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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I人民陪審員在使用履職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困境及完善對策研究TOC\o"1-3"\h\u14233摘要 II2510引言 113241.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概述 2165611.1履職制度的含義和我國陪審員制度的歷史淵源 2193801.2履職制度的基本內容 3242261.2.1禁止對陪審團作出不利的處罰 39991.2.2陪審團的個人信息不會被披露 3194821.2.3為陪審員提供安全措施 353512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的發展現狀和困境 4148502.1我國陪審員履職現狀 4248642.2人民陪審員在使用履職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困境 4106662.2.1安全保障制度面臨的現實困境 4211982.2.2物質保障制度面臨的現實困境 5229842.2.3職業道德保障制度面臨的現實困境 5239583.1司法結構的系統性缺陷 6266693.2運行環節中的利益干擾 696843.3人民眼中的人民陪審員 6138974.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的解決對策 6173084.1完善安全保障制度 6201574.2完善物質保障制度之建議 716604.3完善職業技能保障制度之建議 7154964.4完善職業道德保障制度之建議 82170結語 92196參考文獻 10摘要陪審制度的功能發揮不僅取決于陪審員審判權限的合理配置,也要依賴于陪審員履職保障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在立法上與法官同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人民陪審員行使職權的虛名化折損了司法民主的價值。因此,本文將研究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分析履職制度的基本含義及內容,人民陪審員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困境,進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陪而不審;司法公正引言當前,中國社會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沖突雙方越來越多地選擇通過沖突、越來越多的不同事件和司法機構面臨的壓力來解決爭端。陪審團制度不僅是公眾了解其法律制度運行的重要途徑,也是一種有效途徑。科學合理的民事法律責任制度允許公民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分擔人民陪審團在法官面前審理案件的壓力,從而減輕法律的壓力。同時,人民陪審團的履行有利于緩解司法壓力,促進司法民主,實現物質正義。它是人民陪審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陪審團制度與西方陪審團制度有很大不同。沒有可以學習的現有模型。因此,該制度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和困難。在實踐中,它已經開始脫離制度設計的概念,并在制度中顯示出分解代謝的跡象。不可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如“陪而不審”、“審而不議”、“議而不判”[]。同樣重要的是,立法層面和實施機制不完善。因此,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有必要從立法和制度上完善人民陪審團制度,以適應公正司法的實際需要。它強調自身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為在更高層次、更高基礎上構建社會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平民參審為主要特征的陪審制度是民意進人司法,也是人民參與司法、監督法官的有效手段,集中體現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湯維建教授曾經將陪審制與選舉制相提并論,對其政治功能給予了高度評價,“選舉制是把人民和政府聯結起來的第一座橋梁,陪審制則是使人民和政府處在經常性溝通狀態的另--座橋梁。”縱然如此,對于是否應該實行平民參與司法的制度,各國學者歷來爭議頻仍。在實行陪審制度的國家,輕言廢除與矢志捍衛的聲音此起彼伏,難分軒輊;在沒有實行陪審制度的國家,特別是每當司法遭遇重大危機之時,引進平民司法的主張便會伺機抬頭,而反對者同樣應聲而至。圍繞陪審制度產生的爭議儼然已成為一個類似于圍城困境的恒久話題,使得陪審制度的利弊得失以及如何通過制度建構興利除弊都得到了更充分的討論。本文在知網、百度文庫、維普等各大網站收集有關陪審員履職制度的資料,并從搜集到的資料中尋找具有幫助價值的文獻,從而豐富筆者對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的相關認識,通過已有研究成果并結合當前司法實踐發現人民陪審員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1.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概述1.1履職制度的含義和我國陪審員制度的歷史淵源履職制度是確保人民陪審員能夠將全部精神投入到陪審團的工作中,而不必擔心履行陪審員的職責。確保人民陪審員不因履行職責而受到干擾和影響,確保人民陪審員客觀公正地參與法庭訴訟[]。工農民主政權的人民陪審員制度(1927年-1937年)?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誕生于20世紀30年代我們黨領導的工農民主政權時期。《憲法大綱》的確立,為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政治基礎。《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和有關訓令的規定,審判機關審理案件應當實行合議制和人民陪審制,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建設史上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開端。抗日民主政權的人民陪審員制度(1937年-1945年)1937年“七·七”事變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極其艱苦的戰爭環境中進行了系統的司法制度建設。抗日民主政權建立的司法機構是邊區高等法院、司法科(處),邊區一級的司法組織實際上是當時抗日根據地的最高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職權時,貫徹群眾路線,發揚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優良作風。解放時期民主政權的人民陪審員制度(1945年-1949年)解放戰爭人民民主政權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主政權更加強調司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普遍實行簡便利民、貫徹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的組織形式發生了明顯變化,由參議會制度演變為人民代表會議制度。為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政治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中央改革部署,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的要求,努力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新發展[]。上述人民陪審員制度歷史淵源中可以看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建立是與中國共產黨政權的誕生和鞏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不斷探索和總結出來的案件審判方式和司法制度。新民主主義時期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新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直接淵源。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雖然具有臨時性、地域性以及陪審員選任的偏向性等特點,帶有特殊歷史環境的明顯烙印,為新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建立積累了寶貴經驗,是我國現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雛形。1.2履職制度的基本內容1.2.1禁止對陪審團作出不利的處罰為了參與司法活動,陪審團需要工作場所的支持與合作。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員的工作,人民陪審團的組成部門將為人民陪審員提供各種便利,履行陪審員的職責,不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處罰。外國和地區也有相關規定。例如,日本不允許仲裁員的雇員休假或休假,以履行仲裁員的職責,并通過負責仲裁員、副仲裁員和助理仲裁員來解雇他們。日本明確規定,這不應是不利的。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員或負責此類職責。根據中央改革方案的要求,改革方案應與地方政府的實際做法相聯系,積極研究是否采取具體措施,完善制裁措施。法官為履行法律職能提供了獨立的外部環境。1.2.2陪審團的個人信息不會被披露陪審團的個人信息能否嚴格保密,不僅直接關系到陪審團個人隱私的保護,而且關系到陪審團制度的有效運行。因此,嚴格保護陪審團的個人資料是保證陪審團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外國家和地區已經在陪審團的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如果韓國法律明確禁止披露陪審團等個人數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披露陪審團、后備陪審團或候選陪審團的姓名、地址和其他個人數據[]。公務員、陪審團或者執行陪審團職務的陪審員的個人資料,經其同意,可以披露。中國臺灣地區還制定了一項特別措施,以規范審查員、后備審查員或副法官的個人數據,包括期限、范圍、處理和使用。保護陪審團的個人數據有助于確保陪審員能夠在沒有任何真誠、客觀和擔憂的情況下履行職責,并增加陪審團履行職責的信心。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必須對個人法律信息的保護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對個人陪審員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根據經驗,童話法院的改革可以執行具體標準,保護個人陪審員的個人信息,解決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各種顧慮,保障人民法理學制度的正確實施。1.2.3為陪審員提供安全措施陪審員安全保障是增強陪審員職責信心、確立陪審團權威的重要基礎。必須建立和完善陪審團安全措施,以確保陪審員承擔公平責任[]。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人身安全提供陪審團是國家參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長必須審判和保護受到嫌疑人或其他人威脅或威脅的陪審員或后備陪審員,并且他們有可能妨礙公正審判和評估,或造成阻礙。居住等人身安全措施是必要的。檢察官、被告人、律師、陪審員或后備陪審團也可以要求審判長要求法官或后備陪審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臺灣還規定,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將向當事人、律師、律師、參與者或預備參與者提出請求,并對參與者和預備參與者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必要的保護措施應當根據法院的必要情況確定。例如,必須派遣人員保護他們的安全、隔離和集中住宿。人民陪審團的改革必須明確界定,加強對人民群眾的法律保護,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必須保護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法律不受損害人民陪審團成員的行為的侵害。為此,第一法院必須對法院的連續經驗進行回顧和實踐,積極尋求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建立法官的安全機制。如果人民陪審員受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威脅或威脅,不能參與司法或鑒定,他們必須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陪審員、檢察官、嫌疑人和律師也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上訴,并要求采取人權陪審團的保護措施[]。2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的發展現狀和困境2.1我國陪審員履職現狀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雖已被確立為基本訴訟制度,但其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表面上,人民陪審員擁有其他國家的陪審團或參審員都不曾擁有的完整審判權,包括審理權和裁判權,但立法關于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權的規定卻演繹為司法實踐中的烏托邦。就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的能力而言,前者長于抽象思維,后者長于社會經驗;前者對法律甚為精專,后者對世故頗為練達;前者理智地把持正義,后者感性地明斷是非。但人民陪審員職權的配置沒有體現這種能力上的差異,以至于審判過程中普遍出現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人民陪審員并沒有適當履行自身職責。人民陪審員講情說理的特有價值往往被湮沒,農村社會以及城市平民群體喜聞樂見的以常識、情理道德、良心為依歸的斷案方式難以適用。回然而,普通公民的智識、公正觀念對于裁判權威、司法公信建設的意義不容低估。近年來發生的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趙春華經營氣球射擊攤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刑的案件,就是因為法院判決與公眾認知發生背離而引發很大爭議。人民陪審員制度不能只是擺設,應該成為民意有序進人司法的通道。需要強調的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人民陪審員職權行使的虛名化都有清醒認識,并為此持續付出努力,努力提升人民陪審員履職的實效性。關于改進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效果的各種改革措施,均圍繞提高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素質展開。"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15條要求“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出臺,其中第12條就提出對人民陪審員開展法律基礎知識和審判基礎知識的培訓。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專門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工作,將: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兩種形式。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以法律基礎知識、證據規則以及陪審職責等為主要內容。然而,希望通過法律培訓來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的做法是很難改變人民陪審員在法律素養方面與法官相比的弱勢地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法學專業理論知識絕非短期培訓所能系統掌握,法律共同體的思維以及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技能也必須經歷長期的教育以及實踐歷練才能養成。而系統的教育與培訓又不宜付諸實施,原因不僅在于此舉成本高昂,而且意味著改變人民陪審員的平民屬性,使其走向固定化乃至職業化,進而不可避免降低了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陪審員缺乏履職能力,司法實踐中法院以及法官就順理成章地將人民陪審員視為在“案多人少”情況下人力資源的必要補充,而不是扮演審判權的分割者、監督者的角色。并且人民法院只需支付一定的補貼就可以非常廉價地使用這種人力資源一人民陪審員是兼職的,其薪資待遇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因為其承擔陪審職責而予以減少或降低。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審判成本社會化了,而案件的受理費用卻不受影響,法院自然樂見其成。從法院的角度而言,陪審制度運行成本高昂的弊端在我國是不存在的;并且由于職業法官擔任合議庭審判長,適用陪審制度也不會像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審判一樣明顯降低審判效率。這就產生了如下悖論:人民法院和法官并不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夠發揮很大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又形成了對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的高度依賴一與西方國家只有重大案件才采用陪審制度相比,我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陪審率非常高;人民法院愿意使用人民陪審員,但又排斥人民陪審員分享其審判權力。基于專業角度評價人民陪審員,對于非專業的人民陪審員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認真履行監督司法職能的陪審員,往往因其行為與法院利益相左而不被法院所“喜歡"。回從這個角度觀察,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或許只是投法院之所好的一個理性選擇。不可否認,人民陪審已出現某種程度的“職能異化",從司法監督者變成了司法輔助者,"從審判者變成了法官裁判的附和者。這種職能異化必將導致司法監督、司法民主的價值旁落。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履職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價值實現的內在保證,而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象的實質是人民陪審員將立法規定的審判權限在司法實踐中讓渡于法官,這種現狀必須加以改變。2.2人民陪審員在使用履職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困境2.2.1安全保障制度面臨的現實困境中國的法律陪審員安全立法沒有廣泛詳細。實施內容包括陪審員個人和信息安全的規定,但人身安全的內容沒有系統分類,相關補救措施和懲罰性措施沒有制定嚴格、詳細的規定。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是人民陪審員能否安心完成陪審工作的基本前提。安全保障制度涵蓋人身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障等內容,是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5年實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十條雖未具體規定如何保障人民陪審員的安全,但在宏觀上要求人民法院、基層組織依法保護人民陪審員可以正常參與審判活動,這就蘊含了保護人民陪審員安全之意。2.2.2物質保障制度面臨的現實困境首先,制度設計如何適應社會的快速發展?近年來,立法和司法機構如何保持良好的制度設計狀態,并結合司法實踐協調人民法官、司法機構和政府金融服務機構之間的關系。提高實體保護機制的運行效率,優化實體保護體系結構。提高資金使用率,為通過財政支出或綜合解決方法獲得的資金提供資金,并在實踐中使用一種方法,最終建立“制度規范實踐和制度優化實踐”等良性循環。這些都是系統設計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其次是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借鑒相關主體的行為方式。許多審判法院在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一些終審法院的態度是不正確的,如果不考慮高級民事法庭和人民陪審團關于人身安全的一系列規定,就不可能制定統一的補貼標準。有一種現象包括運輸成本和工作延誤。他們是為了賺錢而浪費法律資源。如何在不激化矛盾的情況下解決類似問題,平衡各方利益,是物質制度方面的現實困境。2.2.3職業道德保障制度面臨的現實困境關于陪審員職業道德的保護,從職業道德、司法禮儀和紀律等方面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辦法》是一項重大創新,但相關制度對提高陪審團法律道德的影響仍在觀察之中。法律是道德的根基,但法律并不等于道德。正義可以依靠國家的脅迫來確保死刑的執行,但道德則不然。從這個意義上說,道德是調整人們關系的行為準則的總和。這取決于保持社會輿論和人們心中的信念。它通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真誠與虛假等道德觀念來評價和規范人們的行為。這是一個古老而優雅的地方。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年齡、不同的情況、不同的群體和不同的個人有不同的衡量標準和評估。與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系一樣,職業道德的標準受到實際情況的多方面和復雜方面的強烈影響,使得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和不同人群之間難以衡量和評估。例如,在一些人眼中,不符合道德規范的行為可以在其他人眼中被允許和理解。只有在測量和理解困難時,道德才不同于道德評價標準。不僅立法者難以制定有關陪審員道德保護的法律法規,司法部門也難以制定適當的規則,實施該制度的效果也可能不明確。目前,我國也實行了人民陪審團宣誓制度,但必須加強宣誓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分析具體情況,建立有效的制度,在不同情況下保護陪審員的道德。3.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3.1司法結構的系統性缺陷人民陪審團制度是在中國法律體系的總體框架內實施和運行的,在運行中應該有一系列相互配合的制度。因此,中國法律制度的一些不良影響也影響了人民陪審團制度的運行。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自身的法理要素、法律背景、案件的解讀、陪審團的判決等都不能跟上審判的步伐,不能充分發揮其司法能力。另一方面,陪審團的工作很難服務于缺乏確定性的相關程序,陪審團在人類中的作用也不太可能有效。3.2運行環節中的利益干擾作為人民的判斷,人民陪審員必須滿足人民的基本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讓不同的人判斷不同的需求。我們觀察某市法院官員時,似乎有一些純粹為了經濟利益的人為陪審團。有的法院“陪審團”的月平均陪審團為1500至2500元。他們在參審過程中只是為了賺錢而已。另一些則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興趣和自己空虛的閑暇生活而去參與陪審團,加入陪審團成為陪審員。許多陪審團成員都有這樣的情況產生。同時部分陪審員加入了陪審團,只是為了個人利益,從陪審員的職位上擴大自己與司法系統的聯系,在某種程度上為自己謀取私利。因此,人民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謀取的個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影響人民陪審團制度運行的重要因素,它影響了陪審團的參與陪審的最終目的和人民陪審員的個人價值目標。3.3人民眼中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們只是坐在會議室里;他們只是形式上的人民陪審員,并沒有真正參與案件的審理;他們不質疑,不他們對案件的意見,也不能在判決中看到他們的建議。因此如何發揮人民陪審員的本身的作用,提高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熱情,這才是要點。一個有實力的人,成為陪審員后卻不認真參與案件審理,那給予的權利就成了擺設。4.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制度的解決對策4.1完善安全保障制度首先,在立法方面,有必要參照日本的規定擴大保護范圍,采取全面準確的方式,允許陪審團及其親屬將個人和家庭信息納入保護范圍。例如,日本關于仲裁員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律擴大了仲裁員和其他仲裁員的人身安全,以確定披露了哪些信息,包括仲裁員候選人和預先確定的個人。根據韓國法律,可以對援助措施進行分類,形成適當的安全系統,并形成適當的安全系統。例如,《韓國國家刑事訴訟法》不僅對陪審團的安全和保障作出了廣泛而系統的規定,而且規定陪審員享有不受隱私、人身安全、解雇或其他不利待遇的權利,而且還規定了類似的補救措施和刑事措施。其次,要按照法律規定完善保障制度,并在實踐中深入貫徹落實。法院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積極審查和創新,總結訴訟實踐經驗,制定具體標準,從實際需要出發,保障人民陪審員的安全。人民陪審團對履行職責的擔憂不屑一顧,人民陪審員積極命令陪審團完成工作,使人民陪審團制度順利運行。4.2完善物質保障制度之建議完善物質保障制度,一方面,應堅持總結國內司法實踐與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相結合的原則;另一方面,應分別從人民陪審員、司法機關、政府三方主體的不同視角來加以完善。關于堅持總結國內司法實踐與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相結合的原則,應做到以下兩點:第一,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與溝通,發揮“紐帶”作用,歸納總結好的做法,優化后及時向全國基層法院推廣。例如海南瓊山區法院設立陪審員辦公室的措施就值得推廣嘗試。第二,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結合我國實際并積極借鑒其他國家陪審制度中關于物質保障方面的先進經驗來完善我國陪審制度。例如:韓國施行的“國民參與裁判”結合了陪審制和參審制兩種制度,具有獨特性;韓國《關于國民參與刑事訴訟裁判的法律》第十五條、第五十條關于陪審員物質保障方面的規定也值得借鑒。關于從人民陪審員、司法機關、政府的視角來加以完善,應做到以下三點:第一,人民陪審員要在積極履行陪審職責并做好陪審工作的同時,強化維權意識,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因陪審工作而受到所在工作單位的侵害時,應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情況,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當司法行政機關不積極維護人民陪審員權益時,人民陪審員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司法機關應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在落實各項要求的基礎上發揮主觀能動性,尋找能夠激發人民陪審員工作熱情的物質保障方式,拓展物質保障制度的深度、廣度,提高精細度。第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配合人民陪審員、司法機關做好陪審工作,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單獨列項、統一管理的要求,細化和落實各項經費保障制度,為人民陪審員提供更為良好的物質保障基礎,實現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相互配合、相互促進。4.3完善職業技能保障制度之建議在審判活動中發揮何種作用,決定了人民陪審員應該接受何種培訓。人民陪審員只參與案件的事實問題審理,不參與法律問題審理,只對事實問題進行表決,不需要過多的法律專業技能培訓。因此,應對人民陪審員的職業技能培訓進行調整,將全方位、多樣化的培訓改為法庭培訓。在內容安排方面,法院的工作總體計劃應加入人民陪審員培訓板塊,在管理上實現統一化、在實施上做到分級化。對人民陪審員采取全員任職培訓和定期輪訓的培訓方法,重點向人民陪審員介紹有關人民陪審制度的內容和訴訟程序規則等。在形式創新方面,可以舉辦各種專題講座,邀請專家、學者向人民陪審員講解在審判中的角色與作用以及行使職權的要求,讓人民陪審員感受到自己享有的權利和肩負的責任;可以通過庭審觀摩、案例教學,讓人民陪審員近距離、直觀地接近陪審實際;可以改革考評標準,取消主觀性較強的考評指標,將作出考評意見的考核主體從職業法官這一單一主體擴大至主要訴訟參與人這一類綜合主體,避免職業法官作為考評的唯一主體濫用權力,避免將經常發表獨立見解、與自己意見不合的人民陪審員邊緣化,避免給職業法官留有通過考評“排除異己”的機會。總之,要整合培訓資源,加大培訓投入力度,加強分類指導,切實提高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讓廣大人民陪審員真正聽得懂、學得會、用得上。4.4完善職業道德保障制度之建議一是在思想上重視人民陪審員的職業道德培養與考察。這就需要確定人民陪審員職業道德考察標準,將職業道德水平考察納入人民陪審員遴選機制中,將職業道德素質的培養和評測列入職業道德保障制度中,細化、落實和創新職業道德培養方式和考察辦法,將人民陪審員的職業道德情況錄入個人誠信系統,將人民陪審員納入司法責任制的規制范圍,使司法審判更具社會公信力。二是將我國現實國情與發達國家的經驗進行有機結合。如法國對陪審員的協會培訓就值得借鑒。法國各省均設有專職的陪審員培訓協會即老陪審員協會,其首要職責便是使陪審員堅定信念。事實證明,這是一種消除陪審員憂慮情緒并堅定陪審員信念的有效方式。我國也可以選擇在一些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嘗試設立培訓協會,讓新老人民陪審員定期交流心得體會,老人帶新人,使新任職的陪審員堅定信念,增強對人民陪審員身份的認同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得到升華,在道德素質上得到提升。在司法實踐中,要循序漸進,區分不同地區和不同法院,先進行小范圍試點,再結合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區現實情況的職業道德考察標準,最后綜合各地區、各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可以普遍適用的培養與考察標準。專家學者以及司法實務工作者對于發達國家陪審員職業道德保障制度的研究,應重點研究一些有代表性的國家,例如:大陸法系國家的德法、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厘清其建立陪審員職業道德保障制度的原理、基礎及運行機制,以供借鑒。結語隨著當今社會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才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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