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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三十年典型案例一、著作權案件 1案例1:《受戒》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1案例2:《堅硬的稀粥》等六作家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2案例3:“鳥巢”建筑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3案例4:錢鐘書書信手稿行為保全案 5案例5:《夢幻西游》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案例6:“伙拍小視頻”著作權糾紛案 8案例7:“空竹”雜技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9案例8:音集協著作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案例9:首例冬奧吉祥物形象著作權刑事案 二、專利權及植物新品種權案件 案例10: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1:“移動通信交互”5G相關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2:“U盾”相關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3:馬庫什化合物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4:“艾地骨化醇軟膠囊”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 案例15:利格列汀晶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案例16:玉米“農大372”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糾紛案……24案例17:玉米“哈育189”植物新品種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6三、商標權案件 案例18:“新華字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19:“曼松”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例20:“摩卡”商標權撤銷行政糾紛案 案例21:“聚豐園”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例22:“極氪”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四、不正當競爭及壟斷案件 案例23:“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24:電影《悟空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25:“愛奇藝賬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26:“小度”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27:“虛假截圖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28:“古北水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29:“百靈鳥QQ營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30:“百度搜索”壟斷糾紛案 1一、著作權案件案例1:《受戒》電影作品著作權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5)海知初字第963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5)一中知終字第19號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被告:北京電影學院【案情簡介】1992年3月,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以下簡稱北影公司)經作家汪曾祺授權取得了小說《受戒》的電影電視劇改編權等。北京電影學院學生吳某為完成課程作業,將小說《受戒》改編成電影劇本上交學院。北京電影學院經審核,將該劇本用于當屆學生畢業作品的拍攝,并將30分鐘的影片在學院小劇場放映一次,用于該校師生的教學觀摩。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攜《受戒》影片參加法國朗格魯瓦學生電影節。該片放映時,電影節組委會對外公開出售少量門票。北影公司以北京電影學院侵害其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北京電影學院組織學生將《受戒》小說改編攝制電影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但將該片送往法國參加電影節的行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圍,故判決北京電影學院賠償北影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等。北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是認定構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本案2通過對《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所作規定的立法原則及電影學院因其教學方式的特殊性從而影響被訴行為性質的闡釋分析,并從保護著作權人權利及促進教育發展兩方面因素進行考慮,最終判定北京電影學院組織學生將《受戒》小說改編攝制電影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本案為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第1期公報案例。案例2:《堅硬的稀粥》等六作家作品著作權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7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終字第185號原告:王蒙、張抗抗、畢淑敏、張承志、張潔、劉震云6名作家被告: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案情簡介】《一地雞毛》《北方的河》《黑駿馬》分別為王蒙、張抗抗、張潔、畢淑敏、劉震云、張承志所創作的文學作品。1998年4月,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互聯公司)成立“靈波小組”,在其網站上建立“小說一族”欄目,將六作家小說存儲在計算機系統內并在互聯網上傳播。用戶訪問世紀互聯公司網站,可瀏覽或下載六作家小說。六作家以認為,1991年《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作品的使用方式必將越來越新3穎多樣。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雖然與出版、發行、公開表演、播放等傳播方式有不同之處,但本質上都是使社會公眾了解作品內容的手段。因此,不能因傳播方式不同而影響著作權人應有的合法權益。只有對著作權進行嚴格的司法保護,才有利于知識的創新和傳播。世紀互聯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六作家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故判決世紀互聯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至13080元不等。世紀互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是我國法院審理的最早涉及網絡著作權的案件之二審判決對1991年《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進行解釋,認為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在網絡上的使用享有專有權利。本案的審理對網絡著作權的性質、網絡侵權的認定具有指導意義。本案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案例3:“鳥巢”建筑作品著作權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原告:國家體育場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熊貓煙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瀏陽市熊貓煙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貓煙花有限公司4【案情簡介】國家體育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體育場公司)《國家體育場夜景圖(一)(二)》依法享有著作權。被控侵權產品為“盛放鳥巢”煙花,由熊貓煙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貓公司)監制,瀏陽市熊貓煙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瀏陽熊貓公司)生產,北京市熊貓煙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熊貓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創意設計及圖紙由香港新興公司設計,并轉讓予瀏陽熊貓公司。國家體育認為,國家體育場模型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建筑作品。國家體育場公司依據相關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國家體育場公司建筑作品的復制和發行,構成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故判決熊貓公司、瀏陽熊貓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10萬元等。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典型意義】本案為我國首例將建筑作品著作權跨類保護至工業設計產品進行司法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認定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主要是對建筑作品所體現出的獨立于其實用功能之外的藝術美感的保護,只要未經權利人許可,對建筑作品所體現出的藝術美感加以不當使用,即構成對建筑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本案入選2011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和2011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5案例4:錢鐘書書信手稿行為保全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保字第申請人:楊季康(筆名楊絳)被申請人: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某【案情簡介】楊季康主張,錢鐘書(已故)與其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錢瑗(已故)。錢鐘書、楊季康及錢瑗與李某系朋友關系,三人曾先后致李某私人書信百余封,該信件由李某收存,2013年5月間,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公告表示其將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1點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公開拍賣活動,并將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舉行預展活動。楊季康認為,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分別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錢瑗、錢鐘書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中貿圣佳公司及李某即將實施的私人信件公開拍賣活動,以及其正在實施的公開展覽、宣傳等活動,侵害楊季康所享有和繼承的著作權,如不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將會使楊季康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中貿圣佳公司及李某立即停止公開拍賣、公開展覽、公開宣傳楊季康享有著作權的私人信件。法院裁定中貿圣佳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復制、發6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寫給李某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本裁定送達后,中貿圣佳公司隨即發表聲明停止錢鐘書書信手稿的公開拍賣。楊季康以中貿圣佳公司、李某行為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為由向【典型意義】本案是北京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權的行為保全案件。由于案件涉及我國已故著名作家、文學研究家錢鐘案件處理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特別是收信人對于發信人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保護,彰顯了司法權威,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和2013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案例5:《夢幻西游》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44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紀鶴圖軟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掌聚互動游戲軟件有限公司、北京光宇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案情簡介】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于2004年起推出自主研發的大型網絡游戲《夢幻西游》。20137年,網易公司推出《口袋版》。網易公司依法對兩款游戲及其中游戲人物、道具等的形象及其名稱、游戲介紹文案以及游戲軟件等享有著作權。同時,網易公司對《夢幻西游》及其中多個人物、道具、技能、門派等的名稱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2013年4月,網易公司發現北京光宇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宇公司)、北京世紀鶴圖軟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公司)作為聯合出品人共同推出一款名為《口袋夢幻》的網絡游戲,并授權北京掌聚互動游戲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掌聚公司)作為該款游戲的總經銷商和運營商。三被告在其自有及其他多家網站上發布大量宣網易游戲中的人物、道具形象等美術作品多達200多件;并大量抄襲、復制網易游戲中人物、道具、技能、門派等的名稱和文字介紹等文字作品,共計300多個。并且,《口袋夢幻》游戲中大量人物角色、地圖、門派等的名稱使用了網易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網易游戲中的相應名稱。網易公司主張三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網易公司享有的著作權、商標權,且在宣傳文章中發布混淆網易公司游戲與《口袋夢幻》為,三被告經營的《口袋夢幻》游戲中使用的大量美術形象侵害了網易公司享有的著作權,使用“口袋夢幻”侵害了網易公司享有的商標權,同時通過廣告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故判決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等。雙方均8【典型意義】本案為通過司法裁判有力打擊山寨版網絡游戲的典型案例。本案通過比對數百件網絡游戲中的角色、道具美術形象,以及大量人物、道具、技能、門派等的名稱和文字介紹等文字內容,認定被告游戲存在全面抄襲行為,從著作權、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層面對網絡游戲權利人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有力地打擊了山寨版網絡游戲抄襲行為,推動游戲產業發展回歸良性循環,實現健康有序發展。本案入選2014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14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例。【基本信息】案號:北京互聯網法院(2018)京0491民初1號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案情簡介】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視界公司)是抖音平臺的運營者。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百度公司)是伙拍平臺的運營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際,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臺用戶“黑臉V”響應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和人民網的倡議,使用給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臺上發布“5.12,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經“黑臉V”授權,微播視界公司享有“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在全球范圍內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9權。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上傳播了“我想對你說”短視頻,該短視頻播放頁面上未顯示有抖音和用戶ID號水印。微播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并以百度公司的涉案行為侵犯其信息網視頻構成類電影作品,百度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用戶提供被訴侵權短視頻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在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后,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相關責任,故判決駁回了微【典型意義】本案為短視頻引發侵害著作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涉及短視頻節目能否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給予何種程度保護等一系列問題。本案根據著作權關于文學藝術類作品在作品特性、創作空間等方面的特點,合理確定了本案短視頻節目獨創性的尺度,正確劃分了著作權范圍與公共領域的界限,充分實現了保護知識產權與促進創新、推動產業發展的和諧統一。本案入選2018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案例7:“空竹”雜技作品著作權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4340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823號原告: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被告:吳橋縣桑園鎮張碩雜技團、許昌市建安區廣播電視臺等【案情介紹】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雜技團)認為,吳橋縣桑園鎮張碩雜技團(以下簡稱張碩雜技團)等表演、傳播《俏花旦》節目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中國雜技團享有《俏花旦-集體空竹》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張碩雜技團的演出行為等構成侵害著作權,故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張碩雜技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俏花旦-集體空竹》中的形體動作編排設計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屬于具備獨創性的表達,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雜技作品。張碩雜技團表演的《俏花旦》在開場部分的走位、動作銜接安花旦-集體空竹》的獨創性表達部分等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中國雜技團雜技作品的著作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典型意義】本案是我國首例涉“雜技作品”的著作權案件。雜技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為多種藝術表現形式融合的結果,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雜技藝術作品需要與雜技動作、音樂、舞蹈、美術等藝術表現形式以及相應的作品類型相區分。本案判決詳細闡述了以雜技動作技巧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雜技作品”的認定規則及其著作權保護范圍,系完善著作權司法保護體系的有益探索。本案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案例8:音集協著作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初904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929號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被告: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天合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20家天合子公司【案情簡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是我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2007年12月27日,音集協與天合文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合集團)簽訂《服務協議》,音集協委托天合集團組建卡拉OK版權交易服務機構,代音集協向全國各地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后雙方又簽訂了系列補充協議。天合集團為此成立了各省子公司共同執行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轉付等。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音集協陸續發現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存在多項違約行為,故將天合集團及其20家子公司訴至法院,關補充協議約定了雙方實行許可使用費快速分配機制,結算周期為三個月,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無正當理由延遲支付許可使用費。天合集團未兌現其在補充協議中的“三統一”承諾,且部分天合集團子公司存在許可使用費不入共管賬戶、侵占許可使用費等行為,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構成違約,故判決解除涉案九份協議,天合集團向音集協支付許可使用費953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天合集團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遲支付許可使用費利息410余萬元,天合集團及其部分子公司賠償音集協損失33萬余元等,同時駁回天合集團的反訴請求。天合集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為推動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展完善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解除音集協與天合集團之間的系列合同,天合集團及其子公司因違約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及延遲支付利息等共計9900余萬元,挽回了因天合集團違約給著作權人帶來的重大利益損失。本案判決對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集體管理制度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入選2022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9:首例冬奧吉祥物形象著作權刑事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豐颱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6刑初86號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任某【案情簡介】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為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吉祥物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在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籌備舉辦期間,任某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現住地自行制作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形象玩偶,后通過網店銷售至北京市豐臺區等地,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任某于2022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六里橋派出所民警抓獲,民警在其現住地起獲未填充的吉祥物形象玩偶皮30余件及未銷售的吉祥物形象玩偶160余件。一審法院認為,任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任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等規定,判決:判處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萬元等。任某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典型意義】本案為全國首例侵犯北京冬奧吉祥物形象美術作品著作權刑事案件。本案在北京冬奧會開幕前審結,以刑事手段追究并嚴懲侵犯冬奧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充分彰顯了我國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態度,有力提升了我國保護冬奧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本案入選2022年中國法院5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和2022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案例10: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9397號原告:廣州神馬移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案情簡介】2016年5月11日,廣州神馬移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馬公司)作為專利權人申請名稱為“用于手機的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第201630174364.1號),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11月23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圖形用戶界面與證據中所公開的圖形用戶界面的組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故決定宣告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根據現有設計整體上給出的設計啟示,以一般消費者容易想到的設計特征轉用、拼合或者替換等方式,獲得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者僅具有局部細微區別等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且不具有獨特視覺效果的,可以認定該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區別”。作為圖形用戶界面領域的一般消費者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圖形用戶界面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對于圖形用戶界面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圖形用戶界面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奇虎公司明確了針對涉案專利主視圖界面及界面變化狀態圖采用的組合方式。被訴決定根據奇虎公司主張的組合方式形成組合圖1、組合圖2,僅是將組合方式的文字描述變為可視的組合圖,其目的是為了使“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更為直觀。涉案專利主視圖界面與組合圖1二者的區域模塊的劃分相同,各區域模塊的設置亦基本相同。涉案專利界面變化狀態圖與組合圖2二者區域模塊的劃分相同,各區域模塊的設置亦基本相同。相關區別點均不足【典型意義】本案為全國首例在GUI外觀設計中適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進行判決的案件。圖形用戶界面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計算機操作環境的用戶接口,用戶可以借助GUI實現與計算機軟件的信息交互和操作控制。在底層技術已較為成熟的情況下,如何改進用戶交互方式,提升用戶操作體驗,已然成為新的創新增長點。本案判決對現有外觀設計確權規則在GUI這一新型外觀設計保護對象上的具體適用進行案例11:“移動通信交互”5G相關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1327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1498號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案情簡介】涉案專利(專利號200880007435.1)名稱為“用于在移動通信系統中發送和接收隨機化小區間干擾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裝置”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請(最早優先權日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權公告,專利權人為三星電子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星會社)。針對本專利,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享有相應的優先權,華為公司的相關無效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華為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不同時隙產生不同的正交碼”的技術特征并未被記載于在先申請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應的優先權。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華為公司的該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華為公司的其他主張不能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就華為公司針對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三星會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華為公司以其與三星會社已達成一致意見為由向法院書面請求撤回本案一審起訴。二審法院認為,三星會社有關本專利享有優先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是否可享有優先權的認定有誤。雖然華為公司書面申請撤回起訴,但準許其撤回起訴將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故本案不具備裁定準許華為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的充分條件。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系所涉及的程序問題影響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二審法院首次明確在專利確權案件中,在一審判決認定本專利不享有優先權的前提下,針對華為公司在二審期間撤回起訴的申請,二審法院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審查該申請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本案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19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案例12:“U盾”相關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1434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1214號原告:恒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北京握奇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案情簡介】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寶公司)系名稱為“具有確認數據簽名功能的裝置中實現防范跟隨攻擊的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北京握奇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握奇公司)就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決定宣告本專利全訴決定,并判令重新作出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握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何防范黑客攻擊,以及如何提高帶有確認數據簽名功能裝置的使用友好性。因此,對于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判斷,即在對比文件6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啟示結合對比文件3及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以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判斷,關鍵在于對比文件3是否公開了區別特征2以及對比文件3中公開的相應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3中發揮的作用、實現的效果與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相同或相近。雖然權利要求1限定的“限制摘要運算”的技術手段與對比文件3中限定的“設置簽名變量”的技術手段存在差異,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周知,數字簽名通常是通過摘要運算結合加密來實現的,在對比文件3已經明確公開通過設置簽名變量的方式保證在一次交易過程中僅允許進行一次數據簽名,以避免黑客攻擊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在一次數字簽名過程中,通過“限制摘要運算”以保證一次交易過程中僅能進行一次數字被訴決定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6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3和本領域公知常識從而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并無不當。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5亦不具備創造性。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恒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本案為依據現有技術的整體情況對創造性的有無予以準確界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專利涉及安全支付領域的基礎性技術。相關區別特征在涉案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通常應當以說明書中客觀記載,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客觀記載可以直接、毫無疑義確定的技術效果為準,不宜過于上位或過于具體。本案裁判使得不應獲得授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保障了公眾利用公知技術的權利,維護了行業的正常發展。本案入選2021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案例13:馬庫什化合物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5028號原告:劉某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鹽野義制藥株式會社【案情簡介】鹽野義制藥株式會社擁有第201180056716.8號、名稱為“被取代的多環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藥”的發明專利權(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劉某申請涉案專利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有效。劉某不將帽依賴性核酸內切酶抑制活性的化合物前藥化。涉案專利說明書中驗證了二環結構是基本核結構,且驗證了一定數量的三環結構也具有聲稱的活性。涉案專利說明書提供的6個三環化合物的制備例,給出了特定的制備方法,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上述方法進行或在此基礎上替換特定原料進行實施。本領域技術人員面對化學領域常見的馬庫什權利要求時,有能力將一些明顯超出本領域常規認知的情形排除在權利要求之外,會考慮環的結構和電子排布的整個環系的關系,排除掉那些不符合基本常識而不能穩定存在或無法制得【典型意義】本案為針對藥物化合物領域的馬庫什化合物權利要求可以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基于說明書公開的整體內容,尤其是效果實施例的分布,在厘清前藥與母體化合物及各自效果實驗等一系列關系的基礎上,準確評價了從說明書中能夠得到的技術效果,從而認定馬庫什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同時,判決為回應當事人主張,指出馬庫什權利要求與其他類型權利要求在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上,其判斷標準并無差異。本案的判斷方法對于該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案例14:“艾地骨化醇軟膠囊”藥品專利鏈接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初1438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原告:中外制藥株式會社被告: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案情簡介】中外制藥株式會社是名稱為“ED-71制劑”的發明專利權的權利人,同時也是上市原研藥“艾地骨化醇軟膠囊”的上市許可持有人。中外制藥株式會社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就上述藥品和專利進行登記,主張其原研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7均相關。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鶴公司)申請注冊“艾地骨化醇軟膠囊”仿制藥,并作出4.2類聲明,即仿制藥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范圍。中外制藥株式會社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海鶴公司申請注冊的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專利權保護范圍,故駁回中外制藥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中外制藥株式會社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判斷仿制藥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原則上應以仿制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進行比對評判,經比對,涉案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典型意義】本案為全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件。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本案判決貫徹立法精神,對實踐中出現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相關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入選2022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2022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案例15:利格列汀晶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12232號原告:勃林格殷格翰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劉某【案情簡介】2007年4月30日,勃林格殷格翰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勃林格殷格翰公司)提出“多晶型”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14年12月10日被授予專利權(第200780016135.5號,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劉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被訴決定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不具備新穎性,故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勃林格殷格翰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種無水多晶型A,因其屬于產品權利要求。證據1是涉案專利的在先申請,其公開了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同的化合物142。對于該化合物在環境溫度下的形態,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其是以兩種互變性多晶型A及B的混合物存在。雖然涉案專利說明書中的記載是對證據1中已披露化合物142的客觀形態予以確認,但該客觀形態在證據1的公開日已可為相關公眾獲得,故認定如果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系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存在事實的確認,因該事實系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可被相關公眾獲得,即便該事實記載在說明書中亦應予以考慮,除非該事實被專利權人舉證證明系錯誤記載。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訴訟請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已知化合物晶型專利新穎性判斷的典型案例。晶型專利作為藥品專利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原研藥和仿制藥企業均有著重要意義。本案所涉新穎性判斷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對于專利布局中關聯專利的信息披露順序及范圍具有指導意義。案例16:玉米“農大372”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18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942號原告:北京華奧農科玉育種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北京九鼎九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宋某【案情簡介】涉案品種系玉米品種“農大372”,及其母本“X24621”和父本“BA702”,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人為北京九鼎九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鼎種業公司),培育人為宋某,20140779.9。北京華奧農科玉育種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奧育種公司)向法院請求確認“農大372”及其母本“X24621”和父本“BA702”的植物新品種權歸屬于華奧育2009年9月27日,華奧育種公司與宋某簽署為期5年的《戰略合作協議》,約定2010年1月1日前宋某業已完成的自交系、雜交組合,其品種權歸宋某;華奧育種公司提供科研經費期間由宋某選育的自交系、雜交組合,其品種權(包括申請權)由雙方共有。后雙方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補充協議》。2013年6月8日,雙方續簽《戰略合作協議》。2010年到2015年期間,華奧育種公司作為選育單位分別以“ND372”“冠力372”等品種名稱申請河南、山東、陜西等九鼎種業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5日,其股東葉某與宋某簽訂《轉讓出資協議》,約定葉某將其持有九鼎種業公司出資的5%轉給宋某,宋某以“中農大372”(實為“冠力372”)作為對九鼎種業公司出資,并于2015年9月前向華奧育種公司提出終止《戰略合作協議》。后葉某、宋某以及九鼎種業公司三方簽訂《股份代持協議書》和《玉米品種中農大372品種使用費協議書》,對宋某解除與華奧育種公司協議等事項進行約定。其后,九鼎種業公司作為申請人向原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公室)就“農大372”及其親本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并于2016年3月1日發布上述品種的《維權聲明》,要求他人未經許可停止銷售。2017年12月26日華奧育種公司向保護辦公室提出中止上述品種審查程序的請求,2018年4月17日保護辦公室同意中止上述品種審查程序。在確認九鼎種業公司與宋某簽訂的《玉米品種中農大372品種使用費協議書》等協議無效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九鼎種業公司明知宋某與華奧育種公司之間的合作,仍然惡意串通簽訂涉案協議,損害了華奧育種公司的合法利益。九鼎種業公司與宋某之間簽署的涉案協議應當不屬于在2010年1月1日業已完成的品種,華奧育種公司依約享有以其名義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的名義申請“農大372”大372”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歸屬于華奧育種公司無異議,故判決“農大372”及其父母本的植物新品種權歸華奧育種公司所有。九鼎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典型意義】本案是因合作育種成果“一女多嫁”引發的典型糾紛。當事人分別以植物新品種申請權轉讓協議無效和申請權歸屬為由,先后進行了5次訴訟,經歷上訴、再審和重審等程序,訴訟時間長達5年。合作、委托、共同育種中對育種成果歸屬約定不明是導致此類糾紛頻發的主要原因。本案在認定以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協議被確認無效后,根據有效合同約定確認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歸屬。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案例17:玉米“哈育189”植物新品種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01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453號原告: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被告: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第三人:利馬格蘭歐洲,亨利-曼多爾街道,克萊蒙-利馬涅生物科技企業孵化器【案情簡介】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關于維持<哈育189品種實質審查駁回決定>的決定》,認定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種業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哈育189”玉米品種權申請時,“利合228”品種已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初步審查合格,選擇“利合228”品種作為本申請的近似品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經品種保護辦公室前置審查,“哈育189”品種不符合授權規定,陽光種業公司的復審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哈育189品種實質審查駁回決定》,駁回陽光種業公司的復審請求。陽光種業公司不一審法院認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是否具備特異性,其比較對象是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種。“利合228”品種權初審合格公告時間在“哈育189”遞交品種權申請之前,可以作為判斷“哈育189”品種是否具有特異性的比較對象。本案品種權申請針對的是“哈育189”,其何時申請品種審定對本案已知植物品種的判斷不產生影響。被訴決定選擇“利合228”作為“哈育189”品種權申請的近似品種,符合法律規定。在此基礎上,“哈育189”品種并未明顯區別于其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利合228”,被訴決定關于“哈育189”品種不具備特異性的認定結論正確,故判決駁回陽光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陽光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是植物新品種授權行政糾紛,判決闡明了植物新品種特異性判定中的已知品種的認定問題。品種特異性要求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于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判斷的基準時間是申請品種權的申請日,而非申請品種審定的時間。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在申請日之前進行品種審定、品種推廣的時間,對判斷其是否具備新穎性具有意義,但與選擇確定作為特異性比較對象的已知品種并無關聯,對特異性判斷不產生影響。本案入選2022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和2021年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18:“新華字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民初277號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案情簡介】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印書館)從1957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占有率超過50%。截至2016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全球發行量超過5.67億冊,獲得“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及“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多項榮譽。商務印書館主張,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語出版社)擅自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利,且華語出版社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已經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可以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華語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華字典”侵害了他人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第11版)使用的裝潢所體現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特有性。華語出版社在辭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設計,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故判決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27萬余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典型意義】本案是涉及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確立了“新華字典”這類兼具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是否具備商標顯著特征的裁判標準。在給予“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同時,注重平衡其與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促進知識文化傳播之間的關系。本案入選2017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案例19:“曼松”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1089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行終3768號原告:云南則道茶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石某【案情簡介】第9335126號“曼松”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權利人為云南則道茶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則道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核準注冊在“茶、茶葉代用品”等商品上。石某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在“茶、茶葉代用品、冰茶、茶飲料”商品上的注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宣告無效,在其余核定商品判決駁回云南則道公司的訴訟請求。云南則道公司不服提起不足以認定為茶葉的品種名稱,但歷史上有過貢茶之名。該商標是否因此而缺乏顯著性,應注意商標的識別功能在于使用。本案先有訴爭商標使用,后有相關公眾對“曼松”茶的產地認知,再有“曼松”茶的來源識別。因此,以訴爭商標用品、冰茶、茶飲料”商品上,尚不足以被相關公眾認知為茶葉產地等特點的直接描述。云南則道公司將歷史沉浸的“曼松”茶重新推進市場,進入社會公眾視野,對盤活“曼松”品牌做出了貢獻,應予倡導。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賦予了“曼松”除村落名稱以外第二含義,即表征特定茶葉的品質和來源。當然,這并不妨礙“曼松”自然村的茶農正當使用村落名稱。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與被訴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典型意義】本案涉及云南普洱山頭茶“曼松”商標的保護問題。本案通過充分論證“曼松”地名與茶葉相關聯的過程,厘清歷史文化與現實茶品的關系,以司法裁判明確商標的識別功能和商業價值在于使用,對具有地名特點的山頭茶商標的保護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入選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20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案例20:“摩卡”商標權撤銷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行終2540號原告: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案情簡介】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昶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獲準注冊第9199914號“摩卡MOCCA及圖”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9月30日,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慧能泰豐公司)以訴爭商標已成為核定商品上的通用名稱為由,依據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撤銷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維持訴爭商標的注冊。慧能當事人向行政審查部門提出撤銷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行政機關審查及法院審理過程中事實狀態發生變化的,以審查及審理時的事實狀態判斷。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至遲在本案行政階段和一審訴訟階段中,包括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在內的相關公眾已普遍認為“摩卡”指代的是一類咖啡商品,且成為咖啡類商品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使用在“咖啡”等咖啡類商品上,已無法發揮商標應有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瑞昶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典型意義】本案為注冊商標因通用化而被撤銷的典型案例。本案全面分析了撤銷通用名稱案件的裁判標準,特別是在時間標準方面,通過論證時間差對其他經營者和競爭秩序的影響,從而得出考慮審查及審理時事實狀態的必要性,對此類商標權撤銷行政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本案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5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和2021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案例21:“聚豐園”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5619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行終3410號原告: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案情簡介】“聚豐園”菜館源于清朝同治年間,1995年更名為“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1996年股份制改革成立“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營聚豐園公司),2007年,經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資產納入無錫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產業發展公司)管理運營。2010年,“聚豐園”被列入商務部頒發的第二批“中華老字號”名錄。1994年,無錫市聚豐園菜館在“餐館”等服務上申請第879965號“聚豐園”商標(以下簡稱在先商標),1996年被核準注冊。該商標后轉讓至無錫產業發展公司,2019年9月6日因連續三年不使用進行股份制改革后,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成立“無錫市聚豐園飯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私營聚豐園公司),并與“聚豐園”菜館當時的權利人國營聚豐園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各方于2013年解除租賃合同,約定私營聚豐園公司不得繼續使用“聚豐園”商標、字號和相關形象標志。2016年,唐某針對在先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同年,私營聚豐園公司在與在先商標的相同的服務類別上申請第22395432號“聚豐園”商標(即本案訴爭商標),并獲準注冊。2019年,唐某、私營聚豐園公司設立與國營聚豐園公司相同名稱的“無錫市聚豐園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即聚豐園公司);同年,訴爭商標轉讓至該公司。2019年9月23日,無錫產業發展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聚豐園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申請時,權利人在先商標為已注冊商標,故不能依據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無錫產業發展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唐某及私營聚豐園公司與國營聚豐園公司及其權利繼受人無錫產業發展公司之間已構成代理或者代表關系。唐某申請撤銷在先商標后以私營聚豐園公司名義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攀附國營聚豐園公司“聚豐園”字號及在先商標商譽的明顯主觀惡意,對于其在應適用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予以規制,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聚豐園公司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本案為保護老字號商標權益的典型商標確權行政案件。法院通過對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準確適用,充分保護了老字號的合法權益,有效打擊了代理或者代表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老字號品牌聲譽的商標搶注行為,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本案入選2022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案例22:“極氪”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14555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行終2885號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案情簡介】訴爭商標“極氪”由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申請注冊在第18類“行李箱、傘、背包”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吉利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要,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故決定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吉利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吉利公司的訴訟請求。吉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基于吉利公司二審及原審提交的采購訂單、發票、“極氪”App和“極氪訂閱”App足以證明其在“行李箱、背包、傘”等商品上已經就訴爭商標進行了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圖;同時結合吉利公司自身企業規模、經營范圍、經營發展所需等考量,可以證明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具有實際使用意圖。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典型意義】本案為商標授權程序中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典型案例。現行《商標法》在第四條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條款,對于短期內大量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本案從司法層面明晰了需要滿足惡意和不以使用為目的兩個要件。針對短期內大量注冊商標行為,可以從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申請人自身情況、申請人提交商標使用證據的證明程度等方面加以考量。本案裁判有效保障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亦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進行了有益探索。案例23:“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155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3283號原告: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等【案情簡介】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一公司)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山公司)等三被告開發經營的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并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故院認為,金山公司等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的行為破壞了合一公司的商業模式的完整性,損害了合一公司的正當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等。金【典型意義】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行為的不正當性,經營者不應以中立技術之名破壞他人完整商業模式下的正常經營活動,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他人合法商業利益。本案入選2014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14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案例24:電影《悟空傳》商業秘密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號原告: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派華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案情簡介】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麗公司)與北京派華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華公司)就涉案電影《悟空傳》(以下簡稱涉案電影)音頻后期制作事宜簽訂《電影<悟空傳>音頻制作委托合同》,合同設置保密條款。新麗公司通過現場傳遞方式將涉案電影全片素材交付派華公司執行音頻后期制作工作。后派華公司將涉案電影全片素材命名為“WKZ”(即電影《悟空傳》拼音首字母)通過網盤傳輸給案外人繆某進行后期制作,并最終導致涉案素材在網絡流出。新麗公司主張派華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就涉案電影全片素材享有的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素材基本完整展現了涉案電影的全部內容,凝結了演員、導演、攝像等眾多人員的創造性勞動,而非各個素材的簡單集合,案外人對該等信息的獲得具有極大難度。在電影公開放映之前,該等信息當然不為其經營領域內的相關人員所普遍知悉,雖然其中的部分服裝、道具、場景等在公映之前已經公開,但該等信息的整體組合仍符合秘密性特征,亦可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價值;加之委托合同中有保密條款的相關約定,故涉案素材構成商業秘密。派華公司侵犯了新麗公司的商業秘密,判決派華公司向新麗公司賠【典型意義】本案為電影制作過程中,對素材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典型案件。影片素材屬于商業秘密,參與電影制作過程的主體眾多,參與電影制作的各方人員在電影制作全環節均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有利于促進電影制作過程的規范化和法治化,有利于保護參與電影制作的相關權利人的權利,有利于促進電影行業的繁榮發展。本案入選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電影知識產權保護典案例25:“愛奇藝賬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7522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3263號原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案情簡介】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是愛奇藝網和手機端愛奇藝App的經營者,用戶支付相應對價成為愛奇藝VIP會員后能夠享受跳過廣告和觀看VIP視頻等會員特權。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魂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境公司)通過運營的“馬上玩”App對其購買的愛奇藝VIP賬號進行分時出租,使用戶無須購買愛奇藝VIP賬號、通過云流化技術手段即可限制愛奇藝App部分功能。愛奇藝公司以二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時出租VIP賬號而實際提供愛奇藝VIP視頻內容系對愛奇藝公司重要經營資源的惡意搭便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被訴行為獲利且在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后通過改版等形式使其行為更具有隱蔽性,具有主觀惡意。同時,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利用云流化技術對其云端產品中的愛奇藝App功能進行限制的行為,使愛奇藝公司的潛在用戶產生誤認并影響其對愛奇藝App的使用體驗。故判決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支持愛奇藝公司300萬元的訴訟請求。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典型意義】本案是擅自分時段出租視頻網站VIP賬號而引發的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案判決體現了對互聯網經營者與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有效保護,同時也體現了對創新因素的考量。本案明確了網絡視頻行業中新商業模式的合理邊界,彰顯了人民法院促進網絡平臺有序發展,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打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司法導向。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發布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和2020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案例26:“小度”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號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案情簡介】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是包括“小度在家1S”(以下簡稱小度智能音箱)在內是百度公司用于AI電子產品中具有喚醒和操作功能的語音語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響。百度公司發現,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樂公司)生產、銷售與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電子產品杜丫丫學習機,該公司在其官網宣傳內容及杜丫丫學習機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產品;在杜丫丫學習機中使用“xiaoduxiaodu”語音指令進行喚醒和操作,并在官網對此進行宣傳。百度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使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公司)銷售杜丫丫學習機,構成幫助侵權。百度公司起訴要求二被告停止被訴行為,并要求子樂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作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關于“xiaoduxiaodu”語音指令,是用戶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的特定語音指令,該語音指令已與百度公司及其產應被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權益保護范疇。二被告擅自將上述語音指令用于杜丫丫學習機的行為,屬于該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院判決子樂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首例仿冒語音指令的不正當競爭案例。本案準確把握法律原則,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其他混淆行為的保護范圍和適用條件,對人工智能產品市場中惡意混淆和誤導公眾的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引導市場經營者以自主研發、創新升級等正當途徑進行良性競爭,維護人工智能產品市場在創新發展過程中的公平競爭秩序,同時也對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予了充分考慮。本案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5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和2021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案例27:“虛假截圖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2963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被告:郴州七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案情簡介】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開發、運營“微信”“QQ”軟件。郴州七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沙市岳麓區智恩商品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二被告)共同開發、運營“微商截圖王”(后更名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兩款軟件,該兩款軟件提供與“微信”“QQ”軟件的界面、圖標、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戶能夠自行編輯并生成與“微信”“QQ”軟件各種使用場景界面相同的對話、紅包、轉賬、錢包等虛假截圖。北京神奇工場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樂商店”應用平臺為被訴軟件提供下載服務。騰訊公司認為三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用戶基礎以及構建起的真實、誠信社交生態,利用部分用戶意圖通過造假、作弊來獲取不當利益的心理,使被訴軟件獲得大量用戶并據此牟取高額收益。二被告為其用戶提供了造假、作弊的重要工具,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被訴行為直接沖擊了微信、QQ以真實社交為依托的運營基礎,易使消費者因虛假截圖受到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損害,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神奇工場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金額等因素,判令二被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28.452萬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典型意義】本案為人民法院打擊網絡“黑灰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打擊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為,有力維護了社交產品經營者長期建立的真實、誠信的社交互動生態系統,有利于從源頭上制止網絡社交平臺交易中的作假行為,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促進作用。本案入選2022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和2022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案例28:“古北水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基本信息】案號: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6263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4553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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