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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許可的實質審核

一、行政許可實質審查的概述

所謂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于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對于需要采取實地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否則當事人可以拒絕接受核查。要求行政機關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主要是為了保證核查工作的公正性。對于情況復雜的或者重大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極為慎重的態度,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二、行政許可實質審查的重要性

實質審查需要行政機關確定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行政機關這種判斷能力是基于職業的要求而應當具備的。如果沒有這種能力,它就不可能很好的履行法定職責。

我們應該了解到在行政許可中實質審查的重要意義,同時,在立法目的上實質審查也具有其存在的積極意義。對特定事項的行政許可的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有利于保護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對雙方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保護作用。例如,在工商登記方面,行政許可申請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擬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意思表示。申請許可的意思表示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即提交申請書。申請人在提交申請的同時,還應當根據申請經營項目的不同,提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交的有關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應當真實,《行政許可法》第78條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這是法律對申請人的要求。但這并不排除登記機關在申請人提出許可申請后,登記機關隨即負有的審查的義務。登記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行政程序進入審查階段。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行政機關應該進行實質審查,確保申請人有獲得許可的資格,這也是對申請人利益的保護。《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否則,一旦因疏于審查而違規實施行政許可,不僅將被責令改正,也會使相關人員受到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追究;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還將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行政機關雖不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仍負有審慎審查的責任,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在職權范圍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作出認定,這才是《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

三、行政許可的實質審查的不足與完善

行政許可實質審查的不足首先,《行政許可法》中的實質審查不具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在行政許可法中只是規定了對部分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并且只含糊的規定了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而《行政許可法》第56條也只大概的規定適用于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方面需要進行核實的。僅僅根據這些規定,無法確定何種情形需要進行形式審查,何種情形適用實質審查。這種不確切的規定會給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帶來恣意性,從而對公民的合法權益構成威脅或帶來切實的損害。

其次,《行政許可法》對于實質審查方式規定不明確,其規定進行實質審查時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然而該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如有利害關系是否應當回避,關于技術性問題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聘請專家學者等重要問題都沒有作出說明,也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或條例加以補充。

再次,《行政許可法》中規定的實質審查,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導致在現實生活中會發生許多類似案件,行政機關雖然在法院的判決下做出了相應的行政許可,但由于遲延履行職責,對當事人造成了巨大損失,也對行政機關的公信力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行政許可實質審查的完善由于在行政許可實質審查中沒有對工作人員的回避問題做出規定,使得相對人在遇有利害關系時,會處于對自己不利的境地。行政相對人以行政工作人員具有利害關系申請回避,而行政機關卻以法律沒有規定回避事項加以拒絕,在此情形下,行政相對人對有此利害關系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許可存在異議是合理的。基于此種情形,《行政許可法》可借鑒《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回避制度的規定。

鑒于部分實質審查事項的專業性及技術性,僅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顯得力不從心,因而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是合理的,還能消除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行政許可專業性合理的懷疑。但是如何聘請專家學者以及相關費用等方面法律卻鮮有規定,針對現實中存在的這些尚未確定的問題,法律及相關實施條例應對次加以規定。行政主體應當對費用承擔問題做詳細規定。

四、確立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審查方式登記機關的審查應該理解為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形式審查。一般情況下,是指沒有出現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情形,“主要”是指對大多數企業是形式審查,只有少數企業進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可以理解為,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在實行形式審查的同時,必要時,要結合其他審查方式。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登記機關應當啟動實質審查程序。

行政許可審查標準因為事關許可之后可能發生的國家賠償責任,所以相關各方為了自身利益在法律制度上展開了博弈。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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