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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而行為人所不能認識,或者社會一般人不能認識而行為人所能認識的情況下,是依一般人標準還是依行為人標準?主觀說認為應行為人標準,而客觀說則認為應依一般人標準;主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拘泥于行為人的認識乃至認識可能性的范圍,將因果關系問題與主觀罪過完全等同,而且還將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相等同,這在理論上會導致犯罪構成理論與責任理論間的混亂;相反,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把行為人不能認識的情況和一般人不能預見的情況都作為判斷的基礎,這對行為人過于苛刻,脫離了相當因果關系說本來的宗旨,其結論已與“條件說”沒有多大差別了。折衷說想站在兩說的中間找出一個妥當的標準,認為應以一般人認識或能夠預見的情況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預見的情況為基礎論及因果關系。這在實際適用上是最具合理性的立場。折衷說采一般人標準,即社會一般人所能認識而行為人所不能認識的情形下,承認其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存在。但在社會一般人不能認識而行為人能認識的情況下,又依行為人標準,承認其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存在。1陳興良認為,折衷說是妥當的。其理由如下:(一)折衷相當因果關系說克服了主觀相當因果關系說及客觀相當因果關系說存在的缺陷。主觀相當因果關系說將因果關系問題與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完全等同,而且還將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相等同。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這一結果有罪過,其行為就是這結果的原因,同時也就意味著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在理論上會導致犯罪構成理論和責任理論之間關系的混亂,易造成主觀歸罪,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否定因果關系研究的意義。客觀的相當因果關系說站在社會的立場上,不限于行為人認識或能夠認識的東西,僅考慮客觀存在的所有情況,哪怕是事后產生的情況,只要它是社會一般人所能預見的東西,就認定具有因果關系。2客觀說把行為人不能認識的情況和一般人不能預見的情況都作為判斷的基礎,有過于擴大因果關系之嫌。折衷說較為妥當,它以一般人認識或能夠預見的情況和行為人特別認識或預見的情況為基礎來確定因果關系。(二)折衷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是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范圍內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就已經解決了因果關系客觀性問題。在事實因果關系的基礎上,根據追究法律責任的需要,從中選擇某些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種刑法上的選擇當然具有主觀性,但這并不是人為地在本來并不存在因果聯系的兩種現象之間硬加上因果關系,因而不違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恰恰是刑法因果關系區別于哲學因果關系的法律性特征體現。馬克昌、于敏、日本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第一版。(三)從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目的看,是為了最終解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參考社會一般觀念的看法很有必要,因為根據人們的日常經驗認識,人們通常無法預見的偶然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是排除在刑罰領域之外的。所以人們對無法認識的結果,也就沒有必要去研究行為與該意外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馬克昌、于敏、日本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第一版。(四)刑法是規范社會的工具,它的基礎只能是建立在該社會通行的基本價值觀念之上,因此在決定何應懲罰,何應保護時,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社會觀念的看法。因為國家適用刑法總是要期待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因而他所要否定的,一般情況下也必須就是為社會一般觀念所認為應當、需要否定的。因此,如果社會一般觀念上認為某行為與某結果的聯系不符合因果關系的性質,那么,在刑法上將之排除在因果關系研究范圍之外,就能使刑法的適用與社會一般觀念保持一致。判斷“相當性”標準本身也應當是法律現實,它的內容必須是在法律上有根據的。從這個角度出發,只有“客觀說”體現了這個要求。因為,在無法確定判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主體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時,此說將其推定為一般人。而其他兩說都是從主觀的善意出發,卻未能為自己的主張找到法律上的根據。不過,客觀說中還隱含有一個推定,即行為人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為一般人。推定是依據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作出的。從整體上看,推定的結論正確與否有一定概率。從具體的個案看,推定的結論有可能對也有可能錯。因此,推定是允許反駁的。所以,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認識能力與認識水平時,推定的當然應當讓位于有證據證明的。所以,判斷相當性時,應由法官以社會一般人認為行為人具有被證明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時;或無法證明時,具有推定為一般人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時,對行為時及行為后的結果能否預見為標準,作出客觀判斷。應當指出的是,筆者并未修正客觀說,而只是指出了客觀說的應有之義。此外,判斷相當性時,還要依據一定的基礎事實,任何有關的自然現實只要能上升為法律現實,都應當歸入判斷時所依據的基礎事實。堅持判斷標準的客觀性并不排斥基礎事實的全面性。這是因為一方面法律現實一旦形成,我們就不能對其視而不見;另一方面堅持基礎事實的全面性是堅持相當因果關系的必然要求。四、相當因果關系的意義相當因果關系準確地反映了法律因果觀的概率性。該說認為,侵權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以倫理上的因果關系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倫理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都為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從一般的經驗和常識上都能認識到,即根據人類的“經驗法則”,在引起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中,依照人們的日常經驗認為是必然引起結果發生或可能引起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才能作為侵權法上的原因。否則,依照人們日常經驗看來是偶然的條件行為,便不是侵權法上的原因。如在深受德國、日本民法影響的我國臺灣地區,判例學說對相當因果關系的認定均采同一的認定公式:“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對此公式,王澤鑒教授解釋為:“所謂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系采條件說,用以排除與損害不具因果關系的行為”、“所謂有此行為,通常足生此種損害,系指因果關系的‘相當性',并從積極方面加以界定之。所謂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則從消極方面加以界定,而其目的則在排除‘非通常'的條件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相當性'系以通常足生此種損害為判斷基準”。不僅如此,關于“相當”的新學說已經超越了自然意義的通常及可能,認為“相當”是指一般文明損害賠償規范認為適當,即原因事實依一般判斷,必須依法條認為適當,與法條相關。儲槐植、汪永樂、《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儲槐植、汪永樂、《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當然,并不是所有刑法學家都一致贊成相當因果關系,不少學者提出了許多觀點來加以反駁。我把幾個主要的理由總結如下:首先,相當因果關系說根據一般經驗確定引起何種結果的條件是原因,所提供的標準和價值判斷依據,是比較含糊的,不容易在司法中得到實際運用。其次,不嚴謹,是因為在實踐中往往無法確定什么是“一般的經驗”,例如傷害行為能否引起死亡,取決于各種根本就不可能是“一般的”情況。同樣的傷害,一個可能發生在根本就無法采取任何抗感染措施的地方,另一個則可能發生在設備完善的醫院;受傷的對象可能是一個易受感染的體質虛弱者,也可能是一個抵抗力特別強的健壯成人。再次,受局性,則是因為它不可能適用于那些了解特定情況而實施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行為人在明知被害人患有血友病,只要受輕微傷害就可能死亡的情況下,故意對被害人造成輕傷,并使被害人死亡。按照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就只能得出排除行為人故意殺人的責任,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他對被害人造成的輕傷根本就不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這三個理由咋看之下似乎都有道理,但卻經不起嚴謹的邏輯推敲:(一)當因果關系是一種思考模式,它本身只是一種方法,并不提供所謂的“標準和價值判斷依據”即相當因果關系可以用來指導我們判斷法律因果關系,不直接給出標準答案。(二)是因為實踐中往往無法確定什么是“一般的經驗”,所以我們才需要相當理論。相當理論只有在所有人觀點不一致時才有存在的意義,100%的贊成或者100%的否定都不需要“相當性”。我認為,相當因果關系最大的貢獻正是在于讓人們可以從幾個不同的可能性中選擇一個最恰當最合理的。(三)犯罪嫌疑人明知特定情況是不能排除行為人故意殺人的責任,犯罪嫌疑人不知特定情況排除行為人故意殺人的責任,這兩種情況判斷刑責的根本因素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而非適用的何種因果關系理論的問題。五、結束語我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然而,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卻是一個主觀的過程,受制于人類的認知能力和知識水平,依賴于整個人類的實踐活動和經驗積累。而相當因果關系(折衷說)的最大優點正是在于它能促使裁決者考慮到公平正義、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等住客觀各方面的因素。我國長期借鑒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客觀上存在移植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可能性;司法實踐中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說,能夠克服我國刑法中因果關系判斷的缺陷,移植相當因果關系說具有現實性。因此,借鑒相當因果關系說,能夠克服我國刑法理論中因果關系判斷的缺陷,有利于我國法制建設。六、參考文獻:1、陳興良、《陳興良刑法教科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2、黎宏、《日本刑法精義》、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3、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頁;4、參見[美]哈特和霍諾雷、《法律中的因果關系》(英文版)、1985年出版、第90頁;5、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6、蘇惠漁、《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8月版;7、于敏、《日本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第一版;8、儲槐植、《美國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9、趙秉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0、張紹謙、《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1、張明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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