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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3浙江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辦法為現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骨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以卜?簡稱《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總見》(建市12007)241號,以卜?簡稱《意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木辦法。一、資質申請和許可(一) 許可權限1、 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許可:(1)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2) ?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卜屈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3) 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4) 鐵路、民航方而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5) 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2、 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許可:(1) 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卜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2) 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而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3) 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4) 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3、 山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許可:(1) 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卜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2) 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3) 勞務分包序列資質;(4)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二) 申報程序1、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的資質,經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査,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査后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2、 省建設行政上管部門負責核準的資質,曲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上管部門審查后,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上報。3、 設區市建設行政上管部門負責核準的資質,111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建設行政上管部門上報核準:其中企業所在地在擴權縣(市、區)的,其資質(不含交通、水利、信息產業、電力等資質)111擴權縣(市、區)建設行政上管部門負責核準,并報設區市建設行政上管部門公布結果、頒發資質證書。4、 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電力等資質核準的.建設行政上管部門應當送同級相關專業部門審核.相關專業部門應在20日內將審核總見返回同級建設上管部門.逾期未返回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5、 所在地在木省行政區域,按《規定》應當在木省申請資質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企業,其資質申請按上述程序辦理。(三) 申報資質的一般規定1、建筑業企業可以屮請一項或多項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一項作為上項資質,其余為增項資質。企業的增項資質等級不得高于上項資質等級。經原資質許可機關批準.企業的上項資質可以與增項資質互換。2、 選擇總承包序列某一類別資質作為本企業丄項資質的.可申請總承包序列內各類資質。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不再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范甬內的各類專業承包資質,即可承攬相應的專業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攬其資質覆蓋范圍以外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申請勞務分包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的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按建設部相關規定執行。3、 己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但申請等級最高不超過一級,且應滿足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完成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工程業績申報資質。4、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四)資質審査的一般規定1、 直接受理企業資質申請資料的建設行政上管部門應當核對企業屮請資料中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2、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査其近一年內有無《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有無《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中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所列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重要依據。3、資質許可實行實地核查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核查情況予以記錄,并建立核查檔案。4、 資質許可實行公示公告制度。資質許可結果的公示公告通過網絡或報刊等新聞媒介進行發布。5、 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五年。6、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的企業申請材料、初審部門的審核材料進行監督檢查。7、 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資質許可決定后30日內,將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相關專業部門。8、 申請特級資質的,按照《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設部建市(2007)72號)進行審批,申請其他資質的,仍沿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設部建建(2001)82號)進行審查。二、申請資料(一)一般要求1、 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貝O2、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附件資料按本辦法規定的順序進行裝訂。書面申請資料含《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資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電力等專業部門資質的,每涉及一個專業部門,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份、附件資料一套。3、 資質申請資料初次接受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資料原件,原件由企業保存備查。資質許可機關正式受理后,所有資料一律不得更換、修改。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資料有疑異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4、 附件資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排列裝訂,規格為A4(210X297mm)型紙,并有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及申請說明,逐頁編寫頁碼。企業申報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資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須同時附中文譯本并翻譯準確。5、申請資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印鑒齊全、字跡清晰,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二)綜合資料(第一冊)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2、 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3、 企業章程;4、 企業近三年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5、 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6、 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7、 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8、 如有設備、廠房等要求的,應提供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9、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分包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預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請資質的企業,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資料,但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件。10、申請特級資質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1) 企業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2) 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⑶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以上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準文件;(4) 國家級工法的認定文件、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5) 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資料;(6) 企業信息化建設及應用情況的說明(具體內容見附件);(7) 企業技術負責人的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三)人員資料(第二冊)1、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證書;2、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3、 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4、 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準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四) 工程業績資料(申請最低等級資質不提供)(第三冊)1、 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2、 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3、 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能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五) 已具備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申請資料應按首次申請資質的要求辦理;申請除最低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還應提供本辦法“二、申請資料中第(四)工程業績資料”所要求的全部資料。三、資質延續資質證書延續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辦理,并提供以下資料:1、 《建筑業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3、 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4、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5、 企業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四、資質變更企業名稱變更1、 企業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負責辦理。2、 企業名稱變更提供以下資料:《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工商變更登記表;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企業人員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企業注冊資金變更、企業地址變更1、涉及省級及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證書內容變更(不含名稱變更)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證書變更由原許可機關辦理。2、 企業人員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提供以下資料:《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資質申請要求的人員相應證明資料。3、 企業注冊資金變更提供以下資料:《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驗資報告。4、 企業地址變更提供以下資料:《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注冊地變更1、具有《規定》第九條資質的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企業應向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 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2) 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后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3) 申請資質的全部材料。2、其他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變更的,若涉及到許可機關變更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五、企業改制、重組、分立(一) 企業新設分立、派生分立、經濟性質變更按建設部建市[20071292號文件重新核定資質。(二) 重新核定資質時,除需提供本辦法“二、申請資料中(二)、(三)(四)”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列入第一冊綜合資料):1、 企業改制、重組、分立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2、 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的批準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3、 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的,應提供原企業和新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4、 企業合并的,應提供原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注銷證明。企業分立的,原企業和新企業應同時申報。5、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企業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整體改制的,按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辦理。具體提供下列資料:1、 企業整體改制變更:《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相關部門整體改制的批準文件。2、 合并后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變更:《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原合并企業營業執照證書注銷證明;原合并企業資質證書注銷證明;合并后新企業營業執照、章程;合并前原企業重組批準文件或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6)合并后新企業驗資報告。六、資質證書(一)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制定,實行全國統一編碼,具體編碼辦法按建設部相關規定執行。(二)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包括一個正本和六個副本(特級十二個副本)。企業因經營需要申請增加資格證書副本數量的,應持增加證書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格證書副本到原發證機關辦理。企業資質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級不超過六本)。(三)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四) 建筑業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可以申請補辦。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需提供下列資料:1、 申請補辦資質證書的報告;2、 《建設工程企業證書增補審核表》;3、 在全國性建筑行業報紙或省級綜合類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五) 企業因變更、升級、注銷等原因需要換發或收回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負責收回原資質證書并銷毀。(六) 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的起始時間:以企業首次取得最高等級主項資質的日期為資質證書有效期計算起始時間。企業資質發生變更的,有效期不變,其中涉及到主項升級,或分立、重組事項的,按新批準時間作為有效期的起始日。(七) 資質證書的續期1、 企業應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原資質申請途徑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經資質許可機關審查同意的,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簽發有效期延續五年的意見;不同意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資質情況進行重新核定。2、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申請資質延續的,資質受理部門可受理其申請,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準延續的時間內資質證書失效。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仍未提出延續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如需繼續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企業必須重新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七、監督管理(一) 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對建筑業企業在建筑市場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以及企業資質條件的監督檢查。(二)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資質許可的層級監管辦法和監管標準,運用網絡信息化手段對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實施監督管理。對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資質許可機關及時核查其資質條件。(三) 資質許可機關應建立資質處罰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四) 監督檢查方式為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稽查。具體辦法按照《浙江省建筑業類企業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八、過渡期的有關規定(一)《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建筑業資質的過渡期?!兑幎ā穼嵤┣耙讶〉媒ㄖI資質的企業,在《規定》實施后其資質證書暫不統一換發,在建設部新的標準頒布實施前,原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在過渡期內,暫按以下規定執行: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的專業工程類別資質不超過5項,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選擇專業承包序列某一類別資質作為本企業主項資質的,可申請不超過5項的專業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序列的各類別資質,不得增項總承包資質;達到資質標準的,可以申請不超過現有主項資質等級的總承包資質,但須將總承包資質變更為主項資質,且主增項資質符合前款要求。勞務分包序列企業可以申請本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二) 特級資質企業的過渡期。在《特級標準》頒布前已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自《特級標準》發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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