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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第一章總論一、法律基礎(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二)法的本質與特征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2.法的特征(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利益導向性)。(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記憶口訣:說起法,找國家。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輕質來保證;本質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特征也是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利益導向性、規范性。(三)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法律關系。例如:夫妻關系、合同關系就是一種法律關系。1.法律關系的四主體(記憶技竅:主體是“中、外、公、私”;區別四客體“物非物、人行”)(1)公民(自然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2)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3.法律關系的客體(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機器、建筑③貨幣和有價證券、(2)非物質財富①知識產品:著作、發明②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3)行為①生產經營行為;②經濟管理行為;③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④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為);(4)人身(四)法的形式1.法的形式有憲法、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國際條約。2.制定機關(1)憲法由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2)法律由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3)行政法規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4)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5)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3.效力(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3)法規其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4)規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五)法的分類1.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又叫習慣法)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3.根據法的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4.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者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5.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1.平等主體(1)仲裁與民事訴訟均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例如公司之間出現合同糾紛),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采取“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2)仲裁實行自愿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不平等主體不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選擇與訴訟的性質有關:(1)一般情況下(如甲公司對工商局的罰款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時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免費),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2)特殊情況下(如甲公司同稅務機關在征稅行為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一)仲裁1.仲裁的適用范圍“記憶技竅:兩適用四不行”(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①合同糾紛;②其他財產權益糾紛。(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行政爭議。(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①勞動爭議;②農業承包合同糾紛。2.仲裁的四項基本原則(1)自愿原則。(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3)獨立仲裁原則(4)一裁終局制度(二)訴訟時效期間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適用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3.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22年多選題)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單選題)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07年、2009年單選題)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訴訟時效的中斷(1)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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