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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的上訪體制與社會穩定關鍵詞:信訪制度、民意、越級、表達涉訴上訪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是中國政府根據中國特有的社會政體和社會發展情況,為實現民主法制、公平正義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所制定的一項特殊規定。近年來,隨著司法部門對處理機制的不斷完善和對結案標準的嚴格把握,涉訴上訪的滿意度呈現出逐年提高的趨勢。但由于各種原因,仍存在不少對上訪結果不滿意的現象。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為維系社會穩定,進一步改革上訪體制已刻不容緩。一、我國古代上訪制度在史書記載當中,上訪現象非常常見,甚至還有人將狀告到皇帝面前。在影視劇中,我們也經常會看到“擊鼓鳴冤”的情景。在中國古代,民情上達的渠道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以直訴記載為多。所謂直訴就是古代直接向皇帝或中央相關部門申訴的一種司法制度,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講的“告御狀”。據《史記》卷10《孝文本紀》和卷105《扁鵲倉公列傳》記載,在漢朝有一個叫淳于意的名醫被人誣告被判“肉刑”,將到長安去受刑。淳于意膝下無子,小女兒緹縈為了救父親毅然決定跟隨其父到京城長安。來到長安后,父親被打入了天牢,年幼的緹縈情急之中竟然想出了一個異想天開的主意,那就是直接給皇帝寫信。她在信中詳細講了父親入獄的來龍去脈,并寫道,為了救父,我愿做一名官奴婢,以贖父親的刑罪。緹縈的信很快便送到了文帝的手中。文帝看罷,被這個小女孩的孝行所感動,隨即赦免了淳于意的刑罰,又下令廢除了肉刑。緹縈上書救父的事跡很快傳遍了大街小巷,人們在欽佩緹縈的孝行和文帝的從善如流之舉的同時,也對漢代的這種較為寬松的直訴制度大為贊許。一個普通的百姓來到京城,竟然可以直接給皇帝寫信,而且這封信還會毫無懸念地交到皇帝的手中。這種民情上達機制,在當時的確是非常先進的。緹縈為了救父,采取的是給皇帝上書的形式。而據傳說記載,早在堯舜之時,便已出現了“進善旌”、“誹謗木”以及“敢諫鼓”等直訴形式。西周又設立了“路鼓”和“肺石”。秦漢時設有公車司馬,專門負責接待直訴事務,同時還出現了“詣闕上書”、“邀車駕”等形式。從魏晉開始,正式設置了“登聞鼓”制度。唐代武則天時還設立了匭使院,使直訴制度漸趨制度化和正規化。中國古代之所以要在正常訴訟程序外另設直訴制度,主要是為了減少冤案,彌補法律制度的不足,同時也是中央朝廷和皇帝了解民情民意的一條重要渠道。那么,是否就是說百姓如果有了冤屈,只要通過直訴便可輕易解決問題?中國古代的直訴制度究竟有無限制呢?古代打官司一般遵循從地方到中央的逐級上告制度,如果越級上告,則為非法行為。只有在各級司法部門均不受理的情況下,才能夠訴諸直訴。而且,直訴的案件必須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像一般民事案件就不在直訴之列。直訴的成功與否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接受訴狀的部門是否真正把相關工作落到實處。具體來說,就是他們是否能夠及時準確地將民情上達到皇帝及相關部門;二是作為最高領導者的皇帝及各級相關官員對民情的重視程度。前述緹縈上書救父源自漢文帝對民情民意的尊重,從而采取了有利于上訴者的舉措。二、當下上訪現狀

根據有關機構的統計數據,從1994年起全國群眾來信來訪(尤其是集體上訪)件數明顯擴大,并且在長達十幾年的期間內持續遞增;近幾年越級上訪、進京直訴的潮流愈來愈洶涌,各種社會矛盾正在匯集到中央政府。在這樣的背景下考慮對策或信訪制度改革,人們自然會提出以下思路:為了緩和上訪潮對國家權力結構的沖擊,首先應該限制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同時整頓基層信訪機構,力爭就地解決問題,為此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各級信訪機構的實權、責任制以及督促系統。自20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信訪條例》修訂本,正是這種邏輯關系的再次確認和更具體的表現。例如,條例規定采取走訪形式的申訴只能對具有處理權限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不得越級上訪,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也不得重復走訪(第16條);走訪的人數或者代表人數均不得超過5人(第18條);為了縮小走訪比率,鼓勵以信函、傳真以及電子郵件形式進行申訴,并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第9條、第11條、第17條);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與主管單位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以及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4條)等等。歸根結底就是要改變信訪的“頭重腳輕”畸形,把顛倒了的案件數量“金字塔”再顛倒過來,對信訪實現屬地管理、逐級化解。但以上規定顯然還存在一些疑問有待解答。

關于信訪制度的初期文獻明確指出:“對人民所提出的意見和問題,凡本機關能辦理的,必須及時辦理。需要轉交下級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的,應及時轉送,并檢查催辦。如系上級機關交辦者,應及時辦理,并于辦理后將結果回報;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處理,亦應告知來信本人及原交機關。”不言而喻,當時的制度設計基本上以越級信訪、高層直接辦理或檢查催辦為前提,目的是避免中下層官僚組織的懈怠、勾結以及跋扈,保持政府與群眾的密切聯系,其原理與傳統的行政司法體制中的越級申訴、進京鳴冤(“直訴”或“京控”)等也一脈相承。正如美國學者歐中坦教授在一篇分析中國近世的“告御狀”現象的法制史研究論文中所分析的那樣:“作為國家秩序出現嚴重缺陷的征兆,京控是有關社會運行信息的異常豐富的來源,這已為從縣官到皇帝等所有涉及者所充分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說,京控與監察彈劾在功能上是互相配合的。對于作為宇宙和諧的最高捍衛者的皇帝而言,上訴之所以重要,不僅是因為它們有助于維護這種和諧。通過制止無辜者受罰,確保非法行為得以適當糾正,京控的啟示作用便立即發揮出來。”①可見下情上達、上行下效是從京控到信訪的各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價值。在這樣的涵義脈絡中,為了維持和加強中央集權的管理方式,越級陳情、上告乃至直訴本來是應該受到鼓勵的。何況尋找不同門徑去訴苦申冤求解決的過程本身也是一種宣泄方式,因此在理論上,信訪網絡的“路路通”結構可以避免民怨郁結、不滿逐步累積成為爆炸性的破壞力量。如果片面限制上訪,則有可能堵塞傳達信息和指令的渠道,也會在中下層官僚自行其事、互相結托之余使中央政府面臨基礎失控的危機。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大多數訴求都涌到中央,而不能在地方各級機構得到妥善處理,那不僅有違初衷,也超出上層專職部門的負荷能力,還意味著信訪制度甚至統治秩序整體正面臨基礎空虛的危機。三、解決之道身邊的事例說明道理,多用大眾的語言縮短與上訪者的心理距離,獲得對方的認同。結論:關愛弱勢群體、保障弱勢群體權利

上訪群體是一類特殊人群,大多數屬于弱勢群體。社會各界應該關注,正視他們的存在。在農村,要改變以往救助工作的局限性,更多的關注弱勢群體的生活質量和素質的提高。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依靠和發動村民,制定符合本村實際的村規民約,加強農村的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讓農民有怨有地訴,有怨有人助,使民意能夠順暢的表達,使群眾能夠感受到來自政府和社會的關注和體恤。對城鎮失業者、下崗工人等弱勢群體,除了完善已有的救濟機制外,要積極探索新型的社會組織參與信訪代理制度,鼓勵和扶持各類非政府性的社會新型組織逐漸介入到信訪代理領域,如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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