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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集團)公司內部審計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所稱“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公司業務活動、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其目標。第三條本章程適用于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及所屬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加內部審計業務,也應遵守本章程。第四條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負責。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五條XX集團及所屬企業應當設置與其目標、性質、規模、治理結構等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審計專員。下級單位的內審機構或內審專員接受上一級審計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其規范、有效地發揮審計職能。第六條審計部門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養、專業勝任能力、審計閱歷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以保證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職業將來教育和職業實踐來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并不斷探究把管理學上最前沿的爭論??成果運用到審計工作中來,推動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創新進展。第七條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的決策和執行。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營上應沒有利害關系;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九條內部審計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及報告審計結果時,應不受干擾和監控。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公司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并保持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及時、高效率溝通。第十一條所屬企業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命、替換或解職,應由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全都同意之后確定,并征求上一級審計部門的建議或意見。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并以專業熟練性和應有職業審慎性開展審計業務。內部審計人員必需誠信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適任。必需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工作認真,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不徇私情;保守隱秘、忠于職守。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其為進行某項審計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隱秘性予以尊重、保守隱秘,并只應在進行審計所必需的狀況下才適用該信息,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權益。審認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資料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建議或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或意見等。第十四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愛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位,不得對其進行打擊報復。第三章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第十五條依據國家關于規定,結合XX集團及所屬企業經濟管理工作的需要,XX集團內部審計機構依據部門分工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負責制定XX集團及所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方案;(二)對XX集團及所屬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關于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三)組織對所屬企業負責人任期、定時或專項的經濟責任審計;(四)對XX集團及所屬企業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算(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對投資額較大或重點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五)對XX集團及所屬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擔保、借款及風險監控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協議等進行審計監督;(六)對XX集團及所屬企業內部監控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建議或意見反饋,對企業關于業務的風險進行評估和建議或意見反饋;(七)對主要審計項目進行將來審計,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建議或意見的采納狀況和對審計確定的執行狀況;(八)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的事宜。中介機構進場審計前,內部審計部門應與中介機構充分溝通,提出審計的重點和重要關注事項;中介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部門應與中介機構保持密切聯系,跟蹤和指導中介機構的審計活動;審計終止后,內部審計部門應與中介機構就審計結果進行建議或意見交換和溝通,并評價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和效果。同時做好中介機構的聘用、更換和酬勞支付等工作;(九)對所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評價;(十)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依據國家關于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一)參加公司關于經營管理睬議,參加或幫助公司關于業務部門爭論??、制定和修改公司關于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二)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實物資產,有權查閱關于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資料文件、會議記錄、網絡信息等相關資料文件資料;(三)對與審計事項關于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四)對正在進行的嚴峻違法違規和嚴峻損失鋪張行為,可及時作出制止確定,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關于的資料文件資料,經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授權予以封存;(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關于資料文件資料的單位和人員,有權提出追究關于單位和人員責任的建議;(七)經本單位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出具審計建議或意見書或審計整改通知書,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率益的建議;有權在本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作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審計確定,并檢查采納審計建議或意見和執行審計確定的狀況;(八)對嚴峻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造成嚴峻損失鋪張行為,提出了處理建議或意見,但未得到采納或及時糾正的,有權向上一級審計部門據實反映。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七條XX集團審計部門應當依據公司整體進展規劃,擬定內部審計工作中長期規劃。依據審計工作規劃和公司年度總體方案擬定內部審計工作年度方案,報經公司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準后執行。第十八條各所屬企業審計部門依照XX集團的工作支配,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審計工作和審計方案,并經XX集團審核后下達正式實施的審計方案。各單位審計方案中的專項審計項目履行后的審計報告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報送集團審計部門。第十九條審計項目的實施方案,應與本公司關于職能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和爭論??,收集職能部門的建議或意見和建議,確定審計的重點和重要關注事項。第二十條審計部門應在實施審計工作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送達書面的審計通知書,特殊的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現場送達。被審計單位應當協作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二十一條審計部門實施審計時所實行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審計、報送審計、網上及時審計等方式,也可以幾種方式結合進行。第二十二條審計人員可以用審核、觀看、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實施審計,及在了解內部監控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通過規范方法取得必要的證據材料。審計人員應對所取得的相關證據進行分類、篩選和匯總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審計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關系及證據來源的可靠程度。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可要求被審計單位或關于人員在其提供的書面證據上簽章。如其拒絕簽章,內部審計人員應注明原因和日期,但不影響證據引用。第二十四條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的結果與被審計單位及關于人員和關于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和溝通,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及關于人員的說明、說明和建議或意見,確保審計結論客觀性、公正性,取得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的理解和認可。第二十五條審計外勤工作終止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擬定審計報告初稿,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建議或意見。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建議或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就審計報告向審計部門出具書面建議或意見;如逾期未作回復,將視作無建議或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反饋的書面建議或意見,審計部門查明后保持原報告或作必要的修改,保持原報告的應在審計報告中進行說明。第二十六條審計部門依據審計報告草擬審計確定或審計建議或意見,報公司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閱。經審定的審計確定或審計建議或意見,應和審計報告一并下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執行過程中需要公司其他關于單位幫助的,關于單位應當予以幫助、協作。對審計報告反映的普遍性問題,經公司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準,可以公司名義批轉各部門、下級公司執行。第二十七條審計部門應建立與其他職能部門審計成果共享制度。審計部門應不斷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的合作,促進各監督和管理部門相互協作,形成監督合力。每半年,審計部門應聯合其他職能部門對本期內的整改狀況進行檢查,加大審計成果的利用力度,保證所有整改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促進關于部門和企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以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第二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對審計確定和審計報告不服,可以向審計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審計確定繼續執行。審計部門應當另行派人對申請復議事項認真復核,依據復核狀況確定是否須變更或撤銷原審計確定和審計報告。變更或撤銷原審計確定的,必需經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批準。第二十九條審計部門應依據實際狀況,對審計確定或審計建議或意見、審計報告的整改落實狀況進行必要的將來審計。審計人員應通過定時回訪方式,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狀況,并編寫將來審計報告,總結審計效果。依據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將來審計可獨立進行,也可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第三十條內部審計應當恰當地記錄相關的信息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結果。審計項目終結后,審計人員應將審計過程中所積累的各種資料文件資料,包括審計確定、審計建議或意見、審計報告、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證據、被審計單位提供和通過各種形式取得的數據資料文件資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類和歸檔形成審計檔案。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第三十一條審計部門應當依據國家關于規定和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企業風險。第三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XX集團及各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或意見;對發覺的內部監控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第三十三條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建議或意見,給公司造成損失鋪張的,各單位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各級內審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審計部門反映,各單位應追究關于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各級內部審計部門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應通過督導、分級復核、質量評估等方式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監控。并依法接受市國資委、國家審計機關和上一級審計部門的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第三十五條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據本章程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第三十六條各級審計部門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溝通協調,并按關于規定向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文件資料。第三十七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十八條XX集團及所屬企業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和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應當樂觀協作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三十九條有監事會的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協作監事會的工作,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第四十條XX集團及所屬企業在考核經濟目標、任免所屬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將內部審計狀況作為重要依據,并聽取審計部門的建議或意見。第四十一條XX集團及所屬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部門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第四十二條各所屬企業每季度終止后應向XX集團審計部門報送本季度的審計報表和工作總結,每年向本單位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和上一級審計機構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XX集團審計部門對審計報表進行匯總,分析、推斷和提煉各企業報送的工作總結,每季度就審計中發覺的問題及處理建議或意見和整改狀況向XX集團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報告。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四十三條XX集團及所屬各企業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并做出顯著成果的審計部門和人員,應當賜予獎勵。第四十四條XX集團將在適當時候開展審計同業務競賽活動,對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對工作成果突出的審計部門和人員賜予通報表揚或獎勵。第四十五條對所屬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和內部監控程序出現重大缺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的關于責任外,同時應追究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監督不力的責任。第四十六條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隱秘的內部審計人員,依照關于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七條單位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國家規定和本章程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賜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XX集團報告相關狀況。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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