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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共上海市委和嘉定區委實施“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制度的有關意見,結合本區衛生系統實際,現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提出如下實施辦法。一、基本原則(一)積極改革和完善領導方式,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二)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三)衛生局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二、事項范圍須經局黨委會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一)重大決策1、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問題;2、機構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設、安全穩定、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3、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二)重要干部任免1、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局管干部的推薦、提名、錄用和任免,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以及后備干部人選的確定;2、局以上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確定;3、干部的考核、獎勵、分配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1、年度財政預算方案及決算情況;2、財政性投資3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3、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項目。三、主要程序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局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局黨委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一)醞釀決策1、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局黨委會集體討論。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應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由局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初步意見,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征求意見等必要程序,提交局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選拔任用重要干部,須事先征求局紀委意見,并保證局紀委有必要的時間履行相應程序。局后備干部、局以上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確定,局管干部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均須經必要程序后提交局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3、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必須由承辦單位或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提交局黨委會討論決定。涉及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部門、單位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局財務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提交局黨委會討論決定。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局分管領導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5、提請局黨委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局黨委會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二)集體決策1、在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局黨委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局黨委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局黨委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2、局黨委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三)執行決策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黨委會決策后,由局黨政領導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局黨委會明確一名領導牽頭。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四、監督檢查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應整合各方力量,從工作程序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一)領導要帶頭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有關規定,根據分工和職責督促分管部門嚴格執行,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實施辦法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二)局紀委應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情況應及時向局黨委報告。(三)局黨政辦公室應對局黨委會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建立督查制度,負責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黨委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四)局黨委應督促下級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嚴格制定、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作為對下級黨委(黨總支、黨支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局紀委、局組織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五、責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一)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二)擅自泄露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三)因上報不實情況或漏報、瞞報,影響局黨委會作出正確決策的。(四)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五)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屬于個人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定,上報上級給予主要責任人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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