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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分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

在法律實務中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有著明顯的區分,同時兩者也有著極大的相像性,其中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供應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為相象,比如_____空調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像性,給合同的定性和處理帶來了肯定的難度,因此在處理詳細案件時,首先應當對一份詳細合同的性質做出精確?????推斷,然后才能選擇適用詳細案件的法律依據,基于此把握兩類合同的區分標準就成為一種必需。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準。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出名合同,并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緣由在于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系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換句話說,在紛繁簡單的契約法律關系中,由于立法者更側重于對某一秩序的干預和調整,或對某一利益的愛護,因此通過成文法給予了相關一方當事人某種不同與其他人的權利和義務,正是由于這些權利義務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出名合同。首先,從實體法即《_____》的規定來看,雖然加工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著相像性,但是定作合同還是有著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分:比如_____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轉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等。法律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其結果幾乎使定作人達到了掌握整個加工過程的程度。其實也就是讓定作人掌握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說,只有定作人掌握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說,只有在定作人有控

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掌握時,雙方才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假如雙方雖然達成了某種合同合意,但該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對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掌握的內容,則雙方達成的就不是“承攬”合意而是別的合同合意,雙方簽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攬合同而是別的合同。因此,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商定,但假如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掌握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掌握,則不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商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

第二,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這與買賣合同一般以標的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顯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規定,一般來說,,為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過訴訟管轄權的制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便利辦案。而最高法院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并進而將加工地作為訴訟管轄地,這說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也說明法院系統亦認為注意加工過程商定的合同才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意加工過程而只注意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意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掌握和監督;假如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

制權,而且這些掌握權明顯屬于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于承攬合同,反之則屬于買賣合同。

二、區分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的詳細方式方法。

現實中的案件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如何適用這一標準處理詳細案件仍須進一步探討,否則即便把握了區分標準也無任何好處。,在實務中應針對不憐憫況做如下處理:

第一,在審查一份合同時,應首先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詳細合同中可能寫作購買人或承攬人)對生產進行掌握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商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商定不肯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需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掌握,假如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掌握,,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第二,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應作為兩類合同的區分標準,只能作為最終的幫助參考標準。但不是實質區分標準。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標的物是特定的,但假如合同沒有體現定作方的任何生產掌握權(比如合同雖然商定由定作人供應圖紙,但合同沒有商定或明確排斥了定作人的監督權和隨便解除權,則可以視為雙方只有買賣特定物的合意,并無承攬的合意),也不能認定是承攬合同。

第三、在前述兩種狀況仍不能確定合同性質時,如何處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質和內容,并加以區分對待:由于買賣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攬合同相對來說屬于一種“特別”合同,由于買賣合同的規定基本上

都適用承攬合同,而承攬合同的不肯定是用于買賣合同,既然該合同不具備承攬合同的特別要件,應當根據買賣合同來來處理,這樣更為簡便易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全部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我國《_____》出臺前,承攬合同被習慣稱之為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酬勞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說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別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酬勞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攬人供應,因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較難區分。而且由于法律對加工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糾紛方面商定的地域管轄不同,主見合同性質的爭議在合同主體之間常常消失。特殊對于分處兩個不同城市的企業之間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更簡單消失對合同性質的爭議,也主要是為了取得在當地法院管轄的便利。因此,在律師實務中,精確?????的區分買賣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有著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4點區分:

1、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全部權;承攬合同中轉移標的物的全部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項附隨義務。

2、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商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著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有權懇求出賣人按商定的條件交付標的物,無權過問出賣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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