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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微粉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再生微粉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標志、貯存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制備混凝土、砂漿及其制品時作為摻合料使用的再生微粉。2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2.1再生微粉recycledfinepowder采用以混凝土、磚瓦等為主要成分的建筑垃圾制備再生骨料過程中伴隨產生的粒徑小于75卩m的顆粒。3分類與標記3.1分類再生微粉分為I級和II級。3.2標記4.2.1標記方法再生微粉的標記由再生微粉產品代號、分類代號和標準代號三部分組成。表示如下:XXX-20XXX-20XXII級為IIII級再生微粉標記為:RFP-II-JG/TXXX-20XXO4要求4.1再生微粉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技術指標項目I級II級細度(45ym方孔篩篩余)(%)<30.0<45.0需水量比(%)W105<115活性指數(%)三70三60流動度2小時經時變化量(mm)W40<60亞甲藍MB值<1.4安定性(沸煮法)合格含水量(%)W1.0氯離子含量(質量分數)(%)<0.06三氧化硫含量(質量分數)(%)W3.04.2再生微粉中的堿含量應按Na2O+0.658K2O計算值表示。當再生微粉應用中有堿含量限制要求時,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4.3再生微粉放射性核素限量應符合GB6566的規定。試驗方法5.1細度按GB/T1345中45例負壓篩析法進行。5.2需水量比、流動度2h經時變化量按附錄A的規定進行。活性指數按附錄B的規定進行。亞甲藍MB值按GB/T30190的規定進行。安定性按GB/T1346的規定進行。含水量按GB/T1596的規定進行。氯離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堿含量按GB/T176的規定進行。放射性按GB6566的規定進行。檢驗規則6.1編號再生微粉出廠前按同級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散裝再生微粉和袋裝再生微粉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不超過50t為一編號。6.2取樣7.2.1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7.2.2取樣方法按GB/T12573進行。取樣應有代表性,應從1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樣。袋裝再生微粉應從10個以上包裝袋內等量抽取試樣一份,每份不少于1.0kg;散裝再生微粉應從每個散裝運輸容器內等量抽取,每個散裝運輸容器應從不同深度等量抽取試樣一份,每份不少于10kg。樣品混合均勻后,按四分法取出大于試驗需要量一倍的試樣。檢驗樣品應留樣封存,并保留至少6個月。當有爭議時,對留樣進行復檢或仲裁檢驗。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包括表1中的細度、需水量比、活性指數、亞甲藍MB值和安定性。6.4型式檢驗型式檢驗項目包括表1中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正常生產時,每6個月檢驗一次;停產3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出廠檢驗結果和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級別差異時。6.5判定規則出廠檢驗符合本標準出廠檢驗要求時,判為出廠檢驗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時,允許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試驗復檢。復檢結果均合格時,判為出廠檢驗合格;當仍有一組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時,判為出廠檢驗不合格。型式檢驗符合本標準型式檢驗要求時,判為型式檢驗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時,允許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試驗復檢。復檢結果均合格時,判為型式檢驗合格;當仍有一組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時,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包裝和標志包裝再生微粉可散裝或袋裝。袋裝每袋凈質量為50kg或25kg,且不應少于標識質量的98%。再生微粉包裝袋應符合GB/T9774的規定。其他包裝規格可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標志再生微粉的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產品名稱、級別、批號、執行標準號、生產廠名稱和地址、凈質量、生產日期和出廠編號。散裝時應提交與袋裝標識相同內容的卡片。貯存和運輸再生微粉在貯存和運輸時不應受潮、混入雜物,同時應防止污染環境。

附錄A(規范性附錄)再生微粉需水量比和流動度2h經時變化量的測定A.1主要儀器設備及材料A.1.1試驗用儀器應采用GB/T17671中規定的試驗用儀器。A.1.2試驗用水泥應采用符合GSB14-1510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或合同約定水泥。當有爭議或仲裁檢驗時,應采用符合GSB14-1510規定的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A.1.3試驗用砂應符合GB/T17671中規定的標準砂。A.1.4試驗用水應采用自來水或蒸餾水,當有爭議時,應采用蒸餾水。A.2試驗條件及方法A.2.1試驗室應符合GB/T17671的規定。A.2.2確定需水量比的膠砂配合比應符合表A.1的規定。表A.1膠砂配合比膠砂種類水泥(g)再生微粉(g)ISO砂(g)加水量(g)流動度(mm)對比膠砂450±2——1350±5225±1L0受檢膠砂315±1135±11350±5WLO±2mmA.2.3按GB/T17671的規定進行膠砂的攪拌。A.2.4再生微粉的需水量比試驗與計算A.2.4.1按表A.1規定的膠砂配合比和GB/T2419規定的方法測定流動度,分別測定對比膠砂和受檢膠砂的流動度。當受檢膠砂流動度達到對比膠砂流動度(L0)±2mm時,記錄此時的加水量W和受檢膠砂流動度L。;當受檢膠砂流動度超出對比膠砂流動度(L0)±2mm范圍時,重新調整加水量,直至受檢膠砂流動度達到對比膠砂流動度L0)±2mm為止,記錄此時加水量W和受檢膠砂流動度L]。A.2.4.2再生微粉的需水量比按式(A.1)計算,結果應精確至1%。(A.1)W(A.1)F二——xlOO%225式中:F——再生微粉的需水量比(%);W——受檢膠砂流動度達到對比膠砂流動度(L0)±2mm范圍時的加水量(g);L0對比膠砂的流動度(mm)。A.2.5再生微粉的流動度2h經時變化量試驗與計算

A.2.5.1當受檢膠砂流動度達到-時,按同一膠砂配合比制備試樣一份,并裝入用濕布擦過的試樣筒內,容器加蓋,靜置至2h(從加水攪拌時開始計算),然后倒出按GB/T2419規定的方法測定流動度,記錄此時受檢膠砂流動度l2。A.2.5.2再生微粉的流動度2h經時變化量按式(A.2)計算。(A.2)al=l1-l2..(A.2)式中:al——再生微粉的流動度2h經時變化量(mm);L]受檢膠砂初始測得的流動度(mm);L2受檢膠砂2h后測得的流動度(mm)。附錄B(規范性附錄)再生微粉活性指數的測定B.1主要儀器設備及材料B.1.1試驗用儀器應采用GB/T17671中規定的試驗用儀器。B.1.2試驗用水泥應采用符合GSB14-1510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或合同約定水泥。當有爭議或仲裁檢驗時,應采用符合GSB14-1510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B.1.3試驗用砂應符合GB/T17671規定的標準砂。B.1.4試驗用水應采用自來水或蒸餾水,當有爭議時,應采用蒸餾水。B.2試驗條件及方法B.2.1試驗室應符合GB/T17671的規定。B.2.2確定活性指數的膠砂配合比應符合表B.1的規定。表B.1膠砂配合比膠砂種類水泥(g)再生微粉(g)ISO砂(g)加水量(g)對比膠砂450±2——1350±5225±1受檢膠砂315±1135±11350±5225±1B.2.3按GB/T17671的規定進行膠砂的攪拌。B.2.4再生微粉的活性指數試驗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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