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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第第頁公司運輸管理制度煤業公司運輸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仔細貫徹執行“采、掘、機、運、通”并舉的原則,因地制宜,主動推廣應用軌道運輸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逐步改善現有的運輸方式和裝備,向運輸機械化、掌握集約化、管理科學化方向進展。

其次條機運部對運輸管理工作負業務管理責任,在機電副總經理的領導下,機運部參加軌道運輸的設計、打算、技術改造及組織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運輸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安裝使用及維護標準的制定,負責組織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斜巷平安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檢查工作,對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條安監部對運輸管理各項標準及管理制度的執行狀況負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平安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使用狀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條調度室負責運輸車輛的調度、運行管理、監督管理、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機運部、安監部、調度室要明確分管斜巷運輸平安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以便準時溝通、解決日常管理中消失的問題。

第六條每月由機運部牽頭組織安監部、調度室及各區隊對全礦運輸系統進行一次系統檢查。

第七條機運部、安監部、調度室對事故隱患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并提出處理看法,有權對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關責任單位罰款和停止作業。

第八條主要運輸大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采掘及幫助生產單位的軌道由各區隊自行維護和管理。對運輸平安工作實行按工作范圍(包括本單位人員在外單位范圍內違章)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全部運輸設備、設施、平安愛護裝置等必需做到修理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范、管理有方法,堅持做到誰使用、誰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運輸設備、平安設施的主要試驗項目由機運部負責組織實施,運輸設備性能和結構有較大改變時,必需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條各區隊要建立運輸管理臺帳和包機圖表,對運輸設備、設施實行網絡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種基礎技術資料和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操作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特別工種都必需經過培訓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十二條采煤和掘進工作面采納軌道運輸時,其作業規程必需包括以下內容,并經機電運輸部門審批:

(一)運輸設備、設施及平安設施的安裝位置和形式;

(二)運輸設備的基本參數,安裝和使用方式及相關計算;

(三)軌道中心線位置、軌道鋪設標準和方式。

(四)運輸巷道的各項參數等。

其次章平巷運輸

第一條運輸大巷不得有脫皮、片幫、掉頂等冒落現象,軌道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要求:新掘進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需留有寬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側距巷道幫的寬度不得小于0.5m。

其次條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自軌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需留有寬0.7m以上的人行道。

第三條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3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必需在1m以上,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需符合《規程》要求。

第四條軌道運輸巷中,對運行8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納不低于30kg/m的鋼軌,其他地點軌型不得低于22kg/m。

第五條軌道必需按標準鋪設,軌道的鋪設質量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扣件必需齊全、堅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凹凸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凹凸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凹凸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

(六)運行電機車的軌道應采納對接方式鋪軌,軌道接頭位置下面必需鋪設枕木,以削減軌道接頭的彈動。

(七)同一線路必需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檢查,定期檢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懲罰款50元。

(八)道岔、扳道器必需齊全完好,轉動部分必需用專用的銷子并加開口銷閉鎖,大巷內嚴格使用簡易道岔,每發覺一處簡易道岔罰200元。

第六條不同規格的軌道連接時,必需采納標準過渡接頭進行連接,嚴禁采納異型夾板直接連接,未使用過渡接頭的,每懲罰款200元。

第七條井下軌道大巷,道岔應鋪設標準道岔,并采納司控道岔掌握,掛牌管理。其他地點可使用轉軸式簡易道岔,嚴禁使用非標準道岔,未按要求設置的,每懲罰款100元。

第八條與軌道大巷連通的運行車輛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車場的兩端,應要安設阻車器,以防車輛溜入。必需使用標準氣動阻車器或標準簡易阻車器,嚴禁使用非標準阻車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懲罰款100元。

第九條大巷軌道應進行分段管理,機車的加速段、減速段及機車試驗區段必需設置明顯標志,并在措施中明確機車運行速度,嚴禁超速運行,未按要求設置標志的,每懲罰款100元。

第十條礦井軌道沿線車場必需設置車場管理牌板,明確允許停放車輛的種類、數量及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設置的,每懲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井下蓄電池電機車應有容量指示器;防爆特別型電機車必需裝備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臺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電機車應采納逆變電源或其他新型電機車照明,要有警示距離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發出紅光的標準紅尾燈,禁止使用礦燈作為紅尾燈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懲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電機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輸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輸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第十四條使用機車運輸的礦井,要有井下機車檢修硐室,并有相關檢修設備。

第十五條蓄電池電機車充電房內,必需采納防爆電氣設備,用一般電壓表測量電壓時,要在蓄電池大蓋揭開口10min后進行,防止有氫氣溢出,未按規定操作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井底車場、彎道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必需安裝能夠同時發出聲、光的預警信號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懲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井下人車車場應懸掛明顯的停車位置指示牌、列車時刻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懲罰款200元。

第十八條蓄電池式電機車要嚴格根據操作規程操作,“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定車輛運輸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象不開,違背上述要求私自動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必需設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懲罰款100元。

其次十條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應裝車距確認標志和具備反光性能的巷道標,未按要求設置的,每懲罰款50元。

其次十一條電機車通過的風門,必需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夠接收到的聲光信號裝置。

其次十二條必需制定軌道運輸車輛管理制度,明確車輛周轉時間和容積利用系數。

其次十三條軌道運輸車輛必需編號管理,并建立檢查、檢修臺帳,在用礦車及其他車輛必需臺臺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臺帳的,罰款200元。

其次十四條礦車(包括材料車)要嚴格根據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進行管理,禁止帶病運轉,礦車完好標準:

(一)輪對:

1、礦車運行平穩,在水平軌道上四個車輪有一個不與軌面接觸時,其間隙不大于3mm。

2、車輪不得有裂紋,輪緣磨損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損余厚不得小于7mm。

3、車輪定期加油,新礦車車輪運行前加油一次,運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個月加油一次,加油應做好記錄。

4、輪轉動敏捷,車輪端面搖擺量:滾動軸承不超過2mm,圓錐滾動軸承不超過3mm。車輪端蓋螺栓齊全。

(二)連接裝置:

1、連接鉤環和插銷齊全,應采納專用的連接環和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15%,鏈環、插銷彎曲值不超過鏈環直徑的10%。

2、車輛碰頭齊全,不得變形。

3、橡膠碰頭完好,碰頭固定銷子和開口銷齊全固定牢靠。伸出槽

外長度不小于30mm。

(三)車箱與車底:

1、車箱無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紋長度不超過100mm。上口對角長度差不大于50mm。

2、底部不得有開焊和裂紋,碰頭鉚釘不得松動。其他部位鉚釘、螺栓松動數不超過總數的10%。目視有無松動痕跡或用小錘敲打進行檢查。

發覺在用一臺礦車不完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三章電機車運輸

第一條新購置和經過大修、中修的電機車,必需經過機電科及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沒有經過驗收投入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其次條電機車使用單位必需編制電機車運行平安技術措施,并準時更新,未編制措施并準時更新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理。

第三條嚴禁電機車超過規定牽引力量運行,必需按經過平安核算后的牽引車數運行,超過規定掛車運輸的,按未按措施施工處理。

第四條電機車在軌道大巷運行時,必需隨時查看前方路線上道岔的位置狀況,道岔錯位造成機車掉道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由此造成嚴峻事故的,責任人罰款500元,并停工學習。

第五條電機車司機在把各車場的矸石或其他車輛運至軌道大巷時,必需提前發出警號,當行至距與大巷交叉口或轉彎處20m時必需長鳴笛,直至列車全部行至大巷為止,且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0m/s。

第六條彎道、井底車場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包括頂車作業區)要使用聲光語言信號裝置,缺少一處或有一處不完好,罰100元。

第七條單獨機車和列車必需前有照明后有紅燈,缺少或有一處不完好罰200元。

第八條電機車的閘、鈴、燈、連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第九條機車司機必需持證上崗,且必需隨身攜帶。開車前要仔細對機車進行平安檢查,因檢查不到位造成運輸事故的,依據情節輕重予以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條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電機車司機離開駕駛室時,必需順手取下操作鑰匙并隨身保管,嚴禁交給他人代管;未按規定操作的,罰款100元。機車正常運行時,嚴禁頂車作業。在大巷內頂車運行的,罰責任人200元;電機車與電機車之間,嚴禁以互相撞車的形式進行聯絡或做為聯絡信號,一旦發覺責任人停工學習。

第十一條車場內調車作業時需要頂車的,必需將車輛與電機車連接好,嚴禁未連掛進行調車,未按要求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巷道內必需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較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當機車行近上述地點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有障礙時,機車司機必需減速慢行并鳴笛,否則按嚴峻違章處理,報警裝置必需常常檢查并保持完好,有一處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區段行駛時,必需保持不小于100m的平安距離,同向行駛距離過近的每發覺一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機車追尾、碰頭等運輸事故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并對當班班長跟班隊特長以500元和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同一區段軌道上,嚴禁行駛非機動車輛,確需行駛時(人力推車)時,必需經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后方可進行,沒有經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私自推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機車司機必需按信號指令行車,開車前必需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機車時必需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掌握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嚴禁關閉車燈,未按規定操作的,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運輸人員時,每班發車前,跟車把鉤工必需仔細檢查各車輛的連接裝置及乘員狀況,發覺問題,必需馬上處理。運輸人員的列車,嚴禁攜帶危急品或超長物品,每發覺一處,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司機要使用泄漏通信或采納鳴笛發信號的方式與跟車把鉤工進行工作聯系,列車完全停穩后才能摘掛鉤,嚴禁動態摘鉤,以防因協作不當而造成事故,發覺動態摘鉤的,罰款100元。

第十八條在主要運輸大巷從事巷道、軌道、架線、設備、設施的施工和修理工作時都必需制定平安技術措施或實行相應防范措施,未編制平安技術措施或未實行防范措施的,按無措施施工懲罰。

第十九條在巷道內施工時,在施工地點兩端40m處設置警示標志,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嚴禁在施工警戒區內行車。確需開車通過時,施工人員必需躲避到平安地點等機車通過后再進行施工,未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其次十條主要大巷要設置巷標,彎道和道岔處要設參數牌板,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及硐室等處均應設置警示,以提示司機留意。每缺少一懲罰責任單位50元。

其次十一條必需嚴格執行巡道檢查制度,正副隊長或工程技術人員每月檢查軌道質量不得少于二次,并有檢查處理記錄。缺查或少查一次罰款200元。

其次十二條列車運行中車輛掉道、臨時停車、司機處理一般機車故障時,必需準時用泄漏通訊手持機向機車調度及各機車司機發出臨時停車警戒信號,說明緣由,打開照明和紅尾燈,防止追尾、撞車事故的發生;處理完后,必需馬上向井下機車調度進行匯報,沒有按要求設置或無匯報的,一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嚴峻運行事故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其次十三條電機車牽引裝有超長物料的車輛時,電機車與超長車輛之間必需連掛礦車使之隔開,機車運行或急停時以長物料碰不到機車為準,未按要求使用的,罰款200元。

其次十四條軌道大巷內車輛運行調度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井下軌道大巷內運行的全部車輛的運行,均由運輸隊井下機車調度統一調度管理。

(二)運輸隊必需建立井下車輛運行管理臺帳,對軌道大巷內有其他單位機車駛入、人力推車或大巷施工等的調度狀況必需具體記錄,并準時通知影響區段內運行的電機車司機,以免發生事故。大巷內有上述狀況未記錄或合理調度的,每次罰款200元。

(三)電機車運行的軌道上,嚴禁隨便人力推車,確需采納人力推車時,必需提前與井下機車調度聯系,由井下機車調度統一支配時間進行,沒有經過進下機車調度同意私自人力推車的,每次罰款200元,由此影響大巷車輛運行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并罰款500元。

(四)與主要軌道大巷連通的各通道口,要安設阻車器作為隔離,阻車器必需安裝在通道口內,各單位進出的車輛必需停靠在阻車器以內,以防車輛溜入大巷,影響機車運行平安。每發覺一懲罰200元。

(五)各種車輛進入大巷軌道時,必需經井下機車調度同意,車輛進入軌道大巷前,必需提前確認軌道大巷兩側無來往車輛,方可打開阻車器進入大巷。

(六)運輸隊要加強井下機車調度管理,明確人員崗位職責,發覺脫崗或其他緣由造成影響大巷車輛運輸的,除按生產影響懲罰外,對跟班隊長罰款200元。

其次十五條蓄電池式電機車要嚴格根據操作規程操作,“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定車輛運輸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象不開,違背上述要求私自動車的,罰款200元。

第五章其他

第一條軌道大巷泄漏通信系統的手持電臺(手機),除運輸隊的當班電機車司機、跟車人、井下機車調度人員,跟、值班隊長、隊長、機電部有關人員及機電副總經理和上級檢查運輸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發放。運輸隊要制定嚴格的泄漏通訊系統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并上報機運部。

其次條只準用礦車運輸砂石、水泥、矸石、皮帶上托輥和細碎的雜物,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中間不得超過車廂高度100mm;運輸長料(管子、單體、電纜、工字鋼、鋼軌、木料、鋼絲繩等)必需使用花架車或專用運長料車輛,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花架車車幫;運輸耙矸機、液壓支架等大型機電設備必需使用平板車,嚴禁超高或超過平板車的寬度;運輸雷管炸藥的車輛要專車、專用、專運,嚴格根據《煤礦平安規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條關規定執行,未按要求使用車輛的,罰款200元。

第三條嚴禁人員乘坐礦車;嚴禁人員在車、礦車或礦車連接處跨越;嚴禁在軌道中心或非行人側行走;嚴禁人員肩扛長料(單體、錨桿、鐵鍬、釬子、管子、鋼軌、工字鋼、濕木料、大錘等)在軌道上行走;嚴禁蹬車、扒車、跳車。違背上述規定的罰款100元/人次。

第四條嚴禁機車、礦車及各種車輛在大巷占道,嚴禁把車輛推翻在軌道兩旁放置,發覺一懲罰款200元。

第五條運輸大件設備和材料時,需制定專項措施,并明確使用的牽引車輛的型號、牽引數量、連接方式等。

第六條用人車運輸人員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司機或跟班人員必需對各車的連接裝置、輪和車閘等進行具體檢查。嚴禁同時運輸易燃、易爆或腐蝕性的物品、長料具或附掛物料車等。

(二)人車的行駛速度嚴禁超過3m/s。

(三)人車車場上下人員的地點照明應充分。

第七條乘車人員必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需掛好防護鏈,人體及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嚴禁列車行駛中和未停穩時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車輛掉道時必需馬上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嚴禁跳車,違背上述規定的,責任人停工學習。

第八條巷修或其他人員在架線四周進行檢修作業,應停掉本區段架線電源并打好接地線,確信無電后方可進行作業,嚴禁在帶電架線下作業。

第九條人力推車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推車前施工負責人必需與井下機車調度取得聯系,得到允許后方可進行人力推車。

(二)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距離,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巷道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嚴禁放飛車。

(三)人力推車時必需時刻留意前方,在開頭推車、停車、掉道、發覺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員必需準時發出警號。

(四)大型設備必需使用機械運輸,當現場條件不具備確需多人推車時,車輛兩側嚴禁站人。

第十條井下用機車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若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和裝有雷管的車輛之間及其兩者與機車之間,必需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少于2輛車。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需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且車廂內部必需鋪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確需用礦車裝運時,堆放高度嚴禁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運輸必需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特地訓練的專人護送。列車行駛速度嚴禁超過2m/s,嚴禁同時運輸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十一條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需裝設碰頭,毎端突出長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處不合格,罰款20元。

第十二條車輛組列管理

(一)全部車輛必需經編組后方可運輸,車輛要本著由重到輕的挨次組列運輸。

(二)車輛編組后,經現場負責人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連掛、運輸。

(三)軌道大巷礦車組列時,要根據車輛運輸目的地、類型及裝載狀況編組。進行編組時,要根據重車在前空車在后的挨次編排,其他車輛與礦車一同運輸時,要編排在礦車的最終端運輸。

(四)軌道大巷人車編組時嚴禁附掛料車。

(五)斜巷提升或下放時,要將重車排列在前(沿運行方向)輕車在后,嚴禁輕車重車交叉組列運輸。

(六)斜巷使用專用車輛運輸鋼軌、管子等超長物料時,必需專車專運,嚴禁與其他車輛混合運輸。

第十三條車場管理

(一)井上、下軌道沿線,各車場應設置車場管理牌,明確車場長度、存車數量、種類、包段責任人及隊級負責人等,每缺少一懲罰款100元。

(二)井上、下軌道沿線曲線拐點兩端10m處,應設置曲線標志牌,明確曲率半徑、車輛通行速度等,每缺少一懲罰款50元。

(三)井上、下軌道沿線,道岔處應設置道岔管理牌,明確道岔型號及管理責任人,每缺少一懲罰款50元。

(四)井下軌道大巷沿線道岔前后10m及曲線段兩端標志牌范圍內,應設置禁止行人避車警示標志。未設置警示標志的一懲罰款100元。

(五)井上、下軌道沿線,道岔前后10m及曲線段,為易掉道地段,為確保行人平安,嚴禁在此區間內躲讓車輛,行人在途經上述區段時,應查看有無來往車輛,若有車輛經過應在車輛到達前,到該區間外段躲避,車輛經過時仍在此區段逗留的,每人次罰款200元。

第十四條全部機車、礦車必需編號,使用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對車輛加以愛惜,對人為損壞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罰款500元。

第六章斜巷運輸

第一條傾斜巷道的設計,必需符合《煤礦平安規程》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其次條串車提升的各車場必需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硐室必需具有足夠的平安空間。

第三條主要軌道上下山嚴禁兼作人行道,必需實行封閉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需設有禁止行人牌板,未按要求設置的,罰責任單位00元/處。

第四條斜巷軌道上端必需有足夠的過卷距離。其過卷距離必需依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留有1.5倍的備用系數。

第五條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車設備,必需符合設計規范,車場長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3倍。

第六條串車提升的各車場必需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巷各車場必需設有信號和候車室,候車硐室必需具有足夠的平安空間。

第七條主要斜巷的軌型不得小于22kg/m,軌道質量不得低于大巷軌道的質量。

第八條斜巷上下變坡點處的軌道嚴禁有(接頭),必需依據變坡點的實際坡度,將軌道(彎成弧形),未按要求鋪設的,每懲罰款200元。

第九條嚴禁將斜巷上下平臺的車場,設計成能夠自動滑行的坡道。斜巷傾角大于18°時。

第十條斜巷軌道的托繩輥必需按設計要求設置,轉動敏捷。嚴禁使用不轉動的地輥或物品代替地輥和托繩輪。當巷道傾角不全都時,在變坡點處必需加設地輥,未按要求安設的,每懲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斜巷軌道應使用聚氨酯地輥或橡膠托輥,以削減對鋼絲繩的磨損,逐步淘汰現用的鑄鐵地輥,必需使用能夠防止地輥脫落的防脫地輥架,未使用防脫落地輥架的,每懲罰款50元。

第十二條斜巷絞車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需符合要求,各種保險鏈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需規定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斜巷擋車裝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裝,井下斜巷安裝平安設施,必需按以下要求設置:

(一)斜長大于200m的斜巷必需安裝防跑車裝置,較長的斜巷每隔200m應安裝一套防跑車裝置。

(二)在各車場必需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或擋車杠。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需安設能夠掌握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必需安設能夠阻擋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需安設能夠阻擋未連接車輛下跑車的聯動擋車杠。

(六)在各車場必需安設甩車時能夠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七)上述擋車裝置必需常常關閉,只有放車時方準打開。

平安設施未設置的斜巷嚴禁運行,私自運行的,按無措施施工懲罰。

第十四條斜巷擋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扛、自動防跑車裝置,應嚴格按礦要求制作和安裝,強度和牢靠性必需滿意以下規定:

(一)主要斜巷為巖巷的擋車扛必需采納工字鋼梁、鉸接形式固定。嚴禁采納其他固定連接方式。

(二)主要斜巷為煤巷無法采納工字鋼梁的,應采納厚度不小于25~30mm,寬度不小于200mm的鋼板,兩端用錨索或高強度錨桿固定在巷道頂板上;采納高強度錨桿固定時,其高強度錨桿的長度不得小于1.8m,與擋車扛的固定連接方式,必需與用穿工字鋼梁的結構方式相同。

(三)采掘運輸軌道等其他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時,必需嚴格按本規定一、二條執行。

(四)鉸接固定銷軸及固定螺栓強度必需符合平安要求,必需具有防松、防脫性能。

(五)用錨索或錨桿固定的,固定梁兩端嚴禁松動,中間拱形空隙必需實行相應措施背實。

(六)對擋車扛安裝地點頂板破裂嚴峻、空頂高度大的,必需采納雙錨索或高強度錨桿進行雙繩、雙桿吊掛,且強度必需符合要求。

(七)操作擋車扛的鋼絲繩應采納φ12.5mm以上的鋼絲繩,用滑輪進行導向,配重應按礦要求制作。

(八)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規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需設置牢固牢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擋車裝置隨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離工作面的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必需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應使用氣缸或電液推桿操作擋車杠,禁止使用墜砣,未經過批準私自使用墜砣的,每懲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斜巷擋車杠常常檢查、維護和試驗,并粘貼完好牌和責任牌,每缺少一處,罰款50元。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建立斜巷斜巷平安設施管理檔案,明確檢查周期和管理職責,確保斜巷平安運轉。

第十八條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必需使用聲光報警裝置,并有“正在行車,禁止行人”的醒目標志。

第十九條同一軌道運輸斜巷與斜巷交叉口使用兩臺以上絞車時,除各自提升信號統一規定外,聲光信號必需有明顯區分;當聲音信號無法分開時,必需設紅黃燈加以區分,防止誤動作,未按要求設置的嚴禁使用。

其次十條斜巷軌道使用的絞車鋼絲繩、保險繩必需采納統一型號和規格的鋼絲繩,每班使用前必需仔細檢查一次,并具體記錄,缺檢、漏檢、或沒填寫記錄的罰款50元。

其次十一條斜巷所用的三環鏈、插銷必需進行編號專用。不得用其他三環鏈及插銷代替,未編號使用的,每個罰款50元。不準使用平巷用的三環鏈和插銷代替斜巷用的三環鏈和插銷,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罰款200元。

其次十二條斜巷所使用的三環鏈、插銷在使用前把鉤工必需進行具體的外觀檢查并記錄,發覺問題應馬上停止使用,并準時更換,不合格連續使用的,罰款500元。

其次十三條運輸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需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狀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有翻車(脫鉤)危急、不按規定使用的車輛運輸物料,嚴禁發出開車信號,未按要求檢查的,罰款200元。

其次十四條嚴禁斜巷運輸把鉤工不停車進行摘掛鉤操作,未按規定操作的,罰款200元。

其次十五條嚴禁信號工、把鉤工替崗操作,嚴禁擅自停電或擅自拆修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裝置。

其次十六條斜巷信號把鉤工必需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需熟識本崗位信號裝置、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交接班要仔細檢查信號裝置、車輛及其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等是否齊全牢靠,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打結、硬彎、磨損和斷絲狀況,若不符合要求,嚴禁發送提升信號。

(三)檢查阻車器和變坡點上方所設的擋車扛(欄)或擋車器是否能夠自動復位或自動閉合。

(四)兼作行人的運輸巷道行車時,紅燈信號必需保證完好,必需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的平安規定,嚴禁行車時行人;嚴禁在作業區休息。

(五)信號把鉤工接班后,必需檢查斜巷內有無行車障礙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確認平安后,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其次十七條摘掛鉤工操作必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二)必需站在軌道外側200mm左右以外進行摘掛鉤。單道操作時,應站在信號位置同側或巷道較寬一側;雙道操作時,若雙軌間平安距離到達要求,則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操作,否則必需站在人行道一側進行摘掛鉤操作。

(三)把鉤工摘掛鉤完畢后,嚴禁從串車車輛上方、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穿越。

(四)摘掛鉤時,若遇到摘不開、掛不上時,必需采納專用工具解決,嚴禁蹬繩操作。

(五)把鉤工每次掛鉤完畢后,必需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車裝置等在具體檢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確、堅固牢靠,觀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阻礙和隱患,確認平安后,打開上部車場擋車器或擋車扛(欄),進入躲避硐室、信號硐室或平安地帶后,方準發給信號工開車指令。

(六)車輛運行時,要嚴密凝視車輛運行狀態,發覺異樣或事故,準時與信號工聯系,發送緊急停車信號,馬上趕赴現場,認真檢查。

(七)把鉤工上崗期間必需忠于職守,對不符合提升規定要求的以及違背操作規程的,嚴禁摘掛鉤工進行提升作業。

未按上述要求作業的,每次罰款100元。

其次十八條礦車的管理

(一)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二)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實行帳、卡、物、牌板相對比,統一由礦車管理人員負責。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記錄要具體建賬,每一輛礦車要編號、建卡、設臺帳,以便隨時把握車輛狀況。礦車管理臺帳要上報機電科。

(三)由井口把鉤工負責,發覺不完好礦車做上記號,在地面檢修場地挑出,不準連續運行。井口把鉤人員發覺不完好礦車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檢修地點,進行修復。

(四)嚴格執行礦車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檢修制度:礦車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對矸石山翻矸車,每天都要進行檢查,發覺問題準時處理,每半年進行一次大修。對人車、材料車、平板車、花架車等參照礦車的的檢修制度進行檢修。

(五)定期檢查分為日檢和月檢。

日檢內容有:

1、釘、螺栓、銷子、墊圈、油堵及開口銷是否齊全、完好、緊固。

2、運輸隊負責礦車的使用、維護、完好等工作。并負責礦車的中小修理(包括礦車車箱變形的整形、局部補漏、更換軸承、碰頭整形等)。

3、碰頭:橡膠碰頭要有足夠的彈性,

4、車廂上對角長度誤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無破洞,無銹蝕脫皮。

5、底盤:是否變形、扭曲、缺油等,車輪應無曠動。

月檢內容有:

1、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敏捷,磨損是否超限。

2、檢查車輛磨損狀況,車軸彎曲狀況。

3、對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狀況檢查。

(六)定期檢修內容:

1、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松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2、校正變形的車廂,并焊補漏洞和裂開車縫。

3、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4、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于5mm,兩軸垂直于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軸距0.5%。

5、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度不超過0.5mm,修復后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6、車廂底盤與車廂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需報廢大修的礦車下道前,運輸隊必需通知機電科鑒定,不經鑒定而私自下道,對運輸隊一輛車罰款200元。下道礦車應保證零部件齊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罰款。

(八)礦車因檢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為一天,(以當天檢查發覺為準)超過期限的每天每輛罰款50元。

(九)因車體碰壞而損壞的礦車,運輸隊要將責任單位報機電科。由機電科對責任單位進行按原值懲罰。否則,損壞的礦車對運輸隊每輛罰款1000元。

(十)運輸隊要建立《礦車維護記錄》,記錄上要將每天檢修數量、編號、檢修部位、檢修人等記錄清晰。礦車輪對加油要求:新礦車半年內加油一遍,以后每三個月加油一遍,礦車加油要有特地的記錄。全部記錄應仔細填寫,填寫不仔細和實際不符的每次罰款20元。

(十一)人車的檢查,要有專人檢查、專用記錄、編號管理。

其次十九條現場檢查達不到要求的根據以下標準賜予懲罰:

(一)車輛橡膠碰頭不起作用,每個罰款50元。

(二)車輛缺橡膠碰頭,每個罰款100元。

(三)車輛缺碰頭固定銷,每個罰款50元。

(四)車輛鐵碰頭變形嚴峻,每個罰款50元。

(五)車輛銷子座掉,每個罰款50元。

(六)礦車車輪缺蓋,每個罰款50元。

(七)礦車車輪蓋缺螺栓,每個罰款50元。

(八)礦車車輪變形嚴峻,每個罰款100元。

(九)礦車箱體變形嚴峻,每個罰款100元。

(十)礦車箱體爛大洞一處不修補,每個罰款100元。

(十一)礦車車輪不轉,每個罰款50元。

(十二)礦車輪缺油,每個罰款50元。

(十三)人車缺平安鏈,每個罰款100元。

(十四)人車缺少車座,每個罰款100元。

(十五)人車缺少靠背,每個罰款100元。

第六章小絞車

第一條小絞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小絞車領用審批制度

1、使用單位需要安裝使用小絞車時,必需提前三天持作業規程或平安技術措施,到機運部辦理領用手續,經分管區隊人員簽字同意后,由設備組發放設備。如遇特別狀況需經科長或分管礦領導批準。

2、小絞車領用申請的內容包括:絞車型號、編號、使用地點、審批日期、安裝時間、鋼絲繩規格、長度、巷道長度、坡度、牽引載荷、批準人等內容。

3、機運部要發放符合完好標準的絞車,否則使用單位有權拒絕領取,影響生產的對設備管理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4、無領用申請及未經審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裝絞車,否則罰安裝、使用單位各500元,若發生事故要追究安裝和使用單位責任。

(二)絞車的安裝要求

1、小絞車安裝前,安裝地點必需經過機運部同意,小絞車使用地點的一坡三擋等平安設施必需經過安監部確認后,方可進行小絞車的安裝。

小絞車安裝地點必需滿意設備擺放、檢修、平安操作的要求。設備與巷幫的有效間距不少于0.3m,絞車后部應不小于1m,小絞車安裝在軌道一側時,距軌道的平安距離不得小于0.5m。

2、絞車的固定:

(1)主要巷道使用的絞車安裝應打基礎。

(2)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順槽的臨時性絞車應采納:

第一用錨桿固定的絞車,必需用硬質的符合標準的圓木壓固絞車基礎,錨桿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徑不小于18mm的高強錨桿。

其次用圓木固定的絞車,要保證4壓2戧,壓車柱直徑不得小200mm,數量不少于4根,兩根前戧柱(按頂板法線前傾30°角),打在頂板柱窩內,要堅固牢靠,并且角度肯定要全都,但壓柱不得阻礙司機操作和影響司機的視線。

第三嚴禁使用單體液壓支柱固定絞車。

(3)生根繩——小絞車除壓柱外,必需有生根繩,生根繩要用直徑為15.5mm以上的鋼絲繩。接頭處用不少于4個繩卡子卡牢,用不少于兩根錨桿固定,錨桿有效深度不少于1.5m,嚴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他地方,否則嚴禁使用并罰款100元/處。

(4)絞車安裝后,聲光信號必需同時上齊,并做到清楚、靈敏,信號綜保必需專用,不得與照明等設施混用。一坡三檔齊全、牢靠,符合標準要求。

(5)小絞車要安裝在軌道中心線位置,提升中心線誤差不大于50mm,其過卷距離不少于5m,否則在絞車前方必需設置堅固的擋車裝置,小絞車在軌道一側安裝時,要保證絞車運行時,盤繩整齊、不爬繩、不咬繩。嚴禁用其他物體強行盤繩,條件不允許時,可用導向滑輪導向提升。

(6)絞車鋼絲繩的鉤頭,應用雞心環,連接繩卡不少5付,繩卡之間的距離為100mm。

(7)斜巷絞車的主繩鉤頭,必需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保險繩應同主繩直徑相同,用不少于4付繩卡子卡緊,繩卡距離為100mm,同主繩的連接位置,在主繩從雞心環算起第一道有效繩卡子和其次道繩卡子之間,保險繩長度和拉車數相適應,不宜過長,對保險繩不符合標準的要馬上更換。查出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

(三)小絞車安裝驗收制度

1、絞車安裝后,由安裝單位向機運部提出書面申請,由機運部組織安檢科、調度室、生產科、安裝、使用單位等部門驗收。

2、絞車驗收合格后由驗收人員填寫《小絞車安裝申請及驗收單》(見附件2),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驗收人員注明安裝時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時間,和復查驗收時間,復查合格后由復查驗收人員進行簽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則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對使用不合格絞車的單位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

3、因安裝不合格或整改不準時影響生產的,追究安裝單位責任,如安裝與使用是同一單位的責任自負。

4、驗收新安裝的絞車時,同時檢查一坡三檔設施是否齊全,小絞車制度牌板、軌道質量、行車紅燈、信號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列入整改內容,限期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投入運行。

(四)小絞車移交制度

1、絞車使用單位將不使用的絞車移交給其他單位或撤除升井時,必需先到管隊人員處辦理銷帳(轉帳)手續,再辦理交接、升井手續。

2、使用單位應移交完好無損的絞車,否則,視實際狀況對原責任單位進行罰款。

3、絞車移交時,其絞車各種制度牌板、完好牌等設施應一并移交給接收單位。

4、絞車的接收單位要從新明確包機人、聯保人、監管人等以便管理。

5、對不使用的絞車,由機運部相關人員向使用單位下達通知單,限期撤除升井,否則,按機電設備管理方法進行懲罰。

(五)小絞車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1、小絞車的歸屬以設備臺帳為準,由所屬單位使用、操作和維護管理。

2、小絞車司機必需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操作時,應將操作證隨身攜帶,否則按違章論處,一經發覺罰款100元/次。

3、外圍施工人員操作非本單位絞車時,必需經絞車所屬單位的同意,否則,罰款200元/次。

4、開車前必需先檢查小絞車的固定是否堅固,制動閘是否靈敏牢靠,聲光信號是否靈敏清楚,否則不準開車,并準時向隊領導匯報。

5、操作前必需檢查小絞車零部件是否齊全,平安設施是否齊全牢靠,鋼絲繩有無損壞超標現象等,否則不準開車并準時向隊領導匯報。

6、操作前應先由掛鉤工檢查鋼絲繩與礦車連接、礦車與礦車連接是否符合要求,檢查確認無問題后,信號工方可發出開車信號,司機在接到信號后方可開車。

7、司機操作絞車時,要嚴格遵守《小絞車操作規程》。

8、司機開車時留意力要高度集中,嚴禁斷電松閘、放飛車;在以下狀況下嚴禁開車:絞車不完好;有繩亂、松繩、死彎、斷絲及磨損超限現象;絞車固定不合格;司機無證;平安設施不全、不行靠;軌道質量不合格等。

9、對拉小絞車使用時的幾點要求:

要編制有針對性的平安技術措施,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需使用對拉信號;現場必需懸掛有對拉運輸專用的正規操作制度,明確信號如何發送及兩司機如何協作等要求;(對拉絞車的保險繩要正常使用;)對礦車的連接裝置要使用合格的連接銷子、連接環。

10、不準把斜坡作為停(存)車場。

11、在斜巷內處理掉道車時,車輪必需用短繩套固定,并打好十字戧柱,嚴禁脫鉤處理掉道車。絞車司機必需停車剎死閘,抬上道上提時,必需確認前后人員撤離軌道后方可發信號。司機在接到并確認信號精確后方可提車。

12、嚴禁使用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13、嚴禁使用一部絞車拐彎提升,確需拐彎提升時,需制定嚴密的平安技術措施,并報礦總工批準。

14、同一軌道運輸斜巷或與斜巷交叉口使用2臺以上絞車時,除按規定設置各自的提升信號外,各臺車的聲光信號必需有明顯的區分,當聲音信號無法區分時,必需設紅、黃燈光等加以區分,防止誤操作。

違犯以上4—14條操作,均按違章論處,賜予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六)小絞車維護檢修制度

1、使用單位檢修工必需每天對絞車做全面檢查,清理絞車外表,調整更換修理剎車裝置,緊固連接部件。

2、檢修工每月補充或更換潤滑油。

3、檢修工每天對絞車的固定、鋼絲繩、保險繩、生根繩、信號、照明和礦車連接銷子、連接環等進行仔細檢查,消退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4、絞車維護單位必需實行日檢制,做到每天有人負責日檢,有檢查有記錄。機運部不定期進行抽查,每發覺有一次不記錄或記錄不詳的,罰責任人50元,聯保人罰款50元/次,監管人罰款30元/次。

5、當班司機要仔細檢查絞車的固定是否堅固,鋼絲繩有無斷絲損壞現象,做到操作前排繩整齊、不爬繩、擠繩、咬繩,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6、閘及閘把的要求:

(1)閘把及杠桿系統動作應敏捷牢靠,施閘后閘把位置應與水平位置成15°夾角,但兩閘把施閘后,閘把位置角度要全都,嚴禁有不全都現象,否則罰款100元。

(2)拉桿螺栓、叉頭、閘把、銷軸無損傷變形,拉桿螺栓應有背帽緊固,定位螺栓要齊全,各類銷子嚴禁用異物代替,否則罰款100元/處。

(3)絞車司機側的金屬擋板應齊全,不允許變形,否則罰款100元/次。

7、鋼絲繩在滾筒上固定不少于2道卡子,且有防松墊圈,滾筒上應留有5圈余繩,否則罰款100元/次。

8、鋼絲繩中間嚴禁用繩卡連接,確需連接時應插接,插接長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否則罰款200元/處。

9、掘進下山施工時使用小絞車禁止用滑輪導向提升。上山掘進使用滑輪導向提升時,嚴禁用開口滑輪,滑輪的直徑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固定滑子的固定點要堅固牢靠,嚴禁將滑子固定在扒矸機和棚子上。固定導向輪的鋼絲繩直徑不小于絞車所用鋼絲繩的直徑。

10、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銷子、連接環,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七)小絞車責任牌管理制度

1、小絞車在投運前必需懸掛責任牌,責任牌包括《絞車司機操作規程》、《絞車司機崗位責任制》、《絞車司機交接班制》《信號把鉤工操作規程》、《信號把鉤工崗位責任制》和小絞車管理責任牌。無牌板或內容不全,絞車不準投入使用。

2、絞車使用單位將絞車移交給其他單位時,要將責任牌一同移交,并到機電科辦理交接手續。

3、責任牌有損壞、變形的由使用單位按同樣規格形式更換,否則罰款50元/塊。

(八)小絞車操作步驟:

1、預備工作:

(1)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堅固,各部位緊固件齊全完好。

(2)檢查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需完好無斷裂,閘輪外表光滑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好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范圍內。

(3)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無打結、無嚴峻銹蝕,斷絲不超限,滾筒上繩端固定要堅固,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峻咬繩、爬繩現象。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少于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并連結堅固,護繩板牢靠穩固。

(4)檢查信號必需聲光兼備,聲音清楚,精確牢靠。

(5)試空車:絞車司機送開關電源,按下啟動按鈕松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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