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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行政制度二、軍事制度三、法律制度四、經濟制度第5講唐代制度及其變遷《大唐六典》,開元時官修政書,記載了以三省六部為核心的規范官制。一、行政制度中書省、門下省:“機要之司”,決策部門尚書省及轄下六部廿四司:政務執行機構殿中省秘書省內侍省決策機構政務部門“唐承隋制”(一)中樞體制宰相共議軍國大事之場所為政事堂,乃唐代的最高決策機關。中書省草詔制令門下省審覆封駁尚書省指揮政務中書令、侍郎中書舍人侍中、侍郎給事中尚書令、仆射左、右丞六部尚書、侍郎諸司郎中、員外郎三省關系示意圖宰相“知政事官”

三省長官皇帝指定他官,加銜“知”“參預”政事,(如參知政事、參豫朝政、參議得失……)參加政事堂會議。宰相格局的調整:“同中書門下三品”,品位持平;中書、門下成為議政核心“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逐漸固定為宰相銜。

“尚書右丞魏徵為秘書監,參豫朝政。”

——《新唐書·宰相表》“午前議政于朝堂,午后理務于本司。”

——《通典》行政系統(事務部門)太府寺司農寺鴻臚寺大理寺太仆寺宗正寺衛尉寺光祿寺太常寺九寺五監(三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少府監國子監部下轄四司節制寺、監吏部吏部司司封司司勛司考功司宗正寺戶部戶部司度支司金部司倉部司司農寺太府寺禮部禮部司祠部司主客司膳部司太常寺鴻臚寺光祿寺國子監兵部兵部司職方司駕部司庫部司太仆寺衛尉寺刑部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門司大理寺工部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都水司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省名職掌位置中書省出令宮城內西側門下省審覆宮城內東側尚書省執行宮城外東南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監關系表大明宮麟德殿模型大明宮含元殿復原圖“天子耳目”:糾察百官,推鞫刑獄,監督府庫出納。長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臺院:侍御史,監察、糾彈中央官僚,參與審理疑難案件。殿院:殿中侍御史,監察百官殿廷違法或失禮言行。察院:監察御史,監察地方官與中央六部官員。

唐自貞觀初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故御史復為雄要。

——《通典》卷二四《職官六》監察機構:御史臺“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審判

司法行政監察(開元十一年)改政事堂號“中書門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焉。

——《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中書門下吏房

樞機房

兵房

戶房

刑禮房

制度變化中書門下掌握了從決策、委任到執行的權力,成為皇帝之下的最高決策兼行政機關。中書門下:

由于五房等辦事機構的設立,中書門下不僅繼續具有原來政事堂的決策功能和權力,而且也具有行政權力,成為最高的決策兼行政機關。

唐初依政務處理程序分工、決策與執行分離的三省制至此而名存實亡。

三省按照決策的程序分工,三省長官在政事堂討論,形成決策,由中書省起草,皇帝批準后再由門下省審核,下發尚書省執行。在三省制的體制下,政事堂是最高決策機構,尚書省是最高行政機構。決策與行政分離。

三省制職事官:有具體職守的官員,自正一品至從九品下,共30等次。

三省六部、寺監、州縣以及十六衛、折沖府的官員都是職事官。唐代的設官分職:唐代官僚系統有職事官、散官、勛官之分散官:“本品”,代表品階、身份的稱號,自從一品開始,共29階。“凡敘階之法,有以封爵,有以親戚,有以勛庸,有以秀孝,有以勞考。”——《舊唐書·職官志》勛官:授予作戰有功人員,自上柱國至武騎尉,共12轉。《木蘭辭》:“策勛十二轉,賞賜百千強。”陸贄《翰苑集·又論進瓜果人擬官狀》:命秩之載于甲令者,有職事官焉,有散官焉,有勛官焉,有爵號焉。雖以類而分其流有四,然其掌務而授俸者唯系于職事之一官,以序才能,以位賢徳,此所謂施實利而寓之虛名者也。其勛、散、爵號三者所系,大抵止于服色、資蔭而已,以馭崇貴,以甄功勞,此所謂假虛名以佐其實利者也。開元以前,有事于外,則命使臣,否則止。自置八節度、十采訪,始有坐而為使,其后名號益廣。大抵生于置兵,盛于興利,普于銜命,于是為使則重,為官則輕。

——《唐國史補》卷下觀察處置使樞密使觀軍容使度支使戶部使鹽鐵使節度使使職差遣:對于設官分職之制的沖擊轉運使勸農使州(郡)、縣二級制I.行政區劃:州縣制:州郡:刺史、郡守都督府縣:縣令基層:農村鄉里制鄉:耆老(鄉長)里:里正城市坊市制坊:坊正II.監察區:道太宗,十道,按察使玄宗,十五道,采訪使,黜陟使,觀風俗使……肅宗,觀察處置使(觀察使)開元年間漸設治所,一定程度上具有向行政區過渡之性質。(二)地方官制州:貞觀十三年358個,開元二十八年328個。按照人口多少確定州縣等級。州分上州、中州、下州。又以地位輕重分為京州、輔州、雄州、望州、緊州等。上州刺史從三品,中州刺史正四品上,下州刺史正四品下。《唐會要》卷70《量戶口定州縣等第例》:武德令:三萬戶已上為上州。永徽令:二萬戶已上為上州。至顯慶元年九月十二日敕,戶滿三萬已上為上州,二萬已上為中州。先已定為上州中州者,仍舊。至開元十八年三月十七日敕,太平時久,戶口日殷,宜以四萬戶已上為上州,二萬五千戶為中州,不滿二萬戶為下州。其六雄、十望州、三輔等,及別敕同上州都督,及畿內州并同上州。緣邊州三萬戶已上為上州,二萬戶已上為中州,其親王任中州下州刺史者,亦為上州。王去任后,仍舊。道、州(府)、縣府京州指雍州和洛州,后改稱府。屬官同于京官。京兆府(雍州)。長官京兆尹(原京州別駕),從三品,京兆少尹,從四品下。河南府(洛州)。長官河南尹(原洛州長史),從三品。開元以來又增設了太原府,成都府,鳳翔府,河中府,江陵府,興元府,興德府等。縣貞觀十三年1551縣。開元二十八年,1573縣。《唐會要》卷70《量戶口定州縣等第例》:“武德令:戶五千已上為上縣,二千戶已上為中縣,一千戶已上為中下縣。至開元十八年三月七日,以六千戶已上為上縣,三千戶已上為中縣,不滿三千戶為中下縣。其赤、畿、望、緊等縣,不限戶數,并為上縣。去京五百里內、并緣邊州縣,戶五千已上亦為上縣,二千已上為中縣,一千已上為中下縣。”京縣(赤縣):萬年,長安,河南,洛陽,奉先,太原,晉陽(一般在京城之內)幾縣:京兆府的咸陽、興平,河南府的偃師、鞏縣等(一般在京郊)上縣;中縣;中下縣;下縣。《新唐書》卷49下《百官四下外官》:京縣令一人,正五品上;

畿縣令一人,正六品上;

上縣令一人,從六品上;

中縣令一人,正七品上;

中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上;

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下。都督府《舊唐書地理志一》:“緣邊及襟帶之地”。設置改易,線索紛亂。大致而言,開元時有并州、益州、荊州、揚州、潞州五大都督府,還有5個都督府,13個中都督府,16個下都督府。職能為統管若干州的兵馬甲仗鎮戍等事務。

都護府邊疆地區設置,管理邊疆少數民族事務。貞觀時期有安西、安北、單于、安東、安南,武后時加北庭。其下所管轄的府州叫羈縻府州。

因邊疆鎮戍防衛等職能被節度使制度取代,都督和都護在中唐以后被廢除。道。貞觀元年(627)太宗分天下為十道: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劍南道,嶺南道。開元二十一年(733),玄宗在十道基礎上,增設京幾道、都幾道、黔中道,分山南為山南東、山南西,江南道為江南東、江南西,共15道。每道設采訪處置使一人(后改為觀察處置使)。京畿道、都幾道以御史中丞擔任。其他道則以所管轄的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長史擔任。道的職能跟漢代的十三州刺史差不多,屬監察區,后“許其專停刺史務,廢置由己。”(《唐會要》卷78《采訪處置使》)形成了州縣之上的一級管理機構。《通典》卷32《都督》:初,節度與采訪各置一人,天寶中始一人兼領之。諸道軍事權與行政督察權實際上合二為一了——這正是唐代藩鎮的癥結問題之一。安史之亂以后所謂的“道”或“藩鎮”,實際上應該指觀察使,……節度、都團練、都防御、經略使則必帶觀察使。……安史之亂期間,不僅節度等軍事使職與觀察這一行政監察職能合并,而且又進一步攝取了獨立的財政權力,所謂“應須士馬、甲仗、糧賜等,并與當路自供”。至此,唐代真正“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的藩鎮才算普遍形成了。——張國剛:《唐代藩鎮研究》

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

——《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一)“丁中”與戶籍制度二、經濟制度中男:男丁l6歲以上至21歲為中男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戶部總而領焉。

——《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課戶

不課戶

課口不課口天寶十三載5,301,0443,886,5047,662,80045,208,480天寶十四載5,349,2803,565,5018,208,32144,700,988(二)唐前期的“授田”(給田)制唐代授田文書永業、口分,均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私田。所謂“均田制”,是指國家田令的規定。所謂“給田”、“授田”,并非實際授予,而是指可以占有土地的限額。“田制”的規定“田令”:畝制、額度、還授

《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通典·食貨典》: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余為口分。《唐六典·尚書戶部》:凡官人授永業田:親王一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上柱國三十頃……散官五品已上同職事給。

《天圣令所附開元令》: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諸黃、小、中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通典》卷二《食貨典·田制下》: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并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硙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買)。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P.3877唐開元十年沙州懸泉鄉戶籍殘卷唐初所公布的所謂均田令,自始就不曾認真推行過。其在下令之后所確曾做過的工作,只是把全國各地民戶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換其名稱,凡在一戶丁口平均二十畝的數量之內的,一律改稱為世業田;超出此數之外的,一律改稱為口分田。……實際上還應算是一種具文,在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上是不曾起過任何作用的。——鄧廣銘《唐代租庸調法研究》(1954年)唐開元末年西州高昌縣均田制實施的情況明確了。尤其是對從來都下不了結論的土地收授是否實行的問題來說,現在以確鑿不移的事實證明了它確實是被實行了的。——西嶋定生《從吐魯番出土文書看均田制實施情況:以給田文書、退田文書為中心》(1959年)關于均田制的實施永業田常足,口分田恒不足,永業田不足者悉無口分田。……根本原因在于當時實際上并不按均田令規定進行土地還授……每當三年一造籍的時候,就按照各戶的人丁變動情況,對各戶的應受田、已受田、未受田、口分田、永業田進行賬面上的調整。——楊際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書社2003年。過去的研究多集中在討論均田制是實行,或者沒有實行。而實行與否的標準就看是否實際收授田土。以為只有實際收授田土,才算實行均田制,否則就不算。現在看來,這種認識是很片面的,不合《田令》精神。按《田令》規定,由政府實際收授田土是均田制的實行,把各戶原有田土登記為已受田,或以戶內帳面調整方式進行土地還授,也是均田制的實行。因此,討論均田制是否實行已經毫無意義。今后要研究的是均田制如何實行?主要是按《田令》的哪些條款施行?——楊際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復原與今后均田制的研究》(2002年)(三)唐前期的賦役之法:租庸調制

《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并不過五十日。國家初定令式,有租賦庸調之法。至開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寬仁為理本,故不為版籍之書。人戶寖溢,堤防不禁,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換,非舊額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戶部徒以空文總其故書,蓋非得當時之實。

科斂之名凡數百,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旬輸月送無有休息。吏因其苛蠶食于人……課免于上而賦增于下。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流人,鄉居地著百不四五。如是迨三十年。

——《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

租庸調制逐漸被破壞

玄宗時期括戶:搜括逃戶80萬,檢括土地租庸調收入日益減少,唐政府的兩種附加稅——戶稅和地稅所得收入漸多,到安史之亂以后地位愈發重要。代宗即位后,對于賦稅制度進行了試探性的、局部的改革:“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唐會要》卷八五)戶稅和地稅:財產稅。唐前期重要的輔助性稅收。戶稅:按照戶等征收的稅目,通常納錢。地稅:按照田畝數量征收的稅目,通常納谷。征收方式:折納(變造、回造)、和糴力役租~實物租~貨幣租玄宗時期財政賦稅制度的調整依土地、資產征稅的趨勢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正月

廢租庸調制,頒行兩稅法宰相楊炎上疏,奏曰:“今請作兩稅法,以一其名。曰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德宗善而行之。

——《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四)兩稅法兩稅法的課稅原則:稅丁→稅產

戶無主(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唐會要》卷八三《租稅》租庸調法兩稅法征稅標準丁身財產財政原則:量出以制入,無統一稅率,攤派課稅主體:主客戶、行商課稅標準:“惟以資產為宗”課稅依據:“元額頃畝”(大歷十四年)納稅期限:夏秋兩次納稅物品: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粟(折納)兩稅法使中唐紊亂的稅制簡化統一,擴大了納稅面,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國家對百姓賦稅征收的標準由稅丁轉向稅產,這是中國賦役制度發展史上劃時代的變革。《新唐書》卷52《食貨二》:憲宗又罷除官受代進奉及諸道兩稅外榷率;分天下之賦以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通鑒》卷280:天福元年十一月,(胡三省注)“唐制:諸州財賦為三,一上供,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輸送于節度、觀察使府;三留州,留為州家用度。其后天下悉裂為藩鎮,支郡則仍謂之留州,會府則謂之留使。”賦稅三分解決國家的財政困境,并且通過財政稅收改革來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經濟矛盾。實施兩稅法的主要意圖:(一)府兵制揀點之法,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

——《唐律疏議》卷一六《擅興》

三、軍事制度開皇十年詔:“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

軍府指折沖府。西魏時期的府兵制度帶有鮮卑族屬的部落私屬的特點,從屬于部落酋長。隋唐時的府兵制是兵農合一的征兵制。府兵之置,居無事時耕于野,其番上者,宿衛京師而已。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于府,將歸于朝。故士不失業,而將帥無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漸、絕禍亂之萌也。

——《新唐書》卷五○《兵志》府兵需要自備武器、甲胄和衣糧:昨夜見軍帖,可汗大點兵;軍書十二卷,卷卷有爺名。阿爺無大兒,木蘭無長兄;愿為市鞍馬,從此替爺征。

——《木蘭辭》番上宿衛,戍邊征防:居中馭外、居重馭輕“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折沖府分布的“偏在性”:40%折沖府設于關中,保證中央對于地方的控制

蒲昌折沖府文書

折沖府折沖:使敵人的戰車后撤,即制敵取勝。沖,沖車,戰車的一種。折沖府是唐代府兵制的基層組織,分上、中、下三等,上府1200人(有時增至一千五百人),中府1000人,下府800人,所屬的兵士通稱衛士。十六衛(十二衛)南衙軍:京師禁衛軍發兵魚符府兵之法浸壞,番役更代多不以時,衛士稍稍亡匿,至是益耗散,宿衛不能給。宰相張說乃請一切募士宿衛。(開元)十一年,取京兆、蒲、同、岐、華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長從兵,共十二萬,號“長從宿衛”,……明年,更號曰“彍騎”。(天寶)八載,折沖諸府至無兵可交,李林甫遂請停上下魚書。其后徒有兵額、官吏,而戎器馱馬鍋幕糗糧并廢矣。唐有天下二百余年,而兵之大勢三變:其始盛時有府兵,府兵廢而為彍騎,彍騎又廢,而方鎮之兵盛矣。及其末也,強兵悍將布天下,而天子亦自置兵于京師,曰禁軍。

——《新唐書》卷五○《兵志》府兵制的破壞(二)募兵制

與府兵制的“兵農合一”相比,募兵制是一種職業兵制。

募兵制下的士兵由地方軍事長官自行招募,兵、將關系緊密。以往兵、將分離、“內重外輕”的軍事布局不復存在。中央為加強實力,另建職業化常備軍隊,即中央禁軍。軍費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的比例大為增加。

募兵的編制鎮守京師稱長從宿衛,后改名彍騎。戍邊稱健兒,又稱長從兵或長征健兒。地方稱團結兵。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四、法律制度律令格式吐魯番出土唐律殘片

費孝通:論“差序格局”儒家最考究的是人倫。“倫”是什么呢?我的解釋就是從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發生社會關系的那一群人里所發生的一輪輪波紋的差序。……“共同表示的是條例、類別、秩序的一番意思。”“唐律一準乎禮”:以禮為本,禮法并用《唐律疏議》卷一《名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相成也。律:規定刑罰和罪名的法典瞿同祖:以禮入法,法律儒家化,是一個歷史的過程。

唐律中“同罪異罰”的規定,正是講求尊卑親疏倫常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制度中的體現。唐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以法律工具強制推行“禮”的規范,是“禮治原則的法典化”。它代表著中國古代成熟的法律形態。這一“以禮入法”的原則,被其后的宋元明清諸代所沿襲,并且對東亞諸國的法律體系產生著深刻的影響。儒家思想以倫常為中心,所追求的理想社會秩序在于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欲達到有別的境地,所以制定有差別性的行為規范,即儒家所謂禮。……法家則講一賞一刑,不注重差別,而強調一律性的規范原則。……所謂儒法之爭主體上是禮治、法治之爭,更具體言之,亦即差別性行為規范及同一性行為規范之爭。專則罪律事律總則34條斷獄篇18條捕亡篇62條雜律篇27條詐偽篇60條斗訟篇54條賊盜篇24條擅興篇28條廄庫篇46條戶婚篇59條職制篇33條衛禁篇57條名例篇《唐律》基本繼承隋開皇律,共12篇(卷),502條。

《唐律》是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中國古代法典。總則名例篇57條事律衛禁篇33條職制篇59條戶婚篇46條廄庫篇28條擅興篇24條罪律賊盜篇54條斗訟篇60條詐偽篇27條雜律篇62條捕亡篇18條專則斷獄篇34條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長孫無忌:《律疏》30卷[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序》:律之為言,整齊畫一之謂,亦輕重得平之謂也。……講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為最善。

“十惡”五刑“八議”:同罪異罰先朝后裔為國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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