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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2大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06年第100號令)《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他國有資產。學校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2.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3.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校長是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第六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是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領導和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2.審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劃或年度計劃。3.審批學校重大國有資產整合和配置方案。4.審定學校重大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資產處置方案及報批報備事項,審定學校各類重大資產管理改革的事項,審定學校重大資產購置、轉讓、置換、開發、對外合作等相關工作。5.組織領導學校資產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等資產管理工作。6.研究決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簡稱“國資辦”),是學校國資委的辦事機構,設在資產管理處。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1.擬定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劃及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2.負責規定權限內的學校國有資產配置管理,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情況。3.辦理學校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或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4.執行學校資產清查工作,協調處理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事項。5.建立和完善學校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資產動態管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資產報表的統計匯總工作。6.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報告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7.落實和督辦國資委會議決議、負責國資委會議的相關準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等國資委的日常事務工作;8.完成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具體事項的審核、審批和報批工作。9.完成學校國資委下達的其他工作。第八條根據學校國有資產性質和用途不同,分別確定歸口管理單位,各歸口管理單位具體分工如下:1.資產管理處負責房屋及構筑物、儀器設備、家具、用具裝具類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商標權、軟件等無形資產,貨幣類資產以外的對外投資的管理。2.財務處負責流動資產的管理。3.圖書館負責圖書、期刊等各類文獻信息資源的管理。4.基礎設施建設辦公室負責在建工程的管理。5.檔案館負責檔案的管理。6.考古與藝術博物館、地質博物館分別負責本館館藏文物和陳列品的管理。7.科研院負責全校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科技成果的管理。8.大數據和網絡管理中心負責互聯網域名的管理和使用;9.經營性資產改革和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學校持有的國有股權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九條歸口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1.負責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制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實施。2.負責建立健全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賬(卡、物)管理和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3.負責辦理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處置的申報、審核和報批報備等工作。4.負責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監督考核各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第十條各機關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服務機構、直屬業務機構、教學單位及研究機構為學校國有資產的二級管理單位。二級管理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學校國有資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主管本單位各類國有資產,同時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為資產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級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確保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內控科學。2.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動手續,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賬、卡,做到賬實相符,責任到人。3.配合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國有資產清查、調劑、監督檢查、統計報告等工作。4.配合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做好報廢物品的回收、處置工作。5.做好本單位因機構調整,人員變化形成的資產變動交接工作,資產管理負責人或資產管理員變更時,應及時到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備案。6.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資產盤查制度,確保國有資產賬實相符。第三章資產配置第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是學校依法履行職能需要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為本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第十二條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資產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第十三條國有資產需求應當優先通過校內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遵循原則,對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學校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國家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加強論證,從嚴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條各二級管理單位按照學校財務預算工作的要求,根據發展需求,以資產存量為依據,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并按照預算指標批復額度組織實施。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一經批復,除無法預見的臨時性或特殊增支事項外,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向學校財務處及資產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沒有履行相關程序的,一律不得購置。第十五條學校接受捐贈等方式形成的各類資產屬國有資產,應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學校統籌安排使用,各使用單位應及時辦理資產入賬手續,加強管理。學校采用建設方式配置的資產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并根據資產驗收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對于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的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第十六條各單位要加強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對于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學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優先進行校內調劑,調劑信息要在校園網上公布,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對于對超標準配置和不能校內調劑的資產,應當及時上報教育部,并妥善保管,教育部將依法依規予以調劑。第四章資產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條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共享共用等方式。學校國有資產使用應優先自用,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第十八條學校各歸口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入賬、領用、保管、使用、維護等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不當造成損失和浪費。第十九條各二級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上報各歸口管理單位,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并在國有資產報告中反映,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第二十條逐步建立學校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成本分攤機制,積極推進學校各項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條學校各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二十二條學校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學校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學校資產應切實保障教學和科研事業發展需求,一般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在滿足教學科研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確有閑置的資產,應優先通過校內調劑予以盤活,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實不能調劑的,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后,承租者、借用者不得再以各種形式轉租、轉借,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一)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審批權限1.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國資委審核,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2.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國資委審核,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3.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國資委審核,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二)學校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審批權限1.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500萬元以下的,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2.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國資委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3.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國資委報黨委常委會批準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第二十三條學校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按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核、審批報備程序,并在國有資產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第二十四條學校經批準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者核準手續;學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確需出租的,應采取公開競價招租的,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資產評估的方法確定出租價格。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要建立出租出借臺賬,實現動態跟蹤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第二十五條學校禁止下列投資和擔保行為:1.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2.有銀行貸款,原則上不得新增貨幣資產投資。3.學校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企業債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4.利用國外貸款,不得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5.學校不得將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6.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六條學校鼓勵利用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使用、處置及收入按照《**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第二十七條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向學校及教育部申報資產使用事項,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第二十九條審計部門應對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進行離任資產審計。第五章資產的處置第三十條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第三十一條學校資產處置的范圍:1.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2.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3.涉及盤虧、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4.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6.閑置、擬置換的資產。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學校資產處置的方式包括:報廢、報損、出售、出讓、轉讓、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置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第三十二條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方可處置。第三十三條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按規定權限,由各單位報各歸口管理部門審核、主管校領導或國資委簽批,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學校國有資產。第三十四條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一)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審批權限1.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5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2.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后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3.核銷貨幣性資產損失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后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二)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處置審批權限1.固定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對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固定資產,學校授權資產管理處負責審批,處置結果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報教育部備案。對于未達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15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對于未達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將批復文件報財政部備案。資產使用年限標準按照《教育部直屬高校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執行。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學校資產處置后,要按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2.固定資產以外的其它資產處置審批權限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使用單位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國資委會議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第三十五條學校各歸口管理部門和二級管理單位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第三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學校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應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說明理由,應從嚴控制。學校直接持有出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財政部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財管字〔1999〕301號)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等規定執行;涉及學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號)和《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等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處置行為的管理,規范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三十八條教育部、財政部對學校國有資產處置的批復,以及學校按規定權限處置國有資產并報備的文件是學校各歸口管理單位辦理資產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的依據。第三十九條對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固定資產處置收益上繳學校,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鑒定論證、搬運等相關費用后,留歸學校,納入預算,統一管理。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按上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第六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第四十條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第四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第四十二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第四十三條學校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應及時報告學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資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會同使用單位與其它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訴訟。第四十四條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學校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教育部審核并報財政部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第七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第四十五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第四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學校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第四十七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八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1.經批準部分資產無償劃轉。2.學校所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3.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教育部和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第四十九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1.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2.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5.國家統一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6.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第五十條學校資產清查工作由國資委統一部署,由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查、實物資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第五十一條學校進行資產清查,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有關規定,應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財政部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學校資產清查工作中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認定和結果確認等,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學校要結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科技成果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操作細則,規范科技成果資產評估機構的選聘工作,按要求嚴格審核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各項資料,完善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切實做好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第八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按照國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要求,編制資產年度報告和月度報告,如實反映學校資產占用、使用、變動和管理情況。第五十三條學校各單位定期向歸口管理部門填報資產報告。對本單位占有資產的變動、結存情況及使用效益提供文字分析說明和數據電子文檔。學校各歸口管理單位要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斷完善資產管理系統信息,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第五十四條學校各歸口管理部門在年度終了1個月內,將上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書面報告國資辦,國資辦負責編制學校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由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構成,資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學校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總體情況以及房屋、土地、車輛、大型儀器設備等重要資產信息。填報說明主要內容包括:對資產報表數據填報口徑、數據審核情況和數據差異情況等的說明。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資產情況分析、資產管理工作成效及經驗、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和工作建議等。學校國有資產月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學校性質、執行會計制度、預算管理級次等基本情況,資產、負債、凈資產以及重點關注資產情況。第五十五條學校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信息系統和資產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狀況,并作為編制學校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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