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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時期資源委員會的經營管理之責

20世紀三四十年代,作為國民政府的重要經濟管理機構,資源委員會承擔著國家實施工業戰略的重要任務,建立了許多重要的公司。那么,資源委員會是否具有企業集團的性質?資源委員會企業的資本性質屬于經濟學意義上的國家資本范疇,到抗戰勝利前,資源委員會資本已經在許多重要行業形成了壟斷,其國家資本也就成為國家壟斷資本。而國家壟斷資本長期以來為學界所詬病,我們將實事求是地來探討國家壟斷資本在當時歷史情況下發揮的積極作用和其顯露的局限性。資源委員會的重工業建設在內戰中停滯了,但它畢竟是一場轟轟烈烈的工業化運動,在我國的工業發展史上應該占有一定的地位。文章試圖從五個方面對資源委員會認識上存在的問題進行論述。一、戰時經濟體制的“探析”抗戰前后,資源委員會重工業建設所處的經濟體制并非計劃經濟。因為20世紀30年代中期的國內國際形勢是國民政府一方面忙于剿共,另一方面忙于對日交涉,在經濟建設問題上政府很少過問。國民黨政權也并不像蘇聯的蘇維埃政權那樣是一個強勢政權,而是典型的弱勢政權,南京國民政府能夠控制的區域只有長江流域等少數幾個省份,而且對基層的控制力尤為薄弱。因此即使當時有部分國民黨人想要建立蘇聯式的計劃經濟體制,也不具備政權條件。抗戰爆發后國民政府被迫西遷,1938年3月,國民黨在武漢召開臨時代表大會,通過了《抗戰建國綱領》,關于財政經濟方面規定:“經濟建設,以軍事為中心,同時注意改善人民生活。本此目的,以實行計劃經濟,獎勵海內外人民投資,擴大戰時生產。……開發礦產,樹立重工業的基礎,鼓勵輕工業經營,并發展各地之手工業。”(1)國民黨人在這里所說的計劃經濟,絕不是像蘇聯的蘇維埃政權那樣,設立國家計劃委員會,編制嚴密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把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納入計劃的軌道,而是在宏觀上對經濟建設進行指導,制定一些宏觀的經濟發展規劃。因此,國民政府所提倡的計劃經濟是不同于蘇聯意義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1941年4月,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通過《動員財力,擴大生產,實行統制經濟,以保障抗戰勝利》的決議,標志著統制經濟正式代替了計劃經濟,成為加強戰時經濟體制的基本政策。太平洋戰爭爆發后,國民政府于1942年3月29日公布了《國家總動員法》,規定該法實施后“政府于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民生日用品之交易、價格數量加以管制。”(2)這是國民政府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認將要實行統制經濟政策。具此,有學者認為“國民政府采取了嚴厲的限價政策,并對某些日用必需品實行專賣制度,進一步強化了戰時統制經濟體制。”實際上,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經濟體制是一個政權的根本經濟制度,而經濟政策則是在一定經濟體制下實行的具體經濟措施。國民政府抗戰期間對國民經濟進行統制,只是戰時經濟體制的一部分,是一個微觀的概念,而不是經濟體制本身,因此統制經濟只能被稱為經濟政策而非經濟體制。既然國民政府實行的不是計劃經濟體制也不是統制經濟體制,那么國民政府戰時到底實行了什么樣的經濟體制?首先,抗戰期間國民政府在大后方實行了嚴格經濟統制政策,包括統制貿易、統制金融和統制物價等。但這種統制本身并不是為擾亂市場秩序,而是對市場自發的無序性的管制。因為戰時大后方在一段時間曾出現投機盛行、通貨膨脹等嚴重經濟問題,對大后方的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對經濟實行必要的管制是國民政府國家政權的職能所在,因而無可厚非。其次,戰時大后方的生產并非嚴格按照某種計劃進行,政府也沒有制定嚴格的生產計劃,包括資源委員會在內的大后方各工礦企業的生產都受市場規律的調節(雖然資源委員會在某些時期也會優先考慮國家的政治、外交和經濟戰略)。無論是原材料供應還是成品的銷售,都受價值規律支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了基礎性作用。資源委員會舉辦企業時,除要考慮軍事因素外,還要考慮經濟因素。例如抗戰爆發后中央機器廠決定遷云南,在選址時就強調“動力廠與航空廠應隔離并根據減少運費成本就地利相宜設廠。”(94)說明當時中央機器廠已經把成本核算考慮到了建廠過程中。資源委員會企業在引進國外技術時也往往會從成本角度考慮,只要國內能造的就堅決不引進。在產品銷售方面,資源委員會廠礦的興衰直接與市場供求聯系在一起。例如甘肅玉門油礦剛出產時,由于國內汽油用戶多,國外進口渠道被切斷,“各界用戶迫切需要,不得不跋涉荒涼,前來接洽,面交上級機關之函電,亦帶懇求之意,油款先付或后付,情皆自甘,質量更不計較,只要有油可給,即可滿足。”說明玉門油礦的興盛與市場需求的旺盛是密切相關的。再如中央機器廠剛遷云南時,為恢復生產,提出“暫不假定機廠目的在制造何種工業機械,僅求能速訂現貨,短期內充實機廠一般機械制造能力。”(84)說明中央機器廠的生產是以市場為導向的。資源委員會企業的原材料和產品銷售都是由市場來決定,價格對供求進行自發調節。至于資金方面,當時已經初步建立起現代意義上的金融市場,國民政府四大銀行更是發揮了現代銀行的作用,積極為國營和民營資本發放貸款。1940年向工礦企業發放貸款為10900萬元,1941年為21500萬元,1942年便達到55600萬元,銀行向國家或私人企業發放貸款,均收取一定的利息,因而銀行的貸款是一種商業行為。在勞動力使用方面,只要工人認為哪家工廠待遇好,即可跳槽,與原工廠不存在依附關系。云南各廠為爭取技術工人,都競相給予優惠條件以資吸引。民營企業的運作更是受市場支配,這里不再贅述。二、資源委員會企業集團的構成企業,是一個開資源委員會成立于1935年4月,承擔國民政府統制特礦貿易并創辦重工業的重要任務。傳統看法認為資源委員會是“為辦理基本工業、重要礦業和動力事業的政府機構”。他們從軍事或政治的角度持這種觀點并非不妥。也有學者從資源委員會自身來看,認為它本質上是“國民黨政府國家壟斷資本經營的最大工商企業集團”。后一種觀點對資源委員會的認識更為深刻,但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并沒有從理論上論述資源委員會的企業集團性質。企業集團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從其組織形態來考察,是一個以少數大企業為核心,以一批具有共同利益、受這個核心不同程度控制或影響的企業為外圍,通過各種不同的聯系方式而構成的特殊的經濟聯合體。這就是說:首先,企業集團是一種經濟組織而非政治組織。其次,企業集團是一種經濟聯合體,它是由一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又有著某種共同利益的企業聯合而成的,因而不是一個完整的經濟實體和企業。最后,企業集團是一個特殊的經濟聯合體,這種特殊性一是表現為它有一個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力或影響力的核心;二是表現為企業集團各成員間聯系方式的多樣性,特別是集團核心和其他成員聯系方式的多樣性,正是這種多樣性使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具有明顯的層次性。資源委員會的職掌就是創辦及管理經營基本工業,開發及管理經營重要工業,創辦及管理經營動力事業。可見它是一個經濟組織,主要功能是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而非政治組織。資源委員會下轄的企業,根據經營范圍不同,可分為工業、礦業、電業和特礦貿易等四部分。根據資本來源,又可分為資源委員會獨資、與中央部委合資、與各省合資和與民營資本合資。因此資源委員會名下的每個企業都成為一個單獨的經濟實體。資源委員會各企業通過資源委員會這個核心而聯系到一起,成為一種經濟聯合體。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資源委員會就是一個大的企業集團。資源委員會企業還具有企業集團的以下特征:第一,經營規模大。資源委員會由初創階段的20余家企業,經過八年抗戰發展成為擁有121家工礦企業,6萬余名職工的大型企業聯合體。第二,經營多角化。資源委員會的職掌就是創辦及管理經營基本工業,開發及管理經營重要工業,創辦及管理經營動力事業。因此,其經營方向必然向多角化發展,涉及工業、礦業、電業和特礦貿易。工業內部又可分為冶煉工業、機器工業和化學工業;礦業內部可分為煤礦、油礦;電業可分為火電和水電。第三,產業和金融業結合。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合一般有兩條途徑:一是銀行發放貸款;二是銀行控股,成為股東。1942年以前,資源委員會的一些廠礦尚處于建設階段,即使部分廠礦已經開工生產,但所需流動資金數不大。因此,在1942年以前,資源委員會向銀行貸款的數額不大,“多系零星借款。”(3)1942年以后,一方面由于資源委員會所屬廠礦絕大部分已進入生產階段,流動資金的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通貨膨脹的加劇也促使生產費用大增。所以從1942年起,資源委員會開始有計劃地向銀行大量貸款。資源委員會從1942年起向銀行貸款的數額分別為:1942年1.194億元,1943年6.8億元,1944年13.2億元,1945年20億元,共計41.194億元。(4)抗戰期間,中國銀行就積極參加了資源委員會的業務。如1942年,中國銀行參加資源委員會中國煉糖公司的經營,并改名中國聯合制糖公司,它還與云南經濟委員會聯合參加資源委員會裕滇磷肥廠的經營。中國銀行還與交通銀行、農民銀行、中央銀行聯合,與資源委員會共同組建甘肅礦業股份有限公司。(5)三、資源委員會的性質有學者認為“資源委員會控制的重要工業企業,有采取‘官辦’,有的采取‘官商合辦’的形式,官辦企業在資源委員會的直接控制下這自不必說,而‘官商合辦’企業,實際權也控制在官僚資本家手中”。因此,他們認為資源委員會控制的工業企業屬于官僚資本。資源委員會企業是在政府超經濟強制力的推動下建立的,對資源委員會來說,這種超經濟強制就是政治和行政強制,它的存在,除了深刻的歷史原因所積累下來的特權殘余痕跡和意識之外,直接原因在于當時我國面臨險惡的國際國內形勢。如果沒有政府的超經濟強制,就很難在短時間內建立國家工業化的基礎。資源委員會建設資金大部分由政府劃撥,其所有權主體就是國家,代表政府的資源委員會就是支配權主體,因此資源委員會所屬實質就是國家所有制企業。作為國家所有制企業,它首先要服從國家的政治需要,然后才服從經濟法則。例如,抗戰爆發后,對德易貨貿易已無利可圖,但為了維持與德國的關系,還必須繼續向其出口鎢砂。1939年前后,大后方輕工業利潤普遍高于重工業,但資源委員會作為國家實施重工業戰略的支柱,沒有向輕工業領域擴張。因為資源委員會經營范圍主要是“國家所必須”、規模宏大,私人沒有力量辦,或雖有力量而由于經濟效益上無把握不愿意去辦的事業。又如1940年以后,后方物價開始上漲,引發通貨膨脹,但經濟部卻“不敢抬高物價,結果卻抑制了國營電業的發展”。所有這些都是資源委員會在執行政府的經濟戰略,而不是片面地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安排生產。也有學者認為資源委員會的企業性質是國營企業。如果從所有權和經營權二者關系的角度來探討,該觀點能夠成立。資源委員會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資源委員會領導人翁文灝、錢昌照等是代表國家來經營企業的。經濟學相關理論認為,有資格成為國營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標準:第一,政府是企業的主要股東,且能任命或撤換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國家不必卷入企業的日常管理。資源委員會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都是由企業的領導層和管理層共同負責,國民政府從未過問企業的微觀經營活動。第二,該企業生產商品,系以銷售給公眾或者銷售給私人企業或國營企業為目的。資源委員會企業的產品銷售渠道基本不超出此范圍。第三,在政策問題上,該企業的收入應與成本成一定關系。由于國營企業的基本目標不是牟取最大利潤,所以如果企業追逐利潤是在服從國家根據其社會功能的明確或隱含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也可以稱之為國營企業。資源委員會創立的目的在于為國家工業化打下基礎,全面抗戰爆發后,其目標又改為滿足戰時軍需民用,以安定后方經濟。所以把資源委員會所屬企業的性質界定為國營企業是比較科學的。四、資本短缺和政府作用的發揮資源委員會創辦重工業之初,為劃清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經營范圍,特規定了幾項原則:“國防上所必須或者經濟上有統籌必要的事業、規模宏大需要特殊技術和大批人才,私人沒有力量創辦的事情、目前無利可圖的事業等應歸國營,對私人經營的事業,國家應給予政治上或精神上的協助。”上述經營原則表明,資源委員會主要從事關乎國家長遠發展的重工業或基礎工業建設,不與民爭利。1935-1945年的10年間,資源委員會企業雖然一度擴張,但始終沒有逾越這個界限,資源委員會企業沒有涉足紡紗、織布、造紙等輕工業領域。抗戰爆發后,國民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態度是積極扶持,促其發展的。因為當時內遷廠礦多為民營,國營廠礦的大規模建立在短期內難以完成,大后方的軍需民用有賴于民營企業。國民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扶持主要表現在:第一,獎勵辦廠。1938~1939年,國民政府先后頒布了《非常時期工業獎勵暫行辦法》《戰時領辦煤礦辦法》等政策法規,鼓勵人民投資工礦業。第二,幫助民營工礦業解決困難。例如,民營企業一般資本額比較少,內遷工廠復工或新廠開工都面臨資金短缺。根據這一情況,工礦調整處設立營運貸款,到1941年底為止,為民營企業發放貸款341萬余元,接受貸款的工廠達63家。另外政府還幫助民營企業招募和訓練技術工人,造就中高級技術人才。在技術發明上,政府于1940年2月制訂《獎勵工業技術補充辦法》、1942年9月公布《獎勵技術暫行條例》,對后方民營(包括國營)企業的技術進步進行獎勵,支持和鼓勵企業搞技術創新。第三,幫助民營企業擴大市場需求。例如,抗戰后期,鋼鐵、機器等行業產品供過于求,1943年,政府便開始推行定貨制度,收購滯銷產品,以解決各業生產停頓的困難。由于政府采取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措施,1939年大后方共設立346家民營工廠,到1942年,便達到1077家。1942年以前,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關系還是比較融洽的。首先,國營和民營企業經營的范圍不一致,國營企業主要從事與國防相關的重工業建設,而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輕工業生產(也包括部分小規模的重工業);其次,國營企業在大后方還沒有完全建成,其生產規模還不夠龐大;最后,國營和民營企業的關系,以互補為主,競爭為次。但1942年以后,隨著政府支持下大后方許多國營廠礦的建成投產,后方購買力下降,某些工業產品市場萎縮,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矛盾開始突顯出來。一方面,以資源委員會為代表的國營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廠礦數量不斷增加。另一方面,民營企業開始走下坡路,1943年僅設立新廠977家,1944年更少,只有533家,并且民營廠礦的資本額一般來說都較小。國營企業的壯大,一方面由于政府的扶持和自身的努力經營,另外對民營廠礦的不斷兼并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國營企業對民營廠礦的兼并實際上早在抗戰之初就已經開始,資源委員會兼并民營工礦的領域主要包括鋼鐵、機器、煤礦和化學等國營民營重疊的行業。至1938年底止,資源委員會經營的企業達到63家。這63家企業中,以經營方式言,資源委員會獨資經營的有40家,與其他政府機構或私人資本合辦者23家。對23家國私合辦企業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有的是資源委員會向其參股,不干涉其內部經營,只是分得紅利;而有的則不同,資源委員會的股份占一半以上,企業由資源委員會主辦,經營方針由資源委員會制訂,后來資源委員會又陸陸續續兼并收購了一些民營企業。例如1939年資源委員會就參股云南明良煤礦公司、1940年收購民營大華鑄造廠,改名資渝鋼鐵廠等。大后方的經濟實質上是一種市場經濟。企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營,就必須適應市場規則。價值規律的一個重要的調節作用就是促使生產者優勝劣汰。被資源委員會兼并的一般都是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的企業,假如沒有資源委員會的兼并,注入資本,提供技術,這些企業就很難生存。因此對資源委員會企業的兼并活動,不能一概地認為是對民營企業赤裸裸的沒收和吞并。可以換個角度來看,資源委員會和私人資本合辦企業,私人之所以愿意合辦,部分原因則為私人“希望借助資委員會‘國營企業’的招牌,利用資委會所擁有的機械設備和大量技術人員,以擺脫自身的困難”。這樣一來對國營和私人資本來說都是雙贏的。五、資源委員會的國家壟斷資本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私人資本和經濟的不均衡到抗戰勝利前,資源委員會已經在多個行業形成壟斷。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國家壟斷資本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一是國私合營企業,即國有壟斷資本和私人壟斷資本聯合投資創辦企業或相互購買對方企業的股票。二是國營企業,國家作為壟斷資本的總代表成為企業的所有者,國家和壟斷資本融為一體。而發展經濟學則把由國家居主導地位的國私混合企業也劃入國營企業的范疇。資源委員會的國家壟斷資本在表現形式上二者兼而有之,因此資源委員會的資本便是國家壟斷資本。那么資源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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