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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提案管理制度匯編一、提案管理辦法二、建議制度實施辦法三、創意提案改善制度四、員工建議改善辦法五、會議提案改善方案六、提案建議效益獎的管理條例七、提案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一章提案管理制度一、提案管理辦法□總則第一條為了推動我公司科學技術的發展,鼓勵全體員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參與技術革新、技術開發活動,加強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廣和應用,不斷提高科技水平,根據上級單位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理化建議,主要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生產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技術革新、技術開發主要是指對科學技術、業務的開發和對生產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潛。第三條本辦法由總工室組織實施。□項目的范圍與來源第四條項目的范圍(一)適用于市場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二)對引進的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消化、吸收、改造。(三)開拓新的生產業務。(四)計算機技術在通信生產和管理中的應用。(五)發展規劃的理論和方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等軟科學的研究。(六)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難題。第五條項目的來源(一)由上級單位下達的項目。(二)由本公司有關部門下達的項目。(三)各部門根據生產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項目。□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經費來源第六條合理化建議由建議人填寫提案申報卡,交總工室。第七條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由各部填寫項目申請書報總工室。若要申請經費,需填報項目經費申請表及可行性報告。第八條由總工室組織相關部門對所報項目進行評審篩選、匯總后報總工程師審批。第九條批準立項后,由總工室向相關部門下達項目計劃,項目承擔部門按計劃實施。第十條需要申請立項的項目,由總工室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一條為了避免項目的低水平重復開發,任何項目必須經部門同意后才能上報,經公司立項后才能實施。第十二條技術革新、技術開發經費列入公司管理開支。財務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總工室掌握使用。□成果的評審、鑒定第十三條成果申報項目完成后,承擔部門應填寫《成果鑒定申請書》,并備齊下列技術資料報總工室。(一)研究報告(二)測試和實驗報告(三)技術設計方案、數據、圖表、照片(四)質理標準(五)國內外技術水平對比分析報告(六)技術經濟分析和效益分析報告(七)標準化審查報告第十四條成果的評審、鑒定(一)總工室在接到成果鑒定申請書后一個月內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總工程師審閱、并答復申報部門是否同意評審鑒定。(二)在市局立項的項目成果,報市局科技處組織評審鑒定。其余項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鑒定。□成果的獎勵第十五條成果評審鑒定后,選擇優秀項目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申請專利獎。第十六條對獲專利的項目將按專利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獎勵。第十七條未申報市專利或申報而未獲的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定獎勵。第十八條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每年組織對成果集中評獎一次,原則上按項目經濟效益的大小予以獎勵,也可根據項目創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難易程度和生產發展貢獻大小給予客觀、公正的評獎。評獎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附則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有關人員進行項目申報和獎勵申請。第二十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二、建議制度實施辦法一、目的:為啟發員工創造和思考的能力,發掘員工的才能,智慧和技術,以提高員工對工作的熱誠和彼此間的信賴特訂本辦法。二、建議人資格:1.凡本公司員工及關系事業之員工皆可建議(部門主管對本部建議者無獎,鼓勵員工建議)。2.建議得以個人或數人共同提出。三、建議內容:1.全盤性的生產技術改善或公司之業務上之對策或具有經濟價值之事項均得提出。2.建議內容不得涉及個人,薪資,人事方面的問題。四、建議方法:1.建議需使用規定格式(如附件)。自行劃表填妥投入提案箱,于每月廿日開箱并于月底前審查完畢。2.建議內容不需獲得各級主管之許可。3.每三個月召集全體員工集會討論一次,評定獎級,當場給獎。五、審查委員會之職責及組成:1.審查委員會之主要職責:調查提案內容,檢討,協調各單位之間之意見,并決定評價。2.審查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委員常務董事副主任委員副總經理及廠長委員指定主管級人員四名擔任六、主任委員及委員之職務:1.主任委員之職務:(1)主持委員會之議事。(2)主任委員有事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2.委員之職務:委員需出席審查委員會,并公正迅速審查,決定是否采用,其職務如下:(1)所有建議之事前調查及資料之準備。(2)有關委員會之各項事項之執行。(3)建議制度有關之企劃推進,統計及公共關系。(4)其他與建議制度有關事項。七、建議之審查及詢問:1.原則上委員會于每月月底召開,或者并入經理級會議辦理。2.審查之決議原則上需經全體委員之同意,并經主任委員決定。3.委員會如在審查過程中需有關人員說明時得行之,亦得交有關單位研究調查。八、獎勵辦法:1.對于被審查之建議應予表揚,原則上表揚于次月十日行之。2.各項提案根據其評分(如表11.1)給予獎金:3.另設實施績效獎:由委員會建議公司給予贈獎之。4.公司各部門依建議案件多寡(以決定采用之建議為計算基準)與人數之比例,統計前三名,由公司頒發“團體獎”并作單位考績之參考。九、審查決定后之通知及公告:1.每月月底公布審查之結果,并通知建議人。2.經采用者公布于頂好通訊。十、建議之保留或不采用之處理。1.經委員會認定尚有待研究者,得暫予保留延長其審查期間。2.不采用的建議如審查委員會認為稍加研究者即可充分發揮效果者,應告之建議人,并予以協助。3.有關部門根據線索獎研究的結果,對公司發生效用時,應頒獎金給予該部門,其金額由委員會決定。十一、專利權之處理。1.委員會應將決定采用可實施之建議區分部門填寫建議實施命令單于建議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交各部門經理實施。2.經辦部門之經理應將實施日期,要領,填入建議實施命令單內,于月底前送返委員會,如遇有實施上的困難時,應將事實報告主任委員。3.經決定采用之建議在實施上如遇有關部門上的意見不合時,取決于主任委員。4.建議實施后其評價如超過原先預期之效果時得由委員會審查再追補獎金。5.實施上之最后確認由審查委員會行之但實施責任應屬各部門,有關建議之困難事項,由委員會處理。十二、建議實施細則如表11.2和表11.3。十三、本辦法經經理級會議通過呈總經理核定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三、創意提案改善制度□目的第一條為啟發全體員工的想像力,集結個人的智慧與經驗,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產的改善及業務的發展,以便達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進公司經營、激勵同仁士氣,特制定本辦法。□范圍第二條提案內容針對本公司生產、經營范圍、具有建設性、及具體可行的改善方法。(一)各種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產程序、銷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二)有關機器設備、維護保養的改善。(三)有關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節約能源等。(四)新產品的設計、制造、包裝及新市場的開發等。(五)廢料、廢棄能源的回收利用。(六)促進作業安全,預防災害發生等。第三條提案內容如屬于下列各項范圍,為不適當的提案不予受理:(一)攻擊團體或個人的提案。(二)訴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三)與曾被提出或被采用過的提案內容相同者。(四)與專利法抵觸者。□提案第四條提案人或單位,應填寫規定的提案表(表11.4、甲、乙)必要時另加書面或圖表說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開箱一次。□審查第五條審查組織(一)各廠成立“提案審查小組”由有關主管組成。(二)公司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各廠長及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組成并設執行秘書。第六條審查程序(一)各提案表均須先經各廠提案“審查小組”初審并經評分通過后,(評分表如表11.5)始可匯報“提案審查委員會”。(公司各部門提案經送委員會)(二)“提案審查委員會”每月視提案需要,以召開1~2次委員會,審查核定各小組匯送的提案表及評分表,必要時并請提案人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第七條審查準則(一)提案審查項目及配合1動機20%2創造性15%3可行性25%4回收期投資30%5應用范圍10%(二)成果審查項目及配合1動機15%2創造性20%3努力程度15%4投資收回期25%5同效益25%□處理第八條采用的提案:交由有關部門實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實施成效檢查。第九條不采用的提案:將原件發還原提案人。第十條保留的提案:須經較長時間考慮者,先將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委員會同意可延長至六個月)。第十一條成果檢查(一)實施的提案、各實施部門,應認真執行,每月應填具成果報告表(如表11.7)呈直屬主管核定后,轉呈各廠“提案審查小組”經三個月的考核,并予評分后(如表11.8),再呈提案審查委員會。(二)“提案審查委員會”依“審查小組”所報的成果報告表及評分表詳作審查核定。□獎勵第十二條提案獎勵:改善提案原因“審查委員會”評定,凡采用者發給1200~6000元的提案獎金,未采用者發給50元的獎金。第十三條成果獎勵:“審查委員會”依提案改善成果評分表,可核給500~10000元的獎金。第十四條特殊獎勵:提案采用實施后,經定期追蹤效益,成果顯著績效卓越者,由委員會核計實際效益后,報請核發20000~100000元的獎金。第十五條團體特別獎:以科為單位,六個月內,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發給前三名特別獎:第一名:錦旗及獎金5000元第二名:錦旗及獎金3000元第三名:錦旗及獎金2000元□附則第十六條提案內容如涉及國家專利法者,其權益屬本公司所有。第十七條本辦法經呈董事長核定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四、員工建議改善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并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興革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者,可洽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之。第三條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一)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二)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革意見。(三)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四)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后,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第四條建議書填妥后,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第五條建議書內容如偏于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并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第六條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并得與召集人洽商后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之。第七條審委會的職責如下:(一)關于員工建議案件的審議事項。(二)關于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三)關于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四)關于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五)其他有關建議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第八條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后,認為完全者,應即于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長至30天外,應于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一)對于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二)對于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后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益者。(三)對于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四)對于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建議,有助于經營效能提高者。(五)對于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六)對于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第十條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建議案評核表各個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并評訂分數后,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第十一條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不宜采納施行者,應交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通知原建議人。第十二條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可以采納并施行于本公司者,應由審委會召集人會同人事部經理于審委會審定后三日內,以書面詳細注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案內容及該建議案施行后對公司的可能貢獻、核定等級及獎金數額與理由,連同審委會各委員的評核表,一并報請經營會議復議后由總經理核定。惟經審委會定其等級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審委會決議后即按等級發給獎金。經經營會議復議后認為可列為十等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定。第十三條為避免審委會各委員對建議人的主觀印象,影響評核結果的公平起見,人事部經理在建議案未經審委會評定前,對建議人的姓名應予保密,不得泄露。第十四條建議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第十五條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核獎:(一)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掌范圍內所作的建議。(二)被指派或聘用為專門研究工作而提出與該工作有關的建議方案者。(三)由主管指定為業務、管理、技術的改進或工作方法、程序、表報的改善或簡化等作業,而獲致的改進建議者。(四)同一建議事項經他人提出并已獲得獎金者。第十六條本公司各單位如有任何問題或困難,需求解決或改進時,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得公開向員工征求意見,所得建議的審議與獎勵,得依本辦法辦理。第十七條員工建議案的最后處理情形,應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議人,員工所提建議,不論采納與否均應由人事部負責歸檔。經核定給獎的建議案,并應在公司公布欄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揚。第十八條本辦法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修訂時同。五、會議提案改善方案(一)為期各單位主管踴躍提供其有利于營運改進的意見,藉資提高經營的效率,并使會議能疏通及統一與會人員的意志,避免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弊病,與會人員除口頭提出工作報告(前月)外,特定本方案。(二)提案建議書,其內容如下:1.有關管理改進事項。2.提案規章的修訂。3.有關制造技術及品質的改良,操作方法或程序及機械配置的改進事項。4.有關設備的設計或修改事項。5.有關新產品的創意或包裝的改良事項。6.有關成本的減低事項。7.有關物料的節省及廢料的利用事項。8.有關工廠安全或機械、工具的保養事項。9.部門間的協調事項。10.有關業務的調整方案。11.其他有利于本公司興革事項。(三)提案手續如下:1.應使用的規定提案建議書用紙。2.提案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1)提案人。(2)所屬單位。(3)案由。(4)具體內容說明(必要時添附改善前后的數值比較、圖面或說明資料)。(5)研議事項(由總經理填寫)。(四)為處理提案的順利,請照規定時間送達總經理室以便匯編處理。(五)本方案經呈準后通知實施,修改時亦同。六、提案建議效益獎的管理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了落實公司關于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推動公司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工作的開展,促進生產技術的進步,改善經營管理,增加企業活力,特制訂本條例。第二條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工作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企業素質的重要手段。各部門要積極發動、支持和鼓勵員工開展這項活動。第三條本條例由總工室和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獎勵范圍第四條本條例實施獎勵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采納取得效果的合理化建議;二是取得成果的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第五條合同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應該在如下諸方面發揮效用:1.挖掘通信設備能力,改善通信網絡,增強通信能力。2.改善經營管理,提高通信質量和經濟效益。3.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對引進的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消化、吸收改造,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4.開拓新的通信業務、增加企業收入。5.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6.改善勞動組織,減輕勞動強度,改進設備維護、業務操作方式方法,提高勞動生產率。7.節約能源及其它費用開支,降低生產成本。8.降低工程造價,節約基建投資。9.解決了公司在通信生產中急需解決的重大技術難題。□獎勵的申報和審查第六條成果評審鑒定后,對于需要申報獎勵的項目,已在上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由總工室按有關規定向上申報;未在上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由公司各部門填寫《郵電科學技術進步獎申請報》報總工室。第七條向上報獎的項目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其余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第八條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將從各部門申報的項目中選擇優秀項目向上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九條未向上報獎或上報而未獲獎的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定獎勵。□獎勵標準第十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按其產生經濟效益的大小參照下列數額一次性獎勵:年節約或創造經濟效益獎金數額10萬元以下1000~5000元10~50萬元5000~20000元50~100萬元20000~30000元100~500萬元30000~50000元500~1000萬元50000~100000元超過1000萬元10000元以上第十一條對于經濟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可按其作用大小、技術難易、創新程度、推廣價值,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判,確定相應的獎勵等級。獎勵等級獎金數額特等50000元以上一等10000元二等6000元三等4000元四等2000元五等1000元六等500元□附則第十二條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必須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進行評獎,評審人員及其他與項目無關人員不能在獎金中分成。第十三條對獲獎項目及人員有爭議的,須待爭議解決之后才能給予獎勵。第十四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七、提案制度實施細則一、目的:為啟發員工創造和思考能力借以發掘同仁才能,智慧和技能,更使全體人員提高工作熱誠,彼此間得以溝通意見,達成觀念一致,步調一致,互信互助之風尚,特訂定本細則。二、提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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