將通過主審法官宣判以外的所有解決糾紛的方式全部涵括進ADR中,如今,ADR糾紛解決機制概念已經風靡全球,各國均引進該概念,探求通過訴訟外方式解決糾紛的途徑。ADR所具備的最為重要的特征為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糾紛解決中突出當事人意志的主導性,既能靈活、快速的解決糾紛,同時又能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原合作關系,因此,ADR機制在商業糾紛中運用越來越廣泛,也逐漸成為社會所倡導的解決糾紛的主流。我們國家的仲裁、勞動爭議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方式、派出所調解等方式均可以歸結入ADR之中,人民調解也因最大程度上遵循當事人意思而符合ADR的概念內涵。時代發展印證,ADR糾紛解決機制是一種潮流趨勢,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是符合這種發展趨勢的、順應時代的產物。楊榮新.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198.二、人民調解制度的現狀及成因分析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立法上確立的糾紛解決機制之一,在歷史舞臺上發揮了重要的解紛功能,在新時期,也并沒有湮滅,仍然有其存在的需求基礎與必然性。但縱觀目前人民調解制度的立法及實踐,現狀不容樂觀,人民調解本身的優越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在糾紛解決機制中應當發揮的作用也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在本章節,我們將對人民調解制度的適用現狀進行分析,并梳理其功能受限的原因。(一)人民調解制度在我的適用現狀人民調解制度在我國的實施現狀可以用一句話來總結:制度本身進步的同時制度實施打了折扣。1.調解范圍逐步擴大,但調解效率不高任何一部部門法律都有其自身的調整范圍,《人民調解法》亦不例外。根據我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制度所調整的社會糾紛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幾乎可以涵括所有的民事類糾紛,甚至部分輕微的刑事糾紛也可以涵括在內。張新.論和諧社會背景下民事調解的積極作用及其立法完善[J].遵義師范學院學報,2016(4),76-78.調解范圍的擴大是適用當前司法領域所倡導的任何有糾紛的地方就應該有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余地,任何出現矛盾的領域都應該充實有人民調解員在開展調解工作。然而,即使調解的受案范圍不斷擴大,其施展領域無限廣闊,調解所倚重的手段仍然主要是說服與教育,面對一些新類型案件,調解方式束手無策,根本不能成功化解糾紛,即使有少部分的糾紛得以協調解決,也并不是依靠調解的技術來解決的,并未彰顯出人民調解的本質特征。張新.論和諧社會背景下民事調解的積極作用及其立法完善[J].遵義師范學院學報,2016(4),76-78.2.調解組織逐步升級,但調解能力有限隨著國人文化教育程度的整體提高,調解組織中的人才隊伍也逐漸強大。雖然法律僅要求鄉鎮及街道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一些專門性的調解組織的出現,比如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委員會等,充實了很多高素質人才,拉高了整個人民調解員的平均素質水平。但總體來說,這是很有限的,這些專門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在人民調解員中所占的比例少之又少,且不能保證全部由專業化人才組成,人民調解員群體的整體素質仍然有待提高。一方面,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逐步擴大,民間糾紛的類型也呈現出多樣性特征,很多新類型案件的出現,要求人民調解員的素質必須得到進一步的提升,才能具備做調解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雖然糾紛的化解并不決定于調解人員的素質,但在國情不可置疑的由鄉土、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轉型及國民法治水平整體提高的大背景下,調解工作中調解人員需要更多的運用法律知識進行說理、勸服,不再能通過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化解矛盾,這也要求調解工作者個人素質的提高。總的來說,調解組織的形式越來越多、調解人員的整體素質也有所提升,但仍然跟不上時代的發展,調解能力依然有限。3.調解協議效力提升,但各種爭議不斷關于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不僅法律文件中的規定比較混論,實務界做法不一,學術界的爭論也從未休止。從現行法律文件中能總結出調解協議的效力是逐步提升的。最初,司法解釋將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定性為民事合同的性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地位,但僅僅將其定性為合同,缺乏實際執行效力。其后,提出通過司法確認來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執行效力,雖然提供了人民調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效力的解決方式,但對如何進行司法確認沒有明確,也負載了經人民調解后再需經司法確認是否相對于訴訟來說更加不便的嫌疑。再后,人民調解法中認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但這仍然是倡導層面的,并不能使人民調解協議具備強制執行力,也不能確認調解協議的性質。實踐中,對于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問題,或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督促履行,或通過司法確認訴訟、支付令非訴程序、公證等來進一步確認其執行效力。總體來說,人民調解協議效力雖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各種各樣的非議之聲。4.調解形式逐步增多,但效力發揮不暢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在整個調解體系中,還有行政機關調解、法院調解、行業調解等的調解形式,在法院調解中,又充實有訴前調解、訴中調解、執行調解等,另外還有人民法院委托調解、人民法院自行調解等形式之分,總之,調解的形式是逐步增多,化解糾紛的機制也在不斷的發展。然而,雖然有如此多種調解形式及解紛機制的存在,但各機制、各組織之間如何合力發揮作用,卻任重道遠。目前,全國法院系統案件均呈現出逐年攀升的趨勢,訴訟服務壓力巨大,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法院受案數額甚至成倍數增長,而通過人民調解或其他調解形式解決的糾紛不僅比例上逐年下降,且數量上也有下降的趨勢,并未充分發揮其在糾紛解決體系中應有的作用。(二)人民調解制度的困境成因人民調解制度功能發揮受限,在定紛止爭機制中作用削弱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相關配套設施及規范不全面的原因。1.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不明確《人民調解法》確定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為民間糾紛,對于民間糾紛的內涵及外延沒有進一步明確。邵明.論我國和諧社會中的民事調解[J].學術界,2016(2),46.我們從語法上分解分析,“糾紛”是名詞,明確人民調解的范疇,“民間”是形容詞,限制人民調解的范圍。現代漢語學意義上的糾紛就是矛盾、爭議,不論是否附帶經濟利益或人身利益,發生矛盾或沖突就可以歸結為糾紛,這與民事訴訟所調整的范疇基本一致;“民間”則區別于民事訴訟法所稱的“民事”,民間主要是與官方相對的、人民中間的。根據以上分析,人民調解的范疇定位于糾紛并無不當,而將人民調解的范圍限定為民間糾紛,則一方面,何為民間,不甚明確,傳統的鄰里糾紛、小額借貸糾紛、家庭矛盾等,一般人均認可其屬于民間糾紛,而對于社會上出現的一些新類型糾紛,比如旅游糾紛、醫療糾紛、物業服務糾紛等等,以往并不常見,這類新型糾紛是否屬于民間糾紛,能否通過人民調解解決,均沒有明確;另一方面,限定于民間,與人民調解的受案現狀也不符,現階段,部分行政糾紛、輕微的刑事糾紛等,都可能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而這兩者均不屬于狹義上的民間范疇內。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須明確界定其調整范圍才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調整范圍不明確要么導致責任推諉,要么導致互相爭搶,不利于整個體系內部的協調。邵明.論我國和諧社會中的民事調解[J].學術界,2016(2),46.2.人民調解員專業化路徑偏離人民調解員并非專指組織調解的個人,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專門性調解組織及調解小組成員等的統稱,概括來說就是主持調解工作的主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調解員的產生有選舉或聘用兩種方式,法律對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規定比較寬松,對于一般的人民調解員僅要求熱心調解工作的正派人士、并具備一定的文化水平、政治水平、法律水平即可,基本上就與選民資格一般,未作實質性的限制條件。這與人民調解的本質是基本相符的,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要求調解員具備較大的工作熱情及良好的工作耐心,善于斡旋調停,調解成功也并不完全取決于調解員的文化知識水平。然而,在經濟文化水平極大提高,社會形勢發生驟變的背景下,糾紛的類型越來越多樣化、復雜化,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員具備一定的專業性。國內目前已經意識到該問題,比如,有些地方會通過培訓、講座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有些地方將人民調解員請進法院旁聽庭審,實現“以案代訓”;有些地方干脆在聘任人民調解員的時候提高門檻,要求應聘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退休的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倍受青睞。總之,人民調解員的隊伍逐漸的從憑一腔熱情向憑法律知識轉變。我們不得不認可這是一個好的苗頭,但從另一個角度,一味的強調人民調解員法律素養的提高似乎并不能完全符合人民調解的本質及要氣。首先,人民調解員從事的是深入群眾的工作,本身與通過訴訟、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方式有一定的區別,更多的依賴的是調解員的群眾基礎及生活道理,過于強調利用法律知識進行調解將使得人民調解偏離其本質,與訴訟、仲裁等糾紛解決機制同一化;其次,僅僅強調人民調解員法律素養的提高,也不能滿足多變的現實要求。當前,一些專門化的調解機構吸引了部分專業型人才的加入,但由于調解體制中注重志愿性工作,酬勞低廉,吸引人才的能力有限,現有的調解員面對很多新類型的案件甚至不能理解其中的基本事實,調解無從下手。因此,人民調解員專業化的路徑不僅要注重其法律素養的提高、調解技能的培養,同時也要在專業性人才組建的專門化調解團隊上著力,我們目前的調解人才培養機制有路徑偏離的嫌疑。3.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不明晰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問題,法律上規定較為模糊,學術上爭論也不休。趙文潔.民事調解相關規定及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7(3),67-68.趙文潔.民事調解相關規定及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7(3),67-68.首先,法律上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定性有具有法律約束力與民事合同性質兩種。從文意上理解,似乎二者并不矛盾,民事合同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實則不然。人民調解法認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并有規定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程序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這不失為提升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一種捷徑,但在“人民調解協議是一種民事合同性質”概念未被廢除的情形下,將民事合同不經實質審查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是否與民事合同的本質相違背,也使得人民調解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為何種約束力模糊不清。人民調解法認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不無當,普通的民事協議尚具備法律約束力,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這種社會組織主持而達成的協議更應當具備法律約束力,但相關條文的不協調使得該規定權威性不強,同時,司法確認程序的不完善,也使得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的賦予不甚方便,并未達到人民調解的便捷性,甚至有增生訴累的嫌疑。其次,學術界對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也是爭論不休,尚無定論。有的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協調下達成的一種法律文書”,似乎從人民調解的主體、內容及形式、程序、文書制作等方面看,人民調解協議是一種法律文書不假,但若認定為法律文書且有履行內容,就應當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該觀點將置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于失效之地位;有的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是一種民事合同,但法律約束力高于一般民事合同”,該觀點支持人民調解協議合同論,人民調解協議本身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且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確實是一種合同,但該合同約束力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根據何在,其所具備的約束力為什么層面的約束力,都不明確。也正因為法律對人民調解協議的定性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也不一,使得學術界對該問題的爭鳴從未休止。4.人民調解與其他機制銜接不融洽人民調解與其他機制的銜接不融洽,既表現在人民調解與訴訟、仲裁等糾紛解決機制的對接不緊密,也表現在各種調解形式之間的缺乏有效對接。舉例來說,雖有“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指導方針,但哪些類型的案件適用先調解、調解與判決之間如何適時轉換等都缺乏相關的規范,這也導致近年來法院案件積壓、以拖延判決方式促調解等病態現象的出現;雖有人民法院委托調解這一說法,但案件達在法院立案后,何類案件可以委托調解、委托哪一組織進行調解、委托調解期間是否計算審限等等問題都沒有明確,導致實踐中這一規定幾乎沒有得到運用,成為一個驅殼;我們再論人民調解本身與訴訟的銜接問題,理論上來說,訴訟應當經人民調解而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提供效力確認的便利,但在現行訴訟法規范中,并未對此進行特殊規定,人民調解與訴訟確認的對接不緊密是人民調解協議效力微弱的一個重要原因。ADR的糾紛解決機制將在未來社會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我們也應該予以重視,對調解的各種形式以及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銜接問題進行細化規定,提高糾紛解決機制的整體效能。三、完善人民調解的制度構建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既包含對人民調解法律內容的調整與填充,也包含對人民調解相關配套規范的構建與完善。(一)人民調解范圍的明確限定1.人民調解受案范圍的正面界定民間糾紛受案范圍的模糊規定,為人民調解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但另一方面,從人民調解的特征出發,人民調解是通過勸說、教育等方式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活動,顯示出的本質是突出雙方的平等協商性,因此人民調解的糾紛對象應該是具有協商空間的糾紛類型;在調解的過程中,為促成協議的達成,各方需要互相作出一定的讓步,對自身權益訴求作出一定的取舍處分,因此人民調解的糾紛對象應該是具備讓步可能性的、能夠自由處分的糾紛;人民調解的活動中包含雙方協商的過程,地位的平等性是協商的前提條件,通常我們認為民事類糾紛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論雙方主體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人民調解的糾紛必須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綜上,人民調解的調解對象應該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具有可調性與處分性的民事給付型糾紛。2.人民調解受案范圍的反向排除從反方向來理解,包含以下幾點意義:第一,刑事、行政類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非民事糾紛排除在人民調解的適用范圍之外。實踐中,早時期的人民調解通則規定并未排除輕微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適用性,從現狀來看,對輕微刑事案件及行政糾紛進行人民調解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實務部門在該問題的處理上對“民間糾紛”進行了擴大化解釋,但筆者以為,人民調解所活躍的范疇應該更多的為日常生活范疇,對于地位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在協商解決過程中,地位的不平等性本身就決定的協商的不平等可能性,因此,應當將人民調解的對象范疇限定在民事糾紛類型。第二,非給付型糾紛不具備人民調解的基礎。給付型糾紛是指訴求具備給付內容的糾紛,不論該給付是行為上的給付,還是利益上的給付。人民調解對于案件在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并不是特別注重,法律僅僅是調解員勸說雙方所依據的理由,因此,對于確認型糾紛,比如確認合同有效或無效、確認股東會決議效力等,可能涉及到除雙方當事人之外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專業性也更強,該類糾紛不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綜合上文的分析,人民調解的受案對象范圍應該進一步加以限定,確定為給付型的民事類糾紛,刑事及行政類糾紛不宜通過人民調解解決。(二)人民調解隊伍的素質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在近年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專業化路徑仍然任重道遠,加之一味的強調人民調解員法律素養的養成而忽略其他素質的提升,也使得人民調解員專業化的方向發生了一定的偏離。調解員在整個調解過程中雖不是當事人,但是處于調解工作的核心地位,調解員調解素養的高低對調解的成功率有很大的影響,為更好的促進人民調解機制發揮作用,人民調解員的素質應當得到全面提升。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應當具備的素養可以總結為溝通能力素養、道德感化能力素養、法律政策意識素養。1.溝通能力素養調解員在人民調解中處于中間人的地位,負責對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有效溝通。協商的過程缺少不了有效溝通,溝通能力素養是調解人員應該具備的基本素養。調解工作的開展主要依靠說服、教育手段,很多民間糾紛非常瑣碎,當事人之間并沒有什么重大分歧,有的甚至僅僅是憋了一口氣,要求討個說法而已,調解員在此類情形下,應當認真聆聽當事人的訴求與意愿,抓住矛盾的核心,通過不斷的溝通將雙方當事人的分歧縮小、直至消失。2.道德感化能力素養人民調解與訴訟最大的區別莫過于都法律的倚重程度,在訴訟中,我們并不講究情感的成分,而在調解中,則可以很好的運用道德觀念、個人情感等開展調解工作,戴銀良.調解民間糾紛應注意“戴銀良.調解民間糾紛應注意“情”“勢”“結”[J].人民調解,2016(6),65.3.法律政策意識素養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基礎的法律意識及政策意識,這是使人民調解協議經受住社會考驗的必備條件。相關文件規定了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等得強制性規范或損害國家、社會、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等情形下的人民調解協議不能被司法確認為有效,若人民調解員缺乏基本的法律政策素養,在原則之外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所作的工作也只能是無用功,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因此,人民調解員應當有基本的法律政策素養。縱觀國內人民調解員隊伍現狀,不得不說負責機關已經意識到人民調解員素質提升的必要性,但究其措施,確主要著力在調解員法律政策意識素養的提升上,對調解員溝通能力及道德感化能力的培養缺乏關注。調解員素養應當是全面的提升,不能過于偏重其中一個方面,否則將不能達到人民調解應有的效果,國家在這方面應當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教育。(三)人民調解協議的社會約束首先,應當廢除人民調解協議屬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協議是經過人民調解員辛勤工作后的勞動成果,本身就是一種解決糾紛的產物,若再賦予其民事合同的屬性,必然削弱調解協議的約束力,公眾會認為是合同就可以違約、可以反悔,造成不利的引導。人民調解法規定的調解協議具有約束力,無可非議,若不具備一定的約束力,就僅是一紙空文,起不到任何作用。至于該種約束力是何種層面的,筆者以為,應當是社會層面的約束力,不應當上升到法律層面,人民調解協議并非法院的調解書,不應當自動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否則,將使得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限于悖論。恰當的做法是,賦予人民調解協議社會約束力,并完善、簡化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這樣,一方面,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問題給予了充分的回應,人民調解協議是具備約束力的協議,協議雙方應當主動履行,在社會上形成主動履約的倡導氛圍;另一方面,司法確認程序的簡化也將使得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取得程序簡化,僅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對其內容僅審查是否屬于違法無效情形,而不再進行整個訴訟過程的實質審理,避免因訴訟而將人民調解的過程及成果荒廢。其次,應當在全社會倡導有約必守,確保人民調解協議的主動履約率。人民調解協議的達成本身就灌注了很大程度上的當事人自愿性,實際上,主動履行的人民調解協議在統計數據中也占據絕大多數,未能獲得履行的調解協議比重非常之小,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基層工作統計分析(2015)[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99-109.這也說明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應當回歸社會約束,通過增強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力、提高全社會的精神文明素養、構建有效的誠信體系等,來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主動履約率,這才是解決人民調解協議效力問題及人民調解功能發揮的根本之道。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基層工作統計分析(2015)[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99-109.(四)人民調解與其他解紛機制的銜接1.人民調解與其他調解類型的銜接調解的大類別可以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及司法調解三種,在調解體制內,三類調解機制既互相區別,又是緊密相連的。調解機制作用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各類型調解方式之間的銜接配合。目前,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通過司法確認的程序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司法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后自然具備強制執行力,而行政調解作為另一種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解決機制,達成的協議并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沒有相關的履約保障,因此,應當在大調解體制下對非司法調解之外的調解成果統一適用司法確認程序,以使各調解方式達成的協議均能得到有效履行。此外,還應當在構建的大調解體制之下,對各類型調解進行分工合作,并在社會上確立恰當的引導機制,力爭通過調解解決更多的糾紛。人民調解親民、行政調解專項、司法調解強效,各有各的特色,應當抓住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各自的特長,引導鄰里類、親友類、小額借貸類等糾紛尋求人民調解,引導物業、醫療、消費者權益類等糾紛尋求行政調解的專門性調解機構解決,劉權.民事調解類型化分析[J].牡丹江大學學報,2015(4),109-110.對通過前兩種調解機制不能解決分歧或適用前兩種調解機制不恰當的糾紛,適時轉入司法調解程序。這都需要建立健全三大調解機制之間的有效銜接,并對社會公眾進行積極的分流引導,發揮各大調解機制的特色、特長之處。劉權.民事調解類型化分析[J].牡丹江大學學報,2015(4),109-110.2.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