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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儒家寓政于德政治倫理的實踐
一“舉孝廉”:漢帝的用人之基根據長壽選擇的員工,他們在元年(公元前134年)開始工作。是年11月,漢武帝“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1,開漢代官場政治“舉孝廉”用人之先河。很快,“興廉舉孝,庶幾成風”1,以孝德品行舉人選官,成為漢代封建國家一項既定人事制度——“漢制使天下誦《孝經》,選吏舉孝廉?!?考諸文獻,漢代舉孝選官,有如下一些值得注意的現象。(一)因經濟增長而定單,按人口數量、是否設置舉孝方式漢代舉孝選官,其員額控制或名額分配主要有三種形式:其一,以郡、國(諸侯封國)區域為單位,不論其轄區范圍大小,每年舉薦一人。如《漢書·宣帝紀》:“地節三年春,令郡、國舉孝弟聞于鄉里者各一人?!逼涠?以郡守或相(諸侯食封國內的長官)以上官階的現職官員為舉主,每次舉薦,各級官員每人限額舉薦一人。如“詔大司馬、列侯、將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延于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3;“詔大將軍、公、卿、郡(守)、國(相)舉至孝篤行之士各一人?!?其三,按地方區域人口數量多少劃定舉薦名額。以漢和帝時期“計口舉孝廉”的規定為例,《通典》卷13《選舉一》所載的量化指標是:“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鄙鲜鋈N舉孝方式,無論是按政區,或按官職名稱,還是按人口眾寡,朝廷都有明確而具體的數額規定。盡管從總量控制而言,朝廷每次舉孝并沒有預先劃定一個總員數額,但具體每一分項舉孝方式嚴格的指標限定,實際上也就是對全國“舉孝”從總員額上實施一種有效控制。由于朝廷職官資源有限,而“舉孝”的目的在于“選官”,因此,全國范圍內官員數額的增補配設、空置缺額數量的多少等等因素,決定了朝廷每次在全國范圍內的“舉孝”定員,必須在數量上實施控制,使之與官場人事設員的容量需要保持一致。(二)舉孝的年齡規定考察漢代舉孝詔令,不難發現,朝廷對舉主即舉薦者,往往具有政治身份上的資格規定,通常是品秩兩千石以上朝廷官員,如上引材料中的大司馬、列侯、將軍、公、卿以及封國的相、郡守等等,才具有奉詔舉孝的資格。盡管地方縣令在舉薦本縣域轄區的孝廉人才中作用重大,但其舉薦之人必須由郡守長官的名義上報朝廷,不能算在縣令頭上。也就是說,舉孝選官作為一種政治人事權力,在權力分層上始終操縱在統治階級內部中上層官僚手中,參與具體薦舉事務的基層縣政官員,在名份上并不享有這種權力。這也就是漢代有關舉孝詔令未有提及縣令舉孝的原因所在。此外,在某些時候,朝廷對郡守國相的舉薦資格也另行作出一些補充規定,如“凡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不得察舉孝廉吏,以其未久,不周知也。”4要求任職年滿一年以上的郡國守相,才有資格舉薦孝廉,目的是為了保證舉孝質量,避免地方長官因不熟悉情況而舉薦失實。對被舉者而言,盡管其本人的孝悌行為或孝德品行是其被薦舉的根本原由,但有時也派生出“孝悌”以外的其他限制。如“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4,就是超越孝悌品行的年齡限制。考漢代舉孝選官,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對被舉者并沒有年齡限制,有關舉孝的年齡規定,是從漢順帝時期開始的?!逗鬂h書·順帝紀》:“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齡四十以上?!本科湓?是因為“四十而不惑,《禮》稱‘強仕’”2,意即年滿四十以上,才比較通曉事理,具備較強的仕宦能力。顯而易見,這一舉薦孝廉的年齡規定,是以適應“選官”的政治需要為轉移的。(三)“舉非舉者,罪,免劾權”自漢統治者確立以孝選官的用人方針后,舉薦孝悌,為國家選拔孝德人才,便成為朝廷各級官員任職期間重大崗位職責之一。漢政府對現職官員舉孝廉作了有關規定:“令兩千石舉孝廉……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1;“兩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4。對朝廷舉孝政策敷衍應付不認真履行要受懲處;從中作弊,舉非其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舉非人兼不舉者,罪?!?據《后漢書·左雄傳》載,漢順帝時,地方官舉孝廉失實,“濟陰太守胡廣等十余人皆坐謬舉免黜……自是牧守畏,不敢輕舉。迄于永,察選清平,多得其人?!庇纱丝芍?追究舉孝失職官員的行政責任及法律責任,對保證舉薦質量,維系朝廷舉孝選官人事制度的正常運作,是行之有效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四)舉孝選官:漢朝對舉孝廉之為官的政策和實踐以孝悌人倫道德為依據舉孝選官,是儒家“寓政于德”政治倫理思想在官場人事制度中的具體實踐?!罢缘聻楸?德以孝為大”5。從儒家孝道倫理這一基本原則出發,漢統治者對被薦入選者的審察,首要注重的是其孝悌品行,若孝行卓著,舉薦如實,通常直接除授官職,不再另行考核。如漢光武帝時,察舉孝廉,“所徵舉率皆特拜,不復簡試?!?又,“鄉里有廉清孝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皆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然而,孝悌品行卻決不能取代為官蒞民的行政能力或治理才干,若仕宦之人才學平庸,疏于理政,僅憑孝悌品行步入仕途從政為官,必然削弱官府機構的管理能力,導致朝廷整體理政水平下降。有鑒于此,在某些時候,漢王朝對舉孝選官,也作出如下一些政策調整:“孝廉歲以百數,既非能著,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凡所舉士,先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其德行尤異,不宜試職者,疏于他狀?!?“郡國舉孝廉……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2在上引兩例材料中,第一例是漢章帝時期制訂的試官制度:凡孝廉舉薦入選者,先試以官職,合格者正式授職任用,不合格者淘汰。對孝悌品行特優而不宜試職者,有司另狀上疏奏聞,是否任用由天子另行定奪處理。第二例是漢順帝時期的規定:地方郡國在舉薦孝廉過程中,孝德品行考察合格后,還必須試以仕宦為官方面的“章句”及“箋奏”等才學文牘能力,否則不得向朝廷舉薦,目的是保證以孝廉應選之人,具備相應的為官從政才干。上述以孝選官的種種現象,是漢代“孝治天下”基本國策付諸施政實踐的具體表現之一,史稱漢代“得人之盛,則莫如孝廉,斯為后世所不能及”6。表明在漢代國家政治生活中,以孝選官業已成為朝廷官場人事制度運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主流發展趨勢。二孝僚選官制度的補充形式:科舉制漢代以降,以孝選官承襲相沿,繼續存在于歷朝歷代,但由于九品中正制、科舉制等選官制度的興起,孝悌選官在朝廷政治生活中的權重下降,不再像漢代那樣作為官場人事銓選的主流,而是作為其他選官制度尤其是科舉制的補充形式而存在。與漢代的情況相比,漢以后歷代封建王朝以孝選官,有如下兩個頗具共性的明顯特征。(一)以孝廉為中心的考核措施如上所述,漢代舉孝選官,從主流趨勢而言,強調的是入選者的孝悌品行,而對其為官所需的能力才干,則往往忽略不顧,并不專門考核。漢以后,不少統治君主認識到傳統舉孝選官重德不重才帶來的政治弊端,逐漸注重對舉孝用人的才學能力考核。如東晉元帝時,孝廉、秀才舉薦,“乃詔試經,有不中舉者,免其太守。其后孝秀(孝廉、秀才)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者,皆以疾辭。”7南朝宋制:“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唐代的情況是:“每州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悌謙恥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于治體者,量行業授官?!?由此一類材料可知,為官治民所必須掌握了解的儒家經典理論和時務策論知識,即“試經”和“對策”,是朝廷對被察舉孝廉的最主要考核內容。對被察舉孝廉進行才學考核,宋代的情況非常典型。史載宋代“計口察孝廉如漢制”9;“諸州官吏察民有孝悌彰聞,德行純茂者,滿五千戶聽舉一人?!?0這些按五千戶分配一個孝悌人才的舉薦名額,經地方官層層考察篩選推舉出來送到京師后,朝廷還要對他們進行才學方面甚為嚴格的考核審查,合格通過后方能入選授職。史載開寶九年(976),“諸道舉孝悌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等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乃悉罷去,詔劾本部濫舉之罪?!贝硕尾牧仙婕暗腻е?在宋代戶口總數,據《元豐九域志》卷1載:濮州,“戶主四萬五千三百六十七,(戶)客一萬四千四百六十九”。合主戶、客戶共計五萬九千八百三十六戶,若按朝廷五千戶舉孝悌一人的標準,舉薦人數當為十二人,而實際推舉到朝廷的名額是“帝駭其多”的三百七十人,朝廷規定成為一紙空文。由于薦舉過濫,故朝廷考核甚嚴。上例材料中諸道孝悌力田“凡七百四十人”(包括部份其他才武舉薦者)和濮州考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共計一千一百一十人,經朝廷考核后竟“一無可采”、“乃悉罷去”,反映出宋統治者在以孝選拔人才方面,不僅注重被選拔者的孝德品行,而且也非常注重被選拔者的才學能力。孝德與才學兼具,是宋統治者“孝悌”選人的一個重要原則。(二)孝推動力田科考試的發展隋唐科舉制產生后,封建國家開始把對孝悌人才的選拔,部份地納入科舉序列范疇,其突出的表現形式,是專門設立了冠以“孝悌”名稱的考試科目——孝悌謙讓科和孝悌力田科。孝悌謙讓即上文多次提到的孝廉簡稱,與孝悌力田均起源于漢代。由于科舉考試在漢代尚未產生,因此,二者的區別在于:漢代的孝廉和孝悌力田,主要是以察舉、薦舉、征辟的方式進行,是否具有突出的孝悌行為,是決定其能否被薦舉被征辟的首要條件。而科舉序列中的孝廉和孝悌力田,則有嚴格的考試規定,本人的孝悌品行只是作為一種推薦考試的資格而存在,能否真正步入仕途,還必須以科舉考試的通過與否為轉移。在具體考試要求方面,相對科舉考試中的其他科目如明經科、進士科而言,孝廉和孝悌力田科的考試,無論在科考內容范圍或難度要求方面,都相應調整尺度,降低標準。其具體考試的規定是:“孝廉各令精通一經……試格策三道,問古今治體及當今時務……其上第者,望付吏部,便與官”8;“孝悌力田,但能熟讀一經,言音典切,即令所司舉送試,通使與出身”8。這里的“送試”,即推薦參加朝廷的孝悌科目考試。由此可知,孝廉和孝悌力田考試的基本要求是“精通一經”或“熟讀一經”,與明經科要求掌握諸多儒家經典的考試,或與進士科既要考經典又要考詩文的要求相比,其層次級別或難度要求,顯然不能同日而語。史載唐朝開元年間,唐玄宗發現朝廷有關部門在組織孝悌力田科的考試時,擅自提高標準,增加“詞策”考試內容,當即下詔糾正?!短拼笤t令集》卷102載唐玄宗《孝悌力田舉人不令考試詞策敕》云:“孝悌力田,風化之本,茍有其實,未必求名。比來將此同舉人考試詞策,便與及第,是為????!越褚院?不得更然。其孝悌聞于郡邑,力田推于郡里,兩事兼著狀跡尤殊者,朕當別有處分,更不需隨考試例申送”。此類不需科考而由天子“別有處分”的現象,表明在某些時候,最高統治者對孝悌優異的實踐行為者,在科考人事選用上給予一種特殊的關照。孝廉、孝悌力田被列入常設考試科目后,士人經此類科目考試步入仕途者比比皆是。如閻朝隱,“連中進士、孝悌謙讓科,補武陽尉”5;歸登,“大歷中舉孝廉高第”5?!绊椣?字汝弼,宋寧宗時舉孝廉歷官翰林學士”;余機,“嘉定中,舉孝廉授江陰令”;徐志道,“以孝廉舉官,至楚州團練使”11等等,此類“舉孝廉”是指孝廉科考試及第,與傳統察舉毋須科考的舉孝廉,已有很大的區別。在孝悌力田科考方面,《唐會要》卷76:“建中元年……孝悌力田聞于鄉閭科,郭黃中、崔浩、李牧及第”;“建中四年……孝悌力田聞于鄉閭科,張皓及第”等等,均表明該科目已是朝廷經常性的孝悌人才選拔考試科目。另外,在某些時候,封建國家對“孝悌”以外的其他科目考試,在審核錄取上,對孝德品行優異的考生,也給予一定程度的政策傾斜。以唐代為例,《新唐書》卷164載:“禮部考試法……于所習經問大義二十而得十八……其孝行聞于鄉里者,試日義闕一二,許兼收焉”。也就是說,如果考生孝行著卓、是名聞鄉里的孝子,即便經義考試漏缺一二,回答不全面,也要放寬標準予以錄取。這樣,考生本人的孝德品行便可彌補書本理論考試之不足,成為輔助錄取的重要參考依據。需要說明的是,盡管漢代以后,封建國家加重了對孝悌用人的考核成份并自唐代起正式把舉孝選官納入科考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不經考試途徑的孝悌選官現象徹底消失,也不表明封建國家對傳統察舉意義的孝悌選官方式予以徹底的否定或廢除。事實上,在漢以后的整個中國古代社會,舉薦孝悌入選后毋須另考“才學”,或不經“孝悌”科舉途徑,直接由朝廷除授官職步入仕途,一直是官場政治生活中存在的人事現象。如賈言忠“事母以孝聞,補萬年主簿”12;郭重義以孝聞,“詔旌其閭,后奏名補官?!?1再如延州縣民羅居通,篤孝鄉里,“壬午,以孝子羅居通為延州主簿”9;資陽縣民支漸,“喪母廬墓,至孝感天……范祖禹奏乞優與旌獎,以助孝治,詔以為資州助教”13。在此一類孝悌為官的事例中,當事者本人均不再另行考試,由朝廷直接錄用授職。就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以孝選官的情況看,比較典型的,是以家庭或家族為單位,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授職賜官于孝子,以示對孝義之家的政治禮遇?!度莆摹肪?5唐肅宗《冊皇太子尊號赦文》:“其天下孝義之門,各與一子官,委采訪使具名聞奏,量文武處分”。這里的“孝義之門”,是指因孝悌仁義而受過朝廷旌表的家族,在這類家族的孝子孝孫中選拔一人直接賜官,毋須另行考試,家族的孝悌聲譽及本人的孝德孝行表現,是獲受天子賜官的唯一理由。封建人倫社會關系中的“孝義”道德,在這里變相轉化成為一種政治價碼,通過朝廷賜官方式,置換成為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政治利益。另據《明會要·選舉三》記載,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詔令天下:“罷科舉,別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文藝次之。其目:曰聰明正直,曰賢良方正,曰孝悌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皆以禮送京師,不次擢用”??济鞒趿T廢科舉的時間持續了大約十年,在此時期內,以“孝悌力田”和“孝廉”科目推薦察舉,便成為明代“以德行為本”選拔官員的重要途徑。史載明初官場社會,通過孝悌察舉不經科舉考試而“由布衣登大僚者,不可勝數”14。上述現象表明,中國古代以孝選官人事制度,在漢以后呈現出多元化的不同表現形式:新的察舉即在孝悌基礎上逐漸注重“才學”考核的方式,以“孝悌”冠名的常設科舉考試興起盛行,傳統唯孝唯悌的察舉方式依然存在等等。溯本窮源,所有這些不同形式的孝悌選官,都是漢以來舉孝廉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傳統“孝治天下”基本國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貫徹實施于國家人事制度的結果。三因公是否在為官與孝悌選官一脈相通的,是以“孝德修身”要求入仕官員。所謂“孝悌忠順之行立而后可以為人,可以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15,這是儒家孝道倫理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反映到官場政治生活中,為官者是否具有良好的孝悌行為規范,也往往成為決定其仕途命運的重要條件。如《舊唐書·韋嗣立傳》載,唐代韋承慶、韋嗣立兩兄弟年少以孝悌知名,武則天執政期間,時任鳳閣舍人的韋承慶因病去職,武則天召時任蜀中地方縣令的韋嗣立入京,對其曰:“卿父往日曾謂朕曰:‘臣有兩男忠孝,堪事陛下’。自卿兄弟效職,如卿父言。今授卿鳳閣舍人,令卿兄弟自相替代”。在武則天“忠孝”用人觀念的支配下,品性篤孝的韋嗣立便由位卑品低的地方縣令一躍而為朝廷中樞機構要員。另據《新唐書·蘇嬛傳》載,蘇嬛入仕后任職恒州參軍,“居母喪,哀毀加人,左庶子張大安表舉孝悌,擢豫王錄事參軍”。因母喪期間突出的孝行表現,蘇嬛便由地方州府參軍一職擢為京師王府官員。再以宋代官場史事為例,申積中“十九登進士第,事所養父母盡孝……政和六年(1116),以奉議郎判通順軍。翰林學士許光凝嘗守成都,得其事薦諸朝,詔赴京師,擢提舉永興軍學士”9。又,《宋史·孝義傳》載,張伯威任職神泉縣尉,母病,“伯威剔左臂肉食之,遂愈……事聞,詔伯威與升擢”。此類事例表明,對已經躋身官場的現職官員而言,其所具有的孝悌行為,也往往成為其仕途升擢的重要人品依據。孝德卓著者可以超次拔擢升遷,反之,有缺孝德,“不忠不孝,宜除名削爵”16,這是中國古代官場行政處罰的一條基本原則。唐代“朔方令鄭延祚,母死不葬三十年,有詔終身不齒,聞者聳然”12;皇甫,“擢制科,為監察御史,居喪游處不度,下除詹事府司直。”12父母死后下葬服喪,喪盡其哀,這是古代孝道的起碼要求,朔方縣令鄭延祚母死不葬,監察御史皇甫服喪期間不閉門盡哀四處游走,均是極大的不孝行為,二人由此受到朝廷罷官和降職的處理。另據《舊唐書·白居易傳》記載,唐憲宗元和年間,白居易任職京官,“其母因看花墜井而死,而居易作《賞花》及《新井詩》,甚傷名教……貶為江表刺史”。這里的“甚傷名教”,是指嚴重違背封建人倫孝道。白居易作《賞花》及《新井詩》,時間是在其母看花墜井身亡之后,被政敵抓住把柄,于是朝廷以“甚傷名教”罪名將其貶出京師。再如宋代,“太常博士茹孝標不孝,匿母喪,坐廢”17;“工部侍郎毋守素免,坐居父昭裔喪納妾?!?7另據《宋史·王榮傳》載:王榮為侍衛馬軍都虞侯,“母老不迎養,供給甚薄,太宗聞而怒曰:‘忠臣出于孝子之門,榮事親者若此……豈可復置左右效晉帝養成張彥澤邪!’即詔罷”。又,《宋史·刑法二》載云:“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于嶺外,歲余方知,請行服。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上述朝廷官員或匿母喪不報,或父喪期間娶妾,或吝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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