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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
危害公共平安罪
一、危害公共平安罪概述刑法分那么第1章第114-139條,26個條文,42種罪名
成心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平安的行為。(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問題本罪主體大多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1、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主體為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與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2、喪失槍支不報罪,主體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3、幾類責任事故罪,主體是業務上、職務上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
4、單位可以成為本類罪中少數犯罪的主體:〔1〕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2〕重大勞動平安事故罪〔3〕大型群眾性活動平安事故罪〔4〕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5〕教育設施重大平安事故罪〔6〕消防責任事故罪〔7〕不報謊報平安事故罪〔后六罪實行單罰制,處分直接責任者而不處分單位〕(二)本類罪的罪過問題本罪的罪過可能是成心,也可以是過失。1.有的罪只能由成心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2.有的罪只能由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罪〕3.有些犯罪行為既可能是成心,也可能是過失,但要注意罪名的不同:放火罪與失火罪……〔三〕本類罪的客體問題行為人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平安罪,應當以行為是否可能具有產生不特定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險性來認定,而不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明確的犯罪對象。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平安不特定指犯罪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既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對象不特定+結果不特定〕(四)本類罪的構成特征——危險犯問題危害公共平安罪中危險犯較多,也比較典型。其既遂的標準不是看有無現實損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平安,如果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那么屬于根本犯的結果加重犯。〔五〕本類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危害公共平安罪很容易與其他犯罪產生想象競合關系。如實施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常常是以成心殺人、盜竊為目的的,在競合的情況下“擇一重罪處分〞〔危害公共平安罪本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選擇〕濟南7.9爆炸案濟南人大主任段義和炸死情婦柳海平二、危害公共平安罪分述〔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1、關于放火罪的相關問題〔1〕放火罪既可以由作為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構成〔2〕放火罪既遂的標準——“獨立燃燒說〞只要放火的行為將目的物點燃后,已經到達脫離引燃媒介也能夠獨立燃燒的程度,即使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也是既遂?!?〕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關鍵不在于點火是不是成心的,而在于行為人對引起火災的危險或后果持什么態度〔4〕放火犯罪過程中一罪與數罪的問題犯罪分子在成心殺人、盜竊等犯罪行為之后以放火的方法消滅罪證的,如果該放火的行為危及公共平安,數罪并罰;如果放火行為不危及公共平安,如在野外焚尸〔事后不可罰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5〕放火罪、爆炸等罪同破壞交通工具、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區別以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設備、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等,已經危及公共平安的,屬于想象競合,按照“特別條款優于普通條款〞的原那么處分。某年12月12日,公司總經理發現被開除的董某仍滯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訓斥和驅趕董某,董某便欲行報復。12月13日凌晨約3點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樓倉庫的貨梯邊,乘四周無人之際,劃著一根火柴,點燃了堆放在倉庫西南角的紗料,結果釀成大火,燒毀四樓倉庫內所有的貨物,倉庫貨物燃燒時放出大量毒氣,通過氣窗進入倉庫外側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員工被毒死,15名女工受傷,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案例1(1)構成犯罪,構成放火罪。
(2)構成放火罪既遂,因為放火罪是危險犯,放火行為只要致使對象物能夠獨立燃燒就可以認為足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一危險狀態,從而屬于既遂。
(3)不屬于犯罪中止,因為本案中點燃對象物后,對象物已經獨立燃燒,已經達到既遂狀態)。
(4)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答案及解析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張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處理起來太麻煩,違反護林防火期間不準野外隨意用火的規定,點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風大,引起火災之火勢蔓延,燒毀人工林1275畝,損失6000余萬元。案例2
區分放火罪與失火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其用火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上述案例中,張某雖然違反護林防火規定,放火燒稻茬是故意的,但他對于自己的此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燒毀山林,當時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出乎他的意料的。所以,本案應定失火罪。
答案及解析甲雇傭兇手乙殺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幾次殺丙均未成功,后來采取爆炸方法,對丙的住宅〔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進行爆炸,結果將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無恙。關于本案,以下哪些說法是錯誤的?A.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C.乙對丙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D.乙對丙成立爆炸罪,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例3答案及解析
答案:BCD。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構成爆炸罪;對于打擊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有殺人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2005年7月至10月間,清澗村農民趙某為了倒賣死牛牟利,購置氣體鼠藥灑在饃塊和菜葉上,將本村劉某、張某等6戶農民27頭耕牛毒死,價值59700元,再以低價收購并在市場上銷售,獲利18000余元。對趙某應如何定罪處分?假設是趙某跟張某有仇,僅對張某的2頭耕牛投毒,又將如何處分呢?案例41、給眾多耕牛投放毒物,同時觸犯三個罪名: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形成想象競合犯2、毒殺耕牛,并銷售死牛,其目的行為觸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手段行為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形成牽連犯3、擇一重罪處罰,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4、僅對張某的2頭耕牛投毒,又將如何處罰呢?(故意毀壞財物罪)答案及解析張某家中老鼠猖獗,買藥毒鼠,把藥撒餅干上,置于院中。一日,出門慌忙,忘記關院門。幾個小孩捉迷藏,一小孩見院門未關,入內躲藏,見一地餅干,撿食身亡。問:對小孩的死亡,張某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案例5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行為。如:私設電網、駕車向人群沖撞、成心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等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及公共平安的,依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定罪處分?!?〕私設電網的,只要將電網設在有其他人〔本人與家人以外的人〕可隨意接觸到的地方,就構成此罪,而不管它是架在家里還是架在室外。
〔2〕以自焚自爆的方式自殺,自殺未成且危害公共平安的,定此罪。
〔3〕偷井蓋的,如其位于人數密集的場所〔如廣場〕,定此罪〔此時可能構成與盜竊罪的競合〕;如其位于家里,定盜竊罪;如其位于公共交通道路上,定破壞交通設施罪。2001年3月,陸某駕駛無人售票公交車從起始站出發,當車行至某站時,張某上車與陸某發生口角,張某揮拳擊中陸臉部。陸某于是置行駛中的車輛于不顧,離開駕駛座位,與張某扭打在一起。在車上旅客看見公交車前出現的車輛和自行車而驚呼“留神,車子!〞時,兩人仍沒有停止打斗。公交車因無人控制偏離行駛路線,撞死一人,撞壞出租車一輛。問:對陸某、張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案例6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是放任,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6年12月17日深夜,趙軍、嚴曉陽二人騎著三輪車至上海市南京路,連續竊得下水井蓋25個,價值4000余元。問:對二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分歧:1、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2、構成盜竊罪?3、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7〔二〕破壞公共設備、設施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1、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問題〔1〕關于犯罪對象的狀態問題正在使用:以交付使用為標準長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成心毀壞財物罪;(修理人員成心制造隱患或不修好而交付的,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在生產線上的交通工具——破壞生產經營罪〔2〕關于犯罪對象的具體范圍破壞交通工具的對象: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五種大型交通工具?!矊Α捌嚚曌鲾U大解釋,把大型拖拉機包括在內〕破壞交通設施的對象: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等〔3〕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認定
A.尚未安裝完畢的家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于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B.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暫停使用的電力線路,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C.偷割已經安裝完畢,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分別不同情況處理:未交付電力部門使用的,按盜竊罪處理;如果是明知已交付使用的,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處理;2、罪過與危害行為問題成心和過失都可以構成犯罪,但在過失的情況下,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罪名為過失損壞……罪。“破壞〞——必須是足以危及公共平安如:破壞交通工具足以影響平安行駛〔如果破壞的是座椅、門窗等,可以構成成心毀壞財物罪〕破壞交通設施,使交通設施損毀或喪失應有性能某機修師,因對領導不滿,利用維修飛機之便,在進廠大修的飛機上,非法加裝了控制電路,妄圖使飛機在試飛時空中斷油停機,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事故,因被及時覺察而沒有造成飛機墜毀的嚴重后果。機修師的行為屬于〔〕。A、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B、破壞交通工具罪〔未遂〕C、破壞交通工具罪〔預備〕D、不構成犯罪案例8A。危險犯,足以危及飛行安全即為既遂。答案及解析甲開辦一間小汽修店,因修理一進口轎車缺零配件,便于晚間在一停車場將一同型號小轎車備用輪胎一個〔價值1200元〕和發動機〔價值50000元〕拆下盜走,甲的行為〔
〕。
A.構成盜竊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數罪并罰
B.構成盜竊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屬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分
C.只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D.只構成盜竊罪案例9答案及解析
答案:D。甲盜用備用輪胎和發動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這是毋庸置疑的。該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為甲盜竊發動機致使該車無法使用,當然也談不上危害公共安全。甲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鐵路專用線,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甲應按照以下哪一選項處理?A.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B.破壞交通設施罪C.盜竊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中處分較重的犯罪D.盜竊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中處分較重的犯罪案例10答案:C。鐵路專用電話線屬于交通設施。答案及解析〔三〕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1、恐怖組織犯罪的特征恐怖組織一般以政治性、社會性為目的,行為方式具有恐怖性?!玻薄尘哂懈叨鹊慕M織性;〔2〕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3〕行為后果引起社會的恐懼性、恐怖性;〔4〕成立組織具有特定的目的性。2、3、恐怖活動犯罪的數罪問題行為人實施組織、領導、參加行為之一的,便成立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又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資助恐怖組織活動罪4、劫持交通工具的犯罪〔1〕劫持: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控制運營中的交通工具的駛向,具有搶劫的手段性,但不具備搶劫的目的性?!?〕交通工具的范圍:航空器——劫持航空器罪船只、汽車——劫持船只、汽車罪火車、電車?殲20隱形戰機航空器:僅指民用航空器?是否包括用于軍事、海關或警察部門的航空器〔國家航空器〕?〔前者可能作為國際犯罪,實行普遍管轄〕航空器必須是“正在使用中〞裝載完畢、機艙內外各門已經關閉,至翻開艙門時或航空器迫降時主管當局接管之前〔3〕既遂的標準〔4〕劫持航空器罪采取絕對法定刑主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5.暴力危及飛行平安罪ThemeGalleryisaDesignDigitalContent&ContentsmalldevelopedbyGuildDesignInc.Textinhere只能是暴力,而不包括脅迫等其他手段行為既可以是機組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乘客。對象甲某身綁炸藥混上我國某民航班機。在飛機起飛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藥,手持火柴,脅迫機組人員將飛機開往韓國。在開往韓國過程中,機組人員與甲某周旋,稱需要加油,在我國國內某機場緊急迫降后將甲某制服。甲某的行為:A.構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構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
C.構成爆炸罪〔既遂〕D.屬于國際犯罪案例11
答案:A。使用爆炸物劫機,屬于劫機“暴力”方法的內容,故不選C。起飛地和降落地都在中國領域,不屬于公約管轄范圍,故不選D。劫持航空器罪是行為犯,已將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故不選B。答案及解析案例12張華深夜下班后準備打車回家,由于家在郊區,離城較遠,司機黃平害怕出事不愿去,張華好說歹說黃平都不同意,張華回家心切,遂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相威脅,黃平只好送張華回家。張華下車后付了車費,并向黃平道了歉。對于張華的行為下面說法正確的選項是〔〕A.構成劫持汽車罪B.構成劫持交通工具罪
C.構成綁架罪D.構成非法拘禁罪E.不構成犯罪
答案:A.劫持汽車罪(既遂),已經通過脅迫使汽車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中。沒有B所說的罪名,所以不選B;綁架是以犯罪對象為人質,實現勒索財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所以不選C;非法拘禁是,把被害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不能自由出入,且時間要達到24小時以上,所以不選D.爭議:E,“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答案及解析〔四〕涉槍犯罪1、涉槍犯罪的對象槍支:軍用槍支、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支、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具有殺傷力〕爆炸物:軍用、民用爆炸物品〔不包括煙花爆竹〕2、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私藏槍支罪、非法儲存槍支罪的區別〔1〕非法儲存:明知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其存放的行為;〔2〕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3〕私藏: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違反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問題〔1〕主體的不同規定:一類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主要包括軍事機關、公檢法部門、金融保衛部門的依法配備制式槍支的人員;一類是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主要是依法配置民用槍支者,如體育用槍、狩獵用槍等。〔2〕前者是行為犯,只要有出租、出借行為就構成犯罪;后者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為借債而將公務用槍交給他人作為質押的人員構成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而保存該槍支的人員那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4、喪失槍支不報罪本罪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三步曲:〔1〕喪失了槍支〔無論有無過錯〕〔2〕不及時報告丟槍事件〔或者根本不報告〕〔3〕造成嚴重后果丁某盜竊了農民程某的一個手提包,發現包里有大量現金和一把手槍。丁某將真情告訴崔某,并將手槍交給崔某保管,崔某將手槍藏在家里。關于本案,以下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丁某構成盜竊罪B.丁某構成盜竊槍支罪C.崔某構成窩藏罪D.崔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例13答案:AD。丁某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只有盜竊錢財的故意,故為盜竊罪。答案及解析〔五〕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1、交通肇事罪〔1〕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時空范圍A.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不包括學校、廠礦等單位內部,一般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平安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B.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中〔停車場上練車——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他人造成飛行事故或鐵路運營平安事故——交通肇事罪〔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后果——關于責任事故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責任體系圖示
交通事故中行政管理上的責任與刑法上的責任不同責任體系構成犯罪的后果條件特殊情形下構成犯罪的條件完全責任與主要責任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并無力賠償的重傷1人以上,且:酒后、吸毒后駕車;無駕駛資格;明知車況不良;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嚴重超載;肇事后逃逸同等責任死亡3人以上次要責任或無責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問題,次要責任負民事賠償責任〔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問題A.一般主體B.單位的領導、車輛的承包人等司機的上級主管人員,強令司機違章駕駛、強行超車,結果造成嚴重后果的,主管人員也構本錢罪C.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這是司法解釋的例外〕行人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4〕非交通運輸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根底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分。高速公路上面包車爆胎,司機緊急剎車導致面包車翻滾,造成5死3傷的慘劇。
司機的行為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2021年7月19日0時許,34歲的張文軍受車主曹某的兒子雇傭,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載砂石,行駛至白河橋上時〔大橋旁豎有限重“55t〞的標志牌〕,因車輛超載110余噸,致使該橋梁垮塌。該案改如何處理?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文軍有期徒刑3年,賠償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懷柔公路分局經濟損失273.8萬余元,車主父子負連帶賠償責任?!?〕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問題A.消極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分情節B.積極逃逸致人死亡:①肇事者不知自己軋到人,而離開現場,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②肇事者將被害人軋成重傷后,逃離現場,但被害人傷勢過重,即使及時救助也無法挽救其生命的?③肇事者把人撞成重傷,為了逃避巨額賠償費,倒車把人軋死的?
思考根據刑法規定與相關司法解釋,以下哪一選項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現場群眾毆打,逃往公安機關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但肇事者誤以為被害人沒有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轉移至隱蔽處,導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答案:C這是一個發生在北京市房山區的真實案件。被告人蘇某早上七八點的時候,沿著京保公路良鄉段由北向南騎自行車行駛,行至村路口附近,準備從西向東橫穿公路進入村中,當蘇某的自行車前輪越過路東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時,適逢藏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南往北行駛,因躲閃不及,撞在蘇某自行車中部,蘇某被撞入路邊的排水溝,未受傷,而藏某頭部著地,造成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蘇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案例14蘇某藏某答案及解析如果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具有危害公共平安的性質,那么構本錢罪,否那么只能認定為其他罪。如:1、假設在城區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造成重大事故,那么構本錢罪;2、假設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致人死亡或重傷,那么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甲在廠區內駕駛卡車從一個車間向另一個車間運送生產原料,由于甲在中午喝了一些酒,精力不集中,結果在倒車卸貨時,操作不慎,將一工人壓死,甲的行為構成〔〕A、重大責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過失致人死亡罪D、勞動平安事故罪案例15答案:A。重大責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關鍵在于事故發生地及發生時間(是否在作業期間)。重大責任事故罪發生的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必須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內部,即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答案及解析被告人李某,男,32歲,某單位汽車司機。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同裝卸工劉某、王某等三人駕駛解放大卡車由某鄉向市里送貨。車超速行駛,當開到某鄉政府的十字路口時,將前方同方向騎車的季某、韓某連人帶車撞出20多米,造成兩人重傷〔于送醫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見撞人后,為了逃避罪責,非但不停車搶救被害人、保護肇事現場、聽候處理,反而繼續加速行駛逃跑。一出租車司機看到此情景后,駕車追趕,并示意其立即停車,但李某對此根本不予理會。當跑出大約3公里到市郊一農貿市場附近時,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為擺脫該出租車,只顧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減速等措施,又把路邊一騎車帶著小孩的母女倆撞出12米多,小孩當即死亡,婦女撞成重傷,同時還撞傷在路邊趕集的兩位老人〔重傷〕。后被公安機關在路口設卡堵截,示意李某減速停車,李某拒不接受停車指令,駕車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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